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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1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一是围绕我县农业的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特色农产品,以加快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为重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乡)一种主导产品,一种产品一个合作社,一个合作社一个品牌。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有机组织形式。三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同合作社、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中带动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年,全县较规范的合作社发展到50个,基本覆盖全县14个乡镇;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领域,增强市场竞争;指导合作社申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创建名牌产品等,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

(一)做好指导、咨询和审查工作。县农工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备案。

(二)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20*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养区域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联的企业,同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在农业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实行专项扶持。

(五)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畜禽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及农产品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在坚持“依法、自愿、自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先解决;合作社种养等生产用电、用水由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开辟合作社用电、用水绿色通道,并给予适当优惠;全县从事农产品运输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在其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扣押和罚款。

(七)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工作,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一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合作社去兼职;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时,给予一定倾斜。

(八)健全督查机制。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由纪检、农工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

1、给予奖励的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5%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合作社净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

(11)对从事蔬菜、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参照华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从事林果业、手工业和加工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规模,能带领社员共同致富。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一次性对其给予3万元的奖励。

2、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符合奖励条件第1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

4、对经工商部门登记发证的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经销农副产品成绩突出者,参照合作社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转非”,是指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所涉及的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矿产开发等工程,凡进行移民安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安排。尽可能避免在人口稠密、人多地少的地方征地。

第四条  国这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条件:

(一)被征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已被征完,或者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标准亩,下同)不足一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人口可以全部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被征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三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产在一千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四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为增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五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产在六百公斤以下的,蔬菜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菜地面积不足三分的,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五分以上,但因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集中,一次性征用肥沃土地数量大,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在正常年景所产粮食低于三百公斤,且无条件新开耕地和发展工副业生产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部分“农转非”的人口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

在城市近郊区,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规划,短期内土地将被征完的生产合作社,按照每次征地数量和人均耕地比例计算就地“农转非”人数。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的“农转非”人口,其劳动力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招工指标的用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到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确能自谋职业的“农转非”人员,可以与其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适当的安置补助费,不再由有关部门、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安置,今后也不得提出安置要求。

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置确有困难,用地单位有条件全部安置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全部安置工作;用地单位全部安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人员比例拨给安置单位。

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六条  办理了“农转非”的人员,所承包的土地(全户“农转非”的包括自留地),应交回集体统一安排调整,其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全户“农转非”的,归国家所有;一户当中部分人口“农转非”的,仍属集体所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农转非”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其农业建制。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农业建制的经济基础组建城镇集体组织。

被撤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剩余的零星耕地、宅基地、集体公房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使用这部分土地,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所收经费上缴财政,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剩余的耕地,在国家建设未使用之前,可暂租赁给附近农民耕种。但不准在土地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收回。

第八条  全部“农转非”的生产合作社原属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新组建的集体组织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劳动力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情况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计算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核定申报“农转非”人数,必须以被征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不得以承包户、专业组为单位计算。

乡(镇)村企业建设已使用的集体耕地,以及安排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农业人口,在计算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时,应包括在内。在这些企业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农转非”,但不再重新进行安置。

在开始协商征地后迁入的农业户口和不参加被征地单位农业分配的人员,不得办理“农转非”。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农转非”人口中,正在服兵役的可一并办理“农转非”,并将“农转非”情况通知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对正在劳改、劳教的应“农转非”人员,可待释放、解教后,凭有关证件和原批准单位全部“农转非”的文件,以及原申报“农转非”的登记表,由当地土地管理、公安、粮食部门核实后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办理“农转非”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进行核算,填写有关表格,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建设用地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关文件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中,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需全部“农转非”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专题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新型农业主体,以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提升发展我县新型农业主体的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市场运作、自愿互利”的思路,努力提高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我县农民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工作目标是:2013年全县新办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10个以上重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10个示范性农家乐(农庄)建设。新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示范性家庭农场4家。

二、主要措施

(一)、继续鼓励提升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1、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社员人数在50人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当年帐面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规范化合作社要求的,每家补助1万元;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农业局认定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贴5000元(原先领取的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的不享受补贴)。

2、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和我县农业产业化运作趋势,重点扶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被评为部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1万元。年终由县农业局考评后择优确定。

3、继续开展“四有五化”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按照省“四有五化”合作社建设的要求,继续做好合作社的“四有五化”建设,力争有20家达到“四有五化”合作社的要求。

4、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作用,继续开展对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高合作社的总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继续鼓励提升和发展农家乐

1、鼓励提升村户型农家乐。在已有七个农家乐经营村中,评选农家乐提升发展成绩显著的3个村为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升农庄型农家乐。在全县已认定的农庄型农家乐中,评选7家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经营良好、带动力强,且无违法违规情况的农庄型农家乐为示范性农庄,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上述受奖励的农家乐经营村、点,将授予奖牌。并优先申报省、市农家乐建设项目。

(三)、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对当年新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示范性家庭农(牧、渔)场,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经农业局确认,给予每家2万元的补助。

三、评选、认定办法

1、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条件(见附件1),择优推荐1—2家合作社候选名单。在县农业局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意见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2、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由合作社向当地镇(街道)申报,经镇(街道)审核,报县农业局审定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3、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和示范性农庄的认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县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和示范性农庄评选条件(见附件2),择优推荐1—2家农家乐(农庄)候选名单。在县农业局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4篇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强化“统”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近几年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明确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完善运行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五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三)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县(市、区)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联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6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农民组织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

三、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搞好主体登记服务。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农民可以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果木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可以依法转让的涉农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明到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工商登记机关积极为其提供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并免费登记。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全市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县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本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适当补贴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扶持重点向示范合作社和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四)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授予县(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五)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按照农地转用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项目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业开发、科技推广、农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级农、林、牧、渔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

(七)吸引优秀人才入社。鼓励返乡农民工、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

(八)优化外部发展环境。按照《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必须是省以上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执行最低收费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四、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合作实践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机制,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二)开展示范创建。全市实施“1051示范社”建设工程。每个县(市、区)创办5家示范合作社,每个乡(镇、办事处)创办1家示范合作社。采取政策倾斜、部门包扶、领导包抓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示范社的创建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支持多主体创办。坚持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愿联合创办、农村能人大户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畜牧水产等基层农业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等,要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突出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因地制宜。围绕板栗、茶叶、药材、蔬菜等特色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水产养殖业小区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质量认证和原产地认定,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

(五)分类指导发展。按照“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思路。对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的进行积极改造,力争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通过改造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规范化程度不高的帮助加以规范,对基础比较好又属于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其提档升级,组建专业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五、提供优质服务。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5篇

1.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2.运行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不可避免地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以及责职权利不明确的状况。这次调研发现,有的专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与成员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3.扶持发展力度不够大。总体上还没有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动力。多数金融部门至今还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按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办理信贷业务。其他在税收、用地、用电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扶持方面也缺乏具体的、有效的落实措施。此外,对合作社的运行监管缺少一定的刚性规定,如虚假注册登记拒不改正、变更事项不向登记机关备案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些法规内容的缺失,制约了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建议

1.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培养合作社的带头人。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优秀带头人很少,了解合作社知识,甘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民社员也很少,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此,要因势利导,鼓励广大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2.健全完善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对新组建的合作社,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对已建立的,要把扩大规模、增加影响力、增强生命力作为发展重点,逐步规范完善。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通过健全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保障社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适时组织检查,以制止和杜绝套取扶持资金等不法行为,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3.大力支持,保证扶持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出台符合我旗农村牧区实际、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政策,促进金融部门降低担保门槛,积极为合作社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解决好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难的瓶颈问题。要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承担和落实各类农牧业产业政策工作,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细化税收、用地、用电等各项具体优惠措施,推动农村牧区各生产要素向合作社转移集聚,为其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