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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流程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第1篇

1.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表现形式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四个主要环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围绕基金的监管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显遏制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上,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谎报、瞒报,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和人数;挤占挪用代占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未能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2)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上,用人单位不及时报告职工变动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3)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上,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帐和专款专用;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未按规定进行基金划转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甚至个别地区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4)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环节上,存在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但是,仍有个别地区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

2.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2011年7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应参保缴费的单位,不参保缴费;应该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少缴、漏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应该领取的相应待遇的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2监督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注重建立内部监控机制,但尚未形成多元的、全方位、参透到经办机构内部各个层次,覆盖所有部门及基金征收和发放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不及时、不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政府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群众的监督比较薄弱。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形成,基金运作透明度不高,公开化不够,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构和社会公众难以发挥有效的社会监督,使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行为有隙可钻。

2.3运用信息技术管理程度低

计算机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普及和使用,为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内控质量提供了最直接有效的技术手段。人为控制和制度控制只能解决不想违规和不敢违规的问题,但解决不了个别人想违规而不能违规的问题。只有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程序和授权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个人有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但目前各地依靠信息科技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致使个别人有机可乘。

3.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对策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种类和规模将继续扩大。数以亿计的基金进进出出,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因此,必须从法律、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入手,多措并举,全面防控。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筑起“防火墙”。将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纳入社会法制监督之下,社会保险基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完整,使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非法投资运营谋取私利的人藏身之地,确保基金安全。

(2)强化政策制度执行力,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设置“警戒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参保、退休人员死亡、服刑等情况,及时堵塞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管理,反欺诈冒领养老金、失业待遇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对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和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补缴和追回,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充分利用流程设置、信息技术、考评机制等有效加段加强监管,实现有效内控。

1)网上经办。利用互联网资源开通“网上经办大厅”,通过将门户网站和社会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将参保登记、参保变更等社会保险申报服务延伸到互联网,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业务模式,实现互联网前台和业务后台的有效衔接,实现“数据网上流、正常经办按程序、非常业务设开关”的内控目标。

2)财务业务一体化:

在业务经办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间建立数据库间的无缝接口,不需人工干预,实业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完全交换,使业务系统能够即时传递相关实收实支数据至财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满足业务、财务与金融机构间的往来对账和综合分析需要。依托信息系统提升管理的监控手段,实现“数据自动生成、报表定期报出、联网监控、即时预警提示”。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第2篇

文/齐艳铭

Qi Yanming PICC Beijing 100052

内容摘要:伴随着第三方物流的兴起,传统货物保险制度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践中,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扑朔迷离,这导致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保险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物流运营中的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分析,认为只有重新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才能从容应对第三方物流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

关 键 字:第三方物流 保险 法律关系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防范?是自留还是转嫁?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业对保险业的陌生又造成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这也是导致我国物流保险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一、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近代保险制度肇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据资料记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到16世纪下半叶,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由此逐渐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1666年,伦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长达5天5夜的一场大火,大火几乎吞噬掉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国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近代的火灾保险制度诞生了。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

到了现代社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风险逐渐增加,于是保险领域又产生了公众责任保险。所谓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导致第三者伤亡或财物受损的法律责任。在运输领域,伴随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兴起产生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托运人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 “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遵循“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然而,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兴起,在保险责任期间方面,传统的ICC所提供的“仓至仓”条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的“门到门”(Door To Door)、甚至“桌到桌”(Desk To Desk)的一站式服务。因此,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下,“门到仓”以及“仓到门”所代表的集货与配送环节的保险处于真空状态之中。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 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企业、进出口企业拥有“保险兼业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进一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明确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行为。

在兼业保险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所谓双方,就是指同一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人从事双方。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重新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条款一出台,物流界为之哗然:年轻的中国物流业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险费用!诚然,保险是分散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保险绝不是风险防范的全部内容,认为一切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种不切实际主要表现为物流与保险的脱节。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险品种在保险界至今还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险界推出的产品由于费用过高,却又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笔者认为这种脱节固然与新事物尚不成熟有关,但更重要地还在于物流界对保险功能的定位并不清晰。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进而给出物流保险功能的准确定位。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 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和降低损失,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风险的发生。对于发生损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险的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虽经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产生的风险,则应该采取保险的方式。实践中,轻视管理、盲目保险的做法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 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条款》.[R].2004.

[4] 物流时代[N]. 北京:中国航务周刊杂志社.2004.18.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第3篇

社会保险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职工稳定、保障铁路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每名职工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社保处日常管理、业务经办等过程中始终坚持把科学严谨、高效规范、服务群众等作为工作目标。

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完善、职工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社保工作必须不断推进才能适应新的局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社保工作面临着新的难题和挑战,而社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之一。

经过调研,从社会保险发展趋势、铁路行业特点、处内管理现状等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提出了建设局社会保险管理平台的设想。

1 社保工作特点及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社会保险内涵逐渐加大,且更加注重合法合规,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公布后,使社保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 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意识提升。参保人员对自己的利益的关注度和维权意识逐步加强。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保工作必须科学严谨、合法合规,增强服务意识及功能。

1.3 铁路企业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存在参保人员范围广,参保情况复杂,待遇支付存在差异,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等问题。

1.4 社会保险的工作具有繁琐、直接面向职工、信息异动多、政策算法调整多、环节多、数据多、资料多等特征。在工作中,每个业务流程都不能出错,且具有衔接性等。而依靠人工不能保证信息的绝对准确及变更的及时有效性。

1.5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相对复杂。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我处实现了各种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存在参保人员基数大、情况复杂、异动频繁、数额大等特点,为了减轻站段工作量,确保征缴及时准确,保障基金安全,亟需信息系统的支持。

1.6 我处在日常工作中非常注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因为各项保险的各个环节最终还是落实到信息的处理上。所以日常工作必须依赖于计算机,包括字处理、表格处理、计算、打印等处理。各科也在工作中摸索实践,基于工作开发了部分信息系统来辅助业务处理,如社保统一征缴系统,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征缴率。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弊端:

①各科室的信息不共享,形成信息孤岛。导致信息维护多头化,增加工作量和出错率。容易导致信息不一致。如:职工个人信息不一致、需重复录入、维护工作量大,易出错。

②现有系统只是基于各自自身业务的需求,进行数据处理。各科各险种之间数据交换和衔接能力差,与业务流程不能很好对应。

③存在一定的风险点。系统的开发与使用没有明显区分、不能较好地实现相互卡控。个人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现有系统界面不够友好,纠错能力不强,可能造成主客观数据错误。

④业务经办人员需精通业务,岗位互控互换不能有效实施,业务流程不易进行有效卡控。

⑤站段工作量增加、需多个科室进行不同的业务。站段报数需通过FTP、U盘等模式操作。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并有一定风险。

⑥数据安全性不高,各自维护自己的系统及数据,容易丢失,不易管理。

⑦各种报表、查询不方便、不规范。不方便领导查询、单位查询、及参保人员个人查询。

⑧操作日志记录不完善、个人操作权限管理不方便、存在安全隐患。

基于以上现状,经多方调研、借鉴先进经验,提出了开发一套社会保险管理平台的设想。社会保险管理平台主要是指:基于路局现有办公网,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运行最新信息技术,建设一个以科学方法对各管理和经办环节进行规范优化的信息系统,集成各险种业务数据及流程,并具有安全、准确、简便、高效、可扩展性等特性。

2 社会保险管理平台所需达到的要求

2.1 安全性

管理平台需把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充分保证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环节安全性,确保基金安全。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①业务流程的安全可控性。需设立相应用户权限,管理层、各科室、查询、单位操作、单位查询、个人查询等分级管理。重要操作需实现岗位互控,并均在数据库中日志记录。无相应权限人员不能修改或查询数据。分层管理。路局――站段――个人。重要环节,需多人审核。

②平台安全性。平台的开发基于成熟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开发工具,保证平台的安全性,保证系统不被篡改攻击。

③数据的安全性。设置相应权限,做访问控制,不能随意更改后台数据。每日业务数据均需实现自动备份,并借助安全的备份设备及技术,避免数据的损坏、丢失等现象。

④个人操作权限实行秘钥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

2.2 准确性

①维护同一个单位库、个人信息库。在参加工作、参保、调动、信息异动、退休、基数调整、待遇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统一信息维护,保证各险种信息共享一致。操作人员按照各自的权限来分别完成信息录入、维护、删改、审批、确认等操作。

②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办法等要求,用计算机来实现各个流程的业务处理,保证处理正确,避免人为因素。

③征缴计算、待遇支付、各项汇总等均按系统预设各参数字典、计算方法实现计算。

2.3 简便性

①键盘或鼠标操作,界面友好,无歧义,流程清晰。

②操作简单、各站段使用方便。

③考虑个人计算机水平差异,简化操作。

④各项查询,及报表准确方便。减少人工填报。避免二次录入错误,自动汇总计算。

2.4 高效性

借助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2.5 可扩展性

①模块化管理,业务及政策变动后,可较好地实现新政策的功能需求。

②方便开发后续功能,如个人社保权益查询、社保信息推送等。

③数据接口,实现原有系统数据较易迁移。与地方社保管理部门导出导入数据准确方便。

④与财务系统的数据交换。

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家属费用补助管理。

⑥将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总公司、路局等每年相关报表数据的查询汇总逐步纳入系统,实现自动计算,保证准确率,提高效率。

⑦为了使全局广大职工、离退休人员、家属以及各级社保专兼职干部了解掌握社会保险知识,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我处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公司的政策规定,结合职工群众的需求,本着“方便职工办事,提升服务效率”的理念,编制印刷了业务办事流程、各险种相关政策、两定机构介绍等资料。社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可将上述资料电子版本挂载在平台上,方便查阅。与纸质资料形成互补,实现多渠道覆盖。

通过社会保险平台的建设,我们最终要实现以下目的:

①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业务闭环管理。社保管理流程其实是一个闭环管理的业务过程,业务一般由参保人员提出,站段上报,社保处审核,经办机构办理,最后结果反馈参保单位,通知到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通过信息平台来规范工作流程的目的就是要顺利完整的实现这个闭环管理全过程,使各项社保业务办理能够准确、有效、完整的进行。

②数据集中管理,维护多险合一的数据库。

③实现数据共享,业务网上办理。

④数据挖掘,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⑤逐步形成电子档案,记录业务经办日志,完善社保历史延续。

3 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功能设置及技术实现

系统划分为基本信息维护、统一征缴平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后台管理、公共服务等十个子系统。

各子系统基本功能为:

基本信息维护:单位信息维护,包括成立、撤销、变更、合并等;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包括新增、修改、调动、身份转换、其他异动、维护个人各险种编号等功能。

统一征缴平台:实现单位及个人基数的上报、审批、汇总;每月各险种基数的计算、上报、确认;补扣补缴;相关报表的汇总打印等。

养老保险子系统、工伤保险子系统、失业保险子系统、医疗保险子系统、生育保险子系统、企业年金子系统等实现各险种业务流程的网上处理。

后台管理:由管理员或各险种负责任维护,包括各项基础字典数据、待遇计算支付中需要的各参数、比例等信息,各级操作人员权限,系统设置等。

公共服务:包含最新社保政策及管理办法速递、最新通知、公文流转、业务办理进度查询、个人社保权益查询等等。

每个业务功能:由具体业务流程构成。

各种相应数据维护、报表生成打印、信息查询。

上述子系统均分为三级管理:路局、站段、参保人员。分配不同的操作权限,如不同险种,或修改或查询权限。

4 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开发过程

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实现需采用较为先进的开发语言、数据库。保证系统先进性和后续可维护、可扩展性。基于较为先进的开发平台、服务器架构。

开发过程须遵循科学严谨、从实际出发、解决管理问题等原则,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4.1 调研阶段

通过现场考察、座谈交流、专家咨询、借鉴经验等方法,制定出具体需求,调动各科室积极性,充分考虑经办人员、基层站段的建议和意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系统的总体研制方案,包括软件需求、系统结构、系统流程、功能模块。与此同时,为保证系统开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降低开发成本,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调研工作始终贯穿于系统的开发整个过程。

4.2 软件设计、研发阶段

制定与业务办理流程相匹配的信息处理流程,设计出科学的系统模块并搭建起后台数据库的模型,整个设计研发过程中要依据总体研制方案充分体现上述社保信息平台的要求。开发需采用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平台及工具,采用三层结构,数据库及业务实现层架设在服务器端,客户端只需能访问路局办公网即可访问社保信息平台,无需安装其他软件。

4.3 软件测试和使用阶段

系统开发完成后,需从业务流程、数据准确、安全性、报表查询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测试,发现存在的漏洞,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归纳分析,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系统的各项功能满足了现场的实际需要后,才能投入运行。

4.4 后续维护阶段

系统投入使用后,要做好系统的软硬件及网络维护,做好后台数据字典及应用权限的管理,做好数据库的备份工作。并在使用过程中,收集整理发现的问题及用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响应社保政策法规或管理办法的变动,及时修改维护系统。建立严格的权限分配、系统巡检维护、数据备份、功能修改、数据维护等管理办法及台账。

5 社会保险信息平台产生效益分析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14年至2019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由25521.94亿元增长到55883.11亿元,逾期金额由3.16亿元增长到19.51亿元,逾期率由0.01%增长到0.0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飞速发展,有效支持了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效应,让缴存职工充分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政策红利。但贷款余额在不断增加的同时,逾期贷款也在倍速增长。如何控制贷款风险,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更加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沉淀未使用的资金。所谓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简而言之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机构为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风险承担者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负有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因贷款时间最长可达30年,在还款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不可控因素,极可能导致无法结清贷款的情形出现。贷款风险管理是对贷款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管理,并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类型

1.制度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的条件和额度由各地市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在贷款政策执行过程中,制定政策所依据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政策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调整导致贷款风险的发生。

2.管理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有管理责任,贷款管理涉及环节多,易存在疏漏之处。对业务经办人员培训不够、要求不高,业务经办人员因政策掌握不熟、操作失误,易发生违规办理贷款的情况。后续未及时跟进加强贷后管理,因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情况,未能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导致借款人违约,贷款发生损失。

3.信用风险借款人提供虚假购房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前刻意调整影响贷款额度计算的因素,以期获得更多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设立账户,申请贷款后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回收风险贷款回收中,因人工干预业务操作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甚至被挪用等。借款人婚姻破裂,在财产和债务分配时,双方产生分歧拒不还款。借款人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不能继续工作影响家庭收入,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失业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虽有还款意愿但无力还款。

5担保风险借款人在不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弱,甚至无力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未能落实抵押手续,借款人将抵押物出售,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权丧失。抵押物价值大幅减少,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足额实现债权。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1.制度制定不合理制定贷款政策时,对贷款规模预判不足,后期未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政策,导致贷款规模增长过快,大大超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速度,贷款发放过多,无资金支持新增贷款发放,甚至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设置过宽,导致向还款能力弱或信用差的职工发放了贷款,职工后期出现各种问题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2.贷前业务调查不到位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属于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委托业务,业务人员一般同时负责自营贷款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重视程度不高,不能全面掌握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政策规定,且办理业务较少,存在业务操作不熟练的情况。在贷前调查时,业务人员只关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等关键信息,不能从贷款审核要点出发,详细了解职工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不能多角度验证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存在影响申请贷款的因素等。

3.贷中业务控制存在漏洞设定贷款流程存在缺陷,相邻岗位未做到相互分离,极易发生舞弊的情况。如允许一人负责贷款受理,同时又负责借款合同签订,导致业务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时候,没有其他业务人员能够发现这种情况。又如按流程应办妥抵押后发放的贷款,因熟人关系或操作失误,在未办抵押手续前发放了贷款,后期未能及时采取补正措施,导致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采取补偿措施。

4.贷后管理重视不够一是贷后管理缺少制度规范。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明显存在重贷前轻贷后的情况。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多是针对贷款的前置条件提出的,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可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等,对贷后管理规范的相对较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遇到一笔逾期还款的贷款处理一笔,对贷后管理未制定详细的制度规定,缺少系统性的规范。二是贷款回收存在人为干预。贷款回收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极易出现忘记发送扣款数据或未将回收数据入账甚至挪用回收资金的情况。因扣款数据发送时间晚,可能发生本应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被用来归还借款人在银行承担的其他负债或被法院冻结而无法扣款等。三是未持续加强担保管理。未能及时关注担保人担保能力,在担保人担保出现问题时,未及时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对贷后抵押物管理缺失,特别是新建商品住房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抵押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内部控制措施

1.优化制度制定流程,适时调整政策规定制定贷款政策规定时,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按有关流程出台政策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关注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情况,及时优化和适时调整原有政策,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运行。

2.加强贷前业务调查,识别骗贷风险一是重视贷前调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操作,在贷前调查时,详细了解借款人购房情况、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认真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关注造假风险点。防范申请材料造假风险,避免借款人为提高还款能力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因个人信用不良问题出具虚假的个人信用报告等。重点审核影响贷款额度计算的因素,如调整缴存基数、补缴住房公积金等等,对借款人贷款前调整缴存基数和补缴的业务进行重点审核,核实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业务进而骗取更多贷款额度的可能。三是提高政务数据共享水平。加强与公安、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力度,减少职工提供贷款申请材料的同时,提高数据的真实准确度,以确保贷款业务材料真实性,减少借款人骗贷的可能。

3.规范贷中业务流程,规避操作风险一是建立贷款审批制度。加强贷款审批控制,建立严密的贷款审批体系,设定严谨的贷款审批流程,针对审批流程中每个岗位的人员均设岗定责,明确各自审批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等。二是完善贷中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一人不能同时担任相邻两个岗位的职责,贷款受理岗与贷款签约岗不能由一人担任,从人员岗位配备上做好内部牵制。同时,加强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将贷款流程在系统中进行设定,未完成审批的贷款不允许发放,未完成担保落实手续的贷款也不能发放,借助信息系统的力量将贷中业务的内部控制做好。三是注重业务培训。日常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将业务操作步骤和办理要点内化于心,避免因操作失误在贷款发生风险时处于被动情形。

4.加强贷后管理,规范贷后催收流程一是贷款回收自动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流程设定为自动模式,每日自动向受委托贷款银行发送扣款申请,并自动通过住建部结算平台申请扣款结果并入账,减少人为干预,同时避免业务人员挪用贷款回收资金的风险。二是建立贷款催收业务规范。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催收工作,持续跟进贷款回收情况,对初次发生逾期的贷款及时跟进,了解借款人逾期的原因属于偶然情况还是借款人还款能力降低导致,针对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催收。对逾期多期的借款人进行当面催收,了解借款人还款意愿并向借款人讲明利害关系,对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配合制定还款计划,对拒不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有保证人的,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经催告保证人不主动履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第5篇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每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在享受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五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二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满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十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给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