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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第1篇

一、杭州市余杭区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现在每年有大多农民工流入城市。据统计未来25年我国还将有4亿农民工进入城市,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很大。现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逐步了解,流动人口请求法律援助越来越多,这既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但同时又给法律援助造成很大的压力。杭州市余杭区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切实举措走在全国前列,值得各地借鉴。

(一)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情况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分为指定援助和申请援助。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和贫困者,仅小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直接申请的。以2012年为例,余杭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452件,其中仅36件是申请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均予批准;民事案件共1023件,全部是申请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均予批准。由此得知,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法律援助后获批得到法律援助的成功率很高,2012年批准率为100%。

(二)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类型2012年杭州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295件,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5597件,占案件总数的49.6%。接待来访法律咨询44741人(次),涉及农民法律咨询15578人(次),占总咨询量的34.8%,为农民工讨回欠薪4005.93万,使农民工更多地选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就余杭区而言,2012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75件,相较于2010年的1744件和2011年1174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从比例上分析,2012年法律援助案件总计1475件,其中66%系为流动人口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且无论民事、刑事还是非诉案件,为流动人口提供援助的比例均接近及过半,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86.7%(详见下表:《2012年余杭区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受援比例表》)。从案件类型来分析,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民事部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的占很高比例。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536起,涉及农民工的就有320起,涉及工伤案件的主体均为农民工;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容留他人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占绝对比,经济型犯罪占比很小。

(三)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举措和成效1.深入基层建立工作站,贴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截止2013年7月,余杭区已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33个。其中依托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站20个,依托妇联、看守所、监狱等的工作站13个。此外,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四个专门的受理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即余杭区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区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运河街道外来人口法律援助工作站。上述工作站在为流动人口近距离、高效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余杭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大亮点。2.着眼援助案件质量,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法律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案件重视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结案率、胜诉率都很高。以2012年度为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到所有诉讼案件的64%,胜诉案件占34%,败诉案件仅1起;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已结案件407起,其中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及部分采纳的案件占比73%,顺利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56起,其中尚有45件案件未结案;非诉案件重在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其中顺利为农民工讨薪成功案件达852起。在2010年的杭州某公司群体性讨薪案中,⑤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组成援助律师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连续奋战45小时,化解了这起劳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立法缺陷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责任,而非国家责任。因为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都只停留在政府行政立法的层面,而非国家层面人大的立法。所以现行的法律援助专门法无法很好地调节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实施后无法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不利于流动人口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申请的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在现实中流动人口在维权时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明我国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向是“经济型”而非“权利型”,即以经济能力来衡量是否对当事人是否提供援助。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并由镇、街道盖章确认。这一规定往往导致那些常年在外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无法获取经济困难证明,而回户籍地开具又成本高昂,最终只能无奈放弃申请援助。

(二)受援范围有待进一步放宽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很少涉及行政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事实上,行政案件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原告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余杭区的法律援助尚且走在前列,但在法援案件中涉及行政案件的仅国家赔偿类案件、非诉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9%,且诉讼形式比较单一。除此之外,现行条例也未能将法律援助涵盖到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若当事人想申请重新鉴定,能否因经济困难免去鉴定费用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再如现在法律援助也未能深入到执行程序,使得当事人最终的权益无法更好地落实。

(三)流动人口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在民事法律援助中占比最大的是“讨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甚至二审,再加之强制执行才有可能完成,维权道路十分漫长。工伤案件则在仲裁之前还有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两大法律程序。漫长的维权之路超乎流动人口的想象,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个别案件中,受援人虽然最终拿到了工资或赔偿金,却耗时两年之久。这让笔者不由想起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义即非正义”,全社会均应充分反思。

(四)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有待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指派时,通常是随机抽取或者轮流指派律师,这会造成律师专长与案件性质不匹配从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现实中很多律师尚停留在为生存而工作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比委托案件收取的律师费低很多,有时甚至只有三到五分之一,因此部分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敷衍了事。而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见的讨薪、工伤案件程序尤其冗长,如律师积极性不高则更不利于受援人的权益保护。

三、完善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国家在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原则,政府就有保障其得以具体实施并获得实效的责任。所以政府需将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法律援助的开展,同时从微观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从政府角度来保障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开展。1.保障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是影响法律援助范围最直接、最现实的因素,决定了一个政府所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总量。但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依靠地方财政,使得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经费保障却越低的状况。余杭区法律援助经费从2011年的90万,到2012年的120万,2013年的160万,每年以33.3%的速度增长,在经费保障方面做得是比较好的。而从全国范围来说,完善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制度,建立并实行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使经费能够和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相匹配,提高地方流动人口维权的效率和质量,是政府需要认真考虑的事宜。建立并完善政府专项资金制度,首先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压资金。其次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将有限的经费多用于办案,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2.加强援助网络建设流动人口的维权之路中存在着取证难、成本高等重重困难,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联合工商、社保、劳动等部门,确保司法救助的实现,维护流动人口的利益。同时建立专门面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机构,促使法律向基层不断延伸,方便流动人口申请援助。3.强化劳动监管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加大单位对违法用工的惩罚力度,同时需针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特点来制定并推行适合签约时间短、季节性强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文本。其次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保问题。结合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状况,尽快建立起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实现社会统筹,督促企业及时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4.考核办案质量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受援人的收益程度。保障权利、制度先行,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并切实实施援助案件质量考核,不依赖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而是以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司法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工作安排,以服务大局为重点,做好“三个扩大、两个延伸”——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面,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向农村延伸,向社会贫弱群体延伸。结合我区实际,年拟在我区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年”主题活动。

一、指导思想

年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我区法律援助基层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努力提高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便民程度,提高我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着力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和更好地服务民生。

继续加强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软硬件建设,按照上级要求配备好人员和办公设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完成三分之二站点工作制度和站牌的挂牌任务。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切实承担起接受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初步审查、承办辖区内简易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责。各镇办所属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有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花名册及时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年内对辖区内的低保人群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造册,适时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坚持以人为本,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最大限度地方便特殊群体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促使社会和谐稳定。

(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扩大我区法律援助覆盖面

1、按照党的十七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逐步将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到低保线1.5倍以下范围内。对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失业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和指派程序,畅通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

2、以农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近年的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农民和农民工的,占法律援助案件的6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除对农民工工伤、讨薪案件实行应援尽援外,对农民工及其家属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方面的案件和假种子、假农药、劣质地膜、化肥等坑农案件,也要积极受理。同时,积极主动地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返乡农民工、企业破产职工劳动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3、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特困人员、患有重大疾病者、孕、产、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制定针对性的便民措施。主要包括农民工因工伤赔偿及欠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家庭经济证明。农民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请和指派援助律师,然后指导其补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案件材料;持有爱心卡、五保供养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书的特困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另行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者和孕、产、哺乳期妇女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也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与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只需提交申请人属于无法定监护人或与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证明材料,无须另行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事项属于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且现居住在本区以外的农民工、特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以上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畅通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便民服务绿色通道。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开展多角度宣传。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发放法律援助卡片、手册、制作宣传片、主办法制论坛、政府门户网司法网法律援助专页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法律援助;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同时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群体活动。积极向各主流刊物、工作简报、政府门户网报送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优秀案例,完成市中心和区局下达的信息调研工作任务。使全社会更加深入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面。

加大法律援助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写成信息材料,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在区司法行政网上设立法律援助专栏,定期将法律援助知识和典型的案例及法律援助工作中优秀的人和事在网上公布和表彰;同时通过工作简报、媒体进一步宣传典型案件,宣传办案人员的优秀事迹,增强社会对援助人员的认同感,努力营造法律援助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提供平台

(四)进一步强化机构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不断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不断加强对干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形成立足本职、踏实工作、爱岗敬业等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围绕今年全区的中心工作,着眼于提高服务水平,立足于提高办事能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年轻同志结合工作实践,刻苦钻研技能,尽快成为业务骨干。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向社会推行服务承诺。结合行风评议工作的开展,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工作站也要严格执行行风建设“十个不准”,公示服务承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要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放心,让社会各界满意。

(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办案质量。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完成援助中心下达的办案任务,确保我区110件法律援助办案任务指标的完成。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要认真负责,尽心尽力为受援人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利益,不得有任何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报酬。同时,坚持月报制度,各镇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每月28号前将所辖各所站当月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区援助中心。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完成区局绩效考评实施方案下达的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月报任务的,不予评先、评优。

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畅通申请渠道,方便农民就近快捷申请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有机衔接起来,积极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批和指派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将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并通过公开投诉电话、旁听庭审、征求受援人意见等形式了解承办案件情况和服务质量,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区局将加大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领导小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第3篇

(一)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原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的对象是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向律师转达法院的指定,改变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检、法机关的通知,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经过修改,法律援助首次写入新法,法律援助机构不仅进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准则。

(二)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由原来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扩大到具有上述情形的嫌疑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另外,新刑诉法将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使法律援助涵盖了刑事诉讼侦查、、审判三个阶段和强制医疗程序。

(三)明确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新刑诉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这一规定必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各阶段各部门需要更好的协调配合,才能切实预防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明确了“申请”这一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在刑诉法层面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相关规定进行了确认。同时新刑诉法将申请理由从《法律援助条列》规定的经济困难扩大至“其他原因”。另外新刑诉法删除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取消了审判人员特定情形下对强制辩护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援助成为法定情形下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二、建立检援对接机制、进一步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司法机关的配合下,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太原市委、市政府就建立全市法律援助新机制提出了实施意见。为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出台了《进一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渠道的实施意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服务全程跟进制度》等,在保障贫弱群体诉讼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太原转型跨越发展,主动介入社会难点问题,努力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检援双方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与太原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法律援助工作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大格局还未形成。我们要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建立法律援助新机制。

(一)明确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刑诉法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新法,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各项制度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体现司法文明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涉及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护,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对公民人权的意义重大。特别是十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权益保障渠道。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律援助机构都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做好过渡、衔接与配合。

(二)加强领导,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重点,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双方有关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可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必要时随时召开,听取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衔接配合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衔接配合机制稳步推进。

(三)加强协作,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承办人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并将回执入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把法律援助申请书通过检察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将申请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在作出提起公诉、不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四)建立专门机构,做好检援对接工作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第4篇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区局对上半年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结案件,结案率,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绩和做法

⒈完善实施措施,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办事解忧愁”作为今年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放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年初,区局对××××年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重点部署,下发了××××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局还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项承诺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重点保障。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奖励标准;各镇街道也积极落实《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⒉积极实施《条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基层各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滨湖镇胡埭镇等单位均落实了经费,为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区中心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落实了专门人员,增加了法律援助办公区域,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增添了办公设施,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一应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栏等等,从硬件和规范上保障实事项目的完成。五月份,区局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团区委联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进一步加大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

⒊积极开展质量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各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记制度办案流程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热情接待申请援助当事人,当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规范及时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当事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贯彻了“以民事案件为主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原则,诉讼率达,民事案件比例达,达到了上级的有关要求。全区各基层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请和咨询时,能非常直观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实施监督。

⒋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为广泛宣传《条例》,方便联系和申请,区局制作印刷了万张法律援助家庭联系卡发放到全区所有家庭。区中心组织咨询宣传次,与新闻媒体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点评节目;全区各级积极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并张贴宣传。各工作站还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会农村集市宣传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继续宣传《条例》,扩大了群众的知晓率。

⒌紧密协作,积极奉献。

各乡镇街道援助工作站与各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深化法律援助结对活动,做到了咨询宣传统一行动,受理指派不脱节,办理案件不推诿,援助服务不收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奉献社会履行义务观念普遍增强,办案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一些承办人员还自掏腰包垫付案件交通费和有关调查费用。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已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有关案件中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教育当事人认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标任务上参差不齐,少数工作站宣传推进力度不够,进展较慢。

⒉少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⒊少数案卷内容不齐全(缺少词庭审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按要求进行归档;来人来电咨询登记不够及时和完善。

⒋个别单位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关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紧时间,积极受理办理案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第5篇

一、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是深入贯彻落

实《意见》精神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体系已经确立,法律援助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形势、态势和趋势,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另一方面,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民生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无止境、服务无止境。“最后一公里”是管理学上的术语,原指完成长途跋涉最后一段里程的关键性步骤,被引申为完成一件事情最后的而且是最关键的步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明确提出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要求,把惠民政策和利民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受益得实惠。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工作,同样需要做好“最后一公里”。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需要准确把党中央的意图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最关键的是要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研究并妥善处理好法律援助实施中最后的关键环节和步骤,真正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群众零距离。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是贯彻好《意见》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意见》提出的“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目标的必然要求,完全契合党中央走群众路线、联系服务群众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功能作用、实现制度价值。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即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群众感觉得着、看得到。这需要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把握好法律援助工作自身规律和特点,从立足困难群众的角度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行法律援助发展方式从粗放转向精细,发展目标从注重数量转向质量优先、两者并重,工作角度从宏观转向更加注重微观,由小处入手,在细微处着眼,疏通法律援助运行体制机制中的“毛细血管”,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实施中的末梢堵塞等问题,建设好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群众最密切的最后关键性环节,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进一步、更精细完善、更便利高效、更贴近群众,最终更好地服务社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主要内容应包含五个层面:一是完备高效的法律援助网络。网络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和阵地,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网络是否发达、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乎群众能否便捷找到服务网点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二是畅通无阻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针对群众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申请方式,简化、畅通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关乎群众能否及时快速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三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人力资源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障,关乎法律援助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及最终执行落实效果。四是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工作作风是群众感受最直接的环节,更是最能体现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是否存在距离的环节。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不强,服务方式、工作方式方法是否人性化,言谈举止、服务态度是否规范文明,关乎法律援助工作的形象、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高标准的服务质量。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是评定法律援助工作效果的首要指标,关乎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关乎公平正义能否及时实现。

三、当前影响和制约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因素

基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实施地。2014年,河南省158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了全省88.7%的法律援助案件和66.7%的法律咨询接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后一公里”,关键在基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案数量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但同时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实施能力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需要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偏少。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状况复杂,存在司法局领导兼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任其他部门负责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确等情况。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管理标准不高、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职能发挥,造成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有效应对法律援助案件激增和总量较大的局面,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推进和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升。另外,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养及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文明服务、礼貌用语使用等方面亟待改进。二是法律援助网络功能发挥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尽管当前全省建立了纵横交织、覆盖城乡的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但是每类网络功能作用发挥情况不一,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建设标准低,位置不便于群众寻找;很多地方除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外,其他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站)均不受理案件,只起到指引群众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作用;部分设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受理点缺乏最基础的建设,无法律援助标识和公示宣传内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司法所1人所、无人所等现实问题的困扰,职能作用发挥有限;部分设在法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尚未建成,或虽已建成但未实现律师值班工作常态化。另一方面,现有网络布局不尽合理,如县域律师事务所通常与法院位置相邻,造成法院周边法律援助网点过于密集,而其他地方网点稀疏或没有网点。三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亟待提高。主要表现为:客观上部分县域律师资源不足,致使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偏低;法律援助机构对服务质量建设重视不够,对办案人员的服务过程及案件质量监管不够,对现有的质量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尤其在对归档卷宗的质量审查与评估方面流于形式,出现审查把关不严、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此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偏低、发放不及时,如有的地方办案补贴标准还停留在500-600元的水平,有的地方办案补贴每年只发放1-2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律师在办案中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弱化、敷衍了事、结案后不愿归档等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建议和对策

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结合河南实际,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应重点从七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坚持保质保量原则,确保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通过公务员招录、机关内部调剂、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多渠道充实人员。规范队伍建设,切实处理好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兼职、成份复杂、身份不明确和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提升工作积极性。严把入口关,安排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入法律援助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法律援助队伍,依法履行受理审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业务培训,重点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管理和实施能力。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选取部分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依据专业特长进行分类,固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并实行动态管理;律师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面向省辖市招募志愿律师办案,也可以由省辖市调配市区律师进行补充。

(二)规范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推行网格化服务

结合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求,按照地域分布相对均衡、适当照顾偏远地区原则,调整优化现有法律援助网络布局结构,疏通法律援助毛细血管,推动法律援助网络持续向基层延伸,深入群众生活。一要提升网络建设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司法所、高校、部队(人武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加强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站)建设,加大硬件和软件投入,保障各网点规范运转、有序服务,形成相对固定的网格化服务。二要完善网络功能。赋予网点受理免审查经济状况类法律援助事项权限,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对网点的日常监管和联络,完善工作制度,指导网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三要加强基层社区(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在网络建设中首要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确保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员;配备调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当前“一村一顾问”,依托村顾问律师、民调员和大学生村官,由他们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联络员,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无人、缺人的问题,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群众的末梢神经,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引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一支扎根基层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改进完善服务方式,优化法律援助服务环境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服务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一要加强便民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业务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司法业务用房的地方要在一楼大厅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未建成司法业务地方的要在临街一楼便利位置建立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置无障碍通道,储备手语、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做到设施完备、场所便民,满足困难群众尤其是特殊群体的需求。二要改进工作作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推行微笑服务,着装、言谈举止规范得体,接待群众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认真询问、仔细倾听、耐心解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做好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回访等每一个环节,规范履行服务职责;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服务效果;杜绝简单粗暴、扯皮推诿、冷漠的工作方式方法,用真心服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认可,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三要健全便民长效机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推行电话或邮寄申请、上门受理服务;在偏远地区实行巡回受案制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时限,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对符合免审查经济状况类型的事项尽可能当日受理、当时审查、当日指派律师。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方便群众异地维权。

(四)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法律援助网络公共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提供服务零距离等优势,大力推行“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建设法律援助网站、微博和微信等永久、长效的法律援助网络公共服务平台。科学设计和优化服务版块,在网络上实现五大功能:一是查询功能。群众可以即时查询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管辖、申请法律援助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流程、省内法律援助机构及受理点(工作站)等所有网点地址与电话、投诉方式。二是下载功能。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即时下载法律援助申请表格、部分法律法规。三是服务功能。群众可以网上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维权提供指引服务。四是宣传功能。面向社会实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新颁布的政策法规、工作新举措、典型案例等。五是互动功能。群众通过留言等方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收集整理后及时回复群众。通过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群众通过电脑和手机终端,不出家门便可全面了解法律援助知识,在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时提前完成材料收集、表格填写、经济状况证明等准备工作,极大方便群众维权,真正实现服务零距离。

(五)合理构筑法律援助案件结构,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一是坚持办案与咨询并用。把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按照《意见》要求,提升“12348”电话平台建设水平,实行座席制服务模式,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安排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案件结构合理。法律援助案件构成应以诉讼案件为主,必须将其与民调案件区分开,避免资源浪费。根据河南实际,引导全省加大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努力使诉讼案件比例不低于80%,刑事案件比例为40%,律师承办比例不低于70%。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件。坚持依法行政,将现行法律援助范围执行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得到法律援助;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避免挤占法律援助资源。四是逐步完善质量监控机制。完善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与评估办法,实行日常评估和集中评估相结合,提高质量评估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注重为其办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加强监管,严格限定案件承办主体资格,实行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加强旁听、回访等工作;实行案件同步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律师法律援助诚信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定期通报律师协会、律师管理部门;建立案件定期清结归档制度,防止案件脱管失控,确保件件有结果;合理逐步提升办案补贴标准,实行补贴发放与服务质量挂钩,提高社会律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六)关注特殊群体和重点民生领域,全面实现

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注重加强对农民、农民工、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军人军属的权益保护,保障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帮扶教育。加强对服刑人员、刑释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减少和避免重新违法犯罪,降低社会危害性。结合社会矛盾纠纷表现特点和规律,强化对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涉法涉诉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做好群众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多数群体权益事项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群众权益调处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介入处理重大或群体性案件、突发事件。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机制,落实重大、紧急、群体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群众呼声,服务领导决策。

(七)强化宣传引导,实现法律援助宣传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