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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公司综合部作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划分
按照“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区划分如下:
(一)生产区
1、二车间东侧3米内(绿化带以里)卫生由仓管部负责;
2、三车间西侧3米内(散水与道路接缝以里)卫生由仓管部负责;
3、储油罐周边2米范围内卫生由生产部负责;
4、其余区域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二)生活区
1、南侧道路、北侧过道卫生由办公室负责;
2、东侧过道卫生由质检部(化验室)负责;
3、停车场、绿化带、摩托车棚、洗手间、垃圾池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三)办公楼
1、一楼西侧走廊卫生由采购部负责;
2、二楼西侧走廊卫生由财务部负责;
3、一、二楼东侧走廊、会议室、楼梯、卫生间、二楼西侧平台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四)室外公共区域卫生死角由综合部负责。
(五)各卫生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落实“门内达标,门前四包”责任制(门内达到规范要求,门前包墙壁清洁,包地面干净,包窗户明亮,包无杂物堆放),责任到人,保质保量完成卫生清扫工作。
(六)公司垃圾清运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四、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一)办公室
1、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文件筐、文件柜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保洁工作。
2、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3、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检查确定门、窗、饮水机、打印机等已关闭后方可离开。
(二)员工宿舍
1、员工入住期间,应维护本舍环境清洁,轮流打扫卫生,每天至少要清扫一次宿舍卫生。
2、宿舍卫生要做到“八净”、“六无”。“八净”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桌椅、洗面盆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3、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4、墙壁要保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三)车间、仓库、食堂等卫生管理工作按公司6S管理活动要求执行。
五、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洽谈施工合同时,要将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列入合同,确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交付的项目要干干净净。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达标的由公司组织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10元的经济处罚。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2、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及《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9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前须报有管理权限的发改(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报备内容详见附件1。但其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总床位数的10%。
第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省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二)市州发改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市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三)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县(市、区)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第五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病房床位价格,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开展价格成本监审。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病房床位价格,应统筹考虑床位成本、财政补助、服务内涵以及医保基金和群众负担能力等因素。注意区域间价格水平和不同配置病房床位价格之间的衔接与平衡。
发改部门核定价格时,应征求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查。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病房其设备、设施和服务质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患者入住。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病房床位价格时,有管理权限的发改部门应告知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申请报告;
(二)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项审批、床位编制等有关文件;
(三)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四)病房及公共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五)新建、改造病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新建、改造病房的财务决算或预算报告;
(七)新建、改造病房所需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的凭证;
(八)用于测算新建、改造病房营运成本的相关资料(包括医院相关年度的会计报表、明细账和已经投入使用的病房面积等);
(九)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病房床位价格项目内涵所列的服务成本、设施设备和物品消耗等成本都已包含在床位价格中,不得再另外收取。住院期间使用一次性脸盆、枕头、床单、被套、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第十一条 病房内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价格外另收取取暖费或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不另收取暖费或空调费。
第十二条 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加收适当费用。
第十三条 住重症监护病房同时保留普通病房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或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取暖费或空调费。
第十五条 病房床位价格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价格,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价格;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价格。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第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增加病床的,按以下规定收费:
(一)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新增床位和原有床位统一按加床后实有床位数标准收取床位价格。
(二)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按四人及以上多人间标准的50%收取床位价格,但不得收取暖费或空调费。
(三)母婴同室婴儿床可适当收取床位价格,但不得收取取暖费或空调费。
第十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报销比例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床位价格和医保报销标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发改(价格)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事项。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平江县地处湘鄂赣三省交界处,是湖南省重点林业县,辖27个乡镇,782个村,总人口110 万。全县共有10.61万公顷公益林,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05万公顷、省级公益林4.56万公顷。2013 年,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划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共2217.41万元,全部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2014年以来,平江县以生态公益林被省委、省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为契机,在“管”字和“实”字上做文章,有效促进了公益林建设,加快了现代林业发展。
以“管”促发展
区划生态公益林,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为此,平江县委、县政府将其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
高位推动。为加强公益林管护,县里成立了“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在林业局设立了“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公益林建设、宣传、检查、补偿资金发放造表等工作。在已启动公益林建设的25 个乡镇、4 个国有林场和5个森工企业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做到有机构、有牌子、有办公室,有专门的档案柜,有专人具体负责公益林日常工作,确保公益林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队伍驱动。全县聘用了884 名护林防火员,其中564 名公益林护林员,建立了统一的护林员档案,与护林员签订了管护协议,明确了护林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护林员工资由各乡镇场根据考核考勤情况进行发放,极大地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同时,县林业局还与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村、组签订了《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统一护林管护合同》等5 个合同;各公益林建设村与涉及公益林建设的林农也签订了管护合同。
宣传发动。采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建立永久性宣传标志、刷写固定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生态公益林区划建设、保护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每年投入生态公益林宣传教育活动的经费都达到10 万元以上。强大持久的宣传活动,逐渐改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林农的传统林业观念,激发了他们积极投身公益林建设的热情。
防治联动。第一是建立森林防火网络。成立了由40人组成的县级森林专业消防大队,各乡镇组建了义务扑火队伍。森林火灾高发季节,森林公安、森林消防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全部出动,包片、包乡、包村进行巡回检查,清除火灾隐患,对野外违规用火者进行严肃查处。第二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网络。全县设立了15 个病虫害重点监测点、22个一般测报点,有专职测报员3人、兼职测报员37 人。制定了《平江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和病虫害报告奖励政策。与修水、铜鼓、浏阳等边界县市建立了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进行县际间病情虫情数据交流,防止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第三是建立治安防范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早发现,把生态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实”惠民生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民生红利的实事工程。为此,平江县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各项政策,确保民生得到实惠。
致力落实惠民政策。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了生态公益林常态化督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并根据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状况,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绩效管理,将管理成果与补偿资金直接挂钩。县林业局在每年5月、12 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年终造好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表,由当地村组在本村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由县林业部门汇总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标准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1概念与作用
卫生监督档案或称卫生管理资料档案,是论述和反映单位在管理活动过程中,通过卫生管理人员及领导层开展卫生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文件材料,是卫生监督单位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经过卫生管理人员的收集、整理,并按照归档制度进行归档,反映了单位在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历程,不仅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还具有长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考和历史凭证等作用。
2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还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设置、职工健康检查和卫生监督知识培训等方面资料。根据其管理的全部内容及项目,确定资料归入卫生监督档案。而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单位落实上级布置任务的基本前提,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监督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包括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效能建设制度、稽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对外则应包括: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与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与产品留样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检验室工作制度、卫生管理人员监管制度、卫生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其他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局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制订了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各个科室都有了档案管理的分工。整理卫生档案一般按如下要求进行整理后归档:
(1)按照不同的内容分类,如制度类、文件类、证件类、卫生监督、监测类、索证类等进行归档。
(2)按照时间顺序分类,将每年的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类归档。
(3)各类卫生档案应保存3年备查,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上级要求,有的资料保存的时间还要更长些。有的要求保存达10~30年。
(4)卫生监督档案整理工作,需要卫生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卫生管理的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并通过编目将其内容与成份揭示出来。
(5)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还要注意卫生监督信息的审核[1]。
(6)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专项工作如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质量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及时归档。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