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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企业成长过程制度管理

一、创业企业成长过程简介

北京YZ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国内生物行业兴起时所涌现的,致力于发展成为行业领先的、以DNA合成为主营业务、服务于科研领域的生物技术高科技企业。结合创业企业成长的理论,可将YZ公司的创业历程分成五个阶段。创业筹备阶段(2002.7―2002.9),原从事生物行业的四名发起人,在引进技术人员,集体筹集资金后,于2002年买壳成立公司,筹备过程中对于创业协议、制度准备等方面有重大疏忽。公司起步发展阶段(2002.10―2003.2),YZ公司寻求到合作对象而确定了以合成服务为主营业务,由于市场形势好及团队协作等因素,公司起步顺利,但业务扩展速度快,潜伏有现金管理风险。公司开始制定相关制度,但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体系并不完善。快速扩张阶段(2003.3―2004.3),试剂仪器等产品滞销使公司多元化受挫,向外扩张方面介绍了上海办事处的实例,办事处费用居高不下,扩张导致效益下滑,公司被迫全面收缩。举债购买设备更削弱YZ公司抗风险能力。合成业务的市场价格变化则使公司陷入困境。对外融资及发展新业务阶段(2004.4―2004.11),YZ公司迅速开展融资扩股,但出现了协议方面的疏忽。为解脱困境,公司再次寻求到合作对象而开始发展基因测序业务,YZ公司产品结构及销售额的变化显示,测序业务逐步开始成为新的主营业务。冲突激化及公司出售阶段(2004.12―2005.5),业务淡季与借账到期使公司重新陷入困境,股东开始指责公司管理层,公司则推行直线型管理,从而内部矛盾激化,公司举行重新选举,造成组织分裂。加之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腐败现象滋生,企业最终被予出售。

二、YZ公司的制度管理问题

1、忽视规章制度的制定

YZ公司存在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够重视的问题。YZ公司自成立仅开过一次股东大会,会后短时间内公司即被创业者出售。如果公司自始制定相应制度与惯例,全体股东每年或半年开次会议,企业管理层确定日常沟通机制,YZ公司可能不会积累过多的矛盾,创业团队内部不会形成强烈的对抗情绪。唯一的一次股东大会是在内讧的状况下被迫召开的,会议成为长期积累矛盾的爆发口,被寄予希望太多,但沉疴难返,会议的召开就注定了组织破裂的结局。YZ公司的纷争过程表明该企业在管理方面混乱不清,效率低下,最终则陷于瘫痪。在YZ公司组织系统中,员工难以开展协同工作,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其结果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时间分配变得紧张,管理者则更多地投入并陷于日常琐事之中,表明企业缺乏制度规定来明晰每个人的工作。

一个成长过程中的创业企业没有流程就会造成混乱,没有制度就组织涣散。创业初期制定规章制度和政策有可能会使企业僵化,缺乏创业初期应具备的灵活敏捷的优势。但缺乏规章和政策,采取权宜之计,会使企业养成不良的习惯,而且这种习惯会持续到未来,对将来造成负面影响。缺乏规章和政策,企业的表现就不会稳定,公司的管理也就只能是由危机到危机的管理。这在YZ公司初期到后期走钢丝的发展历程里可以得到验证,所以这涉及到本论文研究的关键问题,即创业初期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2、创立企业时股东间没有书面协议

YZ公司存在股东协议缺位的问题。在入股成立企业时,YZ公司股东没有协定与签署股东协议,注册时使用的是一般的公司章程范本,没有在公司章程中填写其他具体的条款,包括股东的口头协定等,这些都为后期内部纷争留下了隐患。使用通用版的公司章程既有法律意识的问题,也有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制度管理中作用的认识问题。YZ公司创立时还出现了出资不到位的现象,从中可看出股东们创业经验的缺乏。好的方面则体现了创业初期彼此的信任,从而寄希望于道德的约束。这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也说明创业团队缺乏规则意识。

股东协议具有一个企业的根本法的作用,创业伊始,由于创业者更多的关注在新事业各项实务的执行上,而习惯性对章程制度类似文书的事务不够重视。同时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引入时间较短,中国经济的相对发达国家滞后,制度管理实际需要在中国经济活动中有其发展过程,社会没有对经济活动参与者充分培养制度管理的意识。所以股东协议引发的制度管理问题在中国有普遍的意义。

3、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纰漏

YZ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YZ公司启动测序业务时,有些股东消极怠工甚至不上班,仍然拿工资。YZ公司考勤等制度失去应有的约束力,部分股东成特权人物。显然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纰漏,必须要加强监管。

YZ公司确立了“股东―董事―管理层”的治理结构,股东应相互制约监督,但损公肥私的行为相当严重。出售公司后的事实证明,不少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干私活,实际损害的是少数诚信守法的股东的利益。在YZ公司,股东们可以监督总经理,总经理却无法有效监督管理股东。这表明YZ公司的内部管理在制度建设上是不健全的。企业要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任何外部环境的改善不能取代企业内部管理。因此企业必须练好内功,固本强基,向管理要效益,在管理中求发展,企业内部管理的要义在于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4、制度不能有效落实

YZ公司存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问题。按照YZ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要求必须有总经理和董事长的共同签字,而经营仪器时,总经理完成采购才与董事长交代,仪器滞销积压后,总经理计划再行采购方被董事长制止。如果总经理认真按规定办事,事前有董事长再次斟酌把关,可能会避免类似损失。

因此,即使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不能有效的落实与执行,无异于墙上画虎。不能让管理制度只说在嘴上,贴在墙上,还要落实在行动上。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管理者要从自身做起,管理者要成为制度执行的典范。管理经验告诉我们:许多失败管理中制度的破坏者往往正是制度的制定者。例如YZ公司总经理在知道员工报销做假的情况下,仍然签字批准,管理者成了制度的破坏者。有令不行,则形同虚设,显然总经理对于后来组织腐化也有很大责任,因此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必须作为重要的问题来分析。

三、从YZ公司分析企业的制度管理

结合YZ公司创业过程的分析,针对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管理问题,下面尝试提出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设计建议。

1、创业企业的制度管理

创业初期企业要不断地面对毫无准备的各种问题,如顾客的投诉、供货商令人不满、市场的变化等。没有先例、规章、政策或经验可资借鉴。这就产生了企业的行动导向和机会驱动,这也意味着给规章制度和企业政策所留的空间很小。此时的企业正在试验、探寻成功的含义。一旦把成功的内容搞清楚了,就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政策来保证今后能取得同样的成功。这一阶段制定规章制度和政策有可能会扼杀满足顾客需求的机会。但缺乏规章和政策,为了短期的获利而过于灵活、采取权宜之计,又会使企业养成坏习惯,习惯成自然,这种习惯就会持续到未来,对将来造成影响。

对于初创期的企业而言,这类坏习惯的代价不高、收益不小。但随着企业人员和业务的增加,坏习惯的价值下降了,代价却直线上升。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YZ公司为了争取到订单,放手去做,企业千方百计去开拓市场,满足客户的需要,铺开后没有制度规范,再收就难收回了,但随后却可能造成管理者对企业失控,例如YZ公司市场快速扩张后出现的业务人员干私活的问题。

没有规章和政策,企业的表现就不会稳定,公司的管理也就只能是由危机到危机的管理。这在YZ公司发展历程里可以得到验证,引入制度管理对于创业企业是重要的、必要的。

确定创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后,需要注意创业初期过分强调规章制度有可能会有企业僵化,即“小老树”问题。生物学里有个“小老树”名词,指树本身年龄还很小,但是它已经呈现老树样。成长中的企业没有流程会造成混乱,过于强调流程又会变得官僚化。

2、股东协议

YZ公司的后面不少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股东协议(创业者创业时的协议)不够重视,存在一些纰漏。制定好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从起草股东协议说起,同时要注意规避条款与现行法律抵触,即内容合法是合同协议有效的前提。

创业者之间就新企业的利益分配以及对新企业未来的信心达成一致非常重要。对创业者团队来说,易犯的错误就是因沉迷于开办企业的兴奋之中而忘记订立有关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最初协议。股东协议是处理企业创建者间相对的权益分割、创建者个人如何因投入企业技术、人力或现金股权而获得补偿,以及创业者必须持有企业股份多长时间才能被完全授予等事务的书面文件。表1列出了创业者协议所包含的主要内容。YZ公司在入股时有口头协定,但公司章程没详细注明。公司采用的是通用版公司章程,填写的除了股份比例,没有填写其他具体的条款,这都为后面纷争埋下了伏笔,转卖公司后分配就是扯皮,因此要亲兄弟,明算账。因为随后合作时任何人都会考虑到自己利益,在合作的开始阶段相关协定越详细越好,并应将协议内容在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

通常,创业者协议的重要议题涉及某位创业者逝世或决定退出带来的权益处理问题。大多数创业者协议都包含一个回购条款(buyback clause),该条款规定,在其余创建人对企业感兴趣的前提下,法律规定打算退出的创建人有责任将自己的股份出售给那些感兴趣的创建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协议还明确规定了股份转让价值的计算方法。回购条款的存在至关重要,这是因为:第一,如果某位创业者离开,其余创业者需要用他的股份来寻求接替者;第二,如果某位创业者因为不满而退出,回购条款就给其余创业者提供了一种机制,它能保证新企业股份掌握在那些对新企业前途十分执著的人手中。对于防止YZ公司2004年融资扩股时,个别股东无视集体默契将股权变现而可能有损整体利益的问题,可以在创业者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增加回购条款。

另外,大多数法律纠纷都是由误会、草率和缺乏法律知识造成的,创业者必须尽力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因此,在新企业生命早期,建立有助于规避法律纠纷的实践和程序至关重要。法律诉讼,尤其是当它与管理失误接踵而来时,将会给新企业带来极大伤害。YZ公司在入股时为了激发积极性为部分股东分配了技术股份,诸如此类的事情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来做,为企业发展留下了隐患,“不患寡而患不均”,分配时必然会引发问题。

3、内部管理制度

大凡成功的企业都有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司各部门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股东意志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是员工明确各自责任、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公司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广泛,涵盖多种形式:公司章程,聘用合同,公司组织结构与职能分解,公司部门运作规程,公司员工工作纪律手册,部门规章制度等等。

YZ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到操作、考核过程有待于细化、量化。要从基础规划到日常性的业务程序、监管体系的建立等等抓起,要避免有赖于估计和模糊概念、各自为政的作风,这都需要付出很大的精力来做。例如YZ公司没有建立明确的组织,各人所司何职混淆不清,股东严重干扰业务进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公司组织结构与职能分解制度和公司员工工作纪律制度。

总之,YZ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如在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公司要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要下大力气。同时,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内部管理制度也要持续地进行改进。

4、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对于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中的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管理者以身作则的问题,即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要一视同仁,管理制度的权威来自刚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必须不偏不倚务必做到令行禁止,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其次,执行制度要职责明确,执行过程中责任不明就会出现盲点,要明确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员工有章可循,形成企业组织的责任机制。再者,执行制度要强化监督,人的惰性往往会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强化考核奖惩是保障制度执行到位的关键。

另外,管理制度内容广泛,涉及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企业的方方面面,在创业企业中落实与执行管理制度,对管理进行规范,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定要抓住核心流程。因为管理者不可能每个流程都做得非常优秀,但要能抓住一两个重要的流程。只要这些流程做好了,企业就不可能出现根本性的问题。一般在企业刚起步后快速成长的阶段,核心流程是两个流程。一是客户获得流程,即从找到客户一直到完成销售整个过程。二是人力资源的流程,应该在两到三年内迅速建立职务体系、支付体系及业绩评估体系。有了这两个流程,实际上就保证了企业的现金流。有了现金流,就可以在稳健的前提下,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实施人员的调整。

四、结束语

YZ公司被投资者收购后,公司业务进行了梳理。为公司树立了品牌的合成业务予以了保留,虽然该业务利润低,管理者将所有办事处改为,业务集中在北京,稳定销售队伍,以定点客户和大额订单为导向,严格监督采购等环节进行大批量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仍实现了一定的利润水平。同时公司购买了新的测序仪器,在公司的高知名度的依托下积极开拓测序业务,将测序业务作为利润增长的核心业务。在开展上述工作过程中,管理者把推进制度建设作为关键问题来抓。YZ公司在随后的时间里,业务取得较大的进展,投资者在约一年多的时间便收回了全部成本,也印证了本文分析结论的可行性,符合企业发展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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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颜光华:中小企业管理模式与制度变迁[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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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苏阳:新创企业成长管理――嘉信公司案例分析[D].清华大学,2005.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江苏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实现了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文件精神,江苏省高院于2010年10月8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得司法建议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有章可依,有据可循。与此同时,江苏法院在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司法建议的规范性管理:完善启动机制,杜绝“一判了之”;完善制作机制,力求“一建中的”;完善回访机制,防止“一纸空文”;完善规范机制,确保“一以贯之”。〔2〕扬州中院将司法建议工作列入全市法院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形成了领导有要求、部门有规划、审判人员有职责的上下联动格局。徐州中院设定最低司法建议工作量,要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每年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不低于办结案件数量的1%。盐城中院连续2年组织开展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比活动,并将评出的优秀司法建议汇编成册,这样既激发法官创作优秀司法建议的热情,又通过定期的遴选、梳理和编纂,将全市优秀司法建议成果巩固下来,既便于使用时检索,更利于他人写作时参鉴。

2010年和2011年,江苏法院分别发出司法建议2980件和2657件,相对于2007年至2009年的651件、1037件和1552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司法建议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被摆上了应有的位置。从司法建议工作的效果来看,近几年,省法院报送的新型制售消费向农村渗透以及一些企业因职工集体离职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一些民营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等三则情况反映,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关于妥善处理拆迁群体纠纷的情况报告》、《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涉诉矛盾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全省法院范围内涌现出一批高质量的司法建议,有相当数量的司法建议为被建议单位采纳并采取了改进工作的措施,还有不少司法建议受到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转化为完善社会管理的制度规范。例如,常州中院就审判工作反映出的有关解决困难企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私企老板弃企引发群体性纠纷、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市委主要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与此同时,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态势不够平衡,少数法院和法官对于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司法建议的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司法建议存在问题找不准、原因说不透、对策提不好的现象,还有一些司法建议格式不规范;司法建议的反馈和采纳情况还不太理想,一些司法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认同度有待努力提高。

二、司法建议制度的要素考察

司法建议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建议是适用领域极为有限的,为保障诉讼程序、督促裁判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间接性、无直接强制力的措施。〔4〕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权延伸的方式和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呈现着与法律规定迥然不同的功能样态,也由此要求我们从实证出发,研究构成司法建议制度的各种要素。

(一)类型

根据《意见》,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为了理解和把握上的方便,对上述8种情形可以作适当的类型化整理。大致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指向内容,将司法建议区分为三类,分别是:个案建议、类案建议与宏观性建议。个案建议一般主要针对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从个案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强调司法建议的整改功能。类案、宏观建议则针对某一时期的或是某一类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群体性或是倾向性问题,从全局的角度向当地的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系统预防、化解问题的建议,更侧重于强调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另一种是从制作缘由的角度,将司法建议划分为四类,分别是:预见防范型、纠正改错型、沟通协调型、宏观综合型。

实际上,这两种分类标准是相互交叉的,个案和类案建议既可以是预见防范型,也可以是纠正改错型或沟通协调型。以下予以例证。

1.个案建议(纠正改错型)。 2009年,南京中院在审查美国某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07年第034号裁决一案中,发现我省外贸企业在不了解外国法律和境外仲裁机构的情况下,采用国外客户提供的格式条款与之签订合同,致使发生争议时适用国外法律和境外仲裁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针对这一情况,南京中院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及相关外贸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审慎选择和确定争议解决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同时,在发生争议后,要积极应对,依法维权,重视争议的处理。省外经贸厅对南京中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专门致函感谢,并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等形式将司法建议及时批转给全省外贸企业,要求各外贸企业认真学习,汲取教训,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

2.个案建议(沟通协调型)。宿迁中院在审理该市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气体公司)诉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案件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但涉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大半,建成房屋已经出售,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土地颁证行为,必将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宿迁中院在详细剖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15日向宿迁市政府发出化解该起行政纠纷的专项司法建议。此司法建议主要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主要诉讼主张、审判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协调化解行政纠纷的建议四项内容。宿迁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院的建议全力做好案件协调化解工作。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反复协商,最终促成房地产公司与气体公司签订了厂房收购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气体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气体公司自愿向宿迁中院申请撤回对宿迁市政府的行政诉讼,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3.类案建议(纠正改错型)。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从2010年前三季度审理的涉及某运输公司的26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公司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或出租车从事公共运输过程中,存在乘客尚未完全下车时就关闭车门以致车门夹到乘客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还存在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前车追尾、急刹车及急启动导致乘客摔倒、出租车停车下客时车门碰伤行人等现象。这些不规范的驾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公共服务形象,同时还容易破坏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为此,2010年9月16日,玄武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公众责任意识、安全驾驶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心理疏导。 2010年12月2日,该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并根据法院的建议,对现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4.类案建议(预见防范型)。徐州市从事钢模、钢管等建筑材料租赁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比较多的集中在云龙区。近年来,云龙法院审理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已占该院商事案件量的10%。由于这类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到位率偏低,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云龙法院对钢模、钢管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典型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和广大租赁业主发送了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从完善租赁合同、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查、发挥租赁行业协会作用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钢模租赁行为、预防钢模租赁纠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该院受理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较同期有所减少。

5.宏观建议。盐城中院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着眼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深入调研分析当前全市金融市场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金融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新特点,以全市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为样本,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金融监管部门、个案剖析等方式,在掌握了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形成了(2011)盐法建第H001号关于维护盐城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并报送市委市政府。

该司法建议共分三个部分:一是2008年以来全市金融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二是司法审判中值得关注的金融安全运行问题,重点是四个需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三是关于化解金融运行隐患优化全市金融环境的建议:建议市委市政府综合施策、推动民间借贷有序发展,高度关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减少资产流失,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加大创安力度、推动金融生态建设等,以共同营造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收到此份司法建议后,市委书记等4位市领导作出批示,市金融办牵头银监、人行、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研究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监管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金融专项整治系列活动。

(二)重点

1.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司法建议。例证:2009年,总理在视察无锡时指出,要在无锡建立中国的传感信息中心,即“感知中国”中心;国务院批准在无锡建设“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无锡中院为了推动该市传感网产业的迅速崛起,保障和促进信息领域新一轮经济发展增长和产业升级,组成了传感网知识产权保护调研课题组,对全市传感网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无锡传感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议。建议从政府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两个方面入手提高传感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有的放矢的推出了11项强化传感网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

2.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例证:2009年,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在审理几起建筑企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常州市施工的建筑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普遍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经调研,新北法院建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商建筑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更好保护农民工权益”。新北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重视,2010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据此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当地企业积极响应,短短几个月内就有近4万名农民工参保受益,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3.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例证:2010年,仪征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中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沉迷于网吧,并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上网消费,他们到网吧上网时,网吧经营者未对他们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网吧管理问题,仪征法院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切实加强对网吧管理、监督,督促各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认真进行核对、登记;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市文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网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接纳未成年人和未按要求进行核对、登记等违规行为,对发现违规行为的网吧给予了行政处罚。

4.就妨害诉讼、执行难等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例证:2010年,丹阳市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少数公民个人进行诉讼时,存在冒充当事人签名、指使当事人提供伪证、阻碍调解、借需向法官请客送礼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财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困难,损害了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此,丹阳法院向市司法局发出了加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队伍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司法局积极回应,与法院等联合出台文件并加强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限度

现行的司法建议制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建议的作用能否得到切实的发挥,关键在于被建议单位是否愿意接受、是否能够接受,司法建议存在“边界”和“限度”。司法建议工作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某基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垄断行业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存在监管漏洞,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推动相关行业堵塞漏洞,法院专程走访了相关企业,并根据调研情况向所涉垄断企业以及该行业的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建议发出没两天,法院就收到被建议监管部门的回音,但不是就建议内容的回函,而是要求法院将该司法建议收回。〔5〕还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司法建议虽为业内人士所熟悉,但法院以外的单位中不知道此为何物者大有人在,或者只是听说过,没见过,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突然接到司法建议书,就以为是来找麻烦的,容易产生误解,接下来的工作就难做了。此外,被建议单位表示,有些司法建议确实提得很好,但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落实。有些司法建议落实起来不是领导一两句话就能解决,有些属于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要么难以完成,要么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有所改观,法院冒然发送司法建议,就很难得到采纳。〔6〕因此,我们要注意考量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性,司法建议应当针对审判工作发现的、裁判无法解决的、且又必须引起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普遍性、深层次、倾向性的问题。对可提可不提的、不痛不痒的建议最好不提,以避免发出司法建议后出现的“尴尬”;对一些能够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的问题,也未必一定要发送司法建议。

三、司法建议工作长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离不开有效的制度作保障。从广义的制度层面上讲,“我国法律对于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实际需要”,〔7〕但是,要以立法形式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特别是制定专门的司法建议法并非易事,尚需时日。当前,我们应当着眼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建设,把法院自身可以做和能够做的工作做好,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配套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成效。

(一)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质量保障机制

“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是司法建议生命力的源泉”。〔8〕司法建议工作能否得到被建议部门的接受、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欢迎,主要取决于司法建议的质量。一是要强化建议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不同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建议工作水平和司法建议的质量上之所以有差距,首要原因在于对司法建议的观念有差异;要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首先要强化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认识和在审判工作中审时度势提出建议的意识。有了较强的建议意识,就能抓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害问题和敏感问题,对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原因加以分析研判;就能从个案出发,对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市场交易中的普遍性问题,找出症结,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提出建议,以堵塞漏洞、完善管理、防范风险。二是要把握建议原则。有效运用司法建议敦促被建议对象改进工作,其重要基础是司法建议具有合法性、正确性、必要性。合法性原则要求司法建议的作出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所提对策建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且对相关事宜的处置属于被建议对象的法定职责范围;可行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针对特定的问题,所提对策建议较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时效性原则要求该类司法建议所涉及的问题重要而紧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否则会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9〕三是要增强建议能力。司法建议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法院在裁判之外针对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论证和政策阐释的过程,需要法官在埋首处理个案之余还能够敏锐洞察个案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而建立起司法与行政之间较高层次上的对话互动机制。因此,形成一份优秀的司法建议的难度往往并不亚于制作一份优秀的判决书。〔10〕要重视和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在法官培训工作中增加有关司法建议的课程设置,加强对法官制作司法建议的技能培训,使法官不仅能看到问题的表面,而且能分析指出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四是要丰富建议主体。鉴于法官往往在专业上有局限性,不可能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业务和管理问题都很熟悉,在实践中,除了应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之外,还应扩充司法建议的参与主体,积极探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陪审员、法院咨询专家、有关专业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借助他们多方面的知识优势,更有效地研究和解决问题。〔11〕这样,司法建议就具有内行的眼力,专业的视野,指出问题就能跳出就事论事的范畴,建议的质量相应也会更高。

(二)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跟踪督促机制

在现行司法建议制度框架下,由于被建议单位没有法定的回复义务,造成司法建议的反馈率偏低,即使是那些反馈的,也存在形式化、应付化、拖延化的倾向,有的被建议单位只作象征性的回复,敷衍了事。 “发出司法建议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指出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问题。 ”〔12〕司法建议工作重在提高实效性,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不仅促使被建议单位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办理情况跟踪制度。司法建议书中要明确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1至3个月。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了解司法建议的可行性和运行效果,对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也可以邀请被建议单位座谈,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和措施进行研讨,从而总结出更为全面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落实情况通报制度。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置之不理超过规定期限或拒不接受司法建议的,应根据不同的被建议单位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被建议单位是行政机关,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抄送司法建议;如果仍然没有效果的,可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研究处理。如果被建议单位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则可向被建议单位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抄送司法建议。

(三)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管理考核机制

1.要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司法建议应当以法院的名义发送,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要确定司法建议工作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司法建议书编号、审核、归档及司法建议考评等工作。司法建议书一般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所在的审判业务庭(局)负责起草,经由司法建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领导签发。司法建议承办部门要及时将司法建议的回复或反馈信息报司法建议管理部门备案。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有漏发司法建议的情况,可以建议补发。此外,要积极构建司法建议交流平台,建立统一的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以避免重复、低水平建议。

2.要建立司法建议工作激励机制。为了调动广大法官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要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表彰,以之作为法官年度业绩奖惩以及职务级别晋升的一个方面,同时,可参照学术讨论和案例工作的做法,对效果特别好、影响特别大的司法建议给予专项记功等奖励。需要指出的是,考核司法建议工作是否应当规定司法建议发送数量,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确定合理的基数是有必要的,〔13〕但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司法建议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评,兼顾数量和质量,防止以数取胜。

3.要深化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研究。近年来,关于司法建议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关于司法建议的内涵、作用、价值等基础理论方面的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相对而言,对司法建议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能和效果的实证研究有所不足。扎实开展和科学管理司法建议工作,需要对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要在总结司法建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数据、内容、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官、被建议单位和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各类主体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评价,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掌握真实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使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母子公司改革监督委员会职能

1监委会设立是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我省烟草商业系统在2006年顺利完成了资产划转和母子公司体制改革工作,正式确立了“9+2”模式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省公司退出“两烟”经营,并代表总公司对所属的9个地市级烟草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进出口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然而,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只是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步,完善母子公司体制下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被摆到行业改革的议事日程上。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阐述烟草商业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时,明确省公司、地市级公司“暂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要在现行治理结构框架内,通过决策层面职能的调整充实,建立一套模拟规则,适应烟草专卖体制下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我省在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方面提出了“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行使对全省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专卖行政管理的监督,包括对省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思路,兼顾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发展的全新的制度安排,为过渡到未来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2监委会建设以正确定位为前提

要使监委会在烟草母子公司体制下有效发挥内部监督职能,首先要正确认识监委会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对其职能进行定位,进而建立健全监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监督的架构体系。

2.1 监委会的性质

监委会的设立是以行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为背景,以完善母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所以要从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出发对监委会性质形成较为准确的认识:首先,监委会是监督机构,类似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它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不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区别于公司薪酬委员会、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辅助决策的机构。其次,监委会是综合监督机构,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它的使命是对现有各专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监督的整体优势。最后,监委会是烟草母子公司体制下的特殊监督机构,烟草商业企业目前依然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监委会成员产生于公司内部,由局长(经理)委任,监督工作应对行使公司最高决策权力的局(公司)党组负责;烟草商业企业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监委会除了要监督经营管理行为,还要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集生产经营监督和行政管理监督于一身;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唯一股东,子公司监委会要接受母公司监委会的指导,接受母公司监委会的监督。

2.2 监委会的职能定位

在母子公司体制框架下,母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子公司的监督应以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有效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为目的,通过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专卖管理行政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委会承担着四项职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2.2.1 指导

监委会是一个综合监督机构,它不应该也不必要事无巨细,必须从大的方面对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日常性、常规性、局部性的监督工作应由母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口开展或者通过子公司自身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监委会承担着对专业监督主体和子公司监委会就监督内容、尺度、方法给予指导的职责。

2.2.2 监督

监委会的监督职能要突出两个方面的特色,即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监督和对内部监督者的再监督。首先,对于日常的经营管理的监督由各专业监督主体实施,监委会只对重大投资、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和大宗物资采购的决策、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错误的、有瑕疵的管理行为。其次,监委会要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确保各专业监督主体正确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全方位、高效率的监督。

2.2.3 协调

在原有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下,上级公司各部门都在从不同角度履行对下属公司相关业务的监督职责。监委会的职责就是对现有诸多监督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促进各专业监督主体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形成一套系统高效的行业内部监督体制比,避免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漏洞,甚至发生部门之间监督尺度不一、监督结论相矛盾的现象。

2.2.4 服务

监委会在监督过程中,除了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和不当决策行为外,还要针对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经营管理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服务。

3监委会在运作中存在的误区

3.1 监督错位,认为监委会职能就是纪检监察职能的延伸

没有把监委会放在行业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背景下,监委会对现有的监督资源整合乏力,“协调”的职能发挥不到位,眉毛胡子一把抓,监委会监督工作“游离”于纪检监察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各专业监督机构仍然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监督”。

3.2 监督越位,以监督替代决策

对“过程监督”的理解存在误区,在“过程监督”中将监督凌驾于法定管理责任者之上,干扰管理责任者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造成权责不清、越俎代庖,监督代替决策,把监委会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一个机构,监委会意见成了内部审批决策的必经程序。

3.3 监委会机构的设置存在“一阵风”现象

监委会建立、运作行政化倾向突出,认为设立了监委会机构、召开了监委会会议就完成任务了,而缺乏对监委会运作体制机制的探索。县级分公司作为市公司的经营分支机构,本身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权限,其经营管理执行市公司的计划和部署,对市公司负责,是否有必要设立监委会值得商榷。

4监委会建设应以良好的工作机制作支撑

4.1 知情权制度是前提

监委会只有在知悉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获得与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信息后,才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个初步的掌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工作目标,开展检查、提出议事议题,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客观的评价。各子公司、母公司各部门等监督对象有义务保障监委会知情权的实现,应当如实地向监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的报表数据及审计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软件开发项目决策前应主动提请监委会介入监督,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向监委会通报。

4.2 议事制度是保障

监委会会议是监委会委员行使监督权、表达意见的主要途径,监委会决议是监督意见的体现形式。议事规则直接关系到能否从程序上保障监委会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议事规则至少应该包括议事周期、议事方式、议事原则、议事内容、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监委会召开前应确定议事议题,并提前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监委会委员,给予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监委会议事应保障监委会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监委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尊重少数的意见;监委会议事的范围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局性,可以对各子公司、母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议。

4.3 检查制度是基础

一是要规范检查项目的提出和管理,使检查的内容系统化,改变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阵、散乱无序的状态;二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检查纪律,统一检查标准尺度,避免因检查人员的不同或个人好恶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公允;三是要规范检查的流程,禁止个人随意实施检查,实行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备案管理规则,检查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撑,确保检查人员负责任地做好检查工作。

4.4 整改督促制度是关键

监委会发现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监督工作就结束了,更为关键的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如现场反馈、发整改建议书、文件通报等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到被监督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有关部门,促使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回归到规范合法的轨道。作为监督者,监委会的职责是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被监督对象整改到位,达到矫正的效果。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范文第4篇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向大会汇报公司七届六次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__年*月*日,公司七届职代会四次联席会议闭会后,工会即将代表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行政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半年来,公司各级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并落实了职工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9月份,领导班子调整后,就着手对七届六次职代会工作进行了为期三个多月的分阶段部署。

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专程赴内蒙、山东、河北、台山等地学习兄弟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组织专题宣讲会对广大干部进行宣传,使大家深受启发,收益非浅。

第二,针对当前焊接现状和管理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两项调查共收回问卷344份,收到建议110份。通过调查不仅从客观上摸清了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从主观上也使广大职工对企业发展提高了认同感和增强了信心。

第三,组织公司中层干部召开管理工作研讨会专题对公司资金管理、承包管理、培训管理、外包管理、班组建制等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座谈。参加座谈会的干部不单纯谈问题,而且更注重于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有许多通过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思路已被充实到本次经理的行政工作报告中。

本次会议,即七届六次职代会的主要议题是:全面适应市场经济,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和讨论的文件有:《公司行政工作报告》、《20__年公司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及20__年度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报告》、《20__年度公司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情况及20__年度职工福利基金收支预算情况报告》、《20__年度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汇报》、《20__年度职工统筹费交缴情况汇报》、《20__年七届职代会专门小组工作情况汇报》、《20__年度公司立功竞赛暨创建优秀公司工作规划》等七个文件。

为开好本次职代会,公司工会和各基层工会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自去年11月份起召开公司、基层二级民主恳谈会,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广泛听取了近200人次的职工意见和建议。工会召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与部分青年知识分子进行民主恳谈。工会将恳谈会中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领导。

二是去年12月4日,召开年内职代会专门小组第二次例会专题研究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民主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工资福利、民主评议、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五个专门小组对20__年工作进行了总结。

三是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对20__年《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四是闵行分公司召开了基层职代会,对本部门20__年度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对20__年工作做了规划。

同时,以公司工会为主的大会筹备小组和有关部门认真配合,积极工作,按要求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工会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对本次职代会的具体工作与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和安排。

本次大会分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个阶段进行。

20__年12月26日预备会议前,工会将本次会议的文件发到每个职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手中,以便代表们按时参加分组讨论审议。20__年12月27日至20__年1月5日,预备会议期间,职工代表对大会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在民主恳谈会和预备会议讨论审议文件的过程中,职

工代表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五点:1、成本管理问题。

公司要切实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和资金使用预算及申报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内要从车辆的使用、通讯费、办公费等方面要采取预算管理和费用包干管理,控制“出血点”。对外要完善外包单位的结算工作,降低招投标成本。

2、承包管理及经济责任制问题。

公司在施工管理上应采取凭《施工任务单》结算制度。项目承包管理制度要有可操作性,项目施工中要切实落实专人做好承包的各项基础工作,在承包管理的执行过程中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3、培训及人才培养问题。

公司要完善职工自我培训的激励机制,无论单一岗位培训,还是多工种技能培训,从企业“要我学”变为职工“我要学”。公司应从机制上和措施上鼓励职工提高技能。

4、外包管理问题。

外包队伍和材料供应商的选择,除了有公司各部门进行会审外。还应采取各种渠道把他们资质等级、工作实绩、物供价格、职业素养等综合能力实行公示制,让职工评定并知晓。

5、班组建制问题。

完善班组机制,要从提高企业战斗力的高度上去认识。作为项目、工地要理顺班组机制,把班组建设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范文第5篇

按照《中共XX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我公司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机制保障。

近年来,结合公司实际,先后制定《党委议事规则》《会议管理办法》《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做了具体规定,使企业在“三重一大”事项上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水平、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公司对“三重一大”项目在作出正式决策前,始终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并安排各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其中XX部负责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做好重要人事任免的推荐、考察工作;XX办公室负责对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工会负责组织做好对有关事项的职代会审议工作;纪委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问责。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相协作,有效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三、坚持民主决策。

公司领导班子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纪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公司基建工程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研判。在公司内部形成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

四、规范权力运行。

近年来,公司在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改建搬迁、成立建设新店、对外合作、业务招标、基层党组织设置、评选年度先进、审议工作报告以及选拔、任用、调整、免职中层干部等工作中,均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特别是在组织实施投资购地、拆迁搬迁、改造开发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公司领导班子坚守对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组织职代会审议,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我公司在此次自查中未发现任何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在今后工作中,

一是进一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