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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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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意义

消费税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化妆品消费税;改革影响;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消费税现状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课税对象主要是具有危害性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品和不可再生消费品等,课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在我国,化妆品作为奢侈品的范畴而征收消费税,由于税负较重,化妆品类商品价格较高,国内市场低迷,而且由于进口化妆品与国外市场化妆品的差价较高,我国近几年的化妆品市场一直在上演“海淘热”,大量的消费指向了韩国、日本等,海外代购等行业兴起,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改革的意义及经济学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最新通知,取消对修饰类化妆品、普通美容征收消费税,把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的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范围包含高档美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修饰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越来越愿意进行“颜值投资”,因此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迎合了这一需求。其次将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率降为15%,有利于刺激国内低迷的市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内外化妆品的差价,抑制了“海淘热”的进一步发展。

消费税是价内税,税率的降低会相应的引起价格的下降。以一件100元的高档化妆品为例,改革前的消费税额为100×30%=30元,不含消费税的价格为100-30=70元;改革后税率变为15%,价格变为70/(1-15%)≈82.35元,消费税额为82.35×15%=12.375元。改革之后价格降低17.65元,一方面企业减轻了价格负担,有利于商品的销售,另一方面降低了消费者被转嫁的税负,促进了消费。

图1 化妆品需求价格弹性曲线

由于绝大部分化妆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范畴,其需求价格弹性较大,需求价格曲线较为平缓。如图1,当化妆品价格下降时,价格需求对应点从A点下滑到B点,此时总收益的变化值NCM>0,因此一定程度价格的下降可以使企业的总收益提升。

三、化妆品消费税改革的影响

(一)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近年来,化妆品已逐步进入社会大众化,随着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及追求生活质量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更加高端的产品。数据显示,2015 年销售增长率达15.5%,护肤品为13.2%,化妆品的使用逐渐成为流行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下调消费税率带来的价格下降迎合了当前消费者的需求,减轻了居民的经济负担,提升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国内企业的影响

消费税率的下调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主要表现在税率的减免使得商品的降价空间加大,有利于销售,且化妆品弹性较大,适度的降价会带来总收益的上升。“一免一减”从本质上直接减少了产品的成本,增加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在当今国内化妆品行业的市场上,尤其是中高端化妆品市场,消费者在心理上更加倾向于国外化妆品,本土品牌长期处于劣势。对于同一层次的产品来说,进口化妆品关税一旦减免,价格优势无疑会对国产化妆品造成_击,本土品牌会遭遇严重威胁。

(三)对海淘热的影响

目前中国境外直接购买产品中最受欢迎的美容产品和化妆品占比高达53.4%。消费税率的减免对于化妆品行业海外消费回流是非常有益的,一方面国内商品价格的降低使得其对于海淘商品更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内进口税率的降低使得海淘成本相对升高,人们更愿意在国内购买进口商品。这些将会降低海淘热的程度,导致化妆品消费回流,抑制代购行业的发展,从而建立健康、安全以及合理的国内消费体验和环境。

四、结束语

此次化妆品消费税改革有多重利好,对于我国经济上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国内企业在迎接改革带来的机遇同时,也应关注外资企业带来的挑战。尽管近几年来本土化妆品牌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度都在稳步上升,当前中高端的消费热点仍然为日韩产品,进口化妆品的降价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冲击不可小觑。我国也应该继续深化消费税改革,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扩大征收范围,完善税目结构,以达到消费税的公平功能和绿色功能,进一步推动国富到民富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张国梁.从化妆品消费税调整谈我国消费税制的完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1):174- 175.

[2]赵丽萍.强化环境保护功能的消费税改革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3(07):46-50.

[3]申嫦娥.消费税筹划中的平衡点分析[J].财会学习,2011(09):56-57.

消费税的意义范文第2篇

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费用两部分构成,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应对其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相等,其金额可按以下顺序算出:

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计入损益但按税法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成本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其他需要作为纳税调整的因素。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计扣除额±其他调整金额

3.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基本特点

分析以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笔者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1.采用了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采用的却是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强调的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着眼点应在会计上的损益与税法上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差异,而不论这些差异是永久的或者是暂时的。

2.计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对永久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也包含对时间性差异的认定和转回。比如企业因取得属免税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而调减应税所得,或者因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税所得,都属传统意义的永久性差异,而因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导致调整应税所得,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应调增应税所得,则属于新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

3.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递延税款)无直接关联。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的原因在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但其着眼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有时甚至不涉及到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的差异。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时,与其相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但却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4.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损益时发生额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贷方,前已述及。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按税法规定,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应按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为负数时,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但不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所得税费用要么为正数(借方),要么为零。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性质和分类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一样在新准则下都是“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但“递延所得税费用”作为一个损益项目,不像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在借方时仍习惯的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而在贷方时则称为所得税收益。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与递延税款及暂时性差异的关系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在简单会计分录上,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则是相互对应、金额相等。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暂时性差异也存在密切关系,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除特殊情况外,都源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因为递延所得税是相对于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而确认的。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产生后,只有符合确认条件才能确认递延税款,不符合确认条件或者“符合不确认特征”的,则不确认递延税款,也就自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三)递延所得税的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

实际操作时,并不是对所属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每一项都进行逐笔认定,更不逐笔确认递延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而是采用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的方法处理。具体步骤为:(1)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3)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4)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5)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向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甚至还有将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确认和计量的做法。但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中,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3)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1.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扣(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2.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和列报

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的净额),确认为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

消费税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以财税[2008]1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转变,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更趋于规范和完善,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比较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环节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该项固定资产的外购价款,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这一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这一课税基数仅相当于消费资料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从纯粹财务角度上讲,“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

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的必然性分析

1994年,我国按市场经济要求实施财税体制改革,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制。十五年来,“生产型”增值税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促进财政增收、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就其整体发展来看,目前已经难以满足改革开放的需要,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并阻碍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确实需要转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消费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获取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在计算购入固定资产当期应交增值税时,由于可抵扣部分少了,就需多交税金。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各期内,已计入生产型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额逐期通过折旧的方式进入了企业产品成本,企业产品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构成了企业的产品售价,而销售产品则需要根据售价和相应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从这个角度上讲,重复征税现象在“生产型”增值税制里普遍存在。

(二)“生产型”增值税虚增产品成本

如上所述,企业购进的生产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通过折旧的方式进入产品成本,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流转环节可以把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即这笔税负并不是由生产企业负担,在账面上却把这笔税负算入了产品成本,使成本虚增,扭曲了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信号——价格形成机制。如果这些商品是用于出口,由于价格虚高,则会削弱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虽然我国按“交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对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交纳的税款给以全部退回,保证其零税率,但通过折旧方式进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不能够退回的。

(三)“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财务核算过于复杂和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需对购入货物或劳务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按经济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财务处理。如企业在购进一批原材料时,从财务角度上讲,由于其不属于固定资产项目,可以将获取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但如果在日后的经济活动中,该批原材料部分使用于固定资产,比如企业自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财务上则需将该部分原材料购入成本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实际生活中,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各项预算都不可能非常准确,如果少领,则需要继续领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继续转出,如果多领,则需将多领部分退回,而对应的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则需要转回,可以用于今后继续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就必须对增值税进项税在转出与转回之间不断进行处理,以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严密,可能出现原材料领用时,财务部门抵扣了进项税,而实际上该部分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从而客观上导致增加抵扣,减少应交税金。而少数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则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偷漏税活动。

正是基于此,税收征管难度也相应增加。征管人员为了准确核算企业应交税金,需要将会计账簿的记录与经济活动一一对应检查。在实际生活里,会计账簿虽然需要长久保存,但其记录的经济活动可能早就结束,一一对应的难度更大。

(四)“生产型”增值税制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09年经济工作主要的着力点主要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三方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都需要大量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这就造成了外购固定资产越多当期税负越重的不合理现象,这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最终会影响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实现。

以上这些问题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都会自然得到解决,并且因“消费型”增值税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减少现金流出,会有效刺激企业的投资欲望,拉动国内需求,从而为实现“保增长”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注意的问题

虽然“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更加科学完善,但也并非完美无缺,在实行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近期内可能出现的财政减收问题。我国财政收入的约90%来自税收,而税收的45%左右来自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这将极大地缩小增值税的税基,从而导致购置固定资产当期增值税的大幅减收。

可能进一步加大劳动就业压力。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幅下降。在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置设备的负担减轻,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大量企业会从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转向利润率更高的资本密集型,这就会进一步排斥劳动力,加大就业压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的意义范文第4篇

农夫、雀巢等五大品牌假水最多

近日,本刊接到业内人士肖先生(化名)爆料称:桶装水市场价格混乱、真假掺杂,桶装水配送站资质不全,存储条件不达标,制售假水的水厂难以禁绝,且已成业内常态。北京桶装水市场依然堪忧。

肖先生称,2012年曾对北京地区1000余家使用桶装水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50%以上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桶装水为假水,且主要集中在五个品牌:农夫山泉、雀巢、乐百氏、燕京和娃哈哈。

在北京市国贸、建国门等高档商务楼较为集中的区域,假桶装水的“成灾”——每层楼都有饮用假水。如位于北京国贸附近的和乔大厦内30%左右的商户订购的是假水,其中农夫山泉、雀巢、乐百氏、燕京和娃哈哈这五大品牌占假水的80%以上。

卖假水利润高会“上瘾”

韩先生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内经营一家水站。“三年前,总有人上门推销‘2号水’。所谓‘2号水’就是假水,开始我也不敢卖。”韩先生回忆说。有一次,一家品牌水厂的外包物流送来的有假水,他卖出后被顾客发现。但韩先生投诉到厂家,厂家只是赔了几桶水,然后就没什么事儿了。

从那之后,他的胆子大了起来,也开始卖假水,“实话说,卖假水上瘾,因为利润高。”

“不少水站都是真水、假水掺着卖,只是程度不同”。据韩先生介绍,一些水站很会抓顾客的心理,一般真假水轮流送。顾客刚换一个新牌子,水店一定很小心,一般会送真水。

送完水,工人会主动把塑料袋和封口塑料膜一起带走,其实是怕顾客打电话查防伪。

“送水赚的是辛苦钱,主要是利润太薄,导致一些店主想歪招儿……”韩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全卖真水,一个水店月利润仅千元左右。房租4000元左右;一个小水站至少要两个人,一人接电话一人送水,工资共6000元还得包吃住;再加上吃饭费用、水电费和电话费,大约2500元。“算下来一间小水店每月成本总共12500元,这都是最低标准了。”因为利润太低,他去年已经结束了水店生意。

但如果水站真假水掺着卖,利润就不同了。据了解,水站送一桶水的费用为:送水工送一桶水2元工资、房租1元、办公费用1元、客服1元、税钱2元、水站经理工资一桶1元,共9元。假水的进价在2元左右,真水的进价在8~15元,而假水市场价一般在13~16元,真水市场价一般在18~25元。由此可见,假水的利润空间非常大,这也是为什么某些水站会铤而走险的原因所在。

而对于桶装水市场鱼龙混杂的现状,各大水企并非毫不知情。据农夫山泉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透露,企业之所以对假水如此“大度”,是受企业的产能过低限制。由于企业不能为水站足量供应,又怕丢掉市场,所以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终端问题多监管码可直接伪造

假水一般为自来水过滤或“地沟水”过滤,过滤后的水灌进真品牌的水桶里。假水罐装的过程很少有消毒,水桶只是一涮,或者连涮都不涮。

水处理设备只有四五道,而正规的厂家最少也在24道以上的处理才能罐装。此外,假水的水源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而正规的水厂应该是全面检测,水源有没有重金属超标、有没有化学物质、有没有污染,之后才能确定做桶装水的水原,但这个成本太高,假水厂根本做不起。假水喝起来有股腥味,而且有的细菌超标800倍以上,对人体非常有害。

在北京石景山区某小区的一家送水站内,记者以购水为名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厂家颁发的授权书时,这家水店的店主非常不耐烦:“你要买就买,不买就去别家吧。我很忙,没见过这么买水的。”说完就去跟别人聊天了。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水站,这几家店主对于记者要其提供桶装水供货商企业资质证明,都支支吾吾,不愿意出示。当记者表示是公司订水时,一店主表示:“你要是不要那些证,我可以再给你便宜点。”

“现在市场上桶装水的检验标准主要是QS认证,但对通过认证许可的企业很少进行定期检查。桶装水最大的问题往往不是出在生产商方面,而是在终端销售。一般总的连锁店不太可能经营假水,一旦被发现会取消权,得不偿失,假水主要是在那些多如牛毛的小门脸儿(店)里。”肖先生告诉记者。

目前,北京所有合格的桶装水都会贴上印有“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标志的“监管码”,可以由此查询桶装水信息,但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会去验证。记者随机抠了几桶假水的监管码,有的一抠即破,根本无法辨认监管码;有的查询后被告知“您所查询的监管码不存在”;有的可以查询,但查询的结果表明生产日期在查询日期前很久,并且此前已经有人对此监管码进行了查询。

对此,肖先生解释说:“只要有利润就有人做。对于这种监管码,有的造假水的生产厂家收集了很多真水的防伪标签,然后用套号的方法复制出无数个贴到假水上;有的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对旧的监管码进行反复利用。”

消费者意识淡薄称“反正喝不死”

针对桶装水市场的现状,最好的办法无非是加强监管,但消费者也要提高重视程度。

4月18日,记者在和乔大厦C座17层某公司采访时,恰逢一名工人送来3桶雀巢桶装水。记者随即打开一桶水的塑封,拨打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95001111”电话进行查询,在输入监管码后,语音提示这个监管码在2011年5月曾被查询过,使用这个监管码的桶装水是2011年3月生产的。然而部分消费者在明知饮用假桶装水的情况下,对这类情况并不以为然,该公司有员工表示,“喝了这么多年都没事,反正喝不死,真的假的又有什么关系。”

其实,有这种意识的消费者还不在少数。记者在采访时就曾遇到一位正在订水的消费者李先生,当记者问及是否查询过桶装水盖上的电子监管码时,李先生的回答是:“这还用检查啊,合格证、防伪标不都有吗?”李先生说,他喝了几年的桶装水了,第一次订水时打过一次防伪电话,但后来再没核实过真假。“这东西什么都是齐全的,而且自己订的也是较好的品牌水,价格也不便宜,不可能是假的。”

目前,“水”在中国的市场上还是一个低关注度的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重视程度不够。然而正是消费者淡薄的打假维权意识,导致了严重的假水泛滥。

相关链接>> 桶装水选购常识(一)

首先,消费者在选购桶装水之前,应该根据家人的饮水量选择适合的产品,如果在一两个星期内喝不完一桶标准大小(18.9升)桶装水,可以考虑改买3加仑(12升)的桶装水,或做稀饭、做汤菜、煮面条时都要用。

消费税的意义范文第5篇

一、增值税概念及类型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

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来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数据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二、现阶段我国选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使得我国短时间内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通货膨胀的先导。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了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外,大多数进入私营企业和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模式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另外,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也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复杂,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现行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1.一是未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全额抵扣外购所有货物的已纳增值税,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使得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既计入了新价值,也计入了增值额,最终对未纳税和已纳税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

2.二是不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使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影响企业后劲发展。同样,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都需要大量投资,现行税制政策将使高投入导致高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