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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通过加强对卫生常识的广泛宣传,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卫生法观念已经有了大的改变,为卫生防护知识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了卫生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法。但是任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卫生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不少企业和学校卫生观念还很淡薄,就个别企业而言,基础卫生条件极差,在餐具消毒保洁方面还不够,法律意识浅,办证效率低,中间从业人员流动也很大,对卫生知识的了解也很少,其卫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别是个体小型企业,他们在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对各项卫生设施配置也不愿投入,从业人员流动大,不支持健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甚至遭到个别人员辱骂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也难以将卫生行政法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二)疾病管理环节薄弱

个别学校卫生保洁员,他们自身卫生保健意识淡薄,对传染、食源性、寄生虫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和能力都存在盲区和盲点,学校疾病也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农村学校居多,然而学校对卫生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力度不够

目前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对中小企业的卫生监管尚未做到严格监管,对小企业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领带卫生监管制度不全,不少执法人员不能按时交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其内部管理和学习制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总之就目前形势而言,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应把重点工作放在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的企业让他们无立足之地,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推动经济秩序走上规范;和相关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

二、对卫生行政法的认识

卫生行政法是学习和研究卫生行政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卫生行政学的整个体系结构。卫生监督主要有4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职权从事卫生监管工作,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卫生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管不恶魔呢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上级领导严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法企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为和懒惰心理。加强内部执法人员的整顿是保证卫生监管工作执法到位的前提保证。其次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卫生监管同环保和消防等审查共同进行,让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登记,以至于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另外还要不但探索卫生监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对重点单位实行监督和审查,进而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定时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法规宣传,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意识,采取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领导、把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例如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学校、企业、餐馆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学校、单位、餐馆的食品卫生、卫生设备以及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企业员工乃至人们的饮食和生活卫生安全。例如:水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制造单位、学校食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抽检等专项检查

(四)依法执行卫生行政法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法追究和处理不法企业,卫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完整的监督系统既保护了卫生监管对象的权利也体现了卫生监管执法的合理性。

(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对查处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单位情况及时通报,通过新闻、报刊、通告等形式让人们清楚了解此次查处的企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表现,给予不配合卫生检查企业单位警告,进一步体现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公正执法。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与现制现售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一条供水站不得存放与生产、销售现制现售水无关、可能影响水质卫生的设备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1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制水设备经许可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现制现售水为“泉水”、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的水。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站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长的,卫生许可证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申请。

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实际地址填写。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现制售水字〔年份〕XXXX号,采用统一编号。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辖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设置情况;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六)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的,应当在所属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属经营单位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所属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水站场地布局图;

(五)供水站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供水站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生产、销售;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准予变更营业执照或劳动组织证书的证明、变更前后的有关证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单位需增加或减少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数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增加供水站的还需提供供水站卫生许可证。

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变更生产场所、水处理设备、工艺流程,供水站变更布局等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质抽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制现售水设备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设备持证情况;

(四)供水站制、售水记录和水质检验记录;

(五)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公示内容;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和预防性体检情况;

(七)供应的现制现售水水质情况;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其它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发现水质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处理装置或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时,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立即关闭现制现售水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辖区内现制现售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因现制现售水水质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销售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未取得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依法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水处理设备: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用于生产现制现售水的水质处理器。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指从事组织生产和销售现制现售水的经营性组织。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1创建卫生监督档案的作用

1.1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

我们的卫生监督部门在加强卫生管理的同时,也对一些已经存在问题的管理部门制定一定的卫生监督体制,并对已经出现问题的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管理。我们的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关键时刻也是有权查阅相关卫生档案,对档案的卫生检查内容进行精准的评判,这样的一种转变也有利于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对单位及个人根据已经评判出来的档案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处罚。

1.2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制定全局监督方案上。卫生监督档案对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检测卫生设备等方面都体现出了非常大的作用和价值,对已经改进的卫生监督工作都是有非常大的帮助的。

2当前我国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下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素质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组成绝大多数都是由办公室的文职人员兼职的,这些文职人员一没有专门的学习过档案管理技巧,二没有专业管理档案的资格,因此这样的一种团队是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很有可能沿袭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经验,使档案管理人员在面对全新的相对比较复杂的档案管理时就很容易出现乱子,从而影响档案的正常管理。

2.2管理制度不完善

这一点也是我国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的卫生监督部门在对卫生监督档案进行管理的时候,都是没有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也就是说这些卫生监督档案管理部门缺乏一个完整的统一的考核标准,再就是还有一部分卫生监督部门虽然制定了卫生监督档案制度,但是落实情况却不是很好,再加上档案管理人员对卫生监督档案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查,使得档案管理人员在对信息进行深入研究的时候就很容易出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这也在另一个层面体现出了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制度不是特别健全。

2.3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低下

从当前我国的档案管理情况来说,一部分卫生监督部门的领导们对档案管理的意识不够,尤其是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对档案管理不是很重视,这也就非常容易丢失档案材料,领导对档案的不重视也直接造成了档案的利用率低,也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最终质量。

3卫生监督档案管理问题的相关策略

3.1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卫生监督部门是一个要求工作人员素质非常高的部门,因此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整个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要发展前提,我们可以定期地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这样不仅可以让我们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知识储备,而且还能够提升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技术的能力。与此同时,卫生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地学习,多掌握一些卫生监督档案的理论知识,这样有助于管理人员在遇到新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地了解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与档案管理中的实际工作进行结合,这样才能够真正地使我们的档案管理向着更加规范的发展方向发展,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地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福利和待遇,我们的领导们要时刻关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平时一句关心的话就可以让我们的档案管理人员记在心里,这样一来,不仅不会造成人才流失,而且还能够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档案管理服务。

3.2加强卫生监督档案的科学管理

我们的卫生监督部门要不断地完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地完善卫生监督档案的制度,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同步起来,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向着制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3.3加强档案的宣传

我们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以运用之前相对比较典型的卫生监督案例,结合相关部门的讲解,让我们的卫生监督部门领导提供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让大家都能够重视档案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卫生监督档案管理部门还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调整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到岗位标准当中。卫生监督不仅是监督工作中的关键依据,而且还是我国卫生监督部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如果卫生监督部门想要充分地发挥档案管理的功能,就要不断地提升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让我们的卫生监督队伍能够科学有序地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也可以为卫生研究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卫生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档案管理对于卫生监督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提升卫生监督的权利力度,而且还能够加强卫生监督的规模,人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在关心着卫生问题,良好的生存环境是人们生存下去的关键,而档案管理的完善对于卫生监督来说,可以极大地提升卫生监督的监管力度,更好地促进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作者:王梦岩 单位:公主岭市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

[1]应毅.慈溪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探讨[C]//浙江省第十七届农村医学暨乡镇卫生院管理学术会议大会论文集.2009.

[2]叶连新,张宁.辽河油田卫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措施的探讨[C]//第六届预防医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9.

[3]温小秀,罗丽,罗进.市场经济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首届全国卫生法规、标准效益评价技术研讨会暨讲习班论文汇编.2000.

[4]刘旭阳,苑海英.影像宣传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2003年预防医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

[5]李曙光,张旭宏,林丰全.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2003年预防医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

[6]吴忠友.关于对卫生监督概念性质二个模糊认识的讨论(摘要)[C]//全国铁路第五届疾病控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7]张玉平,张海霞,徐海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卫生监督[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卫生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R15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4-0000-00

食品卫生标准不仅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要求的必要手段。切实加强执行食品卫生标准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促进和维护食品行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虽然食品卫生标准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但在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应用中仍存在在部分问题。因此加强对食品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问题的探讨,对于改进食品卫生标准、提高标准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卫生标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健全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我国根据食品大类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然而在细节个性标准的制定上存在严重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卫生标准已经从287个增加到464个,但在范围和数量上都与国际卫生标准有较大差距,同时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修改的速度慢于食品加工工艺配方更新和改进的速度,这使得食品卫生标准缺乏相应的敏锐性和针对性。[1]

1.2缺少对新的有害物质的检测

食品工业应用的新工艺新原料环境污染使用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农业种植养殖的源头发生污染等问题都对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如用矿物油打磨霉变大米做成的“毒大米”,垃圾喂养的“垃圾猪”等,都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检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要不断更新食品卫生检测标准,让检测标准跟随形式不断改进。

1.3没有完善食品卫生标准内容和个性配套标准的指标

目前国内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主成分的检测指标和营养指标缺乏相应的完善措施。部分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抗生素、部分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具有的特定的生物学效应的成分和主成分都缺少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另外基层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无法监督到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后其功能成分和配方发生改变的情况。[2]

1.4食品卫生标准没有严谨的操作性

食品卫生标准的操作需要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要受到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制约。部分食品卫生标准缺乏相应的严谨的操作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设备上的应用和技术上的创新,造成各级食品卫生操作能力不足。

2食品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卫生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给其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也带来了很多不便。同时,食品卫生标准检测和技术手段的相对复杂,造成了部分卫生标准不能在监督管理不能有效应用。主要问题有:

2.1部分基层卫生监督管理检测机构设备陈旧

在不同的检测机构食品卫生检测有着不同的情况。在部分基层管理检测机构由于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检测意识,忽略食品卫生监测的重要性,同时检测设备设施陈旧,造成了检测机构技术和专业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难以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完成。[3]

2.2食品检测程序繁多、步骤复杂

食品检测需要提供各种实地材料和报告,同时检测的过程需要经过各级不同检测部门的配合,造成食品检测程序繁多、步骤复杂,难以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完成。

2.3部分检测项目缺少相应的标准方法

在食品卫生标准的各项检测中,部分检测项目没有相应明确的标准方法,如对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法明确的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只能规定相应的标准量,这使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3改进措施

3.1加快加强新食品标准的采用和修订

虽然我国新食品标准的修订和采用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跟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市场的需要仍有很大差距,因此要进一步加快新食品标准的采用和制定,对功能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食品标准的制定要与食品生产更新、配方改进、加工工艺速度相一致,主动跟上国际食品标准的步伐。

3.2实现食品卫生标准资料信息化管理

做好基层食品采集检验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是保证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关键性环节。然而基层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经常不能及时了解更新后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检测时要手工查找检测标准,大大降低了食品检测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根据现有基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情况,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投资力度,努力建立食品卫生标准资料信息共享系统和体系,加快更新新食品标准的具体资料内容,保证各基层食品检测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查阅相关标准资料,保证食品质量检测结果和卫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各基层食品卫生检测人员应及时通过该系统反映食品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以促进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3.3做好基层卫生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

要加强基层卫生检测人员食品卫生标准的学习和技术能力的培养,定期开展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讲座和技术实践讲座,逐步提高基层食品卫生检测能力和技术,建设高标准、高要求的食品卫生检验技术人员团队,同时要加大卫生资金投资力度,及时更新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检测设施,保证食品卫生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4改进和完善高标准检测项目和程序

要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加强和完善各种需要高标准检测的食品项目,同时要加强相应检测方法和程序的更新和制定,尽量简化相应步骤,保证食品卫生检测和管理科学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