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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 节能减排 规范约束 经济激励

一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的多项选择,69%的受访者选择了国家法令的执行、61%的受访者选择了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这两个选项在所有选项中所占比重最高。①这表明,法律规范的约束和经济政策的激励成为我国企业采取减排行动的基本动因。

规范约束—企业减排行动的有效推动力

近年,为了实现量化的减排目标,国家出台的涉及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以及政府对企业的问责制度等,它们形成企业减排的规范性压力。

首先,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规范文件来推动企业采取节能减排行动。相关立法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门法律;国务院及下属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行政规范文件有:《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

其次,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来促使企业节能降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多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截止2011年7月20日,中国已经28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9项主要终端用能产品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②目前,我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内容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五大行业。终端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涉及家用、办公用和生产用三大类产品。同时,近年我国主要耗能行业大多制定或修订了相关节能设计规范,如《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机械工业节能技术规定》、《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铅、锌冶炼企业节能规范》等。

最后,政府针对某些企业的问责制度,也构成企业减排的外在规范性压力。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8万吨标准煤以上约一千家企业,启动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节能考核结果上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国资委在2010年3月又出台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的程序与办法、节能减排奖惩等具体措施。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又联合印发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把节能监管范围大幅扩大,并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

经济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拉动力

在对企业行为实行诸多规范性约束的同时,国家也出台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这主要涉及财税、采购、金融和产业规范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首先,就财税政策而言,政府为企业减排提供一系列的资金补贴和税收减免。国务院2007年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项目。2007年8月和2011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出台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后项替代前项),后者规定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东部地区按24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此外,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这一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2010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业务可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扶持。

其次,政府通过建立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启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帮助企业推广节能产品。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达标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政府会根据节能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更新采购清单。2012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并下发相关采购清单,确定空调机、照明产品、计算机等9类产品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2009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再次,政府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低碳融资服务。2010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内商业银行也已开展对企业进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

最后,国家把节能环保等行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进行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可从中获得发展良机。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国家将重点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战略新兴产业。2011年6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战略新兴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且最高贴现率为3%的财政贴息。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前,政府已经发起设立了几十只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企业成长。此外,国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多项政策,也会使众多企业,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行动获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市场推广扶持。

企业减排动力机制的特征与启示

我国企业减排动力机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政府主导,手段多元。促使企业参与减排行动基本动因有规范约束和经济激励,这两项基本动因都源于政府行为;政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其参与减排行动。其二,“推拉结合”,引导转型。通过对企业能源消耗方面的约束和限制,政府力图“推动”企业以节能减排为契机,实现升级转型;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便利等激励措施,政府着力“拉动”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转型发展。其三,外因驱动为主,内发性不足。作为促使企业减排的最基本动因—规范约束和经济激励,都是政府施加的外部驱动力;企业基于自身产业规划、新产品研发、管理理念提升等因素而主动采取的减排行动相对少见。

在考察了我国企业减排行动的基本动因后,我们得出一些启示:

对政府而言,可以通过加强市场手段引导企业采取减排行动,具体措施如大力加强尚显薄弱的低碳金融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低碳融资业务;在碳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国内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使企业减排与市场获利直接关联;多渠道传播低碳理念,促使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进而影响企业产品研发。

对于企业而言,要从战略高度规划企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从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中获得新商机;要及时了解国家涉及节能减排的法规、标准,适时调整产品和服务的类别与规格;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经济激励政策,为企业发展获取财政补贴、市场推广和融资便利等方面的支持。

(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本文系天津市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欧洲经验及其对天津企业发展的启示”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ZZ11-008)

注释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崛起的步伐,深入实施“两创”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着力培育优强企业

1、培育重点工业企业

每年经申报推荐审核,按标准分类确定优强企业名单。市政府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企业须制订发展规划,并提出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责任期内若企业经济指标下降或一类优强企业无技改投入、技术创新项目,二、三类优强企业无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则不列入扶持范围。

(1)国地两税2000万元以上的优强企业为一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市政府可与其签订“一厂一策”协议,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以财政奖励形式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2)国地两税1000~2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二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15%和18%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6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3)国地两税500~1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三类企业,以上年度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4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2、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给予奖励。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销售收入超亿元、利税超千万的“亿千”企业和销售收入超5000万、利税超500万的“双五”企业予以授牌,并选择若干名入库税金贡献大、增长快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予以表彰并重奖。

3、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市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及税费按园区有关政策办理。

4、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上市并在兰溪注册登记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按拟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由于历史原因,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金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园区有关政策收取相关费用。

5、发展总部经济。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总部从外地迁入兰溪的,达到销售限额标准并纳税在本市的,视纳税状况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二、培育企业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

6、培育创业主体。坚持未禁即入,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注册资本金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且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其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7、积极发展家庭工业。拓展家庭工业发展空间,鼓励家庭工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村集体用房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家庭工业。国土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家庭工业发展。村存量建设用地可作为临时建设用地批给家庭工业加工户或企业建设临时加工和仓储设施,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的权属。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家庭工业户或企业,在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家庭工业,设备投资在10万元以上,经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对家庭工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租期在一年以上且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第一年每月补助3元/㎡,第二年2元/㎡,第三年1元/㎡。

8、每年确定100家成长性好、创新欲望强、经营者素质高、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给各金融机构,把支持成长型企业贷款作为人行考核金融机构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择优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政策。

9、设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在当年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实交税金比上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出10~20家“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表彰,并奖励每个企业经营者5万元。

10、鼓励微小企业上规模。实施“微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微小企业提档升级。由镇乡、街道和工业主管部门排选出一批规模以下企业,作为发展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重点,加以培育的扶持。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5000元,对当年新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其上年超过2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在当年给予技改补助。

11、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出租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的科研、咨询、检测等机构,允许其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推进自主创新,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

1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和投产状况,给予重点技改奖励。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自营出口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对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的有关规费参照园区政策予以优惠并给予资金奖励。

13、鼓励企业实施“挖潜节地”项目。重点鼓励企业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零增地”技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厂房加层、翻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拆翻建和加层项目,其城建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减免;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对不新增用地且新增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奖励。每年评选出“土地利用效率十佳企业”,授牌并给予适当奖励。

1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按市政府办公室[20*]109号抄告单执行。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1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扶持、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在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等方面予以财政奖励。

16、认真宣传贯彻并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自主创新活动而引进专利技术,其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技术摊销费用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引导企业充分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先由企业自主立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然后费用归集、抵扣,再实行事后管理。

17、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企业新创一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司法认定获得的减半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创一只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3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1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知名商号的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级别不同荣誉不重复计奖,获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省级以上品牌通过复认的减半奖励)。奖金按70%奖给企业经营者,30%奖给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设立市长质量奖,对产品质量稳定优秀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

19、推进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融合。以企业信息化为突破口,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柔性制造系统、先进控制技术等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制造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财务、物流、营销、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的应用,实现管理的集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应用嵌入式系统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融合。对新认定的信息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20、加强工业企业项目包装和申报工作。鼓励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和补助资金,对争取到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的,给予相关单位每亩5000元奖励;对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四、加强工业发展平台建设,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21、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动作”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经济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建成区要按城市化的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把园区内的水、电、路、通信、绿化、治污、消防等基础设置的养护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22、促进集约发展。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发挥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优势,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化率不超过20%。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按照“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鼓励园区和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腾笼换鸟”。

23、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坚持工业项目预审制度,凡市域内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对企业的投资实力、产业方向、技术层次、节能环保、亩产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查,工业用地安排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实行项目保证金和土地预发证制度,运用规范程序和措施,督促工业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快达产,从而提高投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

24、鼓励企业按产业布局向园区集聚。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扩建、技改等方式按产业布局进入园区,促进集聚发展。

五、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5、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的节能降耗格局。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6、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节能用能审查,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监察能源利用状况,重点抓好建材、电力、冶金、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入园企业。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倡导生活节能,建设节能文化。

27、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收入总额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和考核力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2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收费减免措施;严格执行兰纠办发[20*]2号《关于缓收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费用的通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搞评比或搭车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29、为加强对工业经济的协调领导,激发创业创新热情,营造合力扶工氛围,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发展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简称工业办),设立重点工业企业“直通车”,定期召开工业例会,通过企业服务年、企业文化年、项目推进年等有效载体,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各类企业发展中各种问题。

30、强化对工业经济考核力度。建立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评价机构

第三条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评价对象

第五条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条评价对象的权利:

(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评价对象的义务:

(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

(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评价

第八条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扣减本年度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贷款累放额最高的单位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

2、特别加分项目:评价办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统一发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测评表》。各级政府结合**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配合所在地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荐3个,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加3分;各县市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推荐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得到1个县市政府推荐,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加1分。

汇总综合评价得分和特别加分项目得分,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取前三名作为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二)单项评价

为促进**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特设立3个单项奖,用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所做的特殊贡献。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等项内容。

1、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

考核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涉农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2、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小企业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3、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2)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3)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建设情况。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三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评价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一票否决事项

(一)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全年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奖励金额。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1、虚报、瞒报相关评价资料;

2、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3、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及**银监分局的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奖励。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调整划型企业范围。即将划型企业范围由原来的“全市所有企业”调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调整划型体系标准。原办法中划型标准是以企业实缴税金额为主要指标,辅以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额和资本市场上市等条件,划分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本次修改取消了划型的辅助条件,适度提高划型门槛。即实交税金额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为大型企业,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

三、调整政策待遇。原办法有14项政策待遇,本次修改取消了原办法中的6、11、12、13、14、15、16、18、19共9条,只保留对法人代表针对性强的5项待遇。即:

1、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

2、实行市级班子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大中型企业由市级班子领导包靠。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书记、市长联系,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企业遇到重大特殊问题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现场办公,集中研究解决。

3、每年组织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到境内外学习考察一次;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10天,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7天。

4、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到国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到省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

5、在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时,增加大型以上企业评议票比重。其大型企业评议票4张,大型企业评议票3张。

四、合并、修改实缴税金奖励项目。将原办法中的实缴税金基数奖、实缴税金增幅奖、实缴税金特殊贡献奖三项奖励合并为地方财政贡献奖,明确实缴地方税金额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免抵调、政策退税、财政税收返还、土地使用税等,提高了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特殊贡献奖奖励门槛和标准,即中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500万元(原为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为5万元);大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原为10万元);同时提高了不予奖励的标准,即考核年度内实缴地方税金额达不到100万元(原为5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五、修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增设“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5000万元”两个受奖条件,对符合“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条件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万分之二。

六、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50强企业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50分)、利税总额(25分)、实交税金(25分)三项指标加权得分排名,大中型企业是依据实交税金额辅以其他条件进行划型排名,两种排名方式的企业位次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混淆。建议取消50强企业排名,对应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

七、合并“职工工资增长奖”和“销售利税率提高奖”为“社会贡献率提高奖”。社会贡献率=(利税总额+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

即以考核年度的前三年中社会贡献率最高值为基数,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当年社会贡献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5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2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八、调整节能降耗奖和清洁生产奖。两项奖励调整到《市节能降耗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九、调整减排工程奖。此项奖励调整到《市工业企业治污减排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十、合并原文中的“先进制造业投入奖”、“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奖”三个奖项为“科学投入奖”,提高奖励门槛。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且已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项目直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帐面价值达到1亿元的,按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资额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十一、调整技术创新项目奖、研发机构建设奖和高新技术企业奖。将原文中的上述三项奖励调整到《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执行。

十二、修改企业争先创优奖,同时更名为“标准化奖”。因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设立体制不统一,亦无统一标准界定国家重要行业范围,本次修改将原文中的“对当选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修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奖。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当年产值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把奖励标准降低为“按新增产值的万分之三(原为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同时把奖励封顶金额降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四、合并“知名商标奖”和“名牌产品奖”为“知名品牌奖”,并在奖项中增加“获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取消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分三年兑付的规定,一次性奖励完毕,降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五、修改“高层次人才引进奖”。依据《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双百计划”的意见》,对该奖项中的“省引进海外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修改为“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在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同时”修改为“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

节能减排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涵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节能投资这种节能模式,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国家发展现状。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并不理想,主要是一些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在销售产品上打节能投资的旗号,实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并没有做到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那种综合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真正的节能投资在中国开始发展是本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节能领域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促进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以及措施;201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加快节能投资的发展,对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目前中国已经涌现出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如中节能,山东耀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国能新源等。截至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国家共完成了三批1283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审核工作。预计到2012年,国家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投资这种节能机制和模式也会在今后中国节能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自治区发展现状。“十一五”末期,自治区结合国家文件精神,开始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2009年12月,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合同,由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各供水系统进行融资、技术投入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供水系统平均节电率达到55%以上,节电3200万余度,折合标煤12000多吨,是目前我区一项卓有成效的实施合同能能源管理的项目。

为规范和加快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节能服务力量开展节能服务,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印发“协议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协议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企业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财办建[2010]60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8月至2011年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组织开展了3批地方上报节能服务企业开展了评审,经过自治区初审并先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过审核备案的共有17家。

第一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3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2号公告)是:中新疆和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对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将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布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有管理项目。第二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7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2011年第3号公告)是:新疆蓝宇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华孟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福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国建高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喜马力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地威诺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节能服务公司(第二批)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并以国家。以上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第三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7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2011年第19号公告)是:新疆沃特科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金科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康斯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灯塔年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孚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盛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7家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并具备实施能源合同管理项目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准入资格。

3.存在的问题。(1)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2)能源合同管理服务在新疆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节能服务公司对能源合同管理理解不到位,采用能源合同管理作为项目节能措施的用户(企业)为数不多等问题。(3)部分企业提供的上报审核备案材料编制质量较差,尚未完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行编制和准备。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国家和自治区应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2.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政策支持。国家应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尽快制订和出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3.尽快完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4.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的考核指标。国家和自治区应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公共设施的能源管理问题。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据此,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对支持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多节能、多奖励,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考核指标依据。

5.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工作开展。加强全社会对节能服务公司及能源合同管理的宣传力度,尤其对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制执行。通过向国内能源合同管理比较先进示范企业参观学习、参观调研等多种形式来推进此项节能工作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