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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三)被侵权方或其人投诉;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五)消费者申诉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举报已查实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处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为的,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奖励金单位裁决。

第七条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在经办人员告知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和申领程序后,应书面提出是否申请领取举报奖励金,否则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金。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金。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奖励举报人员的奖励金由办案单位(指市工商局或其下属分局)发放。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案件承办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长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部门和市工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材料审核后,送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四)局长委托副局长或其代局领导审批奖励金发放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并有书面记录记载。

(五)办案单位以书面或者电话等联络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第十二条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和程序,并将举报人是否申领举报奖励金的情况记录在《举报登记表》中。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支付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财务人员在场;并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三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领款人领取奖励金的资料,包括签署的姓名、身份证编号、电话号码或指纹,应在举报材料和《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中完全一致,以便核查。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广州市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联)》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和《举报奖励领取单》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包括有罚没款和无罚没款上缴国库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发放奖励金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奖励、优待

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

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

(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规定由镇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在市直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局审核其资金(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估值)实际投入到位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引进资金、企业或项目在市直投资的,在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并产生效益(或缴纳税款)后,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收购、兼并、控股市直国有企业的,已全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程序(指资金全部到位),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指上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加50%以上)和社会效益(指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人数50%以上的),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外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属外币的,按投资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0.4%给予奖励。

(二)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对象是指:(1)行业主管部门(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及其工作人员;(2)受益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四、申请期限

(一)从资金或设备等投资到位后2年内。

(二)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指资金全部到位后)1年后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有效期为自完成全部投资后2年内。

五、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引资单位(个人)填写《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方(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三)使用(受益)单位出具引资证明。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工人人数(指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

(五)引进民资的,送市经贸局初审;引进外资的,送市外经贸局初审。

(六)经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

(八)工作时限。使用(受益)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六、奖励方式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采取现金(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七、申请奖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属引进资金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证明)。

(二)引进企业或项目,以设备或专利技术等作投资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提供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凭报关单、商检鉴定单(以上也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代替);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的证明)。(三)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提供收购(兼并、控股)协议、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单、上缴税收凭证、工人人数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以上资料需附复印件1份随《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报送各单位审核,送市财政局审核时原则上需提供资料原件(接受资料时即予审核,审核后退回原件)。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资奖金的,除收缴所得奖金外,将对骗取奖金的单位、个人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清洁、轻型、高效工业”,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工业销售“冲千亿”步伐,不断做强*西郊现代化生态市的产业基础,现就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市工业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功能区建设

1、推进重点功能区的快速健康发展。重点功能区要以规划科学、定位明确、设施配套、产业集群、环境和谐为目标,加大开发建设力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和投入产出关,加速成为我市城镇化的亮点和产业发展、税收贡献的支撑。每年安排2000万元,集中用于扶持重点功能区的发展。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安排1300万元,对重点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高新产业功能区按15%)给予资助。对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3年内按年利息额的30%给予贴息。

3、努力拓展发展空间。每年市计划土地指标和市留用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指标的50%以上,集中用于开发区和重点功能区。重点功能区、重点投资项目争取到“低丘缓坡”和上级专项土地指标并且落实用地空间的,每亩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鼓励功能区高起点制订或修编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给予编制经费2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增强滚动开发能力。重点功能区的工业土地出让金市得部分全额返还,其他功能区按60%比例返还;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给予重点功能区配套一定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以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经济开发区、重点功能区及入区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市留部分,分别按全额和50%“即办即减”,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5、鼓励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功能区兴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资助,从第二层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再增加5元的资助;3年内视其促进创业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批准再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6、建立重点功能区“进入”和“退出”机制。每年初由市政府对重点功能区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完成任务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不再享受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对其他功能区实行单项考核,销售、投资、税收增幅第一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两年综合发展业绩突出的,经批准可享受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

7、探索多元开发和运作的新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非政府性资本整体或分片开发、乡镇(街道)联动开发重点功能区,除给予上述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外(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功能区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他鼓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二、强化工业有效投入

8、加快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每年在电线电缆、医药化工、绿色照明、纺织服装、纸及纸制品等行业中确定一批符合“大好高”要求的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9、重点培育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或经核准的厂房购建投资额的4%(*高新产业功能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5%)给予资助。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0、大力扶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在原厂区通过加层等方式进行“零土地”技术改造的,单独给予厂房土建投资额2%的资助。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在招投标的基础上,对引进先进或关键进口设备,实际用汇额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助。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的内外资项目引进设备,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鼓励企业提高投资效益。

(1)项目竣工投产第2年(新建项目竣工当年不计算在内),企业新增销售收入25%以上和新增净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净入库税金10万元,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三项指标,在2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5%和1:3.5以上的,在3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0%和1:3以上的,在4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15%和1:2.5以上的,达产后第2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着力扶优扶强

13、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公布*市大企业大集团和100家成长性企业,并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1)鼓励税收贡献上台阶,企业当年在本市净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本市净入库税金上年为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并且当年增幅超过30%的,给予新增部分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对进入其产业链和采购系统、配套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科学发展和综合管理水平,每年表彰10家“科学发展示范企业”,并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4)鼓励通过资本运营快速发展,对采用并购、法人型联营等方式、法律手续确立并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并且注册地在本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扶持企业做专、做精、做大产品。企业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和企业净入库税金首次达到8亿元和2500万元、5亿元和1500万元、3亿元和1000万元、1亿元和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家。每两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和社会公认度等条件,表彰10名*市优秀企业家和10名优秀创业者,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和壮大块状经济

16、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在电线电缆、绿色照明、精密元器件、装饰纸等特色产业区块(乡镇、街道)各认定2至3家龙头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和净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2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17、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批准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工业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倍率达到3、4、5以上的,分别给予1%、1.3%、1.5%的风险补助。

18、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凡新建和迁建企业一般要进入相应的特色产业功能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引进特色产业“龙头型”、“基地型”企业的,或同时引进特色产业链配套企业3家以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五、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19、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后经鉴定兑现资助。

20、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企业引进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第2年新增净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和产品购置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1、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发挥各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作用,每年根据其与知名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成果和转化效益等实绩,评定若干个*市优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被认定为部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部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加快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步伐。被确定为部级、省级和*市级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专利技术等发展。

六、积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25、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对重点污染、耗能、耗水、耗材企业实施的节约率在5%以上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和技术购置、研发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6、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经备案自愿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验收的,按设计、技术购置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被列为省和*市循环经济建设试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27、鼓励节能先进企业。每年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对降低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成绩突出的前5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28、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商标。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鼓励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先进标准生产。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的企业或引进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积极培育区域品牌。对获得部级特色产业区域性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发展开放型经济

31、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工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和市级专业招商机构的保障。对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32、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高规格的产品、技术展销和展览。有进出口权企业参加市外经贸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销和展览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不超过5000元和15000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市经贸机构组织的国内专项展销和展览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33、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增幅在10%以上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级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4、鼓励出口企业不断增强竞争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给予资助。出口企业在境外国家(地区)每注册一个自主商标,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资助;按照马德里协定一次性注册5个以上国家(地区)的,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经批准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机构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的企业,按诉讼费支出的20%给予资助,同宗案件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机构认证,首次通过市外经贸、质监等部门确定的“重点鼓励认证名录”规定的各种专项认证,按认证和检测费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

九、加强要素和环境保障

35、实现企业人才培训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每年安排50万元,优先用于资助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性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国内外知名院校举办的各种进修、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工人培训和搭建培训平台。

36、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入股和聘任职业经理人中,经备案引进硕士学历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的,每引进1名并签订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从第2年起两年内按硕士或副高职称1万元、博士或正高职称2万元给予企业资助。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资助。

37、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建立“市重点工业项目联审联办联验领导小组”,凡进入功能区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用地工业项目须经领导小组把关;项目一经通过审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负责直接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入区协议和供地合同进行验收。

3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由市政府给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性企业专发检查登记卡,各部门到上述企业查账、收费等必须登记在案,并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39、营造合力兴工氛围。根据办事效率、为企业争取上级支持、企业满意度等业绩,每年表彰5个“合力兴工优秀单位”,并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分成等政策另行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版权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矿处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