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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励制度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效激励机制;优秀运动员;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2-0036-04

Establishment of a long term stimulation mechanism for

excellent athletes in China

ZHANG Bin-bin,LIANG Jian-ping

(School of Phisical Education,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 Mainly in such three aspects as material stimulation, spiritual stimulation and assurance system, the authors probed into how to establish a long term stimulation mechanism for excellent athletes in China.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status of material stimulation becomes higher and higher, and material stimulation manners gradually become diversified. Material need is the primary need of human beings, should be regarded highly. However, while we are focusing on material stimulation, we ought to emphasize spiritual stimulation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innovation of spiritual stimulation manners.

Key words: long term stimulation mechanism;excellent athletes;China

近几年,有关我国优秀运动员激励的研究不少,本文正是在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优秀运动员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出一些见解。

在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的含义主要是指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所期望目标的心理活动过程。柯艺高[1]认为:激励是以足够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为前提,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章凯[2]认为:激励作为一项自我管理或群体管理的职能,它属于管理行为的范畴,这种管理行为要获得成功,必须以调动个体内在的动机力量为前提。激励是激发和培养人的工作动机,促使人为实现既定目标的增强行为努力的过程。所谓优秀运动员激励就是激发他们的竞技需求欲望[3],其本质是通过对优秀运动员需求体系和动机过程的激发、调节,不断提高他们训练和比赛积极性,挖掘及巩固、发挥他们的竞技潜力[4]。

所谓“激励机制”,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地区、单位或组织,为了促使某一人群达到既定的组织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和措施,创造的条件以及营造的氛围。国家对专业运动员实行激励机制,就是把国家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需要和运动员对运动成绩的需要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方法手段,正确地诱导运动员的参训动机,使专业运动员积极地参加运动训练,从而创造出优异的运动成绩。

相关外界条件的变化既可以影响运动员的需要(包括权利需要、归属需要、成就需要、尊重需要),又可以影响运动员的组织管理机构对运动员目标的设置、持续激励策略和法律法规等的制定。本文主要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对如何建立我国优秀运动员的长效激励机制进行讨论。

1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工资、奖金、奖品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基于影响优秀运动员比赛成绩因素的多元性,在对优秀运动员实施奖励时,奖励的依据也应多元化,在坚持现有比赛成绩和名次作为基本奖励依据的前提下,需要增加对以下因素的考量:

1)一次性奖励和终身奖励相结合。

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实行一次性奖励、阶段性奖励和终身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5]。如韩国政府对悉尼奥运会获得优秀名次的运动员就采用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的方式。在我国,对于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也可以采用此种奖励方式,少部分可以通过奖金的形式直接发给,剩余的大部分可以在运动员退役以后以工资或津贴的形式发给,此种奖励方式可以对运动员产生一种持久性的激励,而单纯的一次性奖励不具有这种优势。

2)奖牌(竞技成绩)和努力程度相结合[6]。

韩春利[7]认为:奖励应以奖牌和努力程度相结合,目前二者的比例约82为好。以努力程度为依据进行奖励应将运动员运动成绩提高的规律性作为依据,确定每项运动成绩提高幅度的档次所对应的奖励内容和奖励量,但是进行奖励的次数不宜过于频繁,以半年一次为宜,根据优秀运动员的心理特点,形成一定的周期规律。除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阶段性奖励应以每月固定补助的形式发放,从而使受奖的优秀运动员经常感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和鼓励。

3)特殊奖励。

当前我国存在这样的状况:优秀运动员在专项高水平阶段的平均训练年限明显小于国外优秀运动员。许多优秀运动员在国内被认为高峰期已过,然而出国后很快又表现出较高水平,甚至还超过以往的水平。张忠秋[8]提出:对不同运动年龄的优秀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后实行相应特殊奖励可以激励年龄较大的运动员继续努力参与训练,使整个运动员队伍的平均训练年限得到提高。

4)制定特殊津贴补助标准。

我国已有的运动员等级制度及奖励补贴标准,从整体上起到了激励运动员上进的作用。但对处于高水平阶段的运动员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因此,为达到竞技水平高峰和处于高竞技水平保持阶段的运动员制定合理的特殊津贴补助标准显得十分必要。由专家组对达到一定水平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专项运动年龄”评定,建立国内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运动年龄”各层次系统档案。按不同“专项运动年龄”制定相应等级的津贴补助,“专项运动年龄”越大,取得同一“专项运动成绩”时所获得的津贴补助的等级越高。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优秀运动员的竞技保持能力和专项运动年龄。

5)对成绩有大幅度提升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对于一些竞技水平处于劣势的项目,运动员即使努力训练多年也难以在世界大赛中取得好名次,所以应该针对这些项目的运动员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如果这部分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如奥运会等)成绩有大幅度提升,应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6)完善奥运国家物质奖励的制度。

我国对奥运会奖励制度的实施始于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了《参加第23届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1987年国家体委、人事部和财政部又联合颁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前夕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奖励办法和规定:一是国家体委出台了《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国家体委与人事部联合了《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三是国家体委、人事部颁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对各类比赛的奖励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虽然2004年雅典奥运会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获奖运动员的物质奖励根据实际情况有了较大提高,但1996年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仍是我国现行奥运奖励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奥运会奖金额的多少受许多因素的制约,现有的推算公式也只适合于一定阶段的奖金预测,有时预测结果与实际奖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全面地考虑影响奥运会国家物质奖励的因素(如主办国、国家的综合国力,国家的经济体制,国家的竞技体育水平等),这样才可为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的物质奖励提供科学的依据。

7)建立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会。

为了长期吸引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赞助奖励优秀运动员,拓宽奖励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奖励资金供给、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理和有效,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各级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的形式,实现奖励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常态化和使用管理的规范化。通过此途径把民间捐赠、赞助以及奖励给运动员的财、物统一交由依法设立并得到政府认可和授权的社会管理机构――“运动员奖励基金会”接收、管理、分配。

8)组建主次地位清晰的奖励主体。

实践证明:主体地位不明确、层次关系不清晰,奖励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所以组建主次地位清晰的奖励主体对于建立我国优秀运动员的长效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一要确立国家政府在奖励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不允许下级政府奖励高于国家奖励;二是严格执行依照比赛级别和成绩奖励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低层次比赛奖励超过高层次的;三要规范各级各类非政府的奖励行为,使他们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对运动员进行积极性的奖励[9]。此外,加强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的规范与管理,制定新时期下的《体育民间奖励管理条例》、政府民间奖励指南等。

2精神激励

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是十分艰苦的,训练需要运动员长年累月的坚持,比赛又是对运动员综合素质的重要考验,尤其是在重要比赛(如奥运会、世锦赛等)中,运动员集国家、民族荣誉和全国人民的希望于一身,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此,除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也应受到足够重视。

俞继英[10]提到对我国竞技体育人才进行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情感激励紧密结合的激励模式。张忠秋[11]认为:“单从形式上看,激励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奖惩激励法、目标激励法、竞争激励法、风险激励法,但从内容上看,一切激励都不外乎有形的物质奖励和无形的精神奖励两种。”骆郁廷[12]提出精神动力:“就是思想、理论、理想、信念、道德、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

优秀运动员精神激励的形式很多,较为常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优秀运动员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树立运动员“祖国培养意识”、“团体成果意识”。

2)在训练期间,优秀运动员自身运动成绩的提高会使优秀运动员训练的自信心得到增强,比赛中优秀运动员比赛名次的提升以及竞技水平的超常发挥等都会给优秀运动员带来愉悦的心情,这点滴的提高是优秀运动员的艰苦训练的结晶,对此应给以充分的肯定。

3)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尤其是奥运会、世锦赛等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后,国家和地方等相关部门对运动员进行公开的表彰,并给运动员发放相应的证书和奖状。

4)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与运动员建立和谐良好的关系,训练管理更加人性化。在运动员训练期间和比赛期间,相关部门的领导人要常常关心、看望运动员,与运动员进行交流,给运动员减轻心理压力。

5)重视对优秀运动员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以此增强优秀运动员对体育事业的热爱。

3正确把握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竞技体育的激励还是以精神激励为主。从1982年执行《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在重视精神奖励的同时,也注重了物质奖励。张忠秋[13]提出精神根本性原则和物质激励同步辅原则,前者是指在对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激励中,应以精神激励作为贯穿始终的根本性鼓励。后者是指在坚持精神激励为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根本性激励的前提下,同步地充分发挥物质激励的辅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激励的作用十分重要,但在重视精神激励的同时不能忽视物质激励的重要性,要使二者合理搭配才能取得良好的激励效果。吕万刚[14]认为:激励机制类型主要有物质型激励和精神型激励,单一的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都难以产生最佳的激励效果,必须把两种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被激励者产生深刻有效的激励作用。例如,对优秀运动员进行激励,首先应认识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都是针对满足运动员不同层次的需要。处于越低层次需要的运动员,满足他们的物质需要越有效;处于高层次需要的运动员,精神上的激励更为有效。

郝登峰[15]认为:中国现代精神动力的“现代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精神动力中的物质动因大大增加。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动力与物质动力的交融整合,在精神动力中包含着大量的物质欲望,不过,精神动力中的物质欲望常常不能受到很好的控制,容易走极端,最终损毁了精神动力。这也说明,在优秀运动员的激励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的关系,确实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

4完善法规制度和重视退役安置工作

1)制定优秀运动员国内服务的年限和条件法规。

对达到一定专项运动成绩的运动员,统一制定需在国内服务的年限和条件要求,并对运动员进行宣传教育。此种政策法规,可以为高水平运动员保持和发展竞技能力创造良好的激励氛围。

2)重视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

张林等曾对上海、福建、辽宁3省的97名优秀运动员和92名教练员进行了“影响优秀运动员训练积极性”的主因素研究,结果表明:退役分配问题是影响运动员训练积极性的主要因素[16]。奖牌获得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他们的知名度可能为他们在退役后继续带来光环效应,让他们容易找到工作,有较多机会受教育或有更大的社交网络[17],而对于其他运动员则对将来的就业感到迷茫。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下,应该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以减少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3)完善运动员的保险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优秀运动员生病、伤残全由国家负责的做法显然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职业本身就存在许多危险性因素,运动员受伤致残的可能性明显高于其他人群,一旦发生事故就有可能结束运动生涯。况且,随着竞技水平的逐步提高,运动员夺金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运动员在日常训练中不断加大训练负荷、提高训练动作难度以取得理想成绩,在此过程中发生损伤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因此,完善运动员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随着保险制度的完善,会进一步强化运动员参与训练的动机,这同样是运动员激励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运动员的保险制度,可从以下几点考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优秀运动员伤残、医疗保险;体育基金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开拓筹资渠道,实现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体育基金会要规范伤亡赔付的相关条例;加强对优秀运动员保险、医疗方面的监管;体育基金会应重视保险和基金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对外交流;改革体育基金会,上级相关部门应充分放权;妥善管理保险基金,开展商业化运作、投资,以达到体育基金的增值;合理确定保险的险种(如设立运动员教练员失业保险、伤残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对于不同运动项目,保险待遇要有所差异;建立健全相关体育法规,使优秀运动员伤残、医疗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8]。

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及时对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以上主要从物质激励、精神激励、保障制度3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建立我国优秀运动员长效激励机制。运动员是一特殊的群体,加上我国的培养训练体制与其他国家有较大的差别,所以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长效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柯艺高. 组织行为学研究[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4.

[2] 章凯. 激励理论新解[J]. 科学管理研究,2003(2):19-20.

[3] 杨年松. 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特性及其激励制度比较研究[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5):47-49.

[4] 王维芳,付秋玲,潘书波. 职业运动员激励的基本理念研究[J]. 辽宁体育科技,2006(2):49-59.

[5] 韩春利.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58-160.

[6] 艾斌发. 我国优秀运动员激励机制研究综述[J]. 宜宾学院学报,2007(2):33-35.

[7] 韩春利. 我国奥运争光计划激励机制研究[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19(1):96-97.

[8] 张忠秋. 论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宏观激励[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4,182(3):20-22.

[9] 郭惠平,卢志成. 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政策的实施研究[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1(2):6-11.

[10] 俞继英.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激励的原则与模式[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29(5):46-50.

[11] 张忠秋. 谈我国竞技体育的激励策略[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3,17(5):10-13.

[12] 骆郁廷. 精神动力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8.

[13] 张忠秋. 论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激励原则[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4,18(2):16-19.

[14] 吕万刚. 竞技体操创新激励机制类型与激励方法[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8(3):83-86.

[15] 郝登峰. 现代精神动力学[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16] 张忠秋. 谈我国竞技体育的激励策略[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3,17(5):10-13.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为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知识渊博、爱岗敬业、治教严谨、善于创新”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属中学优秀人才和班主任待遇意见》(通政办发〔2006〕104号)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基金”(简称“教育奖励基金”,下同),从2008年9月起,对我市在职优秀教育人才实施奖励,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以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追求一流境界,为打造“教育*”优质品牌作出贡献。

一、“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教育奖励基金”奖励的范围:本市内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和继续教育中心在编在职教育工作者中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在职教师研究生学历取得者,初中及以下在职教师师范类本科学历取得者,省和南通市评选的特级教师、名教师(校长);南通及*市评选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校长)、教坛新秀,“教师节”财政特拨经费奖励的各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1.省特级教师、省名教师、省名校长每月奖励1000元(特级教师含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

2.南通市学科带头人、南通市名教师、南通市名校长每月奖励500元。

3.南通市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300元。

4.*市骨干教师、*市优秀校长每月奖励200元。

5.*市教坛新秀每月奖励100元。

6.在职教师参加研究生学习取得学历后一次性补助5000元,初中及以下在职教师取得师范类本科学历后一次性补助2000元。

7.每年“教师节”,市政府拨专项经费40万元,用于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专项奖励。

8.普通高中班主任津贴每月300元,职业高中班主任津贴每月200元,初中班主任津贴每月150元,小学班主任津贴每月100元。

二、健全“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考评发放办法

1.建立健全优秀教育人才教育教学工作考评机制,完善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发放办法。

研究生和师范类本科在职学历取得者,凭毕业证和毕业生登记表,在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的基础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奖励。每年12月底前市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结报一次。

省级和南通市级的特级教师、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委托市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班子,以学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合格。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发文通报;同时,将相关优秀教育人才全学年的奖励,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市级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校长、教坛新秀,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教育人才奖励的考核发放办法,与省级和南通市级相同。但各层次某一类优秀教育人才重新评选后,原层次同类型优秀教育人才评选结果即时消失,不再享受原奖励待遇。

2.班主任津贴的发放办法:由各镇、各学校单独列支,每学期发放一次。发放方案由各镇、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以上奖励和津贴系在岗性津贴,退休时不计入工资基数(特级教师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除外)。优秀教育人才奖励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只享受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3.每年“教师节”,市政府拨专项经费,用于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校长等方面的“教师节”专项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及时发放

加强“教育奖励基金”和提高班主任津贴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市政府设立“*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基金”,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市长任副组长,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实施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和班主任津贴的提高。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

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

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二一、评选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指导水平和道德情操。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

3、近两年有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部、市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积极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

4、在培养人才方面特别突出,所指导的毕业后被SCI收录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奖;或获得上海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及其他重要奖项。

5、需为完整地指导过二届以上研究生,。所带教研究生均能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近两年毕业的研究生能顺利就业。

6、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7、3年内获得过校优秀导师嘉奖者,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和奖励办法

1、优秀导师采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的方法。各二级部门根据研究生导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成果,择优推荐优秀研究生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2、奖励金额3000元/人。

3、20xx度年校本部优秀导师评选名额为16名,由学校给与奖励;非校本部单位优秀导师名额为18位,建议参照学校规定给与奖励。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三【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家教工作,保证家教服务质量,打响海大家教的知名度,同时激励家教老师树立良好的责任感,

更好地做好每份家教,特设此奖励制度,鼓励在家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家教老师。

【评选方式】

以每学期的《成功跟踪调查表》,家教老师的《推荐表》、《总结书》以及平时接家教的情况,干部对家教老师的评价等作为主要依据,通过对比家长及联络员对家教老师的评价、家教老师平时的表现等,最后作出的一个综合评定。

家长方面

1. 考勤上,是否有迟到或无故缺席或经常请假等情况;

2. 沟通上,与孩子、家长的沟通情况;

3. 教学上,备课;上课态度;口头表达能力、解题思路与步骤是否清晰、有条理;家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家长对老师的态度和看法;

4. 效果上,孩子成绩是否有提高;

5. 家长与孩子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干部方面

1. 家教老师和干部之间的沟通情况;

2. 家教老师的态度以及配合中心工作的情况;

3. 老师外出摆点的次数以及表现;

4. 干部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老师方面

1. 所接家教份数、任教时间、总收入,可教科目等;

2. 履行中心规定的各项义务,合理行使中心赋予的权利;

3. 家教老师反馈信息的及时程度;

4. 态度好,积极与家教中心沟通、配合并参与中心工作及活动,积极反映其对中心的看法及意见;

优秀学生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日评审团意见(签字、盖章)

日备注市场名称:负责人签字:优秀个人推荐呈报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工作时间本人工作特点个人爱好最喜欢的格言角逐奖项竞争优势直接上级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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