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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再创人口与计生工作新高峰

——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区政府副区长:刘湘林

(2005年1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04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回顾

2004年,全区上下围绕保持“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按照“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洗牌”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继续保持了省先进行列。2004年度全区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第一;多孩控制率0;实现村为主比例93%;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省先进药具站,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第一名,继续保持了省先进地位不动摇。

二是领导重视非常到位。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并就计生队伍建设发出专门的会议纪要;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计生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为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了计生协会工作力度,将协会工作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

三是宣传教育显现特色 。继续深入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与市公交广告公司签订了低偿计生宣传广告协议,利用新华西路公交站亭空闲广告位(共15块)常年登载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农村和社区以计生阵地建设为龙头,加大了人口与计生国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五月份在株洲工学院开展“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在株洲工学院率先成立“大学生国策宣传健康教育志愿者协会”,开通了校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举办了大学生青春期生理卫生及性知识讲座和“人口与计生国策”演讲赛,此项工作先后在株洲电视台、湖南经视、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上作了专题报道,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开创了荷塘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又一大品牌特色。通过强而有力的宣传,群众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日趋形成。

四是优质服务全面展开。全年免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926例,为育龄群众节省开支49050元,免费发送避孕药具11.2万元,为27805名育龄妇女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测,为23636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妇科病查治,其中检查有病的1172人,治疗人数1172人,治愈939人,不孕症治疗53人,治愈32人。为育龄妇女购买了计生系列保险,发放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卡和手册,每个社区都设立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箱”,极大的方便了育龄群众。

五是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2003年度、2004年度的16例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查处征收,已有4名违法生育对象全额交纳了社会抚养费,12名违法生育对象部分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对其中5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对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75%。加大了对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依法对2个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了查处,给企图违法施行计生手术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六是协会工作得到加强。2004年是协会组织建设年,各级基层党组织都给于了高度重视。五月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圆满完成了协会换届工作,对全区各村(居)委会、单位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加强了以流动人口为主的企业协会建设力度,月塘街道率先在合泰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加强了村(居)民自治工作,荷塘铺村计生协会成为株洲市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首批示范点,在全区率先实现村民自治。其他各乡镇、办事处也在区计生协会的指导下,按照每个单位1~2个村(居)试点的要求进行了试点。全区各级计生协会紧紧围绕“两为两争”的主线,开展了世界人口日、13亿中国人口日和关注未来人口问题的宣传活动,扩大了影响,推动了工作。

七是优惠政策逐步落实。加大了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利益导向力度,制定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并召开了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突出贡献计生专干表彰大会暨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启动仪式,对农村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代表、农村独女户代表、农村二女结扎户及独生子女户代表和有突出贡献的计生专干进行表彰奖励,对10名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进行了扶助,帮助他们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反响很好。

一年来,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得益于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得益于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得益于全体计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向与会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全区计生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主要指标都在高位运行,但面临省里连续三年大洗牌和目前人口压力大的新形势,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计生专干队伍不稳定。由于工作压力大,激励机制还不够,办事处及社区计生专干变动频繁,影响了计生工作的连续性。三个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所也只有1名技术员,茨办和月办均无技术人员,技术服务力量很薄弱,与当前繁重的计生工作任务和依法行政要求很不相适应。

二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不到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流动快、流动空间大,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了困难。我区2004年度省、市抽样调查中查出的9例出生漏报均为流动人口出生,这说明我们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还很不到位。

三是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统计报表,全区结扎、上环人数逐年下降,用药具人数逐年上升,以结扎、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够理想,导致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隐患增多,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难度。

四是出生错、漏报情况严重。2004年度省、市、区组织的抽样调查中一些单位都存在出生错、漏报现象,各单位补报上年度出生374人,同比增加了5.58个百分点。省、市抽样调查中各单位出生错、漏报共9例,这说明目前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有待加强。

五是优惠政策落实难。去年虽然对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代表进行了表彰奖励,但总的来说计生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履盖面还很较窄,还未全面启动“60岁600元”奖励扶助工作。经摸底,我区农村目前符合“60岁600元”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有200余人,另外有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200余户和农村纯二女结扎户739户需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也没完全落实到位。

三、2005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设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 2005年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在99%以上,多孩控制率在0.3%以下,出生性别比为108,村为主比例94%,统计准确率98%,药具应用率98%,生殖健康监测率100%,意外妊娠率在0.5%以内,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率99%,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6%,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到位率98%,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80%,本级财政投入人均3.05元,乡镇人均5元,办事处人均2.50元。

为实现以上目标,2005年全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阵地建设。农村重点加强乡(镇)服务站(所)建设,规范村级服务室,积极创建省“示范站(所)”,推动乡级服务所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城区要把握社区建设契机,新建社区全部要高档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室、服务室和人口学校“三位一体”工作阵地,加大计划生育工作进社区的力度,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二)加强宣传教育。组织3次以上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确保“一法四规”的贯彻实施。继续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线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婚育观念,广途径、多形式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创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生工作公开,严格执行“七不准”,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标准征收到位,杜绝降低征收标准提前结案现象,维护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罚执行情况依法依程序跟踪督查,落实到位,做到100%的立案查处,征收金额达到60%以上。

(四)推进优质服务。落实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提高节育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定期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结合查环查孕,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加快社区以计生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过渡步伐。

(五)做好村(居)民自治。创造条件扩大试点面,争取2005年在50%以上的村(居)推行计生工作村(居)民自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程序、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自治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村支两委责任。大力规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规范下岗职工的移交接管工作。强化社区各部门配合抓计划生育的意识,做到建档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六)狠抓长效措施。要提高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和六月、九月几次孕检,孕检率必须达到100%,杜绝违法怀孕和生育。要下大力气抓好以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抓住源头,消除隐患。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核心,以民主决策为前提,以加强优质服务为重点,以利益导向为动力,以少生快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全面推行“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工作模式,紧紧围绕“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居)”的工作主线,分类实施,规范运行,进一步提高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强化领导,狠抓制度建设

各村(居)委会要成立村居民自治的日常机构,负责对村(社区)级计划生育事务决策,通过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议书》、《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完善村人口学校、生育文化大院、中心户、计生服务室等阵地。建立“九项制度”有效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是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集中的地方设置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居)民公开年度出生人员名单,违法生育人员处理兑现情况,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情况以及村(居)民自治协议处理情况。二是民主监督制度,村上每月召开一次监理小组会,收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见和建议,检查《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协议书》的执行情况,监督村(居)委会对违约村(居)民的处理兑现情况以及村组干部的违约处理情况,真正行使村(居)民监督权利。三是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广大村(居)民积极参与,互相监督,齐心协力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还要建立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议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村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了有人做事、有人管事、有人理事、有钱办事。

三.召开好“三个会议”,制订好《章程》和《协议》

一是镇上要召开驻村干部和村、组干部会议,组织学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讲清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意义、具体作法和要求,统一各级干部思想,使其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全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必由之路,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增强抓好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二是以村(居)为单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组织村(居)民学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本村(社区)实际出发,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推选村(居)民自治监理员,成立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三是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居)民大会,学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讨论制定《计划生育协议书》,以村(居)民共同认可的合同形式,明确村组干部和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后要承担的责任。

四.签订“三个责任书”,强化村(居)组干部和村(居)民责任

一是党委、政府与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要签订包任务、包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计划生育责任书。二是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长签订好年度或届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三是村(居)民小组与已婚育龄夫妇家庭签订好《计划生育协议书》。

五.各村(居)委会在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必须坚持

一是“六好、四有、三落实”,即:队伍建设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设施齐备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经费三落实。

二是职责落实,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负总责,解决研究计生实际问题,并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是建立利益导向和保障机制,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和完善保障制度。

四是共青团、妇联、民兵、计划生育协会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五是建立严格人口出生申报制度,做到无出生瞒、漏报。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几十年来的严格执行,很好的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经济建设的伟大成果,所以说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随着第一代计划生育夫妇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进人老年,老年保障问题逐渐显现,如何切实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政策角度、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与马尔萨斯的“人口决定论”相反,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认为社会生产不仅包括物质资料生产,还应当包括人类自身生产,二者构成了社会生产内部的矛盾对立体,社会生产正是在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渗透中发展的。但两者不是并列的,物质资料生产对人类自身的生产有决定作用,人类自身生产对物质资料生产有反作用。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物质资料生产对人类自身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物质资料生产的性质决定人类自身生产的性质,二是物质资料生产决定人口发展的基本趋势。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人口控制理论的基础。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这项制度得到了全国上下高度贯彻,现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特别是一些老少边贫地区。究其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所致。在我国城镇居民有各类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较小,而就全国整体范围来看,现在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部分缺失,他们的养老基本上是靠家庭养老,计划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家庭人口数和家庭结构,由于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农民养老问题凸现,这也就是为什么老少边贫地区陷人“贫困——超生——越贫困”怪圈原因,故本文将探讨范围限定于我国农村的计划生育和农村的养老保障。

一、从政策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

(一)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前的农村养老保障

1.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与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此即五保户政策的由来,但是对于全体农民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障政策,农村养老保障仍然延续几千年的传统——家庭养老。

2.1958年至1978年。1958年我国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农村养老保障依靠集体与家庭共担来完成,但是由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化被消灭,农村家庭的收人来源是人民公社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经济的平均性特点无法调动生产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府组织,农民的养老保障从源头上来说是靠集体完成的。

(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的农村养老保障(1978年以来)

我国的人口控制问题最早应追溯到1953年,只不过当时未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后农村家庭子女数显著下降,农村家庭结构改变,即成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父母两人和独生子女一人的“四二一”结构。计划生育政策明显改变了养老保障模式,目前普遍认为“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养老负担严重。其实中央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980年发出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指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一些家庭可能出现老年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

同一时期我国也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再次将土地收益权赋予农民,从而为恢复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开始,农村探索性地开展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到1997年底,已有7542万农民投保。但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人了停顿状态。2004年,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为5378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164万人,下降幅度达到28.7%。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占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2004年11.0%。究其原因,这项试点改革的开展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实施的,农民要等10至20年才能获得实际收益,同时由于政策的不确定风险,农民不愿意为10至20年后的不确定性的收益埋单。

从计划生育这一政策执行前后两个时期,我们看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改变了农村家庭子女数和家庭结构,也就事实上改变了农民的养老模式,这就迫切需要社会养老制度来保障,但是我们从农村养老试点的参保人数和规模上来看,试点是不成功的,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大环境下,部分地区出现了计划生育反弹的现象,农民重新回到养儿防老的老路上来。所幸的是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但是此项政策还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从经济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

农村养老需求是指农村居民在既定的收人范围内能够而且具有实际支付能力的养老需求;农村养老供给是指通过各种养老保障业务活动满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需求的行为过程。在我国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下,养老服务需求非常强烈,表现为农村中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养老需求,农村中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需求,以及包括农村社会在内的整个社会的需求。影响农村养老需求的因素也很多,这其中又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之分。现行农村养老供给体系是由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市场保障和政府保障共同形成的保障组合,各种保障类型又有其独立作用性和相互替代性。

1.家庭保障。正如莫迪格里尼亚指出的那样,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储蓄随人口的稳定增长率递增,但两者并非因果关系。真正影响储蓄率的是人口结构,特别是工作人口和非工作人口之间的比率是最为重要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年轻一代是有义务照顾家庭中的老年人的,而在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产生的效应,即颠覆和破坏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迫使人们增加储蓄以自我养老,生命周期财富的积累作为孩子的替代变得更加重要。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用以自我养老的储蓄如何克服通货膨胀的危险。

2.社区保障。所谓社区就是若干社会群体(家庭和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和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我国农村具有互助的传统,社区保障就是这种传统的延续,其经济基础是社区经济(乡镇企业)。但是社区养老保障又是一种不稳定的养老保障形态,它也具有负作用。从一个社区范围内来看,社区养老保障有助于横向平等,但是从整个社会看,社区养老保障有可能加剧社会横向不平等。可见社区养老并非长久之计,制度设计时应考虑最终将其纳人国民保障体系。

3.市场保障。应该肯定商业保险(市场保障)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从供给方看,其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需求方看,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受诸多因素影响,例如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市场价格等。

4.政府保障。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保障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社区保障的对象是社区成员,市场保障的对象是具有购买能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保险的农民,他们都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保障,而不是面向整个农村社会的。而政府保障是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的,他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尼古拉斯·巴尔说过,“私营养老金只能提供有限的指数化,而超出部分的保险最终必须落到政府身上,”“很明显,如果政府来提供这种防范通货膨胀的保险,那么它就不是一种真正的保险(因为它不可能成为),而只是一种税收/转移形式”。

面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各种保障方式变化表现不一:家庭保障通过增加储蓄以应变;社区保障和商业保障总体来说未出现明显的、有针对性的应变,这是供求双方共同平衡的结果;而政府保障的应变是最具针对性,也最有现实意义。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国家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上每投人1分钱,将带来4元钱的产出,投人产出比是1:40。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所起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供给,以看得见的手的方式直接干预了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市场;从另一方面看,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夫妇是农村中为国家和长远利益而牺牲家庭和眼前利益的先进群体,必须给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必要的补偿、奖励,让农村计划生育户在养老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

三、从法律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及制度化建议

在国际上,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o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主要是基于生理原因,如老弱病残等;而后者则主要是基于社会原因,如社会改革等。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失业人员;2.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相对于农村中其他未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来说,农村计划生育户更可以定义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还面临着较他人更多的养老风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出现子女意外致伤、致残甚至死亡时,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问题即刻便显现出来,从社会到国家都有责任去关心、救助,使其父母有一个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老有所养。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生育制度安排在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农村计划生育户这一弱势群体的存在与计划生育的制度安排有着必然的联系,他们只是体制转型中社会代价的承担者,因此从逻辑上看,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

我们应该从法律上确立保护农村计划生育户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制度,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

1.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我们可以从开始于80年代中期的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看到前车之鉴,按照官方提供的数据,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其实不是在逐年扩大,而是在逐年缩小。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方面是肯定的,试点工作依据的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时更多的是出于政绩的考虑,当试点工作不再提到政治高度上的时候,工作绩效自然下滑。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对经济活动都有调节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调节的强制性和政策调节的导向性。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稳定有效的推进这项于国于民皆有利的制度。

2.需要制订更加细化的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有了一项好的制度,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如何实施到位才是根本。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不均,经济发展在各地区间也不平衡,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要求也不一尽一致,保障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保障模式,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应考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农村社区的住宅、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容村貌以及产业发展等六类项目。所称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涉农项目捆绑资金、农村社区公用经费和推进村庄合并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的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新农办主要负责审核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社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项目考评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和各社区三年规划编制并报送市新农办,由市新农办商市城乡统筹办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责任审计制。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市级对农村社区补助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区也应配套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投资额度对新农办列支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农村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计划拨付的管理方式。

资金拨付程序是:按照《市市本级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有关规定,每年农村社区项目开工后,由市新农办根据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检查核实提出《农村社区建设启动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先预拨3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由市新农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条对年度投资额度达到300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市补资金的投资额)以上的农村社区,经市新农办检查验收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农村社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其它项目涉及不到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市上补助资金到达县区财政后要按照资金补助方案的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擅自调拨项目资金。对不按时限要求拨付资金或转移用途的,经市新农办检查核实后,有权调拨其未拨付资金,用于奖补投资力度大、项目实施进度快的农村社区。对项目管理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负责任、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纪国法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区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为我区“带头率先崛起、努力走在前列”,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至20*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并按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制定我区实施方案。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和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因地制宜,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时间紧,需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这项工作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建立由竺鸰副区长任组长,社发、财政、监察、人力、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民政、公安、审计、广电等九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发展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也建立相应组织,明确人员、分工负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奖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克扣、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以及利用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公开透明,建立运行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公正透明、权力制约、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不断总结分析工作情况,定期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有关问题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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