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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国务院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停这一试点,并立即着手制定“机关、事业和企业三者联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虽说现在社会财富巨量涌现、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了,但退休10余年的沈阳铁路局党校教授王崇焕,感觉自己的生活水平却在“每况愈下”,特别是“心理落差”感觉更甚。

他说,他已经10多年没有置办什么像样的东西了,家里的摆设还是多年前的老式家具。家里唯一奢华的,是靠墙的一排高大书柜,这也是他一生“最爱”的所在。

王崇焕过着十分简朴而又清苦的生活,每月1000多元的退休金,除了看病外,也只能解决他和老伴的温饱问题。买菜,要等傍晚青菜相对便宜时才“下手”;买衣服,要挑选买商场处理的特价产品;出门时,要不顾年老体弱挤公交车。

而退休前,王崇焕曾是沈阳铁路局党校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资深教授,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的高材生。他主持编写的《人生奥秘新探索――人生学概论》,被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人生理论的专著”,并获得1988年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曾作为一些大学的指导性教材。

他教授过的学生遍及全国各地,培养了大批铁路战线的高级人才,现任的铁道部某些主要领导都曾是他的学生。那时,王崇焕教授的工资较高,一家人的生活殷实而富足。

命运转折发生在1998年,王崇焕退休了。

之前的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沈阳铁路局党校退休教师本应当享受教师待遇,但由于铁路系统内部的种种原因,导致退休教师一并被纳入企业职工退休范畴,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教师待遇。于是,伴随王崇焕数十载的教师待遇随之终结。

刚退休时,王崇焕还没有感觉到明显差异,每月1100余元的退休费,和地方党校、普通高校没有太大的差别。而10年之后,日渐衰老的王崇焕却发现自己被远远地甩下了。

2008年,他每月退休费只有1700余元,而地方党校、普通高校的同级别人员退休费分别达到了3500元和4300元,大约是他的两倍以上。

而据了解,全国各铁路局党校还有数百位退休教职员工比王崇焕的退休费还要低,他们依然在温饱线上“挣扎”。

同样,江苏省苏州市20余名年逾七旬的国企退休高级工程师,也联名反映称,他们的养老金只有当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同龄、同级别退休人员的一半左右,是“明显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呼吁各级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

今年1月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已在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等5省市开始试点。

有关人士指出,随着这一“改革”的试点与推行,中国或将出现数以千万计在温饱线徘徊的“教授”或“高级工程师”。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在城镇,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实施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主要是家庭养老。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入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1993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人数达到2.189亿人,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080元。

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不同,养老保险费用均由国家和单位承担。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

《改革方案》显示,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二是养老金发放办法也基本一致,但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即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三是事业单位养老金也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最后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90%领取退休金。而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

安徽中医学院药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戴敏表示:“‘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说明平均养老金太低了,应该考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而不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正确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应当是让企业的养老金向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让事业单位向企业靠,降低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待遇。”

“如果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拉平了,大家都处于低水平,这绝对不是改革的初衷。”戴敏说,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的中国,不仅物质丰富了,国力也增强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理应体现‘共享改革的成果’。有生活水平越改越低下的‘改革成果’吗?”

戴敏表示,若高校与企业的养老金方式相同,就意味着一个读了十几、二十年书的博士,在高校工作几十年后,退休养老时每个月只能领到1000多块的养老金,这是不能接受的,可能在社会上引发新一波的“读书无用论”,高校也将面临严重的人才流失。

“同时,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有违背《教师法》之嫌。《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个必须坚决执行。同样,教师的退休金也应该一样不低于公务员。而且,各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教龄满30年的退休金领100%工资’也要执行。”戴敏强调。

“实行阳光工资后,各地事业性质人员收入已远落后于公务员收入,其整体收入顶多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线。”戴敏指出,此外,一些国有企业“搞活”后,工资“猛涨”,尤其是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供水、石油、银行等某些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更是“高的惊人”。“而我们一辈子都在平均线上,退休后却向低看齐,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养老金都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并无太大差异。为了摆脱越来越沉重的养老负担,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退休职工“双轨制”,即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维持原有的财政养老制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则施行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费的改革。

“对公务员来说,改革没有预期,自然是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而改革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致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致的公平性产生疑虑。”戴敏表示,合理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制度,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标准,使之向事业单位员工看齐,进而向更完善的公务员看齐。

“我国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具有超出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道德水准、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当然也就不应该享受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同的待遇。”戴敏认为。

不少专家认为,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人员多、范围大、政策性强,由此引发各种利益观念的激烈碰撞,并不意外。但由于相关制度设计不公问题长期存在,已积聚了相当的“能量”有待释放。如果在实践中不加以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对此应有足够警觉与重视。

此外,《改革方案》的出台程序也遭到了质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应事先征求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而这个方案及其试点,事先严格保密,并未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等民主程序。”程恩富指出。

对此,戴敏也表示,《改革方案》从制定到下发试点,均未像医改方案那样向社会民众广泛征求意见,就草草出台了。给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新闻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带来了很大的担忧,或将掀起一轮“提前退休潮”。

因而,程恩富建议,应暂停这一改革试点,立即制定“机关、事业和企业三单位联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可参照“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其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层制度: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统一运营。在缴费上,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像企业一样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便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在统一制度内,要保证所有退休人员均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即机关、事业和企业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应相同。

第二层制度:在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结构形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第二部分是补充养老保险,是补充和提高。以此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同时又不造成在统一制度内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待遇不平等。

程恩富表示,在上述模式中,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一块补充待遇,是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待遇差别,是科学发展和改革中“成果须分享”与“福利须增加”原则的体现,显示出机关、事业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公平与公正。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案情:

原告丛某于1962年在新疆奇台县参加工作,1966年被精简退回原籍海安县。1977年3月,奇台县委对丛某进行了复查,并给其恢复工作,继续任教。按丛某的请求,1980年6月,丛某调回海安,被分配在工业系统工作。1991年2月5日,丛某调到一技工学校工作,介绍信上注明人员性质是“干部”。1991年9月至1995年8月,丛某在技工学校培训班招待所工作,1995年9月至2002年4月,丛某也仅在技工学校担任一些管理工作,未实际从事教师工作。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和工人工资制度。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职务工资一项,教师的职务工资须以教师职称为基础,确立不同的级别,而且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丛某为初中文化程度,未能取得教师职称,按六级职员对其实行工资套改。2002年4月,因丛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海安县人事局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规定,核定丛某的退休工资为原工资的9折。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根据丛某的要求,向人事局出具手续有异议,要求改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0月16日,人事局在该报告上签署了“丛某同志1991年安排到技工学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因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故按职员实施工资在改,应按职员给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批复,原告丛某对此不服,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丛某诉称:我是中小学教师,1993年按行政手续为我调资是错误的。现请求法院判决海安县人事局履行职责,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人事局答辩称:丛某1977年在新疆奇台县某小学工作。1980年调至海安工业系统棉纺厂筹建处,工资均由该单位发给。1991年调至工业技校,介绍信注明丛某为棉纺厂干部,因其未取得教师职称,实际从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管理人员套改是正确的。在丛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事局按规定的折率核定其退休待遇正确。对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的报告,人事局于10月1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故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丛某在新疆工作期间,虽然从事过教师工作,但调回海安工作以后,长期在其他岗位上工作。1991年调到技工学校后,亦未从事教学工作,而是从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改时,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工资套改,被人事局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为丛某进行工资改革,原告实际上也已接受,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按该方案领取工资。故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告按事业单位的职员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对原告的工资待遇及办理退休手续问题,被告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落实教师政策,即按教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办理退休手续,显然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悖。原告对被告在为其办理的退休手续中,将其工资打9折计算退休金的处理提出异议,要求按退休前的原工资的100%计算退休金的要求无法律或政策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丛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丛某认为其在新疆是教师,调回海安后也应享受教师待遇,并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不具有教师职务的学校职工(又称管理人员)能否按教师待遇享受退休金的问题。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教师职务与教师资格分离制度。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被聘任教师职务的才享受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为此,全国各地一般都规定,连续从事教学工作30年的退休教师,可按退休前的原工资的100%领取退休金。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社区教育中心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社区教育中心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心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良好氛围。为保障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圆满完成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心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主要职责:领导中心全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最终决定岗位设定、岗位待遇,并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中心机关科长、学校校长的聘任,审批中心机关副科长、学校副校长等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

主任:**

成员:*** *** *** *** *** ***

主要职责:制定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制度,制订聘用合同书,确定中心科长和各直属学校校长的岗位设定、岗位职责,督察人事制度改革进展,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调解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

㈡中心机关要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电大分校、一职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小组(5-7人组成)。

主要职责:领导本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及岗位设定,负责本部门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制定;确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人员的聘任,聘任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人员的聘任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基本原则

㈠公开、平等的原则。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㈡合理高效原则。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进行聘用。

㈢竞争择优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㈣稳中求进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准备,周密策划,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工作与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关系,保证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改革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的范围是:社区教育中心系统在区人事局备案的国家正式机构, 各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教职工。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㈠制订改革方案(1月8日——7月4日) 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提出改革方案征求教职工意见,经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㈡实施阶段(7月5日——7月30日)

⒈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动员大会,学习、宣传中心改革方案,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

⒉竞聘阶段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步实施改革。

⒊签订聘用合同

本着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分别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3年;与内部退休和离岗待退人员签订《##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退休协议书》和《##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待退协议书》。做好聘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

⒋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区安置未聘人员的有关政策,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㈢总结备案阶段(7月31日——8月底)

对聘用合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工作总结,报##区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做好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和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做好文件、材料、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㈣深化改革阶段(9月1日以后)

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继续抓好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人员录用、考核、奖励、工资分配等方案;对聘后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确保中心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六、机构及岗位设置

㈠中心系统机构设置

中心系统设有法人单位8个,分别是##区社区教育中心(编制18人)、##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编制5人)、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编制2人)、##区第一职业学校(编制95人)、北京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编制3人)、##区成人教育学校(编制26人)。

㈡岗位设置

各单位根据中心核定的编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岗位分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⒈管理岗位的设置

根据(京编办〔2000〕2号)文件标准,按照中心规定的职数设置,严格控制。

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凡属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岗位均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技工岗除外)。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⒊工勤岗位的设置

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属工勤岗位。对于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中心系统机构、岗位及职数见下表: 机构 岗位及职数(现有) ##区社区教育中心 中心办公室 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4名 社区教育科 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2名 学校管理科 科长1名、科员1名 教育需求调研科 科长1名、科员1名 ##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 副主任1名、科员 4名 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主任 1名、科员 1名 ##区第一职业学校(北京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3名(其中电专校长1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工勤人员108名 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1名、教师9名 ##区成人教育学校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 校长1名,副校长2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 工勤人员42名

七、聘任办法

㈠严格执行竞争上岗的办法。

㈡聘任程序:先聘管理人员,再聘专业技术人员,最后聘工勤人员。在参加竞争后,由法人代表聘任,并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报中心备案。

㈢聘任中可以打破原有干部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等限制,依据德、能、勤、绩,按岗位需要选聘人才。

㈣校长、科长参加竞聘后,领导小组确定校长、科长岗位人选,社区教育中心签发干部聘任书。

㈤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机关副科长及科员参加竞聘后,由领导小组审批,校长、科长再行聘任。

㈥中心系统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明确违约责任(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

㈧劳动合同制职工,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㈨法人代表公布聘用结果,受聘人正式上岗。实行聘用制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复退军人,不因编制名额和岗位限制影响聘用,首次聘用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含3年)。

㈩按设置的岗位和条件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约定1年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1年期满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本人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存档协议,中心为其提供人事服务。从外埠引进毕业生,双方应签订5年聘用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干部聘任

㈠实行任前谈话制度。领导小组对聘任前的学校副校级以上、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实行任前谈话制度。

㈡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合理流动机制 各学校、机关科室在职干部凡达到以下规定离岗年龄履行职务任免。

⒈ 校长、机关科长男57岁,女53岁一般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调研员职务。

⒉ 副校长、机关副科长,男55岁、女52岁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副调研员职务。

九、工资分配办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建立和实施岗位工资制度,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实际聘用岗位核定教职工档案工资。研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成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未聘人员安置

㈠未聘人员的安置原则

未聘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内部安排,不得擅自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各单位可根据未聘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㈡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⒈转岗安置

各聘任单位对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身体状况等条件限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要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对未能上岗人员转岗安置,转岗安置人员享受转岗后的待遇。

⒉合理流动

各单位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在本系统内跨单位流动。

⒊内部退休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工龄满30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双方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本人退休费凡遇每二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⒋离岗待退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参加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又不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书》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执行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只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档案工资,不再重新核定离岗待退工资。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至符合内部退休条件时,按内部退休办理。待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⒌待岗择业

对于未聘上岗又未能按照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单位要给以半年的待岗择业期,并安排适当工作,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为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人员,单位给予不低于《##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顺政办发〔2003〕76号)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心将其档案转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办理的办法按照##区《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顺政办发〔2003〕75号)中规定执行。 档案关系存放在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在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本人全部缴纳。

⒍病退

经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㈢相关规定

⒈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仍然占原单位编制,参加原单位考核,不参加单位职称评定;无违纪、违法、违规记录的年度考核给予称职等次。

⒉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工龄连续计算。

⒊凡符合聘用条件但又拒绝岗位竞聘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改革办法

㈠中心系统中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各法人单位应通知其参加中心的人事制度改革。

㈡通知不到本人的,应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在受送达通知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通知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

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或单位自理,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预测,到203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将占在职人员的40%,退休费占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50%,这意味着未来的各级财政每年将拿出财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岗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养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个人依附于单位、退休养老全部由国家或单位包下来的传统保障方式,这种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亟待改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进行一些小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体制框架和组织模式基本沿袭着50年代所确立的体制,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财政保险”(全额拨款单位)、“单位保险”(自收自支单位)或“国家财政与单位共同保险”(差额拨款单位)的制度,其改革发展历程大致分为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1992年至1996年为起步阶段。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启动改革的省、直辖市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和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中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1997年至2005年为发展阶段。不少试点地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员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全国共有江苏、福建、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28个省份陆续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队伍不断扩大。

2006年至今为完善阶段。首先是对制度空缺进行弥补,解决事业单位中的农林渔工、民办学校教师、科研院所改制转企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开发区引进高科技人才等特殊群体以及原在机关社保参保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的参保、续保、转保等问题。其次是试点改革待遇问题,确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为改革试点地区,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第三是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它被认为是“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受阻原因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已是大势所趋,但是从2009年正式试点改革以来,屡屡受挫,其原因认为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制度性原因

1. 路径依赖与改革制度不公平性

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在未发生社会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新的制度建设总是或多或少受到原有制度的影响,形成制度发展的承继现象。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都是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建立起来的,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直是统一的工资标准。然而,2006年的工资改革成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差距的分水领,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退休公务员的工资也随之上调。但是,2006年工资改革至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却未出台,而公务员退休金和企业退休金都在“普涨”时候,事业单位退休金不仅多年不涨反而变成改革对象。

现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独将事业单位第二类中的第二小类,即医疗卫生部门和大学等准公共部门作为改革对象,而事业单位的“大群体”不在其列,由此制度性地把事业单位内部划分为三六九等,造成事业单位内部的不公平。

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对重庆、太原、广州、上海等城市的近千名居民进行调查显示,7.6%的被访者表示公务员养老金不改革而只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公平的,93.4%的被访者表示不公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外部比较不公平和内部制度性不公平使得制度改革推行受到阻碍,更无法达到帕累托改进。

2. 不符合现行法律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职工一样统筹缴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养老金发放办法也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然而,根据《教师法》地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虽然法律指的是平均工资水平不是退休金,但是作为工资延续的退休金,也应是符合《教师法》的要义。然而《方案》规定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的内容,显然与《教师法》的规定不相符。

3. 改革配套制度滞后性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是,就试点省市情况来看,更多改革的重点工作放在分类归属、工资薪级等上,而职业年金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现在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是90%领取退休金,企业职工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50%左右领取退休金,依据《方案》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下调与企业一致的内容,在未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部分明显下降。滞后的职业年金制度,使得改革推进受到阻碍。

(二)效率与公平的博弈

凯恩斯提出工资具有刚性。广义的工资主要是包括了保险、福利、津贴,显然可以看出,福利也具有刚性。正因为福利的刚性,福利改革只能向上看齐,很难向下看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终目标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而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为了让没有或是享受较低养老保障水平低的国民享受其他群体已有的保障,更为体现公平。但是,保证公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当政府无力承担时,就不得不削减享有高水平退休保障群体的保障水平,让其他群体在此水平上达到平等。于是在改革中就出现了,让处在中间群体的事业单位向处在低水平的企业合并,而这又降低了效率。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渐上涨,但是退休金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在不断下降,到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已经低于70%,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相当。在事业单位职工看来,改革就是让大家进社保、向企业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看齐,而实际上就是削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公平也降低效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话语权

在当代社会思潮中,话语权指影响社会发展方向的能力。欧洲问题研究中心Alfio Cerami曾指出思想和话语权在福利国家制度变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话语权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经济周刊》的记者2009年对试点的五个城市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反映,广东省深圳市早在2006年7月就启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但是由于分类归属、工资薪级、退休待遇等问题持不同意见,自该年年底,深圳市一些被改制事业单位的员工就不断上访、怠工、怠课,或签名讨要加班费及社保费。基于此种情形,一些深圳区属事业单位迟迟不愿启动分类改革。

三、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建议

(一)坚持联动改革

改革时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应一起行动,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也应一起改革。以避免相互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同属于公职人员,具有许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金待遇享受方面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坚持联动改革,既可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同时还可以减少不公平性,从而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专门立法

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呈现出滞后性,要使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要有法可依才能顺利进行,这需要对其专门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和利益分配,使各项改革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多层次”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

第一层次是建立事业单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障,可以按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第二层次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尽快设计出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产品,以满足不同单位、不同职工的需求。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级别、职务、工龄等情况确定职业年金,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高低取决于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投资收益率等因素。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调至于企业一致后所降低的这一块收入,用市场化运作的途径补回来,并且无须财政更大的投入。

第三层次是个人养老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养老储蓄,普及商业保险知识,增强个人保障意识,提倡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

这三层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体现政府的强制性,只能保障职工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层次由单位内部决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退休收入水平;第三层次则遵循自愿原则。值得提出的是,在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中,这三个层次的第一和第二个层次需要同时建立,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 郭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D].华中师范大学,2006.

[2]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Z].国务院第411号令.

[3] 中国社会调查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卷[EB/OL]/html/news open 1431. html,2009- 12-23.

[4] Alfio Cerami.Ageing and the politics of pension reforms in Central Europe,South-Eastern Europe and the Baltic Stat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2011.

[5] 何文炯.构建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J].浙江统计,2009(03).

[6] 龚秀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7] 李雅琳,毕睿琦,徐卫琼.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年01期.

[8] 郑秉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受挫制度原因分析——关于“三个联动”的政策建议[J].激辩“新养老策论”,2010年6月.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金 替代率 社会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

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类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人群。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二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三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农村居民;四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镇非就业人员。前两类养老制度具有强制性,后两类养老制度属自愿性质。四种养老制度并存,待遇悬殊,其公平性与合理性已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亟待改革。

本文从养老金替代率角度,重点分析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途径。

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合理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是劳动者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指标。

贾洪波和温源认为养老金替代率应界于50%~70%之间。他以贫困线代表社会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线,将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下限确定为50%。退休职工因退休减少了与工作相关的支出,将养老金替代率上限确定为70%[1]。

虞梅和王欧从家庭人口结构角度,认为城镇职工退休后不再抚养小孩,三口之家变二人养老,退休后领取67%的养老金即可维持原生活水平,将养老金替代率确定为67%[2]。

世界银行将70%作为养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人社部将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9.2%。笔者认为,若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有保障,56.3%的养老金替代率即可维持其退休前生活水平。

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不需扣除“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费用,也不用缴纳所得税,是退休职工的纯收入。职工退休前一年应领工资含“五险一金”及所得税,不是在岗职工的纯收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11%(其中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5%以上。职工的实领工资最多为应领工资的84%。根据养老金替代率公式,以70%作为养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按实领工资计,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有56.3%即可。

当然,以56.3%作为养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有许多限制因素,如退休职工年老多病,医疗支出增加;退休职工需人照顾,增加支出;在职职工除劳务收入(工资)外,还有其他收入,退休职工收入来源单一,大部分人员除养老金外,不再有其他收入。但单就养老而言,56.3%的养老金替代率应无问题。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分析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现状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1992年实施以来,几经改革,已趋成熟。《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计发进行了调整,将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由11%降低到8%,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由58.5%提高到59.2%。2005年起,人社部连续9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但其养老金替代率依旧较低。笔者根据人社部统计公报,计算了2007年起5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与社会流传的40%的养老金替代率有较大差距。

表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

上表中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来源于2007~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上年平均工资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虽呈下降趋势,但与前文所述56.3%的替代率基本接近。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因素

一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不具备强制性。各企业由于盈利水平不同,不愿或无力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截止2012年6月,我国企业年金总量为4198亿元,覆盖面窄,且集中在实力雄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基本被排除在外[3]。致养老金替代率偏低。

二是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于历史原因,现个人账户养老金记账利率为2.9%,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均高于3%,国债利率达6%,工资增速达13.6%。工资主要功能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增速快,主要是物价增长快,通货膨胀率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负增长明显。

三是缴费年限。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为15年,贡献低,养老金替代率自然低;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四是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目前,很多企业虽然按《社会保险法》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但大多数企业并未按规定足额缴费,而以当地平均工资的60%参保,以应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弊病分析

(一)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真实水平

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在职时绩效工资部分的60%。现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大致相当。以工作年限满35年工龄计算,其退休金为:退休前一年工资的90%+绩效工资的60%,约为退休前的75%,比表一中50%多的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略高20%,比人社部设定的企业职工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多15%,但远不是社会盛传的近100%的替代率。

(二)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弊病

一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金不与本人缴费挂钩,未体现多缴多得原则,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不对等,降低了社会保障效率。事业单位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加重了财政负担;退休人员管理与原单位关系保持不变,不利事业单位改革和内部建设。

二是计发方法不科学。事业单位退休金以职工的连续工龄和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额为计发基数,以静态的时点工资代替动态的工作贡献,未考虑职工的累积贡献。职工退休前,事业单位往往给其晋职、职级,以提高最后时点工资基数。

三是阻碍人才正常流动。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明显高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一方面引发了部分在职人员的非正常流动,一些临近退休的非事业单位员工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动到事业单位,以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了财政供给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无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也不易达到缴费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低限,抑制了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其他行业,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创造。

四是引发社会矛盾。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工资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是以本人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计算养老金,而档案工资包含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所有津补贴,工资基数高,因此平均养老金替代率较高。加上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金调整机制不同,使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差距越来越大,引起企业退休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社会矛盾突出。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并轨途径

(一)顶层设计,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已出台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事业单位将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缴费方式、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均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事业单位职工对此反响强烈,各试点区出现提前退休热潮。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未纳入改革范畴,引发事业单位职工不公平感;二是事业单位职工担心参加社会保险退休待遇将严重受损,阻力很大;三是事业单位及其3000多万职工从未缴费,欠账甚多[4]。

行政机关单位应与事业单位同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并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可消除事业单位职工的不公平感。

据前文分析,企业退休职工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有20%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差距,但基于大部分企业未缴纳企业年金且缴费基数低的现实,若将年金制度进行合理设计、缴纳基数进行严格规范,两类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完全可持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到社会保险中,不会影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将更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并轨后,由于事业单位个人将8%的养老保险费用,可适当提高其工资。

国家财政和个人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欠账压力很大,可分步解决:实施之日起,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资金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新制度出台前的社会统筹基金缺口由国家逐年弥补,个人账户基金不再补缴,最终由财政资金弥补。

(二)区别对待,解决好养老保险并轨过渡期难题

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原退休金办法执行,新人按新办法执行,消除“两头”对改革的抵触。

新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实施后才退休的职工属于“中人”。由于未缴费,个人账户无积累资金,按社会保险计发办法,其养老待遇将会有很大降低。为确保其退休待遇,可借鉴1992年国家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将“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新制度实施后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按社会保险计发方式发放;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一个固定基数,按退休前一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基础养老金或个人养老金账户。

(三)统一费率,规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所有事业单位均由财政拨付经费,员工为财政供养人员。为避免各单位职业年金差异,可采取强制缴费形式,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通过测算事业单位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实行统一费率,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形式,委托年金投资公司运作投资,监管局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5]。

为确保平稳过渡,在改革前期,国家财政支付的职业年金可略高于企业年金。

参考文献

[1]贾洪波,温源.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优化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5(1)

[2]虞梅,王欧.从养老金替代率角度分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水平[J].中国集体经济,2010(10)

[3]刘诗平,刘琳.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超过5万家[N].经济参考,2012.10.12,第三版

[4]汪孝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势所趋却举步维艰[J].人才资源开发.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