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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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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问题的看法

对三农问题的看法范文第1篇

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学术界的重要而独特的理论创造。一些专家学者虽然对其内涵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却未做出全面的梳理和界定。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和提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三农和三农问题,分别是农业、农村、农民及其存在问题的简称。狭义上的三农和三农问题,既是一个新概念、新提法,又是看待和研究农业、农村和农民及其相关问题之间关系的一种新视角、新框架。其具体涵义有四:第一,它不同于以往把农业、农村、农民以及相关问题分别称谓,并在主观上一味地把三者个别看待、研究和解决的做法,而是把三者融会为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问题加以研究和处理,从而揭示了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原先农业、农村和农民这三个概念转变为一个整体性概念。第二,它不是以农业、农村、农民中的某一个概念和某一方面的问题为主题,例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使用的农民问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使用的农村问题,却暗含这三方面的问题,明确界定了三者之间质的区别和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而需要单独看待和处理的矛盾,从而使原先单向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及其相关问题转变成了“三个维度”(温铁军,2008)的三农和三农问题。第三,它不是把问题囿于三农问题本身,而是把它与国家宏观政策和外部环境紧密联系起来(温铁军,2008),放在城乡关系的大视野中,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从而使之由原先的局部问题上升为全局性的战略问题。第四,由于它把三农及其相关问题看作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整体,并且置于城乡关系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因而不能单纯从某一角度、运用某一学科进行研究,而必须从多角度、运用多学科理论加以研究和处理,从而形成了看待、研究和处理三农问题的新视角、新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农村、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中国和世界自古至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概念与客观事实,但是,为什么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未曾提出上述提法呢?中国究竟在何时提出这一新概念?期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为什么唯独中国在这一时期提出这一概念?其意义何在?对这些问题加以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不仅对弄清三农和三农问题本身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对新中国历史、中国改革开放和三农发展道路及其前景等一系列更深层次问题的认识和评价,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三表权备和三农问超提出之肯

众所周知,在约1万年前,在中国、古埃及、古印度就产生了农业和农民,随后出现了农村。在文字发明以后,逐渐有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称谓。随着三农的产生,特别是在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以后,在这些古国乃至世界,三农面临着各种问题。例如,农业结构单一,农村封闭,农民负担沉重,农民生活贫困等。这些问题不仅仅由农业、农村和农民本身决定,而且与社会制度、国家对农业的宏观政策和城市工商业同农民交换的不平等程度等方面紧密联系。越到后来,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就越紧密。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和土地兼并是造成历史上农业衰退、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谷贱伤农”则是价格因素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不同步的经典案例。这些都说明,农业、农村和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世界从古至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概念与客观事实。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上述意义上的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在古代中国,个别典籍和一些学者、诗人曾多次使用“三农”一词,但并非上述意义上的三农概念。《周礼?天官?大宰》中“一曰三农,生九穀”的“三农”,按汉代郑众的注解是指居住在平地、山区、水泽三类地区的农民;唐朝诗人钱起《观村人牧山田》中“六府且未盈,三农争务作”的“三农'也是这个意思。汉朝张衡《东京赋》中“三农之隙,曜威中原”的“三农'是指春、夏、秋三个农时。宋代诗人王炎《南柯子》中“人间辛苦是三农”的“三农”,是对春耕、夏管和秋收三个农时农民辛苦的感叹。清代张宗法所著《三农纪》中的“三农'是指大田耕作、园圃栽种、家畜饲养等多种经营的农业生产。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具有“重农”、“尚农”、“以农为本”的传统思想,但是,他们都把维护自身统治作为唯一宗旨,决定其所“重”、所“尚”、所依为“本”的是农业,而不是农村和农民。这是因为农业可以为其提供打江山、坐江山和挥霍享乐的物质资料。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对其建立和维护统治的作用,懂得“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有“民为邦本”之说;但是,在这个语境里,农民被转换成“民'而不是农民。《说文》曰:“民,众萌也”,即无知百姓,是他们利用、统治和教化的对象,而非农业的主体,更非需要解除痛苦的对象。因此,古代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

近代中国也未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1840年以后,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帝国主义和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凭借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和统治权力,以各种手段甚至战争,残酷掠夺中国农村的资源,造成农业落后、农村凋敝、农民破产等严重的三农问题,不但超过古代任何时候,也远非当代三农问题所能企及。正因为如此,产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的大论战。由于发动和依靠农民通过武装斗争夺取国家政权,是应对民族危亡和解决当时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最迫切的任务,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以完成这一任务为前提,因此,中国共产党沿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农民问题”的提法。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大论战即在“农村问题”的语境下展开。尽管此时的“农民问题”或“农村问题”实际上涵盖了当时三农问题的全部内容,但未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但历史上积累下来的三农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延续了下来,而且随着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新的三农问题,但在长期内也未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土地改革的完成被认为是解决了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原来被广泛使用的“农民问题”的提法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农村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问题。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还曾将农业问题简化为“粮食问题'着力解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有效供应的问题。因此,那时农业和农村是关键词,农民较少受到关注。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上,特别是进入近代以后,同样存在三农和严重的三农问题,但是,也没有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欧美国家在早期现代化过程中,以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提高工业品价格的办法掠夺农民的财富。亚当?斯密在18世纪就已指出“剪刀差”在西方存在的事实:都市“能以较少的”劳动量“购买较多量的农村劳动生产物'这种规约“给了都市商人匠人有一种较大的利益,使较优于农村的地主农业家和农业劳动者”(亚当?斯密,2009)。同时,这些国家以各种超经济强制,甚至暴力手段,迫使农民与土地分离,以实现原始资本的积累,获得土地和廉价劳动力。血腥的英国“圈地运动'美国屠杀土著印第安人的“西进运动'对农民“毫无顾忌地施用暴力”(列宁,1988)的“普鲁士道路'都以“血与火”的文字,书写了欧美原始资本的积累史。这些国家从农业中搜刮了发展工业所需的资金,却造成农业的衰退。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进入城市化和后现代化阶段,才大规模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农业收入和农村发展才逐步实现与其他行业和城市的大体平衡,三农问题得以暂时解决。至于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只要看看被当作三农问题根源的“二元经济”命题的提出者威廉?阿瑟?刘易斯的相关论著和当今发展中国家三农的实际情形,其存在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就一目了然了。那种认为三农问题“是中国特有”(江永红’2005)的观点,不仅有悖于事实,而且有意无意地掩盖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三农问题存在或存在过的事实,夸大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然而,这些国家没有也不会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在经典自由主义者看来,传统农业与工业是不相容的,小农是落后的象征,因而由现代工业和市场对传统农民进行“末日审判”和“淘汰”,是麵当然而不称其为“问题”的。发展经济学虽然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但始终没有把解决这些国家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自己的旨趣。在结构主义时期,存在严重的重工轻农倾向,认为发展的重点紅业化’而农业则是福于工业化的一个被动部门。农业和农民的首對壬务,是养活城镇人口、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和提供廉价劳动力(刘易斯,1989)。在新古典主义时期,虽然转而主张农业与:Dlk平衡增长,但并未从根本上克服前一阶段的缺陷,认为农业增长的目的是为IDlk部门提供尽可能多而便宜的劳动力与农业剩余资金,以免经济陷入“李嘉图陷阱'至于农业的命运,“在商品化点到来之前,它是剩余劳动和经济剩余的提供者,它只不过是一个被‘榨取,的对象;而在商品化点过后,农业则成为一个成熟经济的附属物,它是需要‘补贴’的部门”(陈广汉,1995)。这样的立场和理论,决定了发展经济学不可能产拉农齡和三农问题的提法。上个世纪六七作代’西方出现了“农民学辉煌的十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其讨论的主题,但在概念、提法和研究视角上,始终“止步于‘当代农民学’或‘社会农学’”(秦晖1997)。由此可见,农业、农村、农民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产业、地域和群体;三农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历史上普遍存在或存在过的问题,并非一些人所说“是中国特有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产物”(江永红,2005)。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出现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

三、三农概合和三农问超提法的提出

明确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并把它们作为特定研究对象和党的农村政策顶层的正式用语,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到21世纪之初的事。它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这个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思想萌芽的阶段(1985年?1991年10月)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前期,农民这个曾在民主革命时期充当主力军、在五六十年代三度探索“包产到户”而被传统管理体制长期禁锢的群体,重新焕发出惊人的伟力。他们不但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大幕,而且很快创造了农业生产的奇迹,在1982?1984年粮棉实现连年丰收。接着,他们创办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20世纪90年代初,创造了乡镇企业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伟业,出现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高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速的奇观。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波动和反复接踵而来。一是随着粮棉连年丰收,在80年代后期,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卖粮难、卖棉难问题;接着又出现了“打白条”现象,农民负担加重。二是1988年国家价格改革失利导致消费价格上涨,抵消了1979年以来农副产品提价带来的收益。三是1989年国家为优业结构,对一业实行“辦并转'导致一些乡镇企41^济下滑,农民从这些企业中得到的收入减少。四是在上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下,农民收入大幅波动:增速从1978?1984年的年均16.5%,下降到1985?1990年的7.8%、3.2%、5.2%、6.4%、_1.6%和1.8%。与此相联系,1985?1986年、1989?1991年两度出现粮食产量大滑坡。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的这种反复,说明农业发展并不一定带来农民增收,而农民收入减少必定带来农业生产下降;也说明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不仅仅取决于农业发展本身,还与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宏观环境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一些学者开始从宏观角度提出农村和农业问题,并开始了深入调查。1985年,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基于耕地的农业生产与农村人口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和“8亿人给2亿人搞饭吃”的状况,认识到城乡“二元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开始讨论“开通城乡”的政策(温铁军,2003)。1988年,时任农业部司长的范小建微服私访20多个县,了解农民收入下降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后,他写调查报告给农业部,直陈这种情况已影响到党和农民的政治关系。这个报告受到农业部部长刘中一的高度重视,并以个人名义实事求是地把调查情况反映给了高层领导,弓丨起十三届八中全会前关于三农问题的很多讨论(温铁军,2004)。尽管这个阶段对农民收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初步的,关于“开通城乡”的讨论结果也没有条件实行(温铁军,2003);但是,这些调查和讨论表明,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决策层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认识已经开始越出以往狭隘的视野,把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村问题加以区别,而且在重视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同时,重新提出要重视农民问题,并将其放在国家体制的宏观背景下加以思考。这些都说明,三农问题的思想开始萌芽了。

(二)第二阶段:把三农并列相提和提出三农概念内涵的阶段(1991年11月?1994年)

如果说上一阶段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决策层对三农之间以及三农问题与国家宏观政策之间的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思考,那么,他们在这一阶段则沿着新思路,进行了有组织的多方位调查和深入思考。党和国家在新的意义和层次上重新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并把农业、农村、农民并列相提,提出了三农概念的基本内涵。

首先,政府明确提出了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1991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对三农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明确强调:“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J

其次,政府围绕三农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提出了三农概念的基本内涵。一是农业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了大规模的蹲点调查。1993年4月?7月,针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农业部组织抽调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554人,深入全国26个省(区)的广大农村,进行了为期两个半月的蹲点调查?o其中,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课题组在安徽蹲点调查的结果表明,农业、农村问题不仅是自身的问题,还涉及包括财政、金融、税收、计划和工商等宏观政策和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指出不应该再就农业谈农业(温铁军2008)。同年5月,温铁军根据在安徽调查的成果,在《经济曰报》上发表文章《汝果欲支农,功夫在农外》,指出要改变那些不适合或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或者上层建筑,而不是就农业谈农业(温铁军,2003)。调查组成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还把农村合作金融、乡镇企业股权交易、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纳入同一个试验区进行了具体操作。二是1993?1994年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通过在安徽等5个省份分别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结合。三是1993年农业部在河南进行了流通体制改革的试验,提出要进行商、粮、供、贸、物五大麵系统的全面改革。四是199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8个单位的专家,围绕当时出现的农民进城务工问题,联合展开了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的研究。该研究直接涉及如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推进城镇化等问题,并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城镇化的具体政策。可见,在这个阶段,这些部门“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都早已不在单纯农业领域中了”②,而是把农业、农民、农村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综合分析、研究(陆学艺,2004),并将其置于整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特别是“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背景下。这正是三农概念最基本的内涵。

再次,中央接受三农的理论框架,把农Jk、农村、农民并列相提.在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3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要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讲话,不仅明确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一个特定提法在中央全会上正式使用,而且深刻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民主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也是这样。”如果把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会议通过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与他1992年11月在武汉主持召开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做比较,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区别:后者更强调农民问题,更强调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更强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这说明,中央已完全接受和使用了三农这个新的分析框架。

(三)第三阶段:进行凝练概括,明确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阶段(1994年?2002年)在从中央到地方对农业、农村、农民并列的提法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一些学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把农业、农村、农民三者融为一体,提出了三农概念,并把这三方面的问题集中起来,使用了三农问题的提法。比如,冯灼锋在《广东经济》1994年第4期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三农”问题的思考》、陈锡根在《社会科学》1995年第8期发表的《“三农”问题及其对策刍议》等文章,使用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如果说这些文章对三农内涵的解释还不够深刻、明确,还没有引起中央和社会的高度重视,那么,1995年,温铁军向政府提出以三农问题取代“农业问题”的建议并被采纳(温铁军,2005)、他在《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3期发表《制约三农问题的两个基本矛盾》之后,三农的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则作为一个新的、特定的“流行语'开始在学术研究、政府文件和社会上越来越多地被广泛使用。温铁军的建议和文章,深刻阐明了中国农村领域的问题可归纳为在城乡“二元结构”和体制矛盾制约下的包括农民、农村和农业三个维度的三农问题。

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农民收入增幅再次减缓、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现持续扩大之势,使得三农问题日趋严重。这引起了中央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的空前重视,三农也成为各种媒体和出版物中出现频率最高、被持续关注的词汇之一。1999年,温铁军在《读书》杂志发表《“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一文;翌年,他又出版了专著《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1999年,曹锦清出版了专著《黄河边上的中国》。2000年初,湖北李昌平给朱镕基总理写信,把三农问题高度概括为三句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翌年,他又出版了《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这些有分量、有影响的论著,弓丨起了极大的反响,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成为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领域在内的学术界、政府部门以及研究机构的共同的和最热门的话题。在社会上“似乎所有的人都在谈‘三农’,除了农民以外”(本刊编辑部课题组,2004)?

(四)第四阶段:中央正式公开使用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提法的阶段(2003年以后)

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和学术界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引起了中央的重视。2002年11月十六大召开以后,党中央史无前例地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了“重中之重”的高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公开使用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意见》指出:十六大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强调“对‘三农’问题,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地、县两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

可见,形成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和学术界面对新情况,在长期改革实践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三农之间以及三农与国家宏观政策和宏观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改革开放中的重要理论成果”(陆学艺,2004),“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温铁军,2004)。

四、提出三來概备和三农问超的深层原因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破天荒地提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绝非偶然。除上述谈到的直接原因外,还存在诸多深层原因。

首先,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毛泽东的这一理论,从农民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农民及其不同阶层的经济地位与政治态度,进行了科学而具体的分析,得出了农民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问题、农民是中国革命主力军的结论,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农民的正确政策。该理论不但指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了胜利,也为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上述基本国情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进行的。按照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的立场和内在逻辑,很容易得出三农问题同样是中国现代化的根本问题的结论,并形成广泛共识。同时,毛泽东既把农民看作一个整体,又对农民内部各阶层进行具体分析的方法,对既把三农看作整体又将三者相互区别的思维方式提供了启示。

其次,中国特殊的现代化进程为其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现实基对。现代化主要指工业化和城镇化。工业化是社会经济结构由农业为主向工业为主转变的过程。城镇化是人口空间结构由散漫的农村向城市集中和转移的过程。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中国在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与西方极不相同的特征:一是现代化的类型、性质和资本积累渠道不同。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是先发型和资本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极富侵略性。对殖民地、半殖民地资源的大量掠夺,是其现代化所需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西方国家农民的负担。中国的现代化是后发型的现代化,且中国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从也不能发动对外掠夺。其现代化的成本,完全是由本国国民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承担。二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同。西方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经历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是一个缓慢的演进过程。因此,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三农问题具有缓释性。而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19世纪60年代,比西方国家晚了100年。其后又受到西方列强长期侵略和解放后经济条件制约以及传统工业化模式的影响。这种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真正的全面现代化进程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并以巨大规模快速推进。1978?2001年,中国工业总产值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5.2%。中国城镇化率从1981年的20%提高到2003年的40%。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这种发展速度,是世界上鲜见的。其中,中国城镇化率翻一番的平均时间是22年,而英国是120年,法国是100年,德国是80年,美国是40年,日本是30年(伍江,2010)?这一速度是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起点低,但其规模比西方任何国家大得多的背景下实现的。以上特点,使中国现代化的巨大成本主要落在了农民身上。农民的这种牺牲,虽然促进了中国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为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使得三农问题所蕴涵的内在和外在的复杂关系以其他国家所未有的程度集中并充分暴露在人们面前。这样的特征和发展背景,为认识三农问题,使用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

第三,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深怀农民情结的大批专家学者为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出提供了主观条件。农民不仅养育和繁衍了自身,而且养育和繁衍了“非农民”。几乎所有的中国人身上,不管是乡下人,还是城里人,都流淌着农民的血液,形成了中国人深深的“农民情结”。其中,正直的知识分子是“农民情结”最重、最执着的群体之一。他们面对农民所遭受的灾难和各种问题,把对农民的强烈感情升华为神圣使命,为改变农民命运殚心竭虑,奔走呼号;为解决农民问题不辞艰辛,调查研究,谏言献策,身体力行,探索新路。近代中国出现了晏阳初、梁漱溟、陶行知、费孝通、陈翰笙等探索农村出路的著名学者。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大批致力于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继承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关注三农的传统,并将当代三农的实际和现代化进程紧密结合,取得了大量反映三农实际状况的材料和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正是他们辛勤创造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当然也是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质上就是解决农民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大力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也是代表和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以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农业,才能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型农村,实现农村富裕。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诸多制度安排和措施,旨在降低此过程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和苦痛,并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当三农之间以及三农与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内在矛盾暴露时,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统一解决,城乡之间必须协调发展,不能囿于三农范围解决三农问题,而应该根据解决该问题的内在要求,汲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按照三农的新概念、新提法和新框架,不断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道路。

五、结语

农业、农村、农民及其相关问题是世界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分列概念。但是,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都没有既把三者融为一体又相互区别、既把三农作为对象又将其与外在宏观环境相联系的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这一新概念、新提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学术界在改革开放和特殊现代化实践中的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重要理论创造。可以说,三农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但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法却是中国特有的。在一定意义上,近代以来的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之荡”(吕昭河,2007),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话题;而三农概念和三农问题的提出,则是中国现代化之喜,使得三农成为一个充满希望的话题,因为它反映了三农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对认识和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实现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新唤起了党、国家和全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将其置于全党和全国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使解决三农问题成为举国一致的重要奋斗目标。

第二提出了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视角、新框架,使原先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维性分列概念和就三农说三农的城乡分割的“单向度”?的局部性问题,转变为把三农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维性合成概念和问题,转变为城乡互动的“双向度”的全局性问题。它改变了过去从某一角度、运用某一学科理论、研究某一方面的狭隘视角和传统框架,建构了从多角度,运用多学科理论,从多方位看待、研究和处理三农问题的新视角、新框架,实现了对三农及其相关问题认识深度和广度的历史性飞跃。

第三,推进了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中国共产党在三农新框架下进行理论创新,形成了三农问题理论;同时,实行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这些创新尽管目前还不够完善,但开创了全社会上下协同、城乡互动共同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壮观局面。

对三农问题的看法范文第2篇

一、我国“三农”问题的实质

关于“三农”问题的含义,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农民收入太低,农业发展太慢,农村生活太苦。这种概括是正确的,但也是肤浅的,因为这种说法没有揭示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内容和深刻动因。笔者认为,正确把握“三农”问题的实质至少应明确以下几个观点。

(一)“三农”问题既是现实问题,又是历史问题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农民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农业是主体产业,农村是社会人口的主要居住地。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三农”问题是封建社会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到了近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完成了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从而“三农”问题也伴随着这种社会制度创新以及其后的工业革命而基本得到解决。然而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并没有融入这一世界历史发展潮流,封建社会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得以延续,以至于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的历史背景和任务仍然是:推翻封建制度,实行民主共和,也包括解决“三农”问题。毛泽东作为近代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其过人之处就在于他看到了这种国情,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就是解决土地问题;中国革命的主体力量是农民,道路是农村保卫城市。

中国人民在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1949年取得了最终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这是否意味着“三农”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呢?从制度层面上讲,这个问题是解决了,至少是部分解决了,因为这时的农民从几千年来的被奴役者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耕者有了其田,并且为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生活的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但从技术和社会层面上看,这个问题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因为人的解放、社会的进步,归根结底,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人们可以用几年、十几年改变某种社会制度,但不可能使生产力实现质的突破,全面现代化更不可能。可谓解放生产力不容易,发展生产力更难;农民政治上解放不容易,经济上彻底解放更难。

新中国成立初的几年,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特别是农业经济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是农业仍然是我们担忧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当时人们较多地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看问题,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农业是小生产,而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大量地产生资产阶级的”,因此要引导他们逐渐走上“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于是便开始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农业合作化。现在看来,农业合作化作为建国以来对我国社会产生巨大而深远影响的三大制度变迁之一,应当进一步深入思考。从制度层面看,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因为它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但从发展生产力和解决“三农”问题角度看,问题就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其一,就当时的情况看,农民因获得土地而忠心拥护共产党,因拥有“自己”的土地而焕发出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生产积极性,然而这种情况持续时间并不长,绝大部分农民在三五年之内便迅速从土地的主人成为一无所有的农业生产者。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他们仍然是所有者,但历来非常讲究实际、认知能力有限的农民对这种理论上的所有者或者不感兴趣、或者根本就认识不到。农民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不自愿表现就是这种心理的真实反映。其二,更为严重的是,与所有权变革相伴随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指用团队式集体生产代替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严重违背了农业生产的规律,不仅破坏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而且使我国农业长期陷入困境之中,不仅谈不上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反而在经过近30年后,“三农”问题又成了影响我国全局的大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制度变革及其当时的后果看,其积极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但从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看,它并不是一种原创性、革命性创新,因为这种方式早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就存在过。从20多年的实践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特别是从历史和国际经验看,它毕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古老的经营方式,不是现代主流生产经营方式。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终极途径,只能作为缓解“三农”问题的阶段性的过渡性措施。

(二)“三农”问题是各国在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问题

世界各国在其传统社会以及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都普遍存在“三农”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三农”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此问题的目标与途径。下面我们简单考察一下欧洲的状况。

和我国一样,在欧洲漫长的封建社会,农民作为被剥削者收入低下,农村贫穷落后。由于欧洲中世纪“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①以及连年不断的战争对农业经济的破坏,农民的地位及生活状况非常悲惨,因此,“三农”问题在西欧的历史上也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这一问题达到空前严重的程度。比如法国,当时占全部人口85%以上的2000多万农民只占有113的耕地,约有100多万农民还是没有获得人身自由的农奴,农民种地所得收入中仅有1^归自己所有,农村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农村严重落后于城市。②英国也是如此,特别是英国从15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长达300余年的圈地运动几乎使整个农民阶级全部丧失了土地,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据统计,仅在1700~1801年的100年间,圈地约350万英亩,小土地所有者基本被全部消灭。③当然,从历史发展看,圈地运动虽然激化了“三农”问题,但其历史进步性是不容质疑的,因为它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开拓了国内外市场,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尽管这种手段是那样的残酷和野蛮,且不符合无产阶级的道德观、价值观。

为什么在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存在剥夺农民从而激化“三农”问题的普遍现象?众所周知,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一是货币资产的集中,二是大量的雇佣劳动者的存在。这两个条件在封建社会后期形成的必然选择就是对农民进行剥夺。同时,而后的工业革命不仅进一步提出了剥夺农民的要求,而且也使大量素质较低的农民能够适应模式化、简单化操作的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启示和结论:第一,“三农”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国民经济诸产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农民与其他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非均衡发展关系与矛盾。第二,“三农”问题是传统社会及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必然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在全面实现现代化之前,“三农”问题将长期存在;任何企图在现阶段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设想都是不切实际的。第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三农”问题和存在大量农业人口的农村有必然联系。可以这样讲,只要有农民、农村、农业,就必然存在“三农”问题,所不同的只是具体内容、表现形式、激化程度等。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大幅度减少农业人口总量,使其不再作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社会阶层而存在;相应减少传统农村的数量,使其发展为具有现代内涵的城镇;适度降低农业的相对比重(但农业本身还是发展的),使其不再是社会的主体产业。而这些都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基本前提。由此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农民问题、农村问题是历史范畴,但由于农业是一个永恒产业(至少从目前来看是如此),所以农业问题是个永恒范畴。第四,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基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我们面临的选择不是不“剥夺”农民,而是在这种过程中不仅要避免像西方国家那样将农民置于悲惨的境地,而且要使他们过上比过去更为幸福的生活。第五,“三农”问题是一个比较范畴。所谓农民收入低,是和现阶段其他社会阶层相比较而言收入太低;所谓农业发展缓慢,是指农业发展不能适应其他产业对这一基础产业的要求;所谓农村落后,是指农村与城市之间差距过大。因此,认识和把握“三农”问题的实质不能仅仅考察“三农”本身的状况,而应主要地从“三农”之外来看待这个问题。第六,“三农”问题的主要内容和基础是经济问题,但不全是经济问题,其中也包括许多社会乃至政治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特点和成因

我国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不仅不同于其他国家,而且区别于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三农”问题。一般而言,在西方国家,“三农”问题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初中期(一般是在工业化的全面实现之前)。但在我国,这个重大问题却只能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来解决。正因如此,在西方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剥夺农民的手段在我国不能用。但使农民离开土地并逐步转化为其他阶层又是非做不可的事情。这无疑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第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农”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体制下,我们实行的分配政策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加之经济整体发展较落后,又片面重积累、轻消费,因而在个人收入和生活质量方面,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除了个人消费品外,人们几乎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差距其实并不大。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快速发展,经济总体规模急剧扩大,人们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差距急剧扩大。长期生活在偏僻农村的农民无论在哪一方面,几乎都没有任何比较优势,对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生活一时难以适应,其成为富得最慢、最晚的社会群体便是一种必然结果。

第三,是发生在多重转变过程中的“三农”问题。这种多重转变一是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指从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向以工业经济为主体的转变;三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多重转变使我国“三农”问题面临着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复杂的矛盾,其解决难度可想而知。

第四,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中的“三农”问题。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快,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奇迹。这本应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有利条件。但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不仅没有使“三农”问题得到缓解反而时而表现出激化的倾向。这说明,我们的经济发展政策存在偏差和失误。

我国“三农”问题有复杂的特殊成因。对此,我们可以从“三农”本身和“三农”之外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从农业、农村、农民本身的因素看,“三农”问题是由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民自身的状况决定的。农业是古老的产业,土地又是非常特殊的要素,它决定农业天然不适应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乃至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农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采取现代技术和加大资金投入),由此决定了农业始终是一个比较效益低下的产业。因而农民作为这一产业的劳动者,其收入低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是必然的,尤其是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同时,农业不像工业等其他产业那样产出可以无限扩大,而是一个产出非常有限的产业。因此,只要将大量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收入和农村的生活状况就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况且农民历来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群体;农村是一个闭塞、落后、远离社会先进文化的居民居住地,由此决定了农民的综合素质低于其他社会集团,因而在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博弈中,农民几乎总是受损者,至少是少得者。这样,农民收入低、农业发展缓慢、农村贫穷落后,就是必然结果,而且三者互为前提、互为因果,恶性循环。这既是历史上‘三农”问题存在的一般原因,也是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的现实原因。

从“三农”的外部看,我国“三农”问题严峻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政策。建国伊始,我国内忧外患同在,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发展经济,特别是现代工业经济。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实行“赶超”战略。在资金非常缺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价格剪刀差等方式从本来就很落后的农业中积累剩余。而要如此,就要面对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和城市无疑会因过多损害农民的利益而招致农民的强烈不满;二是如前所述,当时人们不加分析地笼统地认为,建立在土地私人所有基础上的、家庭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就是落后的生产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农业本身不可能有太多的剩余可供转移。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现成答案;前苏联也有“成功”经验。于是便进行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从长远看,虽没有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有利于转移农业剩余这却是事实。据统计,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的20多年间,农业约有6000多亿元的剩余转移到了工业。?这虽然在较短时期内较快地建立起了比较完整和独立的工业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但也付出了非常高的代价:农业发展长期落后,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民的生活较长时期内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三农”问题日益严重。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当整个工业经济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建立并得到一定发展后,应适时将以农补工的策略调整为以工补农的策略,但我们并没有这样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错误做法继续延续。据统计,1978~1991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绝对额高达1000~1900亿元,数倍于改革前的数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剪刀差继续扩大,每年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之上。特别是近些年来的各种征地,从农民手中拿走的收益高达20000亿元。

与这种政策相伴随的还有一种影响更为全面的二元社会政策。建国以来,我们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占人口80%的农民束缚在落后的农村,“十年文革”期间又把许多城市青年“赶”到农村,从而在二元经济结构基础上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许多利益被剥夺,难以以社会主人翁的身份享受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本应获得的公共福利。同时,这一政策将大量人口固定在土地上,但我国的严酷现实之一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极少。过多的人口集中在土地上,不仅无益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浪费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而且使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最稀缺的资源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生产要素的属性,反而具有了过多的社会属性,以至于我们不能完全从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等角度,合理构建农村的土地制度框架,以形成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当然,实行上述政策在当时有客观必然性,它是实行“赶超”战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现在看来,“赶超’战略本身并没有错,即便是在现在,实行“赶超’战略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是竞争的内容和方式和以前有所不同。可以这样讲,无论什么国家,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是落后,就必须“赶超”,否则,就要受制于人,甚至被人欺负。到目前,我国仍是一个落后的大国,虽综合国力较强,但人均GDP仅有1000美元,和发达国家差距甚大,除了“赶超”之外,别无选择而且是长期选择。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赶超”和如何“赶超”。如果将“赶超”仅仅理解为军事“赶超’、经济“赶超”(当然这是基础的),那么,在资源总量既定和发展潜能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靠降低甚至牺牲某些产业的发展和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实现这种重点突破甚至是片面式“赶超”。而这个首先要做出牺牲的产业和群体最现实的选择无疑是农业、农民和农村。如果将“赶超”理解为全面“赶超'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协调、平衡发展战略。显然,改革前我们是第一种理解解改革后也是这种理解。

20多年前开始的改革之所以首先选择在农村突破,除了农村的经济与社会关系较为简单因而容易成功外,首要的理由就是因为当时‘三农”问题成了矛盾的焦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成功以及成功后出现的新问题(如卖粮难等)使人们错误地认为“三农”问题根本解决了,由此导致人们不仅在相当长时期内很少从根本上再关心农业、农民和农村,甚至可以进一步从农业积累更多剩余,以便继续实行‘赶超”战略。这样,一方面,工业经济、城市经济、GDP等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农业经济在经历了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又落入徘徊局面。尤其是和以前不同的是,在改革前,是所有的人都穷,但现在却唯有农民穷(这并不是说农民生活没有改善,而是相对而言),这使“三农”问题不仅更严重,而且内容更全面和复杂。甚至可以这样讲,目前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被边缘化了,不仅没有和其他社会阶层那样平等、全面地享受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乃至政治生活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被遗忘了。比如,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关,其服务对象应是全体社会公民,但实际上,政府服务的重点是城市市民。在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方面,我国社会的各个集团都有自己的组织,唯有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没有。因此,“三农”问题决不仅仅是收入低、发展慢、生活苦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对策

根据前面对“三农”问题的实质与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应确定战略目标和根本途径,然后制定分阶段的具体对策。

首先看战略目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可以根本解决的。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含义是指随着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阶层而消失;解决农村问题的含义是指通过城市化,在适度降低农村数量的前提下,将剩余的部分由传统农村转变为现代化的小城镇。但农业是一个永恒产业,因而农业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目前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着农业问题。因此,解决农业问题的基本要求是使其与其他产业以及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从最终目标和根本途径看,我们也只能做出如此选择。因而在近期甚至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们不应把根本、彻底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基本的战略目标与任务,而是选择必须的也是可能实现的目标与任务,其基本要求是:适当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改善农村状况,使其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为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准备条件。

根据上述目标及我国“三农”问题的成因,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立全面的科学发展观和“赶超”观,并在此思想指导下,调整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是一大理论突破。但现在看来,这一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从解决“三农”问题角度看,深化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确立正确的“赶超”观,不仅要正确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且要确立如下几个观念:

其一,国民经济诸产业要相互协调、平衡发展的观念。这是一个老观念,因为改革前我们实行计划经济的目的本来就是使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但理论上确立容易,实践上确立则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产业结构很不合理,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农业发展不快,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此外,电力、能源、第三产业发展也相对滞后。因此,未来的政策选择应体现协调发展的思想。

其二,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的观念。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高度重视经济发展是对的,但不能片面化,把全部工作都归结为发展经济。现在看来,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这种说法应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第一,从历史背景看,这种观点是针对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提出来的,带有矫枉过正的特点;第二,从战略上看,这种选择还是服从于“赶超”战略的需要;第三,尽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必然要求只搞经济建设(甚至反对这种做法),但事实上这种观念一旦成为一种国策,必然导致实践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以GDP论成败的不良后果。这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有类似之处,尽管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表现在‘三农”问题上,就是忽视农村的社会发展。因此,在理论上,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树立二者协调发展的思想。

其三,农民、农村、农业三者协调的观念。农民、农业、农村,本来就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问题的三个侧面,三者互为存在的前提。但在观念上,我们强调较多的还是和经济直接相关的农业,农民、农村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了。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农民占全部人口的比重、农村与城镇的比率(或城镇化指标)、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按一定比例大体同步降低的。比如英国,1851年圈地运动基本结束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降到16%。日本在1950至1975年的25年间,市町村数从10411个减少到3257个,农业就业人口减少了48%。?但目前我国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降到不足15%,但农业人口比重仍高达73%以上,城镇化程度还不足40%。?这也是导致“三农”问题反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注意‘三农”本身的协调发展问题。

第二,既然“三农”问题内外部原因同在,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也应从这两方面入手,而且应将这些对策相互配合与促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采取综合治理的对策。

首先,从“三农”内部看。第一,要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能力和水平。这包括文化素质、技能素质、政治素质等。第二,创新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第三,加强农村组织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道德建设等。

其次,从农业外部看。第一,给农民以全面的国民待遇。一是从经济上,降低各种税收与摊派负担,提高农民收入;二是消除政治歧视,加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允许成立农会组织;三是进行户籍制度等改革消除二元社会结构,还农民应有的社会地位,特别是要探索农民市民化的路子。第二,调整‘赶超”战略,改变以农补工政策,实行以工补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第三,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公共财政的覆盖面,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并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第四,

积极推进县乡政治体制、教育文化卫生管理体制等改革。

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选择上,值得重点分析的问题是我国的土地制度。因为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而且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极为短缺,人口众多,因而土地在我国有特殊意义,是在解决“三农”问题时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三农问题的看法范文第3篇

我国加入世贸后,参与国际竞争,使得三农的矛盾更为突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如加快结构调整,改革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等。但都无法回避由于农业人口过多而导致的生产能力过剩、商品化需求不足、人均占有资源过少限制收入增长,以及转移支付由于人口基数太大形成的财政压力等。因此,关键在于减少农民,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使农村人口向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镇集中。以此带动农产品的商品需求,促进结构调整,从增加非农就业和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两个方面,提高农民收入,降低中国加入世贸后对农业带来的风险。

2、为何“三农”问题成为关注热点

影响社会稳定

据国家统计局等11个部委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其人员平均1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其人员290余人。严重超编的吃饭人头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一部分政府机关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入不敷出,而这种财政状况正是农村滥收费的根源之一。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农村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2124扩大到0.3361,增幅过快,也远远大于城市的增幅(0.16-0.295)。能否在201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是看“三农”问题能否得到很好解决。

“三农”问题不解决,长期来看,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短期来看,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大

据测算,中国的土地最多只需要1亿农业劳动力,而目前农村总计有劳动力约5.5亿,以吸收1.2亿计,依旧有近3亿剩余劳动力。以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和提供的劳动机会,至少在四十年后,中国还依然面临着的劳动力严重过剩的问题。众多的劳动力农村无法消化,只能向城镇转移,如何解决3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巨大困难。

3、如何解决“三农”问题

关于“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学者们争论不已,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观点,因为,每种观点都既有说服力又有其难以应答的“死穴”。但是学者们却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上完全一致,即,所谓的“三农问题”的其实就是农民问题,而中国的问题根本上是农民问题。

城镇化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发展部副主任徐宏源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城镇化,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把劳动力转移到制造业和服务业上,最关键就是要提高制造业的效益。从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都是通过实现现代化来带动城市化,最后解决农村问题。

徐宏源还指出,对于现在各大城市实行放开城镇户口的户籍改革,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城镇户口放开以后,农民只不过是从农村潜在的失业人员变成了城市流民,反而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印度和墨西哥都有这样的先例。治标也很重要,但从长期来看,还是要治本。

国民待遇

相对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待遇上都截然不同,一个农村居民无论是刚出生还是年过百岁都得交纳税费。另外在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险、医疗等一系列权利的落实上也有待完善。

减税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我国的农业税、特产税加在一起大约400亿元,而我国一年有1万亿元左右的税收,完全可以免掉几百亿的农业税。农村费改税的问题,以后主要要靠完善制度来保证,农民减负涉及的农村教育、政府经费问题也要妥善解决。

厉以宁还认为,增加农民收入,首先应该是政府加大投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良种基地的建设;二是农田水利的投入;三是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四是对农民的技术培养。其次是要发展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中药材、养殖等。各地可以积极推行“公司+农户”的模式,农民按订单安心生产,公司负责销售。,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对三农问题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三农问题;形成原因;对策

“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问题,“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关于“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学者们争论不已,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观点。但是学者们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上却完全一致,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而且中国的问题根本上也是农民问题[1]。看待“三农问题”,需要既有时间意识,又有空间意识,时间上要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民衣食住行发生的巨大变化,空间上,要看到各地贫富差距还很大。

1“三农问题”的成因

1历史原因

一是工农产品剪刀差。建国初期,为了发展工业,政府对农产品实行价格剪刀差,以牺牲农业发展为代价,发展工业[2]。二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农业和非农业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被筑起了一道高墙,随着经济的发展,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传统农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三是重视重工业,轻视轻工业。在片面优先发展重工业思想的指导下,多数地方政府重视重工业发展而轻视轻工业,重视生产性建设而轻视非生产性投入,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

1.2政策原因

从发展上看,农村经济超常增长后,出现了滑坡。一是农业内部积累机制弱化,短期行为严重。二是政策因素也造成了不利于粮食生产形势,农民种粮积极性明显下降。三是地方财力增加,但地方投资却明显向城市倾斜。四是全国工业投资大幅增加,但为农业服务的农用工业投资却不断下降。五是在城市工业经济过热增长中,投资膨胀和消费基金膨胀导致持续通货膨胀。六是农村基本设施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七是税费体制不合理。八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不足日益暴露[3]。

1.3其他制约因素

一是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以及农业结构不合理等都是“三农问题”形成的原因。自21世纪以来,中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乎所有农产品都呈现出阶段性、结构性和区域性的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农产品价格连年下跌。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不合理的负担过重以及深层次的体制等问题都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国内外市场衔接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2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

“三农问题”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进程和特殊国情决定的,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从战略全局出发,必须坚持系统和统筹的观点,必须采取经济、政治、法律、行政手段以及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等,既要坚持“持久战”,又要保证每个阶段有目标、有成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1加快城镇化进程

要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实现城镇化,最关键就是要提高效益,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制造业和服务业上。从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都是通过实现现代化来带动城市化,最后解决农村问题。对于现在各大城市实行放开城镇户口的户籍改革,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城镇户口放开以后,农民只不过是从农村潜在的失业人员变成了城市流民,反而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印度和墨西哥都有这样的先例。

2.2加快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的步伐

我国农村在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险、医疗等一系列权利的落实上有待完善,相对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待遇上截然不同。我国在实施全民医保以及在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同时,要加快制定成熟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2.3减轻农民负担

目前,国家虽然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民的隐形负担依然很大,特别是计划生育、宅基地等问题仍是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山区县,这些问题仍然很严峻。政府应加快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因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费改税等问题,主要还是靠完善的制度来保证[4]。另外,农民减负涉及的农村教育、政府经费等问题也要妥善解决。

2.4增加农民收入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投资。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即良种基地的建设、农田水利的投入、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对农民的技术培养。其次是要发展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养殖等。可以积极推行“公司+农户”的模式,以增加农民收入。

3参考文献

[1] 李艳民.三农问题的症结与对策[J].承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24-25.

对三农问题的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36-02

随之而来的一个弊端,就在于为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多的诱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当中,“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农产品安全事件于近些年屡禁不止,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整体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而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去看待。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其次,农产品的流通一旦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则会由于不良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被扰乱,严重者更将直接影响我国于国际经济市场当中的地位;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会由于对人们基本人权的侵犯而引发出一些列的社会政治性问题[1]。因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规制,必须要以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法律漏洞,加强刑法保护,既是拓展法律覆盖范围的理论需要,同时还是确保满足民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现实举措。因此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社会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经济市场规模的膨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的生产始终都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致使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保障的依赖程度也在逐渐加大[2]。从刑法保护视角下来审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社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现实需求的压力下,我国法律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研究亦在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进度开始不断加速。查阅相关资料可知,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动物防疫法》等等,除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外,一些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出台,比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还有一些如《农、兽药管理条例》等规章[3]。与此同时,应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农业部也在此背景下参与组织制定了数量众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纵观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所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法可依。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部针对性法律,其体系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与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因此法律成为了社会活动的制度,能够通过严格的约束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为一项民生保障,无论是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一直到农产品的消费环节,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的监管来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吃的和用的能够彻底放心。然而即便如此,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违法犯罪等乱象依然时有发生。除了令人发指的毒害农产品生产销售数量惊人之外,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成为了社会共愤的一个话题,仅以传统的行政法和民事法体系已经难以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构成有效的威慑,因此需要从最为严厉与最为权威的法律体系入手,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用的强制性作用。刑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并为其他法律提供保障,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均是以刑法作为最终手段,因此其效用毋庸置疑。从此角度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刑法亦是一个无可取代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成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的必要选择。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概述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能够看到其所具有的总体性规定,规定表明,但凡违反该法律当中的所有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能够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司法保护体系,以当前的法律规定现状来看,其保护的力量直接来源于《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研究能够看到,在《刑法》当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制所依据的最基本犯罪类型包括、、中介组织的虚假证明、环境污染、生产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违法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关于涉及农产品的卫生标准被直接改为了农产品安全,不仅有效拓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覆盖范围,同时还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犯罪门槛被全面降低。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打击力量。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来看,无论是整个社会和法律界对其的认识抑或是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度来说,都在不断提高。然而客观地讲,社会处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也就对法律建设的完善性提出着不断严苛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保障的建设需要同社会发展的步伐并驾齐驱。然而从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上看,却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完善进度受阻。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相关概念界定含糊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该短语中能够看出,质量安全,泛指“农产品”,法律的完善,则需要首先对于农产品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对农产品具有着严格的解释,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这个“初级产品”究竟作何解释,却未能找得到,仅仅从字面当中知晓了是“从农业当中获得的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等产品”。而现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则涉及到众多环节包括收割、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和仓储等等。而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不禁会使人们产生出对农产品覆盖范围的质疑。

(二)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出现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现象仅以危险犯判定,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在生产和销售行为当中产生了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才算是犯罪。由此可见,对这种“危险犯”的界定也就呈现出了相当的模糊性。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犯的模式并未作出有效的调整,导致食品安全标准无法界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即便被查出食品安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也不能够被定罪,惩罚力度的疲软也就成为了必然。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罪规定在了“人为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当中,这样一来,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又将作何解释?或许人们心中难有答案。

(三)刑法规定存在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罪的定罪轻重不同,罪责刑难以形成统一。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罚金的规定范围也划定在了50%至200%之间。尤其是当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求大多都是以组织为单位,而最组织的处罚,也就只能以罚金处罚手段为主。

(四)过失犯罪规定不完善

通常情况下,在常人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往往都是带有主观的故意色彩,因此也就相应地缩小的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一些由过失所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依然具有较大影响,但在量刑时却同故意犯罪一并定夺。而这样的问题,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来说,显然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相关概念与界定范围

做好对“农产品”概念的解释,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前提。放眼当前国际立法能够发现,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但一个共有的特点都是“农产品”所具有的广阔的覆盖面,而相比之下,我国仅仅将其定位在“初级产品”显然有逃避之嫌。对比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进行充分的研究之后针对初级产品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解释,若理论过于深刻,则可以采用列举法详细标明其范围或者根据农产品生产方式的不同来给出相应的类别划分。在此基础上来通过严格的统一标准确保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制目标与范围界定能够实现严格的统一化。

(二)提高犯罪规定的合理性

针对上述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对农产品事故的危害性,要由国家组织成立专业部门予以鉴定,对质量不安全农产品的危险程度进行评定之后量罪。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模式,通过进一步降低立案门槛来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发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量刑应当以专业机构评估出来的危险程度结果为依据,与此同时,将犯罪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纳入到量刑的考虑要素当中,以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完善刑罚方式

首先,针对罚金等处罚力度疲软等问题要加以整改,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罚金能够填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的社会损失。其次,加大对组织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证处罚结果具有实效性。第三,综合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剥夺违法者再次犯罪的能力实为可行之举,规定上可以对组织的生产与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等等,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四)增加过失犯罪

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主观罪名降低要求,入罪标准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定,独立过失犯罪罪名,适当降低惩罚标准。同时则需要注意,一方面要保证“过失”同普通过失区分开来以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是要将组织或企业纳入犯罪主体当中,一致对待。综上,农产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加强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打击犯罪,而是通过严格的打击犯罪,来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的威慑机理及实现途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10-112.

[2]赵辉,褚程程.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12):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