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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市场经济体制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调节,国际经济法,规制与保障

一、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

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涵盖着一定社会经济的各行业、部门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各环节,它是由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及运行组成的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犹如自然界各个生态系统一般。在同一市场中,各种要素有机联系和制约,形成完整的体系。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各国和各地区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相对独立、彼此基本隔绝的市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加之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据,各国范围内的各个分散的小市场相互渗透、融汇,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此亦即所谓“国民经济体系”。很早以前,也出现一些跨越国境的商品交换活动。只是由于过去交通、通讯等条件限制,特别是各国政权当局的严格管制,加之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自身缺乏强烈要求,跨国境的商品交换长期未得到发展,更形成不了国际市场。近代以来,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达,科技发展同时还使交通和人们间其他联系工具和方式更加发达,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20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市场国际化作为一种趋势和过程,是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呈阶段性。如果说中世纪末航海技术和航海事业的发达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殖民战争,可视为市场国际化的前奏,那么,19与20世纪之交,轮船、火车、航空及电话、电报业的兴起,以及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则正式拉开了市场国际化的序幕。

至20世纪末叶,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加之两大阵营对垒的冷战局面结束,各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相应放松或取消,为国际经济联系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迅速、全面和深刻的发展阶段。推动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只有它才为全球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因特网上,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们发生各种联系,实现信息、商品、资本和技术的流通。其速度、规模和范围是过去包括在诸如铁路、航海、航空以及电话、电报等交通、信息条件下所不能比拟的——过去人们所谈论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当时主要还是一种理念化的东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种现实的状态和趋势。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系统和体系,其中的各种经济要素的结构比例关系大致均衡和协调,并且是在不断的“不协调——协调——不协调”的矛盾运动中求得协调;经济的总体运行大致平稳和逐步发展,并且是在不断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稳定和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种机制和力量在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力量和作用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多种多样。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维护、促进作用的,有些则是反面起阻碍、破坏作用的。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或起码当初期望能够发挥维护、促进作用的力量和机制,被称为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的与外部的两类。内部调节机制主要指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政治的、社会的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后者例如20世纪以来发生和逐渐加强的国家调节(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计划调节”)。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第2篇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虽有联系,但它们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所以,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彻底地更新我们的观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观念去培养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代新人,这是市场经济最终确立并且深入人心的关键一步。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市场经济 模式 新常态

市场经济模式是指舍象去具体结构细节和具体运动方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图式。研究市场经济模式,有助于加深对市场经济本质及不同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认识,坚持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应对经济新常态,提升市场经济竞争力。

一、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模式

1、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模式的产生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市场,但市场作用的范围和强度受到社会经济体制的限制。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否定了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无法发挥其职能。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市场的作用范围广、程度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都选择了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非唯一手段,逐步发展出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的制度体系。但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条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传统及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深度、广度和自由度都不一样,导致了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和企业的关系、企业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差异,因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市场经济类型,即产生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如果撇开复杂的具体的差异,根据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从基本范畴和核心内容的角度对不同市场经济类型的主要制度原则、规则进行科学的理论抽象与概括,可以发现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性质或本质都是一致的。

2、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模式的关系

在经济社会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不仅发现了市场,还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创造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与自然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立且优于二者的一种经济体制,是人们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对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概括;而市场经济模式,是舍象去具体的经济结构细节和经济运行方式,从理论上进行概括的市场经济体系的抽象图式。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模式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关系。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同市场经济模式中共同遵守的基本经济规律,市场经济体制从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三个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模式的运作方式。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是市场组织结构的具体反映,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方式的表现形式,而市场规则则是对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活动进行市场管理的直接体现,三者构成了市场经济模式分析的基本架构。其次,市场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与不同国情相结合之后经济运行方式的理论抽象。市场经济模式作为一种理论图式,其分析重点是对经济体制的组织结构、管理结构和总体运行方式的一般分析和考察。特定的组织结构构成了经济体制的基础,特定的管理结构构成了经济体制的保证,而总运行方式则是特定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存在和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市场经济模式是指市场经济的体制模式。

二、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分析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基础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条件、政治制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自然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这些市场经济模式主要是根据政府和市场作用的程度来划分的。

1、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受到亚当・斯密理论的影响,英国一直保持着自由竞争的传统,之后这一传统在美国发展并成熟起来。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以私有制为基础,推崇自由竞争,强调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鼓励追求利润和技术创新,经济运行主要由市场来调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是拥有独立财产权和独立决策权的法人,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资本和人力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同时也需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消费者的需求可以影响企业的决策方向,尽管单个消费者的需求不会对市场产生大的影响,但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以及如何消费,用手中的货币进行投票,通过反馈来影响企业的决策。作为市场参与者,政府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也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能享有任何特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求最小化,可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决不干预。政府主要任务是限制垄断、保护竞争、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价格机制采取自由定价,自由价格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政府基本不干预价格形成和变化,只对极少数特殊产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一定的控制。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少数行业中,由于对资金和技术要求较高,少数的大型垄断企业处于支配地位,价格受垄断企业的影响较大,但垄断中仍存在竞争。垄断行业大部分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任何一个垄断企业都可以影响到价格的变化。政府对价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颁布一系列反垄断法律对垄断价格加以限制以及对农产品进行补贴实施价格保护。政府通过反垄断来保护自由竞争,但又不能完全消除垄断对竞争的影响,并且各个垄断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垄断和竞争同时并存,相互影响。自由私人企业制度使市场进入和退出,都是自由的。无论是政府干预经济,还是企业自主决策,都必须依法行事,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因此,法律在经济决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中,市场主体的选择较自由,市场竞争自由度较高,但由于垄断力量的存在,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受到一定的制约。经济运行过程主要以市场的手段进行调节,政府只在最小范围和特殊行业内进行适当干预,前提是不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可以说,自由竞争市场模式是一个以自由竞争为主要特征、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方式、政府适当干预的经济模式。这种自由竞争模式发挥了市场的高效率,使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但却会导致市场自发的盲目性,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公。

2、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典等国。西欧和北欧等国以经济发达和社会福利体系完善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典范。这种模式和工人较强的维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较高的福利水平使社会保持了相对稳定,为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既不同于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模式,也不同于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一方面,保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发挥了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高效率的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对再分配领域实施政府干预,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克服了市场机制的缺陷。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但政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制,但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所有制。私人垄断所有制和国家垄断所有制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部分企业是私有的,私有企业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享有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也独自承担经营风险。虽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国家和政府,但同样需要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享有特权。国有企业除了追求商业利益之外,还附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当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进行资助。在消费和劳务供给方面,消费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雇员拥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其代表可以进入企业决策层,和管理者共同管理企业。这种形式既缓和了劳资矛盾,又增加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劳动效率。政府通过在宏观领域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市场进行经济调控,为了实现公平,政府对再分配领域实施强有力的干预,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对再分配进行调节,保证了人民的生活处于较高的水平。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中,市场参与者的激烈竞争使价格保持了相对稳定,自由价格是占主导地位的价格形式,但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干预。为了保护自由竞争,政府通过立法遏制垄断,实行自由的价格构成,但政府对价格构成进行必要的干预,并以价格竞争作为竞争的核心。私有制的性质除了赋予企业经营决策的自由之外,还决定了企业必须自担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完善的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保证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有助于企业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可能会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但不做具体干预,企业的进退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或缩小也完全由企业的竞争力决定。国内市场可以完全自由流通,不存在地方保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创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认为,社会福利是对市场无序性造成分配不公平的合理修正。因此,在初次分配阶段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进行自动调节,在二次分配阶段政府通过税收和福利政策对社会财富进行主动调节,从而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综合运用市场自主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成功实现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统一。

3、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日本在二战之后的短短几十年内迅速崛起,完成了西方国家一百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一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韩国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迅速发展,在亚洲国家中率先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东亚各国的发展奇迹为世界瞩目,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发达国家研究的对象。但东亚国家受中国传统儒家学说影响较大,人治色彩浓厚,政府地位较高。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国家通过对私营经济的引导,由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方向。企业作为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引导工具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但企业仍是经济运行中最活跃的因素。大型企业集团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首先也要平衡和处理好与各个集团之间的关系,政府的干预范围更宽广,政府的职能不再仅限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竞争环境,还对经济发展方向做政策性的指导以及对产业进行规制和对价格进行干预,在宏观经济运行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大大增强,国家对私人企业的诱导作用相当大。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中,价格机制在各种商品市场上的作用不尽相同。既有一般商品市场上的自由价格,也有重要工业部门中的政府干预价格,还有农业部门中的政府直接定价。为了保护新生产业的发展壮大,在其发展初期,政府往往实行保护政策,对一些产业实行规制,阻碍了自由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政府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但企业又会受到政府的影响。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政策,从各个方面全面诱导企业的具体决策。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行业进出是相当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可以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这种部门主要是中小企业;而在工业部门,由于政府规制的存在,行业的进出受到限制。产业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形式是审批准入制度以及与审批制度相关的干预、限制性的行政指导,为维持价格水平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市场为主要的经济运行方式、以政府规制和诱导为主要调节手段、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由于竞争环境不充分,经济效率受到影响。之所以可以保持高速的经济发展速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已经逐渐开始放松规制,市场环境更具竞争性,效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拥有一个权力明确、职责清晰的经济官僚机构。这种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避免了自由竞争导致的市场盲目性,促成了战后东亚一些国家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模式开始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三、市场经济模式的比较

1、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点

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差异,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上则有所不同。

第一,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更强调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模式在严格的市场规则和必要的政府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给予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自由,在经济运行中充分利用价格、竞争、供求和风险机制的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同时由于市场自发的盲目性,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方面的经济失调和收入差距过大。

第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更重视社会公平。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公平的竞争、合理的收入分配以及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注重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结合,为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在微观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利用价格机制的能动性和市场的自组织作用,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在宏观领域利用政府的调控来克服市场自发的盲目性,避免了经济的失衡和收入分配的不公;但兼顾市场手段和政府手段也可能会伤害公平和效率。

第三,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更推崇政府指导。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注重通过动员全体国民的意志形成统一的社会力量,有效发挥规模优势,可以集中资源进行关键性建设和发展,通过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但由于政府的强制力量较大,往往会对市场效率造成了很大伤害,一旦政府决策失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

2、市场经济模式的相同点

第一,都以市场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和经济调节方式。以市场调节为主,优化组合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市场激励为主,合理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

第二,都让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供给和调节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必要的作用。为了克服市场运行的自发盲目性和无秩序性,政府通过立法为市场运行提供制度性保障和适宜的竞争环境,使市场有序运行;为了克服市场追求效率导致在公平方面的缺陷,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来保证公平的实现。

第三,都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我负责和生产者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使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活动,赋予了市场经济以活力和动力。

第四,都遵守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等价交换保证了市场公平,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优胜劣汰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因此,在各种市场经济模式中,以市场机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功能是相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和内部结构也是相同的,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无论是哪一种市场经济模式,只要具备了这些本质特征,就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市场经济体制,而具体的侧重点以及有关市场细则的不同,都可以认为是由不同市场经济模式中经济基础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条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传统及习俗的差异引起的,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其市场经济的本质。

(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类项目(2014BDF068)。)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转型;政府干预;市场主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24-02

一、政府干预是经济转型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被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称作为“看不见的手”,市场的自发作用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动力,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成熟,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仅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不够的,因为市场机制自身有许多不能克服的缺陷。

1.市场失灵不能自发地进行经济转型,需要政府干预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备,是个未成型的市场经济。各个经济主体未能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相应的市场经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的功能不能够有效的发挥。

市场的动力在于竞争,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热衷于投资高成本低收益的公共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港口、水库和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经济转型本身所需要的。同时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然而,这些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市场机制在这些方面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承担其责任。以消除“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配置不足。

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竞争市场又可能产生垄断。垄断一旦产生,也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妨碍我们的经济转型。既然市场本身不可能防止垄断的出现,反垄断的职责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另外,市场经济主体唯利是图,利益驱动使之不会为环境保护而投入大量资金,不愿或者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技创新。

总之,要顺利实现经济转型,政府必须干预。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对环境进行保护,遏制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各种政策扶持。

2.经济转型中各种利益的平衡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干预

经济转型是一种社会经济大变革,改革中,各种经济利益将重新进行再分配,各经济主体的基本利益和要求在市场中不一定都能得到满足,各种利益冲突,各种矛盾产生,需要政府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伴随社会经济转型,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会出现重大的调整。在这一利益调整过程中,新旧社会矛盾会不断出现甚至会有所激化。而这些矛盾不加以及时的化解、消除会导致社会不安或动乱。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已经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成为我国目前社会各种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全国许多城镇居民对生活状况不满意。不满意者主要是那些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者。他们普遍认为经济转型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而这些问题则有赖于强大稳定的政府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来加以懈决。

所以,政府需要制定分配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分配的公平性,调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注重对改革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政府有能力引导经济有序转型

1.历次经济转型的成功历史证实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建国以来我国第一次巨大的经济转型始于1978年10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这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经济转型之所以取得成功,归结于我国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强有力的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我国的每次经济转型,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为辅”,再到“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指今日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不体现政府干预的结果。

2.强有力的政府给经济转型提供保证

我国的国情是强政府、弱社会。政府力量强大,而民间力量和社会中介组织弱小。这与西方现达国家的“小政府,大社会”不同,整个社会有机体是软弱无力的,而我们的政府力量强大,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具备引导经济转型的实力。我国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我国的每次社会改革都是在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唯有强有力的政府舵手才能顺利驾驶我国经济转型之船在经济全球化的浩海中自由穿梭。

三、政府干预的缺陷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谬尔森说:“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干预有其局限性,政府干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无效干预、过度干预和权力寻租。

第一、无效干预。政府的无效干预是指政府调控市场的范围和力度不够或方法不当,不能有效纠正市场失灵以维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缺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对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及社会分配政策的偏颇等。

第二、过度干预。政府的过度干预是指政府干预的范围、力度、手段不当,超过了纠正市场失灵的合理需要,以致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细、提供的公共产品比重过大、干预市场的行政手段过多等。

第三、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牟取自身经济利益,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或执行,试图从再分配中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如向政府争取政策优惠或获得行政特许,依靠地方政府的庇护垄断某地、某类市场。权力寻租不仅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造成政府决策失败,而且会滋生政府腐败。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因缺乏竞争容易忽视成本和收益,加上政府机构膨胀、盛行等因素导致决策机制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得政府干预成本加大,社会稀缺资源浪费,政府治理效率降低。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失灵又使人们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忧虑重重。如何在保证市场对配置资源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协调理性政府与有序市场之间的关系,既能弥补市场缺陷和纠正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缺陷并匡正政府失灵,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者最优组合,是法学界极力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制度选择不尽一致,但是在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依法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是各国政府一致的选择。由于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国家积极干预逐步进行的,它与在自由主义极端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国家干预形成的西方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因受长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缺乏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约束,决定了我国政府失灵不仅存在局限性,而且有自身的特殊性。

四、完善政府干预的法律制度。构建有限政府

经济转型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须的,但政府干预有时会失灵,我们应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经济转型,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市场经济是个政策市场,我国的政府干预一般通过政策。政策虽然具有灵活性,但容易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政府要依法干预市场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原则的体现。政府勿去干预市场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只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或不足;二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依法行政。为达到防止行政权力干扰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和行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市场运行的目的,国家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将市场经济的理念、原则和规则尽可能地法律化,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依照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去履行职责。政府所依的法,是指广义上法的范畴。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行政规章。完善政府干预的法律制度,具体的要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法律制度。

1.完善实体法律制度

完善政府干预的实体法法律制度,要着重完善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1)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

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P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

(2)觌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原动力,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其最重要的内在因素。排斥、损害或妨碍竞争都将会导致从根本上破坏这种经济制度。但是。竞争必须要有一定的秩序,否则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而失去竞争的活力,为此,要特别注意建立和健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我国要进一步完善《竞争法》,我国目前的《竞争法》,是在2007年颁行的,为社会市场经济在有序环境中的稳定和高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这部法律应随着经济地发展而有所修改完善。这将对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作用。

(3)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转型中,一些落后产能的企业会倒闭,进而导致劳动者失业,这在经济转型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政府出面,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例如,完善《就业促进法》,明确把实现充分就业定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目标,维护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稳定。

(4)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

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为了推进经济转型的顺利进行。政府就必须充分利用“看的见的手”的导引作用,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营造良好的环境。立法鼓励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获得较多的优惠,从而促进该企业的发展,顺利推进经济转型。

(5)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生态环境。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在依靠科技革命,推进经济巨大发展的同时,却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如生态危机、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直接影响到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了保障经济的正常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修改《环境保护法》,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加大环境保护收费制度,建立环境损害保险制度。尽快建成完备的环境法规体系,将发展与环境两个目标协调起来。

2.完善程序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导致我国法律中的程序性规范数量较少,质量不高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建立健全我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相关程序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与紧迫,这是程序法定化的要求,也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

首先,在形式方面,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种类多种多样,按其所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具体的形式:直接强制行为和间接调控行为。具体而言,又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监督检查行为、激励行为、许可行为、指导行为等等。由于这些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各有不同之处,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有权利行为也有非权力行为,因此在形式上难以梳理出一个整齐划一的普适性程序,而应在各种单行法中根据各种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使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配合,功能上彼此制约,形成综合系统的调整效应。

其次,在内容方面,首先要加强建立与完善保护受控主体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法规。我国经济转型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变革,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倍加关注,而对受控主体的参与权和对话权没有保障。在完善经济法程序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关注程序的民主性,确保从政府经济权力的启动到受控主体对结果的接受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律程序的保障。

各国市场经济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WTO;经济法;影响;挑战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WTO规则的属性与基本原则

(一)WTO规则的属性

WTO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的作用是限制各成员国和政府的作用而通过市场的作用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对我国而言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这对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WTO规则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世界各国贸易,并贯穿于WTO所有法律文件中的核心准则,对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上具有指导的作用。其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进行公平贸易的最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出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个原则是成员国处理本国与其他成员国贸易关系遵循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缔约国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协定规定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的成员国可以迅速的知悉其相关规定,这才能使各成员国更好的统一、公正、合理的遵守有关规定。这些原则是WTO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给WTO各缔约国给予了一个正确的贸易导向。

二、WTO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

(一)目的一致性

WTO建设的初衷是旨在建立一个开放、完善、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使得成员国能通过这个有序的贸易体系的调节来在贸易交往中获得收益。而经济法作为国内法,调整市场经济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使得国内的市场有序的进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二者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要求。

(二)行为的一致性

WTO对政府的限制是不完善的,有许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不可能由WTO这样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来规定的,这个就需要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实际上,只要一个成员一旦接受了WTO的协议规则,也就接受了WTO规则的适用要求,从而使其成为了成员国内部法律渊源的一部分,经济法通过自己的法律属性来调整国内市场,保证国内市场经济有序的进行。而WTO也是通过自身的各项协议等来维持本国内部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着成员经济活动有序的运行,所以说WTO与我国的经济法行为上是一致的。

(三)结果的一致性

由于WTO与经济法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并且其二者的行为取向也是一致的,那么其二者的结果也是相一致的,例如竞争法律制度,增强市场自身的竞争力,限制各种反竞争行为的协议内容在整体上同成员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使是严厉程度上、价值取向上存在一些差别,也要求各成员在WTO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内部解决,这也是当前WTO与我国经济法结果相一致的一种表现。

三、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积极影响

(一)推进我国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进程,成为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导向

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提倡贸易自由化的组织,反映了WTO倡导的是一个平等自由的价值趋向,在加入WTO之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则与市场制度,制度的形成与市场的发展相比较是不成比例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加入WTO之前,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失,在原本无序的市场上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这样的局面也给我国经济法上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让我们自身站在全球经济立法的角度上审视我国的立法。加入WTO后,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应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要求加入的成员国在国际法上作出一定的承诺,遵循WTO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无疑将会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WTO所制定原则很大程度上也将给政府的经济行为作出约束,要求政府的行为规范化,严格立法、公正执法。这对宏观调控法律化、宏观立法完善都给提供了机遇。

(二)有益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

WTO的游戏规则实质上就是尽量的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尽量做到让市场经济自身去调节其内部问题,减少外界的干扰障碍,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化,实施法律化的管理,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事实上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结果是一定要与现实需要相接轨,也就是通过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求更加有实证的意义。实际上是同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对经济法而言,要求我们灵活的将各部门法与经济法实行综合的整合,使经济法在综合运用各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经济实行综合调控后更上一层楼。因此,加人WTO,让我们有了一个着眼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探索机会,可以在经济活动与WTO的要求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理论研究,以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这种来自于生存的压力恰好是进行理论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动力。

(三)有益于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更公正

我国的法律机制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导致了我国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其中就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的这三方面。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能适用于当今变化万千的社会,更谈不上用立法来解决现实的操作问题,有的司法、执法部门出现了法律解释代替法律文本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立法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上各部门法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无法形成综合调整的整体效应,导致法律冲突过多,但漏洞却大量存在的状况。在执法方面,有很多部门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到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的自觉性不高,职业道德标准不高也导致了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屡屡不止。②在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考验,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立法、司法、执法中不公平不透明不依法不守法的现象。只有政府坚持政务公开,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做到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也是WTO在调解我国经济法的过程中对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影响。

四、加入WTO给我国经济法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WTO在我国经济法适用及理论研究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它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更要分析WTO所确立的规则,以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导向。这就需要我们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去适应WTO体系,去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作用,完善WTO体系在中国市场适用的不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

(二)我国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必然是密不可分的,在为市场调节适宜的生存环境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而政府的可信度对于吸引私人投资而言甚至于比那些政策法规和政策内容更重要。当市场不够发达时,政府的作用可减少信息上的协调问题和差异,并鼓励市场的发展。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应该考虑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③

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肆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④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次挑战。

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的建设任务

(一)立法方面

加入WTO,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全地放到了世界市场之中,只有按照WTO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市场经济是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经济,它不是市场主体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通过法律来规定达到一个秩序化、制度化的过程。立法的完善能让我国的经济走向更好的发展道路,通过不断探索完善,来构建一个包含WTO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去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这样能够更好的履行国际条约,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经济法制建设推向国际化,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支持。我们应该利用好这次机会来推进市场化改革,构建出更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二)执法方面

加入WTO后,通过不断的努力、完善我国的经济法,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一定会得到改善。但是否能将包含WTO的具有中国特色经济法落到实处,则必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将执法放到首位,通过落实执法,保证立法的作用,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有秩序的运行。在执法过程中我国还要公正执法,保持正义的天平不因行政权力而偏颇。只有做到立法完善,执法公正才能将我国的市场经济调节成为一个有活力的贸易局面。

如何构建一个在真正意义上与WTO融合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研究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我国经济法突破原有的体制束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加入WTO,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国际上作出了一定的承诺。与世界接轨,参与新时代的市场经济是我国加入WTO后最直接的市场需求。对于WTO给我们提供的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我们应该多总结多改进,让我国的经济法建设的更加完善。

注释:

①沈敏荣:贸易自由化、WTO和中国经济法,《东疆学刊》,2001年2期。

②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法治研究》,2011年5期。

③王春晖: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期。

④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法治研究》,2011年5期。

参考文献:

[1]杨紫恒.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郝锦秀.经济法的反思与发展前景.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