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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范文第1篇

一、利率规则是公积金制度的灵魂

利率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利率规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存款之间必须保持正利差,利差所得至少能弥补各项管理支出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才能维持公积金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低存低贷”规则,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低于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水平。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这一政策一直引用至今。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银发[1998]190号),改为央行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5档公积金利率期限结构统一改为1~5年和6~30年两档利率水平(银传[1999]45号)。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弊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缴交的部分实质已成为职工的法定工资,不存在所谓公积金一半是单位给的,利率低一点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利益的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弊端

1.“低存低贷”政策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贷款利息优惠

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来补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无法获得贷款利息优惠政策,而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出现了“穷帮富”、“劫贫济富”的现象。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巢湖市2012年6月份统计数据分析,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只占缴交人数的2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优惠政策。

2.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面临贬值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率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相挂钩,人为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住房公积金与居民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的长期性储蓄,法律应保证其保值、增值才能使强制缴存政策合理,才能站得住脚。以1万元存款,按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表1)为例可以得出,上年缴存的1万元住房公积金存1年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40元;存5年期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215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还要面临通胀性贬值和房价上涨带来的公积金购房支付能力的贬值。

3.利益驱动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逐年提高,职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聚少成多、积沙成塔。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数量可观,巢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最多的达30余万元。按照上表1万元存款利息计算,3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款和30万元的1年期,利息收入差额将达1 200元。利益的驱动将使住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4.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03]122号),居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按销户日公告的利率计息。例如201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1万元,在11个月后职工销户,即到2013年5月30日销户,利率为2.6%,销户利息为238元,假设2013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年度结息金额为225元,多存了1个月,利息反而少了13元。同样的结息,销户提取按一年中的阶段利率结息;而年度结息根据每年6月30日结息日的挂牌利率结息,跳过了年度内阶段性利率变化,存在不公平现象。

5.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如遇利率调整会造成业务支出、应付利息、增值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信息失真。以2011年7月1日巢湖市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10亿元为例,预提利息按3.1%的利率计提,2012年6月30日实际结息时利率为2.85%,2011年7月至12月多计提利息125万元,使2011年业务支出虚增125万元,应付利息虚增125万元,增值收益虚减12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弊端

利率变动频繁不利于预测利息支出。2007年至2011年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了17次,最高贷款利率与最低贷款利率相差1.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不利于缴存职工对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买房人增强购房信心。以2009年元月某贷款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时年利率为3.87%,到2012年元月时,由于贷款利率调整到4.9%,每月还款额增加了160多元。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范文第2篇

张先生想在近期购买一套房子,面积87平方米,成交价100万元,想咨询一下是选择商贷与公积金比较,哪种方式更适合。根据张先生的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基本情况

张先生已婚,夫妻双方之前都没做过贷款。两人月缴公积金共计1150元。家庭月收入合计1.5万元以上。购房首付预算40万元,预期贷款金额60万元。

根据房屋总体状况,并咨询相关评估机构,房屋评估预计价格在102万元,因此从房屋价值角度说(90平方米以下贷款额为评估价的8成,评估价102万元,最高可贷金额为81万元),无论采取商业贷款或公积金,张先生的首付预算是足够的。从其公积金缴存金额分析,无论以张先生本人或他爱人名义申请公积金都能申请到贷款60万元的预期贷款额。

公积金贷款VS商业贷款

主要从手续费、月供额和二套房贷的影响3个方面进行比较。

手续费

公积金费用:包括评估费1500元,担保费1800元,代办手续费2000元。合计5300元。

商业贷款费用:包括评估费400元,担保费4600元。合计5000元。

从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手续费用看,两者相差并不是很大。

月供

公积金现行利率为年利率3.87%,商业贷款(首套贷款利率七折)为4.158%。以贷款额60万20年举例,按照等额本息法,公积金月供3595元,商贷月供3684元,两者差89元。借款人使

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皆可。

二套房贷的影响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范文第4篇

目前贷款购房人群中,因子女教育或是生子养老等需求进行置业升级人群比重已占到了60%。在限购、限贷政策下,面对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贷款方式,置业升级人群该如何抉择呢?

第一类:首套房全款购买,现已卖掉

限购:北京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家庭均不限购

限贷:二次购房使用商贷、公积金均算首套房

目前在借款人首套房全款购买且出售的情况下,北京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京五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均不受限购限制。在二次购房时,不论是使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会被算作首套房。

在贷款政策上,两种贷款方式的首付比例均为30%。按照贷款额80万、20年期、等额本息计算,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每月可节省月供958.75元,节省总利息支出230099.39元。

结论分析:通过对比计算可以看出,如果购房人首套房全款购房且已出售、再次购房时,虽然商贷和公积金均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不过每月近千元的月供差额,公积金贷款省钱高手称号实至名归。

第二类:首套房贷款购买,现已卖掉

限购:北京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家庭均不限购

限贷:二次购房商贷算二套、公积金算首套

在借款人首套房贷款购买且出售的情况下,北京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京连续五年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均不限购。在二次购房时,根据“认房又认贷”的原则,使用商业贷款会划定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只认贷”则会算作首套房。

相比之下,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少付30%的首付款。如果以总价100为的新房为例,当首套房贷款购买后卖掉再二次贷款买房,使用商贷算二套,贷款额四成为40万;使用公积金算首套,贷款额七成为70万。两者对比后发现同是贷款20年期、等额本息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因高于商贷,所以每月要多支出1286.99元月供,多支出总利息8877.57元。

结论分析:对于上述情况,公积金“认房不认贷”的认定标准更为人性化,更适合首期首付资金不足的置业升级人群,不过因为贷款额较高,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要求较高。

第三类:首套房贷款或全款购买未出售

限购:京本地家庭限购一套,外地家庭停售

限贷:二次购房使用商贷、公积金均算二套

在借款人首套房未出售的情况下,根据京限购令,本地家庭限购一套、外地家庭停售。使用贷款购房时,因为公积金和商贷均“认房”,所以不论使用哪种贷款方式均属于第二套房。如果借款人首套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8.81平米计算,商贷、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相同。按照贷款额80万、20年期、等额本息计算,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在贷款额相同的情况下与商贷相比,每月可节省月供1079.91元,节省总利息支出259176.48元。如果借款人首套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出28.81平米时,公积金二套房是停贷的,而商贷则不考核首套房面积,相比之下商贷优势较为明显。

结论分析:对于首套房未出售再贷款购房的人群来说,如果首套房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条件,尽量使用公积金贷款来减轻还款压力。如果不符合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条件,那么则只能通过商业贷款购房。

结合以上三种情况,虽然公积金贷款在较为人性化的认定标准和低利率魅力极大,不过80万的贷款上限仍不能忽视,可能会限制部分贷款额需求较高的人群。建议购房人在置业升级前要多咨询专业的贷款机构,在听取专家的建议后再做定夺。

TIPS:

首套房首付当前仍为30%

日前,一则首套房首付将上调至五成的消息横空出世,在房贷市场上掀起一阵不小的风波。不过从首套房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目前的十余内外资银行均按照最低30%的首付来执行,无首付50%现象。首套房最低30%的首付比例是去年9月底两部委文件中提出的,至今银监会尚未出台首套房首付上调通知,仍按首付三成执行。

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范文第5篇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楼市新政促使改善性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释放,首套房提前还贷的现象也有增加的趋势。那么,提前还贷究竟需要注意什么?购房首付和利率的现实状况如何?组合贷是否划算?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提前还贷未必划算

按照“认贷不认房”的按揭贷款新政,若要享受首套房30%首付比例和可能申请到的折扣利率,那么必须先结清原有的首套房贷款。为此,记者从北京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这段时间考虑或已在办理提前还贷的客户的确不少。“我们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咨询提前还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电话,这些客户普遍想重新申请贷款购买新房。”建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表示。

通常,大多数借款人会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一样多;少部分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就是初期还款较多,以后每月按一定比例递减,前期还款压力大,后期相对轻松。

那么,提前申请还贷需要些什么手续呢?记者咨询获悉,贷款客户可与之前经办贷款的网点先电话联系,预约办理时间;办理时需带身份证、贷款合同、存折等材料,一般两个星期左右就可以办完。

据了解,违约金收取规则通常以“贷款是否满一年而提前还款”为界,贷款不满一年的提前还贷通常要收取一定比例违约金;贷款满一年的提前还贷,工、农、中、广发、光大、浦发等银行不收取违约金。

另外,民生证券分析师邢华秀指出,如果提前还贷再重新贷款购房是为了投资,那么目前来看不一定划算。以首付30万元、贷款10年期70万元为例,月供7966元,10年利息总额高达25.6万元,加上3%的契税等费用,100万元的房子购房总成本接近130万元。而最新的9月百城价格指数显示,百城住宅均价同比仅涨了1.12%。按这一涨幅计算,10年后房价不到112万元,投资10年甚至还亏损10多万元,如此一来,还不如选择购买一些收益较好的理财产品作为投资。

7折利率仅是传说 欲享优惠条件多

尽管监管层提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可为基准利率的7折,但事实上,7折利率目前仅是传说。据记者了解,大多数银行对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给予优质客户最多8.5折至9折的优惠。数据显示,共有13家银行可以给出利率优惠,其中有11家银行可提供首套房9折至9.5折优惠利率,但条件都较为严格。

何谓有资格享受折扣的优质客户呢?除了信用记录良好和达到资质评估要求外,须在贷款银行有一定量的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比如,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给首套房贷款客户提供最低8.5折优惠,但需要客户近三个月内日均金融资产超过500万元,且该500万元金融资产须持续持有6个月以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给出的条件是,应办理交行沃德卡、客户卡内日均资产在50万元以上(含),方可享受9.5折房贷利率。

在二套房按揭贷款方面,前不久,建设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规定“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符合当地购房政策,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6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建行表示,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有一笔及以上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记者了解到,在不少城市,二套房首付比例由过去的70%下调为60%,不过,贷款利率依然保持上浮,一般上浮10%,几乎没有获得基准利率的情况。

“组合贷”模式受困 放款时间长

为了促进改善性需求带动楼市成交量提升,推进异地贷款业务,10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贷款申请最低公积金缴存期从原来的12个月降到6个月、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于85%的要做好“组合贷款”等。

实际上,一线城市公积金利用率普遍较高,二线城市其次,三、四线城市利用率普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