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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伏产业的看法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光伏行业近十年的发展轨迹犹如过山车一般从高峰跌入低谷。2013年,更被看做是我国的“光伏”寒冬年。

国内,尚德,赛维等几大光伏巨头遭遇数十亿元亏损;国外,美国与欧盟先后开展了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美国2012年11月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片等产品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以及介于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让不少中国光伏企业直接退出了美国市场。

这个过去十年的明星产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落寞背后

由于无法归还到期债务,无锡尚德3月20日宣布破产重整。从创造中国首富,到债台高筑,再到如今的破产,尚德可以说是近几年国内光伏产业发展的缩影。

光伏行业从2005年的辉煌,到如今的落寞,短短7年时间竟有如此颠覆的命运。而在光伏企业纷纷亏损,国外“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折射出了我国光伏行业本身的“疾病”。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万军看来,中国的光伏市场严重依赖外需,产能过剩,而这也是“疾病”的症结所在。

“光伏行业在国外发展很快,市场规模增加迅速。在我国,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纷纷引进光伏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国内很多地方都有光伏开发区,使得光伏产业扩张过快。但在近几年金融危机的打击下,欧洲对于光伏行业降低甚至取消补贴,导致国外需求大幅度减少,而我国的光伏业非常依赖外需,所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万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提供的数据,光伏组件价格从2011年的每瓦1.4美元下降至目前的0.7美元,与此同时,全球太阳能光伏总产能大于实际需求量1.5至2倍。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产品加工与制造国家,产能过剩的情况在中国尤为严重。在当时光伏过热的情况下,很多企业还是争先恐后的进入这个领域,导致产能迅速扩张,无法消化,对光伏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相比日本的“阳光计划”以及德国屋顶光伏电站等国外光伏产业的发展,我国这些年主要侧重在“供给”上。“光伏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不同,处在技术不断变化的时期,商业模式也不成熟,为了避免巨大的投资风险,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化规模不会太大。但我国地方政府还是传统思路,导致了严重产能过剩。”万军说,他认为国外遵循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有序地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这是与我国的最大不同。

万军表示,除了严重依赖外需,我国的光伏企业也普遍存在着技术水平不高的问题,在多晶硅生产环节上尤其明显,与国外有很大的差距,同样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现在在西部做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方,却不能独立地进行项目融资,这是最大的困难。中国太阳能市场现在的融资问题在于,需要企业全额的额外资产进行担保。这意味着,银行在评估贷款抵押时,太阳能项目的电力资产几乎等于零估值。

何去何从?

尽管跌到低谷,光伏行业却不会彻底“死”去。

2013年,我国光伏行业能否有转机?这的确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这一次的跌倒,却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既然外部需求的刺激时代已经过去,那么把目光投在发展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或许是光伏行业的新希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史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已经到了启动国内市场的时候。

“现在当务之急是光伏行业本身要进行重组调整。在努力稳定国外市场的同时,要开发国内市场。”史丹说。

在万军看来,中国的清洁能源市场非常广阔,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扶持,逐渐催生国内市场,对我国光伏市场来说是一个转机。但从短期来看,市场状况虽有所好转,但仍然面临着一些不确定因素。

光伏行业的命运,不只掌握在一方手里。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光伏应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而企业是光伏产业的主体,是产业的组成部分,只有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才能下降,才会具有竞争力。

2011年以来,受欧洲各主要光伏装机国纷纷下调补贴,欧美光伏“双反”的影响,为拉动内需拯救我国光伏产业,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作为光伏应用的主要模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欧洲诸国已经发展多年,并且造就了德国光伏市场的繁荣。

国家电网刚刚的《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表态支持“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的模式,但其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远低于预期,让光伏人寄予厚望的光伏新政“含金量”打折。电价补贴价格定为0.35元/千瓦时,不但低于之前市场预期的0.4-0.6元/千瓦时,且仅限于自发自用部分,不包括余电上网。

但万军认为,虽然结果与预期有一定距离。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可以看出国家的用意。“在光伏产业低迷时期,对补贴预期是非常高的。政府补贴越多,越能刺激市场扩张。目前的补贴比较适合分布式发电的特点,设法提高自发自用的比例,分布式发电主要是为了满足无限多独立个体的需求。”万军说,“国家的用意在于强调企业的自生能力。一个合适的补贴,可能更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优胜劣汰。”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范文第2篇

多番博弈,各方游说。过去两年,在光伏制造企业、地方政府先后强力游说国家发改委之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最终得以出台。光伏上网电价的确定,也宣告中国太阳能发电市场正式启动。

然而大局虽定,暗流仍涌,这一看似简单可行的政策隐藏了诸多伏笔,为光伏产业未来的命运留下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博弈仍将继续

8月1日,光伏上网电价这只靴子终于落地。当天,国家发改委通知,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通知: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的、发改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政策甫一出台,众多光伏业内人士喜极而泣,奔走相告,多年期盼的目标终于得以实现。

不过,在听到这一消息之时,教育部光伏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晓安却表现得甚为冷静,甚至给光伏产业狠狠地泼了一碗凉水。

他对《徽商》表示,此次上网电价出台多是因为“救市”,目前国内光伏行业处于谷底,于是,在各方游说之下,国家发改委做出了顺水推舟之举。然而,从文件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简单化的版本,一些关键细节存在缺失,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在张晓安看来,这一仓促出台的光伏上网电价办法实际上隐藏了诸多伏笔。

其中,最大的悬念就存在于文件中一段颇具深意的表述――今后,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光伏标杆上网电价。

他分析说,这就意味着目前的光伏标杆上网电价,只适用于已经存在或是已经核准的光伏项目。未来价格趋势仍然扑朔迷离,毕竟所谓的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没有办法定量。

这对光伏企业而言,前途依然需要押宝,因为很难计算出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而这有可能引发新一轮投资光伏电站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其次,“一刀切”总会存在问题。

张晓安认为,发改委在制定光伏上网电价时,并未充分考虑东西部地区的巨大差异,这必然会引发地方政府问的政策博弈。

他向《徽商》解释,2011年年底实行的1.15元价格和2012年实行的1元价格,对于西部地区光伏企业还是有利润空间的,因为西部多为荒漠,建设成本低廉,日照时间较长。然而,东部地XE~地紧张,人工成本也高,日照更是只有西部地区的一半,在当前公布的光伏上网电价标准下,东部建电站就意味着亏损。因此东部省市有必要出台新的地方补贴方案来支持光伏电站建设。

因此,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热情。

“企业都是逐利的,如果东部没有更具诱惑的电价出台,各大企业自然会向低成本的西部地区聚拢。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还面临着长距离输送的问题,毕竟国内的用电需求主要在东部。如果企业都喜‘西’厌‘东’,很可能引发光伏发电重蹈风电覆辙,即大规模项目在西部蜂拥上马后,电送不出去,存在发电上网‘卡脖子’的问题,造成极大浪费。”

据此,张晓安指出,为了引导国内光伏产业合理的整体布局,平衡各方利益,国家发改委应鉴于东西部太阳能资源的分布不同,分区域设定合理上网电价,并逐步提高东部地区的上网电价,以提高光伏企业在东部投资的积极性。

冰火两重天

尽管在张晓安眼里,上网电价政策存在诸多缺陷,但他同时也承认,这对光伏产业是个重大利好。因为此次新政策将有利于改变我国光伏产业对国外市场的过度依赖,正式开启国内市场的大门。

而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无论此前政府出台的“金太阳示范工程”或是“太阳能屋顶计划”,都无法与上网电价政策出台相提并论,因为电价政策直接决定投资方项目营运是否盈利,将对国内光伏装机量增加产生直接作用。

“从目前来看,在此政策的刺激之下,中国将迎来光伏安装热潮。”张晓安预测,今年年底之前国内新增装机容量就将达到1.5GW,而明年全国的新增光伏安装量至少可达2GW。

他分析说,尽管目前全球光伏市场主要在欧洲,但是在光伏上网电价的刺激之下,中国将成为新的光伏“引擎”。

事实上,在标杆上网电价出台的同时,光伏产业的发展路线图也越来越清晰。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新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将“十二五”光伏装机目标上调至10GW,年均装机量为2GW。到2020年,我国光伏装机目标可能大幅上调至50GW。

这意味着国内光伏市场前景将十分广阔。据统计,2010年我国光伏组件的产量约为8GW,占全球市场的近50%,但2010年仅有520MW用于国内光伏装机,比例约为5%。

不过,对于未来1元/千瓦时的标杆价格,业内则反响不一,态度可谓冰火两重天。大型光伏企业认为价格适中合理。因为光伏巨头可以凭借自身规模优势,实现技术突破,逐步降低电池生产成本,将成本控制在1元以下。比如英利集团董事长苗连生曾表示,英利在2010年就已经将光伏发电成本控制在1元/千瓦时以下。

但是众多中小光伏企业显然并不具备足够的实力迎接“1元时代”的到来。

张晓安告诉《徽商》,光伏行业的根本就在于“技术决定成本,资金决定规模”。缺乏技术,成本优势就天然缺失;没有资金,就无法打造垂直一体化产业模式,也就无法拥有抗风险和取得较高毛利率的可能。

而许多中小企业一无资金、二少经验、三缺技术、四乏规模、五没有成本优势,因此相比于光伏巨头的乐观,不少中小光伏企业则有自身难保之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型光伏企业老总就对《徽商》表示,1元/千瓦时的价格对他来说,是一个很难生存下去的价格,几乎没有盈利空间。目前土地价格飞涨,而且电价高、柴油贵、人工费用和环保投入增长,诸多上涨的成本让企业背负了沉重的压力。

让他感到压力的显然还有下游发电企业的价格倒逼。标杆上网电价已然确立,发电企业只能实行价格倒逼,按照标杆电价确定上游光伏电池采购价格,必然会进一步压低电池组件价格。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特许招投标;不对称管制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11-0098-07

发展前景的强烈预期与各级政府鼓励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光伏发电产业的迅猛发展。2007年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光伏产品制造国,2009年中国光伏产品达4382MW,占全球产量的47%,比2007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然而与最大的光伏产品制造国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截至20.10年底我国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仅有25.62万千瓦,只占全国9.6亿千瓦电力总装机容量的0.03%。而根据欧洲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EPIA)统计数据,2009年全球太阳能新增装机容量达64亿千瓦,全球太阳能装机总容量超过了200亿千瓦。与此对应的是,限于国内光伏发电市场滞后,目前我国95%以上光伏产品出口。

光伏产品高产量和光伏发电低比例的巨大反差造成了我国能源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诸多矛盾:未能有效地通过发展光伏产业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从根本上背离了我国发展光伏产业的初衷;光伏产品大量出口极易遭致国际贸易摩擦,不利于我国光伏企业做大做强。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重心应转移至下游光伏产品应用环节,其中光伏发电,尤其是光伏并网发电应成为重中之重。对于我国光伏发电产业来说,必须梳理和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光伏发电环节为什么能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获得强有力推进,而在光伏制品第一大国的我国发展却为何如此缓慢?本文将从上网电价这一电力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出发,剖析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特许招投标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提出该项制度设计中引入不对称管制的必要性与操作思路。

一、文献回顾

光伏发电产业是近十年才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领域,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对光伏发电产业的相关研究日益增多,但主要集中于该产业的发展现状、问题瓶颈、政策扶持、产业链分析等方面。孟宪淦(2007)从产业链、产能、发展方向、光伏市场四个方面介绍了台湾地区光伏发电产业状况。王晓刚、邓丽荣(2008)回顾了多晶硅生产技术的现状和最新进展,指出冶金法将成为更具发展潜力的工艺技术,其发展重点是低成本高效率提纯方法的进步。宇文旭(2009)在分析光伏产业链与国际光伏产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光伏产业的规模与制约因素。赵优珍(2010)阐述了国际金融背景下全球新能源发展的新动向,探讨了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王茂洋、王林(2009)从光伏发电产业生态网络的测度以及构建的影响因素两个基本问题着手,探索影响因素与产业生态网络之间的作用关系。王发明(2009)论述了光伏发电产业全球价值链的空间分布、空间特征和治理结构,分析了我国光伏产业升级的条件、路径和方式。文嫣(2009)分析了太阳能电池产业链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硅材料提炼环节毛利率最高,达40%以上,而组件封装环节的毛利率不足10%,另两个环节居于两者之间。

从以上有关光伏发电产业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中发现,已有研究集中在对该产业的现状、问题的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政策建议,这些研究成果显然为包括本文在内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强有力支持。目前学术界针对光伏产业下游并网发电环节的研究还极其稀少,而针对这一环节出现的诸如上网电价的形成机制、政府管制等问题的研究,将对我国光伏发电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和决策参考。

二、特许招投标制度与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标杆电价

全国按接受太阳光辐射量大小大致上可分为五类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辐射总量高于5000MJ/m2的有一、二、三类地区,是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的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3以上,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因此,从宏观上来说,我国有太阳能开发和利用的天然优势。当前,光伏发电在国内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农村电气化和离网型光伏产品。根据国际经验看,要大规模开发利用太阳能,大力建设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将是关键途径,而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顺利运营不外乎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电网公司愿意收购光伏电力;二是项目开发商获得的售电收入足以弥补包括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在内的经济成本。

第一个条件的满足显然取决于国家电网企业自身的利益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考虑到近年来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的实际状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也就是说,在保障电网安全的条件下,国家电网企业应该无条件地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电力。由于光伏发电与电网安全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涉及技术层面问题,在此不做过多探讨,只是假设“光伏发电项目生产电力并网不会产生危及电网安全问题”,为后续探讨奠定基础。扫除并网技术层面障碍后,影响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心因素是成本与收益问题,其中上网电价又是“核心的核心”。

《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可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传统电力(比如火电、水电等)价格部分是经过电网平摊后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当光伏并网发电比例还处于较低水平时,明显偏高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会显著提高终端电力用户的消费价格。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光伏发电比例的上升,较高的光伏上网电价将会对终端电力产生压力,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从长期来看,如何形成科学合理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对于整个电力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怎样的上网电价是合理的?与火电、水电、核电、风电按照标杆电价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上网电价不同,光伏发电目前还缺乏标杆电价,不可能采取这一模式确定上网电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发电成本因选址差异而不同。光照强度等空间地理因素对光伏发电成本具有重大影响,不同选址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这给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形成光伏发电标杆电价制造了障碍。(2)技术效率还能为发电成本下降提供较大空间。近几年来,国际上太阳能电池产品正在由第一代晶体太阳能电池向第二代薄膜太阳能电池过渡,而后者的硅材料用量比前者少得多,其生产成本也就显著低于前者。另一方面,国际上技术领先光伏电池生产商的光电转化率已经达

到22%,比我国的17%要高5个百分点左右。这也可从德国光伏发电实践中得到了印证。考虑到技术进步因素,德国核定的可再生能源所发电上网价格,每年会按照一定比例递减。光伏发电因技术进步相对较快,每年的价格递减率在8%到10%之间;海上风电为5%;其他仅为在1%左右。因此,随着我国光伏设备制造技术和光电转化技术的改进,技术效率将为光伏发电成本下降提供可观的空间。(3)光伏发电产业上游供应环节的成本特性为发电成本提供了变数。光伏发电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发电设备价格对其成本有显著影响,而近几年来作为光伏电池生产最重要原材料的多晶硅却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价格波动。多晶硅价格从2002年的10-20美元,公斤上涨到2007年末的400美元/公斤,2008年市场现货价格更是一度高达450美元/公斤;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多晶硅价格从2009年四季度开始一路下滑,跌至100美元/公斤以下,下降幅度超过80%。显然,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将通过产业链传导到终端发电环节,造成光伏电力的成本波动。综上所述,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光伏发电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成本核算的困难,目前还不太可能完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制定上网标杆电价,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发电主体竞争来确定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正因如此,在光伏发电市场上引入特许招投标制度对于我国现阶段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三、我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特许招投标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仅占总装机容量的万分之三,较世界上先行国家有巨大差距。然而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在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投融资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其中实施特许招投标制度是这些尝试中的重要内容,为我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分析提供了初步样本。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光伏发电特许招投标项目共有14个,分别是2009年的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010年位于陕西榆林等地区的13个共28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详见表1)。

上述特许招投标的14个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有以下几个特点:(1)不同地点的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存在较大差异。2010年的13个项目是在同一时间(第二轮价格标开标日为2010年8月16日)进行的,最低的中标上网电价为0.7288元/千瓦时(青海共和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而中标上网电价最高的为新疆和田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达0.9907元/千瓦时,是最低上网电价的1.36倍,这也进一步验证了光伏发电成本与项目选址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2)上网电价随时间推移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中标上网电价为1.09元/千瓦时,是2010年特许招投标项目中同样来自甘肃的三个项目中标电价的1.32倍(甘肃白银)、1.40倍(甘肃金昌)、1.35倍(甘肃武威)。如果与2008年审批的上海市崇明岛1兆瓦项目和内蒙古鄂尔多斯225千瓦项目所核定的4元,千瓦时比较,2010年项目的上网电价更是有了大幅度的降低。这说明近三年来,我国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成本有了质的下降,为太阳能商业化运作奠定了初步基础。(3)中标企业的上网电价均显著低于当时的单位成本。地面光伏发电站成本主要由光伏组件、逆变和输配电、电站建设安装、土地等组成,其中光伏组件的成本占了主要部分,而多晶硅又是光伏组件的主要原材料,约占光伏电池成本的70%左右。第二批光伏发电项目开标的2010年7月、8月,光伏发电组件价格上涨了15%左右,光伏发电项目要确保盈亏平衡,电价水平起码要保持在1.15元/千瓦时。这与实际招标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几乎所有项目均有一半企业的报价低于1元/千瓦时,而最终中标上网电价只相当于盈亏平衡价格的86.4%~63.4%,被业内和政府主管部门称为“跳楼价”。这一价格落差不仅大大出乎决策者的预料,也使得通过特许招投标形式确定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计划落空。

目前特许招投标的14个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均来自于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其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标了第二批13个项目中的7个,占53.8%。国有发电集团中标的原因除了资源、资金、技术等优势外,明显低于民营企业的上网电价报价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见表2)。表2数据显示,民营企业上网电价报价平均为1.151元/千瓦时,国企平均报价(1.007元/千瓦时)是前者的0.875倍。同时,2010年特许招投标的13个项目,除了新疆和田20兆瓦项目中民企略低于国企报价外,其余12个项目均是国企显著低于民企,在甘肃武威20兆瓦项目中,国企平均报价仅为民企的63.6%。

对于同一选址的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按照招投标时点的技术条件和光伏组件价格计算的固定平均成本、可变平均成本分别假设为AFC0(q)、AVCo(q),则平均总成本为AC0(q),其中q为发电量,固定成本核算时考虑了机会成本。考虑到光伏发电还存在较高技术效率提升空间,预期平均总成本为:

ACπ(q)=AC0(q)×a(t)其中a(t)∈(0,1],是反映光伏发电产业技术效率的折算系数,随着时间t的推移和技术进步,a(t)逐步下降。

2010年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节能减排考核是否完成,不仅为国有发电企业在“资产保值增值”外设立了第二个考核的刚性指标,而且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又有可能通过“新的火电项目”能否通过审批等渠道反作用于资产盈利性考核指标。因此,与民营企业纯市场回报率考量不同,国有发电集团的节能减排考核将激励其采取降低报价来获得光伏发电项目,加之国有发电集团拥有民企无法获得的资金实力和稳定收入来源,显著加大了通过交叉补贴的途径实施这种激励的可能性。如果把来自于光伏发电外的交叉补贴看成是光伏发电成本的一种下降,则国有发电企业的光伏发电预期总平均成本为:

ACS-π(q)=AC0(q)×a(t)×β(t)

其中β(t)∈(0,1],表示国有发电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所促发的上网电价下调的折算系数,其大小与节能减排考核的严厉程度成反比。

图1把不同条件下光伏并网发电招投标上网电价底线分别用AC0(q)、ACπ(q)、ACS-π(q)曲线表示出来。根据特许招投标一般的制度设计,当市场信息足够充分时,中标价格将等于参与投标的企业中成本最低企业的平均成本,即上述三条曲线上的A、B、C三点所代表的成本,上述三个点的排列顺序与前文中光伏发电当前成本、民营企业上网电价报价、国有发电集团上网电价报价相一致。

四、引入不对称管制的必要性及其管制路径

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促使国有发电集团在光伏发电项目招投标中报出比民营企业更低的上网电价,

如果这种低价来自于国有企业更高的生产效率,则低价表明的是资源有效配置。然而,从实践中看,国有发电集团进入光伏发电领域尽管拥有协同效应,但经营绩效和节能减排的双重考核扭曲了其经营决策,进而导致资源误配。更重要的是,国有发电集团在光伏发电领域的“跑马圈地”极大地影响了民营光伏企业的长远发展。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近10年来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光伏产业中获得了巨大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像无锡尚德、英利能源、浙江正泰、江西赛维等实力强大的民营企业。然而从产业链角度看,民营光伏企业主要扎堆于电池生产、组件封装等资金和技术门槛低、劳动力比较密集的环节。㈣随着德国、西班牙等欧美国家光伏发电补贴退出政策的实施,95%依赖于出口的光伏产业必将受到严重冲击。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国内市场显然是我国光伏民营企业的出路,不仅如此,光伏组件生产环节的民营企业还应实施前向一体化战略,进入光伏发电领域,培育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营能力。

光伏并网发电领域显然不同于民营企业担纲主角的纺织、服装、家电等完全竞争性领域,其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较高的进入壁垒,特许招投标制度就是这种进入壁垒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民企与国企之间在成本上的非对称性显著地对民营企业进入光伏并网发电领域形成了挤出效应,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建设、运营光伏发电能力的提升,长期来看必将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整体提升造成伤害。因此,国有企业凌驾于民营企业之上的这种无形壁垒应该得到清除,还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光伏企业与国有发电集团之间是一种不对称竞争关系,导致了没有一个民营企业在现有的14个光伏并网发电特许招投标项目中中标。因此,为了有效贯彻《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光伏并网发电领域,提升我国光伏产业长远的产业链整合能力,形成真正反映真实发电成本的标杆电价,有必要在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特许招投标制度中引入不对称管制。其管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降低竞标门槛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2010年第二批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竞标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每个标需缴纳500万元保证金,抵押时长14个月;二是必须有10%的项目资本金,在后续融资方案中保证有30%的自有资金。要达到这两个要求,竞标企业在每个项目中至少得持有1.33亿元自有资金。这样的资金门槛对于五大发电集团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对于民营企业却是巨大的资金压力,构成了难以逾越的竞标壁垒。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比如与诚信记录挂钩调整保证金额度),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竞标的资金门槛。

(2)设立光伏发电专项资金对中标民营企业给予补贴。由于国有发电集团存在交叉补贴行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上网电价报价将低于民营企业报价,虽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对这种交叉补贴实施一定程度管制,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管制将面临高额成本。作为对民营光伏企业的鼓励扶持措施,国家可以从电力销售总额或者财政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光伏发电专项基金,用于民营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补贴力度可以以弥补与国有发电集团报价落差为基准,考虑到光伏发电的技术效率,单位电量补贴额应该遵循逐年递减原则,如第t年补贴额为上一年额度乘以―个小于1的倍数。

(3)预留部分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仅限于民营光伏企业竞标。民营光伏企业竞标价格更能反映光伏发电的市场状况和成本性状,其中标价格更能作为标杆电价发挥示范作用。预留部分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仅限于民营光伏企业竞标,将直接把国有发电集团排除出竞标范围,是一种具有直接效果的不对称管制措施。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范文第4篇

世界性的能源危机已经存在,世界各国人民都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环境污染也在逐渐加剧,为了能够获得清洁的能源,专家学者们对于新能源产业的研究步伐也逐渐加快了。光伏产业是现代新能源的代表,其发展速度相当快。我国的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的,而且已经发展成了一种产业链。但是市场竞争也随之加大,在竞争中情报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明显。

1 产业链下太阳能光伏企业竞争情报需求分析

1.1 光伏企业竞争情报需求分析

通过研究那些被调研过的企业可以发现,研发技术信息以及竞争对手信息是竞争情报中需求比较高的。紧跟着是关于市场动态的信息,以及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和客户的信息。当然在这当中还可以看到企业对于供应商的信息需求相对小一些。从调查研究的结果可以发现光伏企业对于竞争情报的要求与自身所处的环境与自身的状态有直接的关系。光伏企业作为一种高新类的技术性产业,所以应当都是以技术为发展核心的。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光伏企业发展状态来看,光伏企业的发展水平还不是非常高。

1.2 光伏企业竞争情报获取方式分析

通过调查我国目前社会市场中所存在的光伏企业可以知道,光伏企业获取竞争情报的方式和渠道都非常的单一,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光伏企业的发展表现得过于依赖于网站。尽管网站的信息非常全面,而且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加之获取信息的方式快捷,不需要太大的成本。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所以网站上面所存储的信息具有很明显的公开性,这种公开性恰好降低了竞争情报的价值,利用价值明显不高。另外光伏企业在获取竞争情报的时候还喜欢利用人脉,这种人脉指的是一些从事行业信息分析的专家,或者一些杂志报纸等等,要么就会选择咨询那些经营竞争情报的商业公司或者其他。

1.3 光伏企业技术竞争情报获取方式

针对技术竞争情报的分析,光伏企业经常会选择一种比较靠谱但是成本又相对比较低的行业内专家。专家会向企业提供最为基本的行业内新的技术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光伏企业还会倾向从网站上面获得信息。当然一般的光伏企业都会充分结合这样两种渠道获得竞争情报信息。针对另外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光伏企业利用的也相对比较多。产业链有很多种环节,每一个环节所需要的竞争情报不一样。可以看出,尽管情报不一样,但是光伏企业获取竞争情报的方式和渠道基本上是一样的。光伏企业对于竞争情报的获取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而且对于影响到企业发展的技术情报信息非常重视,很多的资金都花到了技术竞争情报上面。

2 产业链视角下光伏企业竞争情报需求特点

2.1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光伏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除了要有基本的资金成本支撑之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技术。所以在竞争情报信息当中光伏企业对于技术竞争情报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在获取信息方面主要是针对竞争情报开展的。技术当然会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是一种必然的事件。企业可以通过利用技术完善自身的发展缺陷,并在市场中站稳脚跟赢得持续发展的机会。加之现代社会技术更新非常快,所以当一个企业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持续获得新的技术,对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非常有用。企业发展技术需要通过借助于资金和研发,国家在这一方面需要积极重视,为光伏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持和政策支持。

2.2 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指的是光伏企业的竞争情报信息强度同光伏企业所处的产业链环节的特征之间具有一种很明显的关联性。比如产业链环节中,不同的环节对于竞争情报的需求强度上面表现的不一样。我国光伏企业尽管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技术上面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或者可以说是缺乏技术。尤其是在中游阶段,企业的质量不高,影响了我国光伏企业产业链的发展。竞争情报的需求与处于不同水平的企业相关。那些具有高质量的光伏企业对于技术的要求相对要高一些,但是那些还处在下游的光伏企业技术性门槛相当低。这也是决定产业链下的光伏企业对于竞争情报的需求程度不一样的表现,具有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2.3 获取信息的单一性

光伏企业获取竞争情报的方式和渠道非常单一,主要是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对于行业内部的相关网站的依赖程度相当高。这就很明显会影响所获得的竞争情报的价值。企业没有通过开发其他相关的竞争情报获取渠道。在获取竞争情报信息的时候总是会对某一种方式产生很大的依赖性。从这些方面来看,我国光伏企业收集信息的能力还有所欠缺。

3 对光伏企业竞争情报工作开展的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竞争情报服务体系

政府、行业、情报服务机构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加强,是保证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情报服务体系的前提条件。在建立竞争情报服务体系的时候,要确保将光伏企业对于竞争情报的需求作为了一种最为主要的对象,然后根据其具有的特征精心设计,形成一种直接有效的服务形式。竞争情报服务体系最大的作用就是为光伏企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竞争情报服务体系可以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手段和新型技术性人才。控制好光伏企业的各个环节,针对每一个环节所需要的竞争情报信息作出相应的服务。

3.2 拓宽情报获取的渠道

通过相关调查研究数据可以知道,光伏企业的竞争情报需求主要是围绕着六个类别的,一个是竞争对手,一个是研发技术,一个是市场动态,一个是政策法规,另外两个则是客户以及供应商。拓宽竞争情报获取的方式和渠道是解决我国光伏企业目前存在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的方法。除了利用专家咨询的方式和网站获取的方式之外,还可以开发出其他的渠道。比如产业链上游的企业可以将重点放在咨?专家和查阅科技文献的渠道上面。中游企业则可以通过一些商业情报数据库来获得竞争情报信息。下游企业则可以通过具有专业性的商业研究报获得竞争情报信息。

对光伏产业的看法范文第5篇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当前世界最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技术,各发达国家均投入巨额资金竞相研究开发,并积极推进产业化进程,大力开拓市场应用。但目前中国太阳能产业集中在中部,两端在外,从整个行业发展状况看,中国太阳能产品生产居于世界前列,但是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应用也大部分出口。在太阳能光伏产业中,中国成为了太阳能产品加工厂,从产品末端看,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缓慢,远不及国际发达国际水平,产业规模化尚有距离。

但随着国家加大政策扶持,以及世界能源缺乏状况的加剧,光伏产业在未来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2011年7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我国光伏产业将迎来发展的转折点,光伏产品将加大开拓国内市场,但目前光伏产品国内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二、国内光伏产品认证现状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通知的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目前,我国开展光伏产品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北京鉴衡认证中心(CGC)及相应的光伏产品检测机构。

据CQ公布的资料,到2010年11月30日,CQC共向62家企业发了253张光伏产品认证证书,2011年CQC增加了聚光型光伏模块和模组、光伏汇流箱等认证产品,从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新颁发了310张光伏认证证书,光伏产品认证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CGC增加了接线盒和汇流箱等认证产品,其光伏产品认证情况为:至2011年7月31日止,铅酸蓄电池28家企业,53张证书,获证产品973个;控制器逆变器20家企业,40张证书,获证产品54个;接线盒3家企业,6张证书,获证产品8个,光伏组件88家企业,254张证书,获证产品4551;独立光伏系统18家企业,22张证书,获证产品22个;汇流箱7家企业,9张证书,获证产品28个,并网逆变器40家企业,89张证书,获证产品150个,与2010年获证证书相比,增长速长也非常大。

获得以上光伏产品认证企业,根据《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采用设备。可见,目前国内光伏产品认证制度为财政扶持门槛,并非国内市场强制性的准入门槛。而当前我国国内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发展极不平衡,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效果不明显,需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内强制性市场准入机制。

三、国内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宏观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下面对这两种制度介绍比较一下:

1、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目前共有66类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两种准入制度的区别

(1)两种制度设立的基础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国情的需要。因为部分产品生产企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粗制滥造,致使劣质产品流向市场,恶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给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建立起市场准入的门槛。只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原有认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2)两种制度性质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属社会中介性质的认证机构为主体实施,行政机关监督保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3)两种制度管理方式不同。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限要求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等方面均受到行政法规更为严格的时限限制和过错追究;二是对产品性能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核,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方面要求。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则更加强调产品安全性要求,比如对家电类产品突出强调对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三是监督管理履行方式和责任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两种制度目的不同。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样具有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外,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业优势和保障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目的。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国外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两种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同,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二者管理的产品上没有交叉。

四、国内光伏产品准入制度尚待完善

“金太阳示范工程”引发了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潮,在一起程序上确保了我国重点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光伏发电相关产品有了质量评价准则,有了第三方的质量认证保证,确保相关工程的招标质量。但与前述国内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对比,“金太阳”光伏产品认证在本质上是自愿性的产品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质量控制水平有一定保证,但在市场调节上有着其局限性。随着将来技术改进,光伏发电成本的势必降低,国内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大幅增加,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将不仅限于一些示范工程,光伏产品的质量保证将面临挑战。

另一方面,前几年光伏产业热潮高涨,国内各类资金纷纷投入,整个光伏产业结构失衡,缺乏核心技术,导致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关键技术设备、市场需求、原料“三头在外”的问题困扰着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近60%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95%的销售靠出口,产品结构中太阳能电池和电池组占到了六成以上,重复投资,低价值端产品产能过剩,企业利润低,质量控制能力差。而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来加以调节。

仔细分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可以发现国内市场上绝大部分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均已采用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强制性认证制度。从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角度来看,光伏产业链相关产品无疑应尽快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中,从而完善光伏产品国内市场准入制度。至于光伏产品中哪些产品应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哪些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可以按照生产许可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比如,在工业产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已有铅酸蓄电池产品,2011年新实施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也已将2008年的《GB 22473-2008 储能铅酸蓄电池》作为储能用铅酸蓄电池单元的检测标准。另外光伏组件应当加强产业结构控制,也可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控制器、逆变器等涉及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理应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

五、标准的制约

目前全球光伏产业中,国际通用的光伏检验标准分别为美国的UL标准以及IEC标准,我国光伏产品认证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检测机构。因而国外光伏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不需要进行任何机构的检测,关税也几乎为“零”。反之,我国光伏产品进入欧美市场,却要经过严格的检测,方能取得认证资格。从CQC及CGC公布的光伏产品认证单元及依据的标准来看,认证标准有国家标准、国际IEC标准,更有认证机构的技术规范。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光伏产品标准体系,导致认证产品划分及认证依据不统一。这正我国光伏产业的标准化之痛。

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最主要的因素也正是相关产品标准严重缺失。国内光伏市场应用已展开,但现有国家标准确实存在着短板和发展滞后现象,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光伏产品有关标准,从而为我国大规模开发光伏发电提供技术支持,并为完善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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