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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质量控制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746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27-02

职业健康检查是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对现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者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及早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和治疗,防止其发展和恶化。为用人单位确定高危人群,将其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同时验证用人单位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及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职业健康体检的体检报告的质量控制,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控制,分析后的质量控制是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是质量保证工作的进一步的延伸,它包括: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个体检查结果报告的签发与发放、群体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三大重要环节,本文着重对这三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及应用过程进行阐述。所述做法仅供参考。

1 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①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②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11 在进行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11 职业史询问和记录是否详细,同在一个单位内累计接触记录是否清楚或详细;既往噪声接触史、有否爆震史(包括职业及非职业接触史等)是否有遗漏。

112 既往病史询问是否有侧重点,如:①传染病史:麻疹、猩红热、白喉、腮腺炎、结核、慢性痢疾、肺炎、高烧等。②耳毒性药物史: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水杨酸钠、新霉素、奎宁等。除详细询问用要量外,重要的是要询问用要药后的听力情况。③中、内耳疾病史,有无外伤史(时间、程度),美尼尔氏病等。④家族史:家族耳聋史,家族高血压史。⑤其他:头外伤、一氧化碳、癫痫、糖尿病、贫血、肾炎等。

113 个人防护情况 询问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情况,是否按要求配戴个人听力保护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佩戴何种个人防护用品,降噪值是多少。个人防护情况也是诊断结果评价时需要了解的。

12 在进行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21 由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因此要注意确认检测者脱离噪声环境是否在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2]

122 注意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是否根据GB7582进行了年龄修正。[3]

123 注意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是否≤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2]

124 注意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要进行复查。[2]

125 注意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听力计及其校准,测听检查室中环境声压级应不超过GB7583-87规定的环境噪声最大允许值。[4]

2 听力检测结果的评价报告的审核与签发、发放

21 评价标准的审核 通过对检测者听力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个人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的确认后,才能对听力检查者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便于对检测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因为不同的体检类型评价的结论标准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观注的目标疾病也不一样,如:

211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禁忌证,涉及听力方面的职业禁忌证三类:①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②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③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212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为职业性噪声聋(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禁忌证和噪声易感者(上岗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213 离岗职业健康目标疾病是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6]。

22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关联性的审核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是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是否呈剂量-效应关系,听损结果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复查和进行鉴别诊断的关键指标,当剂量-效应不成正比关系时,我们要注意审核与鉴别。

伪聋指主观听力与客观不符,或受检者配合欠佳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伪聋的鉴别不是很困难,但要确定伪聋者的实际听阈则较困难。其一般有以下特点:

221 职业暴露史与听损程度不符;如噪声暴露强度并不高,职业接触时间亦不长,听损程度已达重度。

222 纯音听力与语言听力不符;即语言测听听力明显好于纯音测试听力。

223 反复测听时听阈可相差10分贝以上。

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伪聋者的诊断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客观、科学、慎重地作出结论。对怀疑有夸大性听力损失的检测和疑似噪声聋的检查者可以通过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听及耳声发射辨别,但决不可直接将其反应阈值当作听阈值进行评定[4]。需结合上述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听力评估值。

23 耳聋定性准确性的审核

231 传导性聋,骨导听阈正常,气导阈值提高,低频阈值提高>高频,低频听力损失>高频。

232 感音神经性聋,气导与骨导阈值一致提高,高频阈值提高>低频,而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气、骨导间距在10dB以下。

233 混合性聋,气导与骨导听阈均提高,但气导的提高比骨导阈值提高更甚,有一定的气导间距,多在10dB以上,高频阈值提高>低频,即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正常人气导与骨导曲线重合,骨、气导之间间距可反映耳聋的性质。但气导及骨导阈值允许有10dB的误差,故气、骨导之间距

24 非器质性聋 在临床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纯音测试结果与实际听力损失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有些受试者有意识夸大听力损失程度。这类情况常用“非器质性听力损失”,对此类受检者的听力检查和判定一定要慎重。

在通过上述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听力损失值中有无传导性听损因素,且最终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值的判定,应以纯音骨导测试值为准[3]。对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检测具体操作时要把握以下原则[7]:

241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通过声导抗检查进行排除。

242 纯音听阈测试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应考虑非职业性噪声聋。

243 纯音听阈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

244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5 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6 一般情况下职业性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两耳听损平均基本对称,尤其语言频段平均听损两耳相差不会超过10分贝[3]。但在诊断中有时会遇到两耳听损程度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现象。听力损失的特点:除纯音听力检查双耳听损明显不对称外,气、骨导听阈基本一致。此类情况多由突发性聋、急性非职业性声损伤所致。

做好以上的审核与鉴别诊断后就可签发个人听力诊断报告,并根据个体诊断报告对用人单位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个人体检结果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形式一式二份发放,查出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报告,并下发调离通知或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发放有记录。

3 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最后一项关键工作就是群体数据的处理分析及后续服务,主要通过对个体体检诊断结果汇总全面、综合分析后,去发现和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这是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目的,也是现代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传统的质量控制不同的地方。我单位通常以以下两种形式进行后续的服务。

31 管理方面的服务

311 要求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强化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促进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的治理,开展对超标噪声区域值班操作室、休息室的治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与考核,确保其有效运行,降低岗位危害。

312 要求用人单位加强个人防护,通过加强检查与严格考核,促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正确配戴及职工配戴的自觉性。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的悬挂。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噪声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加强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完成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杜绝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进厂,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人员及时调离原接害岗位,预防和减缓职业病的发生。

32 技术方面的服务

321 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下发调离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的安置,防止伤害加重,卫生监督所跟踪调离情况。下发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并协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好职业病的申请诊断材料的上报、诊断工作及诊断结果的告知、向安监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结果。并指导做好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及医学观察。

322 公共卫生医生定期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控知识的宣传。如开展用人单位检查结果报告的现场答疑、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护健康知识等宣传,让职工清楚噪声对自身的危害及如何防护,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护,提高职业防护的自觉性。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三类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员、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防护知识的培训。

通过以上三大环节进行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才真正地把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质量控制工作效果和服务延伸,把传统的单纯的体检质量控制工作的理念打破,依靠行政领导的力量、医务人员的力量、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保健的力量[8],让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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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第2篇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 550004

[摘要] 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是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公正性、有效性的基础,是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前提,涉及现场采样、分析检测等硬件要求,也受到资料收集、评价方法选择等的制约。本文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对评价报告中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R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a)-0055-02

具有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机构,在接受存在和(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委托后,须按照国家法律、规范、标准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如实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价报告[1]。因此,评价机构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真实、有效[2],但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供参考[3]。

本文结合现行评价导则和工作实践,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人员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人员是评价过程的主体,也是评价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评价人员的能力、工作经验、职业素养贯穿评价全过程[4]。因此,针对不同评价项目的特征,评价人员的专业构成、对评价依据的理解程度、工程分析及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等的掌握情况,均应能满足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业务范围,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风、卫生工程、预防医学、化工、矿山等多个专业。

此外,多数评价机构侧重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发展,常忽视现场采样人员能力的重要性,导致误差前移;由于不同的采样现场及检测方法和检测点的选择可以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继而影响后续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因此,现场采样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进行现场工作,并注重现场采样的经验总结。

②评价报告内容的核心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分析与评价,其评价前提是:在正常生产、检修、应急等状况下,明确辨识项目可能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岗位/工种,对此,评价人员宜通过划分评价单元,制作岗位分布示意图或表格,说明作业人员作业方式、作业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综合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要素,分析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③职业健康监护指标是评价作业人员健康及职业接触损伤的重要参数[5]。由于大多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忽视体检对象所处现场调查和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易出现职业健康体检的应检作业岗位不全面、应检项目和内容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相符、体检人数不足等情况,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可靠,难以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因此,评价机构应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指出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和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及时改正。

2仪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结论受到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受制于仪器设备(硬件)的影响。因此,要求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用于检测评价的仪器设备,检定后必须标注其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并进行本实验室验证试验。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和期间核查程序,同时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的内审制度。为表明检测中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状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检定(校准)结果、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时限等。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等信息应纳入评价技术资料。

②生产设备自动化、密闭化程度及设置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现状及其分布等影响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尤其是粉尘及化学毒物受气流、工艺、环境等变化影响和噪声强度经叠加变化更为明显[6]。按照岗位分布,绘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和设备示意图,标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影响范围等,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效率的检测结果,判断防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3评价方法的质量控制

在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中[7-9],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类比法、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目前尚无具体的指导标准或技术规范。

①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是由评价人员对照评价标准和规范自行编制的检查表格。检查项目的选定、调查结果的判定依赖于评价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②有人认为[10],并非每个预评价项目都必须用类比法,因投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等不同,寻找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企业难度大,同时,类比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依赖于评价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主观认识,而且类比法属推导分析法,难以准确分析量化趋势[11]。所以,该法只能作为评价的佐证[12]。在应用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原则[13]并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详细阐述类比企业的异同点,注重分析不同点是否会对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产生影响及其程度。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既要考虑作业环境中危害因素浓(强)度及化学毒物毒性,又要考虑作业强度和作业时间,需测定多项指标才能确定级别[14]。由于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为动态变化形式,故应根据生产方式和生产量的变化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同时,检测点设置、检测方法选择等因素也可能影响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的结果[15]。工作中发现,日益增多的化学毒物往往缺少临床、毒理、流行病学等基础资料,缺乏相应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标准,给化学性毒物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带来困难。

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法、类比法是评价工作中应用相对较多的方法,但其只能反映评价项目在职业病危害管理方面存在有哪些问题,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也只能反映作业环境存在的危害程度,不能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事故影响。

④风险评估法的引入,既可以得出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概率,又可进行系统之间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性大小的比较。同时,还适用于无类比的预评价项目[16],这可能是今后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标准[17]。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中,倾向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固有风险进行评价,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的诱因,轻视了应急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损害过程和结果。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应用条件和适应范围,错误的方法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如何正确选择风险评价方法,深入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是今后该法使用的重点[18]。

综上,单一评价方法不能阐明评价结论。因此,联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19],且机构间分享评价方法使用经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资料的质量控制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20]。评价人员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进行仔细研读。为防止因委托单位隐瞒资料,导致产生错误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全面、可靠、及时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内容赋有法律责任,为防止评价工作中档案资料的丢失、遗漏、泄密以及信息被盗、技术失窃等情况的发生,应建立项目资料的立档保存和保密程序。

用人单位除提供评价项目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外,应提供各车间平面和立面图,各车间生产工艺和设备布置图,通风、防尘、防毒、防噪、隔振、防射频辐射等设施布置图和设备型号、数量、参数等,以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②评价机构在收集项目资料时,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评价项目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也应全面收集适用于本项目评价的现行评价依据;不仅要全面地、仔细地辨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需注意劳动过程和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21]的识别;不仅要考虑密闭式建筑的防尘、防毒通风系统的分析和评价 [22],更应该注意部分行业使用的化学品可能超出国家标准或检验方法[23]的情况。

5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检测结果是重要的职业卫生评价依据之一,对评价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只要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都应列入检测项目中,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检测的,应在评价报告中如实说明[24],但仍要做危害性辨识。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分析,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应执行评价规范和导则,拟定检测点,并将设置情况制成表格或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人员详细地如实记录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作业方式等内容,经用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与检测点设置表格或示意图一并作为评价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检测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规定。评价报告中需写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点分布、检测频次、检测时间等,其中,现场采样须在正常工作状况下进行,采样时间必须保证采集的待测物样品量能满足测定方法的需要。尽可能采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现场采样,以准确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接触水平。个体采样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受检者签字确认。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方面应该注意的地方,仅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信息、现场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检查等因素必须成为评价机构特定质量管理体系内容,规范和指导评价人员行为,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行为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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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职业病;公共管理;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努力下,特别是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后,我国职业病防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职业病相关概述

(一)、职业病

2011 年 12 月 31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对“职业病”明确定义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 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 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

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三)、职业卫生服务

一个具有预防职能的服务机构,负责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代表提出建议,帮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以促进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健康,使工作适合于劳动者的生理特点。

二、当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面临现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数量巨大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近53万家企业网上申报了职业病危害,共涉及劳动者5400多万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1300多万。但由于还有大量企业目前还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因此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的真正数量还要比目前统计到的大很多。

(二)、职业病危害面广量大,中小企业矛盾尤其显著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分布广,大量存在于矿山、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建材、机械加工、电子通信设备制造等30多个主要行业。而在这些行业中, 90%以上的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车间工作条件普遍较差,采用的生产工艺又相对落后,加上中小企业主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从而导致很多劳动者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大大增加了劳动职业病的患病风险,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矛盾相当突出。

(三)、职业病具有群发性、缓发性,容易导致群体性患病

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接触了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在接触人群中,常有多人同时或先后发生相类似的健康损害,表现出一定的群发性。同时,很多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和一些慢性职业中毒普遍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平常不容易引起劳动者本人重视,但一旦发病就往往很难治愈,具有一定的病死率和致残率。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用工制度的改变,员工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增大,大量员工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十分复杂,健康影响难以判定。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发生了多起由于职业病争议或职业病诊断纠纷引发的,对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明显,防治责任出现转嫁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加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外资企业为了转嫁职业病防治责任,将大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或工厂搬迁至中国或将那些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我国民营企业,从而把大量境外的职业病危害转移到了我国。 而在国内,由于地区间、企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大家对职业病防治重要性认识的不同,职业病危害也明显表现出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大中城市向农村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等趋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对薄弱

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

三、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沟通机制

级政府应提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掌握各地职业病危害企业监管底数,加快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布局,积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安监、发改、财政、人社、经信、住建、总工会、工商等多部门参加,建立定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省、市以及基层政府也相应成立职业病防治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和交流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依法落实各自监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针对各个时期的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督促企业单位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对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避免先危害后治理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法律要求。卫生、安监、发改、财政、人社、经信、住建、总工会、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

(三)、高危粉尘的控制

针对我国尘肺病例持续发生的现状,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专项方案,积极在煤炭矿山、装备制造、建筑建材、石材加工等矽尘、电焊烟尘危害突出的行业,重点开展高危粉尘治理,有效控制工作场所高危粉尘浓度。各地要积极探索高危粉尘防控技术和手段,指导企业通过采用通风、隔离、替代等方式切实提升本质安全度;逐步限制纯石英、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严格关停那些工作场所高危粉尘严重又缺乏治理价值的落后企业,努力减少新病例的发生。

(四)、生产性噪声的控制

近年来,职业性噪声聋患者有持续增多的趋势,各地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要积极通过隔离、吸音等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的噪声源,切实减轻对员工的噪声危害。要加强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员工主动正确佩戴个人防噪用品。

(五)、启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工作

有针对性的启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和人才储备。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组建职业健康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或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遇到的技术性难题进行指导,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积极完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布局规划,强化综合性医院甚至是乡镇卫生院的职业病防治专业能力建设,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救治服务能满足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需求。不断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能力建设,除了继续依靠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还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的技术服务水平。

(六)、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力争所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助推作用,完善与规范患病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后续保障,健全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地方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社会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用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发展。督促和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控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各级政府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激励约束工作机制,根据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激励约束。积极建立职业病危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员监督。认真执行企业职业病防治费用提取、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政策,督促企业在财务预算中确保职业病防治投入。

(七)、引导全社会对职业病的关注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引导全社会对职业病的关注,只有全社会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采用专家讲座、有奖竞猜、案例解析、公益广告、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国内外在控制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有效手段,以典型案例阐述职业病的严重性、可预防性,切实提升社会大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可以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列为全民健康促进的教育内容之一,既可让大家了解职业病的危害性十分严重,又能使他们知道职业病是可防可治以及如何进行有效预防,使重视职业病防治的理念深入每个员工甚至家人心中,形成一个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指导的良好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发动社会大众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托现有急救医疗资源,努力构造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覆盖全面、快速高效、运转协调的化学中毒和职业病救治体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衔接和信息沟通,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职业中毒的特点,加强职业中毒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控制、救援所需物品和装备到位,包括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特效解毒药品、快速检验试剂、现场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结束语

总之,我们要通过积极建立健全政府职业病危害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经济政策、提高全社会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强化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措施,多管齐下,全面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职业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合同终止 离岗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一、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诉刘情情劳动争议纠纷案①

五沟矿与刘情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为充填开采事业部员工刘情情,后来刘情情在劳动合同届满的最后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1天,五沟矿工会委员会根据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解除了与刘情情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进行公示。后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认定不同引发经济补偿金争议,遂起争讼。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刘情情在劳动合同届满的最后一个月内连续旷工累计21天,并且在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合同期满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被告从事的是煤炭开采作业,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被告的旷工时间非常特殊,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考虑到原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合理期限,劳动合同5月31日期满与8月28日原告解除并不矛盾。

其次,被告连续旷工长达21天,属于原告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的解除合同情形,且违反的又是明显不言自明的基本劳动纪律,确实达到了严重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须支付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

该案中,法院在认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时,认定无误。但是,全案始终未能将《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适用于判决陈述,此为遗憾之处。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适用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销匿于裁判文书的原因简析

虽然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多以简易程序处理,但在劳资双方对于《职业病防治》第36条适用及相关事实进行激烈对抗后,绝大多数裁判文书说理、判决部分仍对此无任何反馈,有违司法常识。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值得深思。

第一,司法实践中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体现在终止劳动关系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往往更加热衷于“查明事实”,而忽略对终止劳动关系法定程序的要求。在本案中,法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听取双方对“刘情情违纪”的事实抗辩。但就刘情情提出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适用的程序性抗辩,则束之高阁。刘情情案不是个例,在实践中频发,大都表现为法官在庭审中并未援引《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

第二,被遗忘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为主的用工模式,对于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有一定的自我约束控制力,尚未造成大范围的社会问题。[1]我国直至2001年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议题,经过分析不难发现,劳动者援引《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目的,也多是将其作为主张“赔偿金”的诉讼策略,远非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即便裁判文书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劳动者也往往不能提出强有力的质疑。

第三,法院审判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实务中,部分法官在涉及《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适用争议的案件时,采取了简单的回避策略。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还在于业务水平的提升。不可否认,职业健康问题涉及大量的医学、环境科学细节,职业病预防与监管又同时涉及卫生、安检部门的前期处理,无论是知识体系还是涉及部门都远比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繁杂。在法官看来,表面上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质则可能是一个涉及自身知识盲点的复杂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式,或许就是置之不理。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运用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在判理部分对刘情情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了说明,但始终未能引用《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进行说理,论证力度不强,也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法律后果

首先,《职业病防治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第36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考虑劳动者本人的切身利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争议是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而《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将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范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过渡到用人单位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这也就排除了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权利。

其次,仅仅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行为作为用人单位行政性违法的观点,不仅因为该法本身的立法缺陷,处罚不明确,难以有效推行,还在于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性局限于行政关系之中,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司法救济权。这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可见,只有将用人单位的这种侵犯行为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赋予劳动者司法救济权,才能成为一种有力的激励劳动者保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权利,才能强有力地激发劳动者对于劳动健康权的保护,才能充分阐释上述两法的立法宗旨。

四、结语

在劳动法领域,《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作为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处于一般法的地位,而《职业病防治法》则主要规范劳动法领域内,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依据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学说,《职业病防治法》较之《劳动合同法》应处于特殊法的地位,应当优先适用。[3]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并未否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而是在此基础上,要求单位必须履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这一程序,作为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规制企业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因此,两者非但不相互抵触,且分别为实体与程序规定。依据程序法优先的司法原则,《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相关规定也应当适用,且应优先适用。

注释:①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59号。

(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阐述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第5篇

【摘要】结合医院手术室的实际情况,总结分析手术室工作环境中对于护理人员有损害性的几种常见因素。并对其手术室内存在的影响护理人员的因素也进行了分析,探讨手术室护理人员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减少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业因素的危害。

【关键词】手术室;护理;职业损害

在十八世纪,Lister发现了疾病传播的相关机制,从此护理人员的自身防护问题开始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广泛关注。许多护理人员尤其是手术室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缺乏对手术室的基本防范措施和损害因素的了解,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损伤,严重的甚至感染一些难以治疗和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由此可见,提高对手术室护理人员的防范教育,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自身防护的技能培训,对减少护理人员的职业损害相当重要。本文将阐述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业损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职业损伤因素

1.1 生物感染:在日常工作中,手术室护理人员需要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排泄物、呕吐物等。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等疾病的机率较大。

1.2 皮肤黏膜受损:由于手术室护理人员经常缺编,部分皮肤黏膜轻微受损的护理人员,按照往常参加手术活动,因此增大了感染疾病的危险。

1.3 锐器误伤:手术室护理人员不同于一般护士,他们受伤的机会更大,感染的危险性也更高。除去注射器输液等一些常见原因之外,手术室护士还遭遇着手术钝器的伤害。

1.4 无防护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物:护士未养成随时戴手套的良好习惯,护士一般在清理大小便排泄物时会戴手套,而在接触血液时很少戴手套。有些护士甚至认为没有必要戴手套,浪费资源或是影响操作。有的护理人员只在明知患者有传染性疾病才会戴防护手套,这样不利于建立完整的护理人员常规防护措施。

1.5 放射性损害:c形臂x光机在骨科手术中应用广泛,它提高了骨科手术质量,但与此同时手术室护理人员会受到x射线的照射。若长期接触x射线,有可能对人体造成诸多损害,比如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造血功能减弱。

1.6 电灼伤与化学烧伤:手术室内配置了大量的仪器和设备,假如室内空气过于潮湿,操作或连接不当,设备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出现漏电、短路现象,此时患者和医护人员就有可能被电灼伤。此外,像碘酊、乙醇等化学易燃药品的使用,比如床单被消毒剂大量浸湿时,手术中电刀的使用极易产生电火花继而引发易燃液体的燃烧和爆炸,导致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烧伤,这样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

1.7 空气污染:①麻醉剂:手术室需要使用大量的麻醉剂,比如异氟醚等均可呈气态弥散于空气中,也可吸入体内后排出麻醉废气。若长期接触可导致体内蓄积麻醉废气,危害人体健康;②化学消毒剂:戊二醇、碘伏、甲醛等均是手术室中常用的可挥发性化学消毒剂,对眼结膜、呼吸道黏膜、口腔黏膜与皮肤均有一定的刺激作用。长期直接接触戊二醇或吸入较高浓度的戊二醇蒸汽,会引起胸闷、头痛、咽喉炎、气短、肺炎、眼灼伤、荨麻疹和流感样症状等。乙醇等消毒剂还有易燃的危险性。甲醛还有诱变致癌、致敏的作用,容易造成职业性皮炎。③紫外线:手术室的空气消毒一般采用紫外线照射的方法,而紫外线能将空气中的氧氧化成对身体有害的臭氧,容易影响在此环境下长期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健康。

1.8 细胞毒素类药物:癌症患者进行手术时需要注射细胞毒素类药物,会产生白细胞下降、影响红细胞和血小板数目等不良反应,甚至有可能对生殖系统有害。

1.9 颈椎病:护士在配合医生手术时,注意力必须非常集中,身体也需长时间保持相对固定,以致上身前倾偏转而造成颈椎病。若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容易使肌肉产生疲劳,反复这样,会造成局部血液循环不畅通和骨质增生,手术室护士罹患颈椎病的几率也增大。

1.10 身心损害:护士的工作繁重,加上长时间的站立的原因,极易得职业病,比如饮食休息不规律,造成胃下垂、胃溃疡;受重力影响,血液在下肢潴留,回流不畅,易形成下肢静脉曲张。加上工作节奏较快,工作气氛严肃紧张,新技术和新业务的不断更新,增加了护理人员的心理压力,使得他们患偏头痛、痛经、神经衰弱的可能性提高了。

2、防护措施

2.1 隔离生物污染:加强和树立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带戴手套的好习惯,手套破损应及时更换。护士参加易感染的手术必须戴双层手套,戴帽子、口罩,穿鞋套等。

2.2 预防锐器刺伤:护士应当有良好的操作水平和素质,有扎实的基本功,工作井然有序,遇到问题忙而不乱。

2.3 针刺伤的处理方式:首先立即用流水和肥皂冲洗伤口,并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血液,用碘伏消毒后,有必要可以注射免疫球蛋白来降低感染机会。

2.4 用正确的方法传递器械:刀的传递刀尖的锐利面向着自己的方向,避免误伤他人。有必要时采用弯盘传递,例如手套破损、手术衣浸湿,需要更换的时候。

2. 5 谨慎处理针头:针头需用锐器盒存放、收集。

2.6 防止空气污染:使用层流洁净手术室,提高手术室空气质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械药品。

2.7 改善手术室的空气环境: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条件较好的医院应使用层流手术室。

2.8 减少麻醉剂的伤害:采用高效低毒的麻醉剂,使用禁闭式麻醉机,将患者呼出的麻醉废气排出,减少室内污染。

2.9 消毒剂使用应合理:护理人员应改变“消毒剂浓度越高,使用越多,效果越好”的认识误区,不用甲醛熏蒸来处理室内环境,戊二醇放在加盖容器内,操作者必须戴防护镜和手套。

2. 10 正确使用和处理化学毒素类药物:配置此类药物时需防护镜和戴手套。用完的药瓶、安瓶和空针应放在特制的器皿内,并集中焚烧处理掉。

2.11 紫外线灯:若使用紫外线灯,可使用元臭氧石英紫外线杀菌灯。

3、小结

手术室的职业性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它严重地威胁着手术室护士的身心健康。因此,卫生管理部门应适时组织手术室护理人员学习防护的方法,增强职业防护保健意识;医院领导应完善手术室防护措施;手术室护理人员也应加强自我防护,合理应用各种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所有可避免的职业性损伤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戴青梅、王立英、刘素美,等 医护人员职业性操作的危险因素及防护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1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