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第1篇

校园暴力除了传统的物理暴力之外,还包括网络暴力,后者对校园安全的负面影响甚至更为深广,本文试图从特征、动因与教育等三个关键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最早来自于西方世界,最常用的单词为“Cyberbullying”。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ouncil)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另外的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另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或欺凌。要构成网络暴力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有意伤害,客观上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了持久的伤害;在频率上需要多次反复;施暴者与受伤害者之间权力上的不平衡性,即传统暴力行为中的弱者有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特点成为网络暴力中的强势方;网络暴力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与由陌生人发起的网络争辩、网络戏弄以及网络病毒等行为不同。

网络暴力一般借助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聊天室或布告栏、手机短消息、由个人或公司创立的用来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站、因在线投票所创建的网页等媒介形式,另外还有像Wi-Fi、Spot和ThreeDegrees等新的传播技术也往往被网络暴力利用,但是前四种最为普遍。网络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和有时带有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在网络里张贴同班同学的图片,并且要求其余同学来评价他们(或她们),而用的术语则往往是像“谁最胖、最大”之类带有贬低性的句子;闯入一个电子邮件帐户并向别人发送恶毒的或令人难堪的材料;给某人发送即时消息,诱骗别人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然后把此信息告诉别人,等等。[1]当然还有更多其他的形式,例如经常给某人发送骚扰性的手机短消息也属于此类。

二、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时至今日,网络暴力已经肆虐国内外中小学校园,大量学生成为受害者,还有部分学生成为侵犯者。美国学者对83所中小学中12,437名10―18岁的青少年进行了调查,发现27.3%的人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伤害,也有16.8%的人员曾经对别人实施过网络暴力。[2]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对网络暴力在中小学生中的存在情况还没有进行普遍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人肉搜索”的层面。有学者从我国中部地区选择了1,438名高中学生,集中研究了导致网络欺凌的风险因素。数据显示:曾经有34.84%的学生参与过物理空间中的校园暴力,其中56.88%的人曾经被网络暴力欺凌过。同时,那些曾经有过传统暴力欺凌经历的而且经常花费大量时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受害者,更有可能经受网络暴力的侵犯。[3]另外,香港青年协会访问了1,820名青少年,17.5%表示经历过网络欺凌。比如,侮辱、虐待、未经许可偷拍私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中传播等。[4]

笔者对杭州4所中学549名从初一到高三的学生作了网络暴力的卷入调查,发现有29.1%的中学生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侵犯,主要是“利用QQ或者MSN或者SKYPE等聊天工具发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图片”“骚扰性的手短消息或图片”“话骚扰”和“在网络里上传、转发丑陋的不道德的图片或者视频”等;从年龄阶段来看,受到侵犯最集中的是初一,占中学生比例的26.8%。这些受害者受到网络暴力骚扰之后有可能处于愤怒、悲伤、害怕和沮丧状态,只有少量的人认为那只是一个玩笑,或者觉得无所谓;与此同时,虽然大部分青少年的日常行为没有表现出显著异常,不过也有部分学生在学习方面表现出了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习失去兴趣、成绩大幅度下降甚至逃学的行为,最严重的就是走向自杀。

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的研究数据均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网络暴力已经深深地侵犯了中国校园,30%左右的未成年学生卷入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而且这些曾经侵犯过其他人的学生大多没有意识到羞辱、谩骂、取笑、散布谣言、泄露隐私等行为是一种网络暴力,由此也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三、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成因

在中小学校园中出现如此频繁和大面积的网络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网络的匿名性及其隐身性特征。在很多网络社区中,虽然网民是需要注册的,而且即使网民不需要注册,网民的ID还是固定的,但是在网络社区中,网民往往通过匿名形式发言,除了网络视频与网络文字之外无法看到其本人。这种隐身而且匿名的网络身份助长了网民的错觉,以为网络言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无法追究责任的。这种错觉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民言论的不受约束性,也促成了网络暴力的蔓延。

第二,网络言论的群体性效应。在网络社区中,网民之间联系的纽带一般是兴趣,他们之间往往是不熟悉的。这种陌生性会消解网民们的社会责任感,放纵他们的言论。与此同时,网络社区中网民的积聚往往是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意见领袖的转帖、跟进等形式的推动,网民数量以及发帖数量很有可能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一个数量不断膨胀的社区里,只要有几位网民情绪失控,把社区当作情绪发泄的场所,其它网民也会积极跟进,这样,群体效应会不断地被放大和升级。当然,这种群体效应也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没有更大推动力的话,过一段时间就会呈现下降趋势,直至完全消失。

第三,网络群体的娱乐化倾向。由于我国网民的年龄普遍比较小,大部分在三十岁之内,这些人热情奔放,喜欢开玩笑。根据我们的多次调查,大部分网民在谩骂别人的时候,往往认为是一种玩笑。正是在这种娱乐化群体需求的驱使下,网民们往往会把在网络社区中的语言暴力当作一种集体娱乐。这种集体娱乐的节庆般狂欢又进一步助长了网民的网络暴力倾向。大量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分析,大部分中学生在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时候往往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网络欺凌,相反却把这些侮辱、取笑、谩骂等行为当作一种玩笑,至多是一种恶作剧而已。[5]

第四,网络管理与公司自律的缺位。由于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过滤技术以及管理手段的缺位,多数网站基本上无差别地允许各年龄段使用者访问、消费、生产以及传播各类信息。不仅青少年随时有可能卷入各种社交媒体的言语暴力之中,而且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基于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也为游戏者摆脱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地肆意行动提供了便利,使他们处在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的虚拟错觉中,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暴力的传播。

四、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校园安全的罪魁祸首,以往对校园暴力的认识是严重不足的,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把中小学生之间的打闹、辱骂等暴力行为看作学生之间调皮捣蛋的行为。这些误解严重影响了对校园暴力(包括网络暴力)的防范与治理。

对网络暴力的整治要以教育为主,以法律法规的惩戒为辅,国家、学校、社会与家庭一起形成分工协作的防范机制,其中学校教育与家庭监护是根本,社会承担的是公民环境的熏陶,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基本保障与最后屏障。

具体来说,在应对学生之间网络暴力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要注重媒介素养教育。编制如何鉴别和有效防范网络暴力的学生手册并进行广泛宣传是必要的,手册内容可以包括:(1)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征,尤其需要强调网络暴力是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游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传输和张贴文本或图片,从而有意伤害或攻击别人的行为;(2)青少年遭受网络暴力侵犯的主要形式:冒充其他人从而诱使青少年泄露个人信息,通过说谎的方式伤害人,在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冒充其他人进行欺骗,在网络里未经本人同意张贴有侮辱色彩的照片等;(3)青少年卷入网络暴力的原因与危害,当然有上面所讲的多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是青少年认为网络空间中的暴力仅仅是玩笑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危害;对于危害结果,一定要强调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对心灵的伤害,有别于身体暴力;(4)青少年规避网络暴力的途径与方法,例如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老师,远离网络游戏空间等容易滋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场所。学校通过编制类似的宣传手册,还可以把它们编制成为校本教材,甚至推广为地区通用教材,或者融入相关的德育课程之中。

第二,家庭教育要及时介入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父母不仅是监护人,更是教育工作者,需要主动承担起教育孩子交往道德、上网责任和安全上网的方法。例如父母可以与十几岁的孩子谈论一些网络不合适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发现孩子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学校名称或信用卡号码)告诉从未谋面的网友时,就告诫他们这样做的风险;作为父母,他们有义务关注他们的子女正在网络里做什么、在与哪些人交往;他们也需要经常访问他们孩子经常登录的网页或网站(尤其是那些社交网站),了解孩子们正面临着什么情况、需不需要帮助;把电脑放在一个可以监督的房间里,孩子的网络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要教授孩子网络暴力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卷入网络暴力的危害,轻则伤害自尊心,重则导致自卑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第三,大众媒介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要主动承担起预防网络暴力的责任,提升青少年网民的媒介素养意识和能力,通过出版书报刊或制作专门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普及媒介素养知识,增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积极宣骱捅ǖ烙泄孛浇樗匮教育的各种活动,如培训班、大型调查、讲座信息等;各类公益机构要积极倡导防治网络暴力的理念,普及网络素养和媒介暴力方面的知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信息使用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批判性评价的能力等。

第四,制定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就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校园暴力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欧美发达国家均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措施。我国则比较笼统,往往把网络暴力混同在其他的未成年保护条例里面,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很不清晰;同时,网络暴力问题甚至还具有国际性特征,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强化国际合作。欧盟颁布了多项合作协议,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利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

参考文献:

[1]Tettegah SY,Betout D,Taylor KR.Cyber-bullying and schools in an electronic era[J].Advances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2006(8):17-28.

[2]Sameer Hinduja,Justin W Patchin.Summary of our cyberbullying research from 2004-2010[EB/OL].(2011-07-25)[2017-03-18].http:///research.php.

[3]Qing Li.New bottle but old wine:A research of cyberbullying in schools[J].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23(4):1777-1800.

[4]Fung,Annis L C.The Phenomenon Of Cyberbullying: Its Aetiology And Intervention[J].Journal Of Youth Studies.2010(13):31-42.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校园网络暴力,校园安全

 

2010年3月23日的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以及之后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将校园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甚至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家长、学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加入到了这场校园保卫战中来。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其实,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校园安全外,虚拟世界中的校园安全也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现在日益严重的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关于“什么是网络暴力”,法律虽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网络暴力指的是网民以键盘和鼠标作为武器,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发表不负责任甚至捏造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图片、视频等信息,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自认为不道德的现象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乃至谴责,侵犯当事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网络骚扰”、“网络攻击”、“网络欺凌”和“网络勒索”等。曾经在网络内外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怒事件”等等就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在网络暴力蔓延的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能独善其身。校园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力在以校园学生为主体的网络世界的延伸,甚至超载网络世界的界限,成为导火索,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暴力。而且由于校园网络暴力发生在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后果可能更加严重,比如在大社会环境背景下,网络暴力公众事件的当事人身份相对模糊,茫茫人海,就算是进行地毯式“人肉搜索”,也未必都能找到当事人;但学校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弹丸之地了,学生要通过帖子内容的蛛丝马迹寻找始作俑者并不难,而学生群体更加容易表现出来的冲动性和从众性往往会对事件起着“无风也起浪”的作用,使得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比社会网络暴力事件更加容易激化,当事人在相对狭小的校园环境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暴力事件对学生的影响也从网络世界延伸到现实世界,部分当事学生会出现厌学、逃学甚至抑郁、幻听幻想等严重的精神问题,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影响,进而学生人际关系恶化,校园气氛紧张,危害性不一而足。

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电脑上网外,学生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使得手机和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在这个群体中日益普及,多元化的短信、彩信、飞信、QQ、电子邮件、博客等网络通讯工具,可以让学生基本上做到随时随地地交流信息,但如果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这些工具无疑也会起到了放大和推波助澜的效应,科技的双刃剑作用也正在于此。

那么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学生这些花季少年也成为“网络暴民”的原因有哪些呢?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自身的特点。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分辨是非的能力还不高,正如前面所说,做事往往带有较强的从众性、冲动性、叛逆性等非理性的特点,对于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学生中不乏主动挑起矛盾的“先行者”,但抱着看热闹心态的“跟风者”、“打酱油者”的人数更众,后者对暴力事件的跟帖、转载等热炒行为无疑更加扩大了事件的影响。

二、网络自身的特点。互联网的重要特点就是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很多学生自认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依仗不记真名的ID和匿名的“马甲”身份,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暴力,而“网络的世界是没有警察的世界”,违法被发现的风险很低,加上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没有或者难以监管的世界里“躲猫猫”,纵横驰骋、为所欲为,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享受着风险趋近于零的所谓“想说就说”的畅快和“自由”,实质上是高举道德之旗,大行“暴力”之实。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在社会不断开放包容、信息交流日益方便频繁的今天,社会风气,包括不良风气对校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学校教育一个钟,抵不过社会一分钟”是很多学校德育工作者的体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是社会的缩影,而校园网络暴力正是社会网络暴力在校园范围内的反映。比如,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不少网络游戏、动画片和电影等文化娱乐媒介,里面充斥了“很黄很暴力”的镜头,渲染以暴制暴的所谓“正义理念”,不仅让学生颠倒是非,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而且容易导致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影响自我判断的客观与公正,使得对暴力的态度有可能从开始的憎恨、反感到默认和接纳,甚至是尝试。

校园网络暴力行为不断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演变为日益严重的校园安全问题,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那么如何有效降低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呢?可以从网络管理、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法治建设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强网络管理。从学校的方面讲,学校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学生,包括学生网络方面的管理,并且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学习生活在校园里(特别是寄宿制的学校),校方有管理上的便利性和直接性。学校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校园网,制作学生喜欢的栏目,随时关注热门网站论坛的动态,及时更新校园网内容,发现并解决学生在网络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干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开发寓教于乐的软件,让学生在网络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尽量让学生乐于留在学校,减少校外上黑网吧的机会;学校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利用校园网访问外网时将影响较坏、思想低俗的网站屏蔽,或者限制上网浏览内容,培养学生自律、负责任和安全的绿色上网意识,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道德。

从社会的方面讲,网络是社会的网络,而不仅仅是存在于学校这个狭小的范围内,社会对网络的管理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国家要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健全网络暴力事件的管理规定。在近年发生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往往没有尽到内容审查和监管的义务,在出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是导致暴力事件升级激化的重要原因。此外,报纸等传统媒体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报纸还援引从网络上获得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暴力中去。对此,政府监管乃至惩罚的力度还要继续加大。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二、重视学生的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系统科学的学校教育作用无可代替,对学生进行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而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通过自我内化的力量遏制甚至杜绝校园网络暴力,意义重大。

人文教育的范围很广泛,其核心学科是传统的文、史、哲、艺等人文类学科。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可以促进学生境界的提升、理想人格的塑造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层次更上一个台阶。学生的文化、文明程度提高了,其情趣修养也会越来越高雅,离低俗暴力自然也越来越远;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与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养成宽容、平和的心理态度,营造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媒体信息交流环境。

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我们不能期望把网络世界打扫干净了再让他们进去,必须要教育青少年学生在网络面前学会自律,养成文明、健康的网络行为习惯。学校可以通过上课、讲座、视频、墙报、辩论赛等方式,理性地引导学生看待网络,要让学生认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受益匪浅,也可以滋生潜伏暴力,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生活秩序被打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不是超越道德法律的虚无世界,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一样,有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网络相关立法虽然还不完善,但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络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学校要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自律能力,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网络上正常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要将现实中必须尊崇的道德和法律同样作为网络世界的规则,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做一个成熟、理性、负责的网民,让网络远离暴力,远离校园,不参与校园网络暴力,而在遭受校园网络暴力时,不能屈服忍让,也不能以暴制暴,要向家长、老师、学校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直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三、加强法治建设。校园网络暴力严重的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例如侵犯隐私权等,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等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有欠缺,就算是对现在备受争议的、已成为网络暴力行为典型代表之一的“人肉搜索”,以及提供“人肉搜索”平台的网站,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处于互联网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颁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方面的法律规范,但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规范无论从效力等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可喜的是,随着网络方面立法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正在修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包括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

相信有了法律正义之剑的护航,加上严格的执法,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校园网络暴力行为能得到有效遏制,校园的网络天空更加纯洁,青少年学生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赵越,马兵.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原因及对策.职业时空.2003年04期

2.秦平.治理网络暴力需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法制日报.2008年9月4日第001版

3.刘敬,张志超.“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亟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给予制止.中华新闻报.

2008年9月24日第C02版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17.3 [文献标识码] 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 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 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 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 铜须门”事件中, 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 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 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 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 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 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 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因素;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105-02

特克在《虚拟化身:网络世代的身分认同》中讲:“进入虚拟世界的新作为,引起有关社会与我们本身的若干基本问题,科技改变我们的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因为它们触及我们最复杂而且最难解的社会问题的核心:认同、治理、平等与暴力等问题”。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发展的成果的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等负面信息也逐渐的显现出来,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但要引起我们的注视,更需要深度的了解其成因,以便客观的看待和处理。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从孟子《辟杨墨》中的“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式廉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到诸葛亮三气周瑜,让其暴毙而亡。我们既看到了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更看到了它的“辉煌战果”。在网络之中,这种语言暴力行为比比皆是如“(足)球”、“ZF式腐败”、“虐猫”等。网络,事件、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不文明语言,网络水军等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我们对其分析和总结后,可以理解为网络语言暴力即在网络人际关系或公开的网络平台中,就某一事件或事件当事人,一方运用带有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语言、音频、视频、表情、图片、符号等信息伤害另一方身心、名誉的行为。

二、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影响因素分析

网络语言暴力是网络空间众多问题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其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综合而成。本文拟从安全发泄渠道缺失、网络的自身特点、主亚文化冲突及自我在“场效应”中沦失四个角度来分析。

(一)情绪安全发泄渠道缺失

社会转型期在价值观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也是多元化。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被群体中无法引起同龄群体或周围人的重视时,总会有一种失落感。特别是以年轻人为主的“键盘族”,在交流的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极易引发网络暴力语言。在互联网空间,一些不理性的观点和力量极易聚集在一起,产生共鸣,经过发酵继而演变成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语言暴力。此外,在社会矛盾敏感的环境里,由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不顺等问题,使的人们的心理变得比较脆弱,易引发“仇富”、“仇官”“仇上司”等心态。再加上沟通不畅,使得在生活及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找到安全渲泄的出口,因此网络就成为各种不满、偏见最便捷和隐私的发泄渠道。在这种带有言论宣泄式的网络空间聚散地,通过厌世情绪的谩骂和行为来获得自身的满足和,以此来发泄自身的不满和压抑,找到自我存在感。

(二)网络的隐匿性

在虚拟的社会网络中,人们的行为、思维方式甚至社会结构都已发生变化。在网络社会人际互动中,信息传播与人际互动完全是开放和发散的,人们超越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阶层的等级差别,它掩盖了网民真实的社会标签,使其放下了思想的包袱和法律的束缚,可以毫无顾忌地从事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行的行为,而平等的获得信息或交往,由此产生新型的有高应变能力的次网络组织。这种虚拟性网络组织为暴力语言行为提供了可能,从而使网络暴力语言等行为更难控制和预防,意味着在网络空间,群体的暴力语言等行为是不可预测的,极大地增加了网络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网络的这种特性塑造了形形的虚拟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如网游中各种带有攻击性和暴力色彩的语言。在论坛、BBS、MSN、IRC、NEWSGROUP等网络平台无所顾忌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受到煽动性语言的刺激和鼓动下,产生与现实社会角色不相符的言行暴力。

(三)主、亚文化冲突

文化是人们世代相传的社会生活的结晶,它是由主文化与亚文化构成。主文化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亚文化则相反,为社会部分人所接受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特有的文化。不同文化类别的价值观念必然存在差异或冲突。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文化价值观与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价值观念决定行动者的态度和行动,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价值观一旦形成,个人会按照即成价值观来进行社会行为。网络暴力语言作为亚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其结构过程所凸现的是网络视角下的社会分化与整合模式,人们行为、认识及价值观念等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距离。网络亚文化群体所凸现的是一种新的空间支配模式正在塑造。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者多是青年群体,他们个性呈现多元化,看待问题的角度多是以自我为中心,在缺乏监督的网络环境里,其缺乏冷静、自私的一面就凸显出来,以谩骂、嘲讽、讥笑为表现形式的网络暴力语言就成为了价值观念冲突的导火索。他们的这种行为规范偏离了主流文化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被主流文化引导下的社会大众难以接受和理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被主流文化视为越轨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网络语言暴力的亚文化及其群体中却是被肯定的,是一种“勇敢”的行为。

(四)自我在“场效应”中沦陷

弗洛伊德认为“自我”代表理性和机制,并指导人们的行为。场效应意指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个人言行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在网络世界中,博客、论坛、游戏平台等就成为网民交流的“场”,在场里人与人之间消除了社会标签差异的特性,个人的暴虐和放纵等语言暴力不良行为在“场”流动性群体中逃避了责任,场效应为个人的语言暴力提供了隐身衣。弗洛姆认为如果这种暴虐得以假正义之名,则群体的放纵更会受到崇高感的鼓励而愈发膨胀,并最终导致群体暴力。在此基础上形成骂人、毒咒、各种粗俗语言等粗暴特性的场域式生活语言。这样,在虚拟和开放的网络空间中,放浪形骸已占据了理性的高地,借助于网络渠道,脏话等带有煽动性的网络暴力语言,可以迅速的制造出“场效应”,营造极具感染力的环境,让参与者针对攻击对象可以忘我的发表自己的情绪。

此外,媒体的错误引导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在重视商业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错误动机驱使下,众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而往往忽略了事件的真相,以讹传讹的发展,为网络语言暴力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路径选择

“良言一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语言暴力严重的影响了网络安全。因此,净化网络环境,解决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需要多方着手。

(一)建立网络“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用以表示社会冲突积极作用,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为社会或群体成员积蓄的不满、敌对情绪提供正当宣泄渠道,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代表不同文化价值观的语言暴力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释放出来,实行实名制的网络安全阀就像高压锅中的排气阀,集聚的不满、矛盾不是到达社会无法承受之后再释放,而是在其引导下有序地释放出来,让其不至于危害网络的发展。

(二)以法治为基础促进网络监管

完善法律机制是进行网络安全监管、行业自律的基础和保障。行业自律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为维护互联网正常秩序而形成的共识和自我约束规范。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也实行“实名制”、年龄限定等办法。但是就网络语言暴力问题而言,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随着该问题的日益突显,相关的法律制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此外,从技术角度讲,可以在网络中设置暴力语言过滤软件,把网络上出现频率高的暴力语言收入软件。如果登陆者在网络使用了暴力语言,该软件就会反映出来,并给予登陆者提示,当提示达到或超过一定次数(如3次)时,既可限制该用户使用网络。由于网络与大众生活密切联系,相信大家在使用网络时会考虑语言的措辞及表达方式。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有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讨论也逐年升级。从残忍的“虐猫事件”到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艳照门”事件到最近“舒淇退出微博”中,我们可以领教到“网络暴力”的巨大能量。“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还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必须引起网民,乃至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网络暴力”是一些网民在表达自我言论时,因忽视自身社会责任而伤及他人,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化的表现。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可见,关于“网络暴力”的概念还需要继续探究。

“网络暴力”的现状

在网络时代,上网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表着知识爆炸、语言创新、思想互动、观念更新,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信息传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从近几年来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门”事件、“艳照门”事件、“房叔”事件等,可以看出在网络上裸地揭露他人隐私成风,导致了一场场激烈的“口水战”、“人肉搜索战”。网络正在成为一种难以限制的发表舆论的手段,其盲目性、偏激性、非理性等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已经昭然若揭。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络的公信力和舆论监管受到严峻的考验,对我国的道德底线、法律权威也形成了猛烈的冲击。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的复合传播方式为其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互动性、平台性特点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编辑、记者,也就意味着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暴力侵害。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网民能更加轻而易举的了解网络信息,如今的网络已不紧紧是文字信息了,更多的图片和视频进入网络世界。“舒淇艳照”如果没有裸的图片而只是单纯的文字说明,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网络技术在带来网络巨大变革的同时,也让网络暴力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的匿名性、自由度高和群功能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互联网上提供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新闻组服务和网络博客等服务,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虚拟的网络环境导致网络发言者可以用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形式,隐藏其真实身份,这就造成网民言说责任与真实身份的断裂,使其放纵自身的网络行为,以不负责任的娱乐心态对待各种事件。网络BBS、论坛、各种网络群组作为一个高自由度的虚拟社区,常常成为大量虚假消息的集散地,从而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另外,各种网络群组具有强大的群传播功能,网络发言者在难辨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在群体传播中容易发生一些极端化的群体行为,偏激性的言论、盲目的举动、煽情的画面致使网络参与者的情绪在相互影像中不断渲染、强化、升级,于是产生了群体心理学上的广场效应,导致网络暴力言行的产生。

网络媒体追求点击率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推手。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增加点击率,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通过一些血腥或极具煽动性的标题,大肆炒作,使得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和谩骂攻击的对象。而网站也因此获得了高点击率。因此有学者指出,“网络暴力”背后实质是“网络暴利”。这次的“舒淇事件”其背后就是网络水军的力量,而这些网络水军和网站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

网络法制不健全和监管缺失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但宏观涉及到相关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和维权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尽管相关的网络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可行性差、处罚力度小等情况非常突出。甚至各个政府机构从自身的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致使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所适从。

社会转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

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的确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加之、权钱交易等贪腐问题的大量存在,社会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由此,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落者、失意者及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那里,曾经虽然贫穷但却平和的社会心态中,如今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而利益均衡机制的现实缺失又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不难发现,对强势群体的评论,他们往往夹杂着一种偏执情绪,或奚落,或羞辱,并形成“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网上社会的迅速崛起,无疑给他们提供了自由言说和情绪发泄的广阔空间。可以说,网络暴力成了名副其的“弱者的武器”。

“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目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管制度。完善网络的法制建设是限制网络暴力的根本方法,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依据。任何文明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样,网络社会也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引导,以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针对互联网上的网络暴力非理,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恰当的界定和引导。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还要特别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即对公民权利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适当地实行网络实名制。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度。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看,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并且不会对言论自由构成阻碍和限制。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在接受网民进行留言、照片和视频等操作前,必须先对网民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07年6月,韩国互联网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并且实施实名制后,对网络暴力的监管收效显著。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结合我国的网络实情逐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