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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能建造的看法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运用;心智绘图;支持;主题建构游戏

在主题建构游戏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由于幼儿游戏的目的性不强,建构技能不足,表现力不够,而影响主题建构游戏的发展。教师是幼儿游戏的支持者,如何根据幼儿的需要给予支持呢?可借助心智绘图的记录、计划、归纳、梳理、扩散思考等功能,在主题建构游戏过程中运用心智绘图支持幼儿的建构游戏,帮助幼儿主动建构有意义经验,促进幼儿主题建构游戏水平的提高。

一、运用记录式心智绘图,增强幼儿建构的目的

“当幼儿的内心具有明确的目的与构想时,其行动就十分认真且有效率。”[1]可见,明确建构主题、明确建构构想是幼儿进行主题建构游戏的前提,有利于幼儿围绕主题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建构游戏。运用心智绘图的记录、计划等功能,用记录式心智绘图呈现幼儿对主题内容的构想,以图示记录帮助幼儿明确建构内容,对主题建构有全局性思考,增强建构的目的。目的明确后幼儿就能自主参与游戏,并努力实现自己的建构构想,激发游戏兴趣。为此,在主题建构游戏开始的交流讨论主题内容和主题构想环节,改变原来幼儿说、教师小结的单一讨论方式,在讨论过程中运用记录式心智绘图,为幼儿有目的的建构提供支持。随着建构主题“美丽的公园”的产生,“建什么”成为讨论内容,教师引导幼儿围绕主题进行建构构想的讨论,幼儿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表达建构意愿,这时候教师不仅是倾听者、引导者,也是记录者,用简单图示把幼儿的想法逐一记录在主题“公园图片”的四周,将想法具体化、形象化,有图可依避免幼儿想法的重复表达,做记录的同时也对幼儿的想法进行类别归纳,如滑滑梯、跷跷板、秋千、小火车、摩天轮、船放在一起;小河、小桥、亭子、回廊放在一起;小花、小草放在一起,等等。帮助幼儿整理凌乱、零散的想法,在说说、画画的双向互动中,记录式心智绘图最终呈现幼儿共同讨论的公园主题建构方案,明确公园可以有游乐园、公园景物、公园绿化等内容,对公园的建构全局进一步清晰。明确“建什么”之后,进一步提出“谁来建”,在建构内容旁边标出“谁来建”的图示,幼儿根据意愿自主选择建构内容,并在“谁来建”位置上贴上自己的号码磁贴,“谁来建”让幼儿做出建构内容的选择,明确自己建构的意愿,增强建构目的性,有利于稳定建筑主题,有利于自主地完成建构作品。从幼儿建构过程我们看到了幼儿的积极主动,努力运用自己的建构经验来实现建构构想,建构目的性增强,建构坚持性随之增强,建构作品也随之丰富。

“当幼儿沉浸在游戏活动中时,一定是他们有明确的活动欲望与课题之时。”[2]只要明确自己要做什么,幼儿就会有建构物体的愿望,就能自主地参与建构游戏。记录式心智绘图把建构主题变得形象、直观,让幼儿明确“建什么”“谁来建”,对主题有个全局思考和认识,更好地根据主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建构,不盲目地依自己的喜好建构,不随意放弃自己的建构,有利于主题建构游戏的发展。过程中同时渗透了坚持性、计划性等良好学习品质的培养。

二、运用分解式心智绘图,提升幼儿建构的技能

在主题建构游戏中,建构技能是幼儿进行建构的必备条件,幼儿要实现自己的建构意愿,推进主题建构游戏的发展,必须依赖建构技能的掌握。因此,根据幼儿的建构表现力,给予适宜的建构技能支持是非常必要的。教师可运用心智绘图的扩散,用分解式心智绘图呈现对建筑物特征的分解,以图示帮助幼儿了解建构物的基本构成,以图示展示建构物的建构顺序、步骤与方法,帮助幼儿直观了解建构方法,在看图建构中自然习得建构技能,实现建构技能提升,有利于幼儿运用新技能去实现自己的构想。为此,在主题建构游戏的建构技能指导中运用分解式心智绘图,将建构技能指导与学习蕴含在心智绘图之中,为丰富幼儿的建构技能提供支持。

在“美丽的公园”建构过程中,我们发现幼儿建构游乐设施的经验较多,而对亭子、回廊、小桥等建筑物认识不足,缺乏建构经验,建构技能不足而无法支持他们正确地表征,虽然提供各种图片让幼儿欣赏,丰富表象和认识,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幼儿的技能需求,教师制作分解式心智绘图,用各种材料建构出亭子、廊道、小桥,按建构顺序拍照,用照片将亭子、回廊、小桥的建构顺序与方法以心智绘图呈现,并在建构游戏场地展示,用图示引导幼儿学习建构技能,建构新作品,帮助幼儿推进游戏。如小桥的分解式心智绘图是以桥的图片为中心,分解出小桥的结构特征有桥身、桥台两部分并以照片体现,再对这两部分逐一进行细节图分解,桥身体现了桥面和桥墩的建构方法,再到桥面与桥墩的相互连接;桥台主要体现台阶式桥台的建构方法,用照片一步一步展现台阶的建构,并重点体现台阶与台阶之间交叉连接的方法。桥身和桥台分别用步骤图体现,最后用组合方式体现两部分的连接方法,一座特征明显的小桥完成。通过整体—局部,组合—整体的分解图示让幼儿对小桥的结构特征有清晰认识,明确建构方法和步骤,分解式心智绘图引导幼儿自主学习小桥的建构技能,更好地表征小桥的建筑特征。回廊的分解式心智绘图则分别体现用花片、用子弹型积塑两种材料的建构方法,帮助幼儿分解出廊道、回廊柱子、回廊盖顶三个组成部分,明确回廊建构的基本部分,再用照片细节图体现廊道的平行连接方法和转向联结方法、柱子位置、盖顶对应连接方法等,直观展现关键位置和难点位置的建构方法,并用箭头将这些步骤连接,一步一步体现整个回廊的建构步骤,一步一步引导幼儿看图自主建构。在按图建构过程中,幼儿认真看图,辨认建构方法,有的自己建,有的在看图交流中自然组合成小团队合作建构,边建边看图,技能在积极参与中习得,经验在自主建构中积淀,同时在看图习得技能的同时,幼儿的经验在迁移。如在建构桥台时,按照图示幼儿学习先建台阶再用交叉法进行连接的方法,有了经验后,幼儿运用交叉连接的方法建构了另一种台阶。在建亭子时,幼儿看图建构掌握了六边形的交叉连接方法后,拓展此法,底座变大,亭子变大,还在亭子里建构出桌子椅子,比图示的亭子更加复杂。经验迁移让幼儿的建构充满创造性,实现了模仿到创造的过程。

分解式心智绘图有效发挥了隐性指导的作用,帮助幼儿学习建筑物特征的分析方法,学习分步建构各结构部件,并将结构部件连接组合,完成一个较复杂的建构作品的方法;帮助幼儿较快了解和掌握结构新技能和结构难点,最终完成结构过程;帮助弥补幼儿在某些方面建构技能的缺失,建构技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提升,为幼儿主题建构游戏的发展做了必要的技能方面的支持,促进幼儿主题建构游戏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提高幼儿建构游戏的水平。在过程中幼儿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同时得到培养。

三、运用归纳式心智绘图,拓展幼儿建构的经验

“经验的共有与快乐的共感,不仅可以加深发现与感动,而且还可以诱发和扩展新的发现与感动。”[3]主题建构游戏的过程是幼儿已有经验的表现过程,也是幼儿不断自我挑战已有水平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将会出现由不同建构经验所表现的各种作品,如果这些零散的建构经验通过归纳和梳理,由个体经验变成幼儿共有的经验,那么就能让幼儿的建构经验得到扩展,从而诱发新的建构经验,促进主题建构游戏的不断发展。教师可运用心智绘图的归纳、梳理功能,用归纳式心智绘图形成由某个建构物为中心的建构方法,用图示从材料、技能、造型等方面进行归纳、梳理,帮助幼儿获得有效经验,让个体经验成为共有经验,实现建构经验的有效拓展。为此,在主题建构游戏指导过程中用归纳式心智绘图,将幼儿作品进行整理,用作品照片直观呈现建构方法和技能,实现经验共享,为幼儿建构经验的拓展提供支持。在“美丽公园”的建构游戏过程,教师把每一次过程中拍下来的幼儿作品照片进行整理,以归纳式心智绘图呈现,帮助幼儿梳理出一个建构物可用不同材料、不同建构技能来表征;一种材料可以建构出不同的建构作品。如小桥的建构,在分解式心智绘图的启发下,幼儿创造性得到发挥,有的用同种材料同种方法建构出多个桥墩的小桥,有的用不同材料建出拱形桥,有的把建回廊的方法用到建桥上,建出弯弯曲曲的桥。教师有意识将幼儿的这些作品进行拍照做成归纳式心智绘图,在建构区中展示分享,实现经验拓展,丰富了建构经验,幼儿的建构就得心应手。

我国近现代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过:“小孩子是喜欢成功的。”归纳式心智绘图所蕴含的激励作用让幼儿感受到成功的快乐,增进幼儿自信心,产生构建更完美、更复杂主题的愿望,不断建构不同的作品,在创造过程中建构经验得到丰富与拓展。归纳式心智绘图除了对幼儿作品进行归纳整理外,还用在建构方法和材料拓展上,帮助幼儿归纳用一种建构方法建出不同的作品,一种建构方法用不同材料建构,帮助幼儿学习经验的迁移运用。如学习了回廊的建构方法引导幼儿拓展出建在水上的廊道,火车的轨道等;回廊的建构材料除了分解式心智绘图使用的花片、方形积塑,还可以用管状积塑、子弹型积塑等来建构。学习旋转木马建构方法后,引导幼儿用旋转木马伞型的造型拓展出亭子;学习用塔式中空的方法建构塔后,引导幼儿用这个方法建构亭子。拓展过程幼儿学习了经验的迁移,创造性地进行建构,创造性得到发展。归纳式心智绘图给予幼儿适宜的提示和支持,注重幼儿主体性体验,为幼儿建构水平发展提供支架。同时让幼儿在建构中感受自己的能力,在游戏中体验成功带来的快乐,激发幼儿的建构热情。

心智绘图的运用符合幼儿直观形象的思维特点,易为幼儿所接受。只要教师根据幼儿在主题建构游戏中的需要,灵活运用心智绘图适时支持幼儿,满足幼儿游戏需要,就能有效促进幼儿主题建构游戏水平的提高和能力的发展。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信息分配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一) “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所谓均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涨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者激励主义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之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创造性表达的最大化。该法律通过创造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和未来的创造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探寻一个适当的平衡,并试图实现这样的目标。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减少对于创造的激励;而创制垄断权的过度的保护会超过创造性表达的原材料。这样一来,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立法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损害公众。这种垄断权的授予,在适当的条件下,赋予了公众一个利益,该利益超过了临时的垄断带来的弊端。例如,著作权法就提供了两种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而不会损害公众接近信息。这些设计的第一个方面是,在具有著作权性的表达与不具有著作权性的思想与事实之间做了明显的区分。一方面,作品中的思想不具有著作权性,主张保护思想会因为阻碍了信息的传播而减缓社会效用。另一方面,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保护,著作权法为作者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第二个方面是确保公众需要利用信息和作者对于原创物的垄断之间的一个适当的平衡的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从国外几百年来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围绕着立法设计和实施,在背后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原则在起作用的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则。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一般的法律中同样存在这种原则,甚至它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然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之特色较之其他的部门法可能要强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致的:(1)对于一种权利明确被法律赋予专有权,这在其他法律中不多见;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必须解决好这种专有 权的范围、限度——法律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等,以及公众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领域和程度;(2)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专有权和公众权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开;(3)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专有权在不断的膨胀,而社会公众对智力产品的合理需求同样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需要不断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应当说,这一思路和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控制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确实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 对个人所有权建立以“自由”为基础的权利将会创造有形物中的财产基础。然而,对财产权的以自由为基础的讨论,则可能会得出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结论,因为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垄断权妨碍了其他人以某种方式占有智力财产的自由,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思想的自由流动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它妨碍了个人自由,故应该被废除。这些权利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范围。与有形财产权仅仅排除其他人对于该物的控制相比,知识产权是排除了人类行为的全部领域。 从表面看,“自由”和知识产权似乎是不匹配的,因为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同。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可以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允许,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但知识产权则不同,它不只是如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控制一样——排除他人对于该物质的控制,而是涉及到人类行为的很多领域,甚至涉及到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 知识产权则确实限制自由。如前所述,有人正是从知识产权限制个人自由的角度认为知识产权由被授予特权的那些人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受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而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种被限制的自由从信息产权的角度讲,实际上是信息的接近和利用的自由,或者简称为信息自由。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是否为完全对立的关系呢?是否确实因为知识产权“是抑制自由的特权” 而应该否定这种制度呢?这里得借助于利益平衡论的观点解决这个疑团: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从权利的自由度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社会在权利界定与分配上实行的是“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野。所谓专有区域,是指知识产品创造者独占的领域,在专有领域中,他人使用知识产品一般既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要向其付酬,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虽然不需要征得许可,但是要向权利人付酬。所谓自由区域,是指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付酬。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就是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专有区域的设立,可以为智力创造者从事智力产品生产提供足够的激励,在经济学上讲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的设立则在不损害智力创造者的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的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也是有效益的。这种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配,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作为信息选择的工具,知识产权通过专有权的保护,对信息的有价值的交换带来了便利,并且达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获得福利。另一方面,信息的使用者以不损害信息的交换价值的方式利用信息,这会相应地刺激信息的交换。在信息的生产、交换、流动过程中,从知识 产权的角度看,信息的最佳分配关注的是怎样构建一种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分配相关的信息给那些最需要使用信息的人,而不是怎样地被公正地分配的问题。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考虑一下一个平衡问题——知识产权法有效地促进信息的选择和分配,而不会损害信息提供者扩散信息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对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的限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也确保了思想和信息总流量的增加、确保了思想和信息的公开、确保了信息的专有只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时期内,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有效选择和分配,协调了专有权利与公众对信息接近的权利的矛盾,最终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增加智力公有物容量的最佳的办法是通过分配信息的和更广泛的知识产权增加对产生新信息的激励。思想和信息的有效的公开,自然是思想与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进而促进信息的分配的必要条件。在促进思想和信息的公开方面,特别是通过产权激励促进信息的公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思想的使用和传播。除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特殊外,专利、商标制度对于权利的获得、保护都有公开的要求。特别是专利制度,技术公开是其非常重要的特点。专利法律赋予发明者以专利垄断权,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某种使用,以换取其发明向社会公开。这种直接激励公开的产权模式甚至被演绎为专利制度的一种重要理论——契约论。即国家以授予发明者专利权为代价,换取发明者将其发明向社会公开,国家和发明者之间就好像是在订立一个契约一样。当代的著作权制度虽然一般没有公开的要求,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也必须公开其作品,否则著作权只是处在一个期待权利状态。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思想与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当智力创造者把他们的思想公开时,专利和著作权将会增强而不是限制思想的自由流动,虽然它们仍然限制了思想的广泛使用和自由的传播。 再有是,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的授予不是绝对的;相应地,其对信息和思想的接近的限制只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的权利限制。如那些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者如果看一看权利限制的一面,他们就可能发现他们的主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不相适应。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如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侵权例外、强制许可等限制形式确保了在相当多的场合接近信息不受限制,特别是为个人使用、非赢利性目的和教育目的来使用专利或者著作权作品。如果限制自由对于知识产权有消极的后果,那么可以包括更多的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三) 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利益平衡论,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 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与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说,这些智力财产的实现取决于智力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其中后一点尤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产品所有人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和对智力产品生产的激励,也涉及到对智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的效用,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即是信息扩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 因此,在完整的平衡意义上,仅仅对于信息、智力创造物的创造激励还是不够的,信息的传播、智力创造物的使用同样重要。一种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可能使智力创造的激励达到最大化,但如果没有对传播的相应的激励机制,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就难以称得上是最佳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表明它在观念上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创造的东西。但这种权利的背后支持的是对智力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立知识产权的规则时,社会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智力产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个人对智力产品的必要利用、进行后续发明、智力创作的需要等。 换言之,这种制度应当在创造和传播知识产权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一种不让革新成果不被广泛使用的制度可能比较少强调创造但确保新思想和创造性作品广泛传播的制度得益要少些。例如,许多专利因为没有找到商业市场而从来没有被商业 上的使用,此时商业化的刺激就与对创造的刺激同等重要。在这点上,该制度通过以下几方面为刺激创造与激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准许以市场为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2)尽量使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3)为实现经济与社会目标,及时规定发明与创造的公开与合理的公正使用制度;(4)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 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不同的制度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不相同,它们却都试图在为开发新技术、信息产品和艺术创造中提供充分的激励,并且确保在智力产品的有效分配进入经济中达成平衡。从政策工具和市场运作机制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解决市场中开发和信息流转的失败,是一个极佳的手段,因为对智力创造的刺激是以市场为中心运作的。实际上,在当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它被建构为既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努力,同时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 从我国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来看,对激励智力创造与激励智力创造物即智力产品的传播都被看重,可以认为比较好地实现了这种对创造与传播的平衡。以《专利法》为例。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即1984年《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对是否应当建立中国的专利制度曾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专利法通过专有权的授予会产生对技术的封锁和垄断,影响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这种意见实际上把专利的专有与发明创造的传播对立起来。《专利法》实施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专利法》在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作用的同时,也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使发明创造被广泛地推广应用。这些制度构建表现为专利的公开制度、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有限的保护期制度等。 再以《著作权法》为例。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并举,以达到既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又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的目的。处理好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关系,始终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原因是,作品创作和作品的传播是一种源和流的关系。没有“源”当然谈上“流”,作品的传播自然是建立在作品的创作的基础之上。但是,作品的传播对于实现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具有关键意义。没有有效的传播机制,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很难实现。如果再考虑到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要和利用,作品的传播的意义就更大。正是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在确立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同时,注重协调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注意均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实践证明,这较好地实现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应当说,在促进智力创造与传播上,商业秘密法律有其特殊性。尽管商业秘密法律最初的目的并不是促进智力创造的公开和传播,因为它以保密作为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整个制度的层面上,商业秘密制度最终是促进了智力上的努力。所以,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否认激励创造与传播的平衡这一特点是不可取的 2.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的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产品中,智力创造者和其他对该智力创造物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基于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则在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的需求。只要有一个不断增长的思想的公有,它能够被每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那么每个人至少与在荒野中第一个占有资源的人一样,有机会去占有思想。在那些通过私有化从公有中移除的那些思想与社会主要依靠的那些思想之间,有一个平衡。这有点类似于罗尔斯的关于不同时代之间对待公正的问题的观点。罗尔斯认为,不同时代之间一个固定比例的留存准许每一个时代有同样的收获并在未来做同样的投资。 这可很好地印证知识产权。像在一个思想的银行投资一样,思想的公有增加了。在一个特定的智力创造物中,存在着智力创造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潜在使用者的利益需求。使用者的使用可能是作为“公有”的思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作为“专有”的部分。专有的部分之所以也能够被作为使用的对象,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已经限制了这部分专有的权利,以便利公众的接近。这种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则是创造者对智力产品的专有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的、正当的需求的平衡。实际上,试图阻止个人性地使用他人的发明或者创作物可能会严重地威 胁到他的个人主权。作者创作和发明者进行发明的意义和尊严也要求他人来使用创作物或发明以促进智力产品的公开和流转。但问题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者的立场和出发点是不同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者追求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社会对科技和文化知识的合法的最大化的需求;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则从知识产品的公共商品的特性出发,他们会追求怎样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大关注是否会损害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和非竞争性商品的角度看,为允许最大限度地接近信息,知识产权法在实现最佳社会效用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的问题。这样也提出了在激励信息的创造与信息的接近之间建立一个理想的平衡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对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公众对智力创造的使用与需求的平衡。 3.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被赋予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凭着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作出尽量周全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也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且,近些年来,这种专有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以我国新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例,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化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强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不过,在自我利益市场知识产权私人利益的可能的膨胀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哲学》一书的作者 Peter Drahos 在该书第六章《财产、机会与自我利益》中即认为在市场中自我利益行为者的行为在知识产权膨胀中的危险:“在抽象物中的财产权给那些所有人在市场中的战略性的机会。这些行为是给他们一个警钟。即要认真考虑适合他们的这些权利的行使和重新设计。结果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分开了。”他认为在自我利益的竞争性市场上,知识产权人会进行有限制的竞争,因为他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只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一端——知识产权这种私权中还存在着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从实现。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激励功能和知识产权法的分配之间,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确立一个精妙的平衡。科尼斯(Cornish)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思想和信息的适用。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政治与法律的活动主张强化对思想保护类型。但没有国家对思想的创造授予长期的财产权。这种特权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含义是值得注意的。关键的是通过这种保护获得的平衡适合于国家经济的需要。对不同的标的法律给予的保护不同。不同的标的运行的规则也不同,这是因为它们需要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成不同的平衡,即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个人利益则是确保对于其智力上的努力或者是资本投资或者劳动能够有一个公平的价值。 行为人过多地占有信息自然会导致不平衡,相应地应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样一来,就牵涉到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首先从关于财产的利益学说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加以理解。这里以西方最著名的庞德的社会利益说为例略加阐述。 庞德是上个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任务、美国法学家。在他的观念中,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者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心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 他提出,二十世纪不再争论法的本质、权利、制度的出发点等问题,而是转移到人们的利益、要求,并重视调和各种关系。此时人们更多地关注实在的利益分配。但是,这种实在的利益分配离不开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他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根本上必须在合作本能和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我们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 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以承认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为基点”。 有学者认为,庞德的真正的学术上的贡献是找到了社会利益的平衡点。 笔者深为赞同。确实,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与“公共领域”有相契合的地方。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涉及到资源共享的问 题。在当代,人们注意到,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断地升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日高并存的两种趋势。在调和这两重利益方面,维护创造者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的政策起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立法虽然立足于保护知识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但同时又注重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视个人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时,也要充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才能实现繁荣和发展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目的。 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法尽管在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但都有公共利益目标,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有所不同而已。如在著作权法中表现为,增进知识的学习、促进文化和科学的进步,以及方便接近信息和信息的流动。在专利法中表现为,信息的交流和接近技术与信息,最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没有对公共利益的保障,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将无从实现。因此,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公共利益也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认为利益平衡论是解读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说,大多数法律制度采用功利主义的态度,认为知识产权追求发明和创造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是更平等主义的——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并且能够被任何人所获得,它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酬报,[12] 一种授权的手段。知识产权通常是被称为有天份的财产——它倾向于达成某种平衡。 (四)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从国外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也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的重心。正是基于此,笔者视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制度之理论基础。 注释: 参看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外学者提出了利益衡量论的法律解释方法。 实现这种动态的平衡,这恐怕是当代各国知识产权法被频繁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对“家庭录制”的限制就是一个例子。 一般性参看笔者文:《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知识产权》1996年第4期。 J. Rawls, Theory of Justice,204-93 (1971)。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6,Third Edition, 4-6. 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91页。 引自罗·庞德:《法律的任务》,童世忠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引自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参看易继明、李辉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12] 知识 产权之所以被视为应当被限制的、有才干的暴发户,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只是在相当多的财政投资后才能产生。有学者指出,如果历史表明许多专利和的持有人至少具有中产阶级背景,这是不足为奇的。人们不能称这段历史为纯粹的无产阶级斗争。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范文第3篇

《汽车纵横》:您在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驱动力”,原因是什么?

付炳锋:首先是宏观战略机遇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提出创新驱动、“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为汽车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国家实施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为汽车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创造了重大的战略机遇。

前不久,《中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汽车产业中长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也把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作为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汽车强国的突破口。目前国家意志形成了政策带动市场,市场拉动企业,企业和行业共同技术进步的局面,这是制度自信的表现,而制度自信也是我们产业发展强有力的推动力。

而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也对行业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环境污染不断加剧,中国汽车工业已经进入“低碳化”为主题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升级阶段。经过“十一五”、“十二五”乃至“十三五”的推动,中国汽车工业在节能和新能源方面,尤其是新能源方面和智能网联方面,应该说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但是,中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在全球也是最高的,数字也比较惊人。这也给我们在智慧城市、智能汽车等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更多要求。交通拥堵成为各大城市的突出问题,也是全球一线城市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行业竞争地位上看,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大潮中,中国汽车企业与全球各大企业已经是同台参与、共同进步。在技术法规方面,世界的一些组织提出来与中国协调发展,在技术上要相融,要创造一个共同繁荣的局面。这也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30年,走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形成的新格局。这之前,我们是以技术引进为主,总被说成是“引进了技术,丢掉了市场”。今天,大家可以非常欣慰地看到,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到来的时候,中国汽车工业、中国汽车企业,可以和全球知名的企业走到同一个平台上共同发展。

当然,产业生态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时代技术革命,给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变革,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机遇。从供给侧结构改革来看,产品技术不断在提升。同时,给汽车制造业也带来了深刻的变革,智能智造将彻底打破以前大批量生a的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定制。实际上真正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就是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大家知道,过去几十年,西方的汽车行业的产业价格很低,购买的客户也不是很多。而真正挣钱的是个性选择的配置。今天,在智能网联的大环境下,汽车产业如何满足个性化需求,这是一个亟待需要跟上的课题。

同时,共享出行,为汽车产业向服务型转变,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过去我们做OEM是以制造、销售为主题,未来逐渐将以使用、服务、出行为主题。汽车产业过去的传统方式是以造车和卖车为主,这已经不是未来我们所要走的道路。未来,汽车一定是一个跟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产业,汽车行业将提供更丰富、更有价值的服务。

《汽车纵横》:要发展“智能网联”有哪些关键要素?

付炳锋:法规标准的完善,受到国际的高度关注,中国在标准法发展的时候,一定要和国外的协同发展。除了车辆本身涉及到的控制预警,还有信息识别、互联等的技术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跨行业的相关标准的体系建设,这里包括通讯、定位、智能城市以及法律的保护、社会的安全、个人的安全、信息安全等。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智能网联方面一些标准在形成,专业层面在积极探讨。我们也知道,发改委最近也对智能网联的长期战略做了部署,要统筹协调,要给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此外是基础设施的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离不开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的建设,以及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快速处理和互相的传递。由超算技术支撑的智慧城市的生态系统,也可以保证城市的交通安全高效的运转。

从空间覆盖上来看,大家能够看到更加精确的定位和足够带宽的网络覆盖,这将给汽车在出行过程中传递出更加丰富的一般性信息。智慧城市和智能交通的建设、实时的传递智导服务,使得汽车可以感知到无限的外延空间。现在在汽车行业大家做得最多的是,给汽车开发它的感知系统。开发这些系统的极限目标都是希望做到汽车和驾驶者(坐在车上的人)一样的聪明,一样的反应敏捷,这仅仅是在车这一端技术上的要求。但大家也知道,我们在道路上行使时,三米以外的事情我们也不一定知道,当我们在走到一个路口的时候,不一定知道前面是怎么分线的,当我们进入一个隧道的时候,我们也不知道这个隧道是否拥堵,我们就扎进去了。

未来,在智慧城市和智能交通的时代,人们的感知空间将得到无限扩展。所以我们需要的已经不再是看得到的空间,而是能想得到的空间。驾驶者要想了解什么,我们的智慧城市、互联汽车就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所以为实现智能交通和打造智慧城市,也必将要进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通讯设施的建设,形成方便、快捷、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

当然,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也非常关注一个问题,就是未来,我们的车究竟要复杂到什么程度?车上的智能电脑能不能达到人的敏捷判断程度?要实现这种判断,我们所付出的成本是多少?所以,我们感觉未来的交通,我们应该是建立在高度文明的交通秩序下的。如果忽然前面的车上飞下来一块木板,这个事情就非常复杂了。所以应该是一个高度文明的交通秩序,而不是现在出现的混乱现象。

《汽车纵横》:就是说,汽车的发展与智慧城市的发展也相关?

付炳锋:车与智慧城市在技术层面融合的课题,也值得我们探讨。我们感觉不可能把每一台车都装上一个像人脑这么智慧灵活快捷的反应周边事物的电脑,那样的话,我们车将非常复杂。所以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的建设,一定是和智能汽车有一个比较合适的技术结合节点,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些观点。

实际上,谷歌在开始探讨智能驾驶的时候,是在车上放一个感知器,他希望能感知周围的一切,然后在车里面处理,处理之后再做出迅速的反应。而我感觉,除了这个之外,我们应该有一个可以使人的感知无限扩大的、整个城市的快速大脑,所以,在未来,超算可能会成为智慧城市的重要的技术支撑。大家知道超算技术在中国发展得特别快,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中国的超算“太湖之光”,已经达到了比当今美国最快计算机还要快两倍的速度。我们相信,未来我们的智慧城市,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个超算电脑,可以准确地定位每一台车,可以实时、准确输出城市的情况。那么,我们的车也不用做得那么复杂,我们不用出那么多的成本。

所以,应用示范的推广,在智能汽车发展过程中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在国家积极倡导,以及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智能汽车应用示范的活动在全国各个地方都广泛开展起来了。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示范测试,这是智能网联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一个互动的、相辅相成的发展过程。据说英国在智慧城市的应用示范方面更加开放,我想,也应该借助国外的一些开放制度,促进我们智能交通的建设。

《汽车纵横》: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一汽在“智能网联”方面发展的规划。

付炳锋:一汽在2015年了“挚途”战略,明确了发展的目标,标志着一汽已经形成系统化的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创新、技术路线和规划。作为老牌的传统企业,一汽也非常重视企业的转型方向,我们将深耕智能网联技术,积极创新服务出行。未来,我们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汽车智能和移动出行服务的提供商,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和相关产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在跨境融合方面,我们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在构建与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机制,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攻克智能网联汽车的内脑、感知、学习等一些技术。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共同创新,着力解决智能汽车核心部件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一些关键点,打造国内智能汽车产业生态。

此外,我们也在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基于大数据挖掘个性化需求,建立个性化的顾客沟通服务体系,通过建立众创众包平台,提供个性定制产品和服务,建立服务型的经营模式――这一点实际上对传统制造I影响非常大,过去我们汽车企业能给用户的是非常有限的。未来,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加快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沟通,加快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的沟通,整车企业将为用户不断提供他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同时也可以在用户使用汽车产业的生命周期内,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我们也在探索开发,可装修、可翻新的一些技术。

可以这么说,未来的“个性化定制”一定不是今天汽车产业的这种模式,也不是今天汽车开发的模式,它一定是在最大限度从设计上创造了所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同时这也将带来汽车“四大工艺”的革命性变革。我们不大可能再用“四大工艺”大批量生产,然后把这个车交给经销商,经销商再送给客户。可以说,“智能网联”也涉及到老牌企业在制造领域将来的深刻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一汽愿与行业中的所有参与者携手共进,共同迎接新的产业生态的到来。

链接:

2015年4月20日,中国一汽“挚途”互联智能技术战略,明确指出中国一汽将在2025年实现智能商业服务平台运营。战略的标志着一汽成为国内首批完整互联智能战略的车企之一。面对汽车行业“互联网+”的浪潮,中国一汽表示,将把“挚途”打造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互联智能技术。

中国一汽用“挚途”二字作为互联智能技术战略名,有着深刻的含义:“挚”常指“亲密、诚恳”,代表了中国一汽对包含客户在内的“挚友”们的尊重,“挚”也意味着“心手相牵”,是“互联网+”与汽车行业紧密融合的生动写照;“途”是战略路径,也是“蓝途”的延续,中国一汽将在“蓝途”战略平台基础上,全面实施“挚途”战略,打造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化技术创新平台。

面对汽车行业“互联网+”的浪潮,中国一汽致力于把“挚途”打造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互联智能技术,希望“挚途”能成为:客户默契的互联、信赖的驾驶、亲密的服务。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国一汽依托于强大的自主创新实力,已形成了包含:“基于互联网+的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技术平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与底盘机电一体化技术平台;整车和总成电子控制嵌入式软件技术平台;汽车智能移动技术平台;D-Partner+信息服务技术平台”在内的五大技术支持平台。

在未来的十年内,一汽“挚途”将从当前的“挚途”1.0发展为“挚途”4.0。为此,中国一汽制定了详细的技术发展规划――目前,“挚途”1.0已应用到红旗轿车上,具备ACC、AEBS、LDW等驾驶辅助功能,为客户提供“辅助驾驶”(ADAS)。

2018年实现“挚途”2.0,这是中国一汽互联技术应用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节点,将红旗品牌互联智能乘用车和解放品牌互联智能商用车,具备单任务短时智能托管、D-Partner2.0的车辆智能服务功能,完成智能互联生态圈布局。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心智模式:知觉;团队

中图分类号:093 文献标识码:A

彼得・圣吉对心智模式是这样分析的:“心智模式是深植于我们心灵之中,于我们自己、别人、组织以及世界每个层面的形象、假设和故事。就好像一玻璃微妙地扭曲了我们的视野一样,心智模式也决定了我们对世界的看法。如没有认知上的心灵地图,人类无法探究这个复杂的世界,而所有这些心灵图在本质上都有其缺陷。”究竟我们能否找到改造玻璃镜片的方式?笔者认为是艰难的。

一、从心理学上看,心智模式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以及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并非物有所值

所谓“心智模式”这个令我们陌生的词语,其实就是一个人思维方法、思考方式和思想观念,是一种隐含很深的心理活动和思维活动。同鱼和水的关系一样,鱼离不开水,但感觉不到水。人的思维活动、思想观念经常是习而不察,甚至是与生俱来的,但它却无时不在,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对他人、对周围事物、对世界以及对自己的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的人和事,用不同的心智模式去观察和对待,结果常常会大相径庭。

在五项修炼中,改善心智模式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却十分艰难的修炼。但是,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一个思想观念、行为习惯都比较定型的成年人来讲,改变旧习惯尤其是改变心态绝非易事。

从心理学来看,一个人的心智模式的形成受到时间和空间、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一是环境因素。包括父母、老师、朋友、书本、学校、社会言传身教、耳濡目染等潜移默化的影响。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中“忠孝节义”一类,都会从积极或消极的方面影响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二是性格因素。“性格决定命运”,性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多血质的性格比较豪放外向,看问题比较乐观,但有时容易把问题简单化;胆汁质的性格比较稳健内向,考虑问题比较周全,但容易过于谨慎;而抑郁质的性格看问题常常比较悲观,容易从事物不利的一面考虑问题,等等。这些说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性格对心智模式的影响。

在心理学的表述中,知觉是根据感觉所获得的资料而做出的心理反应。这种反应代表了个体已有的知识经验以及需要、动机、兴趣等因素。知觉的选择性是指人体对外来信息有选择地进行加工的能力。由于人们各种感觉通道的感受能力不同,主观内部的要求、兴趣等因素的差异,所以只能在面对众多信息时就其中一部分进行清晰的反映。于是就出现了知觉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性常常会形成一个人的心智模式。可见,心智模式的形成前提本身就受主观影响。

所以,对心智模式的改变并非易事,从心理学来看他需要改变:环境因素,性格因素,个体已有的知识经验以及需要、动机、兴趣等因素。所以,心智模式的改变,并非如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实践篇――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战略和方法》中提到的运用反思与探询、情境企划和学习实验室就可以改变的。

另外,假设彼得・圣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战略和方法是完全可行的,那么其付出的成本是否比企业直接从外部引进学习型人才低呢,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就有一种观点认为:引进人才比培养人才的成本低,而且这样能给企业带来活力。所以,我们看到采用心智模式改变的都是一些出于领先地位的大公司,而且取得成功,而一些中小企业却失败了。

最后,彼得・圣吉曾指出这样一种现象,一个组织中的每个个体,其智商达到120以上,但这个组织的整体智商,可能只有62。无独有偶,美国服务管理专家阿尔布莱特博士也有类似的观点:“把一群聪明人收编进组织后,结果往往变成集体性愚蠢。”举例来说,1999年美国宇航局在火星进行的气象人造卫星任务失败,就是因为软件开发过程中,一组工程师使用公里、公斤等公制单位写程序,而另一组却使用英里、英镑的英制单位,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彼得思想的前提是:现在一切都系统化了,我们才需要系统学习,组织学习。但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个体建设永远大于组织建设,在管理学的层面上,这样的表述也有极大的积极意义。让一群聪明人做聪明的事情,关键是逐渐将每个聪明人做事的经验,也就是“隐性知识”不断吸纳到信息系统中来,以便形成“集体的智慧”。这是从系统建设走向能力建设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二、心智模式的改变与团队建设要求的差异化是相悖的

团队是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工作单位和学习单位,是学习型组织达成组织目标的实体,在学习型组织的团队运作模式中,团队是学习型组织架构中的关键。

从团队的构成要素来看,它包括独有的见解:在团队中,引起极大关注的是那些独特的见地。这样可以减少思想和行动之间的差距。在同一时刻,团队的每个成员都是共同梦想的部分拥有者,此时,他也在寻找着可以用较少的动作获得所有权的办法。

从团队学习的一般过程来看,麻省理工学院的资深讲师艾萨克斯把团队学习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中提到,深度会谈基本条件之一:鼓励团队成员提出最为困难、敏感,而对团体工作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各个成员进入会议室的时候,必然带着各种不同的意见,而且是潜藏的不同意见。

从有生命力的有机组织架构来看,有机的组织架构可以从期望员工行为角度来描述:“我们既需要为提高员工的创造力创造环境,又不致造成混乱……;既希望员工参与决策,发扬团队精神,又希望他们偏爱自己的专业工作……;我们需要专注于工作的员工,以团队形式工作,又不希望他们漫无目的式的事先未讨论而搞错了工作方向……;我们强调容易考核的短期利益激励方式,这样员工就会努力完成有挑战性的工作,但我们也应重视对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培养,从而使他们一直处于充满创造力的环境中”。

然而,学习型组织,却要营造知识共享氛围来改变心智模式,在学习型组织中推行知识网络建设构建企业知识资讯网,通过企业内知识社群的运作,强化知识分享的文化与行为规范,促使员工归集、存取、分享与应用知识。

知识内部网中可以存放的相关内容有:知识资源(包括业务内容、积累的经验、内部电子化培训资料、人员资料以及业务管理用电子文档样式等);新闻公告;社群联系以及讨论专栏等;知识社群是由一群专业工作者所组成的正式或非正式团体,社群因共同的兴趣或目标而结合在一起。企业设立知识社群,知识社群中的员工不断创造及分享,集成彼此共同的知识,从而大大激发员工的参与感。如在20世纪七十年代还处于世界七大石油公司末位、今天已居世界500强前列的壳牌石油公司的做法,就是先设计一种能让团队共同学习的环境,并籽“企划视为学习”,以“未来情景企划法’’通过管理团队让组织成员摊出他们对公司、市场及竞争对手的看法,以电脑模拟为工具成为映射真实世界的缩影,让成员从中学习。

对智能建造的看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算力生态条件日益成熟,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迎来一轮战略机遇,智能芯片、智能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细分产业,以及医疗健康、金融、供应链、交通、制造、家居、轨道交通等重点应用领域发展势头良好。2020全球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博览会近日在苏州开幕,会上,中国经济信息社江苏中心联合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年度报告(2019-2020)》。《年报》认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四大问题亟待“求解”。

一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从企业研发创新看,中国人工智能企业的创新研发支出仍远远落后于美国、欧洲和日本。2018—2019年,美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投入的科技研发费用占据了全球科技支出的61%,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研发支出虽然快速增加,增速达到34%,但实际占据的全球科技支出份额明显小于美国。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有量看,我国各类实体拥有的人工智能专利总量超过3万件,位居世界第一,但中国相关企业拥有的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多为门槛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仅占专利申请总量的23%。同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我国企业拥有的95%的人工智能设计专利和61%的人工智能实用新型专利将会在5年后失效,相比之下,美国85.6%的人工智能专利技术在5年后仍在支付维护费用。2020年,我国需要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创新,打造核心关键技术长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算力算法核心基础相对薄弱。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在数据规模和算法集成应用上都走在世界前列,但在人工智能基础算力方面,能提供国产化算力支持的企业还不多。在人工智能的算力支持方面,IBM、HPE、戴尔等国际巨头稳居全球服务器市场前三位,浪潮、联想、新华三、华为等国内企业市场份额有限;国内人工智能芯片厂商需要大量依靠高通、英伟达、AMD、赛灵思、美满电子、EMC、安华高、联发科等国际巨头供货,中科寒武纪等国内企业发展刚刚起步。在人工智能算法方面,主流框架与数据集领域国内外企业龙头企业包括谷歌、脸书、亚马逊、微软等,深度学习主流框架TensorFlow、Caffe等均为美国企业或机构掌握,百度、第四范式、旷视科技等国内企业的算法框架和数据集尚未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和应用。2020年,我国需要进一步部署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并重视国内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的创新推广。

二是“高端”的AI技术与“中低端”的产业之间存在脱节现象。相对于庞大的经济体量,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推广应用有限,仍有不小提升空间。人工智能技术与企业业务需求存在鸿沟,尤其是传统企业的整体智能化程度偏低。以制造业为例,业务信息化水平不足造成的场景数据获取困难,研发投入大和交付周期长,成为一部分企业利用AI进行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

三是产学研合作密切度待提升,成果转化率不高。一方面,高水平、跨行业复合型人才稀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迅速,但人才尤其是高水平、资深人才规模较小,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国人工智能基础环节薄弱,与缺少顶级基础研究人才有直接关系。市场上缺少既了解行业又掌握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还能够进行应用开发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而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如何实现密切合作的问题亟待解决。现有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较为单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合作多为自发性短期行为,缺乏顶层统筹以及可持续运行机制。

四是数据使用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安全问题逐渐显现。人工智能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以算法战、深度伪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滥用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算法战指的是将人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等技术全面应用于对敌作战中的情报收集、武器装备、战场勘测、指挥协同、决策制定等环节,核心目标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军事作战能力;深度伪造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人物图像合成技术,随着人工智能算法开源不断推进,深度伪造技术门槛正在不断降低,非专业人员已经可以利用简单开源代码快速制作出以假乱真的视频和图像。2019年以来,基于人工智能的算法战和深度伪造的正在扩大军事影响、形成网络暴力、破坏政治选举、扰乱外交关系等方面被滥用,并给社会和国家带来极大风险。上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给我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社会经济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需提前预防可能风险,并寻求国际支持。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能力建设。首先要大力推进人工智能算法库、解决方案库、数据集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发展基础。其次加强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的5G网络、边缘计算硬件新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最后要对各行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的产出、效果进行科学有效测算,指导企业找准技术研发投入的切入点,利用好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