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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必要性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范文第1篇

摘 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在涉及商业、交通、居住、景观等方面的面积需求不断扩大,致使这些被誉为“城中村”的规划项目成为当今改造的重点和难点,“城中村”改造当应运地成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动力之源。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郑州

城市规划中现代城市发展与城中村改造问题如何解决将对推进城市进程、优化城市居住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综合素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城市规划促使市区规模扩大,经济利益重构,社会分工细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城市生活空间上产生疏离与隔膜,对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解决“城中村”问题在城市规划中起到的预防引导作用,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城中村”的存在与形成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在商业、交通、居住、景观等方面的需求面积不断扩大,致使原有市区紧邻的大量的村落纳入城市化进程中,这些划入城市规划面积中的村庄随即出现“融合”还是“隔离”的矛盾状态,接踵而来也就涌现出大量城市与农村生活和生产上的不协调。这些被誉为“城中村”的规划难点一直以来成了城市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

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更新的快速性和复杂性,城市规划本身适应整个城市发展进程的轨道有待提高。如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很多城市基于市公共功能提升、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规划转型发展等项目,对现状用地进行大幅度调整和分配,但是对于如何更合理、有秩序、分期限地实现这些用地调整和功能置换,缺乏针对性研究和相关政策支撑。对房屋产权关系,规划中对现有权益、利益的再分配和重大调整不够成熟,尽管在前期的规划中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规划模式和改造案例,但其必要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也伴随着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更深入的论证。

三、国内外城市规划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动态

(一)我国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1.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迅速膨胀,人口迅速增多, 建筑面积日益扩大。例如:在1978年,城市数量193,区域人口7682万,建筑用地6720平方公里,到了2007年城市数量655,区域人口33577万,建筑用地达到36351.7平方公里。

2.根据不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适合的城中村改造

(二)国外表现在自住型居住区研究

国外自助型居住区多是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地、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多为临时棚户搭建,其改造方式有两种:

1.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提升社区居住品位。

2.进行重建式改造,为低收入居民建设新廉价住所。

四、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概况

(一)郑州市城市与“城中村”的分布情况

郑州市是我国人口第一大省省会,雄踞中原腹地,目前建成区域共有近130个城中村,占地面积约70平方公里。据统计,为加快郑州市商业贸易城市和交通运输枢纽城市规划建设步伐,已有一半城中村需实施改造,针对这些数据和实际情况我们就必然面对一个规划建设、开发利用、投资回报、管理制度等方面城市规划问题,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城中村”在郑州市存在的问题

1.“城中村”与郑州市住房问题。近期在郑州市调查显示 “城中村” 的居民中 90%以上为农民工和刚毕业大学生, 人均使用面积5 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占50%,在近几年所住社区发生案件比重达72%, 其中近1/4的案件涉及人身伤亡。土地二元结构与城市空间扩张是“城中村” 形成的直接诱因;大比例流动人口对住房消费的选择, 是“城中村”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2.改造中和改造后城中村居住形态。目前郑州市城中村两大居住模式:一是城市型,也称为城中村,二是乡村型,是目前还有一定数量耕地的农业人口,在改造中应从实际出发。

3.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公共设施。

4.城中村改造与城市生态文明。

5.城中村改造与公共交通系统。

6.城中村改造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

五、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新问题

最初郑州市在进行一部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借鉴了一些典型城市的改造模式,采取村民自我改造和开发商直接投资两种形式,让都市村庄真正成为都市的元素,城中村改造过程也被称为城市完善市政设施的“最好的时机”,根据近期的调查发现郑州市“城中村”改造:

1.在临近商业区的改造上存在着土地归属和如何利用上的矛盾点。

2.在扩充行政区的“都市村庄”改造中居住模式和居住区规划上怎么适时的合理化。

3.因需要完成交通和新道路规划而要迁改本改造区居民原址的情况。

4.新历史文化遗址和原址需要扩大保护区域而牵涉到的“城中村”等。

以上这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但又必须解决,如郑州市的商贸城特点,在环外的“城中村”改造上采纳强调生活教育模式,让景观和教育成为入市的形象窗口。

六、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的再思考

城市规划是一个整体和综合过程,而“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牵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应以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和科学,真正成为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建设时期,它在一个城市发展中的扩大、优化、连贯等起持续性的作用。

(一)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郑州市城市规划发展现状需要在“城中村”改造中解决以下问题:

1.城市 “快速”发展与都市村庄规划迟后。

2.作为商贸城的郑州流动人口的密度日益增大并大量涌向“城中村”。

3.交通的拥挤,导致城市发展进程受到很大的限制。

4.“城中村”多而散的负面影响

5.土地所有制的问题等。

(二)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拟采取的手段

针对郑州市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改造资源的规范和优化应走稳步、健康、创新、双赢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大体上可以采取如:

拆 迁 改 良变 化

居民合理安置商住统一规划“村”融“城

规划合理科学可持续性发展

健康城市

七、结语

总之,在城市规划进程中,“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性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多方面思考和全方位的研究,在实事求是中创新,在统筹创新中改造,在不断探索研究中完善郑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优化和人居和谐发展的关键,更是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动力之源。

参 考 文 献:

[1] 郑思齐,“城中村”住房问题亟待改良,探索与争鸣,2010(2):20-21

[2] 张秋梅,城市规划设计中的街道家具,城市问题,2009(11):43-44

[3] 李莉莉高建军,城中村的城市化与城市生态化的营力系统分析,环境科学与技术,2010(S3):686-689

[4] 郑州市《关于加快城中村建设与发展研究》课题组,加快城中村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R]郑州,2003

[5] 张亚丽谢浩松,城中村交通堵塞问题调查与分析——以河南省郑州市信息学院路为例,城市规划,2008(36):436-438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范文第2篇

我省已经确定了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必由之路,而“城中村”则是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当中出现的现象。

所谓“城中村”,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化快速推进而把周边地区部分村落及其农用地一起纳入城市用地的范围,使大部分农用地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留山等则维持征地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维持征地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土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且深受城市影响的农村社区就被称为“城中村”。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原先城区周边的村庄,现在区域位置上已成为城区的组成部分,成为一道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特殊景观——“城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在行政上已是城市的范畴,属于街道管理,但“城中村”仍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城中村”农民的土地大部分已经被国家所征用,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及土地收益,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二、“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是发展中出现的现象,也给城市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但是,“城中村”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

由于“城中村”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造成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建筑风格与城市规划不够衔接,且往往含有院落和小块菜地、猪圈等,房屋容积率低,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同时,“城中村”的土地区位条件相对优越,土地的产权又属于村集体所有,这样,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相对于城市低廉的土地价格,使“城中村”中不规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特别活跃,导致由于规划和基础设施改善而使土地升值的部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2、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周围已经被城市社区所包围,而“城中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区,它既像城市又像农村,既不是城市又不是农村。从管理体制上考察,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与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区别,它们在“城中村”形成矛盾和冲突,有时又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城中村”的性质使城市管理部门管不到,街道、村、镇管理又不力。这样,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受利益的驱动,乱搭乱建成风,违法违章用地十分普遍,住宅用地严重超标。

3、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

“城中村”的人口构成十分复杂,并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城乡二元结构。据调查,“城中村”的人口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当地的原有“村民”(部分村民的户籍实际上已经成为市民),其次是租用“城中村”村民住宅的城区市民,第三是来自外地、职业构成十分复杂的外来人口。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租金低廉,“城中村”容易吸引外来人口,出租房中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且职业构成和十分复杂的人员,因此可能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和违法事件发生的策源地,这种状况的存在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发展。

4、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

“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是与原来低密度的建筑和低密度的人口相适应的,现在由于部分市民和大量外来人口的入住,小企业的开办,使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导致污水横溢,垃圾乱倒、蚊蝇丛生,空气质量较差。缺乏统一规划的凌乱建筑,形成不了统一连续的街景立面,视觉环境很差,城市形象低下;此外,由于村内道路既狭窄又杂乱无章,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

由于“城中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加上出租等手段获取收益比较容易,“城中村”村民普遍表现出游手好闲、不思进取的状态,并缺乏在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上进一步提高的能力。另外,“城中村”这种独特的存在和发展模式使城市居民难以理解村民,而村民本身也缺乏获取政治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影响村民的发展和整个社会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由于土地的征用,“城中村”村民的可耕地大量减少,而村落内的村民由于历史原因,普遍文化素质不高,但由于有高额房租收入,生活水平富裕,在就业过程中,高不成低不就,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村民素质的低下及其安于现状的性格,使他们的就业问题相当严重,即便是征地时安排了一些就业机会,但很容易下岗,就业问题的严重还会引发社会危机。

近些年,我市的“城中村”改造进展缓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由于城市建设牵动“城中村”土地升值,致使“征地难、规划难、拆迁安置难”不断加剧。同时,由于脏、乱、差问题和对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形成大量的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则严重破坏了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所以,改造“城中村”,是实现农村城市化,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势在必行。

三、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城中村”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改造“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城中村”改造是一个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集体资产处理、村民自建住宅政策、投融资体制等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改造的任务重,经济利益复杂,所需资金数额巨大。省内外一些大中城市在“城中村”改造中,已经探索积累一些成功经验,例如,珠海市对“城中村”进行拆除并安置旧村民,辅之以一些配套措施,吸引房地产公司参与旧村改造。广州市的“城中村”将在最近完成改制,都市农民将成为公司股东,“城中村”撤消村委会,组成股份公司,按《公司法》经营原来集体企业与物业。深圳市试点改造“城中村”,按每镇一村的办法试点。试点村确定发展方向和策略,划定不准发展区、控制发展区及非建设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的使用要求。借鉴省内外“城中村”改造的经验,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我市在推进“城中村”改造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的原则。规划要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高起点、高标准地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环境规划和空间设计。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营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筑设计要有民俗特色,有品味,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2、“城中村”改造,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胆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各个“城中村”的状况不同,干部群众的思想水平、物质基础不一样,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任务各有侧重。必须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城中村”改造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此外,“城中村”改造还必须调动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城中村”改造,触及到群众的既得利益。要从实际出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给群众一些政策性的补偿和一定的资金扶持,使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在正确制定和运用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城中村”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股份经济组织的作用,用干部、党员的模范行动,调动群众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3、“城中村”改造,必须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撤村建居后,农民变成了居民,成为城市社区的一员,要针对农民变成市民这类人群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通过大力开展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等工作,从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社区管理方面彻底把“城中村”居民的传统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化城市生活方式,使“城中村”居民彻底告别旧有的生活方式,走进现代城市文明社区,成为真正的城市人。

4、“城中村”改造,必须处理好集体土地的关系,并对集体资产进行改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应依法征用,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在国家未实施城市建设前,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政府对此必须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中村;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回顾我国的城镇化历程,城镇化率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8%迅速发展到2015年的56.1%,从数字上看,可谓是极大的成功。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传统的城镇化道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迫使人们对过去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党的十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2014年,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5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通知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城中村是我国传统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由于城市的不断扩张,原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的地理位置及土地利用方式也产生了巨大改变。前者主要表现为由位于城市边缘变成被城市包围,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农用地的大量减少。城中村虽名为“村”,但其生产与生活方式都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城市气息。然而,受其本身历史因素的影响,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周边城市建成区不一样的区域。城中村一般以村委会为管理主体,沿袭村集体管理体制与经济组织形式,村民虽居住于城市内部,但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与城市居民也不同。城中村土地利用效率低、治安混乱、卫生条件差等问题亦困扰着城市的发展。解决城中村问题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困难重重但又不可回避的环节。

一、以人为本――兼顾物质与文化

以人为本是中央政府提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时多次强调的重要理念之一,针对的是传统城镇化过程中偏重城市建设而忽视了人的城镇化这一问题。而“重物轻人”现象在城中村改造中也十分常见。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可从完善补偿方式及加强文化建设两方面着手。

目前的补偿方式中,最常见的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这两种方式在补偿标准设定与补偿发放上比较方便,因此在操作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对村民日后生活而言存在一定弊端:一方面城中村改造前,相当一部分村民依赖自身在村内的不动产出租获得持续的收入。改造后,他们失去了这一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又由于在工作技能方面的相对欠缺以及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不平等,导致在城市中难以立足;另一方面一次性补偿无形中易助长游手好闲之风,不仅对村民未来发展不利,也会提高相应的社会成本。因此,在补偿方式的设计上,除了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外,还应充分考虑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补偿方式与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比如通过提供工作技能培养、工作岗位、社会保障等方式,使村民基本生活得到持续的保障。这种补偿形式不仅可以适度降低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的比例,一定程度上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也使得村民转变为市民具有物质基础。

在文化建设上,一方面可以通过为村民的后代提供教育资源与受教育机会,使其日后能更好地融入城市,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出现“拆二代”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文化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同时在潜移默化中改变村民生活方式,使得村民转变为市民具有文化基础。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物的改造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究其根本,还应重在对人的改造。而在对人的改造过程中,则需兼顾物质与文化两个方面。只有兼备物质基础与文化基础,才能实现村民的真正市民化。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改造模式

“一刀切”是我国传统城市化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也是过去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创新能力的缺乏外,也在于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了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范围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题,公共利益的受益群体与供给主体的多元性也使得利益分配极其复杂。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利益群体十分广泛,政府、村集体、村民、开发商、普通民众等都是利益相关者。城中村改造可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由于其土地重新开发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无疑也带有商业利益的色彩。因此,城中村改造不仅涉及公共利益,也涉及商业利益。然而,城中村改造却难以把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拒之门外。这主要因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巨大,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推动城中村改造的步伐。但房地产开发商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城中村改造中首先考虑的必然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城中村改造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社会关注度极高,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社会影响。

目前,我国较具代表性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珠海模式;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广州模式;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杭州模式;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主体开发的深圳模式。不同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各有利弊,难以评述哪种模式最优。在实践中采取何种模式应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改造开发的城中村具体状况而定。此外,根据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同,改造模式也应做出调整。假设开发建设项目涉及非营利建设项目,如涉及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则应提高政府的参与度。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范文第4篇

历史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二元经济结构存在形成的。上个世纪,中央政府根据当时的国情需要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里和“城中村”改制相关的是就业安置、户口迁徙、保障利分配、粮食供给等,国家通过这些制度性约束严格划分了农业及非农业人口,确立起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这样以土地为生存之基的农村居民,他们的户籍、土地权属、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特征等都与城市居民迥然不同。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区面积需要不断扩大,扩大城区面积必然囊括进一些村落,由于这些村落土地的独特属性(城市内部土地具有二元性,城市所有土地产权属国有,而城中村土地产权属集体所有,国家城市化建设可以征用村民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村民的宅基地),城市选择了绕开村落发展城市化的发展方式,其结果是城中村逐渐成型。这种土地制度二元性的矛盾是城中村形成的最核心因素。

现实的原因可分为两方面: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之间的利益性矛盾、村庄人口不断增多与土地不断减少之间的矛盾。

首先,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之间的矛盾。政府出于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城市规划,不断扩大城市区域空间,甚至把城郊农村也纳入城区范围。城市功能的扩张,会导致农村土地的大幅度升值,这样会给农村带来巨大的收益。另外,由于村民不愿迁移祖居的传统观念。同时,政府的安抚政策不到位,造成部分地区村民集体抵抗政府的改制行为。

其次,村庄所属人口不断增多与农用土地不断减少之间的矛盾也导致了“城中村”问题的产生。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城中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农用土地却在不断减少。众所周知,土地、耕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它代替了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涉及到生存权的问题,对农民意义重大。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意味着失去土地,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所以在政府还不能够保证村民能够获得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叫村民改制,村民也不会改制。另外,村民文化素质低,生活技能差,他会联想到失去土地后生活的保障,很自然会产生一种朴素的、天然的对抗,不想改变现在的方式,也不想成为城市人。这里就涉及到生存和既得利益的需要,客观上对城中村产生了依恋。

“城中村”给城市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原著居民的生活状态及性格。“城中村”里的原始居民,大多数没有工作,靠村里股份分红和出租房屋收益维持生活。没有工作的原因有多种:除了种田别无所长的村民与大量涌入的外来工相比没有优势;一些企业为了避免交养老金等,宁可一批批地换外来工,也不愿意雇佣本地村民;因村民本身文化程度低,自身素质不高,只能找到每月几百元的工作,村民不愿去做等。

不稳定的房源。城中村房源的不稳定主要体现在出租房数量和租房者生活成本上,这些因素的不稳定给占城中村人口绝大多数的租房者造成不便,继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共设施缺乏,环境质量低下,安全隐患堪忧。由于城中村的历史由来,使其成为市政管理盲区,绝大多数的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都不具备,大部分道路曲折不通;采光、通风不足;给排水容量不足;建筑质量不高。但是,由于这些城市孤岛所具备的独特的相对低廉的房价等生活成本因素,导致大多数的城中村成为城市居住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环境与人口的极度反差给城中村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改造“城中村”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城中村”改造是实现城市发展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发展现代化必须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齐头并进,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城市化的发展却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城中村”的改造即是这些因素中一个令人头痛的难题。“城中村”是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最贴近于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因为推进城市化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向城市转移,如果农民仅仅实现地域转移,而没有实现户籍、组织和管理体制、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等的更新,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同时“城中村”存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种种弊端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质量的提高,必须对现有“城中村”进行积极的改造。如果“城中村”不进行彻底的改造,城乡建设和管理就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么城市的现代化更无从谈起。

(二)“城中村”改造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我国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的现代化,更是精神层面的现代化;不仅是城市居民的现代化,还是农村所有居民的现代化。物质层面的改造仅仅是表象,然而不管外在如何光彩照人,内部隐含的精神世界却是这场改造的重中之重。发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城市逐渐向农村居民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城中村”居民的改造起到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城中村”的农民虽然变成了城市居民,其小农经济的观念、生活方式不容易一下子转变过来。再加上在失去耕作土地后,他们往往把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寄托于房屋之上,企图从房屋出租中谋求生活保障甚至更多的好处。在这个过程中就造成了一些极端的发展,这些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是进步,而甚至可以说是退化。因此,“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改造“城中村”的物质环境,加强社区建设,更新居民的思想观念和提高其文化素质,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城中村改造必要性范文第5篇

一、“城中村”现状

城关镇辖区内共有18个“城中村”,这些“城中村”违章建筑普遍存在,土地资产流失严重,居住环境极差、公用基础设施薄弱、人口构成多元化、治安状况堪忧、计划生育难、火灾隐患大、村民综合素质、转变生活习惯跟不上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城市管理和新建设必须根治的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从源头上治理脏、乱、差,是建设和长远发展的一个根本性措施。

二、“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问题

1、违章建筑的认定问题。“城中村”违章建筑具有普遍性,若承认其合法,给予相应补偿,必然引发新的违章建筑浪潮,加大城市管理难度和增加拆迁成本;若认定其违法,则强制拆迁难度大,必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拆迁补偿模式问题。根据调查,大部分村民乐意接受异地安置或回迁安置,不愿接受货币补偿,这给开发“城中村”带来巨大的改造成本和风险,令开发商望而却步,对参与“城中村”改造失去积极性。

(二)村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广大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失地农民一颗“定心丸”,是能否完成好“城中村”改造的关键。

(三)“城中村”改造操作模式需进一步探讨。“城中村”改造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谁主导改造,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探讨。

(四)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供地模式、规划设计要求等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城中村”改造没有明确的目标,不能很好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三、“城中村”改造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主导,做好拆迁补偿。

1、对违章建筑只给予补助,体现违章无利可图。由于“城中村”违章建筑具有普遍性,可兼顾拆迁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有法必依的原则,对违章建筑只给予补助,补助额不大于建筑物成本。

2、加强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拆迁补偿模式的研究。把外地“城中村”改造的先进经验和实际做法揉和到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去,积极加强对各种补偿模式的研究,对“城中村”的改造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费用支配机制。征地补偿费应作为农民养老的主要保障,可将此部分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合理的投资,确保资产增值。

2、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各项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可以按国家、集体、个人都出一点的思路进行解决,初步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就业是失地农民最好的保障。联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多层面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这既提高了村民综合素质,又保证了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积极探索“城中村”改造操作的新模式。

“城中村”改造应以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设计,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模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探索“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