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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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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日照影响;高层建筑;遮光

中图分类号:TU9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07-02

0 引言

铁岭市位于辽宁省北部,地处东北亚中心的辽宁中部城市群,是辽宁省十四个省辖地级市之一。近几年由于棚户区改造、铁西工业区外迁、商住房地产开发、公共建筑设施扩建等城建活动的全面开花,铁岭市城区面貌日新月异,高层建筑迅速增多。高层建筑虽然具有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容积率节约城区用地等优势,但也有由于规划及设计的不合理而导致的高层建筑遮光、高楼风等缺点。高层建筑遮光影响不仅仅是指拟建高层建筑群对周边原有建筑的遮光,而且还包括拟建高层建筑之间,以及原有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遮光问题。从近年高层遮光的事件来看,拟建建筑之间遮光和原有建筑对拟建建筑遮光的投诉均不在少数。根据铁岭地区日照条件,通过研究高层建筑遮光的影响范围,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可以实现避免或减少高层建筑日照影响的目标。

1 建筑遮光计算方法及日照标准

1.1 建筑遮光计算方法 建筑遮光计算方法是通过计算建筑光影长度和建筑光影角度来确定建筑光影范围,光影长度取决于建筑高度和太阳高度角。光影角度取决于所在地日出日落时间和日出角度。

1.1.1 光影长度计算

太阳高度角计算公式:

1.2 铁岭地区日照标准 由于各地区不同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活习惯以及社会经济水平,不同国家对于住宅日照的要求均不一样,但是大多以日照时间作为标准。我国当前对日照的要求也是通过对住宅建筑连续日照时间的规定,根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铁岭地区属Ⅰ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冬至日≥2h。

2 高层遮光影响范围计算实例

日照影响范围是以光影的长度为半径,以光影的不同角度为夹角所围成的面积。以铁岭市调兵山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为例,该楼为10层建筑,楼高38.7米,楼型为板式楼。取9:00~15:00逐时时间,计算大寒日和冬至日楼体阴影长度,见表1。

取9:00~15:00逐时时间,计算大寒日和冬至日楼体光影角度,见表2。

根据楼体尺寸及方位、不同时段光影长度及光影角度,可以确定日照影响范围。大寒日9:00~15:00逐时时间,楼体阴影长度为74.6~167.5m,投影角度为48.7°~133.2°,冬至日9:00~15:00逐时时间,楼体阴影长度为84.9~206.6m,投影角度为46.2°~143.1°。该楼体大寒日日照影响范围和冬至日日照影响范围分别见图1和图2。

根据上述实例可以看出,铁岭地区日照影响范围应按照大寒日进行确定。城区高层建筑实际的日照影响更为复杂,因为日照影响不仅仅由楼体高度、长度以及建楼角度决定,还和楼体样式(比如塔式楼)、被遮挡建筑朝向等有关。从影响类别上包括拟建高层对周边原有建筑的日照影响、拟建高层建筑之间以及原有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三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日照影响范围,因地制宜地提出合理的防治对策。

3 高层建筑遮光影响防治对策

3.1 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 首先在城建规划上进行管理和控制,城建部门可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制定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易于操作的建筑规划设计办法,在办法中明确各类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新建建筑之间以及原有建筑对新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在审图过程中,应要求高层建筑与其受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将日照分析做为审批图纸设计的一个重要依据。

3.2 从建筑间距和建筑造型上减少日照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间距的增大和建筑造型的改变是减少日照影响的切实有效办法。建筑间距增大的原则是满足日照标准即可,过度增大间距会造成城区土地资源的浪费。而降低楼层高度,错落布局高层建筑实质上就是增大建筑间距。建筑造型也是日照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铁岭处于北方,冬季漫长,板式楼的采光要比塔式楼效果好。所以在建筑造型上尽量采用板式楼,尽量正南向布局,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大楼体的采光量,相应地这种建筑造型可以实现楼体间的最小间距。

3.3 合理补偿措施 对于已造成事实的遮光事件,应在被遮挡室内进行采光测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铁岭地区往往被遮光的建筑都是列入动迁计划的老旧建筑,在未动迁的这段时间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绝大多数居民都能够接受。对于已造成遮光又无法拆迁的建筑,这类建筑被遮光的部分多为一层二层居民,三层以上大多满足日照标准,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改变一二层建筑使用用途等方式,并合理补偿居民搬迁或改装的费用。运用补偿手段最终目的是解决日照影响问题,并在新建项目上避免新的日照影响。

4 结论

日照影响是环境影响的一部分,不但是城建部门审批项目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通过计算调兵山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日照影响范围的实例,得出铁岭地区日照影响范围应按照大寒日进行确定。并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造型上减少日照影响、合理的补偿措施三个方面论述减少日照影响的对策,最终目的是以人为本解决好日照影响问题,为构建和谐铁岭、建设美好家园做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建荣主编建筑构造,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50.

[2]闫循涛.塔式高层住宅日照影响因素研究[J].华中建筑,2008.[7].

[3]宋小冬.基于方位角的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07.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点位中误差 间距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条件点 地物点 要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规范性的保障,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城市规划监督测量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建设中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市规划监督测量主要包括放线测量、±0层验线或灰线验线测量、验收测量。

放线测量是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红线图、总平面图、施工图以及《建设工程定、验线记录册》等资料,计算符合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按建(构)物外墙角点坐标进行放线。放线后经校核检查,将放线点坐标、附图提供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放线核实。

灰线验线测量就是核实建(构)物是否满足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及建(构)物与四至的关系。如果建(构)物的位置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及时上报规划主管部门。

±0层验线测量是在建(构)物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工程放线或灰线验线测量的成果,测量建(构)物验测点坐标和±0层的地坪高程,供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

验收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建(构)物的高度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和建筑面积测量等。竣工地形图测量的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地下空间设施等要素。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构)筑物、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渠、古树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差异的条件点,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2 资料收集的内容及要点

内容:

资料收集的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红线图、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方案或施工图;(4)《建设工程定、验线记录册》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或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5)收集测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资料、已有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6)有关图件dwg格式的电子数据;

要点:

1.在收集资料时应注意红线图、总平面图、施工图三者纸质件和电子版件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要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与建设工程建(构)物的内容是否一致。

2.在收集控制点资料时应注意坐标系统的统一性;控制点精度和实地点位的完整性;测区内转换参数;测区内网络RTK和GPS-RTK

的信号情况;已有地形图的现势性和精度情况。

3.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及其它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条件及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

3控制测量的内容及要点

内容:

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GPS测量、网络RTK和GPS-RTK测量、导线测量、边角组合网测量等方法。

2.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PS高程测量等方法。

要点:

1.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相应条款执行。(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2)各等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4)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上。

2.采用GPS测量按照《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二级GPS控制测量技术要求执行,GPS测量(包括网络RTK和GPS-RTK测量)的方法。

3.单基准站GPS-RTK方法进行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GPS-RTK测量时为求解转换参数,应至少联测3个高级控制点;(2)高级控制点所组成的平面图形应对相关的RTK流动站点有足够控制面积,并对GPS基准站坐标系统进行有效检核;(3)GPS-RTK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4)GPS-RTK流动站不宜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观测;有效观测卫星数≥5颗,PDOP值≤6;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2次,2次测定的控制点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大于2cm,垂直坐标分量较差不应大于3cm;(5)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置过基准站后,应至少检测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5cm;

采用网络RTK作业时,作业地点应位于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精度与校核要求参照单基准站GPS-RTK作业的相关规定执行;(6)在网络RTK和GPS-RTK均可作业时,优先考虑使用网络RTK的作业方法。

4.采用全站仪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闭合环或闭合线路边数不大于10条边。控制点的校核限差: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应满足1/4000,边长小于50m的,应在±20mm之内;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的点位应在50mm;高差校差应在±10√n mm。

5.采用GPS高程测量方法时,要求该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4竣工地形图测绘内容及要点

内容:

竣工地形图测绘的内容应包括:(1)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2)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以及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和计算;(3)±0的高程、楼高测量以及建筑面积计算等附图、附表;(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核实内容。

要点:

1.竣工地形图测量范围包括建设用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地

形地物(若遇道路应测完整)。

2.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直接法或(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

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主体建(构)筑物主要拐点及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的距离,所测量的距离、坐标或计算的数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需在竣工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3.对建(构)筑物的室内、外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测

量要求:(1)室外地坪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室内地坪高程一般为一层地面高程,对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所测位置及高程值应在竣工图中标注;(2)楼高测量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对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至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至楼顶,楼顶至±0,±0至室外地坪的高差。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的应按要求测量。对于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测量报告立面图中分段标注。(3) 当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出入口小间占屋顶面面积不超过一定比例(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且高度不超过一定高度(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4) 层高一般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5) 净高从楼地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4.建(构)筑物的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水准测量方法时,宜将±0层的地坪高程点联入水准附合线路内,线路总长一半不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超过附合路线长度的0.7倍,支线长度不超过4 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观测中丝读数法。附合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mm(n为站数),线路中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以30 mm估算,也可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在±30mm之内时取用中数。采用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时,宜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应在±30 mm之内,且高程成果应取中数。

5.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6. 建(构)筑物层数的计算(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自下而上以自然数表示;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m(含)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2)复式房屋、跃层建筑按实际占有的自然层数计算;(3)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4)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5)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技术层,建在自然层内的,不计层次;建在自然层之间的,并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0m的,应计层数。

7.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分类进行,按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8.建(构)筑物的四至距离的计算,采用实量法:即在实地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丈量法进行间距测量,也可采用光电测距解析法,根据GPS-RTK、全站仪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计算可在计算机图形软件中进行。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中要详细载明竣工规划测量

的内容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比对等内容。其他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10. 制图标准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5精度分析

1.平面精度

竣工地形图地物点的平面精度以地物点相对于邻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5m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4mm。在数字化测图中,图上地物点中误差mW的来源,主要由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mt、图根点至地物点的测距中误差mj、方向中误差mf所构成,即

mW=m2t +m2j +m2f

现将各项误差逐项分析如下:

(1)按照1:500比例尺地形图,图根点的位中误差mt取图上±0.1mm为5 cm。

(2)图根点至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mj是影响地物点点位精度的一项主要误差,如采用全站仪实测,按照二级测距仪测距中误差为10mm。

(3)地物点的方向中误差mf包括:照准误差及全站仪测角误差等,其公式为:

mf=mr/ρ×S

式中:mr――测绘地物点的方向中误差(″);

S―测绘地物点的图上最大视距长度。

ρ=206265

其中mr随视距的增大而减小,但视距大到一定限度后,其减小的速度就会缓慢下来,因此,对于竣工地形图测绘应参照大比例尺测图所规定的视距范围,一般取用mr=±6″。按上公式结合《城市测量规范》的视距长度计算得下表:

综上所述,将各项中误差数值代人公式:mW= m2t +m2j +m2f就计算出测绘地物点最大点位中误差为5.12cm,取值为5.0cm 。所以竣工测量地形图的主要地物点(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cm,次要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 2为7.0 c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5.0cm;困难地区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 cm(限差为2倍的中误差)。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也不应大于5.0cm。对于细部点坐标的检核,可采用重复测量、间距量测等方法。重复测量的点位较差应小于7.0cm。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检核距离较差的限差不应大于7+S/2000(注:S为两相邻细部点的距离,以cm为单位。)

2.高程精度

竣工测量地形图在城市建筑区不用等高线表示的平坦地形,地面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测图比例尺为1:500,等高距为0.5m,要求图根点的高程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等高距的1/10,则为5cm。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mp应按下式计算:

mP=h/4+0.8m×10-3×tana

式中:h-基本等高距;

m-测图比例尺分母;

a-地面倾斜角;

其中,等高线的高程中误差取值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2。

6结语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核实)测量,在城市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想做好核实测量工作,就要以城市规划的原则作为指导,并合理所利用的测绘仪器、设备、技术方法。在进行竣工地形图的核实测量时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核实测量时利用CORS系统网络RTK的作业方法,在网络信号较弱时使用 GPS-RTK的作业方法,对建(构)筑物的高程核实测量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核实)测量中的各项限差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相应条款执行。对于建(构)筑物的规划核实测量,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汇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才可继续实施。

目前,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核实)测量,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规范,同时各地实施的内容及要求有所差异。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测量的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待尽快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测绘综合能力》,2012版

[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73-2010

Analysis on Contents and Key Points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Supervision Survey

Ma Xinyun

(Urumqi Urban Institute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Surverying and Mapping,Urumqi 830000,China)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层施工;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O2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可利用土地的减少,高层建设在建筑行业的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高度的增加,其建设标准难度也会相应的加大,在施工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1.高层建筑质量问题分析

1.1建设施工工序。自然界告诉我们要按规律办事,做任何一件事必须按照正确的工序进行,高层建筑施工也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施工工序进行。如果施工工序不正确就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质量问题,使高层建筑存在质量隐患。比如说浇筑完混凝土之后,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养护工作,就对其进行拆模;在工程完成之后,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检测结果,就对其进行交付使用等现象,这些现象必将导致建筑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2工程地质勘察。在施工准备中必须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这是施工的前提条件,否则无法进行安全施工。但有很大一部分施工队伍对地质勘察只是应付了事,很多关键性问题被他们忽视,比如说勘测数据不够精确,地质条件勘测没有全方位的记录等等。

1.3 自然条件。外在的不可预知的自然条件对建筑施工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施工准备期间,我们必须对那些不可预知的外在条件做好预防准备。特别是在露天施工的建筑,受到的影响更大,施工很容易在恶劣的天气情况下损失惨重,甚至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1.4 地基加固。地基是一个建筑物的基础部分,高层建筑对地基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所以必须做好地基加固工作。

1.5 建筑结构的使用。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如果使用不当,往往会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对于已有建筑物进行改造:把承重墙去掉,以便获得更多的可用空间;对已有的建筑物直接加层;对承重结构进行钻孔,钻洞等,这些改造将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1.6 建筑材料。使用高质量的建筑材料将大大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和延长使用寿命,当然,一旦建筑材料被破坏或者说本身有质量问题,那必将影响建筑物的整体质量。

2 高层建筑质量管理

2.1 高层建筑质量管理之施工管理:

2.1.1 计划管理: 如何全面和综合的管理施工是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他的特点是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完整性。对于高层建筑具有规模大,基础埋的深,层数多和间距小等特点,有必要做好计划管理工作,在合理的计划管理制度之下,才能让高层建筑项目顺利施工。2.1.2 质量管理: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我们必须进行合理的计划,全方位的组织,统筹式协调,控制等工作,总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总称。我们必须从建筑任务开始就得把参建的所有施工队伍组织起来,合理计划,全方位组织,统一协调。建筑施工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工序关系,单一的施工单位是无法保障建筑物的所有功能的正常输出。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有着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推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使质量保证体系得以完善,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施工素质,。

2.1.3 材料管理: 必须对所有的进场材料进行登记和验收。验收时必须有项目部技术员、材料员在场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检查以保证建筑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由专业人员来选用较先进的设备仪器,比如,经纬仪,水准仪,塔吊等设备仪器。仪器必须由相应的专业人士进行操作,检查和保养,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当选完设备仪器之后,我们应该按不同的仪器选用配套的标准供电设备,配件以及原材料。

2.2 控制强度

强度控制是指对混凝土的强度的控制。高层建筑要用到大量的混凝土,不同层的混凝土的浇筑时间间隔较长,而且受气候条件的制约较大,这就大大提高了混凝土强度离散的可能性,以至于最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客服客观因素,保持混凝土的强度已成为高层建筑的重要问题,可从如下这几个方面对其强度问题进行控制:

2.2.1 控制配比:在工程正式开始施工之前,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所需用到的混凝土强度的混凝土,并送到专业测试机构进行级配试验,得到法定机构的认证之后才能在施工中应用。我们应该管理好在法定机构认证的级配与施工现场的级配相一致,因此当我们选定级配之后就必须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检审制度。

2.2.2 控制养护:高层建筑采用集体泵送的商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能有效的减少施工周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混凝土的施工性能。但由于养护时间的不足等原因导致混凝土强度的不足。所以我们必须控制好高层建筑的养护时间,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2.3高层建筑裂缝的控制管理

混凝土凝固之后必然会产生裂缝,裂缝的类型主要有愈合,稳定和运动这几类。对于强度标准较高,使用量较大的高层建筑来说,裂缝会随着混凝土的存在而存在,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我们可以将其控制到最小,对于高层施工裂缝的控制主要有如下几点:

2.3.1“放”的措施对于框架结构的砌筑填充墙应在其与梁之间留一定的空隙,一周之后对砌筑完的墙体补砌使其挤紧;对不同缝不同块应该分开施工;充分分层振捣柱、梁、墙,楼板板等变截面部位。

2.3.2“抗”的措施(1)尽可能少用早强的水泥,充分利用掺合料和外加剂,减少水泥用量。(2)选择最合理的砂石级配,以减少水泥的用量,使泌水、收缩和水化热等尽可能减少。(3)施工工艺方面,应该合理振捣,多次抹面,使混凝土中的水分和气泡尽可能排除。(4)楼板里的接线盒,分线盒应该放在上、下层钢筋网中间。

4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4.1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组织以安全管理为主题的施工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责与权,使全体施工人员意识到安全施工必须从我做起,从而规范安全施工。

4.2 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施工前,对地形,地势等环境状况进行考察以减少安全隐患,并根据考察结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警示语。施工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立必须要遵循设计原则,全面掌握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使各项安全防护和基础设施按设计走。

5.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高层建筑在我国建筑工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中,由于高层建筑具有层数多、结构复杂、体型庞大等特点,这些特点加大了高层建筑施工管理的难度,优化高层建筑施工管理势在必行。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的科学管理,可以帮助施工单位减少没有必要的开支,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加强施工单位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郑永彦.高层建筑施工管理控制措施的几点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4)

[2]程长涛,宋莉,张廷涛.高层建筑的施工管理及控制要点[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0(01)

[3]邵大为,赵洋.浅谈高层建筑施工管理方法及控制的一些要点[J].科技信息. 2011(05)

高层建筑划分的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实施策划;思路及要点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detail the main body of the tall building implementation planning ideas, the planning of the key point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planning related standards and precautions for construction plann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to the principle.

Key words: Tall building; Implementation planning; Ideas and key points

中图分类号:TU9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超高层建筑施工技术路线

高层建筑施工前必须首先深入分析工程特点,明确好项目的施工技术要点,然后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技术路线。工程对象不同,施工技术路线也各有差异,但是基本原则是相同的:突出塔楼、流水作业、机械化施工、总承包管理。

1.1突出塔楼

超高层建筑的显著特点是:投资大、工期长、工期成本高。因此必须突出工期保证措施,采取有力措施来缩短工期。在整个工程中,塔楼的施工工期无疑起举足轻重的控制作用,因此,缩短工期关键也就是缩短塔楼的施工工期。缩短建设工期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特别应重在施工前期。施工前期以结构施工为主,牵涉面小、投入少,缩短工期相对影响面也比较小,成本比较低。因此在施工组织中必须突出塔楼,将塔楼结构施工摆在突出位置。

1.2流水作业

超高层建筑施工作业面狭小,必须自下而上逐层施工,这是其不利的一面,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优点,即可以利用垂直向上的特点,充分利用每一个楼层空间,通过有序组织,使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紧密衔接,实现空间立体交叉流水作业。这样可以大大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建设工期。

1.3机械化施工

超高层建筑施工作业面狭小、高空作业条件差,施工进度要求高,因此必须有效利用当今科技进步成果,尽可能采用机械化施工。采用机械化施工可以减少现场作业量,特别是高空作业量。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快施工速度,缩短施工工期,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工厂化先期制作的积极作用,提高施工质量。

1.4总承包管理

超高层建筑功能繁多,系统复杂,参与承建的单位多且来自五湖四海,只有强化总承包管理才能将他们有序组织起来,实现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业主的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在超高层建筑施工中,总承包管理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进入施工中后期,各个分包队伍都进入交叉施工状态,各种矛盾陆续暴露,需要总承包及时协调解决,协调工作量非常巨大,因此必须强化总承包管理,才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联宇工程超高层建筑施工组织

超高层建筑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难度大,只有加强统筹规划,才能确保超高层建筑施工顺利进行。加强超高层建筑施工统筹规划的有效手段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完成超高层建筑施工任务创造必要的生产条件,制订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所作的规划设计,它是指导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超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的根本任务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约束条件下,根据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从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法五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实现超高层建筑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的施工,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目标顺利实现。

施工组织设计也是施工项目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施工资源组织的重要依据,具有战略部署和战术安排的双重作用。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增强总承包管理的系统性。超高层建筑功能繁多,系统复杂,施工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就可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复杂的施工活动就有了统一的行动指南。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增强总承包管理的预见性。超高层建筑施工技术含量高,施工风险大。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就可以提前掌握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情况,从而预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消除施工中的隐患。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增强总承包管理的协调性。由于超高层建筑施工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众多,协调工作量大,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就可以密切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技术和经济、前方和后方的关系,协调施工中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行动。总之,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显著提高超高层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水平。因此,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超高层建筑施工准备阶段中各项工作的核心,在施工组织与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1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

超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是一项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的活动,必须随着工程建设展开而逐步深化。超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大纲)、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求

作为一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2.2.1工程概况

包括本建设工程的性质、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总期限、建设面积、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期限、施工条件、地质气象条件、资源条件、建设单位的要求等。通过深入分析工程特点和难点,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重点,提高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2.2.2施工总体部署

施工总体部署是对整个建设项目全局作出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主要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根据工程特点,优化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法等配置,合理划分施工区域,正确安排施工顺序,拟定施工技术路线。

2.2.3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反映的是各项施工活动在时间上的安排,要采用先进的计划理论和计算方法,综合平衡进度,使工期、成本、资源等通过优化调整达到既定目标。在此基础上,编制相应的人力和时间安排计划和施工准备计划。

2.2.4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平面布置是施工方案和进度在空间上的全面安排,它把投入的各项资源、材料、构件、机械、运输、工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场地及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合理地布置在施工现场,使整个现场能有组织地进行文明施工。超高层建筑施工平面布置重点就是构建高效的垂直运输体系,并随施工进程实现垂直运输体系的有序转换。

2.2.5主要施工技术方案

根据施工总体部署确立的技术路线,制定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如工程测量、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工程、幕墙工程等施工技术方案。

2.2.6总承包管理方案

根据超高层建筑工程特点,明确总承包管理目标、原则、组织和岗位职责,建立总承包管理的程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