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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绿地设计规范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绿色施工是通过多种科学措施来抑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进而实现保护环境、节材、节地、节能、节水等目的。绿色施工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力实践。进入21世纪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传播,我国建筑业首先提出了绿色施工倡议,认为绿色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绿色施工的实现不仅单纯依赖绿色施工技术,同时需要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场地环境、资源利用、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等因素[1]。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壤破坏、资源浪费以及噪声污染等[2]环境影响,大力推进绿色施工是水利工程施工发展的必然。如何全面推进落实现行绿色施工相关要求,并解决施工企业被动应对执法检查的困境是急需解决的课题。为了推动水利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尽可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让工程参建各方有据可依,加快编制适合水利工程施工特点的绿色施工规范势在必行。

一、国内绿色施工规范编制现状

(一)现行绿色施工规范编制颁布情况1.国家层面国家层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于2007年和2014年了《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旨在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提出规范性要求,指导建筑工程绿色施工。2.地方层面地方层面。上海、福建、重庆、四川、青海、湖南、北京等10多个省市陆续了绿色施工规范(规程)。其中,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范》(DG/TJ08-2129-2013)和青海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63/T1307-2014)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范》(DBJ50/T-228-2015)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福建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规程》(DBJ/T13-180-2013)、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与验收规程》(DBJ51/T027-2014)、吉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22/JT134-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43/T101-2017)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T513-2018)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3.行业层面行业层面。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7年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民用机场绿色施工指南》(AC-158-CA-2017-02);河南省于2018年了适用于本省范围的《公路工程绿色施工导则》(DB41/T1541-2018)。

(二)现行绿色施工规范主要内容国家的《绿色施工导则》以及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四川省、青海省、湖南省、河南省绿色施工规范(规程)的主要内容为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环境保护等“四节一环保”的基本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绿色施工指南》以及重庆市、吉林省绿色施工规范(规程)除包括“四节一环保”基本规定外,还从专项工程的角度对绿色施工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拆除工程等提出了专项绿色施工要求;《民用机场绿色施工指南》包括了施工临时设施、土石方工程、飞行区工程、航站区工程、公用配套工程、弱电系统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等专项绿色施工内容。

二、现行绿色施工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针对水利工程施工特点的绿色施工规范与建筑工程相比,水利工程施工的主要特点为:建设周期长、施工战线长,多涉及水库、大坝、渠道、堤防、涵闸等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导流、截流及水下作业,受汛期和季节影响较大[3]。目前国内现行绿色施工规范侧重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仅《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水利工程,但该规程仅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卫生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提出基本规定,未能充分体现水利工程的施工特点。

(二)现行部分绿色施工管理要求不适合水利工程由于缺乏专门的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水利工程只能按照现行绿色施工规范(规程)执行,但现行的规范(规程)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适合水利工程,因此导致水利工程在落实绿色施工相关规范时存在一定问题。以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为例,该规程在扬尘污染防治部分提出:“土方工程应做好降尘措施,配备喷雾炮降尘设备或在作业区安装喷淋(雾)系统”,但河道开挖过程中土壤的含水率可能较高,不宜一概而论,全部采取湿法作业。

三、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编制架构

(一)规范编制思路1.突出问题导向规范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分析研究《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以及各省市绿色施工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在与行业管理部门、施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水利工程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行业专家团队咨询意见,在规范编制过程中对重点问题给予解决。2.突出行业特点水利工程可能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施工过程中不仅对大气、声环境造成污染,也可能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以加强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因此规范编制应突出水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规范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工序进行专项工程划分,在对专项工程进行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绿色施工要求,例如疏浚工程的清淤方式或底泥处置不合理,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应对清淤方式、底泥处置方式提出合理可行的管理要求。

(二)规范编制依据规范编制除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要求外,还应遵循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水利行业设计标准。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等。此外,还应兼顾各省市关于绿色施工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精神。以北京市为例,编制北京市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应统筹考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北京市水务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落实。

(三)规范内容框架规范关于绿色施工的要求应覆盖施工活动全过程,并从环境保护、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节能及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及材料利用五个方面提出必要的绿色施工要求。总体框架由施工组织管理、基本规定以及专项工程绿色施工内容组成,其中专项工程绿色施工内容应充分体现本省市水利工程的施工特点。按照水利工程的施工工序可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水工地基处理工程、水工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工程、引调水管道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及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工建筑物拆除工程、绿化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工程等。

(四)规范要点1.绿色施工组织管理水利工程参建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规范应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协调参建各方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采用节约环保的理念,选择节能环保材料及设备;监理单位应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绿色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绿色施工措施的实施和效果;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制度,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定期自查绿色施工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各方组织的绿色施工执法检查。2.扬尘防治要求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防治要求。规范应在“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基础上,提出针对水利工程施工特点的扬尘控制措施。(1)施工围挡水利工程分为点状工程和线性工程,如枢纽、泵站、水闸等属于点状工程;河道、管线等属于线性工程。点状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四周进行围挡;线性工程施工战线长,应在施工作业区、现场出入口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等处设置围挡。城市中心区施工应严格执行市容市貌及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全围挡措施。(2)路面硬化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包括施工主要道路和施工非主要道路。施工主要道路连接社会道路及主要施工场所,承担主要运输任务,运输量大,该部分道路需要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处理;而施工非主要道路仅短期使用,可能被下一步工序废弃,如土方工程随着作业面位置及高程的变化,施工道路相应变化,这类道路可采取碎石固化,并及时洒水降尘措施,不需要全部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3.水环境保护措施水利工程可能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应提出水环境保护的施工要求。(1)废水排放控制措施(1)废水排放控制措施:施工现场雨水、污水应分流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不得排入水体。(2)废水循环利用措施(2)废水循环利用措施:车辆冲洗处及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旁应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3)减少地表径流污染措施减少地表径流污染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杜绝机油的跑、冒、滴、漏;不得在各类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4.专项工程绿色施工内容(1)砌体工程水利工程的砌体工程包括堆石、砌石、抛石等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砂浆、石料等材料,砌体需要湿润和养护。规范应从扬尘防治、节水、节材等方面对砌体工程提出绿色施工要求。例如,砌体工程施工应采用预拌砂浆;砌体湿润、砌体养护宜使用非传统水源;石笼宜就地取材等。(2)疏浚工程疏浚工程会产生大量底泥,底泥处置不合理将对土壤、水环境造成影响。规范应针对不同的清淤方式、底泥的堆存、运输、处置等提出相应要求。例如干场清淤、水下清淤等情景下的环保要求;底泥晾晒含水率以及防尘的要求;底泥堆场尾水应采取二次沉淀、生物、生态湿地等处理措施;底泥脱水压滤、堆场排放的尾水水质应不低于清淤水体水质;根据底泥受污染程度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等。(3)引调水管道工程引调水管道施工方式分为明挖和暗挖两种。规范应从明挖工程和暗挖工程两个方面对引调水管道工程施工提出要求。明挖工程应注重扬尘管控,遵循资源利用、挖填平衡的原则,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土石方转运、外弃、外购量;暗挖工程主要采用顶管、盾构以及浅埋暗挖法,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泥浆,泥浆应进行收集并循环利用,应采用节能高效设备、抑尘降尘措施,如机械顶管施工宜选用土压平衡顶管机;浅埋暗挖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用湿喷、潮喷等降尘措施。(4)水工金属结构及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涉及闸门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水泵等水力机械工程以及柴油发电机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施工工艺,规范应从节能、节材、降噪以及扬尘和有害气体的防治等方面对以上各项工程提出绿色施工要求。比如,水工金属结构施工应结合加工、运输、安装和吊装工艺要求,合理确定分段、分节数量和位置,优化节点构造;金属结构现场涂装表面预处理应在配有除尘设备的封闭空间内进行;柴油发电机房应进行隔声、吸声处理,并选择环保型柴油发电机组等。

四、规范编制建议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防护绿地;城市公园;生态设计;骨干植物

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防护绿地随着城市扩张,其周边用地性质会发生改变,其绿地的防护功能会相应转变为其他绿地功能,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1]。其中最主要的是改建为公园绿地,从而增加城市公园绿地面积、人均公园面积等指标,使城市绿地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防护绿地一般为单一树种林,如杨树、柳树、槐树等,在公园改建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低成本、快速成型、如何利用现状、整体建设的可实施性等特殊问题。在公园设计的行业规范中,城市公园中,建筑占地不超过5%,道路广场不超过10%,绿地不小于65%等。在防护林中,因其特殊性,大多数是临主干道、河流、铁路等区域。因此,改建的费用主要是地形和植物,地形和植物的设计在防护林改建中占主要的地位。

1城市防护绿地改造的作用与意义

1.1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效率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防护绿地会随着城市扩张而改建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因此,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布局、结构会在新的城市总体规划下进行更合理的布置、构筑,从而使其更有效、更合理地服务于城市居民。

1.2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由于城市防护绿地改为公园绿地等,这样增加了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扩大了公园服务半径范围,提升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1.3美化城市景观

改建中增加树木的种类和品种,有各种观赏树木和花草的组合,形成美丽的景观,在美化城市景观上作用显著。

1.4提升周边价值

在当今城市土地资源愈加稀缺的情况下,公园绿地的价值无疑更加宝贵。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可以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使公园周边的不动产升值。

2城市防护绿地改造的设计原则

根据城市园林设计理论,城市防护绿地改造为公园绿地的设计,必须从公园的综合功能要求、环境质量要求和游人活动休憩要求出发,既要保证良好的环境生态效益,又要达到人工艺术美与天然美的和谐统一[3]。其设计原则主要为:

2.1低碳经济和节能可持续的思路

在低碳经济、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可持续和低成本的园林是未来的趋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城市绿地更应采用生态节能、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符合时展的要求。

2.2符合生态园林的思路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日益面临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生存环境危机,客观上要求公园设计必须符合生态园林的思路。

2.3满足人们休憩游乐的需要

城市公园作为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满足市民休憩游乐的需要。

2.4符合园林美学原理

城市公园的景观设计必须同园林美学相一致,园林美主要包括单体美和群体美2个方面。

3北京顺义新城中心公园景观设计分析

3.1公园入口景观设计

公园的入口包括主要入口和次要入口,北京顺义新城中心公园南邻顺义减河,北邻顺义新城政府行政中心,东临潮白河森林公园,西临过境铁路。在设计中,入口采用与周边环境无缝对接的方式,采用主入口和多次入口组合的方式来满足城市居民不同层次的需求。主入口分布在人流量大的顺安路两侧和区政府行政中心南侧;其他的为次入口,与周边的道路和场地无缝对接。主入口景观设计采用大地艺术、景观雕塑、花镜和轴线等设计方式和手法,彰显顺义蓬勃向上、与时俱进的发展精神风貌;次入口主要起辅助作用,便于附近居民和小批量游人入园,这类入口的景观营造以高大的乔木为主,配以美丽的观花、观叶灌木和花卉,营造出一个郁密、优雅的小环境,给游人清新、幽静之感[4]。

3.2园路景观设计

园路是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引导游人和连接各区等方面的功能。按其作用及性质的不同,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散步小道3种类型:

主要道路是公园道路系统的主干,依地形和地势的不同而做不同形式的布置。北京顺义新城中心公园以活力环道为主园路,园路宽4m,兼消防通道。

次要道路是主路的一级分支,联接主路,是各分区内的主要道路,一般宽2~3m。次要道路的布置既要利于便捷地联系各分区,沿路又要有一定的景色供观赏。

散步小道是

最能细腻体现公园风景变化的园路,分布于全园各处,一般宽1.5m左右。散步小道或沿湖布置,或蜿蜒入密林,或穿过开阔草坪。

3.3生态与节能设计

地形设计是公园设计的基底,合理的地形是形成公园内部空间结构、经济合理、美学提升、生态性的重要基础。北京顺义新城中心公园在分析原地形排水、积水等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模拟分析设计地形,使其场地内达到无积水、土方平衡、土方量最低等,从而实现低成本建设和运营,体现生态、节能的设计理念。

3.4骨干植物设计

城市公园设计中,骨干植物是园林树木的乔木部分,是公园的核心和空间骨架,是景观生态栖息地。如杭州花港观鱼设计中,大草坪中的雪松及周边乔木是公园的骨干植物,是组成场地空间的主要构成元素。

园林绿化观赏效果和艺术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植物的选择和配置。因此,要搞好园林植物造景设计,必须合理地进行园林植物配置,这是建设好园林绿地的关键。

北京顺义新城中心公园在骨干植物空间处理设计上,采用正负形空间处理手法,公园西侧是由现有防护林改建而成的,因此将在现有密闭的林下空间改造成开放、半开放的多功能空间体系;而公园东侧由骨干植物围合出各种不同类型的空间,如大草坪、观赏植物专类园、运动场地、休闲广场等空间。各类空间主要有骨干植物围合和分割,这样方便分期建设,公园前期完成对骨干植物的施工,其整体性的效果就可以显现;后期分区进行各项功能性空间建设,其主体结构由骨干树种定型,从而解决了公园效果快速成型、整体建设的可实施性等问题。

4参考文献

[1] 朱祥明,孙琴.英国郊野公园的特点和设计要则[j].中国园林,2009(6):1-5.

[2] 阳慧.开放式公园景观设计——以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公园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2009(6):70-73,75.

[3] 姜来成.论防护绿地的规划建设[j].防护林科技,2002(1):33-34.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加油(加气)站;主要控制指标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1-0046-02

目前国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对城市加油(加气)站的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一方面,城市加油(加气)站的建设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指导;另一方面,传统规划中城市加油(加气)站作为道路交通设施,占地面积一般较小,控规指标限定对加油站建设布局有一定限制;此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将城市加油(加气)站用地纳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小类用地(B41),属于经营性用地,具有一定的市场行为。

《黔江区新城(舟白、正阳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表1)面积26k2,现状共有4处加油(加气)站,新规划11处加油(加气)站。本文根据该控规实际项目规划加油(加气)站在符合消防安全、用地布局合理的基础上,在黔江区中心城区选取6处现状加油站作为采样,就加油(加气)的控规主要指标(用地面积指标除外),包括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进行初步探讨。

通过对现状加油(加气)站采样指标分析,分为加油(加气)站周边不含防护绿地和含防护绿地两种情况。不含防护绿地的四个加油(加气)站,建筑密度相对偏高,容积率也相对偏高,但其用地直接与周边用地相接,存在一定安全问题;周边含防护绿地两个加油(加气)站,建筑密度普遍相对偏低,容积率也相对偏低,能保障生产生活安全。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1.绿地率

重庆市现行控规编制对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绿地控制有单独划分地块,也有直接与加油(加猓镜乜橐黄鹱魑完整地块进行控制,这就要求加油站详细设计预留出加油站工作空间地块周边的防护距离。加油站周边防护绿地控制有单独划分地块,城市加油(加气)站地块应尽量平整、宽敞,便于停车、会车、回车等,且加油站总平面布局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故此类情况下绿地率建议不作控制;防护绿地直接与加油站地块一起作为完整地块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加油站周边防护绿地宽度按相关要求设置,一般情况下为15m。经实际采样分析,此类情况下城市加油(加气)站绿地率不应低于45%。

2.建筑密度

结合重庆市黔江区新城(舟白、正阳组团)以及黔江区中心城区目前已经建成并在使用的6个城市加油(加气)站进行分析,建有站内建筑物广义上可分为地上建筑(站房、辅助建筑、加油岛及罩棚等),地下建筑埋地油管、储气瓶(井)储气罐等。经综合分析,黔江区中心城区6个现状城市加油(加气)站计算建筑基底面积,在不纳入城市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绿地的前提下均不超过35%,分析结论建议新城城市加油(加气)站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在纳入城市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绿地的前提下建筑密度控制建议为30%。

3.容积率

按照建筑学对建筑的广义分类,城市加油(加气)站地下建筑按一层计算,地上建筑包括站房、辅-助建筑一般为一层,最多不超过三层。容积率按广义建筑定义,主要计算地面建筑(站房、辅助建筑)、罩棚等。在不纳入城市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绿地的进行容积率计算的前提下经综合分析,黔江区中心城区现有加油站容积率多在0.3左右。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考虑为加油(加气)站建设预留一定弹性操作空间,建议容积率不超过0.5;在纳入城市加油(加气)站周边防护绿地的前提下,建议建筑密度不超过0.3。

4.建筑高度

城市加油(加气)站地下建筑(广义建筑)一般不计算建筑高度。地上建筑包括站房、辅助建筑等一般为一层。出于对防灾问题的考虑,加油站属于重点防火单位,站房和辅助用房建议最多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主要控制罩棚高度。罩棚一般为型钢结构、网架结构或混凝土结构,罩棚高度与罩棚大小相关,罩棚越大,高度应越高,建议罩棚高度控制在7m以下。综上,城市加油(加气)站建筑高度控制在10m以下。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绿化;养护管理;环境保护;养护管理;美化

Abstract:Thehighwayplantingisadvantageousinprotectstheroadalongtherouteenvironment,enhancedthedrivingsecurity,thearticlehasdiscussedthehighwayplantingscope,thefunction,theprincipleofdesignandthemaintenancesupervisorywork.

keyword:Highwayplanting;Maintenancemanage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Maintenancemanagement;Beautification

前言

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搞好公路绿化工作对于国家绿色大通道建设战略决策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路绿化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改善视觉质量,保障行车安全。公路绿化不仅可以美化路容、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改善环境条件,而且有利于行车安全,为司乘人员诱导视线、减轻眼睛疲劳,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绿化还可以养护公路,稳固路基,保护路面,延长公路寿命。因此,公路绿化工作是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对公路绿化的作用,以及如何开展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路绿化的范围

公路的绿化包括立交区绿化、中央分隔带绿化、边坡绿化和防护带绿化,四部分紧密结合形成了道路绿化系统中点、线、面、片有机整体。

立交区绿化应乔灌结合、草木结合。按视觉诱导、通视要求和景观需要等,可将植树按诱导树、矮树和主树三种类型进行合理布置。

公路中央分隔带有整体式和分离式两种。一般路段多采用整体式,隧道前后等部分路段多采用分离式。整体式分隔带的营造效果比较弱,绿化的主目的在于遮挡迎面来车的大灯眩光。尤其是弯道竖曲线及组合段落的中央分隔带应尽量减弱夜间行车大灯眩光的影响。因此,中央分隔带用于防眩的植物必须是浓密、多细枝的品种,其高度应足以胜任其功能。

边坡是最易水土流失的区域,因此,对存在水土流失的区域或可能绿化的区域,应尽可能绿化。边坡绿化主要目的是防止流水冲刷、风蚀,保护路基,降低噪音,吸收有害气体,创造优美的行车环境。

在公路的边沟和封闭设施外侧往往还有防护带,防护带树种经常选用抗风性强的树种和乡土树种,防护带应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林带,从而达到防风、隔音的绿化效果。

二、公路绿化的设计

公路绿化比城市园林、街道绿化气魄要大,比荒山造林或农田网要求标准高、技术性强。公路绿化的特点和风格应该是:交融自然、简洁明快、气势壮观、舒适优美、方便交通。公路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即环境保护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对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采取避绕的原则。生态环境敏感点指: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及栖息生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3.因地制宜的原则。应根据其功能及植物各自不同优势来设计护坡道及土质边坡,宜栽植多年生耐旱、耐瘠薄的草本植物与适应性强的低矮灌木相结合;挖方路堑段的石质边坡选用阳性、抗性强的攀缘植物垂直绿化以增加美观;边沟外侧绿地的绿化以生态防护为主兼顾美化,可栽浅根性的花灌木等。

4.绿化经费预先落实的原则。绿化经费除包括边坡、中央隔离带、立交桥、沿线附属设施等处的绿化费用外,还包含为补偿因道路建设所占原有地面的绿化费用,如弃土绿化费用,如弃土场植被的恢复与防护措施的费用。

5.测定土壤理化性能的原则。在植树前对土壤理化性能如酸碱性、有机质含量以及土壤硬度等进行详细测定以改良土壤,即对生土需增施有机肥、掺砂掺粘;对死土采用“客土”的方法解决;对石灰含量较少的,可大水浇灌,也可增施有机肥或采用偏酸性的肥料等。

三、公路绿化的作用

公路绿化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改善公路沿线环境。公路绿化能使本来生硬、单调的公路线形变得丰富多彩,创造出许多优美的景观,使的岩石边坡披上绿装,使新建公路对周围环境景观的负面影响降低,使公路两侧的自然及人文景观资源与环境景观有机结合、协调,使公路构造物巧妙地融入到周围的环境之中,给公路的使用者提供优美宜人、舒适和谐的行车环境,同时防止公路范围内的水土流失。

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提高道路行车安全性。公路绿化在改善公路沿线环境的同时还提高了公路的交通安全性,大大降低行车肇事的发生频率,减轻了事故的危害。本文重点重点探讨公路绿化对道路行车安全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线诱导功能。公路绿化是司机和游客视野范围内的主要视觉对象,规整亮丽的树木花草,不仅可以给人以优美、舒适的享受,而且可以提示高速公路路线线形的变化,使行驶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能更安全。

2.防眩光功能。在夜间,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会因车前灯光造成眩目,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但是在高等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内栽植一定高度和冠幅的花、灌木,能够有效地起到防眩遮光的作用,保障行车安全。

3.缓冲功能.公路两侧栽植较密的乔、灌木,可以缓和驶离车道汽车的冲击,将事故限制在较小规模,可以减轻事故的危害,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4.遮蔽功能。用于遮蔽不利于行车的不协调的构造物,从而改善公路景观,提高行车安全。遮蔽的对象一般有墓地、垃圾焚烧场、公路外刺眼的建筑物、广告、构造物等。

四、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

(一)日常养护管理

公路绿化的日常养护主要是及时检查、灌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和补植等。

1.干旱季节,应及时进行人工灌溉,灌水量应随树苗的大小和土壤气候情况确定。

2.锄草和松土应结合进行,在植物生长最旺盛的春和夏季,松土深度5~6cm,应除掉杂草根系,注意不能损伤树木根系;风沙较大的地区,可不松土。

3.对土壤瘠薄、生长不良的树木,尤其是果树和经济苗,应与以施肥,促进其生长。

4.各种树木如栽后枯死,要及时补值。补植的树苗,应与原来应植的树苗的种类相同;苗木规格,须大于原植树木规格,并合乎植树技术要求;对于已经基本成材的行道树,除株行距较大、补植后不影响生长外,一般不可补植。

(二)公路绿化树木的采伐

公路树木过密或衰老时,应进行采伐,防止老树倒伏损伤行人、车辆,影响交通,此时需要对高路华树木进行有计划的采伐。

1.抚育采伐:风景林防护林封闭度在0.9以上时,应进行透光抚育。伐出生长过密、生长不良树木,其原则是密间留匀、伐劣留优、伐小留大和伐密留稀,以促进树木生长。

2.更新树木采伐:公路改建或加宽时,要先经审批在采伐;工程完毕后要及时更新。成段的衰老树木的更新采伐,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五、结语

公路绿化工作在公路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它既美化公路沿线环境,又能提高道路行车安全,公路绿化作用显著。在进行公路绿化设计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的方针,以展示其原野自然风光,达到绿化美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