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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履职报告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如何提高述职报告的写作质量

摘 要: 述职报告是一种日常应用文体,写作者不仅要掌握述职报告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写作结构,而且要掌握述职报告同个人总结、思想汇报、经验材料、演讲演说等文体的本质区别,同时还应注意避免面面俱到、评议不分和贪人之功。

关键词: 述职报告; 写作; 质量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为接受考核,就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自我回顾和评估而写成的,是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陈述汇报的书面报告。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事务文书的一种,也是个人日常应用文体的一种。

述职报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实行新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体系的一种重要工具,便于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发现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合格接班人; 便于群众监督评议、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人们群众主人公地位; 便于促进被考核干部不断总结经验,明确自身职责,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领导才干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爱岗敬业。尤其是述职报告是要当众宣读,或呈进给特定的上级领导审阅,具有很强的透明性和应用性,其写作质量的高低,包括思想观点、材料内容、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的优劣,都直接反映着述职者的工作实绩、态度和基本素质,以及影响到述职者的形象和前程,因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提高述职报告写作质量? 笔者认为述职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深刻理解述职报告文体的四个基本特征

( 一) 述职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述职,即指担任一定职务者向特定对象陈述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不任职者,则不存在“述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替代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述职,述职主体总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对自已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我述评,而不是从第三者的 角度检查、总结和评价他人的工作情况。

( 二) 报告内容的规定性

述职报告的内容不是随意的,而必须以“职”为其所“述”的对象,即必须以自己对一定时段所在岗位的职责、目标的履行情况作为报告内容。岗位职责和目标是有国家、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它规定了每一个岗位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因而述职报告的内容也是规定的、明确的、可循的。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实践活动的产物,它不仅需要定性分析,更要有定量的证

明,要求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报告。

( 三) 拟写时效的特定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在特定的时限,为接受一定的考核而拟写的。无论是任职期满、试聘期满、年度结束的述职报告,还是上级领导不定期、临时布置的一些述职活动所需的书面材料,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写完毕,否则就会影响对述职者的考核,甚至影响全局工作,迟到的述职报告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时效。

( 四) 实用价值的鉴定性

述职报告既是上级领导考核鉴定的依据,又是群众民主评价的基础,最后的材料将作为述职者升迁、留任、降职或调任等的重要凭据而纳入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述职报告的作用程序和最终目的决定了它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相当的行政约束力,具有鉴定审核的实际价值特征。

二、掌握述职报告同四种相似文体的区别

( 一) 述职报告与单位、个人总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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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他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其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的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任何。

其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的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者进行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岗位的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收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其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两个文种的界限。

( 二) 述职报告与思想汇报的区别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报告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也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 三) 述职报告与经验材料的区别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事实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但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 四) 述职报告与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区别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和述职报告文体内容带有共性,都是围绕职责这个中心展开。写作时均应注意以下三点:

( 1) 考虑现场性和听众的多元性,摆正位置,处理好与听众的关系,使演讲内容的表达、称谓、口吻、语气、用语等与自己的身份、角度、与听众、环境、气氛等相协调,以创造有利于信息交流、心灵共鸣的心理环境和情感氛围。比如称谓要体现出理解与尊重,说话的立足点、角度、口吻要体现出平等、友好和坦诚,个体形象要谦虚而不自卑、自信而不骄狂、友善而不献媚、坦诚而不愚鲁。

( 2) 要考虑演讲因口耳相传带来的即逝性,注意主题和结构的单纯性,避免冗长、生僻、复杂的句式和词语,采用明线过渡、前后照应的结构方式和短句式、口语化等语言形式,包括运用幽默、形象化表达等手法,以增强演讲的表达效果。

( 3) 要注意情感因素的注入,处理好事、理、情三者的关系。既直观展示个人的德才风貌,又表现出内在的逻辑力量和情感力量,做到以德赢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给听众留下深层回味的余地。但三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竞聘演讲侧重于说明“我”胜任此职的主观条件和一旦任职的施政构想。就职演说则侧重于宣布施政纲领,告诉人们“我”将怎样履职。

而述职报告则侧重于陈述“我”的履职情况及其所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述职报告因为是“事后”的陈述性演讲,旨在展示述职者履职情况和德能素质,所以,其表述上的突出特征即是紧扣职责用事实说话。

三、正确掌握述职报告的五大写作要素

根据述职报告实际功能的需要和人们写作的实践经验,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束语和落款五大要素组成。

1、 标题。标题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由述职人和文种构成,如《我的述职报告》,另一种直接用文种做标题,即《述职报告》。2、称谓。即述职者面对的对象或呈报的部门或是负责人。3、正文。正文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和关健。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份组成。

前言: 是整个正文立标定调部份,陈述述职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简要交代任职的自然概况( 何种职务、职称、任职时间) ,岗位职责及个人认识,对个人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等。主体。即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自己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要注重介绍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工作实绩,并写明其起止时间,概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的失误和改正措施以及努力方向。主体要写得详实有价值,既要避免空洞、抽象地表述自己的政绩或专业业绩,又要防止面面俱到,不分轻重,对一些难题的应对思路和重大问题的解决过程以及最后的效果和影响,要交代得一清二楚。

主体写作可根据内容的不同需要,选取以下三种中的任何一种: 一是横式结构,即按照事物的性质和逻辑关系组成材料。根据事物的内存联系,把问题的各个方面分别给予具体的叙述、分析,它便于多角度、全方位表现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二是纵式结构,即按照时间先后和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安排内容,一般要把整体工作进程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一阶段的情况作陈述、分析。三是纵横交叉式结构。既考虑时间的先后顺序,体现事物的发展过程,又注意内在的逻辑联系。有的是先把工作进程按时间先后顺序写出来,然后再把每一段进程中的若干具体做法分别陈述出来; 有的则是先按逻辑顺序把材料归纳成几个大问题,然后分别围绕着每个问题,按照工作展开的顺序先后加以陈述。运用纵横交叉式结构,尤其要注意条理清晰、顺序得当。结尾。自我批评及努力方向,自我评价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表示自己将更加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愿望和努力目标。

4、结束语。述职报告末尾还应有个明确的结束语作为标志,通常写“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谢谢各位”。这些习惯用语既显示了对上级领导或下属群众的尊重,又在一定意义上表示了自己做好工作的愿望,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5、落款。即述职者职务、姓名和成文日期。

力求做到三个“避免”一是避免面面俱到。述职报告要围绕你所在的岗位、履行的职责,说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者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象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以外的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也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

二是避免议评不分。述职报告主要的表达方式是“述”,即叙述,就是要谈情况、摆材料、讲事实,给人们的印象应当是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同时,也需要有适度的“评,评即评议,就是得出经验,引出教训、鉴定工作、评价自我。这应当合情合理,水到渠成。这里“述”是“评”的坚实基础,“评”是“述”的必要升华。在实际写作中,多为先述后评,

也可先述后评或边述边评。但都应当做到观点统率材料,材料印证观点,两者高度和谐,有机统一。在“述”作为述职报告基本或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所“述”内容也应当有详有略。尤其是在述职任职时间长,头绪多,工作重的情况下,更要观照全局,疏理清晰,突出重点,做到纲目有序、主次相宜。

三是避免贪人之功。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当写清楚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所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那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那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无“我”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总之,对于述职人来说,述职报告写得如何,直接影响组织、领导和群众对自己工作的正确评判。

因此,述职者必须了解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掌握述职报告的写作技巧,正确理解述职报告的“四大”特征,弄清述职报告同相似的“三个文种”的区别,注意“三个”避免,定能写出高质量的述职报告。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摘要:述职报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应用文体,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专业技术人员要重视述职报告、写好述职报告,为自己充分展示工作实绩、得到公正全面评价,获得新的锻炼、成长机会,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创造条件。

关键词 :述职报告 人才成长作用研究

述职报告是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在一段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回顾、总结,向上级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本单位职工群众进行实事求是的陈述、汇报,接受审查、评议和监督所使用的应用文体。

一、述职报告的作用

述职报告伴随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出现,它是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对述职者进行绩效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促进述职者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述职,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其理论水平、文化修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敬业态度、工作实绩和思想境界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有利于更好地选拔、培养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

2.是群众评议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以述职报告的形式向职工群众汇报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有利于接受群众的审查、评议和监督,有助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益于群众对其进行公正、全面和恰如其分的评价。

3.是专业技术人员自省自励的重要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以述职的方式,对自己一段时期内的工作实践进行回顾和汇报,有利于总结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反思自身缺陷、寻找改进措施,做到不断自省、自励和自我提升,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做出优秀成绩。

二、述职报告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在述职报告的写作中,既有思想认识的问题,也有写作技巧的问题。

1.述职报告写作中常见的思想认识问题

一是思想重视不足。有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述职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关系不大;或者认为自己的工作年年如此,述职是老调重谈、了无新意。其实正因为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年年工作无创新,他们的述职报告才会难有新意、难有亮点、难有特色,他们才会年年在同一个岗位上继续重复同样的工作,而难以凭借自己的工作实绩让领导、群众认可,得不到在新的岗位上锻炼成长发展的机会。

二是工作努力不够。有些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成绩不显著、业务水平不突出,一遇述职考核就惊慌失措,只能靠放大成绩、掩饰不足、淡化问题、剽窃造假等来欺骗组织、糊弄群众。但这种“述职”只能应付一时不能应付一世,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以这种方式对待工作,无异于饮鸩止渴,让自己失去上级和群众的信任,使自己威信扫地。

三是个性特色缺乏。有些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报告与职业及岗位联系不紧密,没有反映出本岗位的特点和工作要求,更谈不上展示自己在履行职责中所开展的创新性工作,自己所撰写的述职报告成为“用之四海皆准”的“通用”文本,做不到“以经历感动人”、“以成绩说服人”、“以特色吸引人”、“以付出打动人”,最终失去上级和群众的信任。

四是责任意识缺失。有些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报告总结经验不全面,反思错误不深刻,挖掘根源不到位,对成绩大谈特谈,对失误一笔带过,不敢承担责任,不甘放弃利益,将述职报告当成了评功摆好、争权夺利的工具。而这恰恰暴露了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差距、工作作风的不扎实、精神境界的低下、胸怀气度的狭隘,说明他们没有直面失误的勇气和改进工作的决心。

2.述职报告写作中常见的写作技巧问题

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分不清述职报告与公文中的报告、事务文书中的总结有什么差别,在写作规范的运用方面有偏差。

一是不明确此“报告”非彼“报告”。述职报告和党政公文中的“报告”虽同以“报告”为名,却不属于同类文体,在内容、功能、作者身份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述职报告属于事务文书,写作者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陈述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和不足,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向负有考核任免权的上级机关、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职工群众提供。而公文中的报告,其写作主体不能是个人,它代表了单位的集体意志,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不能向平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和个人主送。

二是不明确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的异同。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同属事务文书,都可以谈经验、讲教训,都要求事实与观点紧密结合,但二者所回答的问题、写作的重点和表述的方式有很大不同。

与个人工作总结相比,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展开,它侧重陈述个人履行职责的能力、过程以及是否述职人是否称职,而个人工作总结重在全面归纳工作情况,重在体现工作实绩。在表达方式上,个人工作总结主要运用叙述方式,而述职报告多夹叙夹议,在阐述履职情况基础上重点说明履行职责的思路和观念。

三、如何解决述职报告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要正确把握述职报告写作的着力点

一要确定述职报告展示自我的重点。述职是专业技术人员表现自己的重要机会,一定要在汇报履职情况的同时,充分展示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把自己为单位所作的贡献、在工作中所进行的创新等实事求是地展现出来,让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职工群众准确恰当地评价自己。要做到这一点,在述职报告的写作中,必须分清主次、重点突出,围绕最能显示工作实绩的几项主要工作,重点陈述自己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二要讲究述职的艺术,做到扬长避短。要在述职报告中多展现自己的长处,充分肯定自己的价值,要表明自己为做好工作而做出的努力、所持的工作态度,从而得到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职工群众的肯定。述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为了突出自己而贬低他人所作的贡献,不能为了强调个人而抹杀团队的共同努力。述职报告对个人的失误要实事求是地阐述和分析原因,要以坦诚的胸怀赢得组织和群众的谅解。

三要突出自己的特色,让自己脱颖而出。要准确定位,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展现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和分析看待问题的视角,要展示自己不同于他人的工作能力和宽博的胸怀气质,要表现出自己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踏实严肃的工作作风,让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职工群众看到你的与众不同和可造之处。述职中,绝不能越位把上级及集体的功劳当作自己的成绩,错位把同事的工作成绩剪贴来为自己“添彩”。

2.要正确把握述职报告写作的内容

走出述职的常见误区,明确述职报告的着力点,充分发挥述职报告在人才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终要落脚到述职报告的实际写作上,要明确述职报告关键在于“述”、如何“述”、“述”什么。

一要正确处理好述职报告“述”与“议”的关系。要以“述”为主,充分展示成绩,“述”出自己所作的贡献,“述”出自己的特色;要在“述”的基础上恰如其分地进行评议,使“议”发挥对“述”的“画龙点睛”、“点铁成金”效果,使大家明白述职者所做工作的道德追求、理论根源和独特考量,为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职工群众正确评价述职者提供依据和支持。

以“述”为主,要求述职报告在写作时要以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述议结合”,要求述职报告在写作时不能轻视发挥议论表达方式的作用,做到“有述有议”、“夹述夹议”。

二要从思想、道德、工作、作风甚至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填充述职报告。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是工作行动的根源,指导思想正确才能不断干出好成绩;正确地履行岗位职责,必须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职业道德来保障,否则会使工作偏离正确的方向,使人陷入对金钱和利益的无节制追求之中;做好工作,离不开述职者坚持不懈的学习提高,离不开述职者对自身作风的不断锤炼和升华,离不开述职者对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目标的不懈追求,更离不开述职者与团队和他人的和谐人际关系。因此,在述职报告中,不能单纯“述”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思想、道德、工作、作风甚至人际交往对工作的促进和提升作用。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对述职报告在人才成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充分的认识,要重视述职报告、写好述职报告,为自己充分展示工作实绩、得到大家公正评价,使自己获得到新的更加重要的工作岗位上锻炼、成长的机会,在人生舞台上谱写出更加美丽的篇章。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则不包括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则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问题的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1.立法机关的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