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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疾病疗法

神经疾病疗法

神经疾病疗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联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八条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精神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理解和关怀精神疾病患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捐赠。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公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内公民的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随访,并根据病情需要,协助或督促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精神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心理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场所。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三章心理健康促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心理健康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居民、村民的心理健康需求,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禁止损害精神疾病患者形象和歧视精神疾病患者的报道。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或者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精神疾病发病率。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校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能力。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对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第二十二条妇联、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妇女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对妇女孕产期和更年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老年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逐步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体系。

残联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参与和开展残疾人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在抗灾、救灾中,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健康促进活动,防止因受灾诱发精神疾病。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人民警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可以请求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

第二十六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国家现行医学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精神疾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诊断。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对首次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异议的,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进行诊断复核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医学建议决定住院治疗;监护人坚持不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九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应当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通信、受探视权利受法律保护。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记入病历。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时,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特殊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由三级医疗机构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禁止利用约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五条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或者康复的,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不宜出院而其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坚持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记入病历。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未经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不得出院。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现接受医疗保护住院治疗和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治,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

第三十九条经诊断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前款所称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

第四十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精神疾病患者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看护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不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但非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精神疾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病情和医学建议,确保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入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其他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提供专业指导,可以请求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其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企业将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产品提供给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家庭环境,在治疗、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和康复方法的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会诊,或者未及时进行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措施,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约束措施的,或者采用约束、隔离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有关的视听资料,或者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时未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神经疾病疗法范文第2篇

精神科医生在医疗领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长期以来,他们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辛勤工作,他们比一般人面对更多负面情绪,但他们的努力不逊于其它任何科室的医生。

为什么选择精神科?

答其实一开始分配到了一个部级研究单位,自己放弃了。因为对精神科临床治疗很感兴趣,自愿来到了精神专科医院工作。这也是大部分精神科医生选择精神科的原因。

问社会上会对精神科存在偏见吗?

答精神科医生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也不高,社会上很多人对精神病人的偏见会转移到医生身上。

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常常还会被问,与心理异常的人接触,自己会不会受影响。当然,这两年情况改善了许多,随着心理知识的普及,大众对精神疾病逐渐了解。十几岁的女生也会自己跑到门诊部,说,“大夫,我抑郁了。”

问面对病人,精神科医生是不是很危险?

答这个风险是相对的,它不比在街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高。所谓的风险也只比内科的风险高一点, 仍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危险性是存在的,有时候病人的攻击是致命性的,所以医生的压力还是挺高的。进入精神科时,会有专门的安全教育。

一个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能够做到通过看病人的表情、眼神,感觉到病人的变化,判断其是否有攻击性,做到事先预防。在我们医院有很多女大夫,看上去比较文弱,但都能很专业地从事和喜欢自己的工作。

精神科和心理咨询科的区别

问精神科和心理咨询科的区别是在治疗疾病的程度上吗?

答 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各有所长。心理医生擅长心理治疗,对轻型的包括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型疾病的心理治疗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对重型疾病的诊断和用药治疗的经验不如轻型疾病积累的多。国内部分心理医生未受过精神科临床培训,所以无法诊断和治疗重型疾病。相反,精神科医生主要是用药物治疗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对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的诊断和药物治疗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若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轻型疾病的心理治疗的经验不如心理医生。因此,对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的诊断和药物治疗要以精神科医生的意见为主,对轻型疾病的心理治疗要以心理医生的意见为主。要确定精神疾病的诊断要先找精神科医生。

问病人会对精神科抱有偏见,而优先选择心理咨询科吗?

答当前环境下,大部分病人没到很严重或病情发作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先去心理咨询或者去综合医院看综合科。对精神科还是有偏见,认为大部分精神疾病还是由于心理因素导致的。

事实上,心理咨询师没有诊断疾病资格,如果怀疑有精神疾病一定要先找精神科医生确定病情,诊断出来是重型精神疾病还是轻型疾病,看它适不适合心理治疗,如果适合心理治疗的情况下,再去找心理医生。患者需要有这个观念。除非心理咨询师本身是医生。

问有的人说,心理咨询师靠说,精神科医生靠药,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答心理咨询师靠说不全面,因为不是简单说的问题,它还有好多治疗的理念和系统方法。如果从不用药的角度来说还是对的。

精神科医生只用药,也不太准确,精神科医生不单是用药物治疗,其实是一个综合的治疗过程。在面对重型精神病患者时,肯定是以药物治疗为主,但一些心理问题的治疗方法精神科医生也会去利用,国内很多精神科医生本身就受过很好的心理治疗的训练,本身也可以做心理治疗。

药物的副作用大吗?

答一些传统的观念认为精神疾病药物的副作用很大,这是一个误区。比较老的精神药物副作用确实比较大,但是现在的药物发展越来越先进,副反应已经很小了,再加上医生合理用药的话,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的副作用。出现副反应的机率并不比内科用药更大。此外,副反应在用药一段时间后会逐渐耐受和消失。

问简单介绍一下精神科的治疗过程。

答首先是明确诊断,这很重要。精神科的医生不能靠依靠设备、仪器,只能靠自己的大脑,根据精神科的基本理论,通过和病人进行专业的交流去发现患者是否有精神症状,再归纳出来的症状群。这个过程专业上叫做精神检查。就相当于内科的物理检查。其后医生根据诊断标准作出疾病诊断。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半个小时,疑难病例大概需要3到4次。

然后治疗上会分为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重型疾病以药物治疗为主,配合一些物理治疗方式,包括电击疗法,只能做配合治疗,不做常规治疗。主要是通过一个短暂的电流刺激的方式起作用,这个过程一般是安全的;对待轻型疾病,例如轻度焦虑症、抑郁症等一般是药物治疗合并心理治疗;纯粹心理因素的,以心理治疗为主。

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护理

问您对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还是在家治疗是怎样建议的?

答刚开始发病的时候,大部分家属都倾向于先呆在家里观察,尤其是对于年轻患者来说,除非病人已经严重到控制不住,伤害家人、他人或者自己,有严重暴力行为的时候才会选择住院。

我们会根据疾病的不同情况、疾病的不同阶段进行建议。一种情况是病人症状比较重时,有伤害行为时,另一种情况是病人病情比较复杂,需要在医院进行治疗,调整药物等,因为这样的情况放在家里会有一定的风险性。比较轻的情况下,门诊治疗和家庭治疗都可以的话,我们会建议在家治疗,因为医院床位有限,家庭环境好,对病人康复要更有利一些。

问家人在护理精神病患者时,要注意些什么?

答第一,要树立科学的治疗观念。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精神疾病是一种“病”,不仅仅是很多人所认为的心理问题,或者一个思想病。因为大部分的精神疾病都是有生物学基础的,大脑本身的生物基础出现异常,使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思维和情感。所以亲友一定要知道他们确实患病了,有了这种观念,家人就不会过分地责备、埋怨他们,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且知道他们是生物学疾病以后,大部分人是需要医生提供药物治疗才能痊愈,而不能仅仅通过心理治疗,家人的劝慰,甚至相信迷信。

第二,对于需要用药物干预的病人,一定要督促病人遵医嘱按时用药,这是家庭护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很多重型精神疾病都需要长期用药才能稳定病情,如果因为停药使得病情复发、加重的话会增加治疗难度。

第三,加强对病人生活上的照料。很多病人由于患病或者用药,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生活不规律,需要家人帮助,并且纠正他们的作息规律。

神经疾病疗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阿司匹林肠溶片;神经内科疾病;治疗效果

神经内科疾病是临床上常见的高发性疾病。这种疾病发病机制复杂,患者发病后病情变化也比较快,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心悸、晕眩等,给患者带来很大痛苦。目前,医学界对于这种疾病缺乏理想的根治方法,常规方法虽然能够改善患者症状,但是患者对药物依从性较差。近年来,阿司匹林肠溶片在神经内科疾病治疗中使用较多,并取得理想效果[1]。为了探讨阿司匹林肠溶片在神经内科疾病中的临床治疗效果,笔者对2011年1月~2013年10月来我院诊治的80例患者资料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来我院诊断、治疗的80例患者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治疗时间先后顺序将患者分为两组。实验组有40例,男性23例,女性17例;年龄39~84岁,平均年龄为(49.4±1.4)岁。对照组有40例,男性24例,女性16例;年龄为(40~76)岁,平均年龄为(46.7±0.8)岁。患者均符合神经内科疾病诊断标准。两组患者家庭背景、患病时间等差异不明显(P>0.05)。

1.2 方 法 对照组采用中药治疗,方药如下:红花20g,生地黄20g,桃仁20g,当归20g,赤芍15g,苦参15g,五倍子15g,川芎15g,地榆15g,血竭20g。根据患者情况适当地增减药物,患者每天热敷1~2次,每次15min,连续使用10d(2个疗程)。实验组采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具体如下:根据患者情况口服0.3~0.6g阿司匹林肠溶片(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1022803),患者每4h服用1次,连续使用15d[2]。

1.3 统计学方法 对实验所得数据采用SPSS16软件进行处理,并进行t检验,P

2 结 果

实验组90%的患者治疗效果较好,优于对照组(75%),P

表1 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治疗后疗效对比

3 讨 论

神经内科疾病类型较多,常见的有:神经系统变性病、脑炎脑膜炎、帕金森病等,这种疾病病情变化较快,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进行治疗,将会诱发其他疾病,如呼吸衰竭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神经内科疾病的治疗问题也引起了医学界广泛关注,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阿司匹林肠溶片是神经内科疾病中使用较多的一线药物,这种药物英文名称为Aspirin Enteric-coated Tablets,药物主要由阿司匹林等成分组成,使用这种药物治疗神经内科疾病主要发挥以下作用:①镇痛作用。患者用药后药物能够直达病灶,并且通过人体中枢等神经发挥镇痛作用,药物能激活人体神经系统中羟色胺递质的合成及释放,有效地抑制人体信息传递;药物能够降低缓激肽释放酶活性,改善患者症状。②缓解患者病情。能够抑制下丘脑腹内侧核神经的活性,从而改善患者末梢血液循环,并且能够根据神经元的活动刺激患者产生知觉。③发挥药物免疫功能。相关实验结果显示:阿司匹林肠溶片能够增加人体T细胞功能,增加人体免疫,从而调节机体的免疫功能。④神经修复。能保护神经元,恢复神经部位信息的传递功能,改善神经传导速度,修复受损神经细胞。

本次研究中,实验组90%的患者治疗效果较好,优于对照组(75%),P

根据本人经验,为了提高神经内科疾病患者临床治愈率,患者采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时应该正确用药。当患者服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时,应该向医务人员咨询。由于药物能够降低人体血小板聚集,患者用药后容易产生出血现象;对于存在胃肠等出血患者,应该禁止使用这类药物。此外,对于即将进行手术治疗患者,也不应该使用该药物。

综上所述,神经内科疾病在临床上发病率较高,且对于这种疾病缺乏理想的根治方法,采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效果较好,值得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吕剑.6种市售阿司匹林肠溶片的体外溶出试验比较[J].中国临床医学杂志,2010,10(5):296-297.

神经疾病疗法范文第4篇

彭山县中医医院 四川省彭山县 620860

【摘 要】目的:对应用针刺过程中不同留针时间模式对患有单纯性面神经麻痹疾病的患者实施治疗的临床效果进行研究。方法:选择在我院就诊的患有单纯性面神经麻痹疾病的患者88 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平均每组44 例。采用留针30min 针刺模式对对照组患者实施治疗;采用留针19min 针刺模式对研究组患者实施治疗。结果:治疗组患者面部功能恢复正常时间和临床治疗总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面神经麻痹疾病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结论:应用留针19min针刺模式对患有单纯性面神经麻痹疾病的患者实施治疗的临床效果非常明显。

关键词 针刺;留针时间;单纯性面神经麻痹;治疗

针刺是目前临床上对面神经麻痹疾病进行治疗的一种常用中医方法,留针时间是针刺治疗能够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性影响因素, 主要意义在于候气、补泻和提高治疗效果[1]。本次研究对患有单纯性面神经麻痹疾病的患者应用针刺过程中不同留针时间模式治疗的效果进行对比研究。现汇报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 年3 月-2014 年3 月在我院就诊的患有单纯性面神经麻痹疾病的患者88 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平均每组44 例。对照组患者面神经麻痹患病时间1-8 天,平均患病时间(3.7±0.9)天;男性患者10 例,女性患者34 例;患者年龄21-67 岁,平均年龄(45.3±1.1)岁;研究组患者面神经麻痹患病时间1-7 天,平均患病时间(3.5±0.8)天;男性患者12 例,女性患者32 例;患者年龄23-68 岁,平均年龄(45.4±1.2)岁。两组上述三项自然指标组间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1.2 方法

所有研究对象均接受中医针刺治疗,主要取穴包括地仓、完骨、颊车、下关、丝竹空、四白、巨髎、合谷、攒竹、颧髎、承浆、内庭等,每次针刺前对上述穴位进行常规消毒处理,对照组患者每次留针30min,每天治疗一次,计划治疗一个月;研究组患者每次留针19min,每天治疗一次,计划治疗一个月[2]。

1.3 观察指标

选择面部功能恢复正常时间和临床治疗总时间、面神经麻痹疾病治疗效果等作为观察指标。

1.4 治疗效果评价方法

采用House-Brackmann 面神经生理功能分级标准,对本次研究的治疗效果进行评级。临床治愈:面神经生理功能分级水平已经达到Ⅰ级;有效:面神经生理功能分级与治疗前比较减少程度达到或超过2级,但仍然没有达到Ⅰ级;无效:面神经生理功能的分级结果与治疗前没有任何变化,或进一步恶化发展[3]。

1.5 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spss18.0 统计学软件实施数据处理,当P<0.05,认为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计量资料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 )的形式表示,并实施t 检验,计数资料则实施X2 检验。

2 结果

2.1 面神经麻痹疾病治疗效果

对照组患者应用留针30min 针刺方式治疗后,11 例面神经麻痹疾病达到临床治愈标准,20 例有效,13 例无效,总有效率70.5%;研究组患者应用留针19min 针刺方式治疗后,16 例面神经麻痹疾病达到临床治愈标准,24 例有效,4 例无效,总有效率90.9%。该项指标数据组间比较差异显著(P<0.05)。

2.2 面部功能恢复正常时间和临床治疗总时间

对照组患者经中医针刺治疗后

(19.84±3.57)d 面部功能恢复正常,临床治疗计划共计实施(26.40±4.51)d;研究组患者经中医针刺治疗后(14.64±3.19)d面部功能恢复正常,临床治疗计划共计实施(21.18±3.46)d。两项指标数据组间比较差异显著(P<0.05)

3 讨论

面神经麻痹疾病在中医学理论中属于“口僻”疾病的范畴[4]。针灸治疗所产生的刺激时间是对针灸治疗效果造成影响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也是目前中医针灸治疗研究的一个重点性问题。目前临床上公认采用针刺方式对面神经麻痹疾病进行治疗的效果较为理想, 然而相关文献关于实际留针时间与面神经麻痹治疗效果相关性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5]。此外, 中医学著作《灵枢·五十营》有“呼吸定息, 气行六寸……二百七十息, 气行十六丈二尺, 气行交通于中, 一周于身。”的表述,简而言之中医学理论中将一呼一吸称为“一息”,按正常人每分钟呼吸次数在16 ~ 18 次激计算,270 息的时间应该在15 ~ 17min 之间, 即经气循行周身通常情况下需要时间在15 ~ 17min 之间, 因此19min 留针时间与理论上的经气循行周身所需要的时间更为接近, 采用留针19min 针刺模式对面神经麻痹疾病患者实施治疗的效果更加理想,本次研究结果亦可以充分证明上述观点。

参考文献

[1] 李妍, 韩宝杰, 励志英. 毛刺法治疗急性期面瘫60 例[J]. 河南中医,2009,21(04):109-110.

[2] 李彦知, 杨建宇, 范竹雯, 等. 周围性面瘫的中医治疗进展[J]. 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1,13(11):1019-1021.

[3] 桑德友, 刘文宾, 赵婧, 等. 面神经炎中医治疗进展[J]. 实用中医药杂志,2011,23(11):998-999.

神经疾病疗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

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

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

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

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

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

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

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