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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美家庭;儿童权益;儿童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7/08-0086-05

从一些电影,如《刮痧》《我是山姆》等中,除了可以窥见中美文化的巨大差异,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这些由美国儿童权利保障和服务机构对疑似虐待孩子以及能力不足的父母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收回其抚养权的事件引发了笔者对美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思考。美国对于儿童监护人权利的限制与约束,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机构、措施的完备性对于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发展有很大的启示。近年来,中国家庭虐待孩子事件频发,对于是否应逮捕嫌疑人、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孩子的事完全是父母的责任,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家庭内部的问题不需要外部力量去干涉。因此,在看到美国相关部门剥夺家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时,中国多数家长可能会觉得他们是如此的不可理喻与多管闲事,但从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入手去进行分析,就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案例研究,从跨文化对比的角度出发,探讨中美两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以及关于家长权利的文化逻辑特点。

一、概念内涵

(一)儿童权益的内涵

从字面上来理解,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方面。合法权益是经法律确认的,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体的物质与精神利益。〔1〕

我国学者张爱宁认为,儿童的权利应体现儿童这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首先,儿童是一个独立的人,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权,而不是成人的附庸;其次,儿童是处于生命早期阶段的人,童年生活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成人的预备;最后,儿童需要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的个人权利、尊严应受到社会的保护。

吴鹏飞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发展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包括受保护权和自这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2〕孙艳艳认为,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道德、法律或者习俗认可的利益、自由、资格等。这些定义都较为全面地强调了儿童权利的独特性。〔3〕

综上所述,本文将儿童权益界定为基于儿童身心发展需要,法律确认的为儿童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二)儿童权益保护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首次以国际人权文件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以保护儿童免于遭受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伤害,所有缔约国需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宣传和教育等,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以及犯等。

二、中美两国家庭与儿童权益保护

毫无疑问,监护人需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儿童的生活经验和能力有限,他们有时会无意识地自我伤害。虽然我们承认并保护儿童的自,但有时儿童的主观愿望与儿童的权益并不一致。例如,儿童天生对一切事物感兴趣,包括危险的电源和放在角落里的热水瓶。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当然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通过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则来制止儿童的自我伤害行为,但是这种限制的权利在哪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如何防止父母滥用这种权利而对孩子造成伤害呢?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家庭对儿童的权益侵害包括对儿童的忽视、暴力伤害、精神虐待,过度干预或过度保护使得儿童丧失选择以及参与的权利,另外就是由于父母离异或者父母自身抚养能力低下导致的儿童权益受损等。

(一)中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中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有如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儿童在家庭中享有受抚养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通过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父母还享有姓名决定权、居所决定权、教育权、法定权、财产管理权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中国子女在家庭中也应当履行尊重、帮助和孝敬父母的义务。〔4〕

2.中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及问题

家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都是爱孩子的,然而,一旦家变成了伤人的武器,那么对人的伤害也就会是最深的。2013年,全国妇联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仍不容乐观,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可见,在中国家庭中,儿童权益的保护仍是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任何人和机构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对于侵害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现象视其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对于没有构成严重伤害的虐待儿童行为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以下从一则侵害儿童权益的家庭虐待事件入手,分析中国家庭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

最近,南京9岁男孩受到养母虐待,被打成轻伤的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养母声称自己打孩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因为男孩没完成自己布置的课外作业,孩子的伤情是被学校发现的。经法医初步鉴定,其养母的行为已构成男孩轻伤,但养母拒不承认自己是故意伤害,也质疑所谓的轻伤。开庭审理后,最初并没有决定逮捕其养母,之后发现其养母有自杀倾向才决定逮捕。

这则案件暴露出中国家庭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传统家庭儿童权益观念的问题。传统家庭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的儿童在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几乎没有发言权。案件中,最初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中有这样一条:不批准逮捕是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的。事件曝光后,孩子的亲生父母并不觉得气愤,反而认为在农村,孩子被打是很正常的事情,打孩子是为了他好,更多担心的是孩子的养父母不再收养这个孩子。男孩也表示是自己的过错,希望回到养父母身边。

第二,如何举报揭发虐待的问题。案件中,孩子的亲生父母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对在网上发帖的网友提出诉讼,认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虽然法院最后驳回诉讼,但是对于虐待侵权事件的举报揭发,该采取何种手段进一步规范值得深思。

第三,如何对受侵害孩子实施救济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要对子女的利益加以保护,但怎么保护,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可操作性很弱。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时,被监护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救济。〔5〕在本案件中,一方面男孩的养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对于亲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也比较陌生,亲生父母担心,如果他不回到养父母身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目前所能做的只是学校的老师、同学以及社会上的热心人士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心理环境,但是该男孩目前还是不能离开养父母的家,这对他今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美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美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与平等”是美国文化中普遍的价值观念,这就意味着要把人对人的限制降到最低。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成年,他们与成人一样是独立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不能因为他们没有成年就加以种种限制。因此,父母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看作是自己的附庸,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但是,不能过度使用这种权利,为了避免父母滥用权利,国家必须进行干预。〔6〕

2.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

从感性层面,我们了解到美国对于家庭中儿童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视,很多初到美国的华人很难理解美国法律对父母的一些“苛刻”的规定,例如,让十二岁以下的孩子独处是违法的。一对瑞典夫妇在美国旅行时因为觉得咖啡馆里空气不好,就把婴儿车留在了咖啡馆的橱窗外看着,结果被逮捕并且要被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刮痧》中爸爸因被误认为虐待孩子而被剥夺监护权。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父母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儿童权利细致入微的保护。

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由法律、司法、管理以及监督等多个环节构成,其中政府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秉承“预防与永久计划”的理念,美国政府鼓励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协同合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对儿童进行保护。〔7〕

首先,每个发现侵害孩子权益行为的个体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相关部门会直接将孩子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照看,然后对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后,根据家庭危险程度作出判断。〔8〕如果判断没有危险则撤销案件,但政府会从家长和社区两方面提供干预和帮助。对于危险侵权程度高的案件,相关部门会提出侵害儿童权益的法律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孩子将会由相关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家庭,对父母何时探望以及是否接受进一步审查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有病态人格和有情绪问题的特殊家长,社会福利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父母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提供家庭教育方式、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助能力不足或有特殊需要的父母改善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提高其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认识,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9〕

总体而言,美国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国家制定了较完备的儿童法律体系,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也相对健全,对于侵害儿童权益问题十分重视,并会通过法律诉讼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

三、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探讨如何保护儿童权益,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再次发生,首先需要对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在谈及保护儿童权益时,容易忽视侵权责任人所要付出的隐性成本。因此,除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环境中隐含的文化逻辑,包括思想道德以及公众舆论等。

首先,虐待孩子在家长和教师的心里,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所需要担负的思想道德成本是很低的。打骂甚至虐待孩子是成人为了达到管理孩子目的最直接、简单的方式,这也是人类进化以来,我们的遗传基因决定的实现自己目的的直接方式,即通过肢体暴力。语言诱导、劝说鼓励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本身并且为了更好的协作而产生的需要付出一定时间和情感成本的方法。

其次,打骂孩子在我国传统观念和法律下,所需付出的外在舆论成本也很低。看到家长打骂孩子,大众的普遍想法是家长为了孩子好,孩子不打不成器,家长在教育孩子,别人的家事外人不需要插手。

再次,在法律层面,家长虐待孩子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触及刑法的,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也很少会直接剥夺监护权。因为我国的家庭监护基本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传统文化崇尚家和万事兴,家庭矛盾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内部去自我协调,他人不宜过多干涉,否则就是多管闲事。在这种文化逻辑下,国家的公共权利即使介入,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微弱,主要还是对家庭成员进行协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家庭事务,大多是由家庭内部成员关系密切的亲属、好友提出诉讼申请。由此看来,虐待孩子的法律成本也不高。

最后,从经济层面上说,侵害儿童权益的人通常不会想到自己对孩子的伤害会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怎样的影响,会对未来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事实上,侵害责任人虽暂时没有实际经济上的损失,但其隐性经济代价是长期的、巨大的,可能是犯罪率的上升,可能是无业游民的增加,可能是孩子长大成人后成为下一代的施虐者,等等,这些隐藏的社会成本短时间无法估量,但是国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正是因为家庭侵犯儿童权益的思想道德、舆论、法律成本较低,以及责任人看不到今后可能造成的高额经济成本,才会为图一时之快或者其他短时目的而对儿童实施侵权。

四、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成本分析,笔者发现,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的成熟在于侵害儿童权益的成本非常高,他们对于儿童保护有强大的公民意识以及法律制度和政府部门的保障。家长必须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楚的认识以避免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因此,笔者认为,从提高侵害儿童权益成本角度入手,借鉴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提高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水平有积极意义。

(一)转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提高思想道德舆论成本

首先,要转变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将儿童视为一个独立而又特殊的权利主体。家长要尊重儿童的权利,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不是可以随意处置、任意管教而不受法律约束的。其次,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循“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一准则。当家长们认识到儿童享有合法权益,明确了自己的权利界限后,就有可能树立尊重儿童权益的观念,从而提高对侵害儿童权益思想道德成本的认识。

为此,我们可以从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力等入手,引导公众树立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正确认识。社区、幼儿园可定期开展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让普通群众对侵害儿童权益事件保持敏感。当发现有监护人滥用权利时,要勇于去制止,从而在社会舆论层面帮助家长认识到滥用权利会付出的代价。

(二)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责任成本

第一,提高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制定相关法律,对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中一些原则性、宣传性和号召性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包括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哪些,以及如何预防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二,建立社会举报和监督机制。首先,家长要充分认识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政府要主动、积极发挥公共权利,监督父母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当虐待儿童的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时,几乎没有人或者部门会主动去介入,除非造成重伤或死亡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处理举报和监督父母权利滥用上,建议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让所有社会成员明白,自己有举报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义务,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幼儿园教师以及其他社区服务人员,如没有履行举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亲属、朋友以及邻里都是重要的监督和报告人,他们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福利机构。目前,我国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承担一定保护儿童的职责,但是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并且儿童的家庭中的权益并没有完全纳入保护范围。〔10〕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帮助,包括选择合适的儿童寄养机构或家庭,提供临时的监护或长久的安排等,使儿童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避免受到更深的伤害。

参考文献:

〔1〕〔2〕吴鹏飞.嗷嗷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D〕.苏州:苏州大学,2013.

〔3〕孙艳艳.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D〕.济南:山东大学,2014.

〔4〕薛永松.中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6.

〔5〕陈统.从虐童事件看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烟台:烟台大学,2014.

〔6〕刘程.儿童的家庭保护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当代青年研究,2009,(12).

〔7〕KARPILOV.Understanding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in California:A primer for service providers and policymaker〔J〕.Foster Care,Primers,2009,(2).

〔8〕National Clearinghouse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formation.On line resources for state child welfare law and policy〔EB/OL〕.〔2016-01-12〕.http://nccanh.acf.hhs.goy.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范文第2篇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在1990年1月26日开放签约的第一天,就有61个国家签字,在国际公约领域是空前的。《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的权利法案,它所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精神,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教育和抚育的权利;受虐待、忽视和拘留的儿童应获得适当待遇或训练,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2.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即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例如,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3.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即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公约》指出,对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结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

4.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和性侵犯;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5.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歧视是《公约》的重要原则。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7.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8.新的儿童观主张,“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培养对多元文化的尊重精神和态度。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范文第3篇

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导致违法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媒体公开报道的近700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359个孩子是被父母打死的(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 佟丽华)”。

打开百度搜索“教师体罚学生”,显示“相关结果约1 980 000个”,而媒体报道的视角基本上局限于法律界定、交流方式、零容忍体罚、“逆商”教育、追究教师责任、应有大爱之心、学校应担责、呼吁建立体罚教师“黑名单”、呼唤文明社会建设、师德考核指标应纳入体罚、师德红线等角度,基本不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底线。

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指出:“儿童权利不被家长知晓,表面上反映了在我国家庭教育领域中,无论是研究、指导领域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儿童权利的传播远远没有达到尽人皆知的程度,实质上折射出的是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及教育行为对儿童权利的排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强调:“孩子不是家长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主体,是国家的、社会的,是有自己独立的。儿童权利中受保护权被忽视首当其冲,肢体虐待、精神虐待、网络虐待、媒体虐待等随处可见;其次是参与权,家长往往不知道如何培养孩子参与的能力;再次是发展权,家长过于重视智力发展,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

这两位社会学学者的观点,反衬出教师和媒体人这两个影响力非常大、手里掌握一定公权的特殊群体对儿童权利的漠视。笔者多年来的采访调查也证实:漠视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侵犯儿童权利的言行影响尤甚,大多数家长认识不到打骂、圈养、置之不理、过度保护都是侵犯儿童权利的做法。

对此,笔者建议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知晓率的关键,是在教师和媒体人等专业人士的培训中嵌入儿童权利模块,请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这样的学术力量介入媒体监督,最好是专业机构发起类似“汉字听写大赛”之类有影响力的活动,让儿童权利真正家喻户晓,让侵犯儿童权利的言行先从教师和媒体人的职业行为中消失。

一、儿童权利被漠视有其文化和时代背景

一是中国传统父权文化的

影响。

二是社会普遍存在忽视与不尊重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的状况。

三是和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建设都处于“止于条文”的状态。

虽然我们在意识形态的宣传上很重视儿童,但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对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确定了基本的方向和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来,尽管公众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一直呈上升趋势。深圳“小悦悦”事件、 “贵州毕节流浪儿童惨死案”等有关儿童被忽略、被、被虐待的事件,都能在社会公众中掀起声讨之浪。可惜,现实中鲜有儿童福利与权利机构站出来为受害儿童“撑腰”,有关部门也一直拿不出实质性的对策。

二、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还缺乏社会共识

2015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朱永新提交了《关于保障儿童亲子团聚权,根治留守儿童问题》的提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筹协调,增加亲子团聚权的相关条文,制定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

《中国教育报》采访了朱永新和中共十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佟丽华,以及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秘书关颖。三位专家从教育、法律和社会学的不同角度提出四个观点:

1.绝大多数父母并未意识到孩子是有权利的。

2.漠视儿童权利是扼杀儿童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

3.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4. 6000多万留守儿童的亲子团聚权亟待保障。

中国教育报刊在读者中所做的“儿童权利知多少”微调查显示,大部分父母没有儿童权利这个概念,对儿童权利的知晓率较高的是生命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对儿童的参与权、话语权及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时间等权利知晓率较低。

与父母忽视儿童权利相关的,是很多父母不知道自己对孩子应当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我国加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成人社会还远远没有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置上,因此,大部分的父母最看重的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很少关注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孩子有参与权,家庭所有的决策几乎都是父母拍板,孩子几乎不会参与其中。

与城市儿童相比,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务工的流动儿童,是儿童权利更难保障的两个群体。也有学者提出城市中也有长期缺少父母陪伴和良好教育的“隐性留守儿童”,这三个群体的问题正在成为社会发展巨大的潜在危机。

家长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首先体现为家庭教育环境中父母失职、行为失当,比如外出务工不管孩子、忙于工作忽略了孩子、推脱或放弃抚养监护责任、过于看重学习,忽视孩子的健康、粗暴管教等,侵害孩子的生存权和受保护权;比如,把孩子当大人、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不允许失败等,忽视孩子的发展权;比如主观臆断,不屑于倾听孩子的声音、自作主张,不给孩子选择的机会、过多唠叨,扼杀了孩子参与的动力等,“亲子一体化”,剥夺孩子的参与权。

以对待应试教育为例,许多父母一边深恶痛绝一边推波助澜,出于“为了孩子好”的动机,逼孩子超前学习、给孩子层层加码、对孩子过度培养,把孩子变成考试机器,为孩子选择兴趣培养、择校,都由父母说了算,无视孩子自由成长权和发展权,用爱的名义实施粗暴的侵犯,扼杀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

意识。

从家庭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关颖认为孩子如果从小在家里缺乏独立的机会,逐渐失去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长大后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最大的失败。

家长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会导致违法侵权。2015年3月前媒体公开报道的近700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359个孩子是被父母打死的。2015年1月发生了内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说明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但还有一种软暴力在学校和家庭都有发生,比如父母把孩子一个人扔在家里,比如有的老师把所谓“差生”看作“透明人”故意忽略,这些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剥夺如何监管?家长违法如何处置?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给家长和老师确定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的底线?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据全国妇联的报告显示,我国有60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其中父母仅一人外出的占53.3%,父母都外出的占46.7%。单独居住的占3.4%,人数高达205.7万。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显示,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健康隐患和情感缺失,意外伤害比例高,价值观易发生偏离。如何保障儿童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需要政府从制度层面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问题,需要全社会都来重视留守儿童群体的亲子团聚权,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教育,应当成为对父母的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

三、学校和家庭要守住儿童权利的底线

2013年,中国儿童中心对武汉、南昌、乌鲁木齐、哈尔滨、南京、成都、南宁等7个城市2049名五年级学生家长所做的《城市小学生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这些平均年收入为11.16万元的家庭中,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50.43%的家长和孩子谈话最多的主题是“学习”,57.78%的家长陪伴孩子花费时间最长的是“写作业”。许多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行为偏颇,就是源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没有把儿童当成独立的、平等的个体来尊重。

《中国教育报》接到的读者来信则显示:

(一)老师的反映和心声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中心小学校的边翠英老师对三年级学生的调查访谈发现,44个学生只有一个没有挨过打,很多学生都挨过“老子把你打死”“你真笨”“你真没用”“给我滚出去”之类的责骂。

河北省邢台市第十中学的赵江燕老师在她任教的初二年级一个班进行问卷统计,结果显示,约10%的家长会打骂孩子,约30%的家长偷看过孩子的日记,约20%的家长周末不让孩子出去玩,约5%的家长不让孩子玩电子游戏。

“同样常见的,是圈养或笼养孩子,剥夺孩子的体育活动权。”许多家长为了孩子安全,不让孩子做这做那,束缚孩子的手脚,已经影响到了孩子的体质,导致孩子体能、视力、心肺功能、身体协调性、平衡能力等不同程度下降。

“还有一种不尊重是对孩子置之不理,是一种软暴力。”有些家长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回到家中和孩子没有交流、也不进行沟通。这种软暴力的杀伤力很大,轻则把孩子推向社会边缘,重则将孩子推上绝路。

“不让孩子有体验的机会,剥夺孩子参与家庭事务的责任,却要求孩子长大后会感恩、有责任、履行义务,这种能力哪里来?”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小学的夏玉珍老师发现,农村乡镇小学的孩子从来不做家务,家长也不让他们单独外出,“这种过分的爱剥夺了孩子体验的机会和话语权,孩子连自己的喜好都不知道,何来自主意识?”

“事实上整个社会对儿童权利这个词都不太清楚。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一个‘全人’和‘全程’的概念,而不能只看眼前的分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指出,中国家长对儿童权利概念很陌生,暴露出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22年来,媒体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多么缺乏、多么无力。

童小军认为,儿童权利观念下的健康,不只是要身体好,还要智力发展好,还要具备社会道德意识,积极向上,身体、心理、智力、社会行为、道德修养,样样都健康。家长要着眼于未来,不应只关注孩子现在考多少分、排多少名,而是应该关注孩子每个阶段的发展,培养孩子待人接物、处理应急事务、自主自立、自我管理、自我参与的能力,具有积极向上的思想状态。

主持该项调查的课题负责人霍雨佳举例说,调查发现家长们陪伴孩子时间还是挺充足的,但是这些时间大部分用于陪孩子“写作业”和“上兴趣班”,“聊天”的主要内容也围绕着孩子的学习,只有18.87%的家长和孩子谈论“生活习惯”,接近10%的家长和孩子谈论“兴趣爱好”。这就值得警醒了。

许多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其中也包括教育工作者。“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深知唠叨会伤害孩子却管不住自己。”山东省齐河县教育局韦清有段时间成天唠叨孩子,吃饭都不让孩子清静,直到有一次儿子流着泪强烈抗议说:“别说了行不行?你怎么知道我不努力?我已经尽力了!”韦清这才意识到,自己无休止的唠叨就像啄木鸟一样“笃笃笃”地啄,把孩子的自信一点点啄没了。

“孩子比大人更需要拥有自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范文第4篇

儿童眼外伤,什么最危险?

第一,家中最危险

绝大部分儿童眼外伤发生的场所,既不是在幼儿园,也不是在娱乐场所,而是在自己的家中。眼科医生从临床资料整理、调查中发现,幼儿园发生的眼外伤是极少数,而家庭中发生的眼外伤,占眼外伤总数的60%。

第二,特定年龄段最危险

3~6岁儿童是眼外伤的高发人群。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喜欢模仿成年人的一些举动,但又没有或缺乏危险意识,不懂得自我保护。所以,这一年龄段的儿童眼外伤占所有儿童眼外伤总数的一多半。

第三,意想不到才危险

儿童的眼睛造成外伤的原因,多是被刀、剪、锥等锐器损伤,或玩耍小动物时被抓伤、啄伤。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所发生的眼外伤也有所不同。1~3岁婴幼儿时期,常见原因是儿童自己的手指甲、玩具棱角或走路不稳跌倒碰伤所致。学龄前儿童多由于模仿成年人做一些动作时,被刀、剪、锥等锐器损伤。加上由于缺乏生活常识,在游戏中误伤自己或其他孩子眼睛的事也时有发生,如投掷玩具、石块,敲或砸硬而脆的物体,还有仿真玩具枪、废弃注射器、刀、剪、笔等,都会成为伤害眼睛的“武器”,造成儿童眼外伤。许多儿童不识酸和碱的厉害,将“药水”溅入眼中,这种酸碱烧伤,也会导致视力严重损害,甚至失明。

如何预防孩子眼外伤?

为了预防和减少儿童眼外伤的发生,家长在婴幼儿期就应教会小孩如何与宠物玩耍,教育儿童关于使用锐利工具的危险性,这样有助于降低发生丧失视力及外伤的危险。儿童房间应该购买圆角的家具,父母及看护者应为儿童创造一个幸福安全的家庭环境。

如何处理孩子眼外伤?

如何保护儿童的视力范文第5篇

近日虐童事件频发,如何保障儿童权益成为大众关注的舆论焦点。11月20日,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等机构报告《在中国的20年》,从民间组织的视角对20年来我国践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状况作出回顾与分析,分别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主力,社区为根据地,家庭、学校为后盾、儿童为中心、社会为保障”的“一体、两翼、两后盾、一中心、一保障”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模式。目前,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机制还不健全,缺乏覆盖全国范围的儿童保护联动机制,法律存漏洞、机制不健全为实际的儿童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报告建议,从民间组织、社区、家庭、学校等层面建立儿童保护联动机制,其中,社区专业性儿童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立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关键点。

《转型期昆明市流浪儿童调研报告》

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和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2011年、2012年6月到9月间,以家馨中心救助的儿童及昆明街头的流浪儿童为样本,对流浪儿童群体进行了分析调研,于近日《转型期昆明市流浪儿童调研报告》。《报告》指出,中国流浪儿童群体构成复杂,有因为家庭贫困外出打工不着而陷入困境的,有因父母离异使儿童无人照管而流浪的,有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外出逃避而流浪的,也有被拐卖陷入困境的,还有因父母外出打工致使儿童失去有效监护而导致的流浪,也有跟随父母外出打工导致儿童被忽视使儿童流浪。近年来流浪儿童的规模未见持续的减少或增加,但存在的方式却从显性走向了隐性。

至于流浪儿童的数量,学界和业界普遍引用的数据是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估算,为100万到150万之间。

第四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

主题报告

11月22日,在第四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上,香港中文大学和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共同名为“财‘劲’其用,有效公益”的研究报告,对非公募基金会管理等问题进行考察和探讨。报告指出,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公益募捐市场相对封闭,缺乏开放、多元的募集对象和筹集模式,从而导致整体筹资规模相对较小,并成为制约基金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此外,在公益资金的使用方面,中国非公募基金会整体资金支出规模偏低,50%的基金会年度总支出少于166万元。而大部分基金会对草根公益组织的资助非常少,这与国外私募基金会的一般运作形成较大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