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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1篇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程序 治安案件 程序正义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和拘留的执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3篇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和拘留的执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4篇

2017北京黄标车限行规定

据北京市交管局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北京市交通委、环保局、交管局联合的《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于北京货运机动车、黄标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有新规定。

其中,京籍黄标车的禁行范围扩大,由六环路(含)以内道路扩大至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 此外,《通告》还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非京籍黄标车禁止进入北京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进入禁限区域行驶的黄标车处100元罚款处罚,并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28号)、《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北京市高污染排放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自2017年12月20日起,将《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XX〕29号)规定的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的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黄标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对违规上路的黄标车,认定为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行驶违法行为。

二、黄标车已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今后不再给黄标车核发《道路运输证》。

已取消营运资质的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车,请车主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及时予以变更。

三、全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停止对黄标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四、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对报废解体营运黄标车严格监销监管。

京籍黄标车每3月体检1次

据称,由北京核发号牌的京籍机动车新增了载货汽车禁止进入五环以内行驶等交通管理措施。

京籍载货汽车,由原来的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进入四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调整为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进入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行驶,调整为每天6时至23时,与五环路内道路限行时间保持一致。

此外,黄标车的禁行范围,在原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的基础上,增加了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黄标车需按车辆注册月份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检测不合格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检测时间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对应月份进行。例如,初登日期为1、4、7、10月的黄标车每年1、4、7、10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2、5、8、11月的车辆每年2、5、8、11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3、6、9、12月的车辆每年3、6、9、12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非京籍黄标车明年禁入行政区域内

对外省、区、市进京的非京籍机动车的禁行范围扩大。如,进京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而原来的措施是五环路(含)以内道路需要办理。

对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确需进入六环路内区域的,在办理进京证后,允许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以内区域行驶。

外省、区、市摩托车禁限范围由原来全天不得进入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扩大至全天不得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

外省、区、市黄标车禁行范围在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的基础上,增加了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且增加了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

机动车禁行区域行驶罚100元扣3分

消息称,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二)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9时、17时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5篇

“没想到,安全扣罚款还可以返还,看来安全搞好了好处还是蛮多的,这样的安全人性化管理我们喜欢。”“那是肯定的,安全就是效益嘛。”“但是,你们领回了安全扣罚款返还金还要记住教训,千万不能再违章啦。”“那是必须的,再违章自己的脸都没地方搁了。”参加班前会的职工们议论纷纷。

让掘进队班前会职工议论纷纷的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是川煤集团达竹煤电公司小河嘴煤矿2016年年初在安全管理上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只要职工在承担安全扣罚款后实现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其原来承担的安全扣罚款就可以分期分批返还,目的在于把制度的刚性与管理的柔性相结合,为安全管理注入更多的人本理念,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该制度规定,职工因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违”、隐患、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除外)承担的安全扣罚款,自扣罚之日起,本人连续3个月达到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目标和所在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可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20%;连续6个月达到目标,可再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30%;连续9个月达到目标,可继续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30%;连续12个月达到目标,可返还剩下的20%安全扣罚款。

安全扣罚款还可以返还,这在小河嘴煤矿建矿以来还是第一次,该制度刚一出台,就在矿区引起了热议和争论。

反对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其一是,违了章、出现了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就要处罚得越重越好,越狠越好,这样才能使责任者对教训刻骨铭心;其二是,安全管理就该是刚性的,出现“三违”、隐患和事故就该受到处罚,所承担的安全扣罚款不该返还;其三是,返还安全扣罚款会让“三违”、隐患和事故的责任者产生安全管理可以打折扣的思维,会助长“三违”心理,放纵隐患的产生和事故的发生。

面对这些持反对意见的看法,更多的人是持赞成的态度。有人说,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返还安全扣罚款可减少职工对刚性管理的抵触情绪,进而转变态度养成规范作业习惯;也有人认为,返还安全扣罚款体现了惩戒和教育的有机结合,使当事人认识其不安全行为,提高安全责任心;还有人表示,实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可以走出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怪圈,更多地从人性化的角度强化安全管理,更能得到职工的响应和认可。

对这些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这些反对意见,小河嘴煤矿党政没有强制性地硬压,而是通过个别沟通、疏导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安全办公会、安全政治学习会、班前会、区队和班组安全活动日组织宣讲,重点讲解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理由及具体的做法,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并积极支持企业推行此项制度。

“长期以来,部分管理干部把安全管理片面理解为严管重罚,查到隐患、‘三违’和事故不去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是奉行‘以罚代教’或‘一罚就灵’,只处罚不教育,长此以往职工产生了消极、抵触、逆反心理,有时还产生了对立情绪,甚至罚出了违章的‘勇夫’,导致重复患频现和习惯性‘三违’频发。我们也在反思,职工不满情绪不断叠加,是不是管理的方式方法、对职工长期的感情投入出了问题?最终我们认为,单纯的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折射出的却是管理无能,不利于职工良好安全行为的养成和企业良性安全环境的形成。”提到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初衷,该矿党委书记陈朝义表示。

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后,小河嘴煤矿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对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具体做法、适用范围、返还条件、返还标准、检查考核等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确保公平公正,操作性更强。同时,该矿在安监处为每位职工建立了安全扣罚款台账,每季度对安全扣罚款情况进行清理,对返还人员、金额、比例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在矿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职工只要登录平台,就能实时查询、掌握安全扣罚款返还情况,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加强。

按照该矿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返还并不是简单的返还,而是要通过返还安全扣罚款转变职工的安全思想和行为,从此以后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达到长期行为改变的目的。为此,该矿规定安全扣罚款要在区队队务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并班前会、安全政治学习会、区队和班组安全活动日上返还,接受返还金的职工还要在会上剖析自己被安全处罚后的心路历程,结合自身岗位和工作谈自己转变安全观念和安全行为的体会,还要面向全班职工宣誓自己今后不再违章,当好安全生产标兵,以此达到转变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2015年四季度,该矿机电队职工李晓伟因为穿戴劳保用品不规范被值班队长发现后,被处罚200元,但他心里不服。“没戴手套就处罚我200块钱,真倒霉。”李晓伟回忆说,自己被重罚之后,内心很沮丧,好几天提不起精神,还在内心为自己找违章的理由。今年,矿上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让他燃起“还能挣回安全罚款”的希望,平日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主动规范自己的安全行为,做到了连续两个季度无“三违”无隐患和无事故。按照返还规定,他已经挣回了100元安全扣罚款,这让他非常高兴,下决心要继续搞好安全,力争把剩下的安全扣罚款全部“找回来”。

2016年以来,和李晓伟一样,用后期良好安全绩效“挣回”安全扣罚款的职工有53人。该矿采煤一队职工陈星宇去年12月在井下采煤工作面因为互助保安不到位,同号位的工友轻伤,他被连带处罚了800元,这让他难受了很久。今年矿上有了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他除了自身做到无“三违”和无隐患外,还积极监督身边的工友按章作业,实现了连续7个月“三无”目标,顺利拿回了400元的安全扣罚款,这让他高兴极了,抓安全的劲头更足了。

对实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带来的变化,该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处副处长朱强深有体会:“过去,一些管理干部高举扣罚款大棒,用罚得职工心惊肉跳的手段来威慑和惩罚,其结果常常适得其反,重罚之下,有些职工情绪反应激烈,工作积极性依然难有提高;如今,实现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走出了以罚代教的粗放管理模式,既减轻了职工经济负担,又使职工主观能动性大为增强,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效果则大不相同。”

为提高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生机活力,小河嘴煤矿从“爱护职工、保护职工”角度出发,将人文帮教与经济处罚有机融合,从7月初开始在全矿开展现场重大隐患源排查治理和职工易违章环节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从个人责任区域主动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易违章环节不仅不给予处罚,还视情况给予安全明星员工评选加分,给查隐患、反违章注入更多情感和理性元素,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严查隐患、狠反“三违”。到7月底,全矿职工主动排大危险源13处,查揭易违章环节21项,极大促进了安全生产。

对这些查揭出的易违章环节,该矿分类判定违章原因至关重要,属于作业性、装置性、指挥性、管理性中的哪一类,再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是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是不健康心理所致,是身体因素所致,是环境意外诱发所致,是不良作业传统所致,还是违反规章制度所致,辩证施治,找出原因,分清责任,逐项落实了防范措施,做到了“以教为主,以罚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