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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与语言的共性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范文第1篇

长期以来,在讨论语言规划(languageplanning)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在理论上对于语言规划的内容和性质的理解往往见仁见智,造成学术交流的混乱和困难。本文试图针对这个问题,结合国内外语言规划工作的实践,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从本质上说,语言学是一门描写性的科学,而不是一门限定性的学科。在语言学的研究史上,从限定主义(prescriptivism)到描写主义(descriptivism)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语言学,其基本特征就是限定主义。语言规划的基本特征也是限定主义,不过,这种限定主义是对现代语言学描写主义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它不是简单地重复古希腊的限定主义,而是要在对语言现象描写的基础之上来制定语言限定的规范,因此,语言规划不是单纯的限定,而是在描写的基础上的限定,语言规划的限定往往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因此,语言规划的限定主义绝对不同于古希腊的限定主义,而是对古希腊限定主义的否定之否定。

语言规划就是政府或社会团体为了解决在语言交际中出现的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语言文字进行的各种工作和活动的统称。它是语言政策的具体体现。

根据对语言规划的这种界说,我们认为,语言规划具有如下的性质:

第一,社会性 语言规划首先应该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的行为,一般不能是个人的行为。尽管有时私人的或半私人的组织、著名人士、作家、出版商对语言规划也能起某些作用,不一定非得要有政府的参与,但政府或社会团体的权力的作用比个人的作用大得多。因此,语言规划又叫语言计划,通常由政府或其中某一个部门来制定,通过这样的计划,官方的语言政策可以得到确立或执行。语言政策体现了政府或社会团体对语言的根本态度。这个性质就是语言规划的社会性。

第二,权威性 语言规划的社会性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权威性。国内外在语言规划中的许多重大决策,往往都有国家领导人亲自参与,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当然,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和社会集团不应当滥用权威,不应当用权术来控制学术或者压制学术,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语言规划一旦失去了权威性,就会引起社会上应用语言文字的极大混乱。因此,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和社会集团对于语言规划的问题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慎之又慎,在语言政策的制定方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这就是语言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交际目的性 语言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语言交际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语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语言规划的目的是由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决定的。离开了交际功能的语言规划只不过是纸上谈兵;交际功能之外,无所谓语言规划。语言规划往往容易带上强烈的民族情绪,如果这种民族情绪影响了语言交际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导致语言规划的失败。这个性质就是语言规划的交际目的性。

第四,长期性 语言规划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往往要持续很长的时间,一般不可能一蹴而就。有的国家的语言规划几经挫折,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初见成效;有的国家的语言规划受到政治斗争的影响,经历了非常曲折而艰辛的过程;有的国家对于语言规划的一些关键性决策的认识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逐渐深化,最后才获得了比较正确的认识。这个性质就是语言规划的长期性。

第五,实践性 语言规划的内容是十分庞杂而广泛的,它除了对语言文字进行一般性的管理之外,还包括语言的选择、语言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文字的创新、文字的改革等极为广泛的、多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这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已经大大地超出了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的范围,它不仅具有丰富多彩的学术内容,同时还包含了复杂广泛的各种实践活动。语言规划还往往涉及到多种语言和不同的专业学科,从事语言规划不仅要有广博的语言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的经验和行政工作的能力,语言规划决不是一种单纯的学术性工作,而是涉及到多种学科和多种部门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个性质就是语言规划的实践性。

总而言之,语言规划具有社会性、权威性、交际目的性、长期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我们在研究语言规划的理论和实践的时候,不可不注意这些特点。

“语言规划”这个名称是1957年由语言学家威因里希(ureilweinrich)首先提出的。在语言规划这个名称出现之前,世界上早就进行过语言规划了。在我国,远在秦代就有语言规划,秦始皇把形形色色的六国文字统一为小篆,实行“书同文”,这就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语言规划。在欧洲,远在罗马帝国时期,实行以拉丁文统治多民族大帝国的“书同文”政策,官吏和军人掌握了拉丁文,但广大人民仍然处于文盲的状态。经过中世纪的黑暗时代以后,各个民族纷纷独立。文艺复兴时期解放了思想,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瑞典都成立过负责语言研究的机构,以保持和维护本民族语言的纯洁性,促进语言社会交际功能的发挥,为以后的工业化作了文化上的准备。这些也都是早期的语言规划。

关于语言规划的工作内容, 语言学家诺依斯图蒲里(j. v.neustupny)曾经把它分为“政治法”(politics approach)和“培育法”(cultivation approach)两个方面。我们认为,诺依斯图蒲里的这种提法闪烁其词,含糊不清,晦涩难懂。为了在总体上对语言规划的内容进行分类,从实质上掌握语言规划的关键,我们有必要对诺依斯图蒲里这种分类进行改进。

在普遍浏览国内外有关语言规划的文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如果撇开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各种枝节问题不谈,语言规划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languagepositional planning)。就是决定某种语言或文字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position,status)。这种规划,一般要借助于政治的力量来进行,因此,它相当于语言学家诺依斯图蒲里的“政治法”。

第二,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language noumenal planning orlanguage—in—self planning)。就是语言文字本体(noumenon,language—in—self)的改造和完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中,需要保护语言文字本体的纯洁和健康,需要对语言文字本体进行精雕细刻的培育,因此,诺依斯图蒲里把它叫做语言规划中的“培育法”。

我们在这里把“语言规划”叫做“语言文字规划”,多加了“文字”这个词,是因为在我国通行的汉字是一种非常复杂而重要的文字,在语言规划中,必须给以特别的重视。

下面,我们从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和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两个方面,进一步对国内外的语言规划工作进行研究和考察。

二 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

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决定某种语言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决定某种文字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

1.决定某种语言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印度、菲律宾、以色列、东非都进行了共同语文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们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为例来说明这些国家在这方面的工作。

新加坡于1959年成为英国的自治邦,1963年脱离英国,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是一个多语言的地区,讲英语、汉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但是,马来西亚联邦只能以马来语为官方语言,不容许新加坡保留其他语言作为官方语言,这样,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联邦之间在语言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矛盾,马来西亚请求新加坡离开联邦,新加坡在1969年成为独立的自治共和国。语言上的矛盾是新加坡不得不离开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华人占人口的78%,马来人占15%,印度人占5%。新加坡宪法规定马来语、华语(汉语的普通话)、泰米尔语、英语4种语言为官方语言。马来语是马来人的民族共同语,为了尊重历史,新加坡规定马来语为国语,国歌要用马来语来唱,以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共同的标准马来语为规范。华语是方言复杂的新加坡华人的民族共同语,以中国内地的汉语普通话为规范,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同时,采用中国内地的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泰米尔语是新加坡印度人的民族共同语,泰米尔语的标准遵循斯里兰卡和印度的原有规范。英语是新加坡行政、教育和贸易的用语,是新加坡各族人民交际的共同语,以英国bbc广播公司的发音为标准音。这样,新加坡的语文以英语为主,多语并存,有利于发展经济和民族团结。英语成为各民族相互交际和吸收外来西方文化和科技的实用语言,而马来语、华语和泰米尔语则成为各个民族继承传统文化的语言,实行以英语为主流语言的双语制。1979年9月,新加坡开展以推广汉语普通话为目的的“华语运动”,要求在五年之内,新加坡的年轻一代华人,除了跟父母谈话用汉语方言之外,都使用华语,十年之内,华语要成为公众语言,与英语并用。受华语运动的启发,新加坡的“马来文化团体中央理事会”也在1982年举行了“马来语运动月”,提倡新加坡的马来人讲标准马来语。语言问题在多民族的新加坡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一方面实行双语制,一方面也不忽视作为第二语文的民族语文,同时又要防止民族语言运动盲目地发展成为民族沙文主义。因此,新加坡政府一直把语言规划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把语言规划看成与新加坡的文化、教育、经济和政治息息相关的问题。

马来亚于1957年独立,1963年联合加里曼丹岛、新加坡、沙捞越和沙巴成立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人口中,马来族占多数。马来亚在5世纪以前接受印度文化,字母源出于印度南部。15世纪以后信奉伊斯兰教,改用变体阿拉伯字母,1456年以后,马六甲海峡成为海上交通的枢纽,这里的廖内—柔佛(riau—johor)方言逐渐成为东南亚商人和旅客的交际语言。1941年日本占领马来亚,激化了当地的独立运动,马来语采用拉丁字母,代替原来的阿拉伯字母。马来西亚成立之后,1969年把以廖内—柔佛方言为基础的标准马来语定名为马来西亚语,1972年马来西亚的宪法又将它定为国语,并制定了语文改革计划,实现拼写法的标准化和词汇的标准化。

印度尼西亚原来是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1596年荷兰入侵,从此开始了长达500多年的荷兰殖民统治,1942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1950年8月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度尼西亚有1亿7千多万人口,是世界上的第五个人口大国,有250多种语言和方言,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最大的民族爪哇族占人口的40%,但是爪哇语不是印度尼西亚的全民共同语。作为全民共同语的印度尼西亚语实际上就是马来语。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印尼民族意识高涨,1928年的印尼青年大会上,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语言”的口号,要求以马来语代替荷兰语,作为全国的法定语言。印尼独立后,与马来西亚对抗,马来语的推广受到阻碍。印度尼西亚的马来语是一种没有经过规范的语言,词汇和语法都没有规范化,缺少现代词汇和系统的科技术语。1959年,马来西亚和印尼两国商议,决定对马来语采用拉丁字母拼写,并采用“马印拼写法”(malindo)为共同的拼写法,但由于不久两国关系恶化,直到1972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才决定采用以廖内—柔佛方言为基础的标准马来语为共同语,共同语可以由各国分别自定名称,不要求统一名称,但是,共同语的内容必须是一样的,两国又再次修改拼写法,称为“改进拼写法”,由两国政府正式公布施行。

文莱位于加里曼丹岛的北部,1984年独立,24万人口中,马来人占54%,华人占26%,土著居民占20%。1984年1月1日独立,也采用标准马来语为官方语言。这样一来,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文莱4个国家,将近两亿人口,便共同采用以廖内—柔佛方言为基础的标准马来语为区域性的国际共同语,他们抛弃了语文民族化的狭隘思想,迈向了语文国际化的道路,这是语言地位规划的成果,也是把语言规划的基本原理应用于社会语言生活所取得的成绩。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语言的地位规划还要注意少数民族语言政策问题,要通过国家的力量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的政策、法令、标准等,慎重地处理好少数民族语言和全民共同语的关系。在多民族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一定要包括语言平等在内。因为语言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使用同一语言的民族成员都有一种特殊的民族感情,在他们看来,使用本族语言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语言平等就意味着没有民族平等。客观而论,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

语言的地位规划还应该研究世界诸语言的地位问题。一种语言在世界诸语言中的地位,不仅同使用这种语言的人数有关,而且还同使用这种语言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有关。如果按照使用语言的人数来考虑,使用汉语的人数最多。在这种情况下,汉语的地位是最高的。但是,如果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英语的地位就比汉语高得多了。英语原是现在德国北部的石勒苏益格(schleswig)的“地角人” (engle)使用的语言,叫做“地角语”(englise,古代拼写法)。地角人渡过英吉利海峡移居不列颠(britain),用他们的地角语代替当地的凯尔特语(celtic),于是,这个地区称为“英格兰”(england),这种语言称为“英语”(english)。英语在5—6世纪时,用鲁纳字母(rune)书写,鲁纳文字是一种在艺术性方面能与汉字比美的古典文字。7世纪时,基督教传入英格兰,英语开始拉丁化,15世纪时,英语的语音发生重大变化,而文字来不及反映这样的变化,写法很混乱,这种混乱的写法流传下来,成了英语拼写定形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英语成为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帝国(大英帝国)的全民共同语,又成了科技和工业头号强国(美国)的全民共同语,今天,英语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国际共同语。随着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普及,英语在internet中处于唯我独尊的地位,英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英语的这种国际共同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稳固。同时internet上出现了以英语为主,多种语言并存的局面。从语言规划的角度来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多语言的网络时代。一个是互联网络,一个是多语言,这是我们这个时代语言规划的特色。

与确定某种语言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有关的是濒危语言的问题。据统计,现在全世界的语言总数大约有6700种,但是,大多数的语言都处于灭种的边缘,只有不到200种的语言没有消亡的危险。

语言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丧失了语言也就是丧失了民族的文化,民族文化需要用民族的语言才能充分地表达出来。如何挽救这些濒危的语言,是语言地位规划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2.决定某种文字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

国际范围内的拉丁化浪潮实际上也就是进行文字地位的规划。

从罗马时代开始,欧洲的文字就掀起了拉丁化浪潮,拉丁字母成为罗曼语族的文字,意大利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罗马尼亚语都采用了拉丁字母。接着,拉丁字母代替了原来的鲁纳字母(rune),成了日耳曼语族的文字,英文在5—6世纪是使用鲁纳字母的,后来改用拉丁字母,德语、荷兰语、卢森堡语、丹麦语、挪威语、瑞典语、冰岛语都采用了拉丁字母。拉丁字母向欧洲东部传播,同斯拉夫字母争地盘,波兰语、捷克语、斯洛伐克语、南斯拉夫的克罗地亚语都采用了拉丁字母。此外,阿尔巴尼亚语、立陶宛语、拉脱维亚语、爱尔兰语、芬兰语、匈牙利语、爱沙尼亚语都采用拉丁字母。地中海岛国马耳他,讲阿拉伯语,也采用拉丁字母。

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拉丁字母传到美洲。整个美洲都采用了拉丁字母,南美洲和中美洲全盘拉丁化,他们不仅采用宗主国的拉丁化文字作为官方文字,连本土的语言(如巴拉圭的瓜拉尼语、秘鲁的凯楚亚语)也使用了拉丁字母。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拉丁化浪潮席卷到大洋洲,使整个大洋洲都拉丁化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外,太平洋中的许多新独立的国家都掀起了拉丁化浪潮。夏威夷成了美国的一个州,采用英语为官方语言,夏威夷语逐渐衰落,仅用于地名和旅游用语之中,这些残留的夏威夷语全部采用拉丁字母来拼写。新独立的斐济、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马绍尔群岛、基里巴提、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贝劳、西萨摩亚、汤加、瑙鲁都采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本民族的语言也都采用拉丁字母。整个大洋洲也都拉丁化了。

非洲撒哈拉大沙漠以北的阿拉伯国家采用阿拉伯字母,南面除了埃塞俄比亚采用传统的民族字母之外,都使用拉丁字母。可以说,撒哈拉大沙漠以南的非洲也拉丁化了。索马里信奉伊斯兰教,独立后创造新文字,在阿拉伯字母和拉丁字母之间进行了困难的抉择,最后毅然放弃阿拉伯字母而采用拉丁字母。这是继土耳其之后,又一个伊斯兰教国家采用拉丁字母。坦桑尼亚和肯尼亚采用斯瓦希里语为两国共同的官方语言,斯瓦希里语早年采用阿拉伯字母,现在也改为采用拉丁字母。通用于尼日利亚和尼日尔的豪萨语,16世纪采用阿拉伯字母,20世纪初也改用拉丁字母。南非共和国除了使用英语之外,还使用阿非利堪斯语作为官方语言,也采用拉丁字母。此外,卢旺达、布隆迪、莱索托、斯威斯兰、马达加斯加等国的本土语言,不仅成为了法定的语言,而且也都采用了拉丁字母。

亚洲西部使用阿拉伯字母,南部使用印度字母,东部使用汉字。拉丁化浪潮席卷了亚洲。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土耳其,原来一直使用阿拉伯字母,由于土耳其语的辅音少元音多,而阿拉伯字母原则上都是辅音字母,只有三个加在辅音上的元音符号,用阿拉伯字母来拼写土耳其语,容易产生歧义,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延续了700年,阻碍了土耳其文化的发展。1922年土耳其废除苏丹制度,1923年建立土耳其共和国,在1924年宣布放弃阿拉伯字母,采用拉丁字母,1928年公布了新的拉丁字母表,并决定从1928年秋季开始正式采用拉丁字母,从1929年1月1日开始,凡是土耳其语编著的书籍一律用拉丁字母印刷出版,教学上一律禁止使用以阿拉伯字母印刷的书籍。土耳其是横跨欧亚两洲的国家,土耳其改用国际化的拉丁字母,在东方国家文化和西方国家文化之间首先筑起了一座拉丁字母的桥梁,促进了东西方之间的文化交流。后来许多国家的拉丁化运动,都是以土耳其为榜样的,影响极为深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冲破了印度字母和阿拉伯字母的传统,采用拉丁化的民族文字。印度尼西亚在5—6世纪接受印度文化,采用梵文字母,13世纪信奉伊斯兰教,改用阿拉伯字母,17世纪以后沦为荷兰的殖民地,以荷兰语为官方语言,采用拉丁字母,在民间用拉丁字母书写各种本土语言,后来与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共同以标准马来语为官方语言,采用拉丁字母。马来西亚很多人信奉伊斯兰教,习惯用阿拉伯字母,在拉丁化浪潮冲击下,改用拉丁字母。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虽然都以标准马来语为官方语言,都采用拉丁字母,但是,拼写法各有差异,印度尼西亚的拼写法受荷兰语影响,马来西亚的拼写法受英语的影响,不利于彼此的交流,1972年统一了拼写法。菲律宾有多种语言,其中有的语言在18世纪前采用起源于印度的变形字母,后来有的地方改用阿拉伯字母,采用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为国语之后,也实现了拉丁化,菲律宾是双语制国家,还使用英语为官方语言。

越南原是使用汉字的国家,另外还使用根据汉字仿造的汉字型文字“字喃”,汉字是正式的文字。1651年,法国神甫罗德(alexandrede rhodes)设计了拉丁化的越南拼音文字,代替汉字和字喃。起初,这种拼音文字只在教会使用,1885年法国在南方积极推行这种拼音文字,使它成为辅助行政和教育的文字,后来扩大传播到越南全国。1945年越南独立,称这种采用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为“国语字”,作为国家正式文字,废除汉字,实现了拉丁化。

我国是汉字的发源地,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一致通过了拉丁化的《汉语拼音方案》,秋季开始在全国小学教学,小学生入学,先学汉语拼音字母,然后用拼音字母帮助学汉字,汉语拼音方案在推广普通话、基础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方面,成为方便的学习工具。5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的少数民族拉丁化文字共13种,其中,苗文3种(黔东、湘西南、川黔滇),载瓦文、布依文、哈尼文、侗文、土文、壮文、傈僳文、白文、黎文、纳西文各一种。另外,拉祜文、佤文、滇东北苗文三种原有的拉丁文字得到了改进,景颇文是一种原有的拉丁化文字,继续得到使用,这样一来,如果不包括1994年新制定的羌文,共有17种拉丁化文字。

现在,全世界拉丁字母已经在120个国家成为正式的文字,不用拉丁字母为正式文字的国家也有拉丁字母的拼写法,作为辅助文字或拼音符号。中国的汉语拼音方案在1982年成为了汉语罗马字的国际标准(标准号:iso7089),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在制定各种非拉丁文字的罗马字转写标准。

国际拉丁化的浪潮席卷了全世界,这是国际语言文字生活中引人注目的大事。

当然,国际拉丁化浪潮也有受到阻碍的时候。前苏联在十月革命之后,也就是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之间,曾经以中亚的突厥民族为主,掀起拉丁化的浪潮,阿塞拜疆率先于1923年实行了拉丁化,接着,前苏联的各种突厥文字以及其他使用阿拉伯字母的文字都纷纷改用拉丁字母,创制了30多种少数民族拉丁化文字。中国在苏联的华侨也制定了拉丁化的中文。这个声势浩大的拉丁化运动得到了列宁的支持,后来斯大林反对拉丁化,主张苏联所有要求改造和创造文字的民族,都必须采用俄文字母,字母不足可以补造新字母。根据他的命令,前苏联所有已经制定的拉丁化民族文字,都一律改用俄文字母。俄文字母是地区性的字母,拉丁字母是国际化的字母,采用俄文字母,不便于在国际上进行文化和经济交流,特别在信息网络时代,在网络上不用拉丁字母几乎寸步难行,因此,在苏联解体之后,这些国家又酝酿重新改用拉丁字母。

蒙古于1921年独立。1940年,在蒙古人民革命党的第10次代表大会上,决定采用新文字,并成立了以党中央总书记泽登巴尔为首的新文字中央委员会负责新文字的工作。新文字中央委员会在采用拉丁字母还是采用俄文字母作为新文字的问题上,进行了反复的研究,最后决定采用俄文字母来改革自己的旧文字。在俄文字母表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新字母,共35个新字母。1941年5月部长会议和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了这35个蒙古新文字字母,1941年11月又通过了新文字的正词法,从1943年开始,全国范围内都采用了新文字。现在蒙古境内的主要出版物,都用新文字出版,学校的课程也以新文字讲授。在世界范围内的拉丁化浪潮中,蒙古人民共和国没有被卷入这个浪潮。这是蒙古人民共和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文字改革上作出的决策,也是世界文字地位规划工作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朝鲜也进行了文字改革运动。朝鲜早在公元1世纪时就接受汉字文化,早期的历史书都是用汉语的文言文写的,后来创造“吏读”,用汉字来书写朝鲜语,尽管使用吏读,正式文字仍然是汉语的文言文。朝鲜在李英宗8年(1443年)时制定了《训民正音》的拼音字母方案,共28个字母,这套字母的形式是按照发音器官的形状造成的,字母的排列也是按照发音的原理,先辅音后元音,辅音字母的顺序,先不吐气辅音后吐气辅音,元音字母的顺序,先单纯元音,后复合元音。字母近似汉字的笔画,叠成汉字的方块形式,这种形式的文字是一种内部音素化的拼音音节方块字,叫做“谚文”。谚文字母虽然少,但是音节组合很多,文献中出现过的音节组合字达4951个,仍然是一个大字符集。《训民正音》于1446年李世宗时刊印,《训民正音》上说:“国之语音,异乎中国,与文字不相流通。故愚民有所欲言而终不得伸其情者多矣。新制二十八字,欲使人人易习,便于日用。”所谓“谚文”,就是通俗文字的意思。谚文后来在李朝燕山君时曾一度停止,1894年,朝鲜政府宣布《训民正音》可以作为公用文字,此后汉字和谚文一直混合使用。1948年,朝鲜开始废除汉字谚文混合体,在供给一般人阅读的各种报纸、杂志、书籍、公文中完全停止使用汉字,改而使用“谚文”。现在,谚文已经用于朝鲜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韩国继续使用汉字谚文混合体,可是减少了汉字的数目,文学作品也全用谚文。韩国教育部1972年公布1800个汉字,要求中小学生掌握。朝鲜的文字改革走的是一条民族形式拼音文字的道路。

 

三 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

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指的是某一国家或地区中,某种语言或文字与其他的语言或文字在地位上的关系;而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则指在某一语言或文字内部其自身的普及推广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这是语言文字本体内部的关系问题。

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共同语的推广和规范化;2)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制定;3)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

1.共同语的推广和规范化

推广共同语是语言文字本体规划最重要的工作。共同语的范围有大小的不同。有民族共同语,有全国共同语(或全民共同语),有区域性的国际共同语,有世界性的国际共同语。

在农业化的时期,农民基本上不外出活动,与外界交往很少,安土重迁,共同语的用处不大。当时农业的知识也比较简单,可以口头传授,不一定用文字说明,需要文字和共同语的只有官吏和商人。到了工业化时期,生产的知识复杂了,口头传授不够了,人民需要学习文字,需要学习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工人和商人大量增加,他们流动频繁,需要共同语来进行交际。在欧洲的罗马帝国时代,实行以拉丁文统治多数民族大帝国的“书同文”政策。

工业革命以后,西欧国家和北美都把普及教育和推广共同语作为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十分重视。西欧和北美较早地形成并且普及了标准的共同语。共同语是现代教育的血液,共同语的普及推动了教育的进步,而教育的进步则推动了西欧和北美国家的现代化。

日本的民族主要为大和民族,北海道还有阿伊努族人,通用日语。除琉球群岛之外,本土日语分为关东方言和关西方言两种,关西方言又可分出一个九州方言。这些方言,除鹿儿岛差别较大之外,不同方言区的人都能相互听懂。这种情况,十分有利于日本国语的推广。日本的国语,原来以京都话为正宗,日本迁都东京以后,改为以东京话为国语的标准。日本在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只用20年的时间就普及了以东京话为标准的国语,做到了一切学校讲国语,一切公共场所讲国语。日本迅速普及国语,主要依靠两项措施:第一,日本十分重视教育,从小学到大学都以国语为教学语言。第二,日文是汉字和假名混合的文字,假名是拼音的音节文字,读音很容易标准化,汉字的读音在字形上表现得十分模糊,不利于读音的标准化,日本实行在全部汉字旁边都注上假名的办法,在普及国语的时期,小学课本、报纸、杂志和所有的日文书籍上的汉字,都注上假名。这种给汉字用假名注音的办法促进了汉字读音的标准化,当然也就促进了国语的普及。全部注音的办法一直实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后汉字数量大大减少,国语已经普及,只在生僻的汉字旁边注音。充分利用注音,是日本能迅速普及国语的另一个原因。语言规划一般要持续很长的时间,日本用20年时间普及国语,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清末中国的学部尚书问日本的文部省大臣,如何才能办好新教育,日本的文部省大臣回答“推行国语”。国语也就是共同语。在亚洲,日本首先认识到:共同语是教育的前提,而教育则是建国的前提。这样的认识是非常可贵的。

我国自清末以来,就开展了国语运动。1903年,清末奏定的《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第24条明文规定:“自师范以及高等小学堂,均于国文一科内,附入官话一门。”这里的“官话”也就是国语。辛亥革命之后,1911年通过了《统一国语办法案》,1917年成立了国语委员会,1919年成立了国语统一筹备会。五四运动以后,国语运动进入推行期,修订注音字母,制定国语罗马字拼音法式,调整国音标准,推动学校的国语教育,培训国语师资,出版国语的书刊。

但究竟什么是国语,其内涵一直不十分明确。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对国语作了明确的界说,改称普通话。

普通话也就是汉民族共同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有了这样明确的标准,推广普通话就不至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95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成立了普通话推广工作委员会。1957年11月发表了《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这个方案,这对于普通话的教学是一个很大的推动。1978年8月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为了培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人员,1979年的2月和10月,教育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语言研究所举办两期普通话研究班,培训学员80多人。1978年年底至1979年夏天,先后有湖北、河南、安徽、内蒙、江苏、吉林、湖南、广东、福建、青海、黑龙江举办了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1979年8月,教育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一个新的推广普通话的高潮。经过40年的努力,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新加坡的华人社会和香港,也掀起了学习普通话的热潮。

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是语言文字本体规划的重要方面。地方方言也有规范化的问题,但是,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比方言的规范化影响面更大。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问题。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既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社会实践活动,又是一项学术性很强的理论研究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的需要显得十分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汉语方言的纷杂,汉语的书面语也相当混乱,因此,我国政府及时地把包括推广普通话在内的语言规范化工作当做严肃的政治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实,在解放前数十年间,我国的有识之士也看出了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他们奔走呼吁,发起旨在建立和推广民族共同语、改进语文工具、提高语文教学效果的语文运动,但是,由于政令不一、战乱频繁,学术研究力量微薄,这个语文运动没有发展成为全民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敏锐地认识到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社论,同时,该报逐日连载吕叔湘、朱德熙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在《人民日报》的社论和《讲话》的推动之下,全国掀起了学习语文的高潮,现代汉语规范化成为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全面地开展起来。《讲话》发表的目的之一,就是“纠正语言文字中的缺点”,指出“哪些格式是正确的,哪些格式是不正确的,某一格式怎样用是好的,怎样用是不好的”。可以看出,社论和《讲话》的目的就是要进行语言规范,它奠定了以书面语为主要对象,以“匡谬正俗”为主要方法的语言规范模式。这样的模式,对于纠正写作中的错误,对于澄清当时普遍存在的语文混乱,起了很大的作用。不过,这样的模式在局部问题上虽然收效较快,但是却难于贯彻和持久。之所以难于贯彻,是因为“匡谬正俗”的根据,即规范的标准,常常引起争论,语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规范的标准只能反映过去的既定事实,卡得太死,就会阻碍语言的发展。

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要从动态的观点出发来看待语言的规范,而不是单纯的“匡谬正俗”。这是因为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无时无刻不在运动变化之中,从来没有静止的时候。社会的每个地区、每个集团,甚至每个人,使用语言都不会是一模一样的,都会产生大大小小的变异。我们不能把语言规范看成是僵死的、凝固的、静止的系统,把它们作为条条框框到处去套活生生的语言。实际情况是语言的变异不断冲击着现存的规范,在它的冲击之下,大部分原有的规范总是保存着,否则,人们就无法彼此交流思想,可是一部分旧的规范被突破了,更多的新规范出现了,语言也就因之而向前发展了。当然,变异虽然本质上是一种推动语言前进的力量,但是具体分析起来,有的变异是积极因素,有的变异是消极因素,还有的变异纯属语言错误。我们只应肯定积极的变异,而指出消极的变异,对那些语言使用中出现的错误则必须予以纠正。

语言规范既然本质上是约定俗成的,那么不管它是自发的或是自觉的,它既有绝对的一面,又有相对的一面。这是因为语言作为全民交流思想的工具,虽然需要有明确的、有时甚至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统一标准,让大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共同遵守,这时它是绝对的;但是从根本上说,语言作为交流思想的工具,只要人们能用它彼此进行交际,就能够完成协调彼此思想、行为的任务。

这样约定俗成地形成的规范一般就应该予以承认,不能过于拘泥,把规范看得太绝对了(当然,在判定是否合乎规范时,还应该考虑一系列的主、客观社会因素)。语言的使用标准不像红绿信号灯、旗语、军号、信号弹那样简单而绝对,易于掌握,它往往需要考虑并协调各种因素甚至彼此对立矛盾的因素,需要相当的灵活性。总之,语言规范化工作主要是对语言的变化加以恰当的分析和选择,对语言的发展加以合理的承认和阐述,同时排除那些不健康甚至错误的东西。这样的认识显然比简单地提出“纯洁语言”的口号深入了一步。这些情况说明,语言的规范化工作必须有系统而坚实的语言规范化的理论来指导,必须认真地研究语言规范化的理论。

80年代以来,我国在语言规范化的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有的学者提出了语言中存在着许多中介物,在规范方面提出规范“度”的理论,以区分病句和不规范的用法。

有的学者认为语言是动态的,动态是语言的本质,提出语言是亚稳态体,提出语言的动态性理论、语言是开放的梯形理论、律动说、脉动说,指出了语言中有序与无序的相对性;还提出了语言变化的惯性和时间差理论,指出语言规范化工作要适度超前,要善于抓住机遇。

有的学者提出语言的层次性理论,指出在推广普通话中存在层次的问题,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提出了三级六等的不同层次,在普通话规范的程度上不作强求一律的要求。

有的学者提出了语言的潜、显理论,认为潜、显是语言运动的原因和方式,所谓“显语言”就是我们看到的一切行为经验事实的语言现象的总和,而所谓“潜语言”,就是还没有被我们说过、听过,但是随时可能破门而出的语言现象;潜语言的存在是语言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的根本原因。因此,他们主张,在语言规范化工作中,语言学工作者不要以“语言警察”的身份自居,不要以语言规范的卫道士的形象出现,来维护陈旧的、缺乏新鲜活力的语言规则;“规范就是服务”,做语言规范化工作的人应该一边做学生,一边做先生,不要本末倒置,为了合乎某种所谓的“规范”而妨碍语言本身的发展,妨碍人们的交际、思维和认知。

有的学者通过探索语言变异形式中合理性因素的有无来判断和评价语言运用中的正确和错误,以便修正和淘汰错误,确立新的规范形式。

这些理论和观点的研究,使我们对于语言规范化的理解就更为深刻了,这是我国应用语言学工作者对于语言规范化基本理论的新贡献。其中的许多理论,是在长期实践工作的基础之上,加以提炼升华而提出来的,是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的。

2.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制定

正词法标准的制定是文字规范和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任何拼音文字都应该有自己的正词法。英语、法语、德语等采用拉丁字母作为拼音文字的语言,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发展出适合于本语言特点的正词法(orthography)。

英语正词法的形成经过了很长的历程。英语分古代英语(公元700年—1100年)、中古英语(公元1100年—1500年)和近代英语(公元1500年至今)。公元9世纪丹麦人入侵英国,至11世纪初,丹麦人实际上统治了英国,丹麦语和英语同属日耳曼语族,加速了古英语的简化过程。

1066年法国人入侵之后,英国实际上存在着3种语言:法语是官方语言,拉丁语是宗教语言,英语是社会下层使用的语言。后来由于政治上的历史变动,英语逐渐成为官方语言,在这个过程中,吸收了大量的法语词,公元1250年—1400年的150年内,约有10000个法语词进入了英语,75%至今还在使用。

由于基督教会的影响,拉丁语词汇也大量进入英语,使得英语的同义词大量增加。例如,同是表示“问”的3个词,ask来自古英语,inquire来自法语,interrogation来自拉丁语。文艺复兴时期对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研究,使大量的拉丁语、希腊语词汇涌入英语。例如,arithmetic(算术),grammar(语法),logic(逻辑)来自希腊语,arbitrator(仲裁人),executer(执行者),item(条款)来自拉丁语。这些情况,使得在现代英语中,借词占了80%的比重,这些来自不同语言的大量借词,减少了同形词和同音词产生的机会。大量吸收外来词——这是英语正词法得以形成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因素。

英语正词法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英语的书面拼写形式和读音之间的矛盾问题。由于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推广和教育的普及,英语的书面拼写形式逐渐统一,形成了规范的形式,而这些规范的形式又通过印刷的方式进一步固定下来。与此同时,英语的语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规范的书面形式与实际的发音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矛盾。在英语正词法中,基本上保持历史上原来的词形,从而减少了同形词和同音词产生的可能性。

18世纪开始,英国强调语言的规范化,要求语言准确有力。1755年,约翰逊(samuel johnson)编写了第一部英语词典,把英语词的拼写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样,英语的正词法就能够以词典作为规范的根据。

尊重历史,保留词形的原有形式,这是英语正词法得以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书面拼写形式与实际的发音不一致,当然也会给英语的学习和使用带来一些困难,为了统一读音,英国从维多利亚时代就开始推行标准语,著名语音学家琼斯(daniel jones)编写的《英语发音词典》(englishpronunciationdictionary)成了人们必须遵守的发音规范。

我们可以看到,英语的正词法主要是遵从历史原则,同时也适当考虑语音原则。

法语属罗曼语族,它的祖先是拉丁语。拉丁语的使用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一分为二了:书面的拉丁语古文有严格的语法规则,专为贵族和僧侣使用,口头拉丁语俗体是人民大众使用的活语言,又称民间拉丁语。民间拉丁语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由军队和商人传到了法国南部的高卢人那里,并逐渐取代了高卢语,同时又受了高卢语的影响。公元7—8世纪,原来的民间拉丁语变成了一种新的语言——古代法语。

12世纪末,以巴黎为中心的方言逐渐成为法国的全民语言,17世纪以来,由于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法国一直十分注意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主张清除法语中的不纯洁成分。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语的语音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书面的拼音形式却已经基本固定下来,语音的演变并没有反映在书面的形式上,因此,法语与英语一样,也存在着书面的拼写形式与实际读音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一方面固然给学习法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另一方面却为区分同形词和同音词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为了解决书面拼写法和实际读音的矛盾,法语的正词法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则。

例如,法语词末的辅音-ds,-s,-x等,大多数是古音在书面形式上的遗迹,在现代的口语中已不发音。利用这些形式不同而实际上已经不发音的词末辅音,就可以区分同形词和同音词。poids(重量),pois(豌豆),poix(松香),发音都是[pwa],是同音词,由于词末辅音-ds,-s,-x不发音,利用这些形式各不相同的词末辅音,就可以把这3个同音词在书面形式上区别开来。

可见,法语正词法主要是遵从历史原则,并把这个原则作为区别同音词的重要手段。

德国人在使用拉丁字母之前,是使用鲁纳字母(rune)的。这种字母的形式很像拉丁字母和希腊字母,是一种艺术性很强的拼音文字。德国人在接受了基督教之后,就放弃了艺术性很强的鲁纳字母而改用简明的拉丁字母。公元2世纪,拉丁字母的地位在德国进一步巩固。

到了公元7世纪,拉丁字母成了西欧各国大部分民族文字的基础。但是,德国早先使用的拉丁字母是歌德体的字母,与西欧各国并不完全一样。在使用拉丁字母来拼写德语的过程中,德语的正词法逐渐形成。例如,在中古高地德语时期,元音的变音(umlaut)用a、o、u后加e来表示,分别写为ae、oe、ue,后来才采用在a、o、u的上边加两个圆点的办法来表示变音。

德语正词法主要根据下列原则:

1)语音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词中字母的发音应与该字母的表音一致。例如,p、t、k、f等字母在词中的任何位置或与任何字母相结合,均依次读为[p]、[t]、[k]、[f]。这个正词法原则还要求单词的发音与其拼写法尽量保持一致。例如,kalt(冷)读为[kalt],oft(经常)读为[oft]等等。在德语中,70%—80%的词和字母是符合语音原则的。

2)形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词根和词干的写法在由它们派生出来的词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合成词中,在名词的变格形式中,在动词的变位形式中,在形容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形式中,尽量保持词根和词干的原有形式,必要时采用变音(umlaut)。

3)识别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把声音相同而意义不同的几个词在写法上加以区别,以便在书面形式上区分同音词。例如,lid(眼皮)与lied(歌曲)都读为[lid],根据识别原则,把lied中的[i]写为ie。

4)历史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保持历史上的某些传统写法。例如,ziehen(拉)一词中的字母h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因为词根里i的长音已经写为ie,完全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个h来表示长音,但由于这个h在历史上曾经表示过一种特殊的而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辅音,根据历史原则,可以把这个h保留在ziehen的词形中。

在这4条原则中,“语音原则”是德语正词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使得德语的书面形式比英语和法语易读,易写,易记。

然而,德语有19个元音,23个辅音,共42个音位(phoneme),而拉丁字母只有26个,这就不可能处处都遵循语音原则。为了弥补字母之不足,同一个字母可以表示不同的音位,同一个音位可以表示不同的字母,也可以采用字母组合来表示一些单字母不能表示的音位。为了补充语音原则的不足,德语正词法还规定了如下的字母拼写规则:1)同一个音位可以用不同的字母或字母组合来表示。2)同一个字母可以表示两个音位的组合。3)用不同的字母组合方式表示长元音,并使之成为区别同音词的手段。

由此可以看到,德语正词法十分注意语音原则,但也考虑到了形态原则,识别原则和历史原则,以区别同音词,减少拼音文字使用中的同形现象。

1958年2月11日,我国正式公布了《汉语拼音方案》,用拉丁字母来拼写汉语,这就出现了汉语拼音的正词法问题。

汉字一连串写下来,既不分词又不连写,只有“字”的书写单位,没有“词”的书写单位。汉语普通话中的词有单音节的,有多音节的,多数是双音节的。用汉语拼音来拼写普通话时,应该分词连写,也就是以“词”作为书写单位,使得语言中的表义单位能够在书面形式上反映出来。这是拼音书写形式与汉字书写形式的根本区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写成zhōng huá rén mín gong hé guó,也不是写成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而是写成zhōnghuá rénmín gònghéguó。再如“出租汽车”,不是写成chū zū qì chē,也不是写成chūzūqìchē,而是写成chūzū qìchē。

这样的写法反映了词语的实际结构,阅读起来比全分或全连都来得清楚。可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就是以词为单位来正确地书写汉语普通话的拼写法。

1984年10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表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试用稿)》。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试用稿)〉的联合通知》。1996年1月2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把它当作国家标准。这样一来,汉语拼音正词法的规范便基本确定下来了。

如果今后汉字文本也要标志词的界限,那么,汉字的文本也有正词法的问题。这样的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将会越来越迫切。因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要进行大量文本的检索,如果汉语的书面语没有词的界限,检索的效率是很低的。这个问题迟早会被提到日程上来。

日本使用汉字,并且较早地注意到了汉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问题。日语中汉字的读音分为“音读”和“训读”两种。“音读”是按照汉语的字音来读,“训读”是按照日语的字义来读,一个日文汉字的读音可以多到几十种。为了解决读音的困难,日语中创造了“假名”。假名起初站在文字之外,后来进入文字之中,日文书面语成了汉字和假名的混合体。假名先书写虚词,后来扩大到书写实词,书面语中汉字在逐渐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为了加快减少汉字数目的步伐,于1946年公布了《当用汉字表》,共1850个汉字,出版物中用的汉字以此为准,此外均用假名代替。1981年重新公布《常用汉字表》,汉字增加到1945个,除法令和公文必须遵守这个字表之外,其他不作硬性规定。减少汉字初见成效。日本还简化汉字,1946年的《当用汉字表》中不少简化汉字,1981年的《常用汉字表》中,有简化字225个,占字表总数的12%。日本整理汉字,以减少字数为主,不以简化笔画为主,在常用汉字中进行简化,牵动的面比较小,收效却比较大。除了《常用汉字表》之外,还规定人名用字166个,取名以常用汉字1945个和人名用字166个为限,不得超过。

日本的假名有平假名和片假名两种。在使用中,假名的字形逐渐规范,两种假名也各有分工,平假名趋于通用化,片假名趋于专用化,科学技术术语、外国的人名地名,都用片假名书写。

日本的罗马字运动开始于明治维新前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文部省于1947年发表《罗马字教育指针》,规定国民学校罗马字教育实施要项。罗马字正在逐渐成为与传统日文并用的一种辅助文字。日本罗马字有“黑奔式”和“训令式”两种,黑奔式是美国人黑奔(j. c.hepburn,1815—1911)提出的,训令式是日本人根据日语特点自己设计的。两种拼写法各有千秋,造成社会上罗马字拼写法的混乱。日本已经把“训令式”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希望它成为用拉丁字母书写日语的国际标准。在日本文字的计算机处理中,日本采用“假名—汉字转换”的方法,制成了日文文字处理机,成功地解决了日文输入计算机的问题。我国语言学老前辈周有光教授把日本在文字规范方面的经验总结为十六个字:“言文一致,东西并用,新不废旧,多轨前进。”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在我国,汉字的使用年代久远、地域广阔,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同字异形现象,造成学习和阅读的沉重负担,非常需要进行规范化。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共列出异体字810组,含1865个汉字,经过整理后废除了1055个字。1965年1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汉字铅字字形的联合通知》,推行经过整理编定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共6195个汉字。

由于汉字字数庞大,笔画繁多,难学难记难认,是扫除文盲和普及教育的严重障碍,必须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在1965年1月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开始全面推行简化字。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发行了《简化字总表》,共收2236个简化字,简化了1264个繁体字,经过这样的整理和简化,基本上确定了现代汉字的字形规范。

在信息时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汉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日益重要,汉字的信息处理成为中文信息处理的关键性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我国为了解决给没有文字和原有文字不完备的少数民族创制、改革和选择文字的问题,50年代组织700多人参加的7个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工作队,分赴全国16个少数民族的省区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基本弄清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分布情况和文字状况,帮助13个少数民族制定或改进了18种文字方案。创制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则是:以拉丁字母为基础,民族文字方案尽可能与汉语拼音方案取得一致,对于少数民族语言中特有的语音单位,可以另外设计字母。根据这些原则,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是比较合理的。

3.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

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工作长期被我国的语言学界忽视,有些语言学家认为“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不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有鉴于这种局面,周有光先生力排众议,高瞻远瞩地把“术语的国际化”列为语文现代化的六大内容之一。

科学技术术语是人类科学技术知识在自然语言中的结晶,是人类自然语言中十分宝贵的财富。在国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37),专门负责术语标准化工作。在我国,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为了促进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成立了中国术语工作网。随着新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术语标准化日见重要起来。

术语标准化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语言规划工作。首先,术语标准化是要靠政府来推行的,它是政府的行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个人难以左右术语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社会性和权威性。其次,术语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们在技术领域的交际问题,术语的混乱使得科学技术交流受到严重的阻碍,术语标准化是与改善科学技术领域中语言交际密切相关的。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交际目的性。另外,术语标准化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术语的制定,要经过反复的斟酌,一个术语的确立,更是短期内难以实现的。真是“一名之立,旬月踟躇;一名之定,十年难期”。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长期性。最后,术语标准化的内容也是十分庞杂的,它涉及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学科,是一种跨学科的多边缘的语言文字实践活动,术语标准的制定和推广需要有行政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实践性。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范文第2篇

    笔者参与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这里谨就颁行该法的意义以及该法的特色等,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粗浅看法。

 

一、    颁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用嘴把要说的话说出来,用文字把要说的话写下来,才能实现正常的交流沟通。因此,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对整个社会和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语言文字问题在世界各国引起不同程度的重视,许多国家把国语看作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6%。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现代汉语有八大方言,方言隔阂必然会对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形成障碍;汉字笔画繁多、异体众多、难写难认,用字不规范现象也会对中华文化的传承造成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正处于关键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实现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推广、普及民族共同语——普通话,都更加需要推行全国通用的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给它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这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普通话、规范汉字“全国通用”的地位,顺应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对语言文字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早在共和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就及时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来,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有关的研究和规范标准拟制工作。50多年来,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诸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等一系列规范标准,这些规范标准对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使得我国社会语言生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旧中国相比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伴随近些年社会语言生活的空前活跃,语言文字应用中某些混乱现象和不健康倾向也随之出现,与此同时,计算机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也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当前语言文字规范化任务非常繁重,单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体的规范而言,我们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比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两个术语的界定问题,就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目前的定义本身不够科学和严密;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些不便操作和把握的地方;规范汉字所依据的各个字表,由于制定和的时间跨度很大,出台的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参与研制的单位和个人不断变化,字表与字表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新的思考。笔者认为,学术上对这两个定义有一些不同看法是不奇怪的;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是动态发展的,人们对它的研究也应该是逐步深入的;任何规范标准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成不变,需要适时地进行修订以使之完善。有鉴于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将这两个学术定义写进法中,笔者认为是充分留有余地的明智之举。况且由于国家多年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加之教育的普及和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认识一般是清楚的。法律不规定这两个定义,不仅不会影响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进行,反而会促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学术界,进一步加强相应的研究和尽快修订完善有关的规范标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加规范、丰富和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同普及教育、发展科技的关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997年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有过一段十分透辟的论述。他说:“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是文化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工具,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加速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就加速科技进步来说,中文信息处理是高技术的重点之一,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相应的应用研究水平,则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先决条件。就提高劳动者素质来说,主要在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语言文字能力又是文化素质中最基本的因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除了思想和专业方面的要求外,还应该使他们具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能力。”(《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载《推广普通话宣传手册》,语文出版社,1999)当前,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进入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实现生产、办公、日常生活、图书情报和印刷出版自动化等已成为现实,语言文字的服务领域正由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拓展到“人机交际”,其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今后五到十年,可以预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将大幅度提高,信息产业将快速发展,以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统一和规范这一先决条件,更有赖于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研究尽快突破词处理、句处理、语义处理某些“瓶颈”的制约,早日实现汉语自然语言的自动处理,即实现高度“智能化”的“人机对话”。考虑到全球已进入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五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应该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加深对这一条款的时代内涵及其深远影响的认识。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然也不例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以前,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主要靠政策性文件,权威性小,规范性差,法律依据不足,致使一个时期以来,尽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了很多努力,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比如: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成为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比较普遍;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上述混乱现象,自然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广泛关注。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就达97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速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有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因此可以说,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列入立法计划,与两会代表、委员的积极呼吁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该法的顺利通过并颁行,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实质,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逐步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语言文字的应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座城市、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和形象。语言文字应用的不规范现象特别是用词、用语的混乱与城市的“脏、乱、差”一样,既影响城市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用法律的形式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于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表达思想内容的符号和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主要调整的是语言文字的“形式”问题,但是对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内容”方面的不良倾向,也不能听之任之,不管不问。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前一段社会上存在的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误导的现象和在思想内容上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种种不健康色彩,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等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已经对语言文字表达内容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故本法虽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第五条的原则规定同样是很重要的。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色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初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2000年2月起改现名。伴随名称的更改,内容相应作了调整)的调研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于1997年1月正式启动,到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3年零10个月。该法之所以能够在这么短的的时间里制定出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当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环境比较有利;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多年来形成了较为扎实的工作基础和比较深厚的群众基础,公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逐步在提高;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的实践经验和依法管理的初步经验,并有国外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的某些做法和经验可资借鉴,等等。这些基本上都属于外部因素。有了较好的外部条件,再加上参与起草的同志的不懈努力,才形成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同于其他类似法律的鲜明特色。

    (一)重在引导。这部法律定位于“引导”法而不是惩戒法,因而“重在引导”是其最为显著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律这样定位是准确的。有的同志或许会因为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处罚一类强制性的条款而担心它的有效性,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该法定位于“引导”,顺应了语言文字自身发展和使用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简单地进行处分或处罚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收到实效。语言文字立法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所说:“语言文字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其发展演变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一个国家和民族,或者一个人,使用语言文字正确与规范的水平,与其行为规范意识、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有直接关系。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水平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在这样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政府的引导应该是得力的,有效的;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法律这样规定实际是加重了自己的职责,要把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议事日程,要学会和善于根据法律做好引导工作。”(《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语文建设》2001年第1期)

    (二)实事求是。这部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现阶段语言生活的实际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问题,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等问题,因而科学、适用、可行。推行语言文字现行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做法,实际反映着不同的语言文字规范观。比如对待词语的规范问题,学术界通常采用提倡、引导的方式予以解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不做硬性规定,实际上肯定了学术界的处理方式,因为通过法律硬性“规定”在什么场合只能用某个词语而不能用另外的词语是不妥当的。大家知道,语言中的词汇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大系统,任何一种语言的丰富和健康发展,都无例外地需要从方言词、古语词、行业语甚至外来语言成分中汲取营养,因此语言中新成分、新用法即新词新语的不断涌现是正常现象,对此不宜大惊小怪或过多地指责、非议。因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不是要人为地规定一些条条,把活生生的语言“框”死。从动态、发展的语言规范观来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从语言文字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在立法中较好地体现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和多样化的关系等,因势利导,多做促进工作,绝对不能简单化、一刀切,搞纯而又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样处理语言、特别是语言中词汇的规范问题,笔者以为比较妥当,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三)刚柔相济。刚柔相济体现在法律条款中,就是既坚持原则,又有一定的弹性。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基本政策上,这部法律原则性相当强。我国实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语言文字基本政策。这次立法,把“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实际上也就等于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自然,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并用。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问题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范围,故该法只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调整的是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个人使用。具体说,管理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则只作引导,不予干预。这样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再比如,在规定使用普通话的同时,该法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也作出了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因此该法也规定了允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场合和特殊情况。上述规定,既符合语言文字发展演变的规律,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工作过程的特点,又体现了一定的弹性和柔性。

    (四)简明扼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只有四章28条,但高度精炼,重点突出,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学术上留有余地,“其文本本身就是规范化的典范”(江蓝生评语)。这一特色,也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一个原因,难怪就连原先对语言文字立法持有怀疑态度的某些同志,看了法律文本后也改变了看法,表示此法可以接受。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语言;表意文字;表音文字

中图分类号:H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1.语言文字异同及文字发生

关于语言文字的关系问题,以“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的观点最具权威和代表性:“文字表现语言”,“后者唯一的存在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1]。该观点在国内外依旧主流。若针对拼音文字及语言,不愧是不刊之论,倘若谓之汉字与汉语,则未必适切。国内对之反思最深切剧烈的当属徐德江先生。徐氏认为:“文字分为两大类:非字音文字和字音文字。人类最初产生的文字是非字音文字,如图画文字。这个阶段,文字与口说语言尚未结合。当文字与口说语言结合时,人类文字的发展步入第二阶段:字音文字。‘形义法’是区别于口说语言的一切文字的共同本质。‘音’只是文字的一种―‘字音文字’的特质,认为没有‘音’就没有一切文字是不对的。‘形音义法’只是‘字音文字’的特点。”[2]上述观点发人深思。

“文字起源于图画”[3],是学界的主流看法。本文据此认为,文字本源上是一种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一种与语言完全不同质也未必有关联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而语言本质上是一种以音表义方式的听觉性质的交际工具。在历史的长河中,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人类交际的需要。需注意,语言与“文字”的相互作用中,人类对语言于文字的作用更敏感,许是语言对文字的影响更大些。文字作为一种成熟、简明、便利的表义系统是建立在对语言借用乃至表达基础上的事实,支持了这一点。因此成熟的文字系统,往往是一种兼形音两种表义方式的视听的交际工具。换言之,自源性质的成熟文字系统,是一种在坚持自身本源中以形表义优点又最大可能地继承口语(语言)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优于语言的认知和交际工具。

那么,如何认识徐氏的“非字音文字”呢?笔者前文提到,文字本源上是一种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一种与语言完全不同质也未必有关联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图画、手势等一切能够据形表义的方式都可以看作这样的表义手段。比之语言,它们存在表义不简明的严重缺陷。然而图画类的以形表义方式潜在的跨时空性,又恰是语言的天然所短。这许是文字起源于图画的道理。同时离开对语言的借用乃至表达,又难以形成一种成熟、简明、便利的以形表义性质的交际工具。这或许是学界坚持用是否表达语言以及能否完备地表达语言,作为衡量图画类形体是否算文字及成熟文字体系的道理。

因此,“非字音文字”可看作一种诸如图画、手势之类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但须知,通常所说的文字,是指人类为克服语言交际的局限而创立的一种兼形音两种表义方式的视听的更优的新交际工具。它是在借用乃至表达语言的前提下,坚持自身本源中以形表义优点,又最大可能地继承口语(语言)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文字表达语言方式与文字类型

上文提到,离开对语言的表达,便难以形成新的更优交际工具,即通常所指的文字体系。由于语言是语音与意义的对立统一体,文字表达语言自然具有两种基本方式或可能。一种为文字形体主要通过直接表词或语素意义、间接表其音的方式。因而形体与意义关系密切与语音关系较为疏远,汉字为典型代表;一种为文字形体主要通过直接表词或语素音从而借以表其意的方式。因而形体与语音关系密切,与意义关系较为疏远,拼音文字都属该类。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一般是自源文字的语言表达方式,代表文字表达语言的天然路径和趋势;后者通常是借源文字的语言表达方式,是前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的自然变体。

简言之,汉字为代表的表意文字,是“写意”的文字。字形系统主要通过“据义而构形”[4]的方式形成。走的是形体表意理据性的道路,也就是,字形构造与所表意义之间的直接相关性和可解读性。因而,许多汉字古今构字理据虽有差异甚至截然不同,但“汉字的形体总是携带着可供分析的意义信息”[5],还“因为汉语语素意义的变化比语音的变化慢”[6],使得汉字字形的演变不但缓慢而且有迹可循。以上因素使表意汉字往往具备较强的沟通古今的能量,以其为载体的书面语,比之拼音文字,在历时平面上能够起到卓越的传播文化遗产的功效。同时,该类文字在坚持据义构形原则的前提下,仍沿着内在规律发展简化,以更好地发挥共时平面上交际工具的价值。

比之汉字,拼音文字是“写音”的文字。字形体系主要通过“据音而构形”的方式形成,本质上走的是形体表音理据性的道路。也就是,字形通过表达语音的方式自然而巧妙地表达了语音所负载的语义内容。纯粹“写音”表意的方式,大大解放了“字形直接表意”对文字本体的束缚,使字形的最大简化和书写的最大便利化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却大大减损了文字本体的价值,使得字形本身不再能直接携带任何意义信息,只能依赖其所约定表达的本就携带意义内容的语音来间接表意。文字本源于直接表义的图画形体,其形体本该能直接携带一定的意义信息,表意的汉字多少还保留着这一点。在表意文字体系中,意义是由字形和所约定表达的语音协同传达的,字形本身的表意度不容忽视。

因此,以拼音文字为载体的书面语,在历时平面,虽然不能否认也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功效,因为其有形的物质外壳也一样可以传于异地流于异时。但由于其所“映射”的口语具有变化快的特点,每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后,作为其物质外壳的拼音文字为了能较好地记录口语的新面貌,就不得不跟着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文字体系面貌频繁变动的情况,大大削弱了以其为物质载体的书面语沟通古今、传承文化遗产的功效。而文化传承于人类的重要,却不言而喻。

3.结语

表意和表音是文字体系形成和发展的两大基本理据和两种自然路径。自源文字通常倾向于沿着表意的天然路径演变下去;借源文字则往往在改造某种自源文字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走上文字表达语言的第二基本路径即表音,并将沿其内在规律发展下去。两种文字类型各具特点和价值。在表意汉字于汉语应用的实践中尚未被淘汰及对其尚未得出透彻的认识之前,断言汉字落后乃至废除汉字是不科学的。

参考文献:

[1]索绪尔 《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岑麒祥、叶蜚声校注,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47页。

[2]徐德江 《浅谈文字语言―1981年来公开发表的论文与专著中主要学术观点综述》,《汉字文化》2005年第1期。

[3]周有光 《世界文字发展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4]王宁 《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5]王宁 《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范文第4篇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争创“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示范园”,为推进“和谐幼儿园”建设服务。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为了切实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形成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之与精神文明建设、幼儿素质教育和幼儿园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特制定本计划,具体措施和要求如下:

一积极争创“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示范园”,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1.继续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园教师进一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和巩固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使我园语言文字工作取得长久效果。

2.认真做好“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示范园”的验收工作,全体教职工全力以赴为验收做好各项准备。

3.加强校园网语言文字工作宣传力度。开辟校园网语言文字工作专栏,加强内容的建设和创新,实现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指导和应用研究的网络化,使其成为向家长及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的平台。

4.加强幼儿园园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广播站、校园网、黑板报、宣传栏等有利的宣传阵地,进行广泛的宣传。

5.加强环境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语言文字工作的良好氛围。保证拥有良好的长期性的宣传环境,幼儿园中、走廊上随处可见永久性的宣传标语、口号,让幼儿、家长、教师认识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加强管理,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性。

1.加强制度建设,措施得力抓落实。幼儿园要全面审视、修改、补充、完善各项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幼儿常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评优、教职员工考核、评选先进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充分体现,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2.严格各项制度,大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保证幼儿园所有的教育教学用字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的语法要求,包括板书、幼儿园的各种文件、通知、标语、标牌等,并将语言文字纳入幼儿园常规管理,平日检查督促,期末认真总结并制定改进措施。

3.加强档案建设,日积月累见成效。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档案,做到专人专管、分类明确、内容充实、及时整理,注意保留原始资料,充分体现日常工作的细致与扎实,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以普通话测试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1.抓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过关率。为真正有效地规范全校教师的语言文字行为,幼儿园规定教师在幼儿园的一切活动中,凡涉及语言文字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有计划、有组织认真搞好教职工的普通话培训,首先园里测试,之后参加市里测试,成绩及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不论是语言教师,还是非语言教师及其他人员,争取全部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在教学、集体活动、会议中100%使用普通话。教职员工同幼儿及家长交谈100%使用普通话。

2.继续结合教学开展诗歌朗诵比赛、“国旗下讲话”及演讲比赛等活动。

3.在丰富多彩的学科教学活动中,传统的幼儿园活动如儿童节、新年联谊节等活动中,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活动。

全园教职工要积极投身到我园的语言文字工作当中来,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努力争创“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园”,共同推进我园园化建设。

文字与语言的共性范文第5篇

 

引言

 

元话语被提出以来,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指导读者理解语篇、体现作者与读者互动关系的工具,元话语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元话语的研究主要包括实证和理论研究。在实证研究上,学者选取不同题材的语料,采用问卷调查、语料库和SPSS统计等多种方法来探明影响元话语使用的因素或元话语的作用。在国内,成晓光论证了向学生教授元话语对提高学生写作水平的有效性。 (黄勤,刘晓玉,2013:99) Hyland建议对元话语的研究应注意采用对比的视角,可以对不同语类展开更多的描写性研究,寻找不同语篇类型的特征。(Hyland,2008:5)然而,国内外现有元话语研究对法律语篇的关注不多,尤其是英汉对比中的法律语篇的元话语研究更是寥寥可数。本文在反思现有元话语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为研究对象,对两个法律语篇中的元话语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尝试探讨和阐释其元话语使用的差异与共性。

 

1. 元话语的界定

 

大多数对元话语的定义表明其不给主题增加新内容。国外的元话语研究中,Williams(1981)定义元话语为“有关话语的话语,与主题无关”。 Hyland不同意将元话语视为独立分开的意义层。语篇是交际行为,语篇的意义是命题成分和元话语成分的结合。以上对元话语的定义虽有不同,各有侧重,但“元话语是用于组织话语、表达作者对话语的观点、涉及读者反应的一种方法”这一观点是为人多数人所接受的。(徐赳赳,2006)

 

基于元话语和基本话语的辨别问题,元话语的界定是个难点。Hyland指出元话语的三个基本原则。一、元话语与话语的命题不同,二、元话语指语篇中作者和读者互动的部分,三、元话语只值话语内部关系。(Hyland,2008:3)在本研究中,元话语被定义为受发话人目的与意向的指导,体现发话人主体性,为建构主体间性,辅助表明命题信息,主要承担语篇和人际功能的语言单位。

 

2. 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

 

本研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语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正文部分。中文样本总字数14398字;英文样本总字数4491字。由于中英文本字数存在明显差异, 所以在比较中英文元话语标记出现频率时,按每100 字( 词) 计算中英文元话语出现的频率。

 

因概念模糊性和功能多样性,元话语分类尚存差异。Vande Kopple把元话语分为语篇元话语(text metadiscourse)和人际元话语(interpersonal metadiscourse),语篇元话语指的是在语篇中连接语篇各层次的主要成分,组词成篇的词和短语。人际元话语主要是体现作者和读者关系的词和短语。

 

根据Vande Kopple(1985:82-93),人际元话语主要包括如下五类:(1)言外之力标记语(illocution markers);(2)效度标记语(validity markers),这类元话语又分为模糊限制语(hedges)、强势语(emphatics)和信息来源标记语或归属词(attributors)三小类;(3)叙述者 (narrators);(4)态度标记语(attitude markers);(5)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commentaries),人称代词属于这一类。本文采用Vande Kopple的分类框架,以人际维度的元话语为研究对象,从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分析中美《宪法》中的人际元话语。

 

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是本研究的重点及难点。本文在元话语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元话语的特征,参照前人对元话语的总结,结合具体语境来选择元话语。所有的元话语均经过3次人工重复识别,尽可能减少内部误差。

 

研究步骤为:1,确定中英文语篇中各类人际元话语手段及其数量;2,计算中英文语篇中各类元话语使用的总数目、各个类别的元话语出现的频率、每100 字( 词) 中英文使用元话语的数量;3,分析中英文《宪法》中元话语使用的数量与总比重的异同。

 

3. 研究结果及讨论

 

在人际元话语使用中,言外之力标记语在中《宪法》语篇里出现了65处,如“禁止;应当;必须”等,即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45;在美《宪法》里出现224处,如“shall;may”,每百字出现频率为4.99。效度标记语在中《宪法》语篇里出现了34处,如“本...;该”,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24,美《宪法》使用效度标记语16次,如“this; according to”,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36。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在中《宪法》里出现15次,如“他们;它;我国”,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1,在美《宪法》里出现97次,如“he;they;our”,每百字出现频率为2.16。中美《宪法》共使用数量分别为114,337。言外之力标记语,效度标记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在在人际元话语使用总数中所占比例为:57%,30%,13%(中宪法),66%,5%,29%(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总字数为14398字,美国《宪法》正文总字数为4491字。

 

3.1 中美《宪法》使用元话语的异同点

 

根据表1可以得知,中美《宪法》语篇里面的人际元话语大概有这样几类:一、言外之力指示词,主要是表示语篇建构的词语,二、效度标记词里的言据标记,主要是语篇互文性的词语,三,以第三人称形式出现的代词。中美《宪法》语篇使用的人际元话语手段中,几乎没有叙说词和态度标记语。横向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语篇中言外之力标记语和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出现的频数低于美国《宪法》,而效度标记语则高于美国《宪法》。纵向比较,言外之力标记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里使用的频数最高,中《宪法》语篇里,效度标记语出现频数高于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与美《宪法》相反。

 

3.2 异同点分析

 

1.共性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中美《宪法》都属于法律语篇,使用的语言都是极其正式严肃的书面语言。《宪法》的作者是一个特殊团体,一般是立法委员会成员,代表国家政体;读者可以是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潜在读者。元话语体现了作者和读者的互动关系,因此在对比分析时,有必要界定我们所研究语篇的作者与读者。

 

中美《宪法》语篇里都使用了言外之力标记语。言外之力标记语是作者使用言语行为动词来向读者确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使用情态动词,如禁止、必须、shall等。作者所表明的态度附加在情态动词所表示的态度上,是言外之力的一种体现。立法语篇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社会规范。作者在传达他的本意时,使用言外之力标记语来表命令,使得读者能会意法律语篇的严肃性。

 

在效度标记语中,中美《宪法》使用的主要是语篇互文性的词语。此处须说明一点,元话语的识别不能一概而论,如中美《宪法》有“根据...”,“according to...”但是只有根据后面是语篇外的文献,才属于言据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互文性的词语有“本..”,如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美国《宪法》里的this,如To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使用该词语,起到互相呼应,互相补充来表达一个完整句子意思的作用。

 

效度标记语里包括模糊限制语,而中美《宪法》里并未出现这样的元话语,因为立法语篇都是严谨、准确和庄重的语言,所以没有出现作者表达不确定性的语言。这也是没有表示作者主观态度的态度标记语和引用他人话语的叙说词的原因。

 

在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里,《宪法》使用的元话语有以第三人称形式出现的代词。人称代词中,第一人称表明作者介入语篇内容的程度最大,第二人称其次,第三人称最客观,而且人称代词还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在语篇里。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给人一种写作者个人融入话语的印象,而《宪法》语言是一种非个人的写作,要求写作者与读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使表达看上去比较客观。《宪法》使用第三人称形式的代词与其本身的语言特点息息相关。

 

2. 异性分析

 

中美《宪法》中人际元话语使用的主要差异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言外之力标记语手段比美国《宪法》丰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出现的频数低于美国《宪法》;(2)美国《宪法》中元话语出现的频数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里将从元话语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对话性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言外之力标记语有禁止、应当、必须等表命令、建议。而美国《宪法》里手段单一,大多数使用的是shall。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的第一条“Section 1.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元话语是话语主体在特定时空参与交际留下的对话性痕迹,体现了话语主体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性。(张玉宏,20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核心词“禁止”来表达禁止性规范,用核心词“应该”来表达义务性规范,美国《宪法》使用的都为shall。这说明了中美立法机关不同的个性。

 

表达对命题内容和受话者的评价、呼吁受话者参与的元话语,是直接的对话表现。人类在对话中生存,言说者与他人始终处于对话之中,人际意义元话语正是这种主体间性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出现的频数相比美国《宪法》来说较低。并且中《宪法》整体使用元话语的数量低于美《宪法》。作者使用元话语的数量越低,说明作者介入语篇的程度越低。

 

结语

 

本文选取中美《宪法》为语料,对比研究其中元话语使用情况,发现了立法语篇中使用元话语的类别,并且从元话语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对话性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了中美《宪法》在人际元话语手段的使用上存在着异同的原因。由于元话语的多功能性和种类繁多的特点,在判断和统计分析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有一定的缺陷,有待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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