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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第2篇

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第3篇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

(来源:文章屋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第4篇

一、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问题

(一)账户设置不符合高新企业的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研发支出”,“管理费用”,“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等会计科目。

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的研发支出,股份制企业应单独设立“研发支出”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他企业在“管理费用”总账科目下设置“研发支出”二级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按产品名称对应设置二级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但是在资格认定初审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很不规范,尤其是二级账户的设置很难满足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的要求。

首先,对于研发费用,一是有的企业既不设置“研发支出”总账科目,也不在“管理费用”总账科目下设置二级账户核算,而是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分别在企业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原材料”等账户中核算,二是“研发支出”明细核算中的成本项目设置混乱,和高新企业要求设置的成本项目不符。

其次,对于“产品销售收入”,一些企业没有区分高新产品销售和一般产品销售,使我们很难从相关账表资料中分辨出那些是高新产品销售那些是非高新产品销售,在计算高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时无法得到真实、准确和可靠的数据,增加了认定初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

最后,“产品销售成本”的明细核算也比较随意和混乱,明细科目的设置既不符合政策要求,也无法满足对高新产品的成本管理要求,给我们的初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企业没有领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概念,例如企业对车间领用材料和科研领用材料没有进行正确的区分;对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酬也不加区别地一并计入研发支出或生产成本,对于折旧的难销,有些企业没有科研专用设备,在研究和开发阶段使用生产经营设备,但是并没有将一般产品和研发活动的折旧费进行合理划分;另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也很难在生产和科研之间进行正确的区分。

(三)高新产品收入核算不清晰。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在核算高新产品收入时,没有按规定将高新产品收入与一般产品收入分开独立核算,因此我们在资格初审认定工作中,只能就会计核算检查“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相关账户,依据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来推算高新产品收入,使初审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增加了资格初审认定工作的风险。

(四)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不足。在初审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内部和表间的数据逻辑关系时常出现问题。如有些企业利润表中有盈利而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益数额并不增加或数额没有对应关系;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的收入成本数据与利润表中的数据不相符的问题。

(五)研发项目的财务管理有待规范。企业研发项目的财务管理,就企业申报的材料来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在研发活动的业务流程方面,有些企业虽有研发立项报告,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核审批机制;在产学研合作方面,形式的东西居多,实质性的东西很少;在机构设置和设备方面,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或为应付检查仅仅挂一个牌子下发一个文件,一些企业缺少相应的科研设施设备;在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方面,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建全,考核指标不具体不科学甚至没有考核的问题。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设置“研发支出”总账科目。第一,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二,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要求,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置“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第三,在研发机构中按研发项目工作组和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第四,强化会计部门和研发部门间的会计账目核对工作,确保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正确无误。

(二)设置高新产品收入明细账户。在“主营业务收入”总账科目下除设置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外,根据情况设置“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明细科目,以分类反映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产生的收入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 审计 问题 措施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上的优惠措施。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为国家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落实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现状

(一)技术领域定义模糊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植,并享受资金、税收、资源、融资等方面较为有力的支持,所以很多企业都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获得相关扶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企业往往会使用包装的办法,将那些原本没有达到高新技术水平的产品,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包装成符合标准的产品,而审计人员虽是财务方面的专家,但却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外行,所以,对于企业申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标准往往拿不准,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进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企业科技投入不足

由于企业科技投入不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体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仍偏低,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科研经费已逐年增加,但是科研经费增长的速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比起来仍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投入不足,我国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尚未形成,对企业科技投入引导的力度也不够。

(三)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

许多企业的管理工作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研发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记录的不完整,对研发活动的了解不够专业、深入,研发活动也缺乏规范性,企业的工作人员将应计入研发费用的投入未计入,不应计入的乱计入。同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审计人员,也仅仅只核对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只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对数据背后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概不知,加大了审计风险。一些申报企业在财务上经过研发费用科目核算的发生额与辅助账上核算的发生额差异较大,研发费用审计需做以下界定: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研发人员及其工资薪酬,都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审计中的应对措施探讨及建议

(一)积极寻求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

许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难度较以往大大增加,许多地方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范畴。因此,在不熟悉的工作领域中审计,为了降低审计风险,积极寻求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不失为一个稳妥的方法。

(二)审计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在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中,应加强审计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对计算机技术、会计电算化、财务分析的应用,网络化和电算化是专项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审计人员需应通过网络化和电算化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是否存在问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困难,研发费用核算是否合规,各项费用界定工作是否存在问题,研发费用分摊标准是否科学、合规。

(三)提高审计人员职业素质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的各项要求,分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点,配备具有专业胜任的审计人员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那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弄虚做假的企业,对其委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坚决予以拒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其综合素质的要求也非常高,除却过硬的专业技术,面对困境不放弃、面对利益诱惑能拒绝的精神也是必备的。

(四)加大科技投入应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

政府应不遗余力的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对科技的引导性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水平的领导作用,优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扶植政策,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作用。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在技术开发、设备改造、项目引进等方面技术创新的投入,整体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技术和整体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植,享受资金、税收、资源、融资等方面较为有力的支持,加上在政策上面有一些见解差异等,由此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和问题,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人员应以较高的职业素质在专项审计这项工作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衡淼淼.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工作现状[J].财经界(学术版),2014,2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