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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和听证的组织实施,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或者调整本辖区市场监管重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与调整涉及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与调整涉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与调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_、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作出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申请的:

_、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

_、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_、对公民处以一千元,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_、对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本项第_款所列数额的处罚。

(六)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

第五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听证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第六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负责该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所指的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及时研究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建议作出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_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在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听证报告作为实施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听证,但听证报告未报经审查通过而作为重大决策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论证。省直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论证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完善。

(三)报批。经审核或论证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直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由省直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或由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未经批准,各省直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及工作会议等对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支持环节、补助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标准)、部门职责分工、绩效目标、审批(申报)程序、拨付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包括竞争性立项)或因素法(包括标准化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直部门共同确定。对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直接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因实际需要需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等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报。

第八条 省直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按照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既定的目标和时限,组织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分年安排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直部门将下一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资金指标(如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项目分配已明确下一年度要实施项目的资金等)提前通知市、县,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第十条 省直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等。如需变更,由省直部门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等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类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

(一)省直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单位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或再评价。

(三)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当年完成项目,要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对跨年度项目,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总体评价。省直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分项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时再进行总体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达到优良等次),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使用效果不好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预算安排或撤销专项资金。

(五)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按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公开专项资金信息。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在省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列入目录的专项资金,其主管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在省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基本信息,如设立金额、起止年限、分类科目等。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专项资金执行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规模,应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上。

第十九条 未按《管理办法》、《审批办法》和本细则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省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已设立专项资金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对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 年8月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原则(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结合北京市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的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统一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项目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行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为规范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建设制度,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出台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办[95号)。《办法》分别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的审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项目的综合验收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并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并且,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前工作的操作细则》及《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及竣工投资管理的操作细则》,对于政府投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都作了细致的说明和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年上半年,按照《办法》精神和《细则》规定,协调项目主管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区建设财力重点项目进行投资评估、投资监理。目前12条道路除去年已施工的周邓公路周浦镇段、秀浦路、宣黄公路工业园区段、人民东路延伸段外,其余全部纳入投资评估、投资监理的前项控制范围,其中:周邓公路医学园区段、生命大道、南六排污管、航新排污管已完成设计概算评估,投资监理已到位;周祝公路、横新公路、宣黄公路惠南镇段、城东路正在进行设计概算评估;其余4条公路准备实施可行性研究评估。对已竣工的区体育中心实施综合验收,作出生态、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作评估。投资评估、投资监理、国家审计的介入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标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统筹区建设财力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