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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借款合同

印花税借款合同

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第1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一:

您好,请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交税的比例是多少,合同双方是自己分别缴纳,还是由金融机构统一缴纳,有无有关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一:

您好,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合同双方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暂无税收优惠。

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关联方借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印花税

随着经济及集团公司的发展,企业关联方借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税务处理争议也较多,现根据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关联方借款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正常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况下,由借出方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约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方在税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费用。

2、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

为防止资本弱化,税务部门对借出方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现象做了一些特殊规定。结合财税〔2008〕121号等文件规定,关联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在5:1(金融企业)或2:1(其他企业)内;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3)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只要借款关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规定计算列支利息支出。实务中,关联方借款比例可能会突破条件1,但只要能够能证明借款行为符合条件2或条件3,也可以税前列支利息支出。

3、资本金未到位情况下的借款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对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若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则分期计算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如章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由股东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在二年内缴清”,假定营业执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则只要股东在2011年8月1日前缴足20%注册资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缴足剩余的80%注册资本金,都属于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

4、借款利率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但税法原来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中也不尽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颁布的34号公告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说明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其中金融企业范围包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的利率一般远远高于银行,这也意味着,只要企业能取得利率证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性质已变为高利贷,则超过部分将无法税前扣除。

5、无偿借款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故关联方之间借款的,由于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此规定,如果借款双方企业所得税率相同,在无其他优惠政策情况下,双方税负相等,纳税调整与否并不影响国家总体税收,此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做调整。

在无偿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税税率低于借款方,纳税调整将降低借款双方整体税负,此时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做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

1、有偿借款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关联方借款过程中产生利息收入,则应由借出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无偿借款情况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但如果借款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缴纳营业税。

三、印花税

实务中,由于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税务局要求企业按照印花税中《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在个别地区,借出方到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即当场代扣代缴印花税。

但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需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方(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与非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征税的办法,凡不在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合同均不缴纳印花税,因此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体来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关联方间借贷资金属于政策允许的行为,但企业需妥善处理好资金借贷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规避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

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原则。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交易流转(包括进口)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交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其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文试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设想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费税 

 

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 

 

资源税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业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款作为矿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购入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销售液体盐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可以抵扣,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额全记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应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而须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五、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不必改革。 

 

六、印花税 

 

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七、遗产与赠予税 

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第4篇

一、租金收入涉及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资产出租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对外出租三类资产(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各项收入。租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提供出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下文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其一,当期收到租金的情况。见例1。

[例1]甲公司有部分闲置宿舍对外出租给A公司,双方合同签订租期是2011年1月 1日~2011年12月31日,每月1日收取当月租金20万元。

收到租金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20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其二,跨期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形。企业一次性提前取得跨年度租金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资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值的注意是,原规定财税[2003]16号对此项的规定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例2]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把位于市区拥有的固定资产办公楼租赁给B企业使用,合同签订为5年,租期从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因甲公司急需资金,经协商2011年1月1日一次性取得5年的租金收入500万元。

收到租金时

2011年甲企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100

预收账款――B企业 400

本例中租金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为2011年1月1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已收取的5年租金500万元全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即500×5%=2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2012年和2015年不再计算营业税,因2011年租金收入500万元已经全部缴纳了营业税。

其三,有免租期租金的情形。通常企业在出租资产时,考虑到招租、装修等情况,给予租户一定的免租期。

[例3]甲公司与C企业于2011年1月1日签署合同,就该公司的经营物业出租约定,出租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前2个月为准备期给予免租,每月租金为12万元。在会计处理上,甲公司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2万元/月×10月(收租月数)=120(万元),120万元÷12月(总租月数)=10(万元),即每月确认10万元的销售收入。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11年1至2月不确认租金收人,3~8月每月确认收入12万元,这样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二、租金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把应收租金收入扣除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支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提供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4]接例2,甲公司一次取得5年租金收入500万元,满足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2011年~2015年度。企业201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100万元,另外40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分期均匀计入2012年~2015年中。

(1)2011年度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假如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为30 万元,扣除营业税金500×5%=25万元、城建税25×7%=1.75万元、教育费附加25×5%=1.25万元、房产税100×12%=12万元,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费用。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30-25-1.75-1.25-12)×25%=30×25%=7.5万元

(2)2012年~2015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B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100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一年的租金100-折旧30-房产税12)×25%=14.5万元。

上例中注意三点:一是符合国税函〔2010〕79号条件的资产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二是可递延确认收入的两个条件包括出租资产取得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和在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三是递延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纳税年度。

三、租金收入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出租资产的企业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属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改变了以前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统一了税负。另外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例5]接例1,甲企业位于市区,2011年1月出租宿舍计算营业税为20×5%=1万元,城建税1×7%=0.07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3%+2%)=0.0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0.12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07

――教育费附加 0.05

四、租金收入涉及印花税的财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贴印花税,须按照租赁合同总额的0.1%计算,若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贴花,在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此合同计算的应贴花金额分别贴花。计算贴花的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五、租金收入涉及房产税的财税处理

出租资产涉及房产的,还要缴纳房产税,按出租收入的12%计算,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对于免租期房产,根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有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房产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

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第5篇

我在这家公司的财务部主要的实习内容包括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其中有记账凭证的制作,记账凭证的钉制,银行电汇单的填写,对银行对账单的记录,计算印花税等等。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或者按其反映的内容是否与货币资金有关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科目.科目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改变,简化会计科目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科目要填写齐全,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这家公司用的财务软件是用友财务软件,所以日常凭证的制作都是用电脑完成的,具体操作方法 1、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的特点,考虑到登记账簿的需要,正确填写,不可漏填或错填.

2、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填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栏,二级或明细科目是指一级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不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的一级科目,也可以不填二级或明细科目栏.

3、金额栏登记的金额应和借方科目或贷方科目相对应或与一级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分别对应.

4、过账符号栏,是在根据该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以后,在该栏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划√,表示已经登记入账,避免重记,漏记,在没有登账之前,该栏没有记录.

5、凭证编号栏.记账凭证在一个月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查核.收款,付款和转账凭证分别编号,对于收,付款凭证还要根据收付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编号,如银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6、记账凭证的日期.收付款凭证应按货币资金收付的日期填写;转账凭证原则上应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按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

7、记账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的张数,在凭证上必须注明,以便查核.如果根据同一原始凭证填制数张记账凭证时,则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见第××号记账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行保管时则应在附件栏目内加以注明.

8、对于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左上方的应借科目或应贷科目,必须是现金或银行存款,不能是其他会计科目.凭证里面的应借科目或应贷科目是与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对应的科目.

9、记账凭证填写完毕应进行复核与检查,并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进行试算平衡.有关人员,均要签名盖章,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收款,或根据付款凭证付款时,要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重付,防止差错.制作完记账凭证以后还要必须把凭证一一的打印出来,然后把对应的相关票据贴在打印后的凭证后面,具体的操作如下:胶水抹在凭证背面的右上角以便贴凭证相应的票据,贴完票据后如果票据比凭证要大的话应按凭证的大小把票据整齐的叠好便与以后的装订,之后要按凭证业务号的大小有序的把凭证排列整齐,这样如果以后要查找也方便许多。

等一个月的凭证都制作完毕后必须装订这些排序了的凭证,以便于存档保存.一般上个月的凭证要在这个月的月初开始装订.具体方法如下:按凭证的薄厚用适当的厚度弄成一捆后用装订机在凭证的左上角钉三个小孔,然后用白色装订线把凭证册牢牢的装订好,装订成册以后在封面上写上日期和册书,封面一般是用牛皮纸制作而成,比如本月共XX册,本册是第XX册.然后记录凭证页数,比如本册自第XX号至第XX号,共XX张,之后一定要盖会计主管的人名章和装订人人名章.然后要制作会计凭证档案,这个是用来装那些凭证本便于保存的,一般一个会计凭证档案里装两个凭证本.会计凭证档案也是用牛皮纸制作而成的,首先要盖单位章,填写理当日期(年,月),然后填写册数,比如本月共XX册,本盒是第XX册.之后要填写凭证号数,比如自XX号至XX号,最后要盖上装订人员的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