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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1 “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资本公积,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准资本或者附属资本,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要求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旧准则中就已经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产生的股本溢价等;三是新准则中新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如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但是在授权日并不形成“资本(股本)溢价”,只有在行权日才能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冲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2)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这里所指的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股本)溢价”,但是,与前述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的是,该项溢价有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也有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减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发生,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失真,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惯例上一般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项利得和损失计人所有者权益,在处置的时候再转化为当期的损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一般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投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但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的时候才成为实际收益。二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才转为当期损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五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率变动而需要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种情况下,需要对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调整资本公积,这种调整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也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也就是说,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旧准则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一般只保持增长,而不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当然,在企业分立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可能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减少,而国家又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对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现行印花税法规与旧准则之间没有矛盾。但是,执行新准则以后,“资本公积”科目出现了许多旧准则中没有的新情况,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新旧准则转换的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的变动等多种情况均可能造成“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增加与减少。一旦企业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减少,企业在印花税的处理上将出现如下问题:

(一)在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会造成企业多交印花税

当本期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应采用本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而企业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了印花税,这样就会在本期这一短时间内出现已交印花税大于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的情况。但是税法并没有规定本期“资本公积”的减少可以退还前期多交的印花税,从而导致企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现象。

(二)由于资本公积的变动,企业多交的印花税可能永远无法退还

当企业本期“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如果以后各期“资本公积”科目在金额上能得到恢复,那么从长期来看,企业不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或者虽然有恢复但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则在税法尚未规定对减少的资本公积部分可以退还已交印花税的前提下,企业因资本公积减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税将部分或全部永远无法退还。

(三)即使国家对此出台退税政策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在“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即便今后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对本期减少的资本公积已交印花税予以退税,那么在再远的今后又出现资本公积的频繁增减变化时,企业也将出现频繁的退税情况,从而给税企双方带来很大的不便。况且,当前企业不是采用税收缴款书,而是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纳税的情况下,由于贴花时印花税票已经画押注销,根本就无法退回印花税。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一)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有适时修订的必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虽然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基本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中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人资本公积金。此后,由于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使“资本公积”科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的转入、清产核资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债务重组收益等都在该科目核算。总体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额都呈增加态势(资本公积增资转增实收资本对资金账簿印花税不产生影响,不在此考虑),只有无偿调出规定资产等少数情况才会导致“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减少。这和实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增增减减、减减增增、频繁变化的态势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根据新的变化内容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的前提就不再是旧两则,而是新会计准则,从而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也做到了税法的与时俱进,适时更新。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设计原则

1 计税依据稳定或增长的原则。

从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纳实践来看,资金账簿印花税在执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资本公积的增减波动,如能控制这种增减波动,困扰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的征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资本公积基本保持稳定或增长,也就不会出现新准则下的因资本公积增减变动造成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如果能保持计税依据的稳定或增长状态,则能有效地解决税企在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2 对资金征收的原则。

顾名思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能定位于资金则更合适。当然,这里的资金不单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可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就原“两则”的实施来看,当时的资本公积为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基本符合资金的定义。此后,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和会计制度的实行,出现了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转入、清产核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这些也基本符合资金的范畴。只有在投资准则颁布后,由于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金而与税理相悖。可这只是资本公积变动范畴的一个小因素,从总体上讲,对旧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旧准则下资金账簿是以资金为计税基础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资金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三)对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在新会计准则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对该计税依据进行彻底地颠覆,而是进行适时地修订。由于新旧准则下实收资本核算范围并无变化,因此,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修订的重点就在于资本公积部分的处理。

1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处理。

如前分析,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的由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具有稳定或增长的特性,并且在性质上属于资金,因而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既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属于即期投入的资金,不宜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虽不具有稳定性,但其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对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有潜在影响。它的形成又和资金的投入有着重要的关系,对该部分变动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具体操作上,应对该部分“资本(股本)溢价”在增加时交纳印花税,减少不予退还印花税,但税法上可以对由于减少“资本(股本)溢价”造成的多交印花税予以承认,并在企业未来“资本(股本)溢价”恢复时应交纳的印花税中予以抵交。为了便利税收上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设立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类似的管理报表来登记减少的“资本(股本)溢价”多交的印花税、已恢复的“资本(股本)溢价”应交的印花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恢复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税等专栏。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在企业并非经常行为,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不会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3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总述。

通过上述分析,修订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而对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印花税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20__年10月26日)

各位领导:

首先,代表__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开展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的“管理年”活动,税收、执法、服务、队伍和行政等五项管理得到全面加强。今年1-9月份,共组织收入__万元,占年度计划的__%,比上年同期增收__万元,增长__%。其中,中央级收入__万元,增长__%;省级__万元,增长__%;市级__万元,增长__%。

今年的“管理年”活动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对各项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为此,我们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第一批跨入“六好基层单位”行列的基础上,做了更加精细的工作。根据市局这次现场观摩会的要求,仅就__分局今年开展管理年活动的几项不成熟的工作经验,向各位领导作一下汇报,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指出批评意见。

一、实施纳税辅导检查,实现税企共赢

(一)实施纳税辅导检查的背景

纳税辅导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按照税收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规,协助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法宣传系列活动。国税发[20__]165号《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十条对纳税辅导也作了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所辖企业多,税收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一人分管二、三百户企业是很平常的事,容易使纳税辅导流于形式。在一次全局参加的“拉网式”检文秘站 查中,我们发现某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税种按时交纳,但对新政策、新税种却不知道,一问原因,会计说多年一直这么做的,无人过问,还以为十分正确。对这件事我们颇有感触,很多企业我们的专管员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走到,即使走到也是走马观花。另外,现在的交通、通讯工具已相当发达,税管员的去向已很难掌握,虽然过去我们实行税管员工作日志制度,但日志的内容比较宽泛,操作性较差。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和如何加强内部管理,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实施纳税辅导检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负责征收管理的专管员对所辖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辅导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

(二)纳税辅导检查的主要做法

一是制定纳税辅导检查制度。为使纳税辅导检查制度化,分局从抓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入手,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求税管人员明确纳税辅导检查的意义、目的,熟悉纳税辅导检查的主要方式方法。在此基础上,统一纳税辅导检查记录格式,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等生产经营状况;土地、房产、车船等财产情况。要求税管人员对管辖的工商业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辅导检查,并按要求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分局对税管员的辅导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分局千分制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是落实纳税辅导检查,有效管理税源。按照纳税辅导检查制度的要求,税管员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初步了解,特别是对应税收入提税方面进行正确的事前指导,既避免了税源的跑漏,又防止了企业走入“被认定偷税,进行补税、罚款”的怪圈。所以,企业对我们的纳税辅导检查持欢迎态度。分局通过纳税辅导检查记录及时了解税收、税源的变化参数,既可作为年初制定税收计划的依据,也可作为年中调整组织收入计划,进行税收分析,调节收入进度,进行决策的依据,进而牢牢抓住了税源管理的主动权。

三是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有效管理队伍。税务机关人员的言行,对纳税人将产生积极或负面的影响。为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我们把税务机关办事的程序、内容、依据等,置于纳税人监督视线之内。通过纳税辅导检查的形式,督促税管员深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检查,认真地做好检查记录。以此透视税管员责任心的强弱,工作的细致程度,为更好地落实税收征管责任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促进辅导质量的提高,我们还开展了检查记录展评活动,从而激发了税管员的工作热情,同时增强了税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三)纳税辅导检查制度的主要成效

纳税辅导检查制度实施两年来,共填写纳税辅导检查记录__份,为分局税收基础环节的管理带来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营造了和谐税收环境。在纳税辅导过程中,税收管理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围绕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纳税,如何堵塞偷漏税等,进行广泛而细致的调查了解,并认真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及建议,对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由分局进行研究会诊,采取相应的对策,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纳税人对生产经营中会计政策法规及《征管法》相关税收内容的法规掌握的程度不一样,理解上有差距,甚至还存在误区,税管员在深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检查,采取发放资料小册子、进行面对面咨询等,大力宣传税收方面的法规政策,与纳税人面对面进行交流,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

二是促进了服务理念的转变。少数纳税人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出现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通过纳税辅导检查记录制度的建立,发现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少申报税款现象364次,共补缴税款498万元,及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企业减少了纳税风险,实现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我们还根据纳税人情况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企业、成熟企业和新办企业采取不同的纳税辅导方式,在公平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区别对待,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实现了由一刀切服务向有侧重点服务转变。

三是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一直以来,由于人手少、所辖户数多、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原因,部分专管员对所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清,税源底数不明。少数税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强。实施纳税辅导检查制度后,督促专管员主动深入企业,全面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纳税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准确地 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解释,赢得了纳税人的尊重,树立了地税人的良好形象。同时,税管员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直接接受纳税人监督,并通过反馈和记录,便于科长直至局长掌控,既提高了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也促进了干部的勤政行为。

二、落实印花税核定征收,促进税收管理精细化

印花税管理工作谈不上特色,仅仅是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实施精细化管理,主要做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对印花税政策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掌握不清、比例把握不准,存在不申报、漏申报等现象,我们从核定征收管理入手,坚持宣传、征管、稽查“三到位”,有效地促进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推进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带来收入的大幅增长。今年1—9月份,印花税收入40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8.6%,小税种做出了大文章。

(一)精心组织,认真测算

市局在转发省局《办法》之前,要求各分局对核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核定比例等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分局为此成立了调查测算小组,分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重点对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进行了调查测算。通过调查发现工业企业购销业务签订合同占购销额的比重基本在60以上。为使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分局最终确定:对工业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和销售金额的50的比例计算缴纳。通过测算并结合省局核定征收办法确定了以下购销核定比例:商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商品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分别按不低于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40的比例计算征收;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商品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20的比例计算征收;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40的比例计算征收;所有单位购买固定资产,按不低于采购金额80的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二)分门别类,宣传到位

为使《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真正得到有效落实,我们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广而告之。尤其是在核定征收前期,将05年省局出台的《核定征收办法》与03年市局下发的《暂行办法》进行比较,找出其共同点及不同之处。为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核定征收工作,提高对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分局印发了5000份宣传材料,由税管员用通俗、简约、易懂的方法,直接与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网络、信息咨询等手段进行广泛的传播。二是突出重点。宣传中,按照核定征收的规定程序,把工业、商业等10类企业核定征收的比例及有关要求作为宣传的重点,不仅使纳税人理解《核定征收办法》,更使纳税人自觉履行其义务。对于企业不能提供合同等有效凭证的,主要对收入、购销材料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并对易被纳税人忽视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容易发生漏报的货物运输合同等加大检查,进行重点宣传,启发自觉自愿和主动申报。三是区别对待。由于05年主要对内资企业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从06年起,将外资企业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为此,分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在理解核定办法内容、税率等问题的基础上,自觉配合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如三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过去一直坚持自己是电子商务,对缴纳印花税持不同意见,对此,我们既坚持原则,又注重现实,和企业进行认真约谈,最后达到了对内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意向,仅山东三星通迅设备有限公司上半年实现印花税就达102万元,同比增加97万元,增幅为1940。截至目前,分局共对184户外资企业进行了核定征收,核定面达67,对1162户内资企业进行了核定,印花税核定征收面达83。同时,对合同签订频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主动上门进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三)把握重点,征管到位

为保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落实到位,收到切实的效果。一是督促建立专门登记。要求纳税人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定期报送印花税缴纳情况。同时对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管理,确保各类应税凭证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限期。二是把准核定条件、比例。为从源头上解决计税依据、税率不精确、不完全等问题,由税管员按照程序标准,对纳税人印花税征收进行核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同时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税凭证种类,填写《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三是把握重点税源的管理。注意向税源管理要收入,求增长,通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征管法》为基础,分析、研究和掌控印花税税源,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标准,实现印花税申报的最大化。四是正确实施纳税评估。依托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企业相关税种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确保印花税缴纳到位。

(四)严格执法,稽查到位

在对纳税人报送的印花税缴纳情况汇总进行定期检查的同时,把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贯穿于日常税务稽查之中。利用稽查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以纳税企业的财产转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购销合同为重点,结合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对会计凭证和帐簿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 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面达100%。为使纳税人从处罚中受到教育,适时对纳税人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深入宣传教育,通过稽查辅导,印花税自查入库率达90,确保《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真正落实到位。

三、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促进执法管理的规范化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我们自1999年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以来,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直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20__年上级要求采用计算机自动考核后,由于有多年的考核经验,所以在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方面,进展比较顺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一是明确责任。分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追究办法》,局领导与各科所负责人签订了《税收执法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追究形式及责任追究办法,把各科所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二是制定制度。根据省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征管责任制业务指导》。对各执法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定了30个执法岗位,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对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进行了规范,明确履行职责的步骤、程序、时限和岗位间的衔接,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制订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解决了“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通过制订《业务指导》,将税收执法权层层分解,实现了岗、责、权的统一,较好地解决了岗位职责不清,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三是进行培训。先后分3批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在认真学习税务总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规程》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局的《业务指导》,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执法程序,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效落实。

(二)积极创新实践,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

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过程中,我们大胆实践,力求实效。抓了以下三点:

一是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去年,自动考核系统尚未正常运行,我局采取人工考核的方式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整理存档。在自动考核系统运行之初,由于执法人员对程序及系统了解不够,加上操作不熟练及软件上存在的缺陷,遇难题较多,扣分项目也比较多,10种过错行为,过错数量达1047个。经申辩并对过错行为逐一剖析,过错的主要原因是程序中垃圾数据、数据导入时丢户现象较多,在纳税服务中心申报而程序认为未申报造成,确认实际存在过错行为36个。对此,考核调查人员认真地逐一纠正;对于丢户现象,及时协调信息管理人员查找并将业户归属相应的科室和税源管理岗户头上。经过了两个月的考核实践,三月份经考核后的实际扣分降为8分,之后趋于稳定,发生的执法错误大多是由于操作失误、工作疏忽造成的。

二是增强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性。在考核过程中,我们从严从实,不走过场。依照《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把自动系统考核和人工考核相结合,对各个岗位进行考核。并统一制作了申辩调整表和执法人员考核情况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将责任人的岗位、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说明,由考核人签名后,通知到责任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填写申辩调整表进行申辩,经过考核人调查,对申辩情况属实的扣分进行调整,做到了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今年以来,我局在运行自动考核中,被责任追究1924人次,扣分4684分,经合理申辩后实际责任追究32人次,扣分145分,被扣分人员均能接受考核结果,从而,增强了大家的的责任心,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将奖惩融入到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在责任追究中,我们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将税收执法责任制与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区别工作不到位与越位、无意过错与主观故意、一般工作过失与严重失职渎职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根据每月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评议,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其所在科室的其他人员也进行扣分,所扣分值均由当事人一人承担,考核分数低的科室和个人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从而起到了干部职工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减少了因疏忽而出现的执法过错现象。今年1至6月份,分局被责任追究者28人次,扣分133分,扣罚当事人奖金共计1万余元。

(三)规范税收执法,工作秩序日趋规范

为有效地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使其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我们不断丰富、充实和拓展其内容。一是增强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干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意识,使广大干部在工作中更加坚持正确处理税收和税源、实体和程序、税率和税负之间的关系,不仅重视税收计划完成的结果,也重视税收管理的过程,真正体现了“依法治税”。二是规范了干部职工的执法行为。实行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使干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强化了法制观念、程序观念、责任观念,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增强了税收执法的权威性,防止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发生,征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三是自觉地提高了自身素质。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每一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操作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界定,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在很大程度上对干部起到了触动作用,使其产生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自我加压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受,大家学业务、比技能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四是优化税收服务。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税管员的执法行为,不但要接受税收机关的内部监督与考核,还要接受广大纳税人的评议,因此在工作中坚持树立服务观念,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塑造了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涉税问题

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安居乐业,个人财富主要集中在住房方面。随着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一部分创业人士将住房投资入股。

一、个人住房股权投资的涉税问题

1.个人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

个人住房投资入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假设深圳市居民个人股东拥有住房,建筑面积120平米, 购买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持有时间不足2年,价值500万元;按照深圳市目前的租售比,月租金在8000元,以此进行演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鉴于此住房不足两年,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2)附加税种及印花税

如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印花税0.05%。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3)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房屋满5年但不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1%也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7,619.05元(=5,000,000.00元/1.05×1%)。此外,被投资公司需要根据评估价格缴纳3%契税及0.05%的印花税。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145,238.10元(=5,000,000.00元/1.05×3%+5,000,000.00元/1.05×0.05%)。

此交易环节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和印花税等共计461,877.77元。

2.被投资公司持有环节涉及的税种

假设该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 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1)房产税,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缴纳房产税800,000.00元(=5,000,000.00元/1.05×70%×1.2%×20年)。(2)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面积(一般为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假设该房产小区地块容积率为4.0,地段属于深圳市二级纳税等级即年每平米21元,该公司经营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600.00元=(120/4×21×20年)。(3)企业所得税,被投资公司将个人股东投资的住房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按20年提取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即107142.86元 [=5,000,000.00元/1.05×(1-10%)/20×25%×20年]。(4)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持有房产在折旧费用递减企业所得税后仍需缴纳税款705,457.14元(=800,000.00元+12,600.00元-107,142.86元)。

以上(1)和(2)合计该住房在个人股东出售给被投资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共需缴纳税款1,167,334.91元(=461,877.77元+705,457.14元)。

二、个人住房出租的涉税问题

个人住房出租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住房出租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每月8000元的租金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种,税率是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可以忽略不计。

2.房产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出租收入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即每年应缴纳房产税3,657.14=8,000/1.05×4%×12,被投资企业在20年的经营期需缴纳房产税73,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该物业按余值缴纳房产税减少726,857.14元)。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在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7,085.71元[=(8000/1.05-8000/1.05×20%-800)×10%×12个月×20年]

此外,被投资公司收到租金发票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即=8000/1.05×25%×12个月×20年=457,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物业计提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个人股东将房产出租给被投资公司,个人股东所缴纳的税款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200,228.57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取得租金发票抵减的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还节税256,914.29元。

三、个人股东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的涉税问题

如果个人财富获得增长,需要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相当于被投资公司向个人出售住房,由于涉及关联交易,还需要税局指定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作价。假设该房产没有增值,个人股东原价赎回,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及附加和印花税

由于该物业系2016年4月30前取得,仍然使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分持有物业年限,统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被投资公司还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增值税附加税种及印花税,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1)增值额=申报价-扣除项目金额

(2)扣除项目金额=原值+原契税+递增额(原值×递增年数×5%)

(3)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0%

100%

200%

虽然个人股东按原价赎回该住房,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局对此交易的价格认为明显偏低,应找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来确认该笔交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3.契税

个人需要缴纳契税(面积在90平米一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及0.05%的印花税。个人股东赎回该住房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50,000.00元(=5,000,000.00元/1.05×1.5%+5,000,000.00元/1.05×0.05%)

四、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的筹划建议

个人股东将住房进行股权投资在交易环节和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及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各种税款1,167,334.91元;而个人股东仅将住房出租给被投资公司收取租金,被投资公司以此租金抵减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及被投资企业双方还少缴纳税款256,914.29元;至此,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个人出租住房给被投资公司,综合缴纳税款差异达到1,424,249.20元。

综上所述,如果避免缴纳转让环节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及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还是个人持有物业出租较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地方税务局,主要纳税申报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税务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存在自有房产的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二、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是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企业进行依法纳税

企业大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才能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并确保以该会计信息所提取计税基础的正确性,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房地产企业预缴及应缴的营业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来源于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源于工资费用的支出。只有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确保各相关会计科目数据的准确性,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并依法准确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是法律赋予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偷漏税都将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严惩,或因此受到少数税务机关的威胁,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收成本。不依法纳税最终不仅不能免予纳税义务,还要依法承受更多处罚,将付出更多的经济利益(一般按少纳税款日0.05%计算滞纳金,另外可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加收罚款)。如果错误的领会税法精神,形成多纳税款,一般退税成本也会很高,而且退税手续很难审批。大部分企业的多纳税款均无法退回,最终形成企业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只有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才是有效节约税收成本、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运营的节税以成本费用方面的管理为主

只有各项成本费用能够依法合理的在税(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前列支,才能确保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是高税负的行业。之所以说房地产是高税负行业主要缘于房地产企业的独有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增值额的60%,最低也要达到增值额的30%(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某项费用无法合理税前扣除,那么这项费用的55%~85%都要依法补缴税款(其中:所得税25%,土地增值税30%~60%),形成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税法规定及时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认可的原始票据和法律凭证,确保相应成本支出能够税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项支出中,能够取得合法发票及法律凭证等完整资料的市场价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财税资料(如只有白条,或资料不完整)的市场价只有低于15元时,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才能选择后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否则,选择后者将会比选择前者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公司每发生一笔无法税前扣除的成本支出,这笔支出将会滋生出85%的税收成本由公司来承担。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无合同费用的管理和合同费用的管理。两种费用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要取得合法发票和完整的法律凭证,不同点是无合同费用必须实行事前申请制,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和原始资料,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合同费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条款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税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及时索取到相关票据和法律凭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台账。只有这样做才能,一方面可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错误,防止因管理不当产生更多的税收成本。

三、确保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是依法进行税收规划

(一)项目前期运营方案的税收规划

项目运营方案的规划对依法节税起到决定性因素。运营方案直接决定了这个项目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哪几种税,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等内容。例如,若某个项目采取受托代建的运营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营业税税率适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销售,按自营房地产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那么该在运营方案的选择上,公司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对不同运营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选择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运营方案,为公司谋取更大的税后利润。项目税收规划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运营方式下,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即得的经济利益净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应错误地认为仅仅是少缴纳税款。

(二)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运营的全过程,税收规划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是在项目总体方案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确保项目整体的税收成本最低,税收风险最小的一种税收规划行为。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的税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全面,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其次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下边对主要税种的规划管理进行详细的叙述。

第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种、也是税负最重的种税。

(1)营业税的管理。依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取预收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预收款及营业收入的准确会计核算,是确保营业税能够准确计算和缴纳的关键。营业税规划管理的关键是代收代缴款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营业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成本费用的规范化管理最终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企业的财务管理依赖于内控制度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但税收法规对其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1)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有以下三个共同点:其一,期间费用及开发间接费用的管理,必须确保有足够资料能够证明所发生各项支出真实、合法,票据必须合规(如广告宣传费用等该签的合同一定要签,通过报纸的广告要留存广告页作样本)等。其二,开发成本管理,开发成本的内容及类别较多,施工单位合同也较多,有的施工单位可能会有两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项目类别分别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以便查询。同时,应加强会计往来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对会计往来明细的当月发生额与合同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合同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成本项目核算明细分类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收管理风险、节约税收成本。其三,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管理应与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方案相结合,对取得的每张发票都应进行上机查询,确票据真实有效。不合法、不合规的假发票、套开票等相应票据,要退回经办人,返回开票单位重开。2)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点:其一,企业所得税是单一税率,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收入或成本的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幅度大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有时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最终不一定导致项目净利润增加。故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变更产品开发决策时,应强化对预期税收利益影响的预测,以便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确保项目整体效益最大。其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需要按项目进行税收清算,但清算时间不同,清算的依据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点在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时点;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点,在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成本扣除金额的核实及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高危税种。

(1)印花税是典型的轻税重罚税种,在税收风险控制方面必须强化对印花税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种类及数量比较多,合同金额比较大。印花税的税率相对其他税种比较低,税负比较轻,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税率一般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之间。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合同未贴、少贴印花税的处罚比较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义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基于印花税轻税重罚的特点,应强化印花税的日常税务管理,将印花税的管理与工程合同台账的管理相结合,对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及时对合同印花税进行汇缴贴花,避免漏缴少缴印花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风险和税收损失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虽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和个人将受到双重惩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征罚款和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对扣缴义务人执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至3位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罚要高于除印花税以外的任何税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必须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划及节税方案,必须依法慎重实施。

(三)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规划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税收规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团或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税收风险防范

(一)依法纳税是前提

在所有能够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纳税。包括我们的税收规划在内,离开依法纳税,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风险和额外的税收成本。有些企业自认为与税务机关的糖衣炮弹关系比较稳固,经常采取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形式偷漏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公司会逐渐放松日常税务管理工作。这种依靠偷漏税来降低税收成本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纳税申报的收支不配比;与同行业相比,毛利率或期间费用个别项目会出现较大异常,往往会在税务稽查比对时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面对税务稽查,面对异常税收清算结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司还得依法纳税,过去虚增的成本和虚减的支出因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都要进行调整,因平时疏于税收管理和规划,很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会由于未及时取得充分合法的税式凭证和法律凭证而无法税前列支,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损失,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补税,完全有可能导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二)规范会计核算有利于降低税收风险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务稽查风险,必须强化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在便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考核的同时,也要方便政府职能部门及股东单位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仅要符合财务内控管理的要求,满足内部监管的要求,还要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凭证,也有真实合法的税式凭证,从而利于税收管理,依法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最终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