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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范文第1篇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平台,将“三好一满意”活动与公立医院改革、创先争优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医院建设和行风评议等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年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三、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到年底,本地患者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12号),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

5.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6.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建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评价体系,启动医院质量评价工作。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4.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制定完善医德医风制度规范。继续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严肃行业纪律。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的警示作用。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2.继续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进卫生纠风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载体,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

3.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四、组织机构

按照省卫生厅统一要求,成立我院“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成员:

五、活动步骤和安排

按照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年活动总体分为学习宣传、查找问题、整改提高3个环节,一方面要有所侧重,集中时间解决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三个环节要有机结合,边学边查边改边建,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学习宣传环节。召开“三好一满意”活动动员大会,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查找问题环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医疗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摸清行风建设现状,深入了解和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建议,找准群众对医疗服务中不方便、不放心、不满意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提高环节。根据查找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扎扎实实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集中精力一项一项地进行重点整改,务求取得实效。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具备整改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马上解决;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通过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在整改过程中,要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规律,对现行的规章制度按照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

各科室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广“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妇幼保健院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2)

根据县卫生局《年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及领导成员名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深化医改和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争创人民满意医院,我院决定从年元月至年12月,在全院深入实施以“三好一满意”为主题的素质工程,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科室人员高素质、服务高质量、管理高效率为主线,强化教育培训,实施各类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全院的文明素质、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水平再提高、再跨越,实现我院全年工作任务与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三好一满意”既是对卫生行业自身的工作要求,也是对每一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又是本次活动开展需要达到的目标。

(一)服务好:改进服务态度,改善群众看病就医的感受,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实行公开透明服务,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质量好:认真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各项制度落实,增强医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大力推进临床路径,促进医疗质量科学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和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

(三)医德好: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医德制度规范;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改进作风,依法行医,真情服务,廉洁自律,务实高效,认真兑现社会服务承诺,为社会、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群众满意: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做好患者满意度调查;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医德医风让社会满意。实现各部门、各科室形象有新改善,患者感受有新变化,社会、患者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活动内容: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乡镇卫生院转诊预约的优先诊疗。乡镇卫生院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患都复诊预约预约率达到50%,其中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启用医疗门(急)诊通用病历、门诊设置“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和“院长代表值班”、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鼓励、支持医院医务人员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要认真组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

5、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6、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院情的志愿服务新形式、新内容、新模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在医院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将志愿服务引入医院;同时,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安全核对制度》和《江西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范病历书写、手术安全核对和分级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和处方点评、处方公示制度,坚持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3、大力推行临床路径,促进医疗质量科学管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科选择2--3个病种试行,积极稳妥把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好。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从粗放式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4、加强医疗技术和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上,对技术精益求精,要“人人讲学习、个个比技术、积极搞科研”,争当提高医疗技术的排头兵,争当精心治疗疾病、刻苦钻研医术、忠实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好医生。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老专家、学科带头人等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利用身边事、身边人以案说法、以案说纪。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医德制度规范。要加大执业纪律制度建设力度,修订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明确医、药、护、技各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继续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在落实医德考评制度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通过现场推进、监督检查等形式,促进医德考评标准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方式更加有效、结果更加真实、运用更加广泛,真正建立起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严肃行业纪律。要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在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深化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群众满意”是医疗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最终标准,也是我们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初衷和目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始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依靠群众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1、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首先继续执行24小时免费接送住院患者和特殊困难户优惠卡制度。同时还要针对群众在看病就医中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让群众能感受到医院发展带来的实效,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要充分利用院务公开的载体,公开医院改善服务、实施便民利民惠民的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效果,赢得群众理解和信任。

2、认真做好患者满意度调查,赢得患者满意。在“三好一满意”活动中,要广泛组织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要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真实全面反映患者意见和建议;调查对象要全面,不仅要包括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而且还要包括出院患者;形式要多样化,通过对出院病人电话回访、对住院和门诊病人现场调查、定期召开病人及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关注患者感受,听取患者意见;尽可能地使调查客观、真实;调查结果运用上,要注重患者意见,重视调查结果,积极落实整改,切实促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赢得患者满意。

3、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卫生行风,让社会满意。民主评议行风,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有序监督、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把行风评议的过程,变成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措施成效的过程,变成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的过程,变成加强与社会沟通、接受监督、展示行业形象的过程,通过扎实的工作,赢得群众的满意和认可,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过“三好一满意”活动,凝聚人心、振奋精神,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医德医风,促使各方面的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提高,把医院的各项工作推向新阶段。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5月--6初)。召开“三好一满意”活动动员会,让全院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县卫生系统纪检监察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查找问题阶段(6月初-17月末)。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和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建议,找准群众对医疗服务中不方便、不放心、不满意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初-10月末)。根据查找的突出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扎扎实实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集中精力一项一项进行重点整改,务求取得实效。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要报卫生局备案,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具备整改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马上解决;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子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通过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在整改过程中,要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规律,对现行的规章制度按照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初初-12月末)。今年活动基本结束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主要测评人民群众对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际效果的满意程度。同时,要运用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建立制度规范,转化为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附件: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武疯子”;“被精神病”;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136-007

精神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疾病患者的增多,导致各地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武疯子”在各地频现。据统计,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10000件,其中30%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1.85人,最多的杀死70余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负责。但是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不愿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对社会安全与秩序产生威胁。精神病人管理存在的另一问题是“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

人们对于此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该制度将 “武疯子”有效控制起来,减少其社会危害,并使其康复回归社会,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公安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 [1]毫无疑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创建无疑是刑事诉讼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美好期许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现?“纸面上的法”能否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新《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有关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刑事诉讼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精神卫生法》,在此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解读、评析,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制定的有关解释中及时弥补疏漏,使相关规定明确化、更具有操作性,也使得《刑事诉讼法》与《精神卫生法》相互协调、衔接紧密。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适用范围过宽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范围过窄则有可能遗漏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削弱强制医疗程序防卫社会的目的。为了处理好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与保护社会安定之间的关系,合理限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刑事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其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精神条件,即需要经过鉴定程序确定行为人为精神病人;三是法律要件,即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四是社会危害性条件,即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强制医疗措施适用范围,以下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者探究。

(一)关于行为条件

《刑事诉讼法》将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之一,有其必要性。“严重性”要求强制医疗与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之间,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由于强制住院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如果能以较小干预的手段来排除危险时,即应当尽量不用强制住院治疗的方式来解决,故强制入院以“严重病人”为限。[2]235然而,新法却没有对严重性作出具体的界定,仅是笼统概括为“(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缺乏操作性。结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达到犯罪程度。从《刑事诉讼法》修正相关草案文本章名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此立法意图。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二审稿中,刑事强制

医疗程序的标题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而最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改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这仍然不能对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因为“严重性”和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可以作两种解读。

第一种理解是,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达到犯罪程度即可,即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换而言之,如果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即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种理解与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3]这种理解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其缺点是有可能将不必要采取强制医疗的人采取该措施,不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耗费宝贵的医疗和司法资源。

第二种理解是,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仅在客观方面达到犯罪程度,而且其严重性还要超过达到犯罪程度的最低限度。这种理解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稿中对此对应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这种理解强调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中的“严重性”,优点是防止将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范围扩大化。但是,这种理解有可能削弱社会防卫的效果。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关机关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是其后实施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1)

刑事强制医疗行为条件规定的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给办案机关留下大裁量空间,易导致“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乱收治”的现象;同时,行为条件规定的犯罪行为程度过高容易导致一些虽然罪行较轻但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武疯子”继续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对于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的设置必须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另外,由于强制医疗措施相当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因此,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与最低限度的监禁刑所针对的对象相对应。就此而言,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除了达到犯罪程度外,还应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规定了保安处分或强制医疗的一些国家,就采取了此种立法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98条规定,“因精神障碍而没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任能力)所规定的能力或者该能力明显减低的人,实施了符合禁锢以上刑罚行为,如果不加以治疗和看护将来可能再次实施符合禁锢以上刑罚的行为,在保安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做出附治疗处分旨意的宣告” [4]。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行为条件以刑罚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医疗。这样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虽然犯有轻微犯罪,但是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产生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适用范围之中,尽可能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事责任能力的罪犯与刑事强制医疗

适用强制医疗的法律条件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即意味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此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仍然要承担刑罚。但是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构并不具备治疗精神疾病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规定与之基本相同。实践中,将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送监关押时,看守所和监狱一般是不予收押的。(2)更为严重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病人虽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发病具有突然性、无规律性,一旦发病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3)所以,有必要将此类精神病人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之中。一些国家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可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如德国《刑法》第63条第1项规定,犯罪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法院在考虑犯罪行为和行为人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违法犯罪

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98条也有类似规定。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诉讼过程中患精神病的被追诉人与刑事强制医疗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对象仅包括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至诉讼时精神仍未恢复正常者。其实,除了此类,还应当包括另外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但诉讼时患精神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此类情形,诉讼活动应当中止。其实,中止诉讼与强制医疗程序并不矛盾。中止诉讼是因为在诉讼中出现了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事由,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而相关事由消失后,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其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因此,中止普通程序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强制医疗程序。俄罗斯对于上述两类强制医疗的情形都做了明确规定。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03条规定,对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如果这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他们的病情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法院应当适用苏俄刑法典第58条所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因此,我国的法律或解释对此种情形也应当予以明确。

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犯罪时正常而后丧失诉讼能力的精神病人仍然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对这两类精神病人存在精神病治愈后回监执行刑罚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接近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其期限可以折抵监禁刑罚的期限。如果折抵后的强制医疗期限短于刑罚期限,就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反之,则不必收监服刑。

二、“被精神病”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乱收治”是强制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亮点就是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有理由相信,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化、司法化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然而,“被精神病”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刑事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甚至是纯粹的私法调整领域也同样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根据强制医疗的法律依据不同,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我国台湾地区将精神病疾病犯罪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分为三类,刑法中的监护处分、民法中的监护处分和精神卫生法中的监护处分,并且依其法律属性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2] 220-238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实施办法》,目前强制医疗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事性质的收治,包括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的住院、治疗和“医学保护性住院”;第二类是狭义的强制医疗,又称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即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违反《刑法》或《治安处罚法》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第三类是救助性住院治疗,指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三无”精神病人和有精神病的复原军人进行的收治。按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4),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二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第三种,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既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按照《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意图实现防卫社会与治疗康复目的的统一实现。然而,由于正当程序的缺失,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程序运行在实践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被精神病”现象既存在公法领域也存在于精神卫生法调控的私法领域。笔者通过

对“被精神病”案例的研究,将其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无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当成犯罪者进行收治或者没有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将当事人送入到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5)第二类是某些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为了维稳将多次上访的普通民众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第三类是近亲属将正常的当事人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以非法获取某种利益。上文已经分析,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创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而违反《刑法》的精神病人,属于公法领域的强制医疗。对于其他两种“被精神病”案件,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进入不到司法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仅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进入司法程序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法官决定是否适用强制医疗,作用范围有限。 民法通则》第19条和《刑法》第18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宣判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均为法院。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还是由公民监护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均不需经过司法审查。并且,我国精神病院收治患者的程序无规范可言。一些医院无需进行医学诊断,也无需听取本人意见,甚至都无需见过当事人,仅凭送治人单方描述,即可进行强行收治。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6)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对公民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同时,要赋予公民充分的权利保障。目前对于精神卫生法调控的强制医疗,司法权难以介入,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在制定修改《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时,应当与《刑事诉讼法》接轨,除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外(7),还应当赋予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在采取《精神卫生法(草案)》赋予的救济手段后,如果精神医疗机构或者精神病院对当事人仍然坚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或者当事人对重新得到的鉴定结论仍然存在异议的,或者不用经过复诊或者鉴定,当事人和精神病院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之完善

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涉及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该程序的构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以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如前所提及,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亮点就是将该程序诉讼化,具体包括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可以乐观预测,这些具体程序和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并减少刑事领域“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然而,有关该程序法律条文总共只有6条,对很多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此种状况不仅有可能窒碍立法意图的实现,也有可能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需要相关的解释予以细化或者明确化。

第一,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系。强制医疗程序虽然不同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普通程序,但是,它不仅关乎行为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且还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所以在很多具体程序、规则和制度方面,应当与普通程序相同或者类似。新《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基本是比照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设计的,包括比照普通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诉讼阶段,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了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终由法院审理决定等。但是,对于不同阶段有关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此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很多类似之处甚至相同点,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如果该特别程序没有规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4条第1款,除另有规定外,对保安程序参照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03条规定,除适用强制医疗的特别规定外,适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应当依照本法典的一般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相关解释也应当明确,“对于本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普通刑事程序进行。”

第二,关于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前,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或者为了鉴定被指控人的精神状况,有关机关有权对其采取临时的约束性措施,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35条规定,如果确定被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人患有精神病,根据检察长的请求,法院应依照法定有关程序做出将该人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的决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为准备鉴定被指控人的精神状况,法院在听取鉴定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后,可以命令将被指控人移送至公立精神病疗养院,并进行留院观察。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处,“临时的约束措施”虽具有“保护性”的成分,然而,同样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其严厉程度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差无几。就此而言,除了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外,在该情况消失后,应当由另外一个相对中立的机关对该措施进行审查。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看,该措施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比较合适。另外,相关解释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也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否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长期被不合理地限制、剥夺。

此处所涉及到的时间期限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自行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第二,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精神诊断意见的时间;第三,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的时间。

笔者认为,由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与刑事拘留的目的以及适用情形(紧急情况下)类似,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采取对行为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限应当类比拘留的期限,即在三天内报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性的约束措施。如果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应当提交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诊断意见。对于鉴定的时间,相关解释应当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一致。《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3条、第24条规定,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另外,此鉴定时间不应计算在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约束期间以内。同理,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的约束性保护措施的申请,比照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在7天内决定。 神病鉴定机关需要明确化。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以对其强制医疗。因此,司法精神病鉴定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作出,有关机构或人员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相关解释应对此予以细化和明确化。

第四,强制医疗案件法律援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根据该规定,对于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如果在庭审阶段发现其没有委托诉讼人的,那么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查的阶段的法律援助问题并没有提及。按照比例原则,既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那么,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更应如此。因此,相关的解释应该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提供辩护。

第五,法院对于强制医疗审查的结果。从逻辑上看,强制医疗案件在法院经过审理后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另一种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不予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仅规定,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律则没有涉及。

其实,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又可以分为三类情形:一是,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并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程度;二是,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被申请人并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法院虽然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是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法律或解释需要根据这些不同情形做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第一类情形,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暴力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医疗,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43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严重,则法院做出裁决终止刑事案件并驳回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决定。此立法例可以为我国借鉴。至于实施暴力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对其住院治疗,则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根据《精神卫生法》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第二种被申请人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则需要将强制医疗程序转化为普通刑事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6条规定,在保安程序中开始审判程序后,如果表明被指控人有责任能力,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以裁定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并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法院有管辖权,要对被指控人提示法律情况的变更,给予他辩护的机会。被指控人可以申请延期审判。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43条规定,对于实施犯罪的人有疾病不妨碍对其适用刑罚,则法院应当将案件发还检察长。从上述两个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二者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从“不告不理”原理出发,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内容是要求法院宣布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如果行为人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如果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按照普通程序起诉。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行为要件和医学要件,即实施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是行为人不符合社会危险性要件,法院也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

与上述相对应,第287条仅规定了对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而对于法院作出不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结果,则没有规定有关机关或被害人等相应的救济方式或渠道。笔者认为,对于法院作出不予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应当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议。另外,无论是从支持其申请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考虑,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驳回其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应当也有申请复议权。

注释:

(1)如海口精神病人刘亚林杀童案中,在残忍杀害一名8岁女童前,他曾持刀砍过一个女童的耳朵,但警方在破案并鉴定刘亚林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后,没有将他送入精神病院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措施,而是交由家属看管,结果造成这一惨剧的发生。具体参见廖自如:《杀害海口8岁女童凶手供述:想杀掉4个女孩》,载《海南特区报》,hinews.cn/news/system/2010/01/22/010716123.shtml(2012年3月31日最后访问)。

(2)如河南刘某某杀人后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看守所以其有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关押,公安机关无奈只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精神病人犯罪暴漏法律盲点》,载《河南法制报》,2008年12月30日。

(3)如北京患有精神分离症的高某仅因睡觉时和妻子吵了几句,导致其病情发作,将妻子杀害。《从一起凶手案看精神病犯罪》,载《北京日报》,2000年11月30日。

(4)具体参见:精神卫生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载

中国人大网,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1-10/29/content_1678355.htm(2012年3月31日最后访问)。

(5)如2009年河南尉氏县公安局在一起杀人案件中,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村民刘卫中当做杀人凶手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事后证明凶手并不是刘卫中。具体参见:《抓精神病人充杀人犯 河南尉氏县公安局长被免职》,载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5-17/2287431.shtml(2012年4月3日最后访问)。

(6)黄雪涛等:《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88.com/p-75321532242.html(2012年3月29日最后访问)。

(7)《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7条规定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救济措施:首先,患者或者近亲属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对精神病院的诊断进行复诊;其次,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1]韩长青等.刑诉法修改并未超前[j].法制资讯,2011,z1.

[2]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5.

[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439.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范文第3篇

一、二代卡制作时间过长。部分企业反映参保群众制卡周期较长,未能及时领导二代金融卡。截止目前,我县卡管人数xxxx人,已制卡xxxx人,完成率xx%,约xx人制卡未成功,未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与公安信息不符、照片不清晰、姓名更改等。

解决措施:一是全面摸排已上传信息而制卡未成功人员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督促农行、信用社优化制卡流程、加快制卡进度,必要时启动约谈程序。

二、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无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解决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故按现行法律法规个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暂时无法参加生育保险,下一步我局将如实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三、部分定点药店反映跨地州异地刷卡结算资金刷卡地长时间未打入。

解决措施:督促结算经办人员与财务人员全面排查跨地州异地刷卡结算、支付情况,及时按结算情况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拨付进度。

四、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反映资金拨付不够及时。

解决措施:对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医疗费用拨付进度和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缩短了医保费用对账、结算、拨付周期,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次月内拨付到位。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及其内涵

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问题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完善强制医疗程序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强制医疗程序的合理构建和应用。

强制医疗程序在各大主要的法律体系中都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社会防卫机制,并且都对此承认类似的适用方法。这样看来,强制医疗程序在世界范围内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程序配套制度。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措施,是指针对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障碍者,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的场所接受治疗和监管的措施。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不足

(一)适用对象不全面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只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依法免责的精神病人且具有持续危险性才能够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而若仅存在危险,即使迫在眉睫也不能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只能够眼看着它转化成现实。另外,强制医疗程序只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而对于实施轻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法益但没有造成死亡、重伤后果的情况无法使用该特殊程序。

(二)程序启动权分配不均

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启动权的分配情况看来,启动鉴定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自占有。对于启动条件中的“查明案情的需要”以及“专门性问题”的界定则完全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这样无疑就造成了专门机关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另外,法律对于被告人一方是否能够聘请专家进行精神鉴定以和专门机关的专家进行对抗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滥用。

(三)程序救济权保障不足

我国近来“被精神病”的现象频频出现,这直接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救济的严重不足。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规定使得被强制医疗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得到了平衡。

但条文并未对复议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复议程序的次数问题、时限问题以及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执行的问题等。这就使得权利救济措施在现实中的施行困难重重。

(四)程序后续保障缺失

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对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予以解除。同时,被强制的人自己及其家属也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然而,对那些具有治疗可能性,将来要回归的社会的精神病人而言,强制入院的治疗方式造成了他们与社会长期隔绝,当其重返社会时,在心理上和生活上都会面临诸多的困难。

我国目前所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仅是从治疗和保护社会安定的层面来考虑问题,并未重视长期隔离医疗对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而没有配套的后续措施来帮助精神病人重返社会。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思考

(一)适度扩大适用对象

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与保障权利并重,一方面要通过对精神病人自由的限制来保卫社会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对精神病人的照顾义务。因此,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可以将如下对象纳入治疗:1、虽无犯罪行为,但危险性极高的;2、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在诉讼中患精神疾病而失去受审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人;3、适用于所有侵害刑法法益的情形。

(二)合理分配程序启动权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全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上,当事人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这一规定导致了司法机关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垄断,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为了打破这一垄断现象,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鉴定启动模式应当向对抗式转变,即控辩双方均有权利启动鉴定。具体做法可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法官一般应给以批准,如若拒绝,司法机关应当在决定中说明拒绝的合理理由,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对这一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三)完善权利救济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救济程序进行了确定,但是却规定得较为模糊。无论是在申请复议救济的方式、次数、时限还是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在采取复议救济程序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邀请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及辩护人参加,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经过了独立的法庭公开听证程序之后,才能够采取刑事强制医疗措施。而关于复议次数、时限以及效力的问题,则需要立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四)建立后续保障措施

我国目前所奉行的“入院治疗主义”不区分精神病患者的个别情况,无论其危险性一律采取入院治疗的方式。这种理念是不利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

我国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刑事强制医疗。对于症状轻微的精神病人实行“社区治疗”。将这类精神病人放在社区,通过监控病人服药、提供心理辅导、治疗访问辅导等方式对其进行治疗。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精神病人仍然采取“入院治疗”方式进行治疗。同时,为帮助他们尽早回归社会,强制医疗机构可以对已经解除强制医疗的病人进行跟踪联系,并定期走访。

四、结语

总的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是我国精神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于解决精神病人犯罪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但其中也不免体现出来不少缺陷与不足,而这些不足则需要立法机关结合实践进行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冯仁强,张曦,李益明.强制医疗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以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构建为视角.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2:2.

[2]秦宗文.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3] 叶肖华.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建构与完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5.3.

[4]李文华.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探研.青海社会科学,2012,5.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范文第5篇

整改措施:加强三基三严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随着病人日增,医院加大引进和招聘护理专业人员,扩大专业队伍,以满足病人需求。

二、医院存在乱用药,乱检查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三、患者反映中心医院转科难问题,一些科室对不应该在本科室治疗的病人偏偏留在本科室,浪费金钱不说,还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整改措施:

从源头抓起,采取首诊负责制,根据患者病情分诊到相关科室,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会诊或转诊者,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尽可能满足患者需求。

四、市中心医院为应对甲流感设立了发热门诊是好事,但发热病人到门诊看病,医生都让做抽血检查,应不应该。

整改措施:

市中心医院为我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救治医院,并且承担着全市重症“甲流”患者的救治任务,为此市中心医院专门投资100余万元建立了一层专用负压病房。发热病人有细菌和病毒感染之分,发热病人在就诊时常规检查血常规,是卫生部《关于“甲流”患者的标准就诊流程》所要求的,其目的是对发热患者进行初步的鉴别诊断,以防造成部分患者漏诊和误诊,归根结底是为病人负责。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加强宣传解释,并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五、儿科就诊秩序乱,患儿哭闹,声音吵杂,不利于医生诊疗及与患儿家属沟通。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导诊,及时疏导和分流病人。

二是合理设置病人候诊区域,实行“一室一医一患”。

三是尽快完善实施叫号制度,彻底改变就诊秩序混乱现象。

六、患者低烧到我院呼吸内科看病,疑为“病脑”要病人做腰穿等检查,后到中医科,接诊医生为朱新勇医生服务态度很好,利用中医望、闻、问、切为病人仔细诊疗疾病,效果不错。因此提出医务工作者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要求各医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一部分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努力提高全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二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医院倡导和开展“三精”服务:即精品、精细、精心,增强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

七、反映一婴儿出生后因出现呼吸困难由下级医院转到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家属提出出院,但新生儿科医生告诉患儿家属要住院15天才能出院,但是患者还是提早出院,并且情况正常。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和家长的沟通,讲解到位,让家长理解。

二是加强与下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工作,使患儿病情稳定后,争得家属同意转下级医院康复,以保证患儿治愈,也减轻患儿家庭一定经济负担。

八、医院药价高于零售药店,药价虚高等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九、做为医院如何做到首诊负责制?

整改措施:

“首诊负责制”是医院工作的核心制度,要求每个医生都掌握,并按制度去落实。如有争议,有医务科协调决定,首诊科室不得拒收病人和相互推诿。凡因拒收病人、擅离岗位、不负责任、不及时抢救、延误治疗而造成事故或医疗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十、医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单”执行的较好,但门诊病人取药、检查没有明细清单,如何做好门诊收费透明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一日清单的检查力度。

二是与软件公司,对医院院运行的门诊收费程序进行改进升级,力争在年底完成这项工作。

十一、曾参与过2007年行风面对面评议的代表提出一患者来我院泌尿科实施雾化电切前列腺手术治疗时,医生为病人用进口贵重电切刀没有告知,经协商医院需退还病人1000元,但至今仍未退还到位。

整改措施:

一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教育,提高对告知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告知签字义务,与患者做好沟通,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是责成市中心医院立即退还患者现金一千元,并道歉。

三是印制特殊材料使用告知协议书,使用前医患双方协议签字,同意后方可为患者使用。

十二、电梯间人多时空气不好,医院内外环境卫生需改善。

整改措施:

一是对医院的卫生问题,以后卫生局将每季度对全市各医院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天中晚报和××日报上进行曝光,对卫生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三、中心医院大厅门前停车秩序待规范,停车难问题急需解决。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与交警支队的联系,尽快解决门前交通秩序和车辆停车位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与城管、辖区综治办的联系,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秩序规范,合理使用门前现有场地。

三是协调上述部门及园林部门,力争合理使用沿溪路住院部门前东区的地带,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地,扩大汽车停车位。

四是加强院内停车场地管理,对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指定专门区域停放。禁止在门诊、住院部、东病区与就诊车俩混放,占用停车资源。

十四、关于评议现场播放的反映市中医院视频短片所提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已于09年4月份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现已解决。

十五、关于评议代表所提张玉珍医患纠纷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正积极与患者家属协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双方再走司法程序。

十六、关于卫生许可证到底该谁办的问题

2009年以前,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法要求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发放。在新法开始实施后,由于国家工商总局没有及时下发实施细则,造成迟迟未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环节的商户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市直到10月底才开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业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后,卫生部门再发放许可证违反新法规定,但由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药监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承担起监管任务,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之日起许可证发放间断约一个月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在机构改革未完成前,由市政府授权餐饮业仍暂由卫生部门代监管,现餐饮业卫生许可证仍由卫生部门发放。

十七、许可证办证难,办证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

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首先要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的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卫生部门要派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硬件要求,许可门槛较高,尤其按上级规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以来,关键项缺一项都不能许可。而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硬件设施普遍较差,部分餐饮单位需要整改后再次验收,加之一些技术服务性要求,比如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办理需要几天时间,造成有些商户感觉办证时间较长和办证难。一直以来,我们严格执行20个工作日办结规定,无论能否许可,20个工作日必须给商户明确答复,如果条件符合,尽量提前办理,比如我们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尽量为群众提供方便。

对于办证过程中吃拿卡要的问题,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十不准”和“八条禁令”,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对这些个性问题将严肃处理,坚决调离监督岗位,决不姑息迁就,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纪检部门。

十八、医疗市场监管问题

我所自2004年起开展医疗市场监管工作以来,围绕“一准入、二规范、三查处、四取缔”的工作原则,把医疗市场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重拳打击非法行医,使医疗市场由当初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明显减少。2008年初,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来一个医管科增加到两个科,从人力财力上进一步向医疗市场监管倾斜,加大了投入。但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性,目前确实存在非法行医打而不死现象,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挂招牌,屋里摆的是空药盒,靠低价吸引消费者,取缔一次又开业一次,可以说是全国通病。针对这种现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连续取缔两次仍继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九、医院体检能否办理健康证问题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必须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批准,而我市目前经过认定的技术服务部门只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

二十、关于群众反映工作人员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服务态度欠佳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每周一门诊例会,对接种门诊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徇私情,不吃宴请,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衣冠整洁、佩戴胸卡、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杜绝“四难”现象发生。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耐心详细讲解有关注意事项并经其知情同意后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后留观30分钟后再让其离开。对于需要预约的疫苗,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告知其到规定的时间再来接种疫苗。

二是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广大受种者提供更加热情、更加周到的服务。

二十一、关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向受种者推荐自费疫苗”的问题。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进行公示,将服务承诺、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免费疫苗名称等全部张贴在门诊室墙壁上,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加强教育,不断的向疫苗接种工作人员强调有关规范和要求,使其更加熟悉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定期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力争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十二、关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如何解决乡镇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

整改措施:

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后,对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几年经过国家的大力投入,各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设施基本上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软件差,医务人员少的问题仍普遍存在,80%的医院医护人员不够。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现在计划在3年内对全市乡镇医务人员培训一启遍。

二是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根据市委的安排,首批农村卫生人才工程的招聘工作已圆满完成,88名在专以上毕业生已到基层卫生院工作,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3年内农村缺医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的解决。

三是加大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工程的力度。

二十三,关于农民参合率下降的问题。

这主要是农民对新农合知识了解不够造成的,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以简报的方式通报各单位的农民参合进程和新农合用药问题,以此促进我市参合率的上升。

二十四、关于代表对私立医院的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审批和医疗广告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私立医院的审批程序,把严关口,严格按标准审批。

二是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划审批医院。

三是联合工商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医疗广告。

二十五、关于卫生人才流失的问题

整改措施:

卫生人才的管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国家规定副高以上的人员更换执业地点,必须经市委人才办批准方可办理。近几年我市在卫生人才建设方面从提高他们的待遇入手,基本上没有流失卫生人才,相反是其他地方的卫生人才积极到我市要求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二十六、关于卫生局工作秩序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管理,确保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应在门前挂牌,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十七、关于120车辆漫天要价的问题

整改措施:

救护车接病号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50元,但是,现在个别医院为了多收病号就把这个费用给减免了。

二十八、关于电视报道一名考官收钱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加强每年执业医师的监督。

二是向省卫生厅建议,实施异地监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