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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范文第1篇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分化出来这方面考虑,我们可借鉴贪污罪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相关规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不过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内部的管理工作,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带有浓重的“官位和权力”之意相比,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则带有强烈的“职责便利”之意。[1]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这里的经手应理解为本身并不负责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管理、处置,只是由于工作需要,单位财物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具有临时性,但在经手期间行为人对于本单位财物具有控制权。利用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都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要件呢?首先,张某处分单位50吨铝锭行为不能理解为利用经手本单位的财物的便利。如前所述,经手一般指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中,临时性地占有并控制公司财物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通常表现为单位出纳对现金的保管,仓库管理员对仓库财物的保管,以及公司工作人员为执行本职工作任务临时占有公司财物等。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主要职责在于领导决策公司相关事务,当然有别于一般经手人。同时,本案中,50吨铝锭存放在公司仓库中,并没有投入到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能够直接接触到仓库财物并对公司财物具有直接控制权的是公司仓库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不会直接从事公司仓库内财物的保管活动,不具备直接经手公司财物这一便利条件。其次,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权限并不包括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决定权。本案涉案财物价值60万元,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10%强。从法律层面来讲,张某对该公司内价值60万财物的处分行为超出了总经理从事管理活动所应具有的职权。因此,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处置该60万元财产的行为并非利用其作为管理者行使公司管理权这一便利条件。那么,张某是否受其他股东的委托处分该财产,或者其处分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从而支配公司其他具体管理财物的人员处分了该公司的财产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其处分该财产是在公司其他领导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实施的,不存在其他股东授权问题,更不存在利用管理权支配其他工作人员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综上,张某并没有利用其作为公司总经理职务所具有的管理权或者由此权力形成的影响力从事处分公司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其并非利用自己作为总经理这一职务所具有的职权而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处分公司财产。因此,本案中,无论50吨铝锭是“本公司所有之财物”,还是“本公司占有之财物”,均因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要件,而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押逃出资罪,可从以下三个分析:第一,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全部股东、控股股东,或者作为股东(及股东代言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作为公司资产的控制人,对公司资产有处分权。本案中,张某虽为仓储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控股股东,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其他股东也并不知晓。同时,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能服从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资产没有实际的控制、处置权,不符合抽逃出资的主体资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所要求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难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第三、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来说,抽逃出资者主观上是要抽回自己的出资,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而本案中,张某明知50吨铝锭为市物资所有的财物,而意图占有。其主观上并非一般的抽逃资金的行为,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倘若构成犯罪,也应该纳入到侵财类犯罪之列。

三、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窃取通常具有隐密性。但秘密窃取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不为一切人所知。本案中,张某处分铝锭的行为决非其自己一人之力所能及,其雇佣的搬运工、司机等人员,均具体参与了该铝锭变卖过程,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张某处分行为的隐密性,因为张某处分该财物时,公司其他股东,公司仓库的管理人员并不知情,其处分该财物的行为相对于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人来说是秘密的。另外盗窃罪中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不一定必然要求通过秘密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公然取得也是盗窃的行为表现。[2]例如,窃贼入室盗窃,财物主人因害怕而不敢吭声。再如窃贼误以为非物主财物而当面窃取,物主误以为不是自己的财物而听之任之。以上窃贼客观上均为公开取得财物,但并不能认定为抢夺或抢劫,而应认定为盗窃。因此,即便是公司其他部分员工知道张某窃取铝锭的行为,但均认为该铝锭并非本公司之财物,而张某本身也认为自己所取得的财物是市物资局之财物而产生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进而窃取该财物的话,也就不影响张某盗窃罪的成立。

通常情况下,盗窃行为所针对的财物即犯罪对象是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如果嫌疑人自己合法占有他人之财物并侵吞,该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盗窃而应认定为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的铝锭并不属于遗忘物,因为物资局对该铝锭是有单据记载、有据可查的,物资局单据上详细记载着该铝锭的数量及存放地点。本文认为,铝锭属于代为保管物。虽然物资局与仓储公司之间没有代为保管协议,但改制前该财物已经存放于该仓库之中,改制后物资局并没有将该财物转让给仓储公司,也没有抛弃该财物,物资局对改制原因及财物仍有所有权,只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等原因而没有及时取走。因此,仓储公司对该财物仍有代为保管之义务。既然是公司代管之财物,代管主体就应是公司而非张某个人,张某非法占有该财物的行为也就不符合侵占罪要求的非法占有自己代管他人之物拒不返还这一客观要件。在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将其公司代管的他人财物转移占有并处置掉,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地理环境,人员的作息规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等因素非常了解,进而利用其所知悉的这些信息,找到了最佳时间,通过适当的方式,将物资局存放的铝锭非法占有已有,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

另外,张某在2001年初将50吨铝锭变卖并将销售款据为己有时,已然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涉案金额应为60万元。2002年在市物资局清查资产,发现该项财产并追溯到仓储公司时,张某才承认已将铝锭变卖并只交出50万元销赃款项。该行为不影响其盗窃数额60万的认定,只能作为事后退赃的情节加以考虑。

注释: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范文第2篇

村级财务管理体制渊源于。体制是三级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因而设立三级财务,而村级财务由原大队财务脱胎而来[1]。这种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性质的财务体制已不可能适合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再通过原有的村级财务管理活动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不可能为农民的增收减负提供制度保障。现行的村级财务仍在沿用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上世纪80年代初,在广西出现了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的雏形以后,村民自治管理体制日益成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委员会制度得到完善、发展。特别是从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的普遍推行以来,更使得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显得重要和关键,村级财务管理也随着农村外部环境的变化有了巨大的变化[2]。真正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并不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而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简称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这就是本文所研究的村级财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独立于其他政治或经济组织的自治组织,是一个市场独立的产权主体,它独立参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对本村现存财产和资金的管理,而且还体现为对本村各种财产资金的运营及获得收益的管理。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主要是全体村民的收益最大化和村民社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村级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主体,从而也就产生了独立的村级财权和村级财务管理。

所以,村级财务管理的出现和发展是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出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又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性基础。村级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种形式,村级财务管理既是对全村所有经济事务、资金往来的管理,又是村民委员会机构对其本身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职能。村级财务管理是对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内部的资金运用的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营运、资金分配等环节,是保证村级组织的高效运行,为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创造更高收益的一种财务行为。因此,从村级财务管理的这一概念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来看,现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并不适合于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必须从村级财务管理的实践需要出发,重新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满足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村级组织管理与村级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村级财务管理的性质,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可分两大类[3]:1.公共财务。公共财务是村级财务的基本内容。要建立村级公共财务预决算制度。其收入范围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村机构人员经费补贴、用农业税附加方式代替村提留的收入、“一事一议”集资收入、政府财政支农专款、村企事业上交收入等。其支出范围有村机构人员、办公、业务开支、村级公共公益事业经费、“一事一议”的公共事业或公共工程投入、政府财政支农专项投入(包括村配套资金)等。2.集体资产财务。主要是对集体资本投资、集体资产租赁、集体土地征用或批租、集体土地租赁、集体经营土地等收益和分配的财务管理。其中公共财务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方式进行,从财务预算的角度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收支管理,而集体资产财务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为资金所有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管理,真正体现财务管理的各种职能。无论是公共财务还是集体资产财务都要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这一村级组织作为市场利益主体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和资金产生利益的分配。所以,本文对村级财务管理的内容仍然是以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益微观主体和以盈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为基础,通过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最终追求这一村级组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村级财政管理与村级财务管理的异同

尽管村级组织既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有经济管理的职能,但它并不具备财政管理的职能和特征。第一,村级组织或村级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国家政府,它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它不具有财政主体的特征,从而也就不具有利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来强制实施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从村级组织的资金来源来看,村级财务管理也与地方财政具有很大的不同,在税费改革之前,村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提留和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村级的筹资筹劳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业税附加、财政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等。这些资金的来源并不是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财政收入的形式而产生的,而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分配的结果,有些也是村民委员会通过资金的使用而获得收益分配的结果。再次,村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许多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来共同协商决定,也就是说涉及村内的所有重要事宜都需以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共同商议,以村务公开的形式昭示全村村民。另外,村级组织的日常性的规则和制度也通过村级组织的村民章程来确定,显然与财政活动的管理具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村级组织或村民委员的管理职能尽管涉及到村级的公共管理和资金管理,也就是说既有行政性的职能,也有经济性的职能,但不管哪一种管理都要通过村民章程的约定或村民会议的商议。第五,涉及公共预算财务管理和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这也完全与财政活动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不同,村级财务管理不仅仅包括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还有生产活动和关系、交换活动和关系、消费活动和关系等市场经济所包容的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4]。为此,对村级组织的资金管理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村级财政,否则,既搞混了财政的概念和本质,也弄错了村级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本质,澄清村级财政与村级财务管理的称谓是非常重要的。P>

四、村级财务管理不同于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尽管是一个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又有许多与非盈利组织不同的地方。非营利组织是在公众支持下为实现公共目标而存在的组织。其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利益而不是单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其最大特征是不以盈利为目标。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是业务收入,即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服务收费。除慈善组织外的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自创收入也包括投资收入。非营利组织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可以通过资本运作方式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5]。

从非盈利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上就可以看出,二者的财务管理是有差异的:首先,从财务管理主体的组织形式来看,非盈利组织是通过法律认可并注册的法人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尽管也是自治性组织,但从法律上来讲,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和划分。其次,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来看,非盈利组织仅仅是对资金的预算管理,谈不上资金运营,因为不存在资金的大量筹集,并不全面参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活动,而村民委员会却从市场经济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充分地参与,其财务管理活动要充分地发挥筹资、运用和投资的各种职能,充分追求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最后,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非盈利组织主要通过资金的使用来增加社会总体的福利,是为社会利益而进行各种资金的投资和使用活动。而村民委员会则是从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恰当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来达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最终为本村村民谋福利。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村级财务管理与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混同起来,必须要准确界定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五、村级财务管理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村的集体资产属全村居民所有,是全村的公共资产。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机构,能够代表全村村民,运用村级资产,根据村级组织发展的需要,及时筹集资金,恰当组织村级公共资产使用收益的分配,是本村公共(集体)资产完全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而村集体经济是社区性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实体,是公司或企业,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以村公共资产投资形成,所以,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二者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也是所有和被所有的关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也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这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我们现在谈的村民委员会的前身,所以,从二者的组织形式上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同样其财务管理也是具有很大的区别,财务管理沿用的制度规定也是完全不同的。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沿用1996年财政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尽管这已经不能适应村级组织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则适用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

村级财务管理的产生似乎是比较久远的,但真正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是从我国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的普遍实施为开端,所以,完全意义上的村级财务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界定是建立在把村民委员会看作一个处于行政性政治组织和盈利性组织之间的特殊组织的基础上。特别是随着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巨大变革,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介于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之间的中介组织,所以,它必须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微观利益主体,从而通过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来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正是本文意旨的村级财务管理。新晨

参考文献:

[1]李泽峰.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理论和实践[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9.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作为财政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保证公共支出、社会建设、社会安定、事业发展、清洁廉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是事关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分析了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析导致这些问题出现深层次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提过我国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改变目前一些不良的现状做点努力。

一、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为不重视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经常出现“两张皮”的问题,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协调。由于财权和事权之间分离,责任与权力之间不匹配,故而非盈利组织经常出现专项资金不能专款专用、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资金使用效益差等现象。

2.资金预算编制水平有待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在预算资金的编制过程中对单位财务预算编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在技术手段上没有真正的深入实际对每一个项目或一个经济活动斟酌和细算,方法用最简单的算术法,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结果出现大约数现象,预算编制不够精准。

3.资产管理缺乏规范性。采购物资商品的预付货款因不及时清算或贷款担保硬性扣回形成呆坏账;部分非盈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严,普遍存在“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报废等方面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更有甚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内部控制薄弱和混乱现象严重。虽然大部分单位都有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更多的还是有章不循,流于形式,将已订立的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内部监督执行大打折扣。使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非盈利组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领导财务意识不强或不懂。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主要领导相对淡薄的财务意识。这主要体现因权力的集中和膨胀使部分领导干部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包”,多数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没有权利也没有机会参加单位的重要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导致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2.监督机制不完善。部门领导掌握着人事权,会计人员的岗位是领导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会计人员无法有效实行其对领导进行财务监督的职权,使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同级制约作用形同虚设;上级监督点多、线长,鞭长莫及,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不全面,不到位。导致违规违纪时有发生,难以自查自纠。上级审计单位拘泥于帐面审查,满足于专项检查,难以做到全面审查。

3.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很多的非盈利组织中的财会人员是单位已聘人员或随调家属而安排的,有些还是部队转业军人,还有的是领导的亲朋好友及其子女。他们没有经过财会训练,基本理论不懂,业务不熟练,基本技能差,工作能力不强,特别是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较差。不少财务会计主管不是会计专业出身,这些“门外汉”对会计工作一知半解,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

三、提高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水平的举措

1.努力增强领导干部的财务意识,逐步规范财务管理,要努力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财务人员地位,重视财务专业人员。日常开支要力争做到三人以上签字有效,加强和完善对“一支笔”的监督力度,应当采取财务公开化、业务公开化,力争增加透明度,增强官本位的免疫力。

2.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第一,做好预算制的基础工作。首先,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关键。其次,是在预算的执行上严格按照预算编制项目(科目)资金的使用去向运行,对收支出现的差额应及时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原因合理的调整,严把审批核实手续;最后,是在预算的监督上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对现金的管理,财产的审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都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制度的制定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必须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内部财务制度的条文在表述上应尽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与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

4.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非盈利组织领导者和财务管理工作者对财务管理的高度重视,改变重要钱轻管理的思想,应更新理财观念,从“核算型”向“经营型”和“管理型”转变。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质。

四、总结

总之,随着非盈利组织改革的不断深入,必须进一步规范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强化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职能,努力提高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把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非盈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范文第4篇

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近年来发展很多,取得了较多的成绩,但在成绩背后,我们也不可避免的发展在财务管理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作者通过多年的邮政物流行业的财务管理经验,总结与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有关的资料和文献,总结了如下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业务产品多,损益核算不精细;分支机构财务监管不到位;财务信息系统无网络优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

二、加强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加强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财务集中核算、加强横向对比;不断提升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邮政物流行业采取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

1.加强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程度

信息化管理是财务管理不断发展所必须要追求的。邮政物流行业的财务管理也必须要走信息化,网络化之路。随时掌握网运生产动态情况,建立健全物流网络规章制度,力求以最简单方式,最低的成本,显现预订产品的营销和服务。邮政物流行业要应用优化的财务软件,与业务、网运软件对接,数据共享,减少财务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

2.财务集中核算、加强横向对比

加强对财务共享中心操作规范性的检查,从而实现全省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不断提升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直接关系着邮政物流行业财务发展水平。因此,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意义重大。为此,必须从多方面提升财务人员的水平。首先,要定期的为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让财务管理人员不断的学习更多的新的财务知识,了解更多的适合物流行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模式。其次,邮政物流行业财务人员也要多向其他物流公司的财务人员学习,学习其他物流公司的先进经验,将适合的并且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吸收到邮政物流行业财务发展中。另外,要对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考核,强化内部竞争,只有员工感觉到压力,才能更多的努力,才能让企业更好良性的发展。

4.在邮政物流行业采取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

精细化管理模式是目前提出的非常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于邮政物流行业的财务管理同样适用。邮政物流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大的行业,各方面非常扩散,在财务管理中存在很多粗狂的地方,因此将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引入其中,是非常适合的。这样通过精细化财务管理理念,让所有财务人员意识到精细化的重要性,将精细化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这样邮政物流行业财务管理就会相应的上到一个新的台阶,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都会大幅度提升。

三、总结

非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全面财务管理具体内涵包括“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全面财务管理目标:实现企业与个人利益双赢,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企业利益包括收益最大化、经营风险最低化和税负最小化;个人利益包括薪酬最高化和福利最优化。

    二是、明确全面财务管理内容:以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营运资金活动和利润分配活动为主轴而展开管理。具体包括: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管理、外汇风险管理、成本管理、往来管理、资产管理、存货管理、报表管理、财务人事管理、财务统计、税收筹划、账务稽核(审计)、财务分析、财务监控、经营预算(计划)、融资管理、投资管理、利润分配、以及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等至少二十部分。从这些内容可以概括全面财务管理包括财务人员的财务专业管理和非财务人员的非财务专业管理。

    三是、明确全面财务管理责任群:全面财务管理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是各部门的事情,更是总经理和董事会的事情。全面财务管理需要总经理和董事会的重视与支持,需要财务部门专业的指导,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包括财务部门)主动负责,需要全员参与,才能做好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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