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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第2篇

全师服务业今年要努力实现三大发展目标:1、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2.88亿元,增长14.9%,力争18%;2、商贸流通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营中的商贸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元;3、外贸进出口总值实现4000万美元。具体措施是“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开辟空间、增强活力、开放窗口、强化管理”二十四字的经营策略。

(一)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拓宽服务业发展的渠道。以商贸总公司为重点,使其发展成乌鲁木齐农资经营的龙头企业。着力抓好北站仓储的开发,建立兵团的农资批发市场。通过强强联合,做好云南三环化工厂、安宁复合肥厂、贵阳“西洋”牌复合肥在全疆的销售总工作,促成三环化工在北站仓库联合建设复合肥厂的项目,成立西洋复合肥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实现生产一销售一客户的经营格局,扩大农资市场占有率,实现农资跨地区经营。

(二)抓好各种专业市场建设,搭建服务业发展的平台。利用城郊的优势,力争每个团场建1―2个综合农贸市场,条件成熟时进行百园路木材加工交易市场、和田街综合市场、头屯街建材市场、南郊216国道20公里处农产品市场建设。在市场建设上要上规模、上档次,完善水、电、暖、排污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的治安、卫生的管理体系,给商品交易提供新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管理好已建成的市场。

(三)加快发展具有城郊特色的旅游业,开辟服务业发展的空间。利用本师的自然资源和农业资源,在有条件的团场、连队,发展以“农家乐”“民族风情园”形式为主的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创造条件成立旅游公司,内引外联,做大做强旅游业。

(四)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服务业发展活力。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庭院经济作为致富职工群众,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突破口,从而推动全师服务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发展外经贸工作,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窗口。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经济全球化,没有强劲的进出口贸易,再快的发展经济也是一个“瘸腿”。发展农十二师的外经贸工作任务艰巨,要继续做好2004年度的乌洽会、春秋两届广交会的参会工作;做好霍尔果斯通达边贸公司的改制工作;扶持好民营的德鲁克边贸有限公司、恒宇祥有限公司、红湖绿业开发公司、红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抓好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亚麻布出口;创造条件将农十二师有实力的企业:金汇德有限公司、五一玻璃厂、屯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养禽场民营工业园赋予外贸经营权;计划在阿拉木图市建立商务办事处。全师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时,建立师外贸企业集团,增强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第3篇

一、相关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现状

(一)废旧物资收购行业

“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台《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多次组织开展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治理。目前全市仍有分散的废品收购点405家(其中有证经营的350家),主要以回收废纸、金属、塑料为主。其中距河道垂直距离小于20米的有92家,收购点用地面积大于200平米的有172家。全市建有2处集中交易市场,一是伊桥村废品收集中心,占地41.1亩,入驻经营户22家;二是丁公堰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占地50.3亩,入驻经营户47家。

我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规划滞后,设点随意。除市区建成区通过前期整治后废品收购大部分已集中进点经营外,因全市尚无收购站点统一布点规划,目前收购站点无序设置、布局分散、点多面广。加之废品收购未设定行业准入条件,导致目前废品收购站点普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环境差。二是管理缺失,无照经营。目前市区建成区内有照经营户只占50%左右,而市区建成区以外无照经营、不依法备案登记的收购站点大量存在,长期游离在监管以外,造成市区建成区内集中进场不彻底,建成区以外分散经营难管理的现象,导致收购管理“四统一”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三是设施缺乏,污染环境。我市废旧物资收购点在环境保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等方面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废旧物资收购点缺乏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废品中的废液、分拣加工或雨淋产生的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直排,分拣后的残留垃圾乱倒,对水环境的污染较为严重。

(二)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我市自《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实施意见》以来,遵循屠宰厂(场)设置适度集中、便于监督管理、有利竞争、促进生产和流通的方针,加强了统一规划和科学布点,全面提升了全市屠宰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负全市生猪屠宰任务,主营生猪屠宰和鲜猪肉批发、零售业务,现有下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4家,分别位于许村、盐官、袁花和硖石,生猪屠宰加工年污水排放量约5万吨、废弃物约560吨。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在污水防治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虽经处理但纳污集管率低,废弃物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够完善;二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够系统完善,日常监管有待加强;三是个别屠宰场实际屠宰量已超设计规模,作业场地、污水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亟待改善。

我市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来,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布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停产关闭,鼓励和扶持了袁花、斜桥、长安三个规模化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豆制品制造工艺的特殊性,生产废水具有水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特点。个别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受污水管网管径小等因素的制约,生产废水无法全部入网排放,对当地河道的污染较为严重。

(三)农贸市场

“十一五”期间,我市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场规划和商贸服务业网点规划,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顿一批、重新命名一批”的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差、档次低和环境“脏、乱、差”为突破口,全面改造原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加快了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步伐。全市现有室内农贸市场39个,其中有证经营的有33个(市区11个、镇级12个、村级10个),无证经营的市区菜场6个。我市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各镇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相对滞后,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农村临时交易点呈点多面广态势;二是镇村两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差、档次低,管理力量薄弱,“脏乱差”现象较普遍;三是镇村两级农贸市场公共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39个农贸市场中有20个污水未接入城乡污水收集管网。

(四)其他行业和市场

和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和农贸市场一样,我市“十小”行业、农批市场等其他行业和市场也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方面这些行业和市场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部分还带有公益属性,属于特定的行业和市场,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简单的一关了事;另一方面,这些行业和市场普遍存在“散、小、脏、乱”的特点,缺少转型提升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加之缺乏行业和市场的有效监管,一直处于无序发展的状况,对水环境的污染也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治水、铁腕治污”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实施我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等特定行业和农贸等市场的污水防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生态宜居新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三、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我市在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等特定行业和农贸等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围绕科学规划、完善设施、整顿提升、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市场管理,利用3-5年时间,重点实施废旧物资收购、生猪屠宰加工以及农贸市场污水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同时探索豆制品加工、“十小”等其他行业和市场的水污染治理,实现特定行业与市场污水防治长效管理。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回收终端体系建设,建立并优化规范化的废品回收服务网点,提高废品物流速度,提高废品综合利用和处置环保技术水平,切实消除或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布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全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发展规划,布局镇、街道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解决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点多面广、布局分散、无序设置等问题,为整治开展创造条件。

――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按照“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快废旧物资市场建设,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准入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完成市区建成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全部进入统一布局设置的规范化废旧物资收购场所。

(二)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屠宰加工污水、废弃物处理过程符合规范化要求,排出的废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经过处理后的废弃物在出运、堆放、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促进规模经营、推进提标改造等措施,至2015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强化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加快许村屠宰场异地改建进度。增设焚烧炉、设置无害化操作间,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处理能力。2013年硖石、许村屠宰场达到二星级标准,袁花、盐官屠宰场达到一星级标准,开展节水减排活动,污水截污纳管率达到100%。

——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检查、养护、维修等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确保污水治理设施运转正常,防止出现由于设施故障而造成废水直排或超标排放的现象。硖石屠宰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设置监控探头,实行远程监控。许村屠宰场搬迁项目竣工投产后同步实行信息化监控。

(三)开展农贸市场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农贸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提升改造,加强市场下水道管网建设,完善市场基础配套设施,确保市场排污设施通畅,各镇中心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达到“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实现市区所有农贸市场及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中心农贸市场污水接入收集管网。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加强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布局。综合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人口密度等因素,加强市区及各镇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农贸市场网点,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完善城镇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加快市场提档升级,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现有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以农贸市场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贸市场提级改造,对已建农贸市场污水处理及排污管网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到2013年底,市区所有农贸市场的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到2015年底,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的镇级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达到省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市场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直排现象得到根本治理。

——提高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要按照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三星级标准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规划建设,优化市场布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力争2015年前再新建三星级以上标准农贸市场5个,创建省级示范农贸市场2-3家。

五、工作步骤

(一)废旧物资收购行业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1.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废品收购点的位置,距河道及市级以上公路的距离,设立时间、用地性质、房屋权属、从业人员、经营人员、回收物资分类及回收量、环卫设施配置、场地围护、营业证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摸底的质量。

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上报的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统计分析材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分步整治、有序推进的原则,负责制定《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标准和整治重点,开展宣传发动,部署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全市废旧物资收购业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制定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的意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发展扶持政策,鼓励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发展。要根据《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整治,推行流动收购“四统一”管理制度。

2.市供销合作总社要抓住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契机,负责规划全市废旧物资市场、固定收购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恢复开展废旧物资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通过包装项目、招商合作,引入再生资源专业回收公司,加快废旧物品收购龙头企业培育,鼓励较大的经营户以加盟连锁等方式与专业回收公司进行联合。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居住区设立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等经营模式,负责回收废旧可再生资源,并做到回收物日收日清,不在居民区回收站点存储。

3.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经贸、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分类整治。坚决取缔无废旧物资收购执照以及市区建成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点。对其他符合保留条件的废品收购点,要认真开展环保、消防、安监、卫生方面的整改,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由属地政府按照行业准入标准、网点布局规划和站点设置条件,规划确定辖区布点区域和禁设区,加强长效管理,严格新设站点的控制,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新出现的各类废旧物资收购站点。

2.加快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无害化,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规模化经营带来的价格优势,淘汰零星分散的小型废品收购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扩大各连锁点的经营能力,鼓励进行初加工,并逐步向深加工发展,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最终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产业化。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特别是对个体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非法经营活动的监督和举报,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利用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生猪屠宰加工行业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由市经贸局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截污纳管现状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由环保部门对现有4家屠宰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和系统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市经贸局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整改意见,分析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整治标准、工作步骤和主要工作任务,制订《生猪屠宰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由市经贸局牵头组建市生猪屠宰行业污水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生猪屠宰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部署我市4家生猪屠宰场整治工作的任务,抓好责任落实和任务分解。

2.2011年底前硖石屠宰场完成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焚烧炉购置及土建工程,以及焚烧炉、落水管、消毒池、沉淀池、干化池改造并投入使用。2012年6月底前硖石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间完成探头安装并网,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控。2011年底前完成袁花、盐官生猪屠宰场无害化操作间工程并投入使用,2012年6月底前污水经达标处理后纳入城乡污水收集管网。

3.许村屠宰场2011年底前完成无害化操作间工程并投入使用。许村屠宰场异地搬迁项目争取2012年5月底前动工建设,2013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新的许村屠宰场污水处理纳管达标排放,生猪屠宰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信息化监控。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进一步优化屠宰场网点布局。制定并实施我市现有4家生猪屠宰场点的整合提升规划,推进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不断提高屠宰加工行业机械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加强屠宰行业污水防治的日常检测,强化对生猪屠宰企业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工作成果。

2.加大生猪私自屠宰执法。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定点屠宰企业、城郊结合部、农村以及市域交界地区的监督检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率100%。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畜禽屠宰的监管,杜绝私屠滥宰场点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农贸市场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开展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及截污纳管等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市工商局在此基础上,制定《农贸市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市工商局组织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污水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市场举办单位的管理责任,开展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完善市场硬件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市场环境卫生保洁、污水处理和排污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对偷排乱排市场污水的,责令市场举办者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依托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全市20个污水未入网的农贸市场实施专项治理。其中,市区污水未入网的农贸市场有东苑农贸市场、硖东菜场、伊桥菜场、东郊菜场;镇(街道和开发区)污水未入网的主要农贸市场有盐官农贸市场、袁花菜场、许村镇农贸市场、杭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马桥菜场;镇村污水未入网的其他农贸市场有祝场农贸市场、斜桥镇路仲农贸市场、长安镇城西农贸市场、袁牧农贸市场、周王庙农贸市场、钱塘江农贸市场、丁桥镇新仓农贸市场、许村镇沈士农贸市场、许村镇科同农贸市场、许村镇翁埠农贸市场、先锋菜场。

3.上述20个农贸市场污水专项治理的实施时间,应根据城乡污水管网建设的进度,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逐一明确。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统筹和调控力度,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强化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贸市场污水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巩固农贸市场污水防治工作成果,促进全市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2.建立污水防治监管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污水防治监管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农贸市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动态监管。对未如期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农贸市场,与星级文明市场的评定及各项财政扶持政策挂钩,健全完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晋级淘汰机制,全面提升农贸市场污水达标排放处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行动计划既是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行动计划之一,也是水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专项治理行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城管、经贸、工商等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以及农贸市场的污水防治专项治理行动是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治理行动的开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位。与此同时,其他行业和市场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我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为抓手,举一反三,统筹兼顾,积极开展豆制品制造、“十小”行业、农批市场等其他行业和市场的污水防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对特定行业和市场开展污水防治,要触及部分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短期内也有可能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市场举办者、经营户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上下齐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第4篇

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城乡统筹的实质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其核心是城乡资源的统筹配置,其重点是产业发展。只有产业发展才能带动人口、产品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充分流动和有效配置,只有产业发展才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进步。

一、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内涵与目标取向

城乡商贸统筹是指城乡商贸发展的统一筹划、协调运行。作为先导性产业的商贸流通业,必须率先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商贸流通产业的城乡统筹拉动相关产业的城乡统筹,拉动经济社会的城乡统筹。城乡商贸统筹的目标取向不是消除城乡市场差异,实现城乡市场一致化、一样化,而是加强城乡商贸的整合和对接,充分发挥城乡双方优势,实现城乡商贸的相互融合与双向互动。城乡商贸统筹实质上是城乡商贸结构的新安排,关键是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建立城乡互通的流通机制与制度,实现城市流通体系与农村流通体系的有机衔接和联动运行,核心是城乡商贸资源的统筹配置,重点是城乡市场的统筹发展,以城乡市场的一体化推动城乡间商品和服务、资源与要素的顺畅流动,使城乡资源通过市场的联结实现共享,实现城乡市场的开放和融合,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的先导性作用,以贸促工、以贸促农、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互动发展。

二、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模式探析

作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产业发展问题,从产业发展本身而言,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既是一种政策性选择和安排,又是体制的设计与运行。产业发展环境、制度与政策、产业发展主体、产业发展载体、产业发展客体之间相互影响,决定其发展模式的选择;从城乡空间关系上看,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不是城市商贸和农村商贸的各自发展,也不是简单的通过城市给予农村资金、人才等办法支持农村市场加快发展,而是加大城乡资源的双向交流和优化配置。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必须选择有利于城乡商贸融合、互动与互补的发展模式,单纯从城市商贸或单纯从农村商贸发展出发考虑问题都不符合城乡商贸统筹的本质要求。参照城乡统筹发展理论与城乡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实际,本文对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模式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城乡市场网络化发展模式

城乡市场网络化是指城乡市场之间构成一个有序化的关联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获得一种特有的网络组织功能效应,以形成一定地域的城乡市场之间网络设施完备、产业内在联系密切、要素流转通畅、组织功能完善,并构成一个维系城、镇、乡市场网络系统共生共长的空间过程。本模式强调城乡市场统筹规划,加强城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内城乡市场网络化布局,完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衔接,加强城乡间商贸产业联系程度,通过连锁化、网络化、信息化发展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的多种关联。如将城市与农村对接的市场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符合农村需要的农村消费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城市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与农民联合兴办商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扩充稳定优质的货源。农村产地批发市场与城市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便利店建立联系,直接配送商品进城;大型批发市场发展农村分市场,等等,通过城乡市场的网络化连接,解决工业品下乡、农民买难与卖难的双重问题。

(二)小城镇商业发展模式

小城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节点。本模式强调农村地区小城镇商业的发展,以数量众多、分布合理的小城镇商业为节点,形成遍布全市的完整、分散的城镇商业体系,将城市与农村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有机衔接起来,实现城乡资源的双向流动,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小城镇为节点的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的网络体系。小城镇商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小城镇成为城乡统筹中农村人口转移的主要吸纳地。

(三)供应链网络连接模式

供应链网络系统将分布于城乡间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供应链网络连接模式强调通过现代流通中的供应链、服务链和价值链,构筑城乡间商流、物流及市场的双向流通系统,形成纵横交织、共生共荣、紧密联系的网络化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城市与农村经济活动分布于供应链网络系统的不同环节中,依靠供应链连接纽带,将城乡间产供销、产加销业务活动连为一体。

(四)产业联动模式

产业链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产业联动模式主要是基于城乡产业间客观存在差异,加强商贸流通业与关联产业的互动,以产业间和产业内不同行业间的有效合作和联动,充分发挥城乡产业比较优势,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如通过延伸城乡的贸工农产业联动发展、商旅文一体化发展、专业市场、工(农)业园区与物流联动发展等,实现城乡产业互利共赢。

(五)龙头企业(市场)带动模式

本模式以经营主业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辐射面广、产业带动力强的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市场)为主导,带动供应链中相关企业(个体)商贸活动的开展,克服流通活动中“小而散、多而乱”、流通组织化程度过低、流通效率低下、产业带动力不足的状况。如“万村千乡”工程中以大型连锁企业为龙头,深入村社开办连锁超市、便利店,带动农村商业发展;大型商贸龙头企业、龙头市场以“公司+基地+农户”、“市场+基地+农户”等方式,带动种养加产业化,带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三、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对策——重庆之探索

(一)构筑城乡一体化市场体系,推动城乡商贸共同发展

1.完善体制,激活机制

消除妨碍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发展的体制,建立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的市场体系。加强城乡商贸统筹政策协调,在城乡之间建立起均衡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城乡市场主体之间联合、重组和经营网络的跨地区、跨城乡延伸,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商品流通组织体系与网络体系,推动城乡一体化市场体系发展。

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要素市场体系

打通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渠道,促进农村的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和城市的人才、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和有效组合,提高资源要素的市场化程度,为商品市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

3.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商品市场体系

统筹城乡交通、通信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快城乡交通网络建设;高起点建设信息化平台,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城乡普遍覆盖的信息网络,加快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试点,延伸公共信息服务到基层;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实现城乡同建共享。统筹城乡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商业中心与周围乡镇商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在商场、市场及物流园区建设上,统筹布局,推进城乡商品市场一体化进程。

(二)大力发展城乡商贸流通产业,加强城市和农村商贸层级传递与支撑功能

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商业协调发展的思想,重庆加快主城特大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四级商业中心建设。注重培育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商贸流通产业集聚,做优主城特大城市商贸流通产业。围绕中央商务区、大型商圈、大型批发市场群和会展业,重点发展现代都市商业,提升都市区商贸流通产业能级与辐射能力;做大做强万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商业,建成区域性商贸流通次级核心和传递枢纽;做活中小城市商贸流通产业,加快区县中心商圈建设与商业发展,带动中小城市发展;大力发展小城镇商贸流通产业,尤其要加强中心镇乡镇商业发展,突出功能特色,以贸促工、以贸带农,增强对非农人口的吸纳能力,有效拓展城乡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空间。

(三)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

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三商带三农”作用,以商品带农村、以商人代农民、以商业带农业,推进城乡商贸统筹发展。逐步形成以乡村零售网点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以各类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和大中型农村流通企业为主体,农产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城乡市场相互融合、内外贸易紧密联系,法制健全、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市场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

1.积极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增强流通企业活力

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农村流通领域,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拟建设1000个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支持20个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较好的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培育10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一大批运销大户,建立一支农村经纪人队伍。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

2.建立和改造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村消费品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网络终端,搭建“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进超市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配送、管理、货源、信息、技术等优势,通过投资或加盟连锁的方式建立或改造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利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点多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其连锁配送网络在农村市场中的作用。

3.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科学规划城乡之间、产销地之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重点支持永川、潼南、荣昌等具有农产品产地优势、传统集散地优势的区县,高起点建设一批特色突出、辐射面广、能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贸易中心,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重点建设10家符合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市场、现代化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和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农产品拍卖制、远程交易、网上交易、集中配售、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及经营方式。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通过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农产品采购和物流中心等方式,建立起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快捷流通渠道。

4.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

启动“农商对接”行动计划,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鼓励条件较好的连锁超市发展直接从产地采购农产品的进货模式,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初步建立起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5.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放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

(四)加快乡镇商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为农村腹地的农副产品进入市场体系创造条件,形成发展现代农业的市场支撑体系,大力发展乡镇生活服务业,创造小城镇宜居环境,充分发挥小城镇尤其是中心镇高度集聚人口、承接产业转移、服务农村、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小城镇成为连接城乡空间的纽带和城乡资源要素传递流动的平台,在统筹城乡中,发挥重要节点功能,成为缓解大城市压力的“蓄水池”。

(五)以产业联动延伸商贸流通产业链,增加转移就业容量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兴办市场、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业,延长商贸流通产业链。扶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业领域渗透,通过入股、订单生产、自建等多种方式,结合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建立产销联盟或产销一体化的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加工基地。重点培育石柱辣椒、江津花椒、涪陵榨菜等种植养殖、加工基地。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的贸工农一体化良性经济循环模式。依托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力培育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和物流业联动发展的产业集群。如以璧山西部鞋材交易中心为龙头,建设西部最大的鞋材和鞋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璧山、铜梁鞋业基地,打造中国西部鞋都。充分发挥荣昌畜牧科技优势,以荣昌西部饲料兽药市场为龙头,依托板桥工业园区打造畜牧优势产业链,带动畜牧产业联动发展。商旅文结合,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家游、乡村游、风情游;积极鼓励都市圈商贸流通企业面向市内外“走出去”、“走下去”,开拓新市场。

(六)以“五双工程”为主要突破口,打造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战略平台

1.大力推进农村市场“双建工程”

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快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建设,搭建工副食品和农资下乡进村,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出村进城的双向流通平台,力争在3-5年基本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社为基础的商品零售网络。

2.大力推进社区“双进工程”

积极支持和引导连锁经营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在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改造和建设不同类型商业社区商业设施,不断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安居条件。

3.大力推进“双十工程”

在重点培育建设纳入全国“双百市场工程”的观音桥农产品批发市场、永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商社集团新世纪百货公司、粮油集团公司的基础上,选择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尽快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稳定市场供应,丰富“菜篮子”,助农增收。

4.大力推进“双带工程”

依靠流通企业、餐饮企业和农产品市场,到农村建生产基地,办加工厂,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带动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如重庆市商贸流通龙头企业重庆商社集团投资10亿元与北碚区政府在北碚静观、水土一带,合作开发1.1万亩的“重庆市生态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区”。示范区包括三个项目,一是“美丽乡村嘉年华”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园;二是在水土建一个占地2000亩的西南农产品物流港,主要把当地农副产品通过超市、商场销售网络卖到全国;三是山地农业科学城,以山地农业技术试验和新型农产品开发为核心,使之成为重庆市及外地农科院所提供新品开发实验的基地。

5.大力推进“双转工程”

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启动“农村商贸人才培训阳光工程”,通过多形式、多行业、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将一大批农民培训转化为商人,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商就业。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任重而道远,非一日之功可蹴,必须大力改善发展环境,营造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环境。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融资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平台,鼓励城乡居民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与创业条件,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草根创业”平台。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消费水平,积极鼓励农民外出经商务工,增加非农收入,形成推动城乡市场共同发展的持续动力。

参考文献:

[1]贾后明,何春宏.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市场建设[J].学术交流,2007(3):66-69.

[2]龚勤林.论产业链构建与城乡统筹发展[J].经济学家,2004(3):121-123.

[3]高云虹,曾菊新.城乡网络化与西部地区城乡发展模式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6(8):13-18.

[4]段娟,文余源,鲁奇.近十五年国内外城乡互动发展研究述评[J].地理科学进展,2006(7):118-127.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第5篇

曹培忠①,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关键词] 国民待遇 权益保障 农民

The Researching on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National Treaty

_____From Taking about the Case Criminal of the underground Water disput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free trade condition, all are equal and exist no discrimination.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WTO that is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bot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shall protect strongly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o be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maybe is lucky for peasants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Key words: National Treat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peasant

谨以此文献给在市场条件下付出极大代价,质朴纯善的农民兄弟。同时也殷切希望,他们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国民待遇规则彻底改变他们的命运,让他们享有市场条件下应有的权利。

—————笔者独白

一, 引言

2000年初夏,地处山东中部的某县,由于政府强行调配地下水资源,“弃卒保车”,政府在未做好当地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调配地下水资源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摩擦,农民自发地非法聚集,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媒体的命案,当地公安干警一死一伤,警车被砸,造成了严重地后果。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反思这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除了农民兄弟的质朴无知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尤其WTO条件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是否适应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主体——九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资源权益问题。

本文试从WTO的基本原则的生产背景及基本原则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关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应农民主体,而且应当加强。因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问题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在当今条件努力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加强农民权益维护和研究问题。①

笔者曾被公派澳洲学习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已学成回国。留澳期间曾考察过外国农业结构及社会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农民问题的再认识。若是这样,出身于农家的我,也就十分满足了。由于笔者才学疏浅,请同志批评赐教,将不尽感谢。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②

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⑤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 服务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①

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②

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①

诚如文中所述案件,水资源的利用问题,如果当时的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适当照顾农民利益,合理分配资源,具有几千年文化底蕴的中华文明,足以让质朴善良的农民兄弟顾全大局,做出牺牲让步。②试想当年的解放战争,农民兄弟宁可将生命献出,保护一个受伤战士的生命,今天何况淌出一点“天上下的雨水”?这种巨大的反差,难道不是让当政者深思吗?

笔者自2002年被公派澳洲留学,亲眼目睹了外国农民(农业生产者)的优越的生存条件和优厚的待遇,相对于我国农民的权益保障而言,足以让我们自叹弗如!

外国的农民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公民条件下的一切福利和其他职业群体一样的权利,然后才是一个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前提下,权益受到充分地保障及礼遇。笔者曾参观过一个农场(学校附近,奶农定时下班,汽车洋房,看不出任何的职业差别。笔者注)。

审视当前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虽然在历届政府努力下,农民权益保障成果显著,制定了许多涉农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及《水资源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有法不依和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例如,农民种植经营权问题,税费征缴问题,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地不对等。一方面,政府经常毁约,征地修路毁田,伤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任意运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超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范围增加负担;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然而借口结构调整,不顾农民利益,强行推广种植某一作物的现象,不仅极大地伤害农民利益,而且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依据土地法规定,农民享有自主经营权、种植权,这本是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

四,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

农民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立法保护问题一直困惑着立法者。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民从事种植、养植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就业的唯一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仅《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做过一系列描述,权利粗 又难以操作,而在相关的农业法规中又往往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农业产生产经营及其他方面的公权,而相对于我国九亿农民,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因此,从中国入世,在产品自由进入流动市场,农民作为商事主体(类似于外国的农场主)不能不说是立法生态化上的缺陷,就像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善的民法典一样。

因此,随着立法深入及细致,农民依法经营农业问题也被写进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农民为革命建设和历史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农民付出足以铸造丰碑①。建国以来,农民低收入低保障,以牺牲自己利益甚至子孙的利益为代价,构建我国现代化工业体系过程中,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直到今天仍然完全没有解决农民福利和权利保障基本问题。

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首先,在市场条件下,农民权益不仅不能被歧视,而且他们的劳动果实--农副产品和物权,作为商品依法自由流通,而不是被限制或者被征用;

其次,政府将在WTO条件和规则中,彻底转化职能:

为适应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签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国政府承诺,新一届政府机构撤并是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入世条件下政府行政职能最优化模式应是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即“小政府、府、大社会"。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线条,是形成一个自主、自治、自我管理的宽松的政治环境。这种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化应按照改组政府的结构和权力符合WTO的多边贸易机制,加强行政法规调控,增加透明度,完全符合《WTO协定》,政府应淡化对市场的干扰职能,统一实施贸易制度 ,发挥市场调控职能的方向进行。

四、结语

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涉及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大局。 综观历史,中国历次社会变革,都和农民阶级有关系。他们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然而,目前形势尤其是一些地区的农民权益受保障问题令人担忧。诚如前述案例,假如政府机关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根据现代经济法观念合理调配市场资源,正确处理农民集体权益和其他公民所有制的关系。这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也许可以避免。

[参考文献]

[1]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R], 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

10m00_e.htm。 [2]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5]Daniel L. M. Kennedy, Jav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6]IAN Bronwlie, Principal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7]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 [8]China and WTO, (Accessed in January 2002),< moftec.gov.cn/moftec-cn/wto/> [9]Cao peizhong,the principle of the WTO and Affection For China.[D]. Canberra, 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收稿日期]2003-5-12

① [作者简介] 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 Aus.LLM。主要研究方向:WTO及欧盟法。

①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整体上,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优质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产品生产必须由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变,农业生产管理必须由偏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过程就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参见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

①刘笋,《国际贸易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13-314页。

②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50 years of Achievement -Introduction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③关贸总协定认为:中国非是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因为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应当先谈减让。参见《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五条。笔者认为:中国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地位并不因为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

④ 1987年2月,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是一标志性文件。参见刘笋,《国际贸易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14页。

⑤ Se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art 3.

① See the WTO Officer Document -agriculture agreement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② See the WTO Officer Document -agriculture agreement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③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刚好半年时海关总署的外贸统计数据:今年前五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59.9亿美元,增长13.2%;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4.3亿美元,比今年前四月的累计贸易顺差82.4亿美元增长了26.6%。如果从去年12月算起,那么在六个月内实现的累计贸易顺差达125.4亿美元。这些持续增长的数据都在向世界发出积极的信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所期望的更大程度地开放、合作与自由贸易以及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正在获得回报。

①近年来,中国政府正在按照加入WTO所作的承诺,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放松或取消市场准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以国有大企业改制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