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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范文第1篇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科具有辉煌的历史,整体实力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中国行政管理学界的泰斗夏书章老先生坐镇中山大学,在其培养下,中大行政管理学人才辈出。行政管理系现有教研人员中, 70%以上的研究人员有过在境外进修和访问学者的经历,这对目前的全球化治理是非常必需的。

在已有学术积累的基础上,中山大学的行政管理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及时拓展新的研究方向,出现了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布局。公共行政理论前沿、区域公共管理与城市治理、公共预算与绩效管理等方向的研究在国内领先,并在县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电子政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向取得了研究进展。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界、实务界以及普通公民最关注的是国家税收如何使用、政府预算支出如何,而中大在公共预算和绩效管理方面以马骏为引领的团队,受到广东政府高层和中央高层的极大关注和首肯。在珠三角发展规划进入实质性阶段,大部制改革在广东顺德试点,中大对此研究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学生培养方面,中大一向注重行政管理学科的实证研究,对社会研究方法和公共管理研究方法要求严格,在数据处理方面注重社会统计方法的培养。因此,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初试中有关研究方法方面的题目要求在国内是最高的,而复试最重要的是考查考生对国内各个高校研究重点的了解和英语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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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作为中国社会科学的龙头,建立在社会科学基础上的行政管理自然实力雄厚。行政管理专业依托北京大学的学科优势与政府管理学院的师资优势,培养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基础,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论与现代管理方法技术的一流人才。虽然北大在实务领域没有中山大学的优势,但基础理论方面实力强劲。北大行政管理最突出的研究是处于学科基础的行政理论和行政法,以及处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的最前沿。而在应用研究领域,公共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也得到了很好发展。现今的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志在必行,作为中央政府和北京市政府的智囊团之一,北大行政管理系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机会和挑战都不容小视。

北大对基础理论的要求是该校考核学生的重点。当考生面对众多纷杂的理论时,最好是从一本经典的著作入手,深入把握,并以此为敲门砖来打动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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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是公共管理学院的一个建制系,承担着为中国政府组织、ngo组织和企业组织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的责任,也肩负着公共行政学科发展和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任务。值得注意的是,该系主持和出版了多个经典系列的专著与教材,不少教师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得到了政策部门的重视。专职教师分别承担着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北京市政府、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研究项目,将公共行政管理先进理念应用于实践。在对外交流方面,行政管理学系与国内外的大学及学术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极大拓展了行政管理学系教师的视野及其影响力。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一直致力于学科培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公共政策方面,拥有国内著名的毛寿龙、张成福等名师;在非营利组织研究方面则有一直笔耕不辍的康晓光教授。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研究,公共政策和非营利组织研究都是人大行政管理的旗帜,也是人大的特色专业。地方治理和人事行政等方向在年青一代教师的研究下也得到了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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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依托师范高校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强大优势,管理学院强大的科研实力,结合其本身具有的社会科学方面的坚实基础,在国内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崭露头角。北京师范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在不断加大对先进管理理论和技术吸收的基础上,依托其在研究非政府组织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其行政管理学科的成长如虎添翼。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学院,该校也设有行政管理专业的硕士点,研究方向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研究、现代中国地方政府研究、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中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考生报考时要选择适合的院系。

作为心理学研究的泰斗,北师大的行政管理学科在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证研究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非政府组织领域的研究实力也不可小觑,可以和清华大学的非政府组织研究中心一较高下。如果前面介绍的几所大学给你太大的报考压力,但是你又想在北京发展,北师大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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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理、工、文结合,多学科交叉的综合优势,拥有教育、科研所需要的良好氛围,为公共管理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了基础。学院中行政管理特色鲜明的有以下两个研究所:

公共政策研究所:该所在注重借鉴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践,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急需和社会关注的其他重大公共政策领域拓展。其中有胡鞍钢、薛澜等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坐镇,加上一批国内外名校毕业的青年才俊,师资力量可以说是国内研究公共政策最好的。

非政府管理(ngo)研究所:研究所以非政府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运作管理、非政府规制及其政策机制等为基本领域,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相当知名度的中国非政府公共管理的一流教学科研基地和思想库。该研究所的科研支柱王名教授是国内非政府组织研究学术界的领军人物。

公共管理作为应用型学科,考试除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政府绩效和公共政策研究都非常注重实证的定量分析,而非政府组织研究则对定性和个案研究要求严格。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对研究方法的学习,既不能忽略统计分析的技术,也不能对定性方法置之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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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行政管理系始建于2003年6月,由原属政治学系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外交学三个教研室组成,隶属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本为一家,依托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国家重点学科和社会学学科群的强大实力,南京大学的行政管理学科得到了充分发展。作为政府管理学院的一个主要院系,行政管理系拥有较强的科研与教学能力,已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但在师资方面,

对于承担本硕博系列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来说有些薄弱,有待进一步扩展和提高。行政管理系的主要研究特色在于公共政策分析和项目管理,在比较行政领域也有突出成果,而就业与创业管理则是国内高校为数不多的研究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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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系隶属行政学院,是我国恢复政治学以来高等院校建立的第一个政治学系。虽然吉林大学地处东北,但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基础社会科学的基础上,行政管理系的发展前景光明。依托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政治学与国家建设研究中心,在政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上独立发展的分支——公共治理与公共政策、电子政务专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系实力强大的学科,值得考生关注。

我国目前面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东北地区的振兴急需政府管理创新。正因为如此,吉林大学的行政管理学在彭向刚、张创新等著名学者的带领下,在行政基础理论和法学理论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的教师多获得政治学、法学博士学位,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基础则略显不足,致使研究生接受多元化知识来源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对于应用型学科的行政管理学来说是一个不太好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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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系是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组成单位之一,目前该系已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系列。同时作为公共管理学院的骨干单位,行政管理系参与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人才培养工作。为推动学科发展,行政管理系与国外一些著名高校的相关院系和研究机构建立了紧密联系,一些著名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受聘为兼职教授或导师,学术交流活动频繁。

南京大学行政管理系研究特色在于分工鲜明,该系张康之教授在行政理论和组织理论等研究领域,严强教授在政治学基础理论和公共政策等研究领域,黄健荣教授在公共管理、政府创新等研究领域都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在师资方面,该系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基础构成比较合理,这对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的学科研究极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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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公共行政系由原国际政治系的行政管理教研室组建,行政管理专业从原国际政治系政治学专业中孕育和发展起来。公共行政系现有17位教师,其中有我国著名的行政管理学者竺乾威教授,主攻公共管理理论、比较公共行政、组织及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浦兴祖教授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当代中国公共行政、西方政治学说史领域研究突出;陈晓原教授主要在市政学、中央和地方关系、比较行政学、比较地方政府等领域开展研究;唐亚林教授在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非政府组织与公共治理、中国政府与政治等领域研究突出。这些学者的研究方向都代表了复旦大学行政管理学科的研究特色。此外,一批年轻教授和科研人员也为复旦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默默奉献,尤其是复旦大学公共预算与绩效评价中心主任苟燕楠副教授的研究值得关注,因为公共预算和绩效研究已经成为政府活动的重要评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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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设有行政管理专业,隶属公共管理学院。依托公共管理学院强大的公共管理、政治学、社会学一级学科群,浙江大学的行政管理学科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资格。作为以理工科见长的综合高校,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教师学科结构合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为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该系最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土地制度的相关研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其中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研究最具优势。凭借浙江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管理系在政策研究领域也十分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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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行政管理专业隶属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公共管理系的主要特色方向为政策分析和地方治理,主要有政策科学界最为著名的学者陈振明教授坐镇,同时在公共管理、政治学理论方面也有突出建树。卓越教授在政府绩效管理和政府比较与发展领域成果显著,姜秀平教授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政策伦理领域奉献良多。在地方治理和政府改革方面,年青一代学者的研究活动也较为活跃。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因为公共政策研究要求高质量的研究方法,厦门大学十分重视公共管理研究方法的研究。在学科基础方面,学校对政治学和经济学有特别要求,一般需要考生对政治学和经济学有较好的了解,这恰恰显示了该系公共政策研究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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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系隶属公共管理学院,以造就21世纪的领导者为宗旨,被誉为“领导者的摇篮,政府的思想库”。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自主设置全国首个电子政务专业博士点和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专业博士点,在国内率先培养这两个专业的博士生;2009年成功组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心”;2010年3月,“湖北省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基地”和“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落户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行政管理系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机会。从这些学科建设中可以看出,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学科的实力远非我们对工科院校的一般印象。行政管理系的研究特色主要是公共安全管理和科技政策、反腐研究、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公共项目管理、电子政务等。

在考核方面,该校注重对考生管理学综合的考查,主要是对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相关知识的考核。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实践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实践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的背景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企业界改革的成功,政府公共行政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传统的官僚制行政模式已显得日益力不从心,并且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指导下的政府机构内部也危机重重,政府行政改革迫在眉睫,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应运而生。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及要义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作用,积极借鉴私营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不断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它以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委托――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其支撑点。其倡导者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交易成本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其要义为:

1、改变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而形成新的“顾客”“客户”关系,并把这种顾客至上的理念带进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理论当中来,使政府服务以顾客为导向。

2、更加注重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通过这样能更好的产生所谓的经济、效率和效果。

3、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坚持引入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戴维奥斯本和彼德普拉斯特里克在他们的著作《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明确提出摒弃官僚制的主张。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合著的《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由于描绘了“造政府”的“路线图”而风靡全球。澳大利亚学者欧文E休斯在其专著《公共管理导论》中完整系统地研究了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的不同概念和特点,阐明了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并研究了新公共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趋势,从理论上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进行的行政改革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统称为“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盖伊彼得斯第一个系统评价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彼得斯在对传统治理和全球行政改革进行多年潜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治理的四种模式,并对每种模式进行了深刻的比较分析。

随着新公共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兴起,国内一批学者开始著书、撰文对其进行介绍,一批介绍性书籍及文章相继出现。如:周志忍教授主编的《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卓越教授的《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走向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期)等。这些书籍及文章成为国内学者了解研究西方新公共管理的主要资料,为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到了90年代末期,国内结合新公共管理的相关主题讨论我国行政改革的文章逐渐增多。而这其中又以讨论我国究竟能不能借鉴新公共管理的做法,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居多。此外,这方面研究的相关文章还有张国庆教授的《公共行政的典范革命及其启示》(载《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卢明教授的《公共管理学管理范式的演进》(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唐钧教授的《西方公共行政的新视野》(载《新视野》2000年第5期)等。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实践

1、实践成效

(1)它不同程度解决了发达国家面临的财政危机和信任危机,提升了政府运作能力,回应了在全球化中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2)不仅在西方,也对包括东方在内的一些国家,它提供了当代公共部门管理的新模式,在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上,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3)新公共管理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对传统的公共行政进行了许多创新。从理论上讲,它改变了传统行政学的研究范围、主题、理论基础等。它为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奠定了更广泛、坚实的理论基础,开阔了公共行政学的理论视野,建立了一个更加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从实践意义上讲,它为政府的行政提供了许多的新模式、新方法。

2、实践中的不足

(1)新公共管理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但两者在根本目标上并不相同,前者是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以利润为最终目的。(2)新公共管理强调对产出或绩效目标进行精确的界定、测量和评估,但政府的许多服务项目,其产出、成本以及绩效都是难以量化的,因而也就难以准确测量和评估。(3)新公共管理强调目标管理、绩效管理,主张公营部门私有化,实际上是很难付诸实施,放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逃避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4)新公共管理主张对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以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控制,破坏了传统的文官政治中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政治的腐败和。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实践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形成的背景

基于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结与反思,对“新公共管理”的各种质疑的理性思考,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罗伯特V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于 21 世纪初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新公共服务理论。登哈特夫妇指出:“所谓新公共服务,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及要义

所谓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指以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社区和公民社会、组织人本主义和后现代公共行政等理论为基础,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管理理念。其要义为:(1)政府的职责是服务而非掌舵;(2)追求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标;(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身份,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即公务员不应仅仅关注市场,亦应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6)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关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大多比较分散和不成体系。英国著名学者E费利耶(EFerlie)在《行动中的新公共管理》(The New Management in Action) ―书中关于政府治理改革模式探讨中提及到了“新公共服务取向模式”(new public service orientation)。美国纽约大学学者保罗C莱特(PaulCLight)在其《新公共服务》(The New Public Service) ―书中,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三个特征。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著名教授詹姆斯派瑞(JamesLPerry)在其著作《民主与新公共服务》(Democracy and the New Public Service)对学者Frederick Mosher在《民主与公共服务》(Democracy and the Public Service) ―书中关于民主与公共服务的关系重新加以审视,并且认为新公共服务已不同于以前的公共服务。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最为全面系统、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得算是罗伯特B登哈特(RobertDenhardt)和珍妮特V登哈特(Janet VDenhardt)夫妇合著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The New Public Service:Serving,Not Steering)以及罗伯特登哈特的《公共组织理论》(Theories of Public Organization),《公共服务中的行政领导》(Executive leadership in the public service)以及登哈特夫妇的论文《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The New Public Service,Serving Rather than Steering)等。

国内学界对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主要是来自对西方有关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著作和论文的翻译,以及关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介绍和评价的期刊论文。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国内学界对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借鉴和吸收主要体现在“服务型政府”的研究中。与新公共服务有关的研究论著包括:刘俊生教授翻译的登哈特夫妇的论文《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对新公共服务理论做了精炼的概括和阐述;丁煌教授翻译的登哈特夫妇的著作《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是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扶松茂和丁力共同翻译的登哈特的《公共组织理论》,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有所涉及和阐述。其他与新公共服务有关的译著还包括学者吴琼翻译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戴维约翰法默尔著)和《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一种话语分析》(麦克斯怀特著),李学翻译的《民有政府:反政府时代的公共管理》(谢里尔西姆拉尔金,卡米拉斯蒂福斯主编),孙柏琪等译的《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理查德博克斯著)等著作,这些著作虽未直接提及新公共服务,但从很多方面对其理论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撑,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从中吸取了相关理论和元素,并以此为基础。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实践

1、实践成效

(1)新公共服务理论完善了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方法。它将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好的方面与民主治理融合了。这种兴起的理论模式填补了旧公共行政的不足,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构建现代公共行政研究规范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为理论与实践上推进政府改革具有借鉴作用。(2)创新了行政管理新的实践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试图在承认当初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的价值所在,在抛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建立出一条更加关注民生与公民利益,更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状况的一种新的模式选择,是新公共管理的发展。(3)提升了公共性质的思想和方法的解释力。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较为全面的理论,它不仅强调了公平与正义、民主价值与公共性的论述,还重新规划了新公共行政理论的传统蓝图。(4)突破了限于政府失灵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眼界,提出了政府在以公共服务、民主治理和公民参与置于中心地位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一套新的观念。从理论上说,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人们所熟悉的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超越。从实践上讲,新公共服务理论重新回归到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来,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实践中的不足

(1)新公共服务毕竟是产生于西方特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话语体系,在面对发展中国家公共行政发展问题,产生西方发达国家现实背景与话语体系下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有其深刻的话语局限性。(2)从责任的定位来看,政府责任与公民责任的界定如何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定位,新公共服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面对现实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冷漠,如何提升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民,如何提高公民参与的效能感,新公共服务也没有提供良方。(3)相对于管理主义的思想和方法而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倡议和宣扬多于实际的可操作的科学方法和技术,甚至作为政治途径的一种,新公共服务理论在一些涉及根本性政治问题时做出有成效的回答。

结语

以上所述,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理念主要是以效益为导向,建立企业家政府,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等;政府的作用就是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进而促进自由选择和实现效率,公民就是顾客,公共行政官员被视为旨在以低成本、低消耗和高效率来促进市场活动完成的市场参与者。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则主要是追求公共利益,奉行服务理念,凸显公民权利、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价值,强调民主对话沟通协商基础上的政府与社区、民众的合作信任和互动共治;政府的作用不是控制或激励,而是服务,民主的观念与对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崇尚,不仅应贯穿于公共行政的运作中,而且应在行政组织内部牢固加以确立。

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作为当代公共行政的两个主流理论,彰显了顺应时展的先进性。新公共管理的根本特性是追求效率价值,新公共服务的根本特性是追求公平价值,二者各有其核心理念,各有其发展空间。我们研究它们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并非要舍去其一,而是希望在二者间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使它们在当代政府治理与改革中共同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完全赞同将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纳入有学者提出的多元行政观的思想图谱里。在其理论发展和实践当中,我们更应该注重二者的理论互补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因素来共同指导社会及政府的发展与建设。(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 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典名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救济

最近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文中提到《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等我国古典名著已被日本游戏公司抢注为游戏商标,号召我们对古典名著进行保护。 这不禁让笔者忆及前段时间在图书市场所看到的一幕:一册册《四大名著》的漫画改编本给这四本文化巨著带来了“现代”气息,小说中我们所熟悉的角色不仅穿戴时髦,故事情节也加入了现代元素。由此,笔者深深感到古典名著的保护刻不容缓,否则将酿成我国传统文化的悲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以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回音。

一、古典名著的定性分析

我们要对古典名著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首先必须界定古典名著的概念以便于确定保护范围。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古典名著主要是指《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和《红楼梦》这“四大名著”。而笔者此处所说的古典名著意指更广的范围,笔者认为它在法学上应该是一个集合概念,指创作于近代以前 ,其后一直对社会产生着深刻的文化影响和价值影响并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艺术作品。由此可见,古典名著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时间限制。一是创作要完成于近现代以前;二是所产生的影响要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2、能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3、具有历史意义。此处的历史意义并非严格限定在历史学的范畴,而是指该作品要能反映出作品创作时的社会现实。4、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一部作品如果能真实地反映它创作时的社会现实,那该部作品对于现下人们研究当时的社会就是具有研究价值的。5、具有艺术性。艺术性意味着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此点将那些汇纂性和科学性著作与古典名著区分开来。上述古典名著的概念和特点同时也揭示了古典名著保护的必然性,正是因为其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我们才必须给予这一文化瑰宝以法律保护。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古典名著的保护程度。我们知道,古典名著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如一味地追求对古典名著的保护,会阻碍古典名著的传播进而影响到其中所蕴藏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但若不给予保护,又会间接促使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些情况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平衡,不是在传统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而是在一种公共利益与另一种公共利益之间。一方面,我们需要继续从这些名著中汲取营养并对其进行研究,挖掘它们对于当今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名著是过去文化汇聚和交流的见证,也是未来的记忆和希望的表达,其守望的文化价值永远是人类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笔者认为古典名著的保护应是一种“消极的防御”,其目的在于提倡名著的合理利用并对这种合理利用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别于著作权法所宣示的对作品的保护目的,其保护程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这样的目的使得我们将更多地关注古典名著作品内容的完整性,确保它在利用的过程中不会失去其原有的文化色彩和价值。

二、保护古典名著的法律困境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我国《著作权》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作者死亡后上述权利的保护主体。那么古典名著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呢?按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的“中国”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能无限制的上溯到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前的中国。因此,创作于近代以前的古典名著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如果古典名著不能作为一般作品给与保护,那它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六条所称的特殊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受到保护呢?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笔者只能借助国际层面的立法以确定古典名著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畴。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解释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在1982年,UNESCO与WIPO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国内示范法》中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个概念。它是指“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笔者认为古典名著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与上述两个概念所指称的民间文学艺术有所出入:一是在创作主体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具有集合性特点,不是由某一个主体完成的,而古典名著的创作者一般只有一人或两人。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而古典名著的作者基本都是确定的。二是在时间持续性上。虽然两者都具有时间持续的特点,但古典名著的持续是持续传播,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持续创作。但由于古典名著蕴含了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因此我们至多只能称其为带有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文学作品,而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综上所述,古典名著是不能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二)商标法保护的困境

在《商标国际注册分类表》上,“书”作为一种典型的作品被纳入了第16类商品,但事实上书与商品还是存在差异的:作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内容,而商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品牌及其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因此,商标的内涵是为了区别不同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表彰商品来源功能”,但这里的“来源”是有明确指称的,即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作品的标题甚至其中著名的虚拟形象,不能当然的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古典著作来说,则肯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的本质所决定的,现代作品因为其具有权利人,因此权利人还可以通过使用作品而使其标题或某个虚拟人物取得“第二含义”,使得公众将该名称与特定的作品及该权利人相联系,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显著性。而古典作品存在于公共领域,它们的标题或某个虚拟形象虽然满足显著性的要求,但其无“来源”可供区分,它们就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商标的存在空间。

在文章开篇所提到的那则新闻中,有人提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目前仍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阻止外国游戏商的注册。这条途径的确是切实可行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古典著作享有什么样的在先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非“破格”认定古典名著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否则很难找到明确的在先权利。但同时,笔者不禁反思:是否有必要去寻找这样一种在先权利?也即是说古典名著的名称或虚拟人物的保护是否应该扩展到商标法上?美国2003年的Dastar案就涉及到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通过商标法延长保护的问题,最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对作品提供商标法保护,从而阻止了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期限届满后通过商标法保护使著作权永久化的企图,捍卫了公共领域。无独有偶,2003年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与英国沃恩公司发生了一宗关于图书商标的纠纷。在该案中,沃恩公司将一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中的插图和虚拟形象注册成商标,以期采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将该作品的著作权化公为私。结合以上两个案例,是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应再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作品的标题、图画及虚拟形象均可以自由注册成商标,但注册这类商标的商品不能与原作品属于相同类别。

按照上述结论,公共作品几乎完全被置于“阳光”之下,任何人对公共作品的使用都将是无偿的,而其他人却将为在此基础上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付费。但这种“无偿利用制度”将导致对公共作品的过度“开采”,损害原作的完整性,歪曲甚至丑化原作的形象,这也正是本文开篇所出现的一幕。

三、困境的出路

在当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古典名著正处在一个尴尬的灰色区域,它既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不能扩展到商标法的保护伞下,更不可能寻求专利法的帮助,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对其予以保护,古典名著本身并不作为主体进入竞争之中,它只是竞争主体竞相追逐的客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但是古典名著根本不存在滥用,一是它自身还不存在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权利,二是它的权利主体的缺失。因而,它现在处于知识产权法的边缘地带,我们无法否认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无法忽视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就是不能在现有体制内给它提供应有的保护。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范文第4篇

一、http://公共经济学的产生及演变

公共经济学作为一个学术学科,产生到发展至今,时间并不是很长,相对来说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但是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固有的基本理论,历史渊源还是非常久远的。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公共经济学是由西方最初的财政学发展、衍生而来。最早提出“公共支出”一词的是被称为“统计学创始人”的威廉·配第,他在他最著名的《赋税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公共支出”“公共经费”这样的名词,并且对各种“公共经费”进行了非常系统的论述,以及“公共经费”在政府税收中的作用。

自此之后,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大时代背景下,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冲破腐朽的封建枷锁,在政治经济上不断地发出“自由经济”的声音,应运而生的众多西方思想家也从不同方面,用不同的理论和实际行动,丰富了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和思想。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它一生中最著名的文章《国富论》,文章系统地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了分析说明,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里程碑。继亚当·斯密之后的是大卫·李嘉图,它继承了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经济和财政思想,发表了继亚当·斯密《国富论》之后的又一部经济学领域经典之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著作中阐述了一套成形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体系,提出财政是以国家为中心建立的一种公共经济。这一理论的提出,明显地突出了财政在一个国家中的作用,是经济学发展又一大进步。而之后的众多西方经济思想学者开始了对经济学深入思考,巴斯塔布尔于1892年第一次以《公共财政学》为书名出版了经济学专著,这是国家财政学向公共经济学转变的重大体现。之后于1921年汉特在他的著作《公共财政学大纲》中,又提出了“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第一次把公共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部分提出。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空前严重的1929到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经济的萧条促使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古典经济退出历史舞台,而面对如此的巨变,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思想家们也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为陷入困境的西方国家提供了出路,最有代表性的美国罗斯福总统的“新政”,采用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形式,用国家宏观调控进行调节控制原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带领美国和众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摆脱了经济危机。发生这一经济巨变,无疑使公共经济作为经济学一个分支同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1936年在美国出版的《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中,提出了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应从“政府收支”转为“公共经济”,为日后公共经济学蓬勃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之后于1959年,“公共经济学”这一概念横空出世在美国学者查理·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中,他在书中提到“公共经济学就是研究政府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主要后果及其与社会目标的关系”,这一观点的提出,无疑让“公共经济学”这一概念在众多经济学者的眼前一亮。之后于1965年,他又直接以“公共经济学”为书名,出版了著作,标志着公共经济学作为一门正式的理论学科诞生,而查理·马斯格雷夫也因此被誉为“公共经济学之父”。

随着“公共经济学”这一概念的正是产生,公共经济学迎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短时间内以公共经济学或公共财政学为题目、书名的著作频繁出现。1969年卡梅隆出版的《公共经济》中,把公共财政学和

转贴于 http://

公共经济学进行了具体区别,而且对公共经济学的范畴进行系统化扩大,引起了公共财政学向公共经济学进行转变。使其成为了经济学领域内一个有独立体系的分支。之后1977年美国学者又把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扩大到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使其不在局限于资本主义国家,加上北欧地区的社会福利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引起了更多的学者对公共经济进行关注。

一路走来,公共经济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成熟,在20世纪末,由于世界经济理论的研究与数学方法的紧密结合应用,公共经济学也逐渐融入了其他各个领域,包括政治学、社会学、信息学及管理学,进而产生了许多与公共经济学有关联的边缘学科,如福利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而公共经济学自身在内容、形式、研究方法都有非常大的发展。

二、中国公共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公共管理学的著名理论范文第5篇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

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现代行政法是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1]“法治国”要求公民有权让国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由此可知,现代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那时才有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法治国观念的存在。所以说,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的中后期。

应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学并非与法国行政法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具有滞后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在法国的发生是相当晚的。[2]与法国其他法学学科,诸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相比,行政法学算是“朝阳学科”。尽管法国最早的行政法学著作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然而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19世纪的后期才开始展开。[3]关于法国行政法学诞生的时间与原因,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有如下几点[4]:

一是行政法须诞生于法治国条件下才称其为现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能产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学,这一点与民法、刑法的产生时间和条件有大大的不同。[5]

二是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法国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与成熟也制约着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成立以来,逐步改进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完全定型,成为现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响的判决。法国早期的经典行政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与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法国行政法已有大约150年的历史,但法国行政法学的飞跃发展则是近20内实现的。在此之前,法国行政法学则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期。[6]根据法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莫里斯·奥利弗的研究,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潜在的创造期”(1800~1818)、“明显的形成发展期”(1818~1860)、“组织化的时代”(1860~20世纪20年代)三个阶段:[7]

(一)“潜在的创造期”(1800年~1818年)

该时期,法国行政法院的审判职能还不健全,处理行政案件的判例尚未公开,有关行政法研究的系统著作也没有面世。随着法国行政法院各种活动的展开,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它在法国政治和法律生活的重要意义,从此就开始对未公开的判例进行阐释。1814年出版的马卡雷尔(Macarel)的《行政判例要论》(E‘lemens de jurisprudence administrative)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明显的形成发展期” (1818年~1860年)

该时期在法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几件较大的事件,这些事件有力的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了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第一件大事是1818年至1860年法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院改革的论战。由于自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来,它的功能并不是十分完善。因而众多学者都在讨论行政法院的功能转变问题,其中有“行政国家论”的观点,也有“司法国家论”和“行政裁判国家论”的观点。经过论战,“行政裁判国家论”成为主流观点。第二件大事是行政法讲座在法国大学的开设。1819年3月24日根据国王的敕令,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创设了“行政法讲座”(une chaire de droit administratif),以此来适应有产阶级与市民了解国家租税、警察行政、土地征用、公共工程建设事业等方面行政法知识的需要。自此至1837年12月12日,根据法王的敕令,法国全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中全部设立了“行政法讲座”。第三件大事是“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这两个学派分别依托于巴黎大学法学院和普瓦捷大学法学院,故而得名。“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及其活动,积极地推动了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第四件大事是论述行政法各论的作品大量出现。1840年以后,法国出现了以行政法院成员为核心的构筑行政法学总论体系的活动,行政法院副院长、建设部部长和国会议员维因(Vivien)在1845年出版的《行政研究》(Etudes Administratives)一书中,首次将行政法分为总论(总则)和各论(分则)两大部分,从而在法国(不言而喻,也是在世界上)最早开始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第五件大事是行政法各论的论述作品大量增加。各论对提出行政法学的众多概念很有帮助,如“行政法”、“行政法学”、“越权诉讼”、“公益”、“行政事务”、“警察行政”、“权力行为”、“公权力国家”等,都是在这些行政法各论中得以提出和成为固定用语的。

(三)“组织化的时代” (1860年~20世纪20年代)

在此时期,法国出现了许多开创性的行政法学者,其代表人物有奥柯、拉弗里耶尔、贝泰勒米、狄骥和奥里乌等人。他们的作品使得法国行政法学最终定型。

奥柯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学派”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进行公共服务的这种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审判的管辖。这种理论观点成为了日后狄骥的“公共服务理论”的源泉。奥柯的理论在法国行政法学历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拉弗里耶尔提出了国家行政行为的二元理论。该种理论将国家行政行为一分为二,一种是权力行为(actes d‘ commandement),另一种是管理行为(actes de gestion)。前者在性质上带有行政特色,应服从于行政审判;而后者属于私法适用范围,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应该服从司法审判权的管辖。通过行政行为的二元理论,拉弗里耶尔发展了法国传统的以公共权力来划分公法与私法、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从而使得公共权力成为法国行政法学的基本观念。拉弗里耶尔的理论,为19世纪末法国行政法总论体系的完成奠定了基础,因而其被誉为“现代行政法学说的创设者”。[8]贝泰勒米的行政法学理论因袭了拉弗里耶尔关于行政行为和管理行为区分的观点,继续坚持并发展“公共权力理论”。

在19世纪占据法国行政法学统治地位的“公共权力理论”在19世纪末遭到了以狄骥为首提出的“公共服务理论”的挑战,并最终被后者所取代。狄骥的“公共服务理论”成为了20世纪初叶法国行政法学的主流学派。

奥里乌的《行政法精义》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本关于行政法总论的体系书,该书的出版,标志着法国总论性质的行政法学最终定型。奥里乌提出了不同于以往“公共权力理论”与“公共服务理论”的“制度理论”。该理论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权力性质与公共服务目的之间的平衡。奥里乌认为,公共服务是行政要实现的目的,而公共权力是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奥利乌的制度理论带有狄骥和莱菲利埃尔理论折衷的色彩。继狄骥的公共服务理论,奥里乌的制度理论成为了其提出后的主流学说。

二战以后,法国行政法学又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基础理论方面,在狄骥和奥里乌的公共服务理论和制度理论基础之上,行政法学界又进一步衍化出了诸多分支学说。而在总论方面,法国行政法学开始形成了成熟的体系构造。1962年法国教育部规定给法科学生开设的《行政法》课程应该按照如下体系授课:一、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审判制度与行政诉讼;三、行政组织;四、行政作用总论;五、行政的各种行为;六、国家赔偿责任。此外,在行政法各论方面的研究,法国行政法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二、学者、著作与理论

法国最初的行政法学著作有奥科(Aucoc)的《行政法讲义》3册(1869~1876);E·拉弗里耶尔(Laferiére)的《行政审判论》2册(2版1869~1876);迪克罗克(Ducroq)的《行政法论》7册(1897~1905)。上述三人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开创者。其中,拉弗里耶尔是法国行政法学“公共权力理论”的首创者,他在其名著《行政裁判论》(Traite de la juridiction administeative et des recours contentieux , 1887年)阐述了公共权力的一般理论。

法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在二战前的第一阶段中,法国行政法学最著名的学者有L·狄骥、M·奥里乌(Hauriou)、H·贝泰勒米等。其中,贝泰勒米坚持“公共权力”观念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狄骥提出了法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务”观念的观点,从而否认了以前把“公共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而奥里乌对于前述两种理论进行综合,提出了“制度理论”。

拉弗里耶尔首先提出的“公共权力理论”继而由贝泰勒米继承和发展,并最终使该理论成为当时法国行政法学的主导理论。贝泰勒米关于该理论的论述主要体现在1900年贝泰勒米的《行政法要论》中。

狄骥的行政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其于1911年出版的《宪法概论》(Trait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和1913年出版的《公法变迁论》(Les transformations du droit public),在这些书中,狄骥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服务理论”。

而奥里乌于1892年出版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是奥里乌的第一部学术专著,也是其最重要的一部作品。该书也是法国行政法学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著作。[9]

在二战后的第二阶段中,法国最著名的行政法学学者有M·瓦利勒(Waline)、CH·厄赞曼(Eisenmann)、A·德·洛巴德尔(A·de Laubadere)、G·弗德尔(Vedel)、J·里弗罗(Rivero)、R·奥当(Odent)、CH·德巴希(Debbasch)、J·M·奥比(Auby)、P·韦尔(Weil)、R·夏皮(R·Chapus)。上述学者在行政法面临不断发展的新情况下,把法国行政法学推向了新的阶段,从而使得法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后期特别是80年代以后取得了质的飞跃。

三、法国行政法学的体系

法国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第一步是行政法各论的研究,也即对于专门行政法的研究,这形成了法国行政法学的分论部分;而在研究各个部门法的时候,会遇到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这部分共同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形成了法国行政法学的总论。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时,认为法国行政法学总论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围绕行政活动所呈现的共同问题展开的,也就是行政活动在组织、手段、方式、监督和责任方面的共同法律问题。具体来说,法国行政法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活动必须有一定组织,因而行政组织(特别是行政主体)需要行政法学来研究;进行行政活动必须得具备一定的手段,因而手段问题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法国行政活动的手段可分为法律手段、人员手段和物质手段三类;细化行政活动的内容,必得对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有所了解,这也是行政法学应该关注的;由于行政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特殊目的因而对于行政活动的监督也应当纳入行政法学研究的体系;行政活动违法所要承担的的责任,也是法国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0]

                           |- 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

                           |                |- 法律手段(行政行为)

                           |                |

                           |-行政活动的手段-|- 人员手段(公务员)

                           |                |

    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                |- 物质手段(行政主体的财产)

                           |

                           |-行政活动的方式(各式各样的行政活动形态)

                           |

                           |-行政活动的监督(重点是行政诉讼)

                           |

                           |-行政活动的责任(包括违法的赔偿责任和合法的补偿责任)

(法国行政法学体系图)

四、法国行政法学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学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国行政法的特色紧密相连。我们知道,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罗马法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法理基础,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行政法院的建立是法国行政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从以上法国行政法的基本情况来看,法国行政法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存在与发展以行政法院为运转内核。

法国行政法学的出现与发展,自始至终都与法国行政法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国行政法学与“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紧密相连,它源自对行政法院活动的学理阐述和对行政法院判决的注释、解说。”[11]根据法国行政法院从无到有的四个阶段[12],法国行政法学也亦步亦趋的展现了它对行政法院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现实运作过程中的理论反思。

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学研究者对于行政法院判决的注释、解说而产生。众所周知,法国行政法以判例居于主宰地位,而判例的产生是以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原始材料的。在对于行政法研究的过程之中,法国行政法学与行政法院形成了互动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法院的判决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成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从而被注释、被评论,甚至是被批判、被否定;而另方面,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法院判决的理论评价与分析,对判例规律的总结,对行政法原则的提取,都无疑的促成了法国行政法实践的良性循环。

(二)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的研究非常重视。

可能是基于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法学具有特殊地位的原因,在法国,行政诉讼也特别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比如,和中国一般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的编排体例不同,法国一般的行政法学著作,都将“行政诉讼”部分置于著作的前部,这可以看出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视程度。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院主要的活动内容,它所产生的行政法原理、原则,支配着实务中的全部行政行为,由此而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国行政法对于公民权益保护的关注。法国作为发生资产阶级革命较早的国家,经历了先进的人权、法治观念的洗礼,这些观念在行政法当中就表现为对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注重。法国行政法学把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总结为撤销之诉、完全管辖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之诉等几种诉讼类型,这对于实践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另外,1873年的“佛朗哥案”的判决确立了法国通过行政诉讼判决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而英美国家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有限的突破国家主权豁免主义的束缚。这说明,法国行政法学通过对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研究中,实现了对行政法基本目的——保障公民权益、控制行政权力——的认识与把握。

(三)法国行政法学的成长总有相应的观念作为支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