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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管理制度

村集体管理制度

村集体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管理。

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管机构)承担。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收入有:

(一)发包收入;

(二)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三)经营、投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和债务,完成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八条村集体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村民分配;

(六)其他。

第九条村集体财务的年度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调整、变更年度财务计划,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账、款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一条村集体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票、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出纳员按月与会计核对现金、存款账。

对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四条支付资金项凭批准人、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支付。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应收款项应当按期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

(一)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

(三)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

(四)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提供担保;

(五)对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六)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价,受赠的财产以及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积金。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为产品物资。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产品物资明细账,定期检查盘点,完善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抵顶上缴或者偿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必须纳入账内管理。

对上级奖售、扶持村民的物资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兑现并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做担保、抵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侵吞、哄抢、破坏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列入会计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发包、出租固定资产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折旧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出让的固定资产或者对用于还债、入股、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开会通过。

第五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业务量较大的可设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集体财务的财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通过,报经乡(镇)经管机构批准。

财会人员应当接受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参加与财务有关的会议;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抵制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会人员应当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账、表、簿、据,并在年终将全部账薄、凭证、报表、合同等归档,设专柜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六章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四)对多数村民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

(五)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四条村民对所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多数村民对公布帐目提出质疑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经管机构应当对民主理财小组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全面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前,必须由乡(镇)经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销毁财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销毁清单,报乡(镇)经管机构审查批准,在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经管机构的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单由监销人签字并盖章后永久保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任免财会人员,或者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财务档案,或者帐、款未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或者非出纳员保管现金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或者提取的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改造、更新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小金库,坐支现金,以白条抵库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五)擅自以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未按规定变卖、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可以处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的罚款。

(六)挪用、平调、私分、侵吞、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资产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全部资产,并处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是不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定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另一个标准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凡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在现金收付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三)两种核算基础的评价及应用范围

一是权责发生制的评价及应用范围。该方法认为,只要交易发生即使没有收到款也可确认为收入;凡当期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或开票,都视为当期费用,任何预期费用包括各种税收都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优点在于:收入和费用在同一时期是匹配的,很容易做出准确的损益表,能更加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权责发生制在反映其财务状况时也存在其局限性: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村集体,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才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是收付实现制的评价及应用范围。该方法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即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该核算方法比较简单,收付实现制提供的信息有其优越性:用收付实现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收付实现制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拥有的现金,而村集体能否按期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年终分红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集体所实际拥有的现金。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其局限性在于:收付实现制所描述的只是收入的收取行为或费用的支出行为已发生,它只是表面形式上的确认,并没有收入或费用的真正经济含义,难以全面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收付实现制不适合核算经营性收支业务,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支业务的核算则可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属于可以抵偿当年支出,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与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一般情况下,经营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以及部分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承包人无故拖欠或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村集体无法按期收到款,许多村财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挂账。这样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还可能使村集体蒙受损失。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因此,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的各种经营性往来款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来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旦运作,必定会有支出。一般来说,经营性支出以及部分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它支出(如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报刊费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多数的情况是:当年一次性付出了购买固定资产的全部金额,而固定资产要在以后发挥作用,如果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是不合理的,会虚减当期利润,同时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于没有计提折旧,账面上也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应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分期摊入的成本就可理解为是分期计提的折旧额。累计的折旧额不仅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还可以提示村集体有计划地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更是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基础。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农村财务支出是多项的、复杂的,财务人员可灵活把握,只要合情理合法规,能够正确计算村集体的收益,不存在虚增或虚减当期利润,这样的会计处理就是恰当的。只有严格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要求。

村集体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规范农村机动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不合理机动地承包现象的发生,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留用的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收入入帐、承包竞标、调整申报。

第三条机动地的权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第四条机动地要严格按《*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开发“四荒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承包费收入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动地的范围

第六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

(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用途

第七条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八条用于调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机动地的管理

第九条机动地的面积要经镇街道农经站核实、登记、注册,村、组建立机动地台帐。

第十条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以本组织成员为主,本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一条机动地竞标,需经镇街道农经站审批备案。地块名称、面积、招投标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收取的承包费实行村帐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机动地发包程序

第十三条村、组发包机动地,必须向镇街道农经站写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农经站派人参加,召集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发包。未经招标程序,私下发包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方式必须在招标现场一次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否则,不予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机动地发包必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申请合同公证的,应予以公证。

第十六条机动地只能发包给直接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借机动地发包之机“空包空转”渔利者,应终止其承包合同。对损坏固定设施的,按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发包,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村集体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农村财务管理指的是对村民集体活动中所发生的收入和指出等财务相关问题进行的管理,又被称作是村级财务管理。就目前而言,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导致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问题也随之发生改变,尽管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积极研究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这样才能使农村经济平稳发展[1]。

一、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于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甚至部分农村的财务管理制度仅仅是表面上的形式,实际的财务管理并不是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的。由于村民缺乏财务管理的意识,再加上农村的财务管理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造成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只是由村里的干部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独断独行,即使有个别村里设置了理财或者督查小组,但是也仅限于对表面上的会计相关工作起到督查作用,对更深层次的大额贷款或费用支出却不能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这就导致一些违反乱纪的现象普遍出现于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工作中。

2.会计工作人专业技能不够

因为农村工作环境比较艰苦导致很多专业技能强的会计工作人员不愿意到农村基层工作,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下的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其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在进行相关工作如记账、设置会计科目或者会计核算的时候不够规范,再加上农村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得会计账簿和相关原始数据丢失,这些原因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2]。

(二)造成农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农村集体经济下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处理农村财务相关问题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财务管理的内容,但是,在村干部队伍的人员配备上通常最多配备一名会计相关工作人员,村里所有涉及到会计和财务相关事项都由这一人负责,加之村干部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低,认为财务管理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这就导致在农村集体经济下普遍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使得在对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

因为村领导和村民对财务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村干部的队伍中缺乏甚至没有专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人员,使得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下去。其二,随着税制体制的改革,原来农业经济方面的管理部门被取缔,转由财政所管理农业经济,在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原来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现有农村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任何的管理都离不开健全的管理制度,因此,我们要想改变现阶段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等,积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可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下财务管理的发展步伐。在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时候还应该规范相应的责任划分,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者对农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4]。

2.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监督体系

在建立健全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之后还应该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的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进行管理,就农村集体经济内部而言,应该完善对审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监督。村干部队伍应该对会计制度有足够的重视,会计具有对财务预算和决算有监督的权利,另外还应该充分发挥审计制度监督的重要作用,配备相关的审计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与此同时,村民自身也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和对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识。

3.对相关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是管理好农村财务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上岗前就应该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让其能够了解最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在后续的工作中也应该定期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或者可以为其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加强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关会计制度的了解。另外一方面,还应该设立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优异或者解决财务管理疑难问题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此激励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不按相关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并随农村经济发展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对农村财务管理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有效的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体系,逐步提升村民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3]。

参考文献:

[1]陈虹.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1,17.

[2]刘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0.

[3]何贤云.关于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思考[J].民营科技,2012,08.

村集体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措施;成效;问题;对策;浙江云和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349-01

做好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根据云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题调查情况,对如何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及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探索和思考。

1 主要措施及成效

1.1 推行村级财务“双”,有效解决监督滞后问题

云和县于2003年开始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实行以来村级财务管理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是由于会计委托制仅对会计业务进行,出纳仍由村级管理,因此对资金监管往往存在滞后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有效地解决监督滞后问题,促使监督关口前移。2008年云和县在村级会计委托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级集体资金由乡镇统一工作,即“钱账双”。在县纪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县14个乡镇全部实行了村级财务“双”。并且14个乡镇均建立了村级财务中心,配备了专(兼)职人员28名。通过“双”制度的推行,进一步规范了收支行为和流程,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1-3]。

1.2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农村“三资”管理向科技化、信息化管理转变,2010年云和县在村级财务“双”的基础上,将工作职能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延伸。同时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大力支持下,投入逾80万元资金,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计算机系统网络建设工作,到2010年10月底云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计算机系统网络建设工作顺利建成并投入运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计算机系统的建成,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网络平台,提高农村“三资”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1.3 开展清产核资,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云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通过近2年来的运行,各乡镇(街道)已基本全部实行网上记账和票据扫描上传,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滞后。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2012年5月以来云和县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再次进行清产核资,通过逾3个月的努力,全县10个乡镇(街道)全面完成资产、资源的清产核资工作,建立了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信息管理平台。

1.4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为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云和县制定出台了《云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重点抓好“四规范”。一是规范财会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财会人员工作职责。二是规范财务审批。明确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审批。三是规范民主管理。全县170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级各项收支都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自觉接受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四是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上,严格审核把关,做到全面真实;公开形式上,全县170个村都设有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时间上,坚持每年4次以上财务公开。五是规范报账程序和会计核算。村内每张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及时向乡镇财务管理中心报账,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4-6]。

1.5 抓好审计监督,严格“三资”管理

近几年云和县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深入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对村级集体收入多、征地补偿费多、来信来访多和村级主要干部离任的实行重点审计,解决农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审计监督。到2013年全县已基本完成第二轮的“三年一轮审”。

2 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产、资源管理松懈。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度后,全县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更趋规范、严格,但资产、资源的管理尤其是资源管理方面相对松懈。二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村财务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不按规定操作、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三是农经队伍力量薄弱。一些乡镇(街道)农经人员配备不足或兼任他职,导致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滞后。乡镇服务中心均未核定人员编制,多数会计出纳身份不明确,有的是乡镇聘用人员、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工作经费无法有效落实,工资待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不利于“三资”管理。四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由于云和县地处山区,县域经济总量小,村集体缺乏增收渠道,全县80%的行政村集体经济均没有经济收入,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村级组织运转十分困难,举债上项目现象仍有发生[7-8]。

3 建议

3.1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1个银行存款账户。规范非生产性支出制度,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工程项目所需经费由村、乡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3.2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依照自主自愿的原则,以经济收入较稳定的村为中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应积极探索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3.3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一是实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事项必须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加强管理监督。定期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三资”情况,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并定期进行公开。二是强化审计监督。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促进审计经常化、制度化,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4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增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对乡镇会计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

4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J].新农村,2012(3):5-6.

[2] 徐见月,沈虹.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一点意见[J].中国农业会计,2010(10):18-20.

[3] 王臣.均衡与失衡:惠农政策背景下的乡村干部关系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4] 刘军.山东省村干部经济违法违纪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8.

[5] 王忠.“三三”模式 规范“三资”监管[J].农村财务会计,2010(2):21-23.

[6] 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J].上海农村经济,20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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