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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申请书

工伤仲裁申请书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限定在以下范围: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发放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另外,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前者是劳动者退休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待遇纠纷,但均属劳动争议。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通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仲裁委员会以超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书面通知,有的数量甚至占仲裁委员会受案数的三分之一强(登封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至2005年4月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2件,其中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87件)。对于仲裁委员会以超时效未作实质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办?如果以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受理,虽可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但对劳动者保护不够,这将形成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告状无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的局面,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的精神是相悖的,为更好的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请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效,如果不在有效期限行使,有可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劳动法》立法在后,且层次又比企业劳动争议条例高,因而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一般均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计算仲裁时效。而不按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计算仲裁时效。

    怎样正确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应从《劳动法》的立法的目尤其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区分不同情况,从严掌握。1、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最高院法释(2004)8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当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㈣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2、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六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认定,不应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工资时,而应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给付或者劳动者明确请求支付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有连续性,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应从连续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当然如果劳动者已离开用人单位而未给付工资的,则可从劳动者离开单位又明确拒绝给付之日计算。3、工伤仲裁时效。工伤仲裁时效不应以工伤发生之日起做为起算点,以工伤发生之日起做为起算点,对劳动者对于苛刻,只要用人单位按照需要支付医疗费、口头或者书面表示给以解决,均应认定双方尚没有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又推拖支付医疗费,则以医疗终结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为在医疗期间劳动者不能行使投诉或者申请。如果劳动者因公死亡,只要死者家属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拒绝或者死者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论花费多长时间,都不能认为超过仲裁时效。4、对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理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势,正当理由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定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直处于协商阶段,则可以视为正当理由。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第2篇

问:山西张武

――我大学毕业后想去西部工作。请问国家在学费、试用期工资方面有什么政策吗?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答:

文件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问:河南于炳坤

――我是一名外来打工者,单位欠我工资,就是拖着不给。请问申请仲裁有时间限制吗?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答: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仲裁时效因为你向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倘若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你没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那么你在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你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你自己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哪些情况取消成绩

问:山东赵毅军

――听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处理得很严,是不是要取消全部成绩啊?

适用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答: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视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哪些情况在工作中伤亡但不属工伤

问:辽宁王晓斌

――我想问一下哪些情况在工作中伤亡,但不认定为工伤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第3篇

    「当事人

    申 诉 人:攸县网岭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邓光明,男,52岁,清算组组长

    委托人:李学德,男,45岁,清算组成员

    委托人:蔡子飞,男,47岁,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 诉 人:刘志黎,男,31岁,原攸县网岭水泥厂职工

    「案由

    申诉人攸县网岭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诉人刘志黎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于2004年5月28日申请仲裁。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1994年4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喷窑事故导致烧伤。1996年11月经攸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工伤残废。2001年5月被诉人曾因工伤待遇问题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对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未认真核实,误将当时的五级工残当作四级工残调解达成协议。(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调解书中协商确定,企业改制租赁期内每月支付被诉人伤残津贴304.50元,每年支付被诉人伤残包干医疗费4000元。2003年3月原攸县网岭水泥厂正式宣告破产清算,在安置职工整理档案时,发现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实为五级伤残,便按县政府攸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支付了被诉人五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偿金9396元,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要求撤销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而被诉人对自己的五级工伤等级鉴定不服,重新申请鉴定。2003年9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残废四级。后在被诉人的申请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我县没有实行工伤保险,尚未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又已破产清算,便参照国发[1978]104号的文件规定,于2003年12月为其办理了工残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支付被诉人329.38元工残退休养老金。现被诉人还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18万元和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残补助金。该要求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请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被诉人称:本人拒绝提交答辩书。要求支付一次性工残补助金和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和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约定。<br>「调查核实情况

    在申诉人的请示要求下,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因对被诉人的工伤等级未认真核实,就将当时的五级工伤作四级工伤调解处理,以及当时调解书也确定仅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适用,现企业已破产清算,无法履行调解约定。故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已于2003年8月6日始终止了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执行。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被诉人就本人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政府改制办,信访办和劳动保障部门上访。在县监察局的牵头下,县信访办、经贸局和县劳动局也曾就被诉人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到醴陵烧伤专科医院咨询,并陪同被诉人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其后期康复治疗进行了身体状况检查。经教授和医师检查鉴定,认为被诉人全身烧伤皮肤疤痕恢复较好,皮肤大部分汗腺排汗功能尚可,病情稳定,后期治疗费用不需太多,可通过局部理疗等方式维持。另查明,被诉人自1994年4月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诉人按照1996年10月1日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了被诉人的工伤待遇。2001年5月至2002年3月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间,申诉人支付了被诉人工伤残废抚恤费3349.50元,支付了伤残医疗费用8000元,2003年3月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申诉人又支付被诉人12个月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工资总计9396余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

    「分析意见

    1、 被诉人的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被诉人鉴定为四级工伤残废,提出需要工伤后期康复治疗是合理的,但要求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后期康复性治疗费用18万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被诉人的实际病情。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已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执行,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3、 被诉人的工残抚恤费现在是以工残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发放,如被诉人要求改为享受工残抚恤费,须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撤销已为其办理的工残退休审批手续。

    4、 申诉人已破产清算,无法担负被诉人的伤残抚恤费发放和支付被诉人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的责任,应当在破产清算时提留专项资金交相关部门为其履行职责。

    「仲裁结果

    1、 申诉人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按6-8万元的标准提留被诉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交工业行业办管理,用于被诉人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的支付。

    2、 被诉人的一次性工残补助金不能享受。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后撤诉或因超过期间被驳回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第十三条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十六条*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第5篇

律师: 首先说说案例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老曲在林老板经营的大林木业厂从事桉树打皮工作,如老曲与大林木业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如二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就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因此,老曲只要与大林木业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大林木业厂应依法为老曲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确保老曲享受保险待遇。

大林木业厂虽没有为老曲办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大林木业厂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曲支付有关费用。

编辑:工伤赔偿的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索赔程序,职工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这里要注意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先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本期案例应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后才向人民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