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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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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1-0353-01

自2002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以来,大部分事业单位进人都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聘用制和公开招考制度的实施,使事业单位的人员队伍得到了一定的优化,为科研事业的发展和专业化人才的输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但是在实行聘用制制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践,就人事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探索其解决对策。

1人事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尚不完善

在人员招聘方面,个别单位存在着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尤其在基层,事业单位仍然是领导安排人的首选;在人员管理上,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有些单位将签订聘用合同作为一项例行公事的工作,没有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续聘、解聘也是流于形式;在人事监督上,缺乏对事业单位用人的监督管理手段。在聘用制推行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得不到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响应,大部分人对实施聘用制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更谈不上监督管理[1]。

1.2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目前,行政机关的管理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唯独事业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虽然[2002]35号文件明确了人员聘用制度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仍然不健全。在全面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的空白和滞后,直接制约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2]。

1.3岗位设置滞后,按岗位聘用操作困难

聘用制的核心是按岗位聘用。虽然人事部已制定下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但由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的岗位设置不够明确,尤其是对岗位设置的标准和条件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这就使“因需设岗,以岗择人”难以执行。部分单位为了保证聘用制的稳定推行,对老人员往往大多采取对岗聘用方式,或放宽岗位标准以求现有人员都有上岗的资格,很少实行竞聘上岗方式。这样不但不能选拔优秀的人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而且也给聘用制的后续管理尤其是岗位绩效考核带来很大困难。

1.4整体配套改革推进缓慢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比如,在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时,按需设岗的原则要求与加强编制管理客观上就是一对矛盾。由于机构编制审批的前置性及其管理的刚性,事业单位在发展的同时,因编制调整的滞后,导致目前部分事业单位超编用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人员聘用容易解聘难,并且解聘之后的人事关系管理、社保基金处理等系列环节还没有妥善设置。

2对策

2.1强化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人事部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对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进人的“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改变目前事业单位进人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扩大选人视野,提高人员素质。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主要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畅通人员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员退出机制,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在人事监管上,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考核制度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争议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3,4]。

2.2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工作

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进行立法,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事业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尽早实现人员聘用全覆盖,使人员聘用制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变传统的人事管理为合同管理,真正做到依合同办事、依法管理。

2.3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环节,以岗位为重心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要尽快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应以自己的职能、编制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相应制定

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同时,要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相关政策,坚决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模式,坚持按岗位职责要求选人用人,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4进一步健全各项综合配套措施,改进聘用制运行环境

一是推进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制度作为聘用制的一个基本环节,直接关系到聘用制的运行。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暂行规定》,“凡进必考”成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必由之路,把公开招聘和聘用制在实际工作中衔接起来。二是畅通落聘人员的出口,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转岗的后顾之忧。建立单位和个人都能接受的机制,比如设置择业期、再就业帮扶机制等,完善配套的人事、社会保险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内容。三是逐步建立聘用制条件下的分配制度。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建立与个人绩效挂钩的工资福利体系。四是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时解决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有序的人事关系。 整理

3参考文献

[1] 项卫卫,梁汉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3(7):61-62.

[2] 张亮.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为改革创新提供动力[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0(4):7-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范文第2篇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传统的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其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基本相似。国家是事业单位的直接用人主体,国家规定统一的人事制度,确定事业单位编制,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供给或部分供给。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在某些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事业单位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被赋予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适用国家公务员制度,因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殊公职制度。它是事业单位运用特殊的手段和方式,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人事活动,促进和保障人与事的最佳联合,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有效的人力保障的制度总和。

近年来,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恢复了职称评审工作以后,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和多种形式的聘任制度;其次进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改变过去单一的分配方式,实行“等级工资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第三,形成了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了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工作,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第四,建立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项目更加完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第五,人事监督制度逐步法制化,保障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与推行,保障了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6年1月1日人事部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首次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制定统一规范,同年7月8日,人事部又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走出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人事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回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通过二十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笔者认为包头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来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不是简单的通过减少人员以达到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其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符合了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建立了有别于党政机关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体制。其三,兼顾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区域和层级的特点,实施了分类指导,把全面推行与分行业实施结合起来,做到了积极稳妥,逐步深化,使我市的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有序的推进。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非在编教职工;档案管理;策略

与正式在编人员有技术、工勤、行政管理岗位分类不同,“非在编人员”身份构成非常复杂,他们中既有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从企事业单位辞职人员,还有退休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课程教学、实习指导、学生管理以及行政办公等岗位,有“合同聘用教师”“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称呼。以我省某中职校为例,自2008年开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经省编办核定2008年该校岗位总编制数450个,在编员工158人,非在编员工105人,但是随着中职教育形势的发展,学校在2008年到2016年事业编制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陆续通过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录用教职员工,到目前为止全校共有在编员工268人,非在编员工138人。非在编员工已经占在编员工数量的一半以上。本文通过对现阶段中职学校非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所存在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中职学校非在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策略的思考,逐步实现中职学校非在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中职非在编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移交不及时。档案移交过程中出现时间延迟的现象,相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快速高效地进行档案移交,在档案数量统计、所需材料采集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为管理人员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二)弃档现象较严重。大部分中职学校的档案管理人员非专职人员,所以在办理离岗或者调动工作的时候,对于档案手续的办理不能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对档案的检查、清理、签字等问题无法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造成弃档现象较严重,导致后面的交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非在编教职员工的人事调配。(三)档案管理不规范。很多中职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都交给行政人员兼职管理,这些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缺乏档案管理相关的管理技巧和理论知识,导致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信息的整理和系统化处理过程中经常出错,直接导致档案管理工作的混乱,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再加上大多数学校仍旧采用手工管理的经营模式来进行档案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时间,同时增加了档案管理过程的出错率,工作质量不高。学校人事档案管理缺乏先进的设施进行辅助,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难度。(四)管理队伍待加强。很多学校无法实现思维转变,对在编教师员工和非在编教职员工的待遇和管理有一定的偏重,从而导致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非在编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不够重视,从而导致非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档案混乱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很多中职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都交给行政人员兼职管理,这些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缺乏档案管理相关的管理技巧和理论知识,导致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信息的整理和系统化处理过程中经常出错,管理队伍较为混乱,造成档案管理工作遇到很大的困扰。

二、加强中职非在编人事档案管理的策略

为了保证学校非在编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整性,全面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中职学校的非在编人事档案管理:(一)加大档案宣传力度。作为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在编教职员工的队伍已经逐渐发展壮大,做好非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能够方便中职学校管理者清晰明确地了解学校教职员工的基本情况、动态、德才表现,从而可以更好地掌握非在编教职员工的发展动态规律,对学校现阶段的人力资源进行更好的分配和划分,充分调动中职院校教职员工的整体工作积极性,为中职校创造一个人尽其才的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环境。随着非在编教职员工队伍数量的发展壮大,非在编教职员工的素质、职业素养、业务水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中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定要做到对这部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大档案宣传力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谨度,同时也能够提升非在编教职工人的档案管理意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档案管理工作的压力和阻力。(二)规范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规范档案管理条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例如可以将非在编和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档案分类处理。由于非在编和在编的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处理流程和制度都有不同,所以分开办公更有利于人事档案的高效处理。在进行非在职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不仅要秉承一定的安全保密的原则,也要保证人事档案信息的真实度。中职学校人事档案是学校教职工整体综合能力与素质的综合记录,是学校管理人员了解员工的重要依据,而针对非在编教职员工来说,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更为重要:可为非在编教职员工提供努力的方向,从而从整体上提升其成长和素质水平。(三)完善档案管理法规。完善档案管理法规的首要是注重人事档案的归档交接手续。工作人员在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时一定要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归档交接手续的同时一定要谨慎认真,人事档案的工作不仅会影响到个人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学校的人事安排。完善档案管理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让档案管理工作更规范化实施,也能够很好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四)加强档案管理监控。建立健全中职学校非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档案管理监控。学校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转变思维,对非在编教职员工一视同仁,引起对非在编教职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严格按照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从而避免因为管理混乱出现档案信息流失的问题。为档案储存室配备相应的安保措施,保证人事档案信息不会由于安保工作的疏忽泄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工作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泄漏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五)提高管理人员素养。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整体的职业素养,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更有利进行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度认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人员的素养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来说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能力素质的培养。

三、结束语

中职学校非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在中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据不可忽视的地位,不仅需要中职学校的管理者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教职员工整体性转变观念,对教职员工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唯才是举。

【参考文献】

[1]刘玉斌.浅谈中职学校档案管理过程的发展机遇,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工作范围[M].北京:中国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23-26.

[2]周光明.浅析中国现代社会事业单位发展进程,中国现代社会事业单位的发展[M].黑龙江:黑龙江人文教育科技出版社,2003,21-2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政事关系 政事分开 管办分离

政事关系改革概述

2005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开展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探索较具代表意义。

北京海淀区医疗、文化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7月,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挂牌成立,正式启动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今后公共委将区卫生局所属的公立医院、卫生学校、区医学救援中心、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及区文化委所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承担着医疗卫生服务及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政、物资等均纳入其管理范围。改革的目的在于剥离政府部门所不应承担的具体公共服务提供职能,使其回归到对公共服务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战略规划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上来,以终结现有的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事不分、管办一家的管理体制。

上海市公立医院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9月,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成立。该中心是上海市市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和政府办医的责任主体。中心在上海市卫生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承担所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国有资产营运与管理以及推进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职能。作为全市卫生工作主管部门的市卫生局,其工作重点将放在对全市卫生事业的宏观规划指导、政策制定、行业准入及服务监管等方面。

无锡市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无锡市相继成立市医院管理中心、市学校管理中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2008年底,又正式成立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这些管理中心作为政府办医疗、办教育、办文化、办体育、办园林等职能的责任主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2008年底开始,各中心下属的事业单位开始试行陆续建立理事会,尝试构建新的法人治理结构。2009年,无锡市还分行业建立起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绩效考评体系,运用这套考评体系对各单位的服务进行综合考评,单位的财政预算及年度工资总额等均与考评结果密切联系。

上述案例体现出政事改革的总体思路。其一,清晰梳理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分类确定它们的去向。改革之前,各地均对所属各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职能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确定去向:一是执法监督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留在政府部门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二是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并划归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三是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是政事分开改革的主体,对于此类事业单位,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变,但需与原主管部门脱钩,整建制归入新成立的执行机构,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二者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

其二,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如海淀区公共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无锡市各管理中心等),并重新定位原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及事业单位等各方职能。改革之后,原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不再保留,而是转移给新成立的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资产管理、领导班子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等职责,事业单位自身的经营与内部管理则由事业单位自主负责。执行机构还作为政府的代表与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建立一种契约式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向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逐步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上述改革也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设立新机构的改革方式值得进一步商榷。各地改革的一个共同措施是:新成立一家执行机构,各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保留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管职能,而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则统一移交给执行机构。也就是说,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并没有真正下放给事业单位自身,只是由原主管部门平移至新成立的执行机构。改革并未真正建立起双方的契约关系,也并未改变双方隶属关系的本质。简而言之,政事之间的“管”与“办”并没有真正分开,而仅是试图将部分“管”的职能进行转移而已。不仅如此,设立新机构的方式还与政府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标相悖而行,人为造成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链条的加长,影响了组织效率。因此,是否应采用设立新机构的方式来推进政事分开,需要科学论证,权衡利弊,慎重而行。

第二,设立新机构的改革措施在实践中造成了“政出多门”等问题。理论上说,新成立的执行机构和原主管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双方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但是,在此后的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仍然从各个不同的微观方面对分离后的事业单位经营和管理进行干预。事业单位由原先的主管部门单一管理变成事实上的双头管理。改革不仅没有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由原来的一“政”变为两“政”,由原来的单“管”变为双“管”,致使政事关系、管办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此外,部门利益的流失造成某些职能部门态度消极、不作为或乱作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未能得到预期的提升,同时也使得政事关系改革应有的示范效应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广。

第三,对监管的过度强调导致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自与积极性并未得到预期的提高。在政事关系改革中,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提高其经营管理自存在着矛盾。在地方的改革实践中,往往过于强调监管,影响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自与积极性的提高。以北京市海淀区的改革为例,与区属公立医院划归区公共委管理,同时,区政府还在区属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推行财政制度改革,要求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业务收入都要上缴给区政府,而它们的财政支出则由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提供,这就是所谓的财政上的“收支两条线”。这一政策削弱了区属医院及其他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自,影响了其服务提供的积极性。这种把政事关系改革所要求的购买医疗服务的机制转化为行政上下级之间的拨款模式,背离了改革的初衷。

政事关系改革问题分析

政事关系改革未达到预期目标,政事关系模式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由于没有厘清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界限和制度衔接,政事不分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仍未解决,政事之间的基本关系模式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事之间的组织关系仍未明确,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并未真正建立,与政府部门的隶属关系仍未改变,“管”与“办”并未真正分离。

其二,政事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政府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有着很高的依赖性,此外,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资产均属于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以来按照一种体制进行管理,这些因素导致了政事之间产权关系模糊。①

其三,政事之间职能划分彼此交错,一方面,政府仍承担着大量技术性的公共服务职能,甚至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的干预,制约了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很多事业单位仍承担或部分承担一些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监管体系的建设尚明显滞后于政事关系改革。随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的推进,公共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也应逐步改变,由“命令与控制”模式向准市场模式转变,由基于行政权力的直接管理模式向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转变。但由于多种因素,这种监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进程。相对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而言,事业单位监管的规则体系亟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公务员管理有《公务员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迄今仍缺乏与整体性和最高层面的国家法律规则,现行人事管理的规定大多存在于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一些政策文件中;②二是现有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不同部门的规章之间不一致处甚多,甚至有些存在明显的冲突。

政事关系改革引发出一些新的问题。就当前政事关系改革状况而言,不仅政事分开的目标没有实现。在改革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有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问题。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首要的、根本的职能,在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的全部过程中,政府都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和调节者。然而,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借口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堂而皇之地将本应由其担负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完全推卸给事业单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被严重弱化。二是市场化过度问题。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为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改革强调给予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一些地方政府允许部分事业单位结合业务内容开展创收,而政府对这些单位的经营又缺乏必要的监管。这种情况导致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公共服务质量的大幅度下滑,严重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平性。

政事关系改革的对策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我国政事关系改革必然的路径选择。政事关系改革必须要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建立治理结构优良、管理制度合理、绩效管理科学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首先,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的政事不分现象严重弱化了政府的服务功能,影响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只有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政府才能回归掌舵者和导航员的角色,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其次,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利于切断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利益关联。“政事同盟”是造成当前公共利益部门化、泛政治化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③不管是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还是公共服务职能,都存在投入产出问题、效率问题、服务品质问题和服务竞争力问题,受到所谓“诺斯悖论”的困扰。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有利于切断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这种关联。

最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增强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率的大势所趋。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有利于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主经营和自主管理的运行机制,提升管理能力和运营活力,进而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与效率。

政事关系改革要坚持公共利益取向与服务效率并重。政事分开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维护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要通过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首先,建立合理政事关系的出发点在于增加公益性。作为公共管理主体之一,事业单位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导向。政事职能分开将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职能,使其更好地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规则制定和宏观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行为的公益属性。

其次,建立合理政事关系的落脚点是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增加公益性的同时,政事关系改革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确保公共服务的效率。要做到这一点,在改革过程中就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要精简。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都要精简,不能为了政事分开而滥设管理机构,人为增加管理层次,而是应该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机构,实现决策与执行、管与办、行政与事业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分开。

二是职能要回归。通过政事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使政府的职能得以回归,专注于行使其对公共服务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

三是竞争要充分。事业单位负责生产公共产品,政府在公共产品市场上择优购买这些产品,事业单位之间展开充分的竞争,通过竞争的压力促使各事业单位主动提升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其公务服务质量。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核心在于合理授权。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及传统管理理念的惯性,一些政府部门及其成员不愿放弃对事业单位直接的纵向控制而转为间接的横向协调,不愿轻易把原有职能剥离出来,不愿将公共服务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事业单位。因此,要保证政事分开、管理办分离的顺利实施,就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必须敢于触及有关部门的利益,打破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赋予其一定的自,激发其自身活力,使其成为运转高效的法人组织。④要建立完善产权归属清晰、公益目标明确、约束机制完善、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及符合事业单位特点,有利于事业单位更优质高效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类管理制度。

政事关系改革后对事业单位控制的合理途径在于有效监管。政事分开存在的潜在风险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的不足将导致事业单位业务运行偏离公益性目标。因此,在放权、授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体系,确保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有效管控,确保事业单位的行为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本原和目标。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体系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覆盖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尽早制定出台一部事业单位管理法律,同时要加强审查清理现有法规体系;二是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理清政府各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责权限;三是建立健全由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充分参与的多元化监督治理机制;四是实施“准市场化”契约管理机制,在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法定的绩效责任关系,严格约束事业单位的行为;五是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对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竞争秩序等方面的行政监管,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注释】

①赵立波:“政事关系的理论阐释和现实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②刘晓苏:《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1页。

③孙立:“‘政治正确’与部门利益—一种泛政治化现象的分析”,《中国改革》,2008年第1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范文第5篇

一、我国人事行政制度发展历程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已经很难满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开始了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进行试点。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2005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更为完善的阶段。可以说,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为政府管理提供了专业必备的人力资源,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加之自身体系不尽完善,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在考录、激励、监督以及进出机制等方面还有诸多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职能逐渐转型,新公共管理理论背景下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开发与管理的模式逐渐影响并改变着现今的人事管理制度,单一的公务员制度不足以满足各地各级政府在法律、金融、规划、信息等专业领域内对人才的结构性需求,也不能完全解决诸如地区性人才缺乏和流失的问题。因此,在谋求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稳定的同时,建立灵活而完善的用人机制,以满足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不同特点的人才需求,弥补人事行政制度缺乏弹性、新陈代谢不畅等现实问题,成为各级政府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创新追求的目标。

二、国内人事行政制度创新的类型分析

近年,我国相继出现了不同于传统行政体制下的新型用人机制,有的已经在多个省市实行多年,成败各异,如一直受到各界热议的雇员制;有的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公务员法》做出规定的聘任制;有的初露端倪,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如行政事业单位某些特定工作职位的外包制;还有只限于某个省市的尝试,但逐渐被其他地方借鉴效仿的人才储备制等。这些各具特色的用人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在一定的层面和角度弥补了公务员制度的不足,被认为是对现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突破。当然,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执行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研究,并进行实践探索。笔者对这些制度逐一解析,探讨引发问题的原因,寻找适合的发展思路,以期推进我国政府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变革。

(一)雇员制

政府雇员制始于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有20%的政府岗位上是临时政府雇员。在我国的实践中,吉林省把政府雇员制作为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应急补充制度,主要是在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项目上雇用高级专业人才。珠海实行雇员制度,是为了突破僵化的工资福利政策,改变党政机关在与企业进行人才争夺战中的劣势地位。深圳推行雇员制度的目的是创新人事管理机制,提高政府运作效能和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虽然各个省市实行雇员制的目的不同,但具有一些共性特点,如雇员一般都是专门技术人才;采用合同契约制;一般没有编制,即使有编制也是占编不入编;一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实行较高的薪金待遇。对于雇员制的实行,人们褒贬不一。支持的人认为,这是一种全新的灵活的用人机制,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形成了激励竞争的工作氛围和环境,解决了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等问题,能更好地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现在有的地方借用事业编制招聘政府雇员干活,实行雇员制,其实是变相增加人员,这就以一种新的、隐性的方式造成政府机构臃肿、膨胀,有可能是“闲着媳妇请保姆”(毛寿龙,2008)。还有学者表示,公务员只要不出大错就不会被解职,端着“泥饭碗”的政府雇员干得再好,也不会对端“铁饭碗”的政府公务员形成威胁,预期的“鲇鱼效应”根本无从谈起。

(二)聘任制

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聘任制已在我国正式施行,但时间较短。在聘任制施行的过程中,它的正负效应也在不断地被探讨着。有人认为,公务员聘任制的出现,是对我国“官本位”意识的冲刷与弱化。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但是,聘任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职无权,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有严重的后顾之忧,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同时,这种制度的应用范围有限,在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难以推广,加之聘任工作时间有限,可能会导致短期行为。

(三)外包制

外包本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但这里的外包是指政府部门出资将原本设立在政府人事体制中的某些职位,如某些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的或是日常性事务的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交给政府以外的个人或企业负责的一种制度。各地的做法尽管各有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的特点。第一,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由财政支付费用,获得企业或个人的服务;第二,只针对一些后勤保障、维护服务等工勤岗位,不涉及行政审批、财会、及行政执法等岗位;第三,岗位人员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益,但没有正式编制,不属于体制内人员。将政府某些工作外包,以使政府获得更高效便利的服务,符合当今政府管理方式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精简。但是,这种不是“招进来”而是“推出去”的工作运行方式,目前只在少数地方政府实行。当前,很多地区和单位的工勤岗位还有着对应的工勤编制,有的地区即使对编制进行了分类管理,但依然保留了工勤编制,只不过与行政或事业编制有所区别。清退人员并撤销相应的编制,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克服相当大的阻力。

(四)人才储备制

2003年,内蒙古在全国率先提出并试点实施了面向基层、面向企业的新型人才储备制。内蒙古实行的人才储备制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行为、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手段,有目的地把事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聚集到发展的第一线,在使用中培养高层次后备人才。始于内蒙古的人才储备制,着眼点是宏观的人才资源的地区配置,目的是根据地区特点引入本地区需要的人才,有效防范人才流失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务员体制的束缚,开辟了新的用人渠道和方式。但是,它并不是从改革原有人事行政制度的角度出发,而是应对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大量低学历、非专业的技术人员占据行政事业编制,无法补充急需的人才,而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需要。在无编制的情况下招录新人员,易造成庞大的编外人员,增加财政负担,引起机构的臃肿。另外,这种人才制度由于招录方式的原因,可能出现人员专业与招录职位不符的情况,影响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三、四种人事行政制度创新的比较与展望

以上四种人事制度的创新举措,目的都是打破人才需求上的瓶颈,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用人中的弊端,或者说这些制度实行时日尚短,还有待完善。

(一)雇员制实际作用有限,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目前雇员制似乎已归于沉寂。许多地方已经不再实行雇员制,《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也已于2008年5月27日废止。雇员制实行之初,以其经济适用性、进出机制的灵活性等正面效应获得普遍认同,但在实行过程中,却是“鲇鱼效应”难得,“体制效应”易生。首先,雇用人员的原因不是因为绝对缺人,而是某些公务员无法胜任工作。在无法精简人员的情况下,还要付高薪给雇员,反倒增加了政府资源消耗,提高了行政成本。其次,雇员虽然和公务员在同一个屋檐下,但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仅不会造成“鲇鱼效应”,反倒会引起公务员的消极怠工情绪。再次,雇员一般都有明确的任期,既缺乏明确的晋升路径,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发展前景,可以说充满后顾之忧。因此,应从政府雇员的聘用、考核、晋升等环节入手,建立科学的标准和程序。

(二)聘任制存在发展困境,有待进一步完善聘任制是对雇员制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聘任制似乎已将聘用人员纳入公务员体制之中,在身份和薪酬方面弥补了雇员制的不足,但依然在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方面存在难解的困境,使得“围城效应”凸显,即聘任制公务员都想转变为没有任期限制、具有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公务员聘任制在制度方面存在硬伤,规模偏小,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