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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信息化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工作。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和加快安全能力建设成为本次国务院会议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工作重点。
《意见》强调,要健全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要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强化技术防范,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加强地理、人口、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强化企业、机构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用户数据和国家基础数据的责任;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安全应急等基础性工作,提高风险隐患发现、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力度,支持信息安全产业
发展。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在近三年之内连续两次出台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11月25日的《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对英国信息安全建设做出了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英国推进信息安全建设的做法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英式样本
《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全文共43页,文件正文由“网络空间驱动经济增长和增强社会稳定”、“变化中的威胁”、“网络安全2015年愿景”和“行动方案”四个部分组成,介绍了战略的背景和动机,并提出了未来四年的战略计划以及切实的行动方案。该战略继承了2009年英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并继续在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
《英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一个总体愿景是在包括自由、公平、透明和法治等核心价值观基础上,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和恢复力的安全网络空间,并以此来促成经济大规模增长以及产生社会价值,通过切实行动促进经济繁荣、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在此愿景下,其设立的四个战略目标分别为应对网络犯罪,使英国成为世界上商业环境最安全的网络空间之一;使英国面对网络攻击的恢复力更强,并保护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利益;帮助塑造一个可供英国大众安全使用的、开放的、稳定的、充满活力的网络空间,并进一步支撑社会开放;构建英国跨层面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以便对所有的网络安全目标提供基础支持。
为实现上述目标,英国政府配套出台了三个行动原则。第一是风险驱动的原则:针对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在充分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响应机制。第二是广泛合作的原则:在国内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及个人的合作,在国际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第三是平衡安全与自由私密的原则: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公民隐私权、自由权和其它基础自由权利。
与此同时,《英国网络安全战略》还规定了个人、私营机构和政府的规范和责任。它要求个人在网络空间应做到基本的自我保护,懂得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也要为各自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承担责任;私营机构在网络空间不仅要做到主动的安全防御,还要与政府机构和执法机关等互相合作来面对挑战,另外还要抓住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政府在网络空间要在降低政府系统本身风险的同时,发挥其在网络安全构建方面的主导作用。
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英国网络安全战略》配套制定了八个行动方案支撑点,分别是:
明确战略资金在各机构的分配方式。该战略明确了未来四年中投入的6.5亿英镑的分配方式,以确保英国以一种更积极的方法来应对网络威胁。在英国国家通信总局的支持下,一半左右的资金将被用于加强英国检测和对抗网络攻击的核心功能。
加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英国将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以共同开发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规范或“交通规则”。
降低政府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的风险。英国将结合本国国情,与掌控关键基础设施的私营机构展开合作,开发严格的网络安全标准,推动建设威胁信息共享的“网络交换机”。
建立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队伍。英国将采取认证培训、学科教育、资金支持以及继续举行网络安全挑战赛等方式建立核心专业人才队伍,并鼓励有“道德感的”黑客参与进来。
构建网络犯罪法律体系。英国将在鼓励举报网络犯罪的同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构建强力的法律框架,以支持执法机构应对网络犯罪。英国还将致力于建立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合作机制,以杜绝“避风港”的存在。
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英国将运用媒体宣传来帮助大众了解和应对网络威胁,普及不同层次的网络安全教育,与互联网提供商合作以帮助个人确认是否受到网络侵害,将为所有人提供明确的网络安全建议。
增强商业网络安全功能。英国认为商业领域是网络空间犯罪和经济间谍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政府应与消费者和私营结构一起增强商业网络安全功能,包括建立信息共享的网络“交换机”、制定相关标准以及重点确保在线消费安全等。
培育网络安全商业机会。英国将在国家通信总局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化威胁为机遇,在网络空间中树立网络安全竞争优势,以促进经济增长,最终将之转化为英国的竞争力优势之一。
战略背后
无疑,《英国网络安全战略》旨在提升网络安全产业国际竞争力,确保英国拥有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英国网络安全战略》中不止一次提到要确保英国在网络安全产业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与美国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相比,英国政府并不谋求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维护本国网络安全、加强本国网络安全产业竞争力、创造网络安全商业机遇等方面。作为该战略核心的“英国2015年愿景”中,在短短的60余字中分别两次提到“促进经济大规模增长”和“促进经济繁荣”,充分表明英国政府通过网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
决心。
当前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依然处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困境,例如经济发展低迷、政府赤字居高不下、失业率持续增加等。英国政府敏锐的意识到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机遇,不惜斥资6.5亿英镑改善网络安全环境,增加网络安全竞争力,以抢占网络安全行业市场,确保其“先行者优势”。
此外,战略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队伍,利用英国先进的相关技术支持网络安全部门的发展,健全网络安全国家响应机制,提高在线公共服务水平,分享网络安全信息,以及杜绝网络犯罪国际“避风港”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英国拥有安全的网络环境,并在网络安全领域处于优势地位。
我们注意到,《英国网络安全战略》细化了战略实施方案,强调多方合作机制。英国推进信息安全建设非常注重战略等文件的可操作性,如其更加强调战略的实施细节,并在附录中详细阐述了针对四个战略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战略实施方案分别从政策导向、执法体系、机构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培育以及国际合作等各方面提出了实施细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针对网络空间结构的复杂性,英国政府认识到网络安全需要网络空间构成各方的广泛参与,该战略从多维度提出建设多方合作机制,包括在英国国内增强政府与私营机构、政府与个人、私营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以确保三方在构建安全网络空间发挥各自的角色;在国际上加强本国政府与他国政府、本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以确保英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主导地位。
再造
英国在重视网络安全的基础上,提出将网络安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便刺激经济增长、摆脱当前的经济困境。英国针对网络安全的具体做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加快制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近年来,各个国家愈发重视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将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例如美国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印度推出了《国家网络安全策略草案》等。我国虽然对网络安全发展也非常重视,但是尚停留在安全保障、被动防御的阶段,还没有形成推进网络安全的战略体系,还没有出台过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因此,国家应立足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并出台我国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是我国的新疆域,并将保障网络空间安全作为新时期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确定我国网络安全发展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主要主张,全方位指导我国网络安全建设。
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方案。网络安全战略的实施任务多、涉及面广,必须由各部门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作推进,确保战略实施。《英国网络安全战略》非常注重战略的可实施性,可操作性。这一点对我国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对我国网络安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职责,提高保障网络安全、应对网络犯罪、推动网络应用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协调能力。同时,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针对战略目标从政策导向、执法体系、机构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培育、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是重视网络安全产业,促进经济发展。英国网络安全战略地亮点之一是英国政府不仅敏锐地意识到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机遇,而且将网络安全产业作为英国新经济增长点。《英国网络安全战略》明确提出未来四年将斥资6.5亿英镑改善英国网络安全环境,充分表明英国政府通过网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心。这一点对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战略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战略不仅应着眼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还应该高度重视网络安全行业带来的经济增长。在制定国家战略时,应明确提出鼓励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法律等方面措施,推动我国网络安全企业做大做强和安全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产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带动作用。
无独有偶,近日有日媒报道日美两国政府决定对美军和日本自卫队联合进行网络培训并举行首次网络防御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具体合作方案,美日此举将会在国际舞台上形成“负能量”的示范性效应,或将对未来全球网络秩序产生消极影响。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网络空间的突出特质及其治理现状,着眼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层面的总体形势研判,本文将从战略与战术两种视角提出几条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角逐的具体政策建议。
网络空间政治化是中国的机会
网络空间已日趋成为人们高频热议、国家竞相角逐的焦点所在,这一崭新疆域最为突出的特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空间规模“无限化”、空间活动“立体化”、空间效应“蝴蝶化”、空间属性“高政治化”。网络空间已构成与陆、海、空、天四维并列的“第五疆域”,是国家安全一个新的承载体与制高点。网络空间彻底重塑了世界各国国家安全管理的边界与维度,任何一国政府都无力独自对这一全球开放互联的庞大体系进行足够有效的管理,即便是鼓吹“美国例外主义”的唯一超级大国亦不能例外。网络空间突出特质使得全球治理成为一种普遍诉求与共同期待,这也就为中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角逐提供了高度的合法性与极大的可能性。
国际无政府状态不失为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整体态势的一个最真实写照,而国际无政府状态又反过来建构着各种国际行为体在这一全球公域中的行为实践。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长期化的矛盾冲突;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在制定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主导权上存在着白热化的竞争角逐。身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美国既是互联网技术最主要的发源地、网络技术超级大国、网络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最大的控制国,还一直处心积虑谋求其现实世界霸权国身份在虚拟世界的自然延伸,这无疑会激起中俄等诸多网络大国以及更广大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与联合反制。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如同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格局一样正处于大重构、大整合之中,中国大可把握有利之机。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从战略视角来说,中国必须清醒认识并切实重视网络空间对于我国家安全利益之战略价值,为此,中国首先应该尽快出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事实上世界其他主要大国纷纷将网络空间安全视作国家核心利益,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都已展开了相关工作,如俄罗斯、日本、英国、德国以及印度等国均颁布了本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或网络战争力量建设计划。美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更是到了“几近癫狂”的地步,仅自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美国即陆续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网络空间安全评估报告》、《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国家军事战略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抢先完善其网络空间战略布局。中国迄今尚未任何成文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3月31日的《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才首次明确提到“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故此,尽快制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明确宣示与有力保障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十分必要。
其次,应该加紧筹组中国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中国当前网络空间相关领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分散于政府、军队的多个职能部门中。在如此之多、各有侧重而又互不隶属的“涉网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可以想象其工作难度大、反应速度慢,特别是当某些具体问题领域、政策项目还可能或多或少地触及某些“部门利益”或“势力范围”时更是如此。对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适时设立无疑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可以考虑在其间成立一个“中国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或类似领导子机构,打破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统揽网络空间安全全局,既能防止“九龙治网”的分散主义乱战倾向,又能构建“多声部合唱”的主次梯队配合体系。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术
中国应在积极“寻求外援”的同时努力“苦练内功”,最大限度地做到原则坚定性与方法灵活性的融合对接。为此,首当其冲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国际方面,反制美国网络霸权时宜采取“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并主动攻占道德制高点。
当前美国以《网络犯罪公约》为蓝本,在极力游说其全球伙伴追随的基础上,向世界其他国家大肆兜售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美版规范”,力求依照美国利益意愿来推动对其有利的游戏规则出台,并对潜在的“违规者”明里暗里予以劝阻、威慑和遏制。在反抗网络霸权国美国借助信息网络企图颠覆他国政治体制、刻意打压他国争取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等焦点议题上,中国与俄罗斯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了有效抵消美国持续对中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中国应当发挥合纵连横的传统哲思,采取事实上的“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结成团队与美国为首的西方争夺网络空间“制空权”。这种只限于网络空间等某些单一问题领域的灵活处置方法,完全可以与中国外交信守的“不结盟”原则承诺并行不悖,不必过多忧虑道德风险。在与美国就网络安全问题的双边谈判或多边对话中,中国可以借助世界上不断出现希望美国政府将其域名根服务器管理权交予某个第三方国际性组织的呼声,频繁策略性地向美方提出类似的主张,要求与其平等分享网络空间主导权。从过往的实践看,我们并不期待美国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的可能,而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为筹码,占领道德制高点以争取主动,压制美国对中国网络自由的指责与网络安全的侵害。
二、在国内方面,加大信息产业科研投入时忌“撒胡椒面”,要突出重点扶持核心部门攻克关键技术。网络空间是高精尖技术的集合体与集散地,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和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有力武器。缺乏信息产业技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无异于纸上谈兵。相较于那些网络发达国家,中国在网络产业的硬件、软件、网络模式等多方面尚处于后发劣势,网络空间安全还难以完全摆脱受制于人的尴尬与危险。正因为此,中国更须加大对信息产业的科研投入力度,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研发能力。然而在此过程中,要杜绝那种以“撒胡椒面”的形式大搞“利益均沾”,而必须重点扶持那些核心部门去努力攻关网络空间的关键技术,特别是操作系统、终端芯片、超级计算机、互联网新应用以及安全防御体系等。
当今世界已跨入“一村纵贯南北,一网横亘东西”的地球村时代,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既无形又无限的崭新疆域,其战略价值正在影响并将持续影响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中国当前面临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护和拓展中国在这一“第五疆域”中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的竞争,中国理应从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多管齐下、快马加鞭!
在网络安全中,意识形态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就没有国家政治制度安全。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网络自由”之名,大肆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极大冲击。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挑战,必须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打造网络强国。
一、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的“网络自由”是侵犯别国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网络自由”的本质是网络霸权主义。关于网络空间的适应性问题,一直存在争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先进科学技术,主张“先占者”,即“网络自由”。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因而网络自由只能是西方国家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平等的自由。当然,西方国家并不是不承认网络的存在,只是在网络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宣示神圣不可侵犯,屡次借各种理由对中国等进行指责和提出维权要求;而在无关自身权益的时候,就高调地抛出 “网络自由”论调,宣称网络空间没有边界,不受限制。这种双重标准就使其网络霸权主义的实质暴露无遗。自从2013年美国情报部门雇员斯诺登出走爆料以来,美国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国的行径就不再是秘密,美国国务院对此事件也并不避讳,而且还极力辩护,并借机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特别是2015年上半年以来,美国持续热炒所谓“中国黑客对美发动网络攻击”,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国防部长也曾明确表示,“网络攻击已成为美国遏制某些敌国的重要手段”。可见,美国这个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叫嚣最大声的国家,其实却是对世界各国进行间谍活动最猖狂、对别国网络安全构成最大威胁的国家。“网络自由”只是其在网络空间推行霸权主义的幌子。
主张“网络自由”的目的在于借助网络推行意识形态战略。互联网时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其意识形态战略的重点放在网络空间,借助网络向其他国家大肆推行其价值观。为达成这一目的,西方国家就必然要极力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于是就抛出了“网络自由”主张。“网络自由”说到底就是西方国家为实施意识形态输出战略排除障碍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决不是促进各国网络自由平等发展,而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战略在网络空间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二、网络的国际公认性使得“网络自由”无以立足、不攻自破
网络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客观事实。首先,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逻辑。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已发展出了包括网络经济领域、网络政治领域、网络文化领域以及网络社交领域等完整的网络生态体系,各国都在加紧建设网络服务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就决定了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次,网络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物质支撑。任何一个空间,只要存在价值和利益,就必然会引起纷争,而有纷争则就意味着存在所属权的问题。在网络化的今天,各国的利益诉求越来越集中于网络空间,导致网络空间硝烟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甚至开始策划“互联网大战”。因此,网络空间必然存在网络疆界,有疆域自然也就必然有国防,网络边疆和网络国防就是网络存在的物质支撑。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行使网络,网络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国际共识。再次,网络的存在具有法理上的依据。早在2003年,由联合国提议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就对“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属于一国范围”有了明确说法。尤其是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尊重网络,不搞网络霸权”的主张,更是得到与会各国的一致认同。所以,网络不仅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而且还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是各国发展网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网络自由”缺乏理论支撑和事实依据。首先,网络是网络自由的前提,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谎言,只不过是强权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普遍主张绝对自由,并且以西方的自由尺度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指责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自由、干涉人权。网络空间只有限定各国自由的范围,才能保障各国自由发展的同时不侵犯别国的权益。当前国际网络社会之所以存在诸多网络争端,与西方国家网络霸权主义行径密切相关。网络霸权主义导致的一系列网络摩擦事件无不说明,没有,自由就是妄言。其次,西方国家的主张和行为自相矛盾。西方国家一方面倡导“网络自由”,另一方面无论是不断通过加大网络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筑牢网络国防,还是采取监视、监听以及网络制裁行为,其实正是承认网络的存在和网络对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网络自由”主张的虚假性不攻自破。
三、西方国家的“网络自由”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网络,谴责美国的网络侵权行为,并大力加强网络国防建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攻势之下。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逐渐平民化和世俗化,一些西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已不再局限于知识分子的学术议题或政治精英的政治议题,而是逐渐成为广大普通网民的生活议题,波及和影响到了更广泛的人群。
意识形态安全挑战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在我国网络空间的传播和煽动,严重冲击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舆论阵地的话语权。国内一些网民多年浸互联网,深受西方所兜售的那套“普世价值”所迷惑,逢中必反,逢美必捧,高举 “言论自由”旗帜,大肆攻击和抹黑政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习惯性地归因于体制、制度,在网络空间极力散布悲观论调,鼓动消极情绪。国内个别学者沦为西方民主政治的追随者与信奉者,在网络上公开散布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行民主等各种反的错误观点,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否定在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西方敌对势力栽培和收买的所谓“公知”“大V”、网络等极端反体制分子长期在网络空间兴风作浪,试图搅浑网络舆论场,搞乱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判断。一些网络媒体淡化甚至故意放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肆传播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尽宣扬奢侈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西方媒体更是精心设置议题、恶意炒作,操控舆论,助推在我国网络空间扩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侵蚀,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面对网络舆论的乱象和意识形态的不利态势,党的十以来,多次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互联网管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各级宣传部、主流媒体一同发力、积极作为,打响了一场网络意识形态反击战,网络空间变得清朗了许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一日都不可懈怠马虎。
四、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既加强技术防卫力量,又强化“心防力量”
严正申明网络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网络”原则的践行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应对西方以“网络自由”之名所施加的意识形态压力,把握我国网络舆论空间的话语权,就必须敢于理直气壮地谈网络,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特别是主流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网络,在新闻报道、评论尤其是对外宣传中要表达维护网络、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定态度,并对商业网络媒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要引导商业网络媒体端正利益观,摒弃唯点击率、唯收视率为尊的做法,对屡屡在意识形态问题上触犯规定、挑战底线者,要作出硬性处理。
打造网络强国。我国网民数量之众、网络空间之大、网络发展之复杂性等都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但是我国网络发展大而不强。在网络基础设施,尤其是在网络软件设备和网络核心技术等方面还都受制于人,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们在意识形态话语权方面还受制于西方国家的重要因素。因此,维护我国网络安全,就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强化对网络硬件设施的控制权,着重提升网络软件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核心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只有掌握了网络核心技术,才能从网络大国变成网络强国,才能有能力、有手段筑牢我国的网防,从而有效地将各种有害言论、错误思潮拦截在我国网络疆域之外,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其中必然包括网络领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是巩固我国网络疆域防线,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入侵的强制性保障措施。网络法治建设要在完善和巩固现有网络法律体系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网络法律体系;坚持重点立法,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为核心,切实维护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双重安全;坚持开放立法,增加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适应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加强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建设,又要加强各级、各层次规章制度的协同性建设等。只有形成健全完善、操作性强、适应性好、不断与时俱进的网络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网络建设的法制化进程,才能用法律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打击各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意识形态的恶性入侵。
【关键词】互联网 霸权 制度
一、霸权理论
霸权本身在西方看来就是一个中性词,有些场合还被看作是褒义词。随着美国霸权的逐步衰弱,既有的霸权理论对某些现象的解释力变得乏而无力,新的理论范式的发展对传统霸权理论提出了挑战。美国是国际政治研究的重心,因此,如何维持美国霸权,成为了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之间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关于霸权稳定论的论战更加引人关注。
霸权稳定理论作为新现实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霸权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最基本的认识,为其他理论范式对霸权的研究奠定了最基础的理论解释。霸权稳定论最初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提出的,后来由罗伯特·吉尔平加以完善。其认为霸权国应当建立起自己的霸权体系,并为体系内其他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加之其实力和威望,使得其他国家愿意遵守霸权国主导制定的各项基本准则、规范等。该理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关系学术界构成了广泛的影响。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罗伯特·基欧汉在其《霸权之后》一书中提出霸权之后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为了解释这种可能性和现实性,基欧汉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国际制度。基欧汉将国际制度作为独立变量,认为国家之间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多赢的局面,国际制度在这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际制度的建立则需要霸权国来领导建设。当霸权国衰落时,国际制度并不会因此而瓦解,它们之间是存在“时滞”的。虽然霸权国衰弱了,但已经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会由于惯性,依旧维持着国际合作与和平。基欧汉在此向美国政府提出政策谏言,希望美国能够积极参与旧制度的改革,以及继续领导新制度的建设,从而确保美国在国际上重要影响。新自由制度主义从战略层面上确定了美国的任务,即通过展示自己超强的实力,建立各国公认的国际制度,将其他国家纳入到由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当中,从而主导全球事务。
二、美国建立起的制度框架
虽然简单开放的原则使得互联网看起来具有天然的公平性,但是这种公平性是建立在科技发达国家与科技落后国家的技术巨大差距之上的。在更多的情况下,互联网维护的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
(1)美国互联网政策的出台。为了迎合美国政府所致力于构建的全球霸权体系结构,美国国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指导监督美国的互联网建设工作,力求通过政策的完善来维持美国互联网霸权。其中相对比较重要的战略文件有《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网络安全法案》等。
2011年5月,美国白宫、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局、商务部等六大核心联邦政府部门共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报告。美国政府为了最大程度上实现并保护互联网给本国所带来的利益,就要积极推动本国在互联网方面的制度建设,与以美国为代表所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内外结合,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信息系统。
《网络空间行动战略》要求美国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共同努力,建立一种人们所期望的环境,或者是建立符合美国外交与国防政策并能指导美国建立国际伙伴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已经依靠其霸权地位建立健全了国际规范。因此,《战略》指出在建立网络空间的国家行为规范时,并不需要重新制定国际法律习俗,也不需要废除现有的国际规范,那些现有的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年代指导着国家行为的国际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这其实也就是在变相地维护美国的既得利益,维护美国构建的全球霸权体系结构。
(2)美国互联网机制的建立。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明确制定其外交目标:美国将努力为这样一种国际环境创建激励机制。在这种环境中,各国不仅认可开放、互通、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而且会以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自居并展开合作。美国政府规划首先与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共同签署权责分明的协议,扩大国际社会对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与其他国家进一步扩展合作关系,越来越多地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问题纳入双边或多边谈判议程当中。
为了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恢复能力,美国政府花了近10年时间研制出了一套有效的能够降低事故风险的应急机制,这套机制要求整个政府在采取集体行动时严格遵守协调一致原则,并与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保持密切的合作。美国政府清楚地认识到,当网络安全遭受侵袭的时候,公共和私营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合理的互联网技术规范来填补漏洞,高效地消除网络空间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美国政府还实现了与私营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及时分享网络风险信息,提高自身的预警能力。在未来,国家计算机安全事故应对小组还将实现与美国政府、关键性基础设施、重要产业部门等机构的网络风险信息实时共享,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可靠。这种网络安全防御模式已经通过培训、交流、教育等方式成功地被国际社会所认可。
(3)美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组织。相对于其他媒体,互联网属于用户驱动型网络,广大用户既是其使用者和服务对象,也是其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其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之源主要依靠用户的支持。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最突出的特性就是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团体组织能够绝对拥有它。目前,国际上建立了一些机构组织来负责维护互联网的运行、域名地址的分配以及技术标准的研究等工作(如图1所示)。
国际互联网协会(简称ISOC)成立于1992年1月,是一个非营利性、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协会总部及秘书处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莱斯顿地区。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互联网健康开放地发展,并为全人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ISOC不仅仅作为教育和国际互联网信息的交换机构,其另一个作用就是为互联网相关的行动提供协调和便利。
ISOC通过互联网结构委员会(简称IAB)来协调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与管理。1979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简称ARPA)为了协调Internet协议并引导开发体系结构的设计,组建了一个非正式的委员会,即Internet控制与配置委员会(简称ICCB)。1983年,ARPA重组ICCB,成立了IAB,负责确定TCP/IP协议族的开发研究方向并组织协调工作,对于哪些协议可以纳入TCP/IP协议族具有决定权,并制定官方政策。IAB下设互联网研究指导组(简称IRSG)和互联网工程指导组(简称IESG)。IRSG具体指导互联网研究任务部(简称IRTF)研究互联网协议、网络架构及应用等技术。IESG具体指导互联网工程任务部(简称IETF)研发和制定TCP/IP协议的技术规范。当今绝大多数国际互联网协议技术标准都是由IETF制定的,因此IETF被认作是全球互联网当中最具权威的技术标准化组织。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是一个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标准与服务管理当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的非营利性组织,它集合了全球互联网技术及学术等各领域的专家,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球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通用顶级域名(gTLD)与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协议标识符的指派等。而这些服务原本是在美国政府的合同下由互联网域名分配管理局(简称IANA)以及其他一些组织提供的。目前,ICANN统一管理全球13个根服务器,其中1个主根服务器放置在美国,另外12个辅根服务器当中,9个被安置在美国,另外有两个安置在英国和瑞典,1个在日本。从理论上来讲,美国拥有随时切断世界上任意一个国家的互联网通讯的绝对霸权,因此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90年代初,Internet的发展资金都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简称NSF)提供的,NSF代表美国官方与NSI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协议规定NSI将负责Internet顶级域名系统的注册、协调以及维护等。而Internet的地址资源分配工作则交由IANA来进行。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大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美国单独管理互联网的方式提出不满,在国际会议等多个场合当中提出要求对互联网管理方式进行改革。1998年初,美国商务部了关于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管理的“绿皮书”,绿皮书当中指出美国政府拥有Internet的直接管理权。绿皮书一经就遭到来自全世界除美国之外几乎所有国家的谴责。因此,在征集了多方的意见后,美国政府于同年6月5日又了“绿皮书”的改进版“白皮书”。“白皮书”建议在保证竞争性、稳定性、公平性的原则下,于1998年10月成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ICANN。至此,ICANN登上历史的舞台,并行使IANA的职能,开始参与管理互联网的地址分配与域名资源管理。
总体来看,国际组织对互联网的监管主要是从技术方面来讲,而在管理方式与方法上却突显了其脆弱性,而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利用这一脆弱性,并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为自己争夺了较大的话语权。ISOC虽然号称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其组织成员声称仅代表个人,并不代表某个国家或者政府组织的利益。但由于这些技术精英大多都来自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仅有少数精英来自于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国际互联网技术标准的时候,组织成员更多地还是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技术解决方案。ICANN就更加明显地突出了这一问题。同ISOC类似,ICANN也声称是非营利性国际组织,但其本身就是美国政府积极推动组建的。ICANN的总部就设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因此从法学角度讲,ICANN还受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管辖。2009年9月底,ICANN宣布与美国商务部的协议期满,表面上看ICANN已经获得了独立的政治地位,但实际上ICANN并未从美国政府中彻底独立出来,ICANN组织成员与美国官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结语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国内网络用户数字呈爆炸式增长,但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及管理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网络战争日益普及的今天,相对脆弱的国内互联网防火墙将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霸权战略的部署给我国带来了严峻挑战,我们应当加快研究制定出应对措施,从政策、法律、技术、管理等不同维度增强国家互联网软实力。
参考文献:
[1]潘蔚娟.2011年世界重要安全文件汇编[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2.
[2]申琰.互联网与国际关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联合
中图分类号:N04;TP39;H05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7.02.019
大数据,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技术名词,2011年第一次出现在知名技术咨询公司高德纳公布的年度新兴技术成熟度曲线上。从那时起,各界对大数据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一直保持着前所未有的狂热。大数据成为从少数人关注、少数人研究到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现象级词汇。但在2016年公布的年度曲线中,大数据作为一个独立名词已经悄然隐去,却出现了一系列包括公民数据科学、微型数据中心、自我实现的高级分析等与其直接相关,可判断人类意图的技术、物联网等与其间接相关的大数据衍生概念。这意味着,大数据已经进入从概念推广到全面落地的关键转折期,成为一种新能源、新技术和新的组织方式,全面渗透并深刻影响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用单个名词来描绘大数据的影响与变化,既是汉语之美的集中体现,也是对未来趋势的浓缩反映。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联合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基于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关注度、媒体曝光率、搜索指数、专家推荐等多方面的考量,最终由大数据名词专家组选出十个最具时代特征的大数据新名词。“大数据十大新名词”反映了近几年大数据领域国际关注、社会关切以及百姓关心的焦点,透过这些新名词,能够洞察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最新动态,客观反映大数据的创新与发展,映射大数据的社会面貌和时代特征。
“块数据”以其创新性、前瞻性和预测性为大数据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区块链”将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置于国家架构下,最终实现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之治;在经过信息互联网、价值互联网的发展演进之后,互联网将进入“秩序互联网”的高级阶段,构建起基于规则共识、行为共治和价值共享的互联网新秩序;“激活数据学”将量化世界,助力人机共舞,颠覆生产和生活;5G实现万物互联、感知世界,驱动连接型社会的构建;“开放数据”将引领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变革,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善治;“数据交易”满足数据资源市场化需求,带来了价值与商机;“数据铁笼”落地运行,即将开启数据反腐的新探索;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需要加大对维护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设立体多维的数据安全防御体系;数据权属不明引发利益冲突,“数权法”正成为关注焦点……
1.块数据(block data)
大数据作为创新浪潮的重要标志正逐步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中,然而,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问题却限制了大数据的发展。立足实践,块数据作为大数据发展的高级形态,为挖掘数据价值提供了解决方案。块数据理论极具前瞻性地分析了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并对未来大数据领域的发展进行了研判。
块数据是把各种分散的(点数据)和分割的(条数据)大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平台上并使之发生持续的聚合效应。其中,各类数据是指不局限于物理空间或行政区域内涉及人、事、物等各类数据的总和;“特定平台”既包括特定的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空间;持续聚合的实质是一种关联性集聚,关联性集聚实现的是数据多维的跨界关联,也是一种内在的、紧密的高度关联。块数据的聚合效应是通过数据多维融合和关联分析对事物做出更加快速、更加全面、更加精准和更加有效的研判和预测,从而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
块数据的产生打破了传统信息不对称和物理区域、行业领域对数据流动的限制,极大地改变了数据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方式,进而给各行各业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驱动力,推动各类产业彻底变革和再造。块数据通过对复杂科学思维的技术化处理,让复杂科学方法论成为可具体操作的工具,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大数据方法论。块数据强化开放共享、跨界融合,是一种利他的、共享的观念,它将成为新数据时代的主流文化,并孕育出一种新的社会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说,块数据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真正步入大数据时代,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新的征程。
2.区块链(sovereignty block chain)
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曾说过:“自蒸汽机、电和算机发明以来,我们又迎来了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革命,而区块链技术就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区块链与互联网的结合,将在技术上把可拷贝变成不可拷贝,或者说是有条件的可拷贝,这个条件就是从无界、无价、无序走向有界、有价、有序。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区块链具有可记录、可追溯、可确权、可定价、可交易的特征,为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选路径和无限遐想。但是从2008年区块链诞生以来,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其中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须以尊重网络背后的国家为前提。区块链就是在坚持国家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法律监管,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以规则和共识为核心,根据不同的数据权属、功能定位、应用场景和开放权限构建不同层级的协议,实现公有价值的交付、流通、分享及增值。如果说区块链具有共识的技术属性,那么区块链就是一个包括共识、共治、共享在内的统一体。从区块链到区块链,并不仅仅是对区块链的弥补,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规制。
区块链的发展需要符合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既要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形成共赢的价值导向,又要在法律层面寻求体系上的突破;既要在密码标准、跨链技术、自主测试平台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又要在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实现应用创新,真正形成重构网络空间运行秩序的力量。
3.秩序互联网(order internet)
互联网作为互联互通的信息技术,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人类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福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互联网犯罪行为频发,对世界互联网安全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打击互联网犯罪、维护互联网安全、建立互联网治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核心是消除信息鸿沟、价值鸿沟与信任鸿沟。“棱镜门”等网络安全事件暴露了网络霸权对国家的威胁与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认识到,坚持和维护国家网络,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秩序,是推动网络空间共享共治的根本前提,也是反对网络霸权主义、维护全球和平安全的基础条件。从信息互联网、价值互联网、到秩序互联网,新的全球互联网规则和互联网治理体系将被建立,人们将真正享有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2015年2月,总理在贵州考察北京・贵阳大数据应用展示中心,在详细了解贵阳利用执法记录仪和大数据云平台监督执法权力情况后,评价道:“把执法权力关进‘数据铁笼’,让失信市场行为无处遁形,权力运行处处留痕,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科学依据,实现‘人在干、云在算’”。自2015年以来,贵阳市依托大数据产业发展优势,选择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工作内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网络技术运用有一定基础的单位,启动“数据铁笼”计划。
“数据铁笼”是以权力运行和权力制约的信息化、数据化、自流程化和融合化为核心的自组织系统工程,通过优化、细化和固化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实现反腐工作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免疫。在本质上,“数据铁笼”强调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实现权力流程数据化、权力数据融合化和权力数据监察化,通过全程采集并记录行政行为数据,全面监控行政执法过程风险,精编天网之“经”,密织天网之“纬”,塑造天网之“魂”。
“数据铁笼”的广泛应用使数据反腐成为政府反腐治理的新趋势和新模式,通过数据可以实现科学的技术反腐,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反腐治理中摹安桓腋”到“不能腐”的飞跃。
9.数据安全(data security)
大数据的安全与发展是一体之两翼、行动之双轮。正如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所强调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近年来,由于数据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且当前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得大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加剧。
大数据所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技术本身,而是在于因数据资源的开放、流通和应用而导致的各种风险和危机,并且由于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差、黑客攻击、管理漏洞以及法律的缺失和滞后加剧了风险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需要加大对维护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设立体多维的数据安全防御体系。
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加强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在数据安全方面缺乏相应的专项立法,只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当中,无法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并防止数据滥用和侵权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应充分依据大数据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尽快构筑维护社会个体基本法权、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大数据安全法律体系。
10.数权法(data security)
2016年1月1日俄罗斯在《互联网隐私法案》中引入数据权利的“被遗忘权”。8月1日欧美隐私盾协议的实施强化了国家数据的法律地位。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将数据权利的“数据修改权”纳入了保护范围。各国已经陆续开展了对数据权法律保护的布局,通过数权法保障各个主体的数据权利,维护国家数据。数权法的法律地位被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