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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

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行政效能等要求,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将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近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如20__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__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为健全完善土地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因此,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土地市场"章节,将近年出台的有关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我国的土地市场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增设"征地补偿"章节。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偏低,二是低价征地极容易出现转手高价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现象,诱发各类腐败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设"征地补偿"章节,废除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中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为按土地一级市场的基准价格给予农民补偿,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还应对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基准价格的制定和公布,对农民实施补助的技术性细节等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新农村;土地;建设;意义;

我国国土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各个地区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可能截然一致。如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的,是新农村建设用地过程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1、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1)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管理上首先不能有重国有土地管理,轻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思想,要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不能偏废。其次是法律法规要到位。重点要制定和完善农业承包经营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第三是管理措施要到位。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要加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要加强,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要提高,以利农地保护和管理。

(2)完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地转用。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确保农村各项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要按照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建立农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代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要编制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鼓励土地承包权的合理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整理。它不仅改善农、林、水、路排灌系统,增加耕地面积,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是维护农村风貌和自然景观,增进农村休闲游憩功能的一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

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全面支持

(1)新农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要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土地利用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通过优化镇村布局,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居民适当集中,从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为广大农民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

(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组织农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整理,不仅能够迅速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整治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大大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防范自然灾害,实现增产增收。

二、国土资源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站在全局高度,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有能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促进农村的阶段作出的伟大战略决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农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宏伟工程。这项战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国土资源部门是建设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直十分重视支持 “三农”工作。尤其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把土地“闸门”,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大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力度,为“三农”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我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分布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土资源部门责无旁贷。无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还是地质工作,都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任务十分艰巨。要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搞好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及时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

三、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1、加强农村用地的规划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对村庄、集镇等专项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规划的实用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生、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土部门支持新农村建设,首先是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严格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并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加大违法用地执法力度。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3、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减轻乡(镇)的负担。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结束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工作的重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建设新农村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支持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安成;;国土资源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J];华北国土资源;2007年02期

[2]杨临萍;;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土地制度创新 [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08期

[3]张现勇;;平阴县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J];山东国土资源;2008年01期

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土地资源;规范化;策略;必要性

土地档案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搞好这一项工作不仅利于维护国家财产完整,记录土地利用情况,也能从中看出国家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分析其中的辩证规律,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中土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中土地档案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土资源中的土地档案管理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各种历史资料、信息;为国土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政府的工作和群众的生活有着密切关系;是全面、科学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重要保证。由此,要求土地登记机关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更新好土地档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指导现实工作。

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信息时代,社会工作和人们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经济社会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社会演变。这种形势下,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以满足当前形势要求,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地获取各种土地信息,这是做好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随着档案法规逐步完善,为依法治档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档案管理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土资源中的土地档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依法管地、合理开发用地、解决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缴纳土地租金、征缴国有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行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环境下土地档案资料不断增多,如何开发与利用好这些重要的土地档案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地开发与使用,必须加强土地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提高国土资源中土地档案规范性的有效策略

(一)完整收集档案资料

做好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好国土资源档案前期记录工作,管好、用好土地档案,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土地用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为此,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与地籍有关的一切资料及时归档立卷,让每宗土地都有档可查、有据可依。

(二)数字化处理土地档案

信息化在各行各业逐步深化的当下,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也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设置档案信息服务窗口,尽可能满足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求。与此同时,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档案使用规范,让利用者了解国土资源档案可提供利用的范围、种类和作用以及使用程序,使土地档案使用规范化。

(三)实时修订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行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初步完善,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也应作出相应调整。为此,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国土资源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另外,还要坚持“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方针,为土地档案使用提供及时、全面、便捷服务。

(四)抓好基础业务建设

按照各地土地档案管理目标认定的各项业务建设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基础业务建设。抓好基础业务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国土资源档案形成规范化、整理系统化、保管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电子档案逐渐被广泛利用,因而要求工作人员不断探索电子档案管理的新途径,这就要求把电子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纳入档案管理范畴,放置于档案使用监管之中。

(五)建立信息系统

当前,办公自动化普及程度越来越深,档案工作也要加强自动化、信息化处理,这就要求结合办公需求建立信息系统,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为了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应使其具有与地籍管理系统连接功能,通过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的扫描,可直接生成地籍电子档案。但是,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的同时不能忽视纸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纸质档案的完整性。

(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关注档案管理工具的现代化水平,要求提高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科技含量。为此,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加大投资力度,积极开发与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加强办公设施建设,为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七)推进法制建设

国土资源档案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加之,土地资源开发与使用中存在的一些不法或不规范现象,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档工作,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此,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大《档案法》宣传力度,重视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鉴于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与此相关的领导干部、员工都要对其提高重视程度,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档,并将这一宗旨贯彻于每一项工作中,彻底贯彻落实。

(八)加强管理团队素质建设

管理团队质素、工作作风是否过硬,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条件之一,要不断加强土地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建设。第一,培养为人们服务的工作理念;第二,培养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职业奉献精神;第三,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为其提供成长机会;第四,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新的管理工具、新的管理经验和理论,不断丰富与促进自身发展;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少萍.土地纠纷与土地管理问题探讨[J].吉林农业,2010(12).

[2] 张启生.谱写国土资源事业新篇章――2009年新年献辞[J].资源导刊,2009(01).

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承诺。1994年4月, 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全面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面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证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为保证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行政监督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处理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监督检查的制度化对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分析

1. 国土资源的概念

国土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其涵盖着社会资源、矿政与地政。矿政是矿产的分布区域、资源的多少、挖掘和开采状况等。而地政是城镇与乡村的土地的使用情况、地籍管理、森林覆盖率和各项交通用地情况等。社会资源是人口的分布和会议笔录、流动状况、标准系统、各类档案资料、法律政策等,共同由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组成的各项自然资源以及社会资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发扬着主要的作用[1]。

2. 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的弊端

国土资源管理不但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住房相关,同时还关系着企业的生产加工。所以需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不足,然后提出解决方案。

2.1 政府管理力度不足

于国土资源管理中政府属于主要的领导机构,而政府的管理力度不足,进而致使我国国土资源的严重浪费,部分地方出现土地违规建造以及违规拆迁等局面。此外,政府部分负责人于资源管理过程中,执法方案或者执法力度得不到贯彻,造成了国土资源相关条例无约束性和法律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仅注重眼前的利益,完全无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最后造成国土资源的破坏[2]。

2.2 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传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其主要涵盖三个内容:(1)因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于部分土地资源实施检查、审批、核实的过程中,并未将责任准确地细分,极易形成国土资源大面积的审批破费,而关于责任追究时,则出现管理人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2)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中,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强,进而出现部分人员为了利益,放任处置。(3)于国土资源利用上,未根据社会的发展态势实施科学有效地规划,造成了许多国土资源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2.3 信息管理系统落后

由于我国的信息管理系统较为落后,同时国土资源监测技术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矿产资源、土地、测绘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所得数据资料并不完善和明确,进而致使地质灾害的出现得不到及时的预测和探究。与此同时,因我国缺少优秀的国土资源监测人才,而部分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所以制约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步。

3. 国土资源创新管理的方法

3.1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1)加强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了解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内容以及精神,认真贯彻土地资源改革,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完善各项征地制度以及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案,改善我国耕地保护激励制度,激发农户、乡镇和村办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和农村土地整治相结合,促使我国土地节约资源,完成城乡统筹规划。(2)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机制的改革。把矿产资源利用检查、矿业权实地核实与矿产资源整合作为一个契机点,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和行政合同管理,不断健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保证资源的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利用[3]。

3.2 提升土地管理的认知

从实际出发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民的位置放在首要位置,以高度责任感的态度完成一项项工作任务,提升土地管理的思想性和自觉性,整体贯彻严谨的耕地保护机制。坚持贯彻“分块包干、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常态监管、责任到人、责任追究”制度,采取积极主动的管理方法,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和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针对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建设应该立即查办。

无论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应用划分国有土地,均需要根据正常的程序进行批准,不能随意更改国家土地用途以及应用条件。同时,未经得国土资源局的批注,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以及抵押,倘若出现此违法行为者则需依法进行处理,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且做出相应的赔偿。倘若由部分因素致使土地停用者,原土地的持有者需进行申报,经国土资源局展开收回制度,防止国土资源浪费。

3.3 增加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政府部门应提高农用地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使用“非法征用”“以租”等方法征用农民土地。我国国家制度严格表示,农用地更换为建筑建设用地,需适合土地利用集镇建设规划以及总体规划要求,需要要加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且依法处理农用地更换的审批手续。农民之间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遵照土地规划并且在限定范畴之内。针对非法农用地更换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对待非法行为[4]。

3.4 加强国土资源人员的优化

为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局的管理,从基本工作人员着手。(1)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针对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后才能进入工作,并且进行“择优录用”的基本原则,重点吸引和培养综合素质高的监督人才,促进国家资源局的发展。(2)推动竞岗沟通交流。加强国土资源单位干部竞争上岗,提高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把综合能力强以及专业技能高的人才调配到相对应的岗位,提高人力资源利用。(3)加强教育指导。为提升我国土地资源人员的综合能力,应加强教育培训以及专业技能的培养,当做人员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根据分级培训的原则进行教育培训指导,鼓励在职员工进行终身学习。

3.5 增强地质灾害管理

各地方政府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首要责任主体,需于组织上、思想上以及措施上坚持进行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各农村和乡镇、城镇需成立地质灾害防御小组,设计突发性事件的备案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把具体的预防方案和措施贯彻到基层人民当中,促使政府与人民共处于统一战线,共同面对抵制灾害[5]。

4. 结论

归纳总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坚持贯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的重要内容,针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不足,应该坚持,提高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对待非法行为,确保人们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燕华,邓格健.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1(33):210.

[2]刘树亮.潍坊市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J].山东国土资源,2010,26(2):62-64.

[3]陈伟.武胜县创新国土资源管理联动机制[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