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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两法统一 税负公平 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升级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等都不同,外资企业实质上享有超国民待遇,而这种区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是近30年,中国经济无论在总量、规模上,还是在市场影响力方面,都已经成了世界经济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双轨制”的弊端也越发显现出来。

一、“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

1、内资企业实力增强。内资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磨砺在实力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和民族创新品牌不断涌现,正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变,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已经具有了内涵型发展道路的潜力。

2、内外资融合度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内、外资的融合度大大提高。

3、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市场对外资将进一步开放,内资准入限制较以前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也将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收上更恰当的同国际惯例接轨是必然的要求。

4、税收优惠不是外商是否来投资的惟一考虑。社会稳定局面、经济发展速度、对外开放程度、综合投资环境、市场容量以及劳动力成本等诸多方面都是外商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这将确保中国这个大市场在国际资本流动上的吸引力不会因“两法统一”而受到大的冲击。

5、国家财力增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使得政府对于此次具有短期减收效应的两税合并改革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先期进行的增值税改革与所得税改革联动,对于企业的税负也正好形成“一增一减”的缓冲效应。

6、顺应国际税政趋势。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绝大多数国家企业所得税改革税趋势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而增加或者调整。这也营造了在税收制度辅助推动企业经营环境国际趋同的改革氛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革亮点

1、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2、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在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将基本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不至于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势头产生根本性动摇。另针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定所得有20%照顾税率。

3、收入分类重新梳理。首先对企业的收入总额做了更加细致的分类处理,如将原来在其他收入中反映的接受捐赠收入单独列为了一类。其次进行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分,对其具体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揭示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实质。

4、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之前外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内资企业一般只能扣除3%。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也逐渐显露。通过立法、政策引导,使集中在部分人手中的较多资金,在流向投资和消费的同时,也能够流向更需要的群体和阶层,这也是成熟的国家税收机制应当发挥的作用。

5、税收优惠大“变脸”。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格局。

(1)高新技术相关优惠突出。一是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所在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三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受鼓励。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小型微利企业有照顾。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逐渐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颇具活力部分,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市场良性竞争、也抑制了垄断。鉴于此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照顾税率。新税法此举是对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方针的体现。

(4)新增与保留有侧重。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的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等。

6、过渡期政策给于外资企业整理与迎接挑战的缓冲空间。一是针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给出了5年逐步过渡期;二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又区别了两种情形:已开始计期的继续未完享受、尚未享受的则从2008年起计期;三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定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7、反避税高调推出。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基本上是关于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资本弱化等手段避税而做的具体阐述和规定。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把反避税的范围明确扩大到内资企业,强度也较以前更大。

三、“两法统一”的积极作用预期

透过新税法变革的主要方面,此次以两法统一为主旨的新所得税及配套实施规定的相继出台将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建设中的多个层面起到相当积极作用。

1、有利于自主创新、推动扩大内需等战略的实现,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内部推动力的挖掘提供支持。一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有明显降低,税后利润的增加一方面将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研究开发的资金贮备,提高民族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二是企业的投资能力将会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企业员工工资的增加,从而形成更多的国内消费需求。三是在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统一后,内资企业将不再有客观条件上的借口,促使其苦练“内功”从管理效率上寻求解决之道。无疑这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2、有利于资源的进一步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引进外资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效用。一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淡化这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外资向几个税收优惠区域集中投放的现象,进而带动其他地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二是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等产业发展的行业优惠政策更加突出,这将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也对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三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生存的门槛得到抬高,加之以中国市场产生的巨大凝聚效应,将淘汰掉那些竞争力差、市场替代性强的外资企业;同时外资企业税赋优势将逐步丧失,为了确保其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中的利益势必将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促使外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于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部分外资将中国作为劳动密集型后方加工厂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外溢”而获益的机会是无疑是可以确定的。

3、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新问题是在国际收支中顺差偏大,两法统一后,随着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逐步小幅的提高,将有可能对出口高增长幅度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进而起到减少顺差的效果,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4、有利于税制完善和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在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情况下,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内企业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心计采取了“出口转内销”等办法,成立不少假外资企业,造成了税收的流失。统一企业所得税后,成立假外资企业来避税的诱惑将相当程度上得以消除。并且对税收机关的工作组织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税务机关目前的内部机构是按照两套税制来设置的,都有一个涉外分局或是专门人员负责涉外税务。两法统一后,税务机关内部的结构设置要重新进行调整、信息管理系统重新整合、真假外资核定重新认定等一系列工作都将紧锣密鼓的开展,这无疑将促成我国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与完善。

总之,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新形式要求的一项创新,是中国经济法律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还需不断完善,但其在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是可以充分肯定的。

【参考文献】

[1]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期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我们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

(1)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

(2)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统一税制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公平税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

(3)引资质量会提高。引进外资不能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国家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强调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利于促进竞争,必然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结束语

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通过,但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只要不断的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才能两税合一后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

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合理避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变更:

(一)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二)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税负,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二)合理避税的注意事项

1.合理避税合法性

合理避税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所作出的行为,合法性是合理避税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采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避税属于税收违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2.事前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可以通过税法中对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等规则的运用,调整企业经营政策与经营活动,进而降低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合理避税必然是企业事前采取的经营举措与经营活动。因此,合理避税具有事前筹划的性质。

3.合理避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理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纳税。因此,合理避税对企业税务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职业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企业的税收缴纳,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合理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本文就两种避税方式分别作出分析: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策略。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可以适当向相关行业倾斜,获得相关行业所带来的营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税率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在扣除标准方面对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排残疾或其他人员就业,来享受低税率或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本身并不与税法规定相冲突,属于企业可采用的税收筹划行为。为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可以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非违法的避税策略: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所处行政区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开展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需要单独纳税,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形式的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细致的规定。因此,如果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术子公司的设立,降低子公司的税收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较大的异地经营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那分支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也应当计入到总公司的扣除金额中。因此,对于需要有较大投入的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设立。

2.成本与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在采取经营活动前,按照相关扣除标准来合理掌握费用支出,进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

四、结语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及扣除标准。企业可以站在税收立法目的角度,通过有效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事前筹划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