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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资企业;变化;影响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存在较多差异,企业要深入理解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差异。实现企业所得税统一使内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税收环境发生了有利变化,必将对企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变化分析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对于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应纳所得税时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内容的差异

原税法中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新税法中明确规定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同时,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新税法及条例还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不再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最明显的变化是由原来的以全部收入参与计算改为只就征税收入进行计算。

(二)主要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变化

1.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制定《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界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

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等方面与原税法存在着差异。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了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提高了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仍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两项只是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扣除比例未变,但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的部分,采取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在时间上往后做了递延,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给予了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项目不仅计税依据有变化而且提高了扣除比例,这项规定将会有利于企业加强对职工教育的投入。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项新规定与国际做法接近。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目的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的扣除比例;二是税前扣除基数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捐赠扣除的基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上的概念,应该为纳税调整后的税前利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扣除基数为“年度利润”,是会计上的概念,应为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简化了扣除限额的计算。

(三)税率的变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对内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同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新的税率在国际上也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使内资企业的税负得以减轻。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使内资企业能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加大了产业优惠力度,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和内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由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3.新税法对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作了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新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且根据WTO的规定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但投资抵免的比例有所降低。另外,环保、节能的认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

4.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5.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税法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100%的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内资企业的影响分析

两税合一规范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使我国市场竞争条件日趋公平,从而加速我国自主创新和跨国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增加我国技术进步速度,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对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的实施更是大有益处。

(一)减轻税负,促进内资企业公平竞争

新税法实行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处在相同的税收环境中,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降低内资企业法定税率的同时,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税收负担下降,企业发展后劲将得到增强,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有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加大公益性投入及人工成本投入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的提高将有利于企业积极回报社会。工资薪金扣除规定将有利内资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吸引人才。过去内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行计税工资政策,而外资企业则按工资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造成外资企业员工工资普遍高于内资企业的原因之一,致使内资企业出现人才流失现象,新的规定有利于国有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

(三)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内资企业带来实惠

新税法以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优惠为主,内资企业将比过去获得更多的优惠,从而减少支出,增加收入。一国经济发展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技术因素,将主要取决于自主研发效率,新税法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税收优惠制度,公平税负,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引起许多企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利用税制和政策的差别实施所谓的“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滥用,假三资企业泛滥,引进外资短期行为严重,质量不高。统一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消除各种损公肥私的土壤,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实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内资企业的不断发展。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其积极作用将逐渐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谈两税合一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J].地方财政研究,2007.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1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12月11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快速发展的税收环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相比,主要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认识和理清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区别),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事项,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和缴纳。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的,则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以2007年63号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不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地位上应该高于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主体

旧条例: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新税法: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33%。

新税法:税率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

(一)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旧条例: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有:1.对于工资薪金,旧条例是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改革精神一致。3.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条例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1个百分点,鼓励企业在教育、培训方面增加投入。多智网校诚招全国各地市独家线下商,共同开发网上教育市场。多智教育()!

五、折旧年限及方法

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技术更新的因素缩短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同时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

六、实行源泉扣除

新税法较旧条例及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七、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1 视同销售事项,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有变化需注意:A、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不在按视同销售处理。B、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视同销售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基数。同时视同销售的成本允许扣除。

2 工资薪金支出。与以往不同,没有了限额等规定,但应注意:(1)合理性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2)工资薪金支出绝对不能理解为就是到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可能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许多企业都是下月支付上月工资,这是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是否符合经营活动常规,是否挂到应付个人名下的,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对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超标的工资费用,如果当期未发放,对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据实扣除。

3 职工福利费支出。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实际支出的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工会经费支出。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实际支出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 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行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除发生额的40%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外,发生额的60%部分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列支,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需注意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例:根据国税发[2005]21号: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应按此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107号: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就应按新所得税法执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仍不得在税前扣除,用薯类生产的白酒广告费扣除问题按国税发[1998]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得扣除。

8 公益性捐赠支出。根据新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12%总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按税法,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色色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 税收筹划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重大变革之一,是以法人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

新税法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新的亮点。

税收筹划思路一: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降低公司整体税负.例如集团公司控制下有公司和布满全国各主要城市销售网点,这些公司和销售网点有些是盈利,有些是亏损,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盈亏相抵,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措施对内部成员进行身份变更,变更为分公司,各分公司不用再单独缴纳所得税,汇总到母公司纳税,这样一些亏损分公司可降低公司整体税负,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税收筹划思路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收入达到此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税收筹划是,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设立为法人资格的母公司,企业其他的营业机构设为分公司,并使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母子公司汇总纳税,从而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达到筹划目的。

税收筹划思路三:法人制企业汇总纳税,为降低企业总成本,把生产加工向成本低的地方转移,设立为分公司,由总部控制,由此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实现两个不同区域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集中配置,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二、新税法放宽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便于企业成本费用税收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性原则。在收入一定情况下,可扣除成本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增大企业利润空间,企业产品更有竞争力。

1.工资薪金支出和五险一金。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以前对超过计税工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现在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全额扣除,不须作纳税调整。不仅消除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也避免了对内资企业工资薪金的重复课税,减小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举,相应扩大与工资相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再与计税工资挂钩。只要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扩大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及其工资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增强竞争能力。

2.职工教育经费。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准予据实扣除。与旧的《实施条例》相比,新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工资薪金总额挂钩,而不与计税工资挂钩,扣除比例比以前提高一个百分点,这样税前扣除额将相应提高。2.5%比例从以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企业可提取更多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支出,培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民素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对食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和房地产企业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较高的盈利行业,带来较大的盈利空间;旧的《实施条例》规定,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的扣除政策,这些特殊行业广告费按照收入8%扣除,一般行业按照收入2%扣除,业务宣传费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税法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这一规定,对于广告费支出教高的行业带来机遇,使得内资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有利于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企业发展。

4.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比例。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旧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新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鼓励企业更多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感,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创造自己良好社会形象。

三、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收优惠以支持国家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充分考虑新税法中关于税收减免的政策,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能够享受税收减免的项目,以减轻税负。

四、利用税额抵免进行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税额抵免的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里所说的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里所说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