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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地方政府;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管理; 初步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海涛,秦强.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45-49.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投融资平台;问题;研究

近年来,国家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方面的政策日益明确,河南省各地在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方面也开展了生动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经验和明显成效。在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新阶段,结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各地的新实践,围绕中原经济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进一步厘清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以推进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总体发展情况

总体来看,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相对缓慢。2008年,国家启动4万亿投资计划后,我省各级政府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加快发展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客观需要。2009年初,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融资渠道”,此后,河南省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进入发展快车道。

(一)河南为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出台的主要政策。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6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等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河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省级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公司功能,探索通过注入土地、矿产等资源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在促进产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部分地市也积极行动,出台政策支持和规范投融资平台发展,焦作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完善投融资平台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0〕14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25号)。

(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概况。

整体上看,河南省省级投融资平台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从注册资本金构成上看,主要是由财政资金和相关国有资产的股权构成;二是从股权结构看,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三是从职能上看,主要从事相关领域的基础设和相关产业投融资。

目前,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有11家,基本情况如下:

从资产规模看,11家省级投融资平台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77亿元)、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600亿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49.5亿元)、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亿元)、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187.8亿元)、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3亿元),资产额最大的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从投资领域看,属于综合性投资公司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投资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高科技、交通、房地产、旅游等领域)、河南国控公司(投资涉及煤炭机械、粮食、高新技术等领域),属于专业性投资公司有河南交投集团、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铁司、河南水投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航司、河南文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从平台性质看,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余均为企业性质。

从股权结构看,属于国有独资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交投集团、河南水投集团,属于股权多元化的有河南航投、河南国控、河南文投。

从治理结构看,已成立董事会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航司、河南国控公司、河南文司,其中,河南国控公司开展了外部董事试点。

(三)市、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概况。

我省市级投融资平台大都是一支队伍、两个牌子,主要通过土地收储,从中获得相关收益,进而提升自身投融资能力和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此外,我省县市级(区)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县级投融资平台),其企业实质与市级投融资平台相同,只是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是企业运营风险属于最大的一级,应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截止到2012年8月,据初步统计,河南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263家,注册资本6194552万元,实收资本5627466万元。河南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对部分企业进行控股、参股投资,通过资本经营提高投资效益,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当前,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进入快车道,企业规模和效益有了大幅提升,已经成为支持我省地方经济的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政企不分,导致投融资平台难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理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投融资平台虽然在名义上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在实际上仍与政府特别是与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紧密联系。

政企不分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出资人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目前11家省级投融资平台中,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政府为出资人,委托省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委托省交通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政府授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集团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由省政府出资组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省水利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省政府为出资人,委托省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委托省发改委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政府委托省发改委代管,委托省国资委监管)。二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平台人事、财务及重大决策进行严格控制。政企不分的存在,一方面导致投融资平台的等、靠、要思想严重,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取政府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方面,缺乏主动到市场上寻找投资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导致投融资平台的责任主体不明,企业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只有政府为其兜底。

(二)定位不清,导致投融资平台功能不清晰。

我省地方政府辖内往往包括多家投融资平台,从实际情况看,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大都是由当地政府统一筹划组建,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指派或者由相关部门人员兼任,从事业务主要是地方开发建设等。从企业构成来看,很多投融资平台形成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有体制;平台公司运营来看,主营业务依赖政府,实质上却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以市场为导向。平台公司的主体定位模糊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融资平台的存在和发展。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在成立时就明确为副厅级规格,为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投融资平台定位的模糊,导致投融资平台的责任主体不明,投融资平台经常在执行政府决策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艰难抉择。

(三)融资问题日趋恶化。

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是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大调控力度,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规模等方式,进一步限制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同时,中央规范清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下发国发〔2009〕19号文件,要求地方尽快开展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面清理工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大环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是投融资平台融资依赖银行、融资方式单一。目前,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过度依赖于银行,通过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可持续发展后劲。

从省级层面看,近年来,省级投融资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目前,融资的方式包括上市融资、发债融资、设立基金融资、股权转让融资,但整体上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是河南投资集团、河南交投集团,其中,河南投资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包括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同力水泥(000885.SZ)、豫能控股(001896.SZ)和ST安彩(600207.SH)三家上市公司;河南交投集团拥有上市公司中原高速。近年来上述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十分有限。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的省级投融资平台包括河南投资集团,2009年发行了15亿元的10年期企业债券,其他企业没有发行。从市级层面看,市级投融资平台更加依赖银行贷款,其他融资方式基本没有。

(四)贷款担保不够规范。

一方面是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的法律失效问题。根据《担保法》和《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地方政府所出具的承诺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将贷款偿还给银行,银行对政府所担保的还款责任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相互担保带来的偿债风险。政府常常成立多个政府投融资平台,同时进行融资任务,并普遍存在投融资平台之间互相担保的现象。实际上,大多数平台都没有足够的担保实力,一旦被担保平台出现偿债风险,它们是无力履行连带责任的。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还存在贷款等手续不完备、资金使用程序违规等问题。

(五)部分投融资平台负债率偏高。

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着资本金不足、不实及抽逃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变通手段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特别是一些层级较低(如市县级)的投融资平台实力不足却承担着相对较重的建设任务。在实际运营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不顾及地方财政状况和债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投融资规模,重数量,轻质量,导致了高负债、低效益。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形成多头举债,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风险。相关投融资平台不但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而且融资规模受到制约。

目前,河南省省市两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从省级层级看,2012年底,河南交投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达到75.9%,河南投资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也达到75%,河南国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3.3%。从市级层面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现象更加突出,以郑州为例,郑州建设投资总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6.76%,郑州地产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96.72%,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6.80%,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5.06%。受负债率偏高的影响,一些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日益枯竭。

(六)投融资平台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水平受到公司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制约。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大多是近几年成立的,从企业人员构成来看,平台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官员担任,从事投融资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相对较少,缺乏相关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经验。从运营机制来看,地方政府投融平台大多是因时因事而建,从机构组建、融资到项目决策施环节中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决策实施,严重依赖行政命令解决经营问题,没有真正与市场接轨。

(七)监管制度不健全。

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行业部门因缺乏专业的国资监管队伍和监管手段,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对企业实施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监管“真空”,部分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有的企业领导随意决策,盲目投资、担保和对外借款,造成潜亏和极大的财务风险,为国有资产流失、发生腐败行为埋下了隐患,近年来企业负责人腐败案件频发,教训十分惨痛。同时,目前我省投融资平台还没有统一的考评制度,导致投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些投融资平台干多与干少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工作长期没有起色。

三、河南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的建议

积极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对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意义。为此,我省投融资平台发展应立足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推进投融资平台架构体系化、运营市场化、监管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效率。

(一)清理核实债务,规范管理投融资平台。

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和财预〔2010〕412号文件要求,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按照投融资平台实际主营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只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平台,该类公司今后不能承担融资任务;一类是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其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一类是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还承担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实投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积极利用民间投资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的股权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平台发展新机制。加强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准入机制,明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总量控制和资源整合。测算投融资平台的需求,明确投融资规模与政府财政收支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控制负债率,防止投融资平台放大风险。

(二)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结构体系重构。

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建议实施“135”的投融资平台建设总体框架构想。“1”:即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全省投融资平台建设大格局,避免各自为战,盲目建设;“3”:即构建省、市、县三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组织框架;“5”:即通过建立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信息系统、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动态管理系统、融资服务系统、综合评价系统,形成全方位的科学管理体系。

建议组建省级投融资平台管理机构,可以考虑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成立一个投融资平台管理机构,对我省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市、县根据此模式构建相关组织体系,最终形成以省级机构为核心,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省级机构应对市、县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市、县两级投融资管理机构也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向省级机构及时报备,从而形成有效的全省开展投融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放大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效应。

多渠道融资,分散风险。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这就造成了资金来源单一、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应发挥市场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作用,降低投融资风险。支持和鼓励我省投融资平台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债券、信托等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股权信托融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票据融资等金融产品融资,从根本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平台融资问题。地方政府支持和鼓励各方资源向投融资平台集聚,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等级和实力,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放大作用,从而实现融资能力倍数放大。

(四)加强投融资平台自身建设,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

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一是根据我省地方政府投融平台的实际发展状况,建立、规范和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逐步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坚持企业市场化运作。在项目建设、资本运作等方面遵循经济规律,提高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制订管理流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过失责任追究机制。四是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成本约束机制,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自身盈利能力。五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培养出熟悉法律、金融和资本运作的团队,为投融资平台发展壮大提供保障。六是引进专业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具备金融、会计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同时完善人才引进机制,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五)合理配置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都要科学合理配置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对于政府而言,为了弥补公益事业项目给投融资平台造成的亏损,应逐步建立公益性项目建设补偿机制,视不同情况注入资本金、给予补贴等支持。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发展要兼顾公益性和盈利性,在实际运营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将收益低、回收期长的资产与收益高、回收期短的资产进行合理搭配,合理分配公益性项目资金和经营性项目资金,当所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发展亏损时,投融资平台可以用经营性收入进行弥补,实现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协同、良性互动发展,从而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持续发展。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投资者及相关银行的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定期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监管。其次,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建立财务监管体系,做到企业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严格控制投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负债率。最后,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内部偿债机制,投融资平台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合理匹配,实现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强化部门职责,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投资、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监管,提高我省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健全投融资监控分析和防范体系,切实提高监控水平和风险预警能力。财政、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经济责任、资产收益、债务偿还等方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排查违反程序和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郑汉金;曾伟.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12(9)

[2]李心佩.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2012(9)

[3]王江一;郑征.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制度诱因与影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

[4]迟晓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治理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2(4)

[5]张秋冬.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机理、存在问题及法律治理[J].上海金融,2012(1)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 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全国迅猛发展 ,如何加强融资平台财税管理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问题。根椐纳税人的不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已经成为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市级规模企业财税管理进行研究入手,分析当前融资企业财税管理的难点,积极探索属于融资平台公司的税收管理的新的机制,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税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

关键词 融资平台 税收管理 跨国公司 税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平台公司正在走向正轨,融资平台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财税难点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一定要找到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使企业的运作更加科学化。

一、融资平台公司概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主要特点是:规模迅猛扩张,结构特点明显,多数贷款偿还本息需要政府信用支持,不同类型机构之间分布并不均匀。融资平台的问题,根源还是在财税体制和行政体制上。

二、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融资平台公司结构复杂

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结构复杂,缺少全局性、必要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个融资平台有多支不同类型的子公司及孙公司,这给企业进行信息沟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增加了融资平台的管理成本。

(二)融资平台公司复杂的事项多

由于融资平台公司复杂业务事项多,而且管理要求高,但是管理层对复杂业务的认识方面的不统一,导致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

(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因此,各种借款和融资利息方面的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

(四)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存在问题

企业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相关税费,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收入作为补偿,企业所得收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三、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优化融资平台公司的结构

政府融资平台要想拥有科学的融资结构,一定要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理顺各公司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

(二)融资平台公司需要纳税筹划

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合法的财务管理策略,它需要有多种原则和技巧,使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然可行,当然纳税人在运用税收筹划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税收筹划需要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同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税种筹划,不能看到政策而不考虑企业的适用;密切关注税法相关变动,实行成本和收益分析。

(三)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税务处理

政府融资平台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调度频繁,对其属于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统一借款的界定难度较大;(2)集团公司向各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各不相同,向不同地区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不相同,给企业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造成困难。(3)集团公司是否符合上述的“统一借款”的概念还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对于不是上述形式的借款(包括集团向下属公司的借款),均因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款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处理

政府平台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

这里有两点需注意: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受地方政府委托,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的收入补偿,在此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四、结论

现在很多融资平台公司认为,公司代行政府职能,主要收入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返还,所有返还款都不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平台公司内部相互借款也无需缴纳相应税费。为此融资平台公司应全面了解关于财务核算与税收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税务部门沟通,针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特点,合理进行税务筹划,还要考虑到企业的适用性,关注企业在执行中的偏离, 避免纳税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结构的必要性.现代商业.2011(04).

[2]许崴.试论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政策与策略安排.经济与管理.2011(08).

[3]何茵,沈明高.政府收入、税收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金融研究.2009(09).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第4篇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近十年来出现的对由政府出资在辖区内开展特定业务的一类国有企业的特殊称谓。国家各部委、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都有自己的界定。从广义上讲由地方政府出资在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产业整合和公益设施建设领域开展业务并在本行政辖区经营的国资企业都应该算作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按照银监会等机构的分类标准,融资平台可分为大口径平台和小口径平台两个类型[1]。其中,大口径平台泛指前述企业,小口径平台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出资在特定辖区内开展业务,且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公益性项目或项目的主要偿还资金来源70%以上依靠财政收入的国资公司。文章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的是大口径的融资平台。

2.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起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中需要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需要设立。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出资者主要是政府。通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代为出资成立。第三,公司管理层通常是由政府任命相关人员担任。公司管理层根据政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并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第四,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较为浓重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其中,业务开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3.从财务层面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出资成立公司时非货币资金出资比例较高,主要出资方式包括:股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和固定资产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二是资产规模较大,但流动性资产尤其是短期流动性资产较少;三是收入较大但应收账款的比例较高;四是资产负债率一般较高,应付账款和中短期融资比例较高;五是主要收入的最终来源是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补助。

4.从业务层面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事的业务是非市场化的特定业务。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交通设施、机场港口、基础设施以及部分公益设施建设。第二,在特定区域内开展业务,很少跨区经营。主要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第三,在交通设施、机场港口等领域代地方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在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方面较多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第四,开发项目的规模一般较大。通常项目本身短期经营收入较弱,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出让土地获得收入并返还用以平衡建设资金。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存在的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尽管得到很大的发展,作为新凯恩斯主义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一出现开始,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和问题成长。在地方政府融资已经成为各类型金融机构融资主要业务之一的当下,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法律主体资格不完整以及监管缺位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法律主体资格不完整以及监管的缺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代为履行出资成立。从产权关系上讲,这两个部门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行设计和监督。但国资和财政部门都是地方政府的机构。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缺少监督的软约束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实际就是政府编外的行政部门,使其缺少经营和决策上的独立性。

2.法律法规缺失问题目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担保法》、《预算法》和《物权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按照《公司法》搭建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又完全有别于一般类型公司。因其股东是政府,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品以及与区域经济相关的重大发展项目建设。面对融资平台,是金融机构应将所处地政府财务状况一并评估并作为衡量其融资的依据[2]。

3.运营行政化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按照一般类型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进行建设。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也应比照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和选聘。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形式上是公司,本质上却是行政机构。这种方式,造成了投资、融资、管理和运营中的责权分离。管理公司却不能从公司发展中获得相关利益,期望获得的是行政上的提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绩效考核的软约束,部分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存在重视投资、轻视效率、忽略效益的现象。

4.出资不实问题大多数融资平台是政府通过整合股权、资产和部分货币出资成立的企业。但很多地方政府为做大平台的资产。采用了高评估股权、土地和房产等不实手段做大资本,以便后期获得银行的较高信用评级、较低负债率和较大融资金额。甚至有的公司资产中竟然包含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没有任何经营收入的市政工程设施、学校、医院、公园、幼儿园等公益设施。这些融资平台的总资产看起来很大,但资产的构成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缺少分红),市政基础设施,价值较低的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存在一定瑕疵的采矿权。这些貌似强大的融资平台,容易误导金融机构,造成金融机构对其过度融资。

5.高度依赖土地出让还款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说,目前还款来源主要来自三方面:第一,公司的经营收入;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第三,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后的返还部分。多数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实施特定项目的建设时,给予其土地的配套政策。这种模式过分偏重于土地的一次性转让用来支付项目建设的成本。由于土地的一次性转让有赖于房地产市场房产价格和居民的购买力,这种模式有着变相推高土地价格和房价的嫌疑。此外,不依赖投资项目的经营性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还会加重投融资平台管理人员忽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忽略项目建成后管理的思想,不利于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6.运作缺少披露问题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多头融资现象,这和其运作缺少披露有很大关系。就单个融资平台企业而言,人民银行的法人征信系统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已对其所融资金、担保金额以及违约情况进行了统一登记。但就区域而言,缺少一个统一的登记查询系统,表述辖区内所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这就造成金融机构无法判断这个区域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以及或有债务。从产权关系上看,政府是辖区内所有融资平台的母公司。金融机构应该将政府视作一个集团公司进行统一授信,其下辖各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视作子公司,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占用地方政府的这个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现在,无论是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还是银监会都缺少这样的手段去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总量。当前还有很多地方政府采用BT、BOT和PPP的方式实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而这种模式使政府需要承担履行回购协议,此外金融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对企业融资,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股东(政府)也需要履行回购义务,显然这两种方式本质上构成了政府的债务。但事实上当前的征信系统里面并没有记载和登记。

7.风险隔离措施不够易引发金融风险问题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的行政化现象严重,使单个融资平台不能够独立于政府之外开展业务,而自身缺少足够多的还款来源。当前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没有专门的机制设计来确保有能力覆盖融资平台出现的风险。一旦单个平台公司发生问题,那么企业的信用风险极易传递到政府形成系统风险。融资平台获取贷款时,往往都存在交叉违约条款。一旦一笔贷款出现违约事件,容易触发所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签订的贷款合同出现违约,引起集中清偿的情况。在很多地区,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较多的是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金较小,风险拨备计提往往存在不足,一旦发生平台公司集中违约的情况,将造成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急剧增加,引发区域内系统性的金融风险[3]。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分析

框架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在控制实质风险的大原则下,通过相关手段化解现有平台公司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同时按照较为科学的分析框架,正确评估平台公司的新增融资。组织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多少会涉及到融资活动。不同的资金提供方,对于组织或企业的信用风险考察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鉴于不同资金方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风控水平、收益要求和监管要求的不同,在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融资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的评估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来说,金融机构越大,监管要求越多,资金成本也就越低、融资期限也就越长,但对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也就越严格,对信用风险也表现地最厌恶。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规模与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状况的严格程度成正比,与融资成本成反比。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评估,笔者认为: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应从分析对象、要素和时间三个维度来进行。第一维度是对象,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融资对象的股东(辖区政府和上级政府);第二层次是融资主体,包括融资主体本身和融资项目两个方面;第三层次是融资主体的交易对手(上游服务、原材料、资金、技术等提供者;下游服务、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第二维度是要素,即分析要素,包括九个方面:业务、组织、财务、制度、流程、系统、培训、VI和文化。第三个维度是时间,包括三个方面:过去历史业绩表现、现在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趋势。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阶段主要收入依靠政府的土地出让和财政收入,业务模式也以BT代建和代为行使业利投资建设经营为主,主要的上游交易对手为施工企业和建材提供商,下游终极交易对手为各类型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以及使用基础设施的辖区内居民。在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时,有必要将上述因素一并代入,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分析

借助分析框架我们可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融资主体、交易对手的视角对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做一个定性的分析。从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了解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影响信用风险因素。

1.从股东的视角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既为平台公司的出资人也同时是受益人。政府成立企业的目的为促进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发展,终极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经济发展。融资平台财务报表上面反映出来的是,政府作为股东需要获得收益,当然也要承担出资风险。股东的实力尤其是当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城市、土地、产业的规划对未来融资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收益的实现就至关重要。当前,不少融资平台融资时提供了隐形的政府担保及财政兜底[4]。尽管按照《预算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很多金融机构仍然将其作为所谓的融资安慰措施。实际上,金融机构应侧重考察的是政府当前财政收入状况尤其是一般预算内收入状况,并结合政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考察政府性基金收入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的状况。当前金融机构在考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项目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融资平台股东当期的财政状况,并未结合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来综合考察,这就造成了对于经济增长趋势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容易出现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给,而一些已经有大量的金融资源配给但发展空间已趋于饱和地方的融资平台过度融资。此外,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收入最终返还的决定者,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融资机构在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从主体的视角分析从融资主体视角分析,主要侧重点是对其财务状况、项目状况和担保状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往往采用股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方式评估作价出资成立。这种出资方式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容易导致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扩大。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很大,所有者权益较高,但货币资金较少。企业的货币资金少,速动比率较低,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且可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较少,融资能力偏弱。在融资主体具体融资项目方面,一些项目可研报告为迎合金融机构的偏好,技术经济方案做了大量的美化和包装,财务内部收益率和项目的动态回收期都不能够正确反映项目真实的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应该采用专业机构独立做出项目评估,确保项目能在相关市场、资金、管理和技术约束的情况下按期完工并产生经济效益。对于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或财政补助还款的平台公司,应着重考察其土地利用规划和上级政府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情况。同时对于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和决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做认真考察。

3.从时间维度的视角分析对于平台公司的股东,平台公司的主体和融资项目的业务、财务、法务以及担保措施和还款来源在分析的时候,应做到动态的分析,避免只看现在、不看历史和未来的状况。融资平台从事的项目往往都是建设周期长、见效慢,受政府和宏观经济表现影响较大的项目。从较长的时间维度去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项目,能够客观评估其信用风险,并合理制定融资期限和风控措施。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争取贷款,向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大量申请2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该类型的贷款和项目的回收期不能很好匹配,造成一些融资平台短期偿债压力大,容易导致违约情况发生。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在特定的辖区内,开展政府指定的基础领域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产业整合等。由于股东存在政府背景,不论怎么从法理上进行说明论证,都不能免除事实上政府最终存在隐性担保的嫌疑。同时,短期的偿债资金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和财政收入的现状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在当前财政体制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客观事实。多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隐性政府信用和区域内政策支持优势,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了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促进了辖区内经济发展。当前存量融资较大,融资平台短期还款压力较大,后续资金需求也较多。在承认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做好信用风险管理,这不但需要地方政府、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从制度、组织、监督各个方面进行梳理、规范和调整;也需要通过制定规则,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有效约束各方的行为,实现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的制度承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殊性,我们就有必要建立特殊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起、设立,运营、监督、清算和破产等民事行为。各地政府已经成立和拟成立的融资平台林林总总,有的是历史形成的事实,有的是为了逃避现在对融资平台的分类和监管。我们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下,建立管理机制,对地方政府成立平台公司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明确,并进行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报批管理,同对现有的融资平台进行清理,对新设平台按规定进行申报[5]。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全面掌握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有助于融资机构作出客观的信用风险评估,并做好信用风险管理。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出让的返还部分以及财政补助。为防止过度融资,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土地和资产查询系统,方便融资机构了解地方政府真实财务状况和土地利用状况。

3.完善征信监督机制做好征信监督机制建设,有利于全面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状况。随着我国金融深化速度的加快,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不仅仅只向银行进行融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等也成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合作对象[6]。同时,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业务和私募基金投资等业务也越来越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接受。这些业务以债权业务为主,也有部分股权回购业务,但本质都为债权业务。此外融资平台公司对外也大量采用BT模式开展业务并承担回购义务,本质上也是一种融资行为。当前应建立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征信系统。将上述不同行业企业的债权业务纳入征信系统中,防止出现制度漏洞,增大融资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难度。

4.加强金融机构针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统一管理当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管辖的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资产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都能够对融资平台提供债权或股权的融资,但不同的监管对象对于融资平台的融资标准差异是很大的,也给融资平台公司提供了政策性套利的空间,这不利于金融机构对于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的管控。建议银、保、证三会应当统一制定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标准,并对平台公司建立名单制进行分类管理,减少政策盲点,防止平台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出现政策漏洞。

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问题;根本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2014年我市组织审计部门对所辖的7个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审计,摸清了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结构及规模,掌握了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作者结合这次审计的相关数据,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近年来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作出分析:

一、融资平台公司报表失真,政府无法掌握真实情况

通过审计部门从个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上报市政府的财务报表来看,某市各融资平台公司运转良好,只要当地政府部门关注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行,适时注入新的资产,就能保证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正常和稳定运行。但是通过审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重新核算,剔除该市融资平台公司账面不可变现资产并将可变现土地资产按照目前市场土地净收益进行测算,该市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有4家高达80%以上,最高为交司,按照目前财务状况已经资不抵债。由此可见,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报表失真,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在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规划和监管上容易造成误判,政府性债务的真实性无法得到

保证。

二、地方政府注入资产不到位,融资平台只能通过融资保证公司运转

根据审计部门审计发现,2013年末某市属7家投融资平台公司账面反映资产总额2406.63亿元:土地资产56589.93亩,账面价值1023.44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42.53%,其中不可挂牌上市土地24696.04亩,账面价值411.84亿元;(2)项目资产702.01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29.17%。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385.24亿元,拆迁征地安置房项目260.08亿元,其他项目56.69亿元;(3)货币资金228.67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9.5%。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在注入资产过程中,土地资产和项目资产的注入比重占据了全部资产的70%以上,加上这些土地和项目的特殊性,绝大部分是不可变现资产,对于融资平台公司来说只能起到粉饰报表的作用,对公司的资产运作起不到实质作用;货币资产注入比重最少,仅占资产总数的10%不到,根本无法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的需要,因此融资平台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性贷款来保证企业的运转。

三、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乱

(一)部分对外投资经营缺乏决策依据和可研报告

根据审计部门审计发现,一是交投集团2013年末对外投资共23家仅提供3份投资协议,期间转让对外投资11家4.77亿元,除1家某投资有限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复外,其他均未能提供处置对外投资时的董事会决议、监管部门批复、评估报告、转让价格等确认依据。二是截至2013年末,国司对外投资余额117.57亿元,涉及到投资单位36个,在对外投资参股企业中,未见任何投资资料的单位有2家,投资总额1000万元;未见管理层决议等资料的有8家,投资总额8046.25万元。

(二)投资效益不理想,部分投资形成损失

根据审计部门审计发现,一是市城投集团及下属公司截止2013年末对外投资25家,投资成本6.15亿元,投资余额9.81亿元。2011-2013年只有2家取得投资收益362.66万元,其他均未能取得投资收益;2011-201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1.3%。二是市城司2009年7月收购某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为31507.5万元,取得股权21580万元(溢价9927.5万元), 获得土地891.76亩,截至2013年末该地块已投入资金78781.32万元,如计入2009年10月至2014年5月占用资金利息27798.41万元,该地块成本已达106579.64万元。目前仅开发46.2亩土地建设安置房。溢价收购股权造成损失9927.5万元。

(三)项目未公开招投标,涉嫌利益输送

一是某公司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招投标23.2亿元(其中部分项目应两次流标而议标)。经抽查该公司20个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5.08亿元招投标情况,其中未公开招标金额合计23.2亿元,占合同总金额42.12%。二是某公司13个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合计金额4849.30万元。某公司16个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咨询、设计等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合计金额1.33亿元。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涉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