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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

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

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范文第1篇

(一)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含义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注入、设立股权等形式进行融资,所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运营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建设开发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虽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类型很多,但是资金融入后的重点都是进行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特点

一是独立性。我国政府在相关规章制度中都已经明确指出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一般独立法人的资格。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政府,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平台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政府所出台的政策顺利实施。二是一贯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在资金的使用范围上与商业银行信贷有着一定的区别,其并不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限制,也不会存在利率低的情况。而是根据资金来源情况谨遵一贯性原则,进行资金使用性质的确定对有偿资金有偿使用,对无偿资金无偿使用。三是公益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目标与其他房地产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房地产企业都是以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管理目标,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则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为经营目的,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四是服务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所建立起来的,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计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财政预算和商业银行一样被视为是地区资金的重要来源,地区政府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财政政策顺利实施,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我国某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活动情况

随着各个地区投融资平台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投融资平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对此,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避风险,本文对我国某市15个区、县(市)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以全面反映该市区、县(市)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现状。截止2011年底,该市15个区、县(市)共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61家。总资产金额高达1495.6亿元,总负债为848.6亿元。筹资总额为465.4亿元,银行贷款占筹资总额的89.2%,共计415.2亿元,债券占筹资总额的8.8%,共计41.1亿元。本节从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担保、筹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利润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利润总额达5亿元的占公司总数的4.9%。1—5亿的占公司总数的9.8%;1000万—1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4.8%;利润0—1000万元占公司总数的34.5%;0元以下的公司占总数的36%。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情况总体上良好,盈利企业达到了半数以上。而且公司利润金额非常可观,妥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4.9%;5亿元—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7%;1亿元—5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9.8%;5000万元—1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1.5%;0元—5000万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63.9%;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8.2%。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总体收入情况良好,间接地反映出该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稳定。三是融资情况。截止至2011年底,该市61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总额高达4653682万元,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179872万元,占筹资总额的90%;发行债券为356800万元,占筹资总额的8%;银信政理财产品62300万元,占融资总额的1%;其它占筹资总额的1%。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最重要来源为银行贷款。同时以上数据也反映出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这样一来公司就存在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一旦银行资金链断裂公司日常运营就会受阻。四是担保情况。该市6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3612479万元,其中以财政收入担保占担保总额的4%,约160000万元,保证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5%,约为2694979万;土地质押担保占担保总额的14%,约为513400万元;其它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约为244100万元。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公司的主要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由于保证担保主要是通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形式进行担保的,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责任就会落到当地政府的头上,直接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加大的情况发生。

三、我国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财务风险分析

(一)投资风险

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累计完成投资财务发生额291605.94万元,按工程项目分,该市综保公司的资金主要是应用于包括道桥建设、广场建设、公园、景点、游乐场建设等丰富人民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城市水电热气供应等公共事业等方面。虽然公司诸如安置房工程等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投产后自身经营运行所产生的现金流形成“自偿性”,但是这一部分资金并不足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而所占比重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完全没有直接收入,政府只能利用其它筹资手段偿还借款,使得公司运营压力增大。同时,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有关于政府投资内容以及资金运作的相关规定,也没用建立一个透明而公允的投资资金运营披露平台,这样一来资金流向就存在着很多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融资风险

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债券发行也成为了银行贷款之后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本节从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两方面进行融资风险的讨论。一是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从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中可以了解到,截止至2013年年末,公司负责合计2241725769.18元,较年初有所增长,主要是长期借款的增多直接导致负债的增加。长期借款中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因为随着银行贷款管理机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平台项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的难度。同时,一些平台项目还款期的迫近也会造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的发生。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被视为是政府的经理人,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受益方为政府而不是平台公司,而政府还没有建立健全平台绩效考核体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滥用银行贷款致使平台公司资金外流;其次,信息差异性风险。平台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银行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与平台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关系不大,更多的时候与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关系密切。很多地区商业银行在对贷款评估过程中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在信息上都不占优势无法监控政府投融资平台跨银行的资金流向,使得银行在对其进行贷款时金额数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弥补公司资金缺口从而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二是发行债券融资风险。债券发行融资方面,该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以筹集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资金。但是从目前该市财政支出与收入总体情况来看,二者之间的缺口正逐年增大,而地方政府有权同时设立一个或者多个投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续期内,该市地方政府很有可能会改变对平台公司的信用偏好,一旦出现投融资平台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政府不会对城投融资平台债券本息清偿付法律责任,这样就会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四、对于该市政府融资平台资金运用的一些完善措施

(一)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

单一的融资方式容易加大公司对商业贷款和财政拨款的依赖性,不利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所以该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探索融资渠道进一步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大对发行债券的重视程度,不仅要重视与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合作,还可以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制定合理的本息发放方式,吸引社会上以及国外的企业和个人资金的投入,尽可能地降低对商业贷款以及财政拨款的依赖性;其次,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应当关注证券市场,通过上市的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这种形式不仅可以进行重复融资而且还不用支付利息,促进公司的资金链稳健运转。

(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套完善的平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和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各个部门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尤其是财务部门一定要进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避免一人兼多职现象的发生,实现定期对账。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落实到个人,控制和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现象的发生;其次,公司应当建立现代化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交流;最后,平台公司应当进一步促进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主管人员应当积极向部门成员传递国家最新法律政策,并组织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优化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在务管理工作时更加得心应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明确责任主体

该市政府投融平台公司不应当过于依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力,使公司由政府控制其运营管理向实现自主管理形式的转变,杜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公司管理工作闲暇的发生,应当另外选聘一些综合素质突出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由于平台公司债务过重转化为政府的债务,致使地区财政负担加重现象的发生。

(四)重视对平台公司财务监督工作

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92-0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我国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地方建设的需要,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债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能够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盘活存量资金、实现风险共担和吸收社会资本,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充当资金运作的中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都有独特功能优势,已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获取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法律监管等制度措施不完善,加之融资租赁交易中有多方经济主体参与、涉及多个交易合同,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可能出现诸多风险。如何防范这些潜在的风险使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业务健康运行,让融资租赁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租赁形式和融资方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和技术更新为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1]。目前,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非常迅速,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银行信贷。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融资租赁,成立初期,租赁业迅速发展,但后来由于制度的缺陷,使整个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清理整顿的寒冬时期,直到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才使得中国租赁业重获新生,此后几年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几何级增长时期。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总计669家,其中包括21家金融租赁公司,98家内资租赁公司以及550家外商租赁公司;从全国业务发展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 000亿元人民币(见图1)。

从发展规模来看,虽然我国融资租赁总规模已排到了世界第二位,但是在我国经济中的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较低。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为4.14%,融资租赁GDP渗透率仅为2.98%。目前,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融资租赁在政府性债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只有0.69%,融资租赁在政府融资平台中的业务量还比较少,融资租赁的优势在政府融资平台中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加速推进,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需要大规模投资,产生庞大的融资需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部分由融资平台承担,这将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见图2)。

二、融资租赁应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的优势分析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能够为政府融资平台盘活存量资金、实现风险共担和吸收社会资本,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充当资金运作的中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都有其他工具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

(一) 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流动效用

政府融资平台在支持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注入,且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若大批项目同时开展,则政府在集中还贷期将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助推项目的建设,可以缓解融资平台一次性大额投资带来的资金压力[2]。在项目投资初始期平台企业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租赁租金就可以获得租赁项目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另一方面,任何项目在建设经营过程中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面临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性的返款特点,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项目的租赁期限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协商,制定灵活的租金返款方案,使平台的资金流量与租金的返款期限相匹配,从而能盘活平台的存量资金[3]。融资平台可将盘活的资金投入到新的建设项目中,提高资金的流动效用,能够有效地缓解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

(二) 实现风险共担,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在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期内平台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即可拥有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依然为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若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必将影响项目的租赁期限从而降低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获取长期的租金收入将有强大的动力去监督项目的建设质量,融资租赁公司加入项目质量的监管极大地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更好地保证了项目的建设质量。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购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保险,让保险公司参与到质量监督的工作中来,实现建设项目的多重市场监督。因此,融资租赁能够发挥项目风险共担的优势,不仅能够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而且可以加快建设进度提前实现功能覆盖。

(三) 扩展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进入融资平台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一方面民间有大量的闲置资本,而融资平台需要大量融资资金,两者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并且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有良好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但是,融资平台的资金注入门槛一般比较高,政府对平台资金注入的要求也比较严格,融资平台的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闲散资本难以参与其中。借用融资租赁这一形式,通过相关的财政优惠政策,能以多种形式大量吸收社会闲置资本,有效的刺激民间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向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流动,可以减轻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压力,为社会资本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提供了一条良好的通道[4]。

三、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一般为基础设施和大型工程项目,租赁形式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5]。融资平台公司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平台公司的资金量恰当的选择合适的租赁模式。

(一) 直接融资租赁模式

政府融资平台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建商三方当事人参与。首先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项目建设要求与承建商签定项目建设合同,并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向承建商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待项目建成完工后,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要求将项目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则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可以根据双方协定以一定的资金向承租人购买项目资产[6](见图3)。

直接融资租赁的优点在于融资平台公司不需要任何建设成本即可拥有项目的使用权,只需在租赁期内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减少了融资平台一次性建设项目的资金压力,同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项目建设风险,且租赁期后只需少量资金就可获得项目的所有权。

(二) 售后回租模式

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融资平台公司)。但在业务中每个当事人都扮演着双重的角色,平台公司既是项目的提供者也是项目的承租人;租赁公司既是项目的购买者同时也是项目的出租人。

业务开始初期,由平台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将平台公司已建成的项目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则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向平台公司支付项目购买资金。而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再将已购买的项目出租给平台公司但保留项目的所有权,而平台公司则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见图4)。

售后回租可以将一些实物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以改变融资平台的资产结构[7]。同时由于租金的支付具有灵活性,使得平台公司获得一笔流动资金,从而提高了平台公司资金的流动性。这种租赁方式可以帮助平台公司盘活现有资产,为建设新项目筹集资金,从而提高了平台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 杠杆租赁模式

对于租赁资产价值较高的项目,出租人并不希望大量资金占用在租赁物上或出租人现有资金不能够覆盖出租物的资产,而通过借入部分资产来购买出租的资产,于是杠杆租赁应运而生。

政府融资平台杠杆租赁业务中涉及到当事人较多主要有债务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建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项目承建商签定建设合同。出租人以项目的所有权抵押向债务人借以贷款约为项目建设金额的60%~80%,而出租人只需20%~40%的资金交付给承建商就可获取项目的所有权[8]。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项目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要求向出租人交付资金。出租人必须向债务人偿还贷款,若出租人不能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优先求偿权,也有对出租资产的处置权(见图5)。

杠杆租赁使得出租人筹资渠道多元化,改变了原来出租人单独提供全部资金的形式,为融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在我国其他资金进入公共领域的壁垒较高,而杠杆租赁能够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使得社会资本间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中来并分享收益,不仅能为融资平台注入资金同时也活跃了金融市场。

四、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模式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方式,其融入基础设施建设将会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的特殊性以及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使得在融资平台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产生潜在的风险。

(一)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虽然在《合同法》《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和事项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内容非常笼统过于原则,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甚至一些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目前包括房产、商业住宅、港口、以及高速公路在内的这些不动产租赁物在法律上仍然没有明确的标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回避了对此类租赁物的法律关系界定。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使得融资租赁各方主体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将直接影响各方主体的正常利益和权益关系。同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实行的是多头平行的监管体制:一类是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的银监会,另一类是管理中外合资和内资租赁的商务部[9]。监管的过程中对两类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准入标准、法律地位、税收政策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造成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混乱,这直接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了融资租赁的市场秩序;并且这两套监管体系是平行的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往来,这为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带来不便,不利于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利率风险

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出租人的利润赚取、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以及出租人的偿贷等方面产生影响。融资租赁在租金的计算中利率是主要因素,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租金是以定期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算的,租金一旦确定下来在租赁期内是不变的,所以利率的不确定性变动将会导致租赁物的资本化价值出现变化。如果利率上升将导致租赁物的资本化价值下降,将给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带来损失[10];当利率下降时,租赁物的资本化价值将上升,将给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带来影响。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浮动利率向银行进行融资的,市场利率的波动将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支出发生变动。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金计算的利率是固定的,一旦在租赁期内利率发生不利变动,将会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从而导致原定收益下降[11]。

(三)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向信用风险转化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迅猛膨胀,其中大部分的负债来源于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大,偿还年份较集中并多以政府财政作为担保。当前大部分融资平台的资产都投向了纯公益性和半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上,平台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能力普遍较弱,盈利低下[12]。根据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的债务为108 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 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 393.72亿元,其中融资平台在这三类债务中的金额为分别为40 755.54亿元、8 832.51亿元、20 116.37亿元,所占比重为37.44%、33.14%、46.36%。目前,在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只有10%左右的平台公司的投资项目能够产生还清债务的现金流,而其余大部分平台公司的债务则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来进行偿还。快速膨胀的平台融资规模和低回报的投资收益形成严重的资金空洞,当政府财政不能填补融资平台的债务时将会出现租赁租金偿还或违约的问题,这将给融资租赁将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破坏了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环境(见图6)。

(四) 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资本形态转化的运作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与租赁物相关的投资现金流与经营现金流在两个经营主体中交叉换位,在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中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融资租赁具有租赁时期长、交易金额大、流动性弱的特点,这决定了依靠单一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易的需求,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作为业务支撑。目前而言,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具有“短借长用”的特点且资金来源渠道较少,主要以短期为主。而在政府融资平台中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一般时期较长,这种期限的严重错配将会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回流主要来源于承租人的定期租金返还,如果在法律和监管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和租金返还期限没有相应的支持的话,一旦政府融资平台出现租金拖欠问题,则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五、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模式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保障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模式健康有序的运行,使融资平台能更好的融入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从参与交易的双方面入手针对业务实际运行中潜在的风险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以实现最小化风险最大化效益。

(一)出台融资租赁专项法律法规,完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

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作和有效的监管作为支撑,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将导致参与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首先,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完整的、严谨的专项法律,要对融资租赁的机构注册、业务范围、租赁方式、资金来源、租赁物的标准认定、以及参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改变当前融资租赁行业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局面,从而确保融资租赁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3]。其次积极解决当前监管不配套不健全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要有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实行平等对待,对租赁公司实行同等的监管标准,从而达到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有全面的掌握和评估,真正发挥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的作用

(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将未来的不确定性降到可承受的范围之内[14]。对于拥有较长租赁期的融资租赁项目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来进行租金的计算,这样可以使计算租金的租赁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同时,现代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的发展为融资租赁利率风险管理提供了众多的金融工具。其中息票互换是降低筹资资本和防范利率风险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可以对冲长期的利率风险[15]。采用这种金融工具能够使融资租赁的参与者在其债务组合中管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务的结构,或者在其业务组合中管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收入的结构,可以在预期的利率上涨或下跌时对冲利率风险。除此之外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也是防范利率风险的有效方式。

(三)加强融资平台债务管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方面,鉴于目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应将所有融资平台债务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从整体上掌握所有平台类债务的规模、期限、结构和资金流向。由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在短时期内难以产生经济利润,投资收益不足以偿付债务,所以应当从平台资金投资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建立融资平台债务还款准备金,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施专门管理[16]。同时融资平台应通过扩大股权经营和资本经营,以增强平台公司盈利能力,营造稳定的经营现金流,确保资金良性循环,从而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降低融资租赁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由政府牵头,租赁公司和平台企业积极参与的形式,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

(四)探索多元化融资,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充足的资金,畅通的融资渠道是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开展的保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租赁公司需要尝试探索多元化融资。采用金融创新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是现代租赁业务发展的趋势,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解决租赁公司资金缺乏的有效方式。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使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未来确定数额的收益提前收回投资,改善自身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17]。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广泛吸纳社会闲置资金,这不仅能够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使社会资本参与到地方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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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8-0045-04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在分税制导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在当前法律制度规定下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种现实选择。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启动内需和扭转经济过快下滑趋势,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当前体制、法律、自身经营和监管等现实制度安排。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诸多风险。本文根据当前投融资平台现实情况,探讨投融资平台易发风险,深度剖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易发风险的缘由,并提出若干建议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风险。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

(一)融资平台公司过度依赖间接融资导致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

2009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投融资平台应当以“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为主要融资渠道。但目前投融资平台融资主要依赖以银行信贷为主要渠道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占比极低。截至到2009年末,我国投融资平台达到8000多家。贷款余额约为7.38万亿元,其中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约2万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约为2万亿元,股份制银行约0.8万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约为2.2万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约为0.21万亿元(党均章和王庆华,2010)。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较小,2008年10月至2009年末,仅有120家城投企业发行债券1830亿元(金融时报,2010)。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降低银行贷款的名义规模,在城建等项目上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将银行的贷款通过信托转换成在建项目公司的股权,并通过未来回购的方式归还银行,如果项目未来难以产生收益,风险最终还是由银行承担。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过于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导致风险无法被多元市场主体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

(二)信息不对称易引发平台公司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委托理论中问题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质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作为政府的机构融集资金来满足地方资金的需求,但许多地方融资平台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银行难以获取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的全面信息,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投融资平台公司产生道德风险。部分平台公司自身并没有达到银行放贷的资质要求,信息不对称使银行难以真实、全面地评估地方政府整体偿债水平,平台公司借助信息不对称以及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保证函向金融机构融集资金:部分平台公司借助地方政府背景,不及时或者根本不向商业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平台公司融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部分平台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没有严格按照信贷协议使用资金,而是将信贷资金完全交由地方政府。导致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无法有效控制平台公司信贷风险。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多个融资平台的多头举债和融资平台自身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商业银行无法及时、全面的获取地方财务收支数据,加之地方债务情况和隐性负债极为复杂,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地方政府以及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难以评估和监测,数据的不可得使得预警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现实情况,商业银行、政府监管部门无法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容易引发市场动荡。

(三)财政收入结构可能引发担保风险

当前我国数千家地方融资平台所投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需要利用土地开发后出售的增值收益偿还,还有部分项目完全是用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偿还(刘煜辉,2009)。多数地方投融资平台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分税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人结构中的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短期内难以快速大幅提高,因此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土地收入成为偿还投融资平台债务的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左右。王利娜(2009)研究发现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以及相关产业对当地GDP的贡献在60%以上,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投融资平台的偿债违约风险更容易爆发,一方面土地财政会刺激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对房地产泡沫起到助推作用,不仅不利于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且导致经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近年来还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周期,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低迷,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势必受到打击,无法履行担保承诺,再加之政府担保缺乏法律效用,导致商业银行投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贷资金出现担保风险。另外,投融资平台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具的担保函,而这些担保函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如果平台公司发生违约难以按时偿还贷款,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银行将面临信贷资金损失风险。

(四)平台公司盈利能力不佳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盈利性可以划分为盈利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特殊定位,仅是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工具,自身无法选择项目类型,导致部分平台公司融资全部用于公益性项目。无法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有关部门对3800多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调研显示,截至2009年5月底,融资平台平均资产利润率不到1.3%,依靠企业自身盈利和投资项目收益偿还的比例仅为10.8%和15.6%,其余73.6%均是依靠财政预算、政府回购、偿债基金等方式偿还(张晔明,2010)。平台公司获取大量银行信贷主要是借助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出具的还款担保承诺函,更有甚者,投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以此获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平台公司既不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而且无权选择投资项目的类型,赢利状况无法把握。由于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商业银行一度将其作为优质资产进行大规模放贷,平台公司自身的还款能力没有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如果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出现紧张,

极易发生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财税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融资手段有限

1994年分税制改革导致大部分财政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留在地方的多是一些增收潜力较小和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而且地方各级政府也效仿分税模式,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但由于大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被安排到地方,导致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受到财力的约束,单纯依靠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发展地方经济、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等义务所需要的资金。另外,现行诸多法律也约束了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首先,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种法律安排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存在市场化的融资渠道。其次,《贷款通则》又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向商业银行借款,杜绝了地方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渠道。最后,中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央审批并由中央代为发行,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地方政府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较高。在这些制度安排下,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的现实选择,其既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又可以快速获取资金以供地方政府各项支出所需,

(二)制度安排缺陷,导致平台公司过度依赖间接融资

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自己主办、自己监管”的制度缺陷,抗风险能力弱。投融资平台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组织,但是并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构建。资本来源以土地注入或存量公共资产组合注入为主,同时由政府部门对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进行管理,平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等管理人员都由政府任命,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仅仅是以市场化经济主体的名义行使政府融资功能,平台公司无法构建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对其定位仅是规避现行法律制度,借助公司这种“壳”资源,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融通资金满足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另外,地方政府承担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这种自己经营、自己监管的模式难以确保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抗风险能力存在制度隐患。

直接融资对于融资主体的资质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除对融资主体的资本、盈利能力、项目的盈利能力等具有明确严格要求外,还要求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普遍存在资本金到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融资和投资职能相分离的特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来收益状况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平台公司的发展现状无法满足直接融资的诸多要求,只有在政府信用的强大背景下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而商业银行也将其作为优质资产给予积极信贷支持,使得投融资平台负债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

(三)项目类型没有区分。各地平台公司未来收益差异较大

政府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未来有持续收益的可赢利项目和没有持续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融资投向不同会导致偿债资金来源不同,如果资金投向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的未来还款能力势必受到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只能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如果资金投向可赢利项目,未来的还款会有一定的保证。部分平台公司承担的投资业务由政府指定,没有根据项目的类型进行区分和分工。按照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该选择盈利性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通过项目管理和资产组合,使项目未来的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和营运支出,而公益性项目则应有政府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但由于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和功能定位。平台公司无权选择项目类型,导致各地平台公司盈利能力差异较大,应对偿债风险的能力各异。另外,部分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项目投资的职能存在分离。平台公司只发挥融资职能,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融资上交政府管理使用,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偿。

(四)缺乏统一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存在信贷软约束

纵观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发展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一直持较为宽松的态度,没有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采取过有效的措施,对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也没有采取过严厉惩罚,这种管理格局导致地方政府融资没有强制约束。地方政府出于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加之当前以GDP作为考核地方官员在职期间工作业绩的标准,导致每一届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投资冲动。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垄断性,民间私人资本难以进入,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公司又不存在任何阻碍,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2009年中央经济刺激政策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

在当前没有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的情况下,加之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没有及时、全面公开,商业银行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另外,我国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产生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行政化方式处理,中央政府实质上成为地方政府的最后“财政安全网”。鉴于这种无形的制度安排,而且我国没有关于政府破产的法律规定和先例,地方政府作为贷款主体不会违约的观念导致商业银行敢于大规模向政府投融资平台发放贷款,造成平台公司高负债率的现状。

三、防范和化解投融资平台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地方信用评级制度,控制地方负债冲动

当前我国地方债务构成复杂,各类隐性债务与或有债务大量存在,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建立地方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间接抑制政府的过度融资行为。信用评级机构对地方潜在可承受债务规模、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财政负担等情况进行量化,对地方财政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为资金供给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决定对地方政府的信贷政策、债券购买规模和票据融资规模。另外。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必须受到合理约束,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的过度融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地区的特点和自身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在缺少外部管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之间难免出现竟相扩大融资规模,盲目建设新项目的攀比局面,因此中央政府可以借鉴各地信用评级结果,设定各地债务总规模。

(二)拓宽财政收入来源。鼓励地方直接融资

分税制是导致当前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原因之一,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是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需要情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除了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进行改革外,还需要改革现行税收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的原则,做到合理分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做强地方的支柱财源。从而减少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依赖,同时也可以增加偿债资金来源。

在当前地方财政资金融资制度安排下,拓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改革现行法律规定,改变过度依靠银行信贷的融资模式。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票据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地方政府采用直接融资渠道一方面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另一方面发行债券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地方政府不断提高信用水平,通过债券市场的刚性约束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非理性扩张。有助于隐性债务显性化,防止无法准确掌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而无法规避风险,也有利于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建立地方信息披露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控制投融资平台风险的原因之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资金流向等信息。同时,建立投融资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使商业银行、投资者等主体可以适时登录获取投融资平台关联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和企业风险预警等信息,便于商业银行适时掌握情况,避免对投融资平台的过度融资。另外。加强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的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公布各级财政收支信息、政府负债与担保信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等情况。细化地方财政收支科目,扩大信息受众范围,使投资者能够方便获取关于地方财政的相关信息。通过建设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共享系统,也可以促使地方债务显性化。

(四)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强化投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机制

吸引私人资本、国外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领域,可以有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独立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管理压力。PPP和PFI都是被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的有效模式,通过这些新的模式组建投融资平台公司,以此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另外,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在制度上监管公司的运营。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层和监督层的设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贯彻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从公司系统、学术界、金融界、法律界等领域选取知名人士担任独立董事,间接监督公司运营。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并由股东大会任命,其余经营管理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着眼于资本运营的可行性,在政府给与必要的补贴的情况下,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五)加强风险预警系统,规避信贷风险

构建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预警系统,科学合理设定预警指标,综合分析地方偿债能力、负债能力以及平台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使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预报地方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金融机构、投融资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系统报送数据。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政策变化对土地市场的影响,加强对政府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出让价格和出让量的监控,跟踪监测土地出让收益变化对项目还款能力的影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资本金到位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党均章王庆华,201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析与思考》,《银行家》,2010年第4期。

[2]张晔明,2010,《对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几点思考》,《银行家》,2010年第4期。

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 投融资 发展探讨

一、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所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仍未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以城市建设为例,投融资主体是各城司,而这些城司是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注册资本基本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或实物资产出资。在这种投融资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直接承担城市建设投资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但是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又由地方政府的不同部门来执行,所以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符合风险收益一体化要求的投融资主体。代表政府作为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一般采取代建方式建设项目,通过收取代建管理费作为其经营收入,事实上基本担当项目“出纳”的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未能全方位地参与城市建设管理,一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事务是由建设部门从相关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各类临时性质的工程指挥部(项目部)组织实施,“管钱”和“管事”相分离,形成机制上的管理脱节,职责分割,城市建设管理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二)投融资平台融资机制不规范

一是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匮乏。融资平台公司的现金流匮乏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渠道单一,筹资现金流入较少。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的现状看,采取了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委托集合贷款、土地回报融资、土地资产抵押、收费经营权质押、资金贴现、股份制改造、企业债券、转让产权、无形资产融资、户外广告资源融资等方式,但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财政投入和以财政作为还款担保的银行借款,信贷融资的主体实际上仍是政府,因此,借款这一完全的市场行为所面对的却是完全的非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虽然拥有大量的资产,但都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如公园、城市道路及桥梁等。这些资产本身不能经营产生现金流,只是为融资需要而划入的,这也是造成融资平台现金流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贷款担保流于形式。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方式除少部分采用不动产抵押外,部分贷款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还款承诺函,多数贷款采取由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不动产抵押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由于其资产(包括专用设备、土地房产等)专用性强,残值较低,其固定资产很难用于其他用途,因而变现能力较差。由同样具备很强政府背景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由于此类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本身就存在缺乏核心资产、资产负债率高、对外担保多等“天然缺陷”,因而由此类公司提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能力较弱,无法真正起到贷款担保所应具有的“风险释缓”作用。

三是借款主体还贷能力不足。贷款偿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信誉。一方面,由于有些地方政府还存在着“大干快上”、“唯GDP论”的施政理念,各种依靠大规模投资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凸显了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冲动与财力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融资平台业务是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起大多用于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这些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缺乏良好的经济效益,有的项目经营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甚至不能覆盖贷款本息,第一还款来源存在严重不足,还贷只能依赖各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三)在融资项目选择上存在不合理现象

一是融资项目政策性风险突出,偿还贷款的不确定性较大。由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因而其政策性、行政性风险较大。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一般为贷款期限较长的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地方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发展等政策的调整、变动都可能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而一旦政府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直接影响到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的如期偿还。如政府调整降低水价、改变供水区域,造成企业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产生政策性的经营亏损。

二是部分项目效益不高,偿债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大多缺乏举借债务的总体规划,对所投项目缺乏严格、科学的项目论证,容易造成资金使用上的严重浪费,导致地方平台的经济效益低下,投入产出效率过低。

三是融资项目管理不到位。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地方融资平台不能按照企业自己的经营目的进行管理,政府在项目投资决策上仍占主导地位。有些地方政府有做大GDP的强烈冲动,而投资恰恰是见效最快的方式。这将导致债越借越多,投资越来越大,这不仅可能带来投资过热、泡沫等问题,而且还会导致对投资的依赖日益加大,加速资源能源消耗,这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道而驰。另一个是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大量融资建设政府应该介入的公益性项目,而且也大量投资政府不应该介入的非公益性项目,政府职能出现了错位。长此以往,将严重干扰市场运行,阻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现阶段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探讨

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环境;研究;政府;资金

一、关于四部委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新政解读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10年6月开始国家先后10个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四部委联合下发了《通知》,重点规范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为便于充分理解46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从《通知》中梳理出该《通知》重点强调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融资限制事项,共计16个“不得”有的事项:

1.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

2.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3.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4.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5.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6.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7.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8.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9.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10.(公益性项目)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

11.(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12.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

13.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14.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15.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

16.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综观国家2010年以来出台的系列文件,核心要求是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本次《通知》的最终目标还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强调融资平台公司需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规范融资。《通知》固然通过直接限制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而间接影响了平台公司政府投资主体的平台功能的发挥,但也由坏事变成好事,使政府和公司都要按市场化公司的基本原则去行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平台公司对政府不讲条件硬压任务的压力。因此,《通知》可被视为对公益性项目举债的政策分水岭,使公益性项目举债远离影子银行,是保护政府投融资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的又一新政,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业务合作有了相当的限制。

二、平台公司未来的融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平台公司融资统一调度机制,着力融资与投资的协同联动控制。

(1)为了防范和应对政策风险,平台公司需对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政策走向进行深入研究,将自2010年以来关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相关的十一个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紧密跟踪政策动向,适时利用好政策机遇与空间。

(2)由专门部门统一履行平台公司融资调度职能,牵头对平台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进行统一调度、上下互动,组织实施除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之外的所有直接与间接融资工作,并与投资业务协同联动管理,负责与公司规划发展部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对接,有效实现融资、投资、回报、还款的整体谋划、有机衔接,切实控制投资与债务风险。

2.通过对融资工具的优化组合,不断拓展创新多元化融资路径。

(1)及时掌握由于政策不断变化而导致常规融资工具(譬如,土地储备贷款、信托计划、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中金融产品等)贷款条件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并迅速应对。

(2)持续对市场中不断涌现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譬如产业基金、城市发展基金、创新型银团贷款、内保外贷融资业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进行研究,通过选择适合的产品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从而实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量规避融资工作的政策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