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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组织形式;税收成本;非税收成本;税收规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通常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外部层次和内部层次。其中,外部层次又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内部层次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即通常所说的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时,除了要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在经营风险市场前景、政策导向、管理水平等方面因素外,还应考虑税收因素。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不同的纳税政策。这为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负担比较,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分析,选取最佳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是否可以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不仅仅取决于要税收成本,还要考虑非税收成本,只有两者之和最小,才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税收成本主要指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非税成本主要指转换成本牺牲非税优势的成本协调与沟通成本等。目前国内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问题,大多偏重于实务层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多数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低的特点,论述企业新设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问题以及组织形式选择时如何兼顾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考虑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涵盖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按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办法是只需要缴纳企业收益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层次课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需要缴纳两个层次的税负,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体层次课税,对于股东的股息所得、红利收入等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斯科尔斯等(1992)将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称为双重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及企业之外取得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

为此根据以上表述,本文将组织形式界定如下:首先,非营利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是本文要研究的企业,也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在其他许多国家也不是纳税主体,将其列为纳税的主体国家中,也会对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本文将需要双重课税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第一类企业组织形式;将那些仅就个人层次课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由自然人合伙的企业称为第二类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人为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称该类合伙企业为第三类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国家税法的政策及可选择的条款对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以此来获得节税收益,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通过选择相对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以此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纳税筹划的实践来看,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在税务上存在差异,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承担税负的差异会使其最终的投资收益有明显的差异,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及其获利能力。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成立企业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差异,这就为企业基于最优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税务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首先,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筹划与选择。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向其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者红利事,还需要代扣这些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即公司企业要分别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投资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以上三者之间的税务筹划与选择是在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筹划与选择。相比分公司,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灵活,相当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且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分公司。但是因为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去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一切经营后果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非税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税务筹划应该全面考虑企业的所有成本而不仅仅是税务成本。企业的成本包括税务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税务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目的不能仅仅是税务成本最小而应该是所有成本最小。非税成本是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引致增加的非税支出形式的其他显性或隐性成本(崔志娟,2007)。也就是说,税务筹划带来了非税成本的产生。

税务筹划是降低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同时增加了非税成本,税务成本和非税成本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同时考虑税务成本和非税成本,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机会成本就是一项非税成本,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和运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非税成本。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过程中,其选择一种组织形式的同时意味着放弃其他组织形式所带来的非税优势的损失,这种损失就是机会成本。例如,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意味着放弃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带来的非税优势,这种代价就是机会成本,是一种非税成本。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带来的非税优势主要包括:其规模因素可以带来比其合伙企业较低的经营成本,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中筹集资金,股东更易于管控等。

参考文献:

[1]迈伦・斯科尔斯等.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蔡昌.税收筹划规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李竹青.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运用.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4

[6]ScholesM,M Wolfson.Taxesand Business Strategy:A Planning Approach[M].Eenglewood Cliff NJ:Prentice Hall,1992.

[7]徐孟洲,侯作前.论非营利组织的税法地位[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3):68-73.

[8]Leslie Hodder,Mary Lea McAnally,Connie D Weaver.The Influence of Tax and Nontax Factors on Banks Choice of Organizational Form[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3,(1):297-325.

[9]盖地,李彩霞.税收成本、非税收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基于经济模型的研究框架[J].当代财经,2012(4)

[10]张云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时的税收筹划[J].税收科技,2003(9)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纳税人因税收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还因税收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因此,要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对纳税人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内涵;其次,要严格区分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最后,灵活运用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从而追求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本文就上述几方面提出了一些个人浅见,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偷税 财务活动

税收筹划在中国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密不可分,我们的国家正步入法制社会,税收征收管理正走向阳光税收,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纳税人通过准确计税、正确纳税、合法节税以保护自身权益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兴趣。为适应经济发展与财税变革,各种报刊杂志对税收筹划作为大量的宣传报道,许多财税信息方面的专业性网站也随即产生,全国各层次、各级别的有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筹划的研讨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就税收筹划略抒己见!

1 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概念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税收筹划概念的认识及表述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综合多方资料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巧妙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优惠政策选择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方式,以期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或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比较

2.1 相同点

从征税人而言,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税收入;从纳税人而言,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都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和减轻税负。

2.2 不同点

2.2.1 含义不同

①偷税(Tax Evasion)又称逃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

②避税(Tax Avoidance)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它具有非违法性和不合理性。

③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从而取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它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积极性、综合性和普遍性等六大特点。

2.2.2 法律性质不同

①偷税是违法的。

②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词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

③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是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2.3 时间和手段不同

①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

②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

③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2.2.4 行为目标不同

偷税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含义上、法律性质上、时间和手段上还是从目标上看,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都存在很大差别。只有严格把三者区分开来,才不会因偷税受惩罚、因避税而遭调整,也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积极的、主动的、有效的税收筹划。

3 税收筹划的运用

3.1 税收筹划在筹资活动(资本结构)中的运用

企业筹资的渠道除资本外,主要是负债,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比例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长期负债的比例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费用和风险,还影响着企业的税负和权益资本税后收益,在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由于支付的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比例的提高将减少所得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适当提高负债资金比例,这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并在构筑最佳资本结构的同时达到节税的目的。

3.2 税收筹划在投资活动中的运用

3.2.1 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中运用

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①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首先,投资人责任不同: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得税,而合伙经营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②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预先估计是盈利还是亏损的可能性大。

3.2.2 在选择投资地点、投资行业中的运用

首先,选择税收优惠多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有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的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

其次,选择税收优惠多的行业进行投资。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对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比如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技术转让、教育事业、福利事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如果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则能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获取更大的纳税自由度,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何种行业也可进行税收筹划。

3.3 税收筹划在营运活动中的运用

3.3.1 在存货计价方法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在按照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得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某工业企业2010年以前一直采用企业每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存货的发出成本,2003年初,在税务顾问的指导下,针对生产用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改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到2011年初,经核算,2003年全年收入总额8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6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33%=660万元。经财务分析发现,如果仍采用每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5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200*33%=726万元。可见,改变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后,企业少纳税66万元,即获得延期纳税66万元的好处。

3.3.2 在工资发放中的税收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长幅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可选择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扣除。此外,企业在给职工发入奖金时应尽可能地发放月终奖而非年终奖。比如说企业发放1200元的年终奖,税务机关不会将这笔奖金平摊到每个月去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以月终奖形式每个月给职工多发100元的奖金,这样实际上根本不用缴税。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4 在股利分配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也遭遇尴尬。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追求减税利益的合法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意识的增强,财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深信税收筹划一定会有一个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1引言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提出,近年来新兴投资创业企业不断涌出。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鼓励投资、完善所得税税制的重要措施。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投资者或初期创业者,如何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四种企业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本文从这个问题出发,做出一些分析。

2现行制度下四种企业组织形式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实行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适用比例税率的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通过公式可知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因素。

21个体工商户的应纳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具体参见表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参照表1。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在具体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3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所得税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税制,即在征收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后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同时国家对于小微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等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投资人分配股利时代扣个人所得税。本文中所讨论的对象为个人投资创业,因此要将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这一部分金额计入应纳所得税总额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两种所得税,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实现更多的抵扣。其最终纳税额不一定会多于前三种组织结构。

3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选择个人投资创业组织形式的思路

31通过案例明确税收筹划思路

311案例

王某进行创业,同时创立三家企业,企业具体情况参见表2。

312筹划思路

由于王某的三家个人独资企业需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只能扣除一次费用,从而导致了王某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以此为切入点,要想进行费用的多次扣除并适用较低的税率,可改变部分企业的组织形式。王某的三家企业分别为食品加工厂、物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将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多次扣除,可将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改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制企业,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的企业具体情况参见表3。

32结论及注意事项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企业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企业集团组建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经营地域的税收筹划。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企业在不同地区经营税收负担不同的情况。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对成员企业所在地和核心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选择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以享受政府区域性政策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二)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我国现在给予的税收优惠,目标之一是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有意识地进行多元化投资,充分利用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上的政策,调整成员企业的生产结构,通过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成本。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

(三)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

(一)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按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技术开发费若比上年增长10%以上,还可额外抵扣该部分费用的50%。因此,企业只要合理使用技术开发费,使之呈波浪式增长,即每隔一年技术开发费就比上年增长10%以上,就增加了扣除额,缩小了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关键设备可一次性摊销进成本,这一点应引起企业注意。

(二)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注册地点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老少边穷地区。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注册的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五)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六)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纳税筹划。

1.再投资避税

企业将可以分配的净利用于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式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2.资产重组,达到整体税负减少的目的

如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相互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兼并亏损企业避税

从节税的角度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兼并方式,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不能采用创立兼并方式。因为创立兼并的结果是企业都失去法人资格,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企业的利润;二是考虑被并企业的亏损额,亏损额太小,达不到节税的理想效果。亏损额太大,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有损原盈利企业形象,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它跟偷税、漏税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税法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通晓税法外,还要熟知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等相关经济法律和法规,做到事前筹划,不逾矩不违规,使税收筹划方案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税收筹划的目的有三个,一是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实际税负;二是有效防范纳税风险;三是实现企业整体财务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应用范围很广泛,横向贯穿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方方面面,纵向则包含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各个税种的筹划。下面通过一些案例对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理解。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即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时,投资者还应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20%和15%的优惠税率。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合伙制企业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合伙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其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如某人投资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00万元,如果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则税负为200000*35%-6750=63250;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且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总体税负为200000*25%+200000*(1-20%)*20%=82000;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18750元。

如果是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对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即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筹划。一般认为,如果投资初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考虑发生亏损的可能较大,宜采取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亏损可以并入母公司进行弥补。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以便充分运用各种公司成立初期税收减免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中最为常见的一类,销售货物并以企业自有车辆送货上门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运输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规模较大,取得的运输收入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为避免自有车辆取得运输收入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考虑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指定自己的运输公司运输,生产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款,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收取运费。但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权衡利弊作出最佳方案。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最为常用的是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筹划。

按照2005年1月25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保持每月均衡发放雇员工资及各项补贴收入,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方式雇员节税效果较为明显。但是,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于12时得出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临界值不多时,则可通过分次发放奖金数额,或者将超过低一档税率临界值的数额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下一档税率,筹划后得出的税后收益反而有所增加。下面进一步举例说明。

例如:某甲取得2008年度一次性年终奖金收入241000元(税前),假设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费用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41000*25%-1375=58875元,某甲实际取得税后收入241000-58875=182125元,若对甲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进行税收筹划,先通过境内非营利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则某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41000-1000)*20%-375=47625元,某甲实际取得税后收入241000-1000-47625=192375元,比捐赠前多取得税后收入10250元。

四、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的筹划

A企业(工业企业)与B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由B企业出资负责开发商品房一幢。本例中,如果A企业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取得收入(假定A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10000万元,乙企业按照协议实际分得利润2000万元。,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分成收入,实际上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暂不考虑),营业税及其附加。因此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城建税100*3%=3万元;教育费附加 100*7%=7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