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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范文第1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_________

2.经营场所:_________

3.经营范围:_________

4.经营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____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

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范文第2篇

1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

本文从各产业出现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实际现象出发,寻找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要素,属于理论建构研究。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理论研究,各关键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缺乏理论解释,因此本文选择采用多案例建构理论研究方法。

1.1案例选择本文采用“理论抽样”(theoreticalsampling)方法选择样本案例,并严格遵守如下案例选择标准:第一,在所选的商业模式对比案例中,新商业模式抢夺了已有商业模式的市场空间或新商业模式创造出全新的市场空间,即根据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判断所选案例是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典型案例;第二,所选商业模式对比案例中新商业模式的代表企业是产业的新进入者或后发追赶者,凭借创新的商业模式成功实现追赶;第三,在所选的商业模式对比案例中,当实施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者出现后,逐渐有越来越多的“新商业模式跟随者”追随“新商业模式引领者”采用新商业模式。根据上述标准,本文选择了4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对比案例:2组百货零售产业对比案例;1组手机产业对比案例;1组酒店产业对比案例。案例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1.2数据来源本文通过多种来源收集二手资料和一手资料,构成证据三角形进行相互验证[18],以保证案例研究的信度和效度。二手资料包括:①文献,通过CNKI、EBSCOhost、GoogleScholar等国内外电子文献数据库或搜索工具收集与案例产业和企业相关的研究文献,通过公开媒体渠道收集报刊、杂志、网络上的专题文章;②专著,公开出版的与案例产业、案例企业及其领导人相关的书籍;③企业资料,如企业家演讲稿、企业内部讲话、内部刊物、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报、季报等;④分析报告,由证券分析机构、行业研究机构、财经网站、商学院推出的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分析报告。一手资料作为二手资料的补充,包括对代表性企业的实际观察、针对消费者的随机采访和针对行业专家的非结构化交流。2.3数据分析手段本文主要采用扎根理论分析方法分析质性资料。扎根理论是质性研究方法中较为科学的一种方法,强调从经验资料建立实质理论[20]。研究者直接从原始资料入手,归纳出“经验概括”、抽象出“概念和范畴”、提炼出新的“理论”。扎根理论尤其适合那些“缺乏理论解释或现有理论解释力不足的研究”[22]。本文建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要素体系,是基于学术领域对商业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理论研究混乱、缺乏权威解释的现实,故采用扎根理论是比较合适的。本文采用Strauss和Corbin提出的程序化扎根理论版本[2,通过开放式编码(opencoding)、轴心式编码(axialcoding)和选择式编码(selectivecoding),自下而上从丰富的质性数据中寻找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要素。

2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要素提炼

本文分别对4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对比案例的质性资料进行扎根理论三级编码,循序渐进地探究各案例中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要素及其细分维度。考虑到篇幅过长,本文在此仅以手机产业案例为例,展示三级编码的完整过程和结果。

2.1开放式编码通过对案例资料进行分解、逐句标签化、聚合为初始概念、整合为初始范畴等一系列过程,本文从质性资料中归纳出118个初始概念(如增加娱乐功能价值、发现不满意顾客、外包零部件生产、外包手机组装、缩减生产成本等),并经过反复比较,将这些初始概念抽象为59个初始范畴。表2列示了对手机产业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案例进行开放式编码得到的部分初始概念和初始范畴。

2.2轴心式编码轴心式编码主要完成两个步骤的工作:一是寻找和确立各初始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多组围绕某一“轴心”的初始范畴集合;二是对每组初始范畴集合进行初始范畴聚类,确定主范畴和副范畴。首先,笔者主要采用Strauss和Corbin提出的“条件、行动/互动、结果”结构框架寻找和确立各初始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23]。条件,即被研究现象的发生环境和情境;行动/互动,即研究对象对事件或问题的常规性或策略性反应;结果,即行动/互动引致的后果[33]。在本研究中,通过开放式编码形成了“增加合作伙伴类型”“增加合作伙伴数量”“改变合作伙伴制度安排”“提升合作伙伴收益”“改变合作伙伴职能”“网络化合作伙伴结构”“变革合作伙伴网络”等初始范畴。依据上述结构框架,笔者将这些初始范畴划分为:以“提升合作伙伴收益”为条件,以“增加合作伙伴类型”“增加合作伙伴数量”“网络化合作伙伴结构”“改变合作伙伴制度安排”“改变合作伙伴职能”为行动/互动,以“变革合作伙伴网络”为结果。这些初始范畴组成了围绕“变革合作伙伴网络”这一轴心主题的初始范畴集合。其次,经过“持续对比”,反复探究各初始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地位差异,笔者确立了处于主要位置的主范畴、处于次要位置的副范畴以及主、副范畴之间的关系,直至研究结果达到饱和。笔者最终从59个初始范畴中识别、聚类出14个副范畴和5个主范畴。表3列示了手机产业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案例的轴心式编码结果。

2.3选择式编码选择式编码阶段的首要工作是选择核心范畴,其次是建立核心范畴与其他范畴的逻辑联系、开发核心范畴与其他范畴之间的“故事线”。首先,明确经过轴心式编码得到的5个主范畴及其对应副范畴的内涵,并结合案例原始资料进行分析。1)“价值主张变化”主范畴。主范畴“价值主张变化”是指苹果公司通过其智能手机产品向终端用户提供的价值与传统功能手机相比发生了根本变革,即质变。其副范畴“发现新目标顾客”是指苹果公司寻找到一些不满意顾客,如时尚人士、商务人士、学生群体等;“顾客价值创新”反映了苹果公司向终端用户传达的具体价值诉求相对于传统功能手机企业有了较大扩展,从仅提供移动通讯功能扩展到提供多功能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创新”是指苹果公司相应地扩大了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不仅提供iPhone智能手机,而且提供应用软件。2)“关键活动变化”主范畴。主范畴“关键活动变化”是指苹果公司为了给终端用户创造价值所完成的最重要活动相对于传统功能手机企业发生了根本变革,即质变。其副范畴“关键活动价值创新”体现了苹果公司改进关键活动的完成方式会提升关键活动创造的价值,如苹果公司对饥饿营销的应用增加了市场营销活动创造的价值;“关键活动内容创新”反映了苹果公司对传统功能手机企业所完成的具体价值活动在种类上和数量上的扩展,即苹果公司不仅完成手机的研发、营销、服务活动,而且完成内容服务提供活动;“关键活动结构创新”反映了苹果公司对关键活动的连接方式和连接顺序的改变,如苹果公司舍弃了传统一体化的线性关键活动结构,构筑了网络化的生产制造活动结构。3)“伙伴网络变化”主范畴。主范畴“伙伴网络变化”是指,相对于传统功能手机企业,苹果公司为了给终端用户创造价值而与多种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网络结构,属于质变。其副范畴“合作伙伴角色创新”是指苹果公司改变了合作伙伴的具体组合,增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伙伴,如应用商店平台上的第三方软件开发者/内容提供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作伙伴结构创新”反映了苹果公司对合作伙伴在网络中功能定位的改变以及在与合作伙伴连接方式上的改变,如苹果公司在应用商店平台上构筑了网络化的合作伙伴结构———这在传统功能手机时代是不存在的;“合作伙伴关系创新”体现了苹果公司在与合作伙伴的制度安排上的变革,如苹果公司与一些新合作伙伴(如零部件供应商和终端设备组装商)建立了长期契约合作关系。4)“收入模型变化”主范畴。主范畴“收入模型变化”是指苹果公司相对于传统功能手机企业对获取收入方式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即质变。其副范畴“收入来源创新”是指苹果公司扩展了获取收入的价值内容或经济活动,如苹果公司不仅通过销售手机硬件产品获得收入,而且通过销售应用软件产品、扩散内嵌广告应用软件获得收入;“收入对象创新”是指苹果公司改变了收取费用的具体对象,如在网上应用商店中,苹果公司并不以终端用户为收入对象,而是以第三方软件开发者为收入对象;“定价机制创新”是指苹果公司针对某种收入来源开发全新定价方式,如对个人软件开发者和企业软件开发者的会员注册年费采取差别定价制度。5)“成本结构变化”主范畴。主范畴“成本结构变化”是指苹果公司改变各项成本组成的结构,属于质变。其副范畴“成本类型创新”体现了苹果公司对成本种类的增加和删除,如增加了苹果公司特有的、与内容服务提供相关的iTunes日常维护开支、iClouds配件及服务支出;“成本额度/比例创新”则从绝对值和相对值两个角度反映了苹果公司在成本结构上的变革,如苹果公司通过建立全球供应网络使得生产制造成本比重大幅降低。其次,利用已有文献资料再次考察上述5个主范畴的内涵,以选择或提炼核心范畴。笔者发现,“关键活动变化”和“伙伴网络变化”描述了企业联合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为目标顾客创造价值的所有价值活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体现了“运营模式变化”的涵义。因此,笔者选择“运营模式变化”作为归纳“关键活动变化”和“伙伴网络变化”的主范畴。“运营模式”的命名参考了运营类和战略类的商业模式定义。“运营模式变化”的内涵是:企业根本改变了为目标顾客创造价值的逻辑。笔者还发现,“收入模型变化”和“成本结构变化”描述了企业获取收入、控制成本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反映了“盈利模式变化”的涵义。因此,笔者选择“盈利模式变化”作为归纳“收入模型变化”和“成本结构变化”的主范畴。“盈利模式”的命名参考了经济类的商业模式定义。“盈利模式变化”的内涵是:企业根本改变了自身获取价值的逻辑。最终,所有范畴均统领于“价值主张变化+运营模式变化+盈利模式变化”这一核心范畴之下。本文发展出的核心范畴与主范畴之间的“故事线”如下:苹果公司基于对价值主张的变化,通过运营模式变化根本改变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通过盈利模式变化根本改变企业价值获取的逻辑,实现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图1展示了手机产业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案例的编码过程和最后编码结果。对其他3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案例进行扎根理论分析的过程与之类似,且得到了类似的分析结果。

3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要素体系

通过对4个案例编码结果进行跨案例聚类,结合与已有文献的对话,本文提炼出表征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要素及其细分维度,建立如图2所示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要素体系。

3.1价值主张要素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基于价值主张要素的变化。价值主张是商业模式的首要要素,价值主张创新是商业模式创新的起点。价值主张是企业以显性方式传达给顾客的价值诉求,是企业通过产品、服务和互补增值服务向顾客提供的价值。目标顾客作为价值主张的前提,或被分离开来作为两个并列的要素分别讨论-,或被视为价值主张的一部分补充价值主张要素的内涵。本文认为,价值主张要素主要包含目标顾客、顾客价值、产品或服务3个维度。目标顾客是指企业提品或服务的“价值对象”;顾客价值是指企业为顾客解决的问题或带来的好处,是价值主张的核心维度;产品或服务是企业为顾客解决问题或满足顾客需求所提供的提供物,是顾客价值的载体。新价值主张的塑造可以来自于对新目标顾客群体的挖掘、对新顾客价值的定义和对新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以百货零售产业为例。传统零售商业模式面对的目标顾客是普通大众,由于消费者必须亲自前往门店购买,因此消费者的购买活动受到时空制约,且仅能购买实体零售渠道引进的主流商品。受限于单一的购物渠道、有限的主流商品、繁琐的购物流程和高昂的购物花费,不少消费者成为了不满意顾客和边缘化顾客。还有些消费者可能有潜在需求但主流商品无法满足,他们就属于未探知顾客。网络零售企业在线上开辟了虚拟商店,将原本存在的边缘化顾客、不满意顾客、未探知顾客以及部分主流顾客囊括进来,利用网络渠道和网上零售方式向他们销售商品,为他们提供新的顾客价值,满足他们已存在但未被满足的、潜在的、未被发掘的需求,甚至创造了新需求。传统零售商业模式提供的顾客价值主要是有限的主流商品和良好的购物环境、购物服务和购物体验。网络购物商业模式提供的新顾客价值主要有3个方面———价格低廉的商品、种类丰富的商品、降低的广义获取成本。商品价格低廉主要源于网络渠道对中间商的剔除;商品种类丰富主要源于网络平台的虚拟化和开放化特征;获取成本降低主要源于信息不对称的打破和商品交易过程的简化。这3种新顾客价值还可能激发出消费者的新需求或新购买欲望。由此,网络购物商业模式拓展了顾客价值的范围,扩大了整个零售市场的市场空间。

3.2关键活动要素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基于关键活动要素的变化。关键活动是指企业为了给顾客创造价值而必需从事的最重要活动,是商业模式价值创造环节的核心要素[38,45-49],也是支撑其他要素使商业模式得以成功实施的基础[50]———这是借鉴Porter的价值链理论[51]和基于价值链理论的价值网络、价值星系和战略网络理论,从“活动”视角对商业模式运营模式的描绘。以价值链为基础,对关键活动进行分解、鉴别、创新、延展、分拆和重组,是关键活动创新的主要思路[52-55],从而可以实现对企业活动的全新选择、对活动连接方式和顺序的重构[47]。关键活动要素是驱动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要素,其变化主要体现为3个细分维度的创新:一是关键活动价值创新,即针对企业原有的关键活动,在完成方式、制度安排、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创新,从而增加该项关键活动所能创造的价值;二是关键活动内容创新,即通过延长企业价值链的前端和后端或扩展某个环节的横截面,增加企业完成的关键活动数量,将原外部价值活动纳入企业内部;三是关键活动结构创新,即将企业原有的关键活动进行分拆和外包,减少企业完成的关键活动数量,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和资源完成具有核心优势的关键活动。其中,关键活动内容创新和结构创新均有利于企业把握产业价值链上最核心的或利润最丰厚的环节,改变产业竞争格局。以手机产业为例,苹果公司扩展了手机终端制造商的关键活动范围。从手机产业价值链的角度讲,苹果公司向产业价值链上利润丰厚的内容服务提供环节进行了延伸,实现了价值链延展创新。针对内容服务提供环节,苹果公司又以平台式商业模式搭建网络应用商店双边平台,与第三方软件开发者和终端消费者组成共赢价值网络,完成操作系统和软件开发工具包提供、平台管理维护、平台内容监管等各种平台服务活动。针对手机设计、生产、销售环节,苹果公司将原有企业价值链中的活动进行分拆和外包,仅保留关键价值活动,将生产制造等其他活动交由伙伴网络中的诸多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以此既降低运营成本、获取互补资源,又最大化顾客和企业获得的价值。此外,苹果公司针对企业价值链中的关键活动也进行了价值创新,从而形成协同效应。综上,苹果公司对关键活动要素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突破性创新,从而形成了其他企业难以超越的核心竞争力。

3.3伙伴网络要素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也可以基于伙伴网络要素的变化。伙伴网络是指为了给顾客创造价值而由两个或多个企业自愿达成合作协议[38],强调焦点企业与合作伙伴共同组成“价值生成、分配、转移和使用的关系和结构”[56]。伙伴网络是一种企业间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安排。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零和博弈关系,而是资源互补、风险共担、成本优化、收益共享的互利共赢关系,因此能极大地增加整个网络创造的顾客价值。这正是伙伴网络的重塑往往能导致新商业模式对已有商业模式造成较强破坏的原因。以价值网络、战略网络理论为基础,对网络中行为主体的角色和关系进行重构是伙伴网络创新的常用途径[57-58]。因此,伙伴网络要素变化也主要体现为3个细分维度的创新:一是合作伙伴角色创新,即增加或减少原伙伴网络中合作伙伴的类型或数量,从而改变伙伴网络中的合作伙伴组合;二是合作伙伴结构创新,即改变或重新定义原有的某个或多个合作伙伴的功能职责,或改变合作伙伴之间的连接方式或连接顺序,从而改变各合作伙伴与焦点企业的相对地位;三是合作伙伴关系创新,即改变焦点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制度安排。其中,合作伙伴结构创新往往能重建全新价值网络、塑造全新价值分配格局、奠定后来者的竞争优势、对先行者造成较强的破坏。以百货零售产业为例。采用自营式商业模式的网络零售企业的伙伴网络较简单,其中最重要的合作伙伴是位于产业价值链上游的供应商,两者构成了链状的纵向上下游关系。采用平台式商业模式的网络零售企业(如天猫商城)一改与供应商的利益博弈关系,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商家、消费者组成互利共赢的价值网络。天猫商城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关键活动上进行分工和组合,共同完成对商家的价值创造;天猫商城也与商家、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关键活动上进行分工和组合,共同完成对消费者的价值创造。因此,天猫商城的伙伴网络呈网络化形态,对双边客户群体的价值创造呈现出“价值组合”的特点。由此,天猫商城能够广泛吸纳互补资源,以更低成本提供更优异的服务,既增加了整个网络创造的价值,也提升了自己获取的价值。

3.4收入模型要素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还可以基于收入模型要素的变化。收入模型是指企业从顾客获取收入的方式,是商业模式价值获取逻辑的核心体现。收入模型要素的内涵与早期经济类商业模式定义的内涵比较一致[41],其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企业如何从所创造的价值中获取部分价值[36,47]。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程度加深,全球各产业内部同行企业已出现商业模式同质化现象,竞争形势变得严峻。为了突破激烈竞争的困境,一些企业开始诉诸收入模型创新,希望彻底改变盈利逻辑以获取超额利润。目前实践界的收入模型创新呈现出两种趋势:一是顾客价值创造与企业价值获取的分离;二是基于长尾效应的价值获取日益普遍。因此,收入模型要素是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至关重要的驱动因素,其变化亦主要体现为3个细分维度的创新:一是收入来源创新,即在数量上增加或剔除某个或多个企业获取收入的经济活动或价值内容,或在结构上调整各收入来源的收入比例;二是收入对象创新,即在数量上增加或减少单个或多个获取收入的目标顾客类型,或改变某种收入来源所对应的目标顾客;三是定价机制创新,即改变某种或多种收入来源确定价格的方式。收入模型要素的变化通常表现为3个维度(尤其是前两个)同时质变、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新价值获取逻辑“侵犯”已有价值获取逻辑。在产业界出现的各种收入模型创新实例中,有的企业向某类顾客创造和传达了某种价值主张,却不向该类顾客收取费用,而是以其他顾客群体的费用支付为收入来源,如手机产业中的苹果公司和谷歌公司基于网络应用商店平台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以第三方软件开发者和内容提供商的应用软件销售分成和会员注册年费作为收入来源。有的企业向某类顾客提供免费的价值主张,并从该类顾客中分离出部分顾客作为付费用户,这些付费用户享受企业提供的更高品质的增值服务,企业以其费用支付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如百货零售产业中的天猫商城就对商家进行了分类,对普通商家提供免费的基础服务,对部分商家提供需要额外付费的增值服务。有的企业向顾客提供低价的或免费的基础产品或服务,从顾客对与基础产品或服务相关的附加产品或增值产品的持续性购买获取收入,这就是经典的“剃刀—刀片”(razor-blade)模式。另外,不少企业不再仅专注于向大多数顾客提供少数销售额巨大的畅销产品,而转而“向大量低价值利基客户细分群体”提供数量庞大的产品[59]。虽然每种产品的销量较低,但是销售总额却不一定低于少数畅销产品的销售总额,如百货零售产业中的天猫商城、手机产业中的苹果公司和谷歌公司。

3.5成本结构要素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还可以基于成本结构要素的变化。成本结构是运营一个商业模式所引发的所有成本组成的结构。成本结构相当于为所有的资源、资产、活动、伙伴网络关系和伙伴网络交易设定了价格,因此成本结构要素受商业模式其他要素的综合影响,是商业模式其他要素配置后的结果[38]。企业无法主动对成本结构要素进行变革,成本结构创新必须依赖价值主张、关键活动、伙伴网络、收入模型等要素变革的支撑。在实践中,以成本结构要素变化为主导,辅助以其他多种商业模式要素协同变化的突破性商业模式创新,同样可以引发新市场创造效应和侵蚀、颠覆效应。成本结构改变是商业模式发生改变的第一个征兆[8],通常体现为2个维度的创新:一是成本类型创新,即在数量上增加或剔除某个或多个成本种类;二是成本额度/比例创新,即在数量上减少或增加某个或多个成本类型的额度,或在结构上调整各成本类型的相对比例。成本结构创新并不一定要追求成本类型的缩减和成本额度的降低,而应基于企业发展战略进行总体调整———这正是战略成本管理的思想。企业依据自身发展需要着重开发某方面的能力,在短期看会导致成本类型的增加和成本额度的上升,但是长期看却能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引发对在位企业的破坏。以酒店产业为例。经济型酒店商业模式的代表企业———如家酒店以“成本控制”为其商业模式的核心理念,从成本结构要素出发设计商业模式的其他要素,以求同时实现低成本和差异化。概括而言:第一,通过建立直销渠道开展网络营销,节约了市场营销费用;第二,通过运作“标准化”质量控制体系,降低了运营成本;第三,采取连锁经营模式扩大市场规模,增强了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节约了采购成本和运输成本,节约了大量管理成本和营销成本;第四,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通过对酒店选址、物业租赁、客房装修、用品采购等进行“精打细算”,极大地缩减了酒店建设初期的固定成本投入,同时在酒店结构设计、装修材料选择、客房装修设计上力求简约、环保,使得在后续的持续运营中节省了大量的能源成本;第五,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精简的人员配置使得如家酒店削减了大量人力资源成本;第六,利4大信息运营系统对所有门店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第七,对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大幅削减了固定成本投入和人力资源成本。

4结论与展望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范文第4篇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及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内部体现。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www.133229.cOm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

(一)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

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对此,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按照通常的规则,一般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作为区分标准。何为善意呢?笔者认为受让人在接受合伙财产时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是该合伙人无权处分的合伙财产。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来判定善意的标准呢?首先从财产的性质上来判断,这种受让的财产应为动产,因不动产必须通过公示进行转让,故不应作为善意转让的对象。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的同时受让人取得该合伙财产应为有偿取得。对于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应采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论对受让人予以保护,反之如果受让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从而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对合伙财产进行了必要的保护。

(二)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问题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部分。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拥有的权利来看一般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的,但在程序上应区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当合伙人进行内部转让时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的问题,合伙企业存在的决定性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但因合伙企业具有人和性,合伙人之间具有诚信的义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也会引起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比例的变化,故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履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当合伙人进行外部转让时则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应属于是合伙企业的一项重要事务。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如果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所以,合伙人向外转让财产份额时不仅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还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性质界定为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所以说合伙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这就涉及到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的问题。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是指合伙企业当年或一段时间内经营盈利时对依法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备基金之后所剩余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指合伙人之间按比例来分担债务。关于利润分配的时间,原则上应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般应按年度进行,即根据年终进行结算的结果进行分配。但是,对于特殊的或者临时性的合伙企业,也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按一定时期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在进行盈余分配时必须保留足够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依法应有三种(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2)按照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决定;(3)按法定比例即平均分配比例;关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比例,一般平均分配,也可由当事人确定;(2)资本比例,按出资比例分配;(3)混合比例,即先支付资本利率,然后按固定比例分配剩余利率。其中,资本利率或采用银行利率或由当事人约定。同样合伙经营亏损的分担的办法与盈余分配相同,盈余分配的比例即是亏损分担的比例。同时从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宗旨出发,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分配给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全部承担亏损,即使作出上述规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联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联系主要体现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因合伙企业不具法人性质且具有人合性质,其外部关系较公司企业的外部关系有很大的差异,其在实际应用上突出体现的问题便在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的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债务属于合伙的消极财产,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对他人所欠债务。合伙债务发生的原因基本包括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原因,承担债务和履行债务的主体包括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履行债务的包括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

正是因为合伙债务发生的原因的多样性,承担和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清偿财产范围的可选择性,使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成为了实际审判中的难点问题,首先在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清偿顺序问题,《民法通则》未做规定,仅《合伙企业法》对此做了规定,认为合伙企业清偿到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时,再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界定了合伙个人财产与合伙共有财产的偿还顺序,与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相一致,采用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依据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起诉,被起诉的合伙人不得以其他合伙人应共同诉讼或其应以债务份额比例为由抗辩,债务人的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减少了债权人的诉累。即使合伙人中无力还债,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从而以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对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充分的保护。第二合伙债务及个别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上,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系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负有无限清偿责任,同时又因合伙企业具人合性质,其内部财产界定具有非强制性,因此在合伙债务及个别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上有一定的难度,在通常理论上,合伙财产是有独立性和稳定性,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应由合伙企业先以合伙财产先行清偿,其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进一步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但这个程序笔者认为应引入破产的经验,先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而合伙人的各债务的当事人应是合伙人与债权人,与合伙企业事无关。正是基于二者的上述区别,要求合伙企业在清偿其债务及合伙人个人在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应将二者严格区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来清偿,但如果合伙人的债务人想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此时债权人必须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而不能竟行主张。

三、在处理合伙 企业 内外关系上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主张抵销权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在对合伙人享有债权的同时又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因合伙人个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权利,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呢,笔都认为是不可以的,原因在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他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该笔债权系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而不是针对个别合伙人,因合伙财产具有独立性即合伙的债权应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如果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抵销,必然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利于合伙企业的 发展 。但并不是合伙的债权合伙人的债权人就不可主张,他可依诉讼程序主张合伙中的债权。

(二)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时,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合伙的内外关系方面体现的问题是合伙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否对合伙的相关权利主张代位权,笔都认为合伙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但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因与合伙人的地位密切联系,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行使。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必将侵犯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随意插手合伙企业的事物,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合伙人的关系。如德国、英国和我国 台湾 地区都有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扣押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但为了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1款作了变通性规定即“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债权人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债权人必须以诉为之,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时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样就在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

(三)合伙人之间的债务追偿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超出了按份之债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追偿,追偿的条件是1、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数额已超过其应承担责任的按份之债;2、应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3、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债务不得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这方面的规定合伙企业人和性的补充。

四、对合伙企业内外关系方面立法的一点建议

现行合伙企业的立法要求是合伙人均应是 自然 人组成的无限合伙,这里的有限有两层含义,首先参加的合伙人是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之后才是合伙企业自身亦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这种双重制约的企业形式十分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但却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这种不协调的内外关系不能适应社会 经济 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才认为在规范合伙企业的 法律 中应补充合伙企业的形式,即将合伙企业由一种类型丰富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两种合伙人,一种是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种是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类型的合伙企业既有合伙企业的优点又有公司企业的优点,从而更能充分满足很多投资不同的投资需求,满足有些投资都在合伙企业中限制投资风险的需要,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特别适用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 会计 师事务所,这个企业形式的好处便在于合伙企业中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由其来承担无限责任,而对于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企业形式可以有保障第三人权益的同时,给合伙人更多,更直接的权利去参与管理。

总之笔者认为,对合伙企业类型的充实,加入有限合伙企业类型将最大限度的调节合伙企业的内外法律关系,进一步减少合伙企业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 文献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范文第5篇

受让方(乙方):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福州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为: )。

2、甲方出资 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甲方拟将持有合伙企业的 % 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基于上述条款,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本协议转让标的是指:甲方持有合伙企业的 % 的财产份额。

2、甲方保证对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 % 的财产份额及基于该财产份额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于本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转让予乙方,同时甲方按照《合伙协议》而享有和承担的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也于该日转移给乙方。

3、甲方承诺,上述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1、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 (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债权债务处置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后,乙方共持有合伙企业的 % 的财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人权益,承担有限合伙人义务。

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基于甲方转让财产份额完成日之前合伙企业存在的所有债务和责任,乙方以其受让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转让的实施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 %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日,即视为本协议项下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

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转让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之目的使用。

第五条 保证及承诺

1、乙方确认,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业已如实告知其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乙方确认,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业已如实告知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利润的20%归普通合伙人享有,80%归有限合伙人享有,在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润时支付;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时各自的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损失赔偿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第七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使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