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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0号文件明确了5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00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以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的前提,假设与土地储备现实不符
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来界定会计信息的立足点与空间范围,突出了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符合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定职能定位,但内涵过于狭窄,与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多元化和业务内容丰富化现实不符。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定业务内容也不局限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21条进一步规定: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例,其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利用和对外投资等3类。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多元化和业务内容丰富化,是土地储备机构正常的生存状态,且这些除土地储备之外、但与土地相关的职能与业务活动至今未有证据表明对其履行土地储备职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反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这些状况的持续并存有助于促进土地运作的整体社会与经济效益。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意味着假设土地储备机构仅仅单纯从事土地储备业务,而人为地排除了其他与土地储备或土地相关的职能与业务,这与我国土地储备的基本现实严重不符。
土地储备资金内涵狭窄,导致土地会计信息多头管理
根据《核算办法》第2条,土地储备会计仅仅核算“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这表明,土地储备会计不反映土地出让业务、土地利用等其他方面的会计信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利用收入均应通过《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完整的土地储备应包括收购、开发、储备与出让四个阶段。上述制度设计的结果是,收储项目开发完毕交付后的业务通过《核算办法》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土地出让及利用收入的业务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按收付实现制根据政府会计口径进行核算。交付后储备乃至供应前的业务,因历史或特定原因运用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的对外投资和管理资产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更是缺少统一规范。这意味着将土地会计信息人为分割为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出让资金、土地投资基金等多个会计主体,土地会计信息多头管理、支离破碎,会计信息严重缺乏有效集成和系统优化,土地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共享性差。这种局面不利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和土地出让款项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某些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分配安排土地储备基金的地方,还需要会计提供各宗地增值收益信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核算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利用收入均按流入总量核算,无法揭示宗地收入的详细信息,更无法反映各宗地的增值收益情况。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对土地出让款项的征收管理离不开各宗地收入的详细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被大打折扣。
适当分离财务与会计,明确土地基金作为会计主体
[论文摘 要] 本文选取某铁路施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财务管理模式,重新设计其财务组织结构,对其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文所研究的某铁路施工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它由最初的单一普通工程公司发展成为以经营房地产、施工材料物流和施工管理为主的施工企业。随着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财务管理模式经历了数次变革。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都比较简单,财务部门没有有效行使融资与投资决策、成本控制等职能,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快速的发展,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本文借助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变革,对某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1当前某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
某铁路施工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其组织机构模式也历经了数次的变革,目前企业及其下属的二、三级单位都是独立的财务实体,都设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机构,都有独立的账套,这样多的会计实体和账套大大地增加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财务管理成本,降低了财务管理效率,削弱了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
2某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设计
2.1 基本思路
由于财务管理模式创新设计的面较广,工程浩大,创新的失败率较高,所以,从计划、调研、设计到实施等各个阶段都要非常认真地构想和筹划。任何一个阶段的一个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整个创新工作的失败。一般来说,财务管理模式再造大致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准备、财务管理模式创新调研及发现、财务流程创新设计、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实施效果分析等。
2.2 设计目的
某铁路施工企业组建初期,管理分工不够细致,专业化的管理也不到位,施工企业内部财务分立的状况比较普遍。随着施工企业的发展,资产重组、行业联合、跨行业经营等企业扩张行为的实现,原有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分立制度显现出明显的弊端:对财务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够,财务的职能仅限于财务核算及资金调拨等事务性工作,而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则相对弱化,较少参与公司的资源配置和战略规划,财务管理应有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难以支持企业的战略发展。
2.3设计思路
2.3.1 设立资金结算中心
某铁路企业财务创新的设计方案是成立施工企业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集权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监督整个企业的资产运营情况,对整个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控制,负责企业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管理,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经营政策等。资金结算中心按其基本职能划分为5个部室:财务核算业务部、成本费用控制业务部、资产管理业务部、财务信息系统业务部和预算管理业务部。
2.3.2实行会计委派制
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和人员由企业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统一领导,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为资金结算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本级单位财务运行机制的全面落实和运作,保证与母公司职能的衔接和统一。
2.3.3集中财务核算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设立一个总账套,各下属单位在企业的账套内分别设立其各自的子账套,分别核算成本,计算盈亏。这样做,一方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有效地避免了原体制下有些基层单位各自为政,确保了核算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实行的标准化核算,对下属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实行有效的实时监控。
3某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保障措施
3.1 从严管理
从严管理就是要从源头上体现从严管理的要求,从严管理的源头就是全面预算。要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从严管理的根本措施抓细抓实。全面预算是以各业务预算为基础构建而成的预算体系,各业务预算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全面预算水平的高低。要提高全面预算水平,首先要深化专业预算管理,提高各业务预算水平。为此,各业务预算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为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公司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对预算编报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考核,以促进全面预算执行水平的提高。
3.2 搞好投资创新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投资离不开增加资金投入、直接购建生产设施、生产经营产品。而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很多国内企业都积极进行投资创新,通过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来实现投资战略的目标。但某铁路施工企业正处于行业环境不景气导致的亏损时期,所以相应的投资活动比较有限,主要集中于风险较小的原料贸易投资。不过,目前某铁路施工企业自身盈利不佳,且由于行业不景气,导致出现亏损,因此在投资时特别谨慎,必须要获得董事会和出资者的批准,而且尽可能不在风险较大的非相关行业进行投资,目前以集中精力控制亏损、将原料贸易投资做好为主,这也正是某铁路施工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投资创新的表现。
3.3 严格客户财务控制
从预测分析入手,采取事前严格控制、事中全面监督、事后兑现奖惩的办法,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努力降本增效。积极参与采购定价,做好采购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审查,千方百计降低采购成本;努力加强货款管理,销售环节严格执行款到发货,对以前遗留的、欠款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采取追款,尽可能减少损失;采购环节需要预付款的,对有关客户的资信情况,充分进行实地了解并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减少风险;进一步健全审批制度,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落实责任,严格控制经营环节的各项费用开支。
3.4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某铁路施工企业原财务管理制度于2005年制定,早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公司2010年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货款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通讯费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在工作中全面执行,有令必行从此成为一种习惯,“制度第一、总经理第二”在公司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特别是新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和通讯费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改变原来实报实销的做法,大大降低费用开支,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总之,企业只有持续不断地进行财务管理模式创新,才能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从而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珺.浅谈会计业务流程重组——福特公司应付款业务流程重组的启示[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6(2):25-26.
[2]张红云.信息时代的业务流程重组——兼论会计业务流程的更新[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4,19(6):65-69.
[3]林祥友.宏微观视角下的会计信息流程再造[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3):13-14.
关键词:财务体系;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7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不以经济效益为前提,而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符合本单位财务工作规程的内部控制制度。
1、财务体系的建设
财务体系是指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机结合,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体系。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责任,特别是加强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控制,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形成一个内部控制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的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职务,并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例如,对于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 对于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必须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签章,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等各环节责任要明确。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除了上级部门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可以遵照实施外,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差旅费报销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等到内部管理制度。适当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匹配的原则,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对于规模比较小或者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上级单位可以考虑收回其财务管理权,只在这些单位设立报帐点,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应尽量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确保全单位财务管理政策统一,会计核算集中。例如对于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可以遵循以下的方法: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项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帐外帐;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建立收入分析和对帐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发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对帐,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控制包括对审批的权限和级别进行规定,包括分级审批、分额度审批、分项审批等方式。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财务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当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交易所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通常对原始交易所也应做出明确要求;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加强资金支出和会计核算控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出业务,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帐簿,涉及合同或者内部签报的,财务部门应当要求业务部门提供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或内部签报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为单位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强化内部审计
强化内部审计,不仅要提高内审职能的地位,保持其与被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还要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杜绝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而影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正常施行,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从而促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这样,通过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紧密结合,才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在内部会计控制中的监督评价作用。原北京某区教委出纳员周某分三次挪用公款达211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但200万元的教育资金却难收回。15年前,周某到北京某区教育局财务科做出纳,15年的工作经历,周对教育局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其中的漏洞也心中有数。周说:“我可决定提取现金的数量,支票也由我处理,可随时加盖印鉴。在每月同会计对帐时,我同他们只对总额,而不进行明细帐核对;也没有定期的内部审核。另外,我挪用公款,银行帐上有反映,但我们的银行对帐单由我保管,单位也不易发觉。”从案例可以发现,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都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出纳员权限过大,支票和印鉴一人保管,这就给他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了机会。其次定期的内部审计没有到位,周某15年的财务工作都没有内部审计,是导致事业资产损失的重要原因。
2018年在集团公司和市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财务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工作会议和市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安排,在市公司“苦干三年、负重发展、大干五年、奋力赶超”的总目标激励下,以切实强化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工作为基础,按照国家财经纪律要求,狠抓资金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支出,及时完善、修改有关管理核算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整章建制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强化学习,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组织学习《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项财经法规,对全系统主要领导和会计人员进行了税收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参加了基建煤矿会计核算及软件操作培训班和煤矿兼并重组涉税与会计研讨班,对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集中培训和考试;
2、深入贯彻领会集团公司各项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科室,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打造了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服务一流的高素质集体。
(二)规范财务基础、强化财务管理
针对兼并重组煤矿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这一环节,根据公司当前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完善和制定了《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日常经费管理规定》、《日常经费建设资金拨付管理补充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工资卡支付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审批》、《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以及《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在全系统实施,有效地提高了财务管理能力。
(三) 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1、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布署,认真编制财务预算,填报财务报表,收集财务数据,为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并全面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全年各项经营指标和重点工作的推进;
2、对准备改制的下属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摸底,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及依据;
3、对北京、天津等驻外办事处闲置的房屋进行出租管理,有效的节约了费用,净节约了159万元;
4、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各单位对“小金库”治理进行承诺,并对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未发现“小金库”现象;
5、为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实现资金优化配置,盘活集团内部沉淀资金,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和资金管理中心,实现管控能力的提高、管控手段的完善、管控效果的提升;
(四) 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
1、财务科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积极参加集团和公司的各项活动。上报了7篇论文参加“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与会计改革创新”论文征集活动,其中两篇荣获“三等奖”。
2、全系统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2名被市国资委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9名被省财政厅评为财务先进会计工作者。
2019年财务科继续强化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体制建设,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落实集团公司财务重点工作和责任分解;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落实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措施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2019年工作任务内容后, 2019年财务重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强化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
1、组织全系统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2、继续落实开展会计工作质量达标升级活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使会计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3、继续完善整章建制工作,包括筹资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分析决策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和核算制度等,推进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对本部和基层单位进行财务检查,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化及合理化,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
1、积极与集团公司和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保障新项目的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2、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资金管理中心”建设,激活盘活沉淀资金,进行内部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3、对资金管理实行预算计划、审批支付、考核奖罚的运行机制。
4、在进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各种临时性、专项性的费用预算编报体制,重点开展对工程项目投资预算控制及决算审查,引导投资建设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成本。
(三)加强成本考核,增收、降耗、提效
1、全面推行材料物流管理软件的应用,规范原材料采购供应环节的管理,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建立成本费用计划编制、下达、执行、考核机制;
3、对成本费用实行分级分口管理。
(四)继续落实集团公司财务重点工作
1、继续抓好全年各项经营指标的管理控制和重点工作推进,全面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