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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环保设备、环境保护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融资租赁交易最早出现于美国。1952年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裘国国际租赁公司,从而开创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先河。该种交易方式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1]相比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美国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2]它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我国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专章予以规定,这对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可以说无论是从经营规模、服务领域还是业务范围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和提升。
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民营投资机构等争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1年1月底,中国已有超过200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 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3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40家,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有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其中出租人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具有出租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二种:一是,依据2006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依据2005年2月17日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特别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公约明确了适用范围,排除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三、企业环保设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企业如何能够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保设备的投入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大部分企业由于过去环保意识不强,对于环保设备资金投入少,环保技术相对落后。有企业没有资金投入环保设备或者是原有的环保设备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又没有后续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如何在激烈的市场中不被淘汰,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环保设备的投入也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实力体现。
环保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企业为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企业又急需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要改变这种资金短缺的情形,就不得不寻找资金的支持。再者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投资人的支持。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环保设备的投入,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环保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社会化认识程度低。
很大一部分污染企业基本上都是自己投资购买建设环保设备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环保设施。由于对融资租赁模式认识程度低,环保设备投入后,没有后续资金维持设备的运转。而与此同时,我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运转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根据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的这一特征,不仅要体现融资的特点,同时也要发挥融物的功能,但是就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看,它更多的是发挥了融资的功能。
(二)由于现有的环保设备运营管理方式的不合理导致的。
由于企业管理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低,工艺质量差,未达到环保设计的预期效率和效果,一些环保设备投入建成之后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一些环保项目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便仓促上马,致使治理技术不过关,运行成本高,使得环保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环保投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大量的浪费。投资效率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环保投资的缺口。
(三)环保投融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针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银监会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我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融资租赁模式目前在医疗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有较好的发展经验,但是在环保设备领域的发展却是举步维艰,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发展。
(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谋求股东及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所负有的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主要指的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应履行行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与公司环境义务含义相同。按外延式界定方法,则可将公司环境责任具体化为各种保护环境资源、对环境污染与破坏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的公司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清洁生产义务、环境有害预防义务、达标排放义务等。[4]
四、环保设备领域引进融资租赁模式的对策
国外环境保护投融资立法及其发展经验,对我国在环保设备领域探索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发展着种模式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方式,创新环境保护融资机制。
(一)在社会中加大宣传环保设备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
面对融资困难,很多企业管理者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由于不了解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愿主动接受新型的融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在环保设备融资领域加大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融资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二)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允许民间资本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培育社会化投资环境。
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制定一些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于环保设备领域。
(三) 完善法律法规发挥融资租赁模式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优势
我们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之相关的还有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局面很热现状也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约束了社会投资主体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由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租赁经验和立法,加强融资租赁相关法率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应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各项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理念
运用法律强制机制使得企业强化环境保护理念,法律强制机制是目前最重要的强化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措施。但强制不是万能的,强制是否成功,既取决企业是否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环境保护,还取决于强制的力度和持续性。当企业不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强制的成本就会很高。运用法律强制机制毕竟使得企业被动强化环境保护,我们认为应当同时采取市场引导和政府激励机制,创新融资租赁的功能,使得企业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获得利益,这时企业会主动强化环境保护的理念。
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社会需求巨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转变认识观念、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扶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拓展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大力发展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9
[2] 张稚萍.论融资租赁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
[3]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J].中外法学.1992年(1):17
[关键词]融资租赁 问题 措施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的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购置设备时,不直接购买而是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先进行融通资金,代企业购入所需的设备,再以租赁的方式将其租给企业实行有偿使用,从而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融资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的发展能够通过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设备融资,使工业企业保持充沛的投资资金来源,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有效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途径。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用少量资金投入即可获得生产设备,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加快了资金周转,从而为企业增加利润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外融资租赁的发展与我国相比,时间长,更加规范,这与所在政府的支持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由于发展初期的政策环境不宽松,相关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税收制度缺乏一直以来是阻碍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所制定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的实施有效的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我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国产设备帮助企业利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纳入投资税收抵免范围,使融资租赁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没有对出租人实行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际上通行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通过租赁期内付全部租金抵扣而实现所得税优惠。我国规定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仅是鼓励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融资成本与投资成本均在税前列支使得融资租赁与借款相比对承租人而言,吸引引力大打折扣。出租人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金融业纳税,即将租金扣除成本和利息后作为纳税基数,征收的营业税而对于厂商租赁则作为流通企业,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匮乏租赁公司所运作的租赁物大部分都是一些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因此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狭窄,金融租赁公司虽可以在国内的金融市场进行筹资,但筹资能力有限,只能吸收部分法人的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月以短期资金居多,普遍只是通过一年期外债的循环使用维持长期租赁资金的运用。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标的物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对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筹措的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借款,而开展的却是长期业务,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违背了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原则,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资金来源衔接不上,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流动性危机。
(三)行业监管分散化管理目前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各主管部门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多头管理容易导致融资租赁管理混乱,无法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重点统一安排和部署,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行业条块分割管理的情况下,各条块之间缺乏沟通,所制订的行业政策撞车也是不可避免的,政策的不协调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与这种多头管理相对应的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成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使得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统一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运作等工作难以落实。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措施分析
(一)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降低了融资租赁的租金成本,提高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积极性,而且为出租人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风险。目前国家应着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采取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我国应尽快颁布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税法,加快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可以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可加大财政投资的比重。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融资租赁的比重。另外,政府应积极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发展。建议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丰富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丰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大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金融租赁证券和进入同业拆借来丰富资金来源渠道。由于融资租赁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安全性高,可以适当的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有效吸收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租赁业务的重要优势就是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配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有效发挥。其二是大力促进银租合作,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向银行借款仍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追求股东汇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同时又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采用银租合作,不仅银行扩大了投资渠道、改良了资产结构,承租企业也获得便利。因此,租赁业将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三)整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外部监管措施,统一行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实行分类规范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标准是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可以由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为一般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提高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另外,应积极与注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准入、退出、变更事项及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应严格要求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运作,增强抗风险能力的监管,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06,3
(一)融资租赁发展的环境明显改善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融资方式,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到2010年底已发展到200家。经过30年的发展,在政策的支持、税负的优惠、法律环境及会计准则方面,都陆续完善。如融资租赁业在2000年被国务院授权批准,作为重点发展和鼓励的产业。在200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保障措施。新《会计准则-租赁》明确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用更多国际通行的业务形式,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增强融资租赁业的竞争能力。2008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有力的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迅速扩大,市场的渗透率不断提高。
(二)各种类型的融资租赁机构和业务规模迅速增加截止
2009年12月,我国已经有各类融资租赁机构164家,比2008年增加了93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7家、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有110家和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国内资试点租赁租赁公司有37家。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达到3700亿元人民币,比2008年的1500亿元增长1.4倍。租赁市场渗透率不断提高,09年四月份估计值在4.77%,比2008年同期持平。从全球看,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发展很快,业务迅速增加,但租赁业依然弱小,与成熟国家如美国20%到30%的市场渗透来比,仍有很大差距。从融资租赁比例看,截止2006年底,我国租赁额虽然只占到世界租赁额的1%左右,美国在2005年已占到世界租赁额的37%,但从全球融资租赁交易额增长率来看,我国的增长势头明显,我国融资租赁业由2007年得700多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200亿元,增长约5倍。可以得出,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潜力无限,与世界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小,世界份额将会不断扩大,将成为世界公认的主要租赁市场。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环境不够宽松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政策的优惠方面还不很到位:主要体现在:投资税收抵免即降租节税上不够明确、设备的计提折旧上不够灵活、税收政策方面不统一等。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资产视同于企业自身的资产,成本列支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不在税前列支,没有起到降租节税作用。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设备的投资,但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却模糊不清,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甚至有限制性规定,进一步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设备的加速折旧方面仅针对国有与集体企业,大量中小融资租赁设备企业被排除在外。在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仅针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大部分的租赁公司得不到税收方面优惠;在信贷政策的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承担着较大的信用风险,时刻关注着出租的设备能否发挥效益,承受着收回成本的压力。对于这种巨大的信用风险,国家也没有过多的信用体系给以融资租赁企业信用的保障及政策的倾斜措施,使得融资租赁业缓步发展。
(二)融资租赁业务种类单一 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采取了与西方发展不同的发展道路,发展的模式比较单一。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是“由内向外”的多元化融资租赁模式,强调以国内设备为主、为先,融资模式上采取回租、转租、杠杆租赁多种模式,实现租赁公司、承租方、供应商、银行多方共赢,在促进企业销售的同时解决了承租企业的资金投资问题。而我国采取的“由外到内”单一化发展模式,强调以国外设备引进为主、为先。具体的融资租赁模式上比较单一,一般采用自营式融资租赁模式,如回租、转租和杠杆租赁等方式运用较少,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从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租赁法》,虽然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规定,但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内资租赁公司。银监会依据主要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商务部依据的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种缺乏行业统一管理的局面很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融资租赁业只有短短几十年发展历史,加上传统的所有权意识根深蒂固,现代租赁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普遍缺乏认识。在设备投资、融资方式上更多的选择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对融物以融资的租赁意识还比较单薄,加上宣传力度不强,从业人员普遍偏少、业务素质不精,导致融资租赁人才供不应求。如在2001年以前,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使用但不必拥有”的现代交易理念还较陌生,只将融资租赁作为筹资的一种权宜之计。观念的滞后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策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租赁业务发展 首先,尽快推行行之有效的投资减税制度,将融资租赁成本纳入税前成本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即出租人可以根据所出租的设备的成本金额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是按照10%的优惠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即出租人可以以出租设备的10%作为税收抵扣部分,极大的刺激了美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其次,允许承租企业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法,以得到更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升级的阶段,设备的更新换代必不可少,在企业资金有限、在加速资金融通与供应商销售的状况下,融资租赁无疑成为承租企业加强投资的有效途径,同时带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再次,积极引导,制定适合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信用保障体系,如鼓励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给各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必要时可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出面,向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如关于国计民生的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及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小的高新科技的项目等。最后加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如融资租赁会计准则,风险保障机制,以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本外币营业税税基及税率,完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降低相关利益人的风险损失,使融资租赁能够健康成长。
(二)积极开展各种融资租赁业务,促进租赁方式多样化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融资模式比较单一,基本是自营式融资模式,应在积极开展如回租、转租、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同时,加强经营性租赁与直接租赁,开展各种融资租赁业务,提高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在我国,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普遍存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改造任务繁重的现象。如能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大力发展国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带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新的一轮发展。因为如仅仅依靠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资本市场,从国际租赁市场进口设备不太符合操作实际。所以在不完全排斥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把技改的着眼点由国际租赁转向国内租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我国有些机器制造业拥有世界一流的设备、技术与科技人才、如能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提高现有资产的利用率,配合先进的管理思想,采用灵活的融资方式,就一定会完成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另外在大力发展国内租赁市场的同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发展我国的出口租赁市场。
(三)强化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经验,遵循融资租赁自身运行的规律,探讨适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机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即保护各方权益的《融资租赁法》,保障融资租赁机构的来源资金及注册资本、租赁的期限、融资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等使其有法可依,以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建议由中国人名银行对融资租赁机构施行统一的审批与监管,以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结束双重注册监管的不合理现象。条件成熟时在目前成立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分会、中外合资租赁业的行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行业协会及一些地方租赁协会的基础上尽快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条例,强化行业自律,形成行业重组,发挥规模优势,积极同境外加强信息交流,吸收经验,取长补短,完成与国际融资租赁产业的接轨,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创新与发展。
(四)强化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扩大融资租赁必要的社会影响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对融资租赁的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表面上,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的设备存在偏见和误解,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的融资、融物方式,也未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在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措施上的重要关注。因此,一方面针对广大企业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现代租赁理念,改变企业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强调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制定适合我国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政策及方针。融资租赁作为一个跨越性比较强的边缘叉行业,需要培养融金融、经济、外贸、管理、财经、物件技能、专业技术于一体的现代化融资租赁复合性人才。而因历史原因,融资租赁的研究相对滞后,专业人才相对短缺,因此企业在积极引进融资租赁人才的同时,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租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组织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另外,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应从整个产业链上关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评估体系的同时,使融资租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培养适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融资租赁人才,以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展现其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柏亮:《融资租赁:面朝大海 内修基石》,《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5月27日。
Yang Hongbo;Ma Haichao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Daqing 163318,China)
摘要: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筹资方式,它的宏观作用和微观功能是其它金融方式所起不到的。它对拉动内需、促进投资和技术改造、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产多元化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文中分析了融资租赁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探讨了其发展的策略。
Abstract: Financial leasing has become the financing way next to bank loa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y. Its macro-function and micro-function is not replaceable by other financing way. It is important to pull the inside need, promote investment and technique reform, perfect the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promote the financial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and reform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fac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ng leasing, and pointed out its developing strategies from within and without.
关键词:融资租赁 租赁环境 租赁定位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leasing environment;position of lease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134-02
1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机遇
1.1市场机遇从需求方面看,融资租赁的市场需求巨大。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过去若干年资金投入少,设备、技术相对老化,在市场中竞争力弱化,急需大量资金投入,而大银行的投资日趋谨慎,不愿冒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去扶持他们,上市融资也只有少数企业可以。中小企业为改变现状,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是当务之急,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健全的融资租赁的支持。那些新兴的民营企业也存在着设备更新和资金匮乏的问题,它们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的支持。从供给方面看,资金和设备供给充足。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增长很快,信贷资金供给充足,但还缺乏为企业提供长期信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我国经济状况基本告别了短缺经济,经济环境大为改善。一些企业的设备闲置率上升也为开展融资租赁提供了供给基础。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租赁可以帮助企业促进设备销售,减少产品积压;运用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运用租赁可以把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需要的地方,提高设备利用效率,降低全社会的投资成本;运用租赁可以使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获得设备,投入生产;运用租赁可以使掌握了技术的高科技人员获得设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2政策机遇一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环境在逐步改善,企业信用意识有所增强,国内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二是与融资租赁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专章列出,确立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地位,财政部也颁布了租赁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租赁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规则;三是建立了符合租赁业特点的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办法来促进租赁业的发展;四是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
1.3外部机遇租赁公司通过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改善了我国金融结构,增加了良性资本比例,减少了金融风险,带动了金融租赁业自身行的发展。通过引进国外竞争机制给融资租赁提了供良好的经营环境。融资租赁业为企业的产品流通、资产盘活带来巨大的商机。如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一些不适应中国市场的产品可以用租赁的方式打开国际市场。对某些中国企业而言,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也许有些陌生,先租赁后销售可以防止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通过引进各国的融资租赁方式,使我国的融资租赁经营方式多元化,还可以吸收国外融资租赁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素质。
2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挑战
2.1融资租赁的定位问题过去我们把金融租赁简单地看成融资工具,仅强调其融资的小功能,而忽略了租赁服务的大功能,不管在制定政策上,行业管理上,经营方式上、运转模式上都存在着偏差。主要就是对租赁的定位不准确,从而导致政策的不合理,经营的不规范。按照国际惯例,租赁贸易应该定位在服务贸易领域。这种服务不仅是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帮助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等多项服务。
2.2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我国融资租赁分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有一定的金融营业资质,后者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但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由于合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有外资成分,因此叫做“利用外资”,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外资股东,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租赁公司营业税的纳税税基是以资金来源的差异决定的。如果使用从境外融入的资金,按照利差纳税;如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则按照对银行的纳税标准―利息全额纳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使用的基本上是外资,但是从中方金融市场融入的资金也是按照利差纳税。而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在转租赁情况下按照利差纳税,否则就是用境内外汇租赁也是按照利息全额纳税。过去,金融租赁是根据所有制划分纳税标准。这样,两类公司在纳税额上造成了实际的不平等。
2.3融资租赁的市场竞争问题目前国内除一些企业集团外,绝大部分生产厂商尚无法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在资本市场与贸易市场同时开放的情况下,外国厂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他们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占我国同类商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国外租赁公司在中国搞租赁项目,中国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出口商品创汇抵偿对租金的支付,外资的进入将增加资本性外汇流出,过多的进入还会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外国融资租赁业的进入将不可避免的吸收国内的融资租赁专业人才,这为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挑战。
2.4融资租赁业的管理问题我国融资租赁的外部管理,不论是从租赁机构的审批成立还是到执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另外,融资租赁业自身从认识观念上、政策法规上、资金来源上、经营管理上都远远达不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无法与国外同行竞争。
3融资租赁业的策略选择
3.1融资租赁业的立法与行政调整①明确融资租赁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世界银行曾建议转轨国家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应当把金融租赁业摆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比证券市场更为重要的地位上来,并做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手段,以更好的发挥其宏观调控的功能。②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健全融资租赁业的运行环境。历史经验证明融资租赁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环境。过去因市场环境在转制过程中没有达到融资租赁正常运做的基本条件,致使租赁业在中国没有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改变市场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政策上积极配合,加快改善市场环境的进程。也需要有法律、税务、监管、会计这四大支柱的支持,国家应加强这四个方面的相关政策的完善工作,应从租赁会计准则、税收、关税、租赁合同范本等方面确定优惠措施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真正感受到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机械设备一定比直接购买合算时,才能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③进一步培育国内融资租赁市场的运行主体。参照其它国家的作法,鼓励国内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它们的产品,这不但利于其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而且会加快其发展速度,增加国内租赁市场主体的实力,同时可以提高产品市场和租赁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④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扶持融资租赁业。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在会计处理上,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等。
3.2融资租赁业自身发展的策略调整①促进融资租赁业重新整合。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公司进行重组,建立适当的法人治理结构。用政策引导国外租赁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与国内租赁公司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这样做既使一些公司摆脱经营困境,又改善了国内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引进了先进管理经验,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租赁的资本金没有来源的问题。②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如何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消化、防范机制来规避融资租赁经营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国内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的因素很多,我们应注意防范化解风险的每一个环节,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高效、稳健、安全运作。③转变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按照目前社会的需求,租赁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将服务重点向设备生产厂商倾斜,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将发生结构性转移,今后的融资租赁行业股东主体,有可能是商家,而再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形成一个由买主租赁向卖主租赁的过渡,以各自为战式经营转变为参与式经营。过去出租人与供货商和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没有关联的体系,任何一个体系出现问题都没有制约机制限制,出现问题受到伤害的主要是租赁公司。今后的融资租赁应把这些关系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对商家和承租人都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租赁公司应参与各方的经营活动,形成互相牵制的制约机制;由风险集中转为风险分散。④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由于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应用科学,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需要大批既懂金融、投资、管理、贸易和法律,又懂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融资租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
参考文献:
[1]左毓秀.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11).
[2]屈哲.我国融资租货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5).
融资租赁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融资租赁现已成为美国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作为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物被引入中国,历经三十余年的沉浮起落,近几年融资租赁公司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2013年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已达到603.9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2 68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但中国的渗透率仅为4.97%,相比于美国21%的渗透率,仍存在很大发展空间。
无论中外,政策都为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租赁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税收抵免制度”吸引了大量投资人进入租赁行业,进而带动了美国租赁业的蓬勃发展。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繁荣更是与政策息息相关,上海自贸区、天津东疆保税区及深圳前海自贸区的政策优惠引发了租赁公司的集聚现象。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租赁政策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两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一是与国外的租赁扶持政策相比,我国在税务、会计、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尚不完备。比如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租赁企业税负、政府设立租赁专项基金等均是国外比较成功的政策案例。二是“假外资”租赁公司与“空壳”租赁公司的政策套利问题比较严重。“假外资”公司利用外债额度的优势开展资金通道业务,而“空壳”租赁公司空拿牌照获得补贴,并不开展实际业务。显然,这两类公司的存在使得租赁公司促进设备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
本文即基于政策扶持与规避政策套利两个视角,借鉴国外租赁业的政策经验,以期为中国租赁业提高政策成效略尽绵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方面:
1. 本文从租赁业外延的五个方面(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入手分类比较国内外租赁政策,该分类标准与中外租赁专家、学者的观点一致。与现存文献相比,本文除包含税务、会计等财务内容外,也对法律、监管方面有所涉及,因此在政策内容的比较上更为完备、全面。
2. 以往文献只提及了与租赁相关的扶持政策,而对如何规避“政策套利”现象鲜有涉及。本文分析了中国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的成因及现状,并对如何规避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已经有学者对租赁政策进行研究。比如周英章、金戈(2001)从税收、保险、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分析了国外政府对租赁业的扶持政策,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李刚等(2009)对东方航空公司进行案例研究发现经营租赁的一个动机很可能是隐藏负债和降低资产负债率,进而建议不断健全完善租赁会计准则、正确界定真实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丛林(2015)借鉴爱尔兰发展飞机租赁的政策经验,建议我国政府适度放开融资和资本管制、简化管理并促进关联产业发展;高圣平(2014)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分析了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的现实与法律困境,并提出“应善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尽量减少过时的法律规定给金融创新带来的桎梏”;孙磊(2012)对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改革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税负,但使得租赁公司的流转税负略有增加。
综上,目前关于租赁政策的研究有些针对具体行业提出建议,有些则针对租赁业外延的某一角度(如会计、法律)。本文则从租赁业外延出发,对中外的赁政策进行全方位比较,希望为租赁政策构建出较为完善、清晰的框架,并对政策如何促进行业发展有所启示。
三、 国外租赁扶持政策与中国政策现状
本文采用史燕平关于租赁业外延的定义,从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五个方面对中外租赁业政策进行比较。
1. 税收。作为租赁产业的支柱之一,税收制度在美国租赁业的发展初期就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62年美国税法首次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Investment Tax Credit-ITC)。根据ITC,在投资者投资设备的当年,其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可以抵扣应纳税额。这一税收优惠措施为出租人节省了税收资金,出租人又进一步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将“税收好处”转移给承租人,最终吸引了大量企业涉足租赁行业。1981年,美国推行“经济复兴税法”。该税法进一步扩大了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对“真实租赁”(True lease)与“有条件销售”(Conditional Sale)作了严格区分。除美国以外,英国、德国、日本与澳大利亚等国也实施过ITC政策,对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2000年也曾对国企实行过ITC政策,规定使用租赁引进设备的国企纳税时可抵消新增利润纳税额的40%。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应纳税额大于等于可抵免税额时,政策才有效;否则政策的优惠效应不能完全发挥。当时我国国企业务亏损,因而ITC政策在较大程度上失效,未能达到期望的政策效果。
此外,降低税率也是一种途径。爱尔兰即为“低税负”的典型国家,其规定所得税率为12.5%,远低于我国的25%的税率。低税率促进了当地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陆续推出了适用于租赁业的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天津为例,其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出口退税等多个税种。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对以售后回租占比巨大的中国租赁业是一记重创,改革后针对营业税的政策或已失效,但在改革之前该类政策确实起到了吸引投资的作用。
2. 会计。在会计方面,美国对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折旧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因此每年的折旧费用越大,当年的税收抵免越多。尽管租赁年限短于法定折旧年限,但税法允许在资产租期内计提足额折旧,这进一步增加了租赁的“税收好处”。
爱尔兰在飞机租赁业占据“龙头”地位,这与其灵活的折旧政策密不可分。在爱尔兰,飞机的经营性租赁允许使用8年加速折旧,且残值为零,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我国并未允许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当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务折旧年限时,不允许根据最低税务折旧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该折旧处理方式使我国租赁企业的税负显著高于国际水平。
3. 法律。世界各国租赁业的立法情况不一,有些国家对租赁业专门立法,有些国家则并无专门立法。
对租赁业专门立法的国家有法国、巴西。法国租赁业受《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法律》监管。巴西则在1974年与1981年分别颁布了《6099号法》与《巴西进口租赁法》,两部法规对成立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及资产负债比作了规定。特别地,巴西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只能拥有公司1/3的表决权和公司全部股本的55%,以保证本国企业的权益。
对租赁业不实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英国的租赁业受合同法限制,日本租赁业受民法与商法限制。德国则依据股权结构将租赁公司分类,银行股权比例大于20%的租赁企业受银行法监管。
另外,还存在由专门立法向不专门立法转型的国家,比如韩国。1998年以前,韩国租赁业由《租赁业促进法》管理;1998年以后,韩国取消了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租赁业由《金融业特别信用法案》管理。
我国并无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合同法,一是物权法项下的担保法。其中融资租赁合同隶属于合同法分论,该分论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参考。
4. 监管。根据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对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最小资本要求、财务比率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方面。
俄罗斯、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对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在俄罗斯,主营业务中至少有40%来源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才能获得租赁执照;法国租赁企业的成立则需经由全国信贷理事会的批准;西班牙的租赁企业审批由央行负责。在意大利,业务规模超过5 000亿里拉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意大利中央银行进行注册。
在最小资本和财务比率要求方面,法国规定资本(及自有资金)与长期资产的比例需达到6∶10,资本(及自有资金)与总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1∶20;西班牙规定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为500万欧元,且资本充足率要大于8%;韩国在1998年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也由100亿韩元增加为200亿韩元。
有些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管。比如日本的租赁公司不能开展房地产、证券及分期销售业务。
我国主要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与注册资本进行监管。设立租赁公司的审批主体有商务部与银监会,其中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而银监会负责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7亿元人民币,外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 0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者的总资产不能少于500万美元。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以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2012年的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最低注册资本金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了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5. 其他。各国对租赁业的相关政策除上述提及的税收、会计、法律与监管以外,还包括保险与补贴等。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通产省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厅和保险局联合推出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日本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起到了促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通过租赁公司提供低利息的美元贷款,租赁企业通过“武士租赁”改善了日本的贸易收支情况。
我国的租赁业政策“特色”主要体现在:(1)鼓励特定投资人(如江苏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开办租赁企业,广东鼓励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等);(2)鼓励特定行业(如天津鼓励飞机、船舶,福建鼓励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医疗设备等);(3)对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发放补贴(上海、天津均有开办费补贴奖励及高管与专业人员补贴)。
四、 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及对策
目前我国租赁业主要存在两类政策套利现象:一是由外资租赁公司借外债政策导致的“假外资”现象;二是由补贴导致的“空壳公司”现象。
在筹资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在借外债方面的政策十分优厚。根据规定,外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额度为其净资产的10倍。很多民企变身“假外资”租赁公司,专门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从事外债资金的通道业务。监管层目前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通过规定租赁公司的实质业务、存续期限等打击“假外资”。
为鼓励投资融资租赁业,多地政府均向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及企业高管发放补贴。以上海自贸区为例,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注册资本不同,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1 500万元不等。对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租赁机构高管给予每人一次性住(租)房补贴20万元,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高管也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优厚的补贴政策吸引了大量投资人,但也导致了“壳公司”。一些公司在注册资金到位后套取补贴,空拿牌照而不发展租赁业务。目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已采取约谈租赁公司高管的方式调查业务状况,说明监管层已开始关注政策套利问题。
其实,政策套利现象在中外均存在,政策制定者应通过一定手段对政策受益主体加以限制。如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为保证受益主体为租赁业,其对“真正租赁”(True Lease)进行了界定,税务局对“真正租赁”与“有条件销售”进行严格区分。我国监管层在监管方式上,可从业务开展、缴税情况、股东背景等多个方面排查“假外资”与“壳公司”。此外,由于资金通道业务大多采取售后回租模式,且回租资产大多为数额较大的旧固定资产,承租人以中小企业及制造类企业为主,监管层应对回租资产及承租人类型予以重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就租赁业外延方面的政策而言,我国在扶持力度上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表1对比较情况进行了总结。
五、 结论
通过前文对中外租赁政策的对比,我国租赁业政策在以下三个方面尚存改进空间:
1. 进一步加大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力度。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可以为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节省财务成本。我国应考虑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税负等扶持政策,这对机等大型设备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