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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为需要的人提供金融类服务,其能够对信息不对称相关问题进行一定解决,也能够达成金融普惠性目标,强化提升其便利性。遵照业务主体进行划分,其中包含互联网传统的金融机构、“互联网+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金融”等,“互联网+电商平台”就是当电商平台得到一定发展之后,因为具备大量供应商、消费者等数据信息,会逐渐延展至为供应商、消费者提供一些金融服务的模式,例如,基于供应链金融向供应商提供服务,或者是基于消费金融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术语是“互联网+电商平台”的一种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消费模式。
当前国内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自有供应链的消费型金融平台,另一种则是基于其他供应链实现的消费型金融平台,其中自有供应链也包含产业系与电商系。很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亨都具备专属的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花呗、京东白条。电商系消费型的金融平台有自身的优势,如用户大数据及线上供应等,基于自身优势,电商平台能够获悉用户征信水平、消费能力,同时基于低成本对优质客户进行甄别,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在完成客户甄别之后,制定出符合客户的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客户在这个额度范围之内贷款消费。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基于大数据对客户消费习惯进行了解,之后遵照喜好不同进行针对性推荐,提升销量。当前互联网消费型金融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也暴露出很多隐藏的问题,如过度授信及暴力催收等现象,其会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制约影响。对此,国家当前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资质及业务监管方面的政策,也就是说,我国的互联网消费型金融开始进入整顿时期。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较为多样化,融资成本较低,而且风险管控、防御的能力需要改善。
互联网消费型金融企业为了对小微型企业与个人的消费诉求进行满足,外部的资金来源比较有限,会产生融资难的问题。平台融资预案一般同小贷公司进行对接,小贷公司方的资金来源遵照规定可以包含:股东注册时的资本金,至多两家银行的贷款,且贷款金额不允许超出注册时资本金的50%。上述两种途径难以对小贷企业的房贷诉求实现满足,因此需要对融资途径进行创新拓展,资产证券化是对资金来源进行丰富的一种有效方式。
互联网消费型金融企业因为自身资质方面的原因,融资成本偏高,基于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资金募集,其成本资金数量主要看基础资产的数量与质量。因为电商巨头具有良好的基础资金,同时在证券化发展中交易结构实现了增信,如果发起机构的信用水平持平,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就比较小,票面利率偏低,融资成本也就更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很多问题与风险也持续出现,非法集资、洗钱、虚假标的等诸多风险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参与监管,并且进行评级、增级等,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实现规范化发展,强化自身应对风险问题的能力。
2资产证券化引起的财务效应
资产证券化引起的财务效应,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但是观点并不统一,不同企业其资产证券化产生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时候还会产生相悖的结果。但是资产证券化会对企业的财务形成正效应,基于资产未来的收益,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其成本会比常规性债权、股票等发行成本低,可以减少融资的成本。在资金证券化的安排流程当中,因为应用专业机构进行基础资产的管理,可以对信息不对称有关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减少投资者进行信息搜集产生的成本,也能够降低管理者成本。探析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效应,能够获悉资产证券化可以强化提升企业的营收水平,资产证券化企业对比其他企业的鼓动回报率来讲,资产证券化企业的回报率更高,同时实体企业当中会获得更为良好的业绩增加效应。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应用中,其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可是其在银行融资渠道方面具有拓展作用,银行基于此种方式提升外部融资的额度,也就是提升了杠杆率,推动信贷扩张,倘若银行减少了放贷条件方面的限制影响,资产证券化会影响金融系统。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能够提升投资效率并创造效益,同时也导致银行放贷标准的降低,其可能会导致银行面对资产风险。
实际上,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企财务状况的有效改善,提升资产的流动性,并且把资产未来收益转变成为既有现金收入,基于表外融资对资本结构进行有效优化。资产证券化会对企业财务产生积极作用,资产证券化降低了企业的融资费用,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为资产证券化具有表外融资属性,可减少发行人方面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有效优化,其会为企业带来长远收益,提升股东财富,并且提升短期的产债能力。同时在多年之后如果企业的偿债能力出现降低,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增加,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净资产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及股东权益周转率等存在关联。
3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
3.1基础资产方面
传统金融有较高门槛,中低收入群体不在覆盖范围中,互联网消费型金融则不同,其可为长尾用户提供服务,可是其也存在巨大风险。而个人消费贷款和传统形式的金融贷款不同,其不需要抵押、担保与质押等,还贷保证则是借贷人本身的信用情况,应用互联网消费型金融的很多都是中低收入群体,其中包含刚入职场的职员、大学生及蓝领等,其信用记录较少,甚至有的属于空白,这增加了信用风险,如果产生经济下行的情况,借贷人就会存在违约的概率,致使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出现现金流断裂情况,借款人存在违约风险,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侵蚀影响。
3.2原始的权益人
当前国内互联网消费型金融并未成熟,经营者存在资质上的缺陷,同时市场认可度较低。最近几年,经营者跑路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表明原始权益人长远、持续的运营能力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平台发展不够完善,也会面对操作失误、黑客攻击、系统漏洞等诸多问题,提升了操作方面的风险。企业资金限期的错配以及产品不具备转让行、备用金不足等诸多问题,会致使产生资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很多原始权益人在资产服务机构中兼职,其产生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与计划资产难以明确划分,会因为无法及时进行回收款收益导致资金被冻结。
3.3交易结构方面
一些个人的消费贷款,如京东金条、蚂蚁花呗等,其资产证券化有循环交易的结构,也就是说,个人消费型贷款的循环期限中,本金回收款可应用在下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的购买中,补充并且替换既有资金池当中的资产,让信托当中的应收账款总额始终保持稳定的状态。循环的交易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资源错配相关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可是此种交易结构在信用增级举措方面有严格要求。长存续期会致使证券出现多个不同的经济周期,致使基础资金的质量产生巨大变化,也会增加其附加风险。同时,基础资金的一次循环购买,就会产生基础资金的一个特定化过程,基础资金始终处在动态的调整中,致使原始权益人无法判断出售与破产隔离的达成情况。倘若需要再次达成真实的出售与破产隔离目标,一般需要把债权进行转让,并企稳再次进入到资金池当中,需要再次通知债务人。
4防控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4.1平台自身
风险管控工作中,要基于自身优势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累积,基于区块链技术等,拓展信贷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技术。基于信息优势,能够减少风险管控工作的成本,并且提升管控工作的精准度,有更多动力进行风险管控体系的构建,对信息孤岛相关问题进行妥善解决,要同其他互联网金融巨头、银行等进行信息合作,构建ABS联盟链。达成平台之间的合作,同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以免出现信息盲区。在实际构建中,对各种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传统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资金资源,并且其风控能力较好,互联网金融的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强大,基于互联网可以获得更多金融消费,二者需要进行协同合作,达成信息共享的目标。
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会面临经营风险,其会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一定要对其进行有效防控。确保应收账款质量,基于稳定的现金流获得资产证券化资格,消费金融企业在实际运营中要重视放贷审查。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着重防控风险并且进行成本管控,基于内部增信进行风险问题防控。在资金来源拓展中,积极引入国际上的评级机构。
4.2政府方面
各个企业在互联网消费型金融行业的发展良莠不一,防控风险的能力也并不相同,很多企业欠缺构建风控体系的原动力,政府在达成信息共享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国家已经构建了多层次的征信体系,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可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征信平台的信息相对孤立,会对放贷信用的判断产生影响。倘若多层次体系可以获得有效改善,会对互联网消费型金融的证券化发展产生有效推动。
因为政策监管方面的不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约束力不足,行业获得了野蛮生长,但是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管,势必会对其长远、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政府开始对互联网消费型金融进行了集中整顿。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审查如果不够严格,就会让其风险波及其他行业,因此要对资产证券化有关法律等进行持续完善,强化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方面的监管,重视信贷产品创新发展衍生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立法完善。
从“众星捧月”到“跌下神坛”
尽管早在90年代,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即可寻迹,但真正开始被国人关注是在2013年。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涌现让公众、金融业和政府开始认识到互联网技术在改善金融服务方面和提升理财投资收益的巨大潜力,并一度被寄予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厚望:传统的金融业们,躺着赚钱的日子已经过去,狼来了!
随后,P2P网贷平台大量涌现,众筹也成为各行各业都在讨论和尝试的热词,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公司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2014年互联网金融进入了“野蛮生长”时期。
2015年,P2P网贷业务由蓬勃发展演变为风险不断爆发,由此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态势,互联网金融由年初的政策鼓励、自身“野蛮生长”演变为受到严格监管、自身发展受创。
泛亚、E租宝等恶性跑路事件更是让公众一时谈“互联网金融”而色变,将互联网金融等同于非法集资,开始质疑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业内企业提到互联网金融也很恐慌,对互联网金融避之而不及,改名叫网络金融、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快速地被“妖魔化”。
而实际上,作为金融领域的新业态,与西方“Fintech”相呼应的互联网金融不只以P2P、众筹为代表,而是以电子银行为起点,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征信、互联网风控等将近十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广泛领域。
从“回归常态”走向“规范发展”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政府部门也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和变化,相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所持态度经历了由默许、观望、风险预警、调研座谈到发文监管的转变过程。
2015年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此同时,相关自律组织相继建立,业内外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加深入,公众的态度也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开始逐步摆脱“野蛮生长”的局面,其发展模式趋向稳定与成熟,回归到“常态化”成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冷静看待,创新不能脱离金融产品的本质,不能过于简单、盲目地把互联网的作用无限扩大,就像余额宝提供了基金产品销售渠道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应该聚焦利用互联网交易成本低、传播信息快的特点,把重心放在满足金融产品交易的环节上。
蚂蚁金服集团研究院副院长李振华认为,伪金融平台之所以有人投资,与目前市场供应的金融产品结构有关,普通大众能够投资的金融产品供不应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在创新产品上下功夫,在合规的前提下满足用户需求。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行业迎来一轮大洗牌,2016年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整治元年”。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从技术创新起步,历经产品创新、平台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之后,正亟待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
在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教授看来,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呈现出金融、科技和法律相融合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治理,要坚持提升其互联网思维和手段,推动其规范化发展。
黄震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谁是下一个蓝海?
规范化发展正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更深层次的变革,科技金融、场景金融、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等新模式及新技术不断涌现,在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之后,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蓝海会在哪里?
互联网金融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且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百姓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
黄震指出,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等领域的技术的更新迭代,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权、话语权、结社权和表决权随着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创新技术或商业模式发展和生态构建开始发生变化,“这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中国拥有巨大的用户市场。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截至2016年8月底,已检测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8490家,互联网金融活跃用户达到6.18亿户。随着网民数量的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用户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日前的互联网金融蓝皮书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规范化发展,在监管套利消失的背景下,没有技术壁垒的公司将丧失生存能力,科技将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科技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场景金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方向是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互联网,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就是有金融牌照的大数据公司。”报告执行主编、中科金财董事长朱烨东表示。
李振华则认为,未来新的金融体系应该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消费型金融,更多服务于普通用户、长尾用户,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经过了集中爆发期,风险缓释。”一位参与近期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人士说,整治工作已进入“下半场”。
陆续出台的以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轴心的配套文件,掀开了下半场的序幕。
1月10日,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银监会明确提出继续严治互金风险,推进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加快分类处置和清理规范。
而一月前的2016年12月9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在整治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整治工作开展以来,风险整体水平下降,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初步遏制。接下来,各地第二阶段的清理整顿工作将陆续展开。
“我们正在抓紧上报本省的整治报告。”一位浙江省金融办人士说,按照规定,春节前必须“交作业”。
而对于那些难以“冲关”的互金机构而言,更是年关难过。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运营中的网贷平台共2448家,比上年末减少987家,即一年内消亡了近1/3。
毫无疑问,整治下半场更会“刺刀见红”。“下半场任务更重,要定规矩、定体系。互金机构要找准生存法则,监管层则需研究和建立长效机制。”前述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士说。
上半场未竟之题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上半场整治工作以大撒网的“摸底排查+现场检查”为主。
自2016年4月国务院组织17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启动整治工作以来,前期的摸底排查工作已于2016年四季度基本完成。
总结上半场工作,监管条线基本厘清、规则框架基本成行、协调机制基本建立,不但有效排查了风险,还对互金机构起到了警醒作用,遏制了风险的进一步深化。
即便如此,上半场工作中仍难免有未竟之题。
“地方金融办、行业协会以及区县政府、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团前来检查,还让我们提供了数轮材料。”在一位北京的网贷机构负责人看来,这些材料关系着生死存亡,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产品宣传、资金流转去向、第三方机构存管等情况。可一番精心准备之后,至今未等来进一步通知。“听说一些机构已收到整改通知,但我们还没信儿”。
对此,设在央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下称“整治办”)人士介绍,整改通知正在批量下发,逐一覆盖。
这期间,一些企业提出了三个问题――整治覆盖面是否足够大?整改方案是否有很强的针对性?如何评判调查小组的客观公正?
其一,上半场的排查范围有限,调查小组主要参照两个指标:一是各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会员名单;二是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第三方研究机构上留存过数据。
由此,金交所、征信公司、数据公司以及一些完全依靠线下推广和私募来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尤其是打着互金旗号还没有在监管层视线之内的一些机构,被漏掉了。
“原以为会有调查小组,但这次整改没有囊括征信和数据行业。”中诚信征信一位高管说。我国的信息黑产已野蛮生长数年,严重威胁公众隐私、财产安全。
其二,调查小组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主力,会对每家被检机构出具报告,评判其为合规类、整改类或取缔类。但这些第三方机构的来历、资质和对其的监管手段都也有疑问。
其三,地方整改工作的牵头单位并不明确。
“或者地方金融办、地方整改办牵头,或者地方行业协会牵头。”前述参与整改工作的人士说。
北京等地的地方金融办较为“强势”,因而担责较多;也有一些省市的金融办力量相对薄弱,市县以下往往没有独立编制,下设于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专业性和排查能力难免打折。
按照浙江省金融办人士的说法,去年以来该省金融办做了架构调整,其中就互联网金融专门新设了处室,在整改工作中担任主力,“动静在全国范围也算比较大了。”
从《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的信息看,全国各省份几乎均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30多个省级整治办中,多由地方金融办牵头,10多个由央行分支行牵头,还有几个是两者共同成立。
下半场三大重点
尽管有遗留问题,但互金监管从无到有,已经是莫大的进步。
据悉,下半场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重点,将落在总结汇报、规则常态化和“穿透式”监管三大重点上。
今年1月至全国两会前后,整改工作会经历个体整治意见下发、督导等环节,同时各地方将上报整改效果;两会结束至5月份左右,主要是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总结汇报。
“排查结果显示,全国的风险程度差异很大,严重的大概有七、八个省中的60多个城市,、青海等省的风险较低。”前述人士说,风险低的一些省市相关工作会提前结束。
这期间,由于跨年时期市场上难免出现流动性紧缺,因而整治意见将分批次下发,给企业留出缓冲时间。而已经接到整改通知的企业,则必须加速合规进程。
“第二大重点,是构建监管规则体系,其中的一部分法律工作已经开启。”一位金融监管部门的司局级负责人表示。
自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来,“一行三会”等17个部委陆续公布非银机构支付、跨界资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广告等6个细分领域整治文件,形成由一份“国字号”方案和6个部委级方案组成的“1+6”一揽子方案,奠定下一阶段监管工作的大框架。
据悉,后续还会以急用先行的原则陆续关于投资者适用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政策,部分还将上升至法律层面,实现监管规则法律化、常态化。
“各部委将各司其职,例如由央行负责的部分,将先后历经金融市场司、支付司等部门,最后落到条法司。”前述司局级负责人说。
第三大重点,则在于探索设计“穿透式”监管框架。
呼吁多时的“穿透式”监管思路未在上半场中清晰呈现,“一行三会”迄今仍存不同看法。
根据前述司局级人士的理解,“穿透式”意在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留风险死角。目前在监管层呼声较高的,或分为两层含义:
一是集团化、跨业态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大多是早期从P2P、支付、众筹等转型而来,通过并购而坐拥数个行业牌照,资金通常从严监管领域倒手至宽监管领域,涉嫌关联交易和风险转移,需要“一行三会”对其现有业务各自认领。其监管难点,是打破我国金融系统的分业监管现状。
其中关键,在于从过去的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扒开一些互金机构花哨的外衣。
二是重点关注资金去向,即无论资金经过了信托、基金、资管、网贷、企业年金、金交所或是银行理财,监管层都紧盯资产端,找到风险传导的终点。
“这需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协会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人士表示,协会已于2016年10月推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上述文件规定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_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三方面,以期达到机构自身透明、资金流转透明和业务风险透明。
“穿透式监管是全球性难题。”互金协会人士表示,“各国都在尝试,我们也尚处观察阶段,希望今年会有定论”。
曝出新风险
诸多参与整治工作的受访者均坦言,眼下金融风险错综复杂,一些新风险超出了监管层预期。
“业态变来变去。”前述参与工作的人士表示,金融网络化、社交化、场景化,让监管层难觅抓手。
目前,上半场排查结果中出现三大新风险:
其一,是一批合规无望的互金机构加速消亡,但另一批却在以各种方式加速扩充――除去满足合规上线的“硬杠杠”外,它们或引入国企股东来增加信用背书,或以集团化运作来腾挪非合规业务,规避监管。例如,积木盒子、开鑫贷、团贷网等数家P2P逐步实现了包括网贷、企业理财平台、私募基金、金融资产交易等在内的集团化运作。
其二,是长期处于监管盲区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死灰复燃”。形式繁多、缺乏定义的所谓金融资产,不少实际上是次级贷和次级债,却被包装给公众,使得整个资金链上潜藏了多层次风险。
“金融资产缺乏定义,什么都能卖。”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直言,除去传统金交所的挂摘牌、登记托管、见证、撮合等业务,企业及金融机构资产财务报表优化、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服务等泛资管类产品,乃至校园贷等,均可打包售卖。
曾刚警示,其产品甚至还将包括碳交易权、黄金、企业期权和大数据。一旦推给公众,其系统性风险将远甚于银行和P2P。
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近期部分交易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较大等,提出用半年时间来集中整治。
其三,是各类互金机构不但跨省、跨区域展业,还快速国际化。
多位受访者均警示,尽管跨省、跨区域展业的监管工作很棘手,要打破各省、央地之间的藩篱,但目前已基本达成了“注册地监管原则”这一共识。
而一些转型为Fintech(金融科技)的互金机构加速国际化,却跳出了中国监管层的“五指山”,使得跨境监管合作显得明显滞后。
以蚂蚁金服为例,支付业务已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年服务海外客户3300多万人,除在印度投资支付公司、在韩国合资互联网银行、在东南亚国家参股银行和支付机构外,还在欧洲做起了跨境P2P。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四局局长廖岷指出,商业银行跨境展业是在一系列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安排之上,拥有信息共享、跨境检查、持续协调、处置计划等合作基础,但新兴的Fintech公司,无论监管或消费者保护,目前均尚无任何机制安排。
廖岷建议,这批企业尚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迫切问题是两国监管层在市场准入上的沟通合作,对未来可能的 “航母企业”,要制定类似“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联合评估机制,尽快应对。
“否则,风险也将跨国界地传导。”前述司局级人士说。
整治办去向
随着时间推移,本轮整治的主力军――由17个部委联合成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其去向问题也随之成谜。
是否需要常设机构、需要怎样的常设机构且由谁管理,这些问题逐渐摆上了决策者的桌面。
整治办目前设在央行金融市场司,除“一行三会”外还囊括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住建部等部委的临时借调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编制和去向尚未有明确安排。
那么,一旦整治工作宣告结束,整治办是撤还是留?
廖岷撰文表示,互金可以沿用现有监管架构,由现有监管部门履责,但需要清晰明确地界定监管职责。当前无论国际层面或国家层面,目前各届普遍认为无需专设新机构。
这即是说,整治办的存在应是暂时的。如何对金融科技准确分类、是否对其中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分别实施不同监管方法,如何在中央和地方、央行和其他监管当局之间划分职责,都必须在现有监管框架内厘清。
“这对于全球任何一个国家,都绝非易事。”廖岷认为。
与互金整治类似的是,由银监会牵头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高难度地集结了“一行三会”等14个相关部委,始终工作高效且成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最高协调机构。其最近一次座谈会召开于2016年4月,掀开了迄今未停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
“但总体上,部际联席会议还是相对务虚,整治办更综合、更高效、更专业。”前述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士表示,互金业态日渐复杂,如果将整治办打散了重新分置,各部委就可能又会回到各自为政的时代。
在他看来,互金监管目前还急缺“工具箱”,整治办的存在一为完善“工具箱”,二为有效协调,缓解部委之间的“割据”状态。不妨将整治办“改头换名”,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结构性改革的创新点、试点,让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央地统筹、技术水平和人员能力。
据悉,整治办此前已经部分承担了对地方金融办、地方整治办等部门的培训工作。
但争议在于,未来这一领导机构应下设于哪家部委?或者独立出来?
诸多受访人士反映,下设于银、证、保“三会”中的任何一会,都可能引发争议;但下设于央行,则应该继续落在金融市场司还是直接上升为司局级部门?现有人员的编制如何解决?
“任何部委都难以消化这庞大的队伍编制,但单拎出来的成本又太高。”一位资深监管人士坦言,如果配上人力、财力和物力,将增加财政负担,“因而我们还在思考。”
“这是一场国际较量”
“@不仅是一场风控之战,更是一场国际较量。”前述资深监管人士进一步表示,中国能否管好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将对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产生质的影响。
当前,国际上金融科技为主流趋势,其概念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所不同:前者是将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作为服务金融业的技术手段,遵循金融规律;后者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脱离和违背金融规律的所谓创新,潜藏风险。
“如今很多企业谈互金就色变,总说自己是金融科技公司。”前述司局级人士称,因而监管也应顺势趋势,与国际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接轨。
廖岷分析,国际上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表现为四大特征:
一为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全球统一标准。目前,各国监管多集中于网贷和电子货币,对区块链等技术还大多在探索,政策差异大、碎片化、割裂化。
例如,P2P和众筹在美国被纳入了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框架,欧盟和英国则主要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了最低资本金等审慎监管指标,设计了类似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网。而法国,将P2P视同为银行业务,适用银行业监管。
二为国际权威的监管组织近期开始行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2016年3月着手调研,首次正式讨论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分析框架报告》。
“这一报告实践性强,值得各国监管当局借鉴。”前述资深监管人士认为,FSB为国际监管改革做了铺路。
同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也已成立金融科技特别工作组,对相关国家展开调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下一步也将全面评估包括区块链、云技术、智能投顾等在资本市场的运用及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5年11月《普惠保险业务准则》,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反欺诈成为其三大核心关注点。
三是国际治理加速,双边合作渐次展开。
在FSB之后,未来一两年内,预计BCBS、IOSCO和IAIS三家都会进一步金融科技评估报告,并修订现行的国际监管框架、指引和标准。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为应对金融科技的跨国界扩张开始深化双边合作。其合作程度,超越了以往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
但即便如此,全球的监管理念和法规框架仍面临根本性挑战――传统的监管理念“栅栏方式”仅用于隔离商业银行和网贷之间的风险传染,当前还是否适用?各国对金融机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以及防止金融体系中加杠杆、扩规模和关联易的固有监管格局,会否阻碍金融创新?是否有必要增加新的监管路径?
此外,各国监管当局都严禁金融机构核心业务外包,要求其长期坚持数据本地化,但市场上帮助传统金融机构流程外部化的金融科技公司大量诞生,以云端技术来提升其中后台的绩效,监管当局是否应该展开拥抱的姿势?
事实上,全球都在培育监管科技,例如用传统金融机构积累并持续产生的海量数据,来帮助提升监管层的数据分析能力。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政府,已经向一些企业的公共云平台敞开了怀抱。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异军突起,我们不能落后,要占领国际监管高地。”前述资深监管人士认为,中国的优势,在于有全球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和业态,还有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