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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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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法范文第1篇

2013年5月15日上午,深圳航空、吉祥航空、东方航空3家航空公司的5个航班接连接到电话威胁,为确保旅客的安全,航班被迫采取备降、返航、推迟起飞等应急措施。事后发现这些航班都并无炸弹,但众多无辜旅客却因此延误行程,还有人在紧急疏散时受伤。

16日,深圳公安官方微博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王某亮(男,26岁,内蒙古人,无业)已于凌晨3点15分在东莞市常平镇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亮交代,他以前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因而仇视社会,意图报复。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亮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深圳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移送审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制造虚假恐怖信息干扰民航运输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严惩。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多维解读】

1.处罚软弱导致航班频遭“诈”

面对一则威胁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辨别真假。航空公司都是以其为真而做出反应,然后再确认信息真假。这种反应的背后,乃是生命至上的理念作用,也是普遍被奉行的一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对那些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刑法》有关规定,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够严厉,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因“严重后果”而严惩的案例又少之又少。在信息传播加速、信息真实的自律意识较弱的今天,这样的刚性约束,还有必要加快转化为民众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中,若能从严处罚,飞机被“诈”停的次数也会大幅减少。

2.“诈弹”频发,挑战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威胁航班不仅会给航空公司和乘客带来巨大损失,更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航空安全不是儿戏,虽然事后被证实系“诈弹”,但事前带来的担惊受怕心理和紧急应对措施却与炸弹无异。虚惊一场既消耗了巨大的公共资源,又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干扰、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频发的“诈弹”危机折射出了航空安全的教育缺失,凸显了国民航空安全知识的匮乏。

公共交通安全法范文第2篇

1、各村要成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确定行政村主任为负责人。(分值5分)

2、各村要聘请1名以上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分值 2分)

3、各村民小组要落实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负责本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汇总与上报。(分值3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40 分)

1、有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台账,驾驶人、机动车基本情况记录完整,底数清,情况明。(分值5分)

2、熟悉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道路隐患排查台账,每月及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隐患上报情况记录、整治建议及整治记录。(分值6分)

3、有违法驾驶人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逐项记录。(分值3分)

4、有违法机动车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机动车型号、车牌号、驾驶人基本情况、年审年检等)逐项记录。(分值3分)

5、与辖区所有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分值3分)

三、宣传教育(分值20 分)

1、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分值5分)

2、每月对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到会人员不低于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底数的90%,有学习记录及签到册。(分值8分)

3、村广播室播放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每周不少于1次。(分值7分)

四、事故预防 (分值20 分)

1、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死亡1人、死亡2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分别扣5分、8分、12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20分。

2、因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按时进行车辆及驾驶证年检、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0.5分。(分值5分)

3、应当督促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1分。(分值5分)

4、辖区无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分值5分)

五、信息报送(分值10分)

每月20前向镇安办报送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月报表,上报各类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虚报等情况。

六、管理成效(扣、加分项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镇交管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被区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3、积极按照镇道安办和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秩序良好,受到镇道安办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县级以上部门表扬的加10分。

七、考核奖惩

(一)凡季度考评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状、奖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现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500元;

(三)凡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主任及交通安全管理员需到镇人民政府接受诫勉谈话,写出深刻检讨,并扣发季度奖金300元;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委会、镇属部门,由镇政府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奖金1000元;

(四)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高发故的,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公共交通安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方法

一、波形梁钢护栏施工要求

1、立柱放样

立柱应根据设计图进行放样,并以桥梁、通道、涵洞、中央分隔带开口、立交、平交等为控制点,进行测距定位。立柱放样时可利用调整段调整间距,并利用分配方法处理间距零头数。立柱放样后,应调查每根立柱位置的地基状况,如遇地下通讯管线、泄水管等,或涵洞、通道顶部埋土深度不足时,应调整某些立柱的位置或改变立柱固定方式。在曲线段应避免损坏电缆和管道,任何损坏的修理费应由卖方负担。

2、立柱安装

立柱安装应与设计图相符,并与道路线形相协调。立柱牢固地埋入土中,达到设计规定的深度,并与路面垂直。一般路段,立柱可采用打入法施工,立柱打入时应精确定位,打入过深时,不得将立柱部分拔出加以矫正,须将其全部拔出,待基础压实后再重新打入。无法采用打入法施工时,可采用开挖法或钻孔埋设立柱。埋设立柱时,回填土应采用良好的材料并分层夯实(每层厚不超过15cm),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相邻原状土。岩石中的柱坑应用粒料回填并夯实。立柱可采用钻孔法安装。立柱定位后应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填密实。铺有路面的路段设置立柱时,柱坑从路基至面层下5cm采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实,余下的部分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压实。立柱安装就位后,其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应与道路线形相适应,形成平顺的线形。护栏连接螺栓中心相对于路缘石顶面或路面的平均高度为60cm。护栏渐变段及端部的立柱,应按主线设计图纸进行安装。立柱不应由于采用打入法施工而出现任何可见的变形、裂缝或镀锌层损坏。过度损坏的任何立柱都应拆除,并由卖方负担费用来更换新柱,买方认为可以接收的损坏立柱,必须在24小时内使用良好的冷镀锌化合物予以修复,并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3、护栏板的安装

高速公路护栏板通过拼接螺栓相互拼接,并由连接螺栓固定于立柱或托架上,护栏板拼接方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高强螺栓采用扭矩法施工,应根据选用的施拧工具进行螺栓扭矩系数试验,求出数理统计值作为施拧依据。施拧高强螺栓的扳手可以使用带扭矩计(或带响、亮灯的定值静力矩)的风动、电动或手动扳手。若采用自动控制高强螺栓应力的扳手,则可使用一次施拧法,但采用此种扳手时必须先经过试验标定。初拧扭矩应由试验测定,一般为终拧扭矩值的30%~70%,终拧扭矩值应按315~430N•m控制。护栏板的安装,不应出现损坏,因镀锌层产生的任何损坏,都应在24h之内进行修复。

二、隔离栅施工技术及要求

1、立柱检验

任何立柱在运到工地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种柱子的式样。工程师将检查其是否合标准,并按主线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工程师将通知承包人提交的立柱是否符合批准的标准。以后所有的立柱,都应符合批准的标准。

2、施工过程

①承包人应进行必要的清场和挖除树根以便按规定的坡度和线型修建隔离栅。

②一行隔离栅中须有断开处时,或在道路交叉口时,可视需要适当调整立柱间距。

③当图纸要求把立柱、支撑或锚头打入混凝土中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拉索或支撑,以把立柱固定于适当位置,直到混凝土硬化到足以承受立柱时为止。在混凝土养生7天之前,不应在立柱、拉索和支撑上安装或拉紧任何材料或部件。

④所有立柱均应按照要求的坡度和线型垂直埋设。

⑤尺寸和型号符合要求的刺铁丝和焊接网,应按图纸指定方式牢固安装到立柱和支撑上。所有的网及铁丝均应绷紧,并按规定高程安装。

⑥在有输电线、配电主线或辅线越过安装的隔离栅的地方,隔离栅应接上地线:即应在穿越点的正下方埋设一个2.5m长,最小直径为12mm的镀锌或镀铜钢棒,钢棒应垂直打入地内,直至棒顶端埋人地面以下300mm。应使用一根6号实心铜导线或等效导电物把每个隔离栅的构件与接地钢棒连接起来。这些接头应用铜焊法或经过批准的不腐蚀夹具固定。

⑦当电线平行或几乎平行于隔离栅且在上方时,应在栅门柱每端或按不大于400m的间距埋设地线。

⑧当接地的钢棒不能达到垂直埋设的要求时,也可同意采用等效的水平地线连接。

⑨隔离栅一般应顺着地形设置。必要时,须进行土工整平以取得整齐的外观。在低洼地区,地面纵剖面发生突变,无法保持规定的离地净高时,可使用较长的立柱,然后拉上多股带刺绞线。在开孔或钻孔之后,所有立柱应按批准的方法埋设。

⑩如小溪流和不通航的小河道河面宽度不超过6m时,隔离栅可按图纸所示细节用带刺铁丝连续跨过;如河面宽度超过6m时,隔离栅应按图纸细节终止。

三、交通标志施工技术

1、标志定位与设置

所有交通标志都按设计图中的要求定位和设置,净空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所安装的标志与交通流方向几乎成直角,在曲线路段,标志的设置角度应由交通流的方向来确定,而不是由设置标志所在地点的道路方向来确定。为了消除路侧标志表面产生的眩光,标志应向后旋转约5°,以避开车前灯光束的直射,门架标志的垂直轴应向后倾成一角度,对于路侧标志,标志板内缘距土路肩边缘不得小于25cm。或根据工程师的指示确定其距离。

2、标志支撑结构

标志支撑结构应按设计图中所给的尺寸建造,图纸所示的立柱和横梁长度仅仅是一种表示。每个标志的位置、桩号及其与路面边缘的距离应现场确定,卖方应以图示的净空为依据确定每根立柱的正确长度。标志支撑结构的所有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和镀锌处理。主柱、横梁或其他部件应备有标志板连接所需的连接孔、配件。标志上的铝合金部件应避免与钢材直接接触,以免产生锈蚀,所采取的方法应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标志支撑结构的架设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进行。门架标志结构采用装配式施工,整个安装过程应以高空吊车为工具,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门架的横梁上作业。在横梁安装之前,应先预拱,横梁中间处的预拱度为5cm。悬臂标志的预拱度为4cm。

3、标志板的安装

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图纸的规定进行。所有标志上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阿拉伯数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不得采用其他字体。交通标志板面上的图案、字符的平面布置,应在施工前3个月做出样品,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标志板应在车间剪裁或切割,以产生整齐、方正的边缘,不应有毛刺。所有标志板的槽钢应在粘贴定向反光膜之前焊接好。标志板的所有滑动槽钢、连接件等均应在粘贴反光膜之前按照图纸要求安装好,反光膜应用压敏胶或不剥落的热敏胶粘贴,粘贴时应使反光膜紧贴在标志板上,表面不应产生任何气泡及缺陷。

在取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安装标志板,运到现场的标志板应与地面隔离存放并以工程师批准的方式遮盖,在运输、保存、安装过程中损坏、褪色、变形或有其他缺陷的标志板应予报废。在标志安装期间,标志板应有合适的支撑和系杆并避免损坏标志板。标志的紧固方法应按设计图中的要求进行。卖方应提供其所采用的连接细节,包括组合标志,请工程师批准。标志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根据标志制造厂商建议的方法,清扫所有标志板。在清扫过程中,不应损坏标志板面或产生其他缺陷。

参考文献:

公共交通安全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公共交通安全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时候风险较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较多,严重地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完善管理发展与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之中。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 Microsoft Silverlight 开发平台。服务器终端平台采用 Windows 2003 server 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 Microsoft SQL Server2005 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 技术,WEB 采用 Win-dows IIS 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 PC、PDA 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 Web 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 Microsoft Silverlight 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 C++开发的 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 C/S 模式,Web 程序则采用 B/S 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

2 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下图系统整体组织结构

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基本信息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基础的模块,产生系统数据源"可以输入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实现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有4大块功能:

(1).基本信息输入

在工程建立初期,需要将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数据录入系统,以保证后续功能的使用,这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在录入时,各字段都有有效值合法性检验,当输入不合法的数值时,系统自动提示,并不允许提交至数据库。

(2).浏览工程项目

该子功能是显示系统内所有的项目,并分页显示,管理员可以挑选自己关注或需要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浏览详细操作,可以看到该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同时管理员还可以对项目进行排序调整,可以把重要、紧急的工程调整到前面。

(3)修改工程信息

修改工程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当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或者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工程参数变化时,或者当初在录入数据时由于粗心数据有误时,这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下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4).工程信息检索

当管理员要寻找确定的某个工程资料时,可以选择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简介等其中一项进行模糊查询,很快定位到需要的工程资料,从而进行相关的操作,方便快捷。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此系统的运用和研发,拓展了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管理范围。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示警,能将潜在事故扼杀在襁褓中,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能够实现各个分散项目部的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共享,管理干预,使得决策层领导能够通观全局,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够及时得到施工现场数据,并作出分析,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系统的全面使用,充分整合资源,不仅降低了施工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提高了各单位的工作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时处理的风险管理链条,保障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艳辉,罗俊,张晨琛.基于 GIS 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心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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